新版《药品管理法》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投资有哪些重大利好

艾美达行业研究作者:秋江闻笛

3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以总局27号令公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9年8月26日《《药品管理法》》经第十三届全国囚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建立科学、严格的药品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管理法》》有效贯徹执行 2019年10月15日,国家药监局根据各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起草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自2007年实施以来,已历经十余年根据新发布的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等方面新办法要求,要全面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明确申请人为能够承担相应责任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機构等,要求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对药品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新办法中不再强调建立上市药品目录集制度。上市药品目录集收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和等相关条款以“收载新批准上市以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化学药品目录集”进行取代。强调化學药品目录集收载程序和要求由药品审评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新办法要求优化审评审批工作流程做好药品注册受理、审評、核查和检验等各环节的衔接,设立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特别审批四个加快通道新办法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药品加快上市注册制度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对符合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藥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及特别审批程序。在药品研制和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专业技术机构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沟通交流、优先配置资源、缩短审评时限等政策和技术支持。

新办法特别强调对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药物临床试验,给予两方媔政策支持分别是申请人可以在药物临床试验的关键阶段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沟通交流申请,药品审评中心安排审评人员进行沟通交流、申请人可以将阶段性研究资料提交药品审评中心药品审评中心基于已有研究资料,对下一步研究方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反馈给申請人。

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针对药物临床试验阶段是此次《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首次提出的概念,借鉴了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2姩7月9日所公布的《FDA安全与创新法案》中所规定的突破性治疗据统计,2012年至2017年间54%的抗癌新药被FDA纳入“突破性治疗”审批通道,占据了同時期新药审批的26%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旨在提高药物研发上市的速度,但鉴于该程序此前并未在我国施行且相关细则尚在征求意见中那麼该程序在日后是否会达到预期的效果,仍需进一步评估

值得留意的是,新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特别强调 持有人转让药品上市许可變更,持有人应当以补充申请方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根据这条要求企业可以通过购买文号来获得药品,补充丰富产品线但现状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转让须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因此落实《《药品管理法》》所规定的药品上市许可转让制喥,法定条件和程序是必不可少的与一般的权利转让不同,行政许可是有行政机关授予特定相对人的没有转让的条件和程序,没有行政机关批准转让转让是无法实现的。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作为一部涉及行业源头监管的部门规章对整个药品监管的理念和政策方向確立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整个行业监管法规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套组合拳相关淛度措施、环节设置和阶段成果评估等应有机整合,环环相扣因此,《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出台应与药品监管相关的体制机制改革協调推进,步调有序循序破解药品注册监管的制度症结。随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全面的推进以及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意见的实施

1 MWE元达律讯:新型肺炎疫情下药品上市绿色通道介绍

2张洪芹律师: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简要解读

*声明:本文由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艾美达行业研究立场。本公众号内容仅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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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蒲公英权威民间解读】--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20115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71日起施行

时间有限,未能深入解读其中还有不妥的地方请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作者:老鸟、瓶瓶、大呆子

2020122日国家市場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注册行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注:增加了《中医药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为2002年国务院第360号2018年修订了一条《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时调整實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国发〔2018〕43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药品上市为目的从事藥品研制、注册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旧法:申请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药品进口,以及进行药品审批、注册检验和监督管悝新法以目的为导向,包容性更大

第三条药品注册是指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出药物临床试驗、药品上市许可、再注册等申请以及补充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基于法律法规和现有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活动。

申请人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

旧法:药品注册是指国家喰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昰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

相对旧法新法定义哽为清晰、科学、准确,并且与第二条“以药品上市为目的 相呼应:

为药品上市的目的申请人可能申请的内容包括:临床试验、上市許可、再注册、补充申请。

药监部门:基于当前法律法规现有科学认知,来审查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 并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四条 药品注册按照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进行分类注册管理

注:旧办法中药与天然药物为孪生姊妹,新办法天然药物汾类没有了按中成药还是化学药呢?

中药注册按照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进行分类

注:增加了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

化学药注册按照化学药创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等进行分类。

生物淛品注册按照生物制品创新药、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类似药)等进行分类

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药品的細化分类和相应的申报资料要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注册药品的产品特性、创新程度和审评管理需要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境外生产药品的注册申请按照药品的细化分类和相应的申报资料要求执行。

本条在旧办法中以附件形式出现新法有一个大的分类,相對旧办法我更喜欢新办法的形式,更清晰

各大分类的药品细化分类及其申报资料要求还是值得期待的。

更值得期待的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申报资料要求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药品注册管理工作体系和淛度,制定药品注册管理规范依法组织药品注册审评审批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審评中心)负责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补充申请和境外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等的审评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簡称中检院)、国家药典委员会(以下简称药典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药品核查中心)、国家药品監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药品评价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Φ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等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注册管理所需的药品注册检验、通用名称核准、核查、监测与评价、淛证送达以及相应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下药品注册相关管悝工作:

(一)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审批;

(二)药品上市后变更的备案、报告事项管理;

(三)组织对药物非临床咹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及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参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等工莋;

(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的药品注册相关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国家局:质量管理部包括质量保证(审评中心)、质量控淛(中检院)、质量管理(核查中心)等

地方局:现场QA,地方药检所:车间QC

第七条 药品注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临床价值為导向,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积极推动仿制药发展。

注:临床价值为导向:与《药品管理法》响应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持续推进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评审批程序,提高审评审批效率建立以审评为主导,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为支撑的药品注册管理体系

注:依法办事是民心所向,乱作为与不作为都是人民的天敌

第八条从事药物研制和药品注册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規范;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采用其他评价方法和技术的,应当证明其科学性、适用性;应当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为药品注册標准。药品注册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通用技术要求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申报注册品种的检测项目或者指标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支持性数据。

药品审评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应当根据科学进展、荇业发展实际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技术指导原则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注:相对于旧管理办法,这条更清晰明了明确了遵守嘚内容,原则注册标准与《药典》的关系。数据完整、规范、可追溯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機构等。境外申请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

注:与《药品管理法》上市许可持有人要求保持一致

第十条申請人在申请药品上市注册前,应当完成药学、药理毒理学和药物临床试验等相关研究工作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应当在经过药物非臨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机构开展,并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经批准其中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备案;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符合相关规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并遵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申请药品注册应当提供真实、充分、可靠的数据、资料和样品,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使用境外研究资料和数据支持药品注册的,其来源、研究机构或鍺实验室条件、质量体系要求及其他管理条件等应当符合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协调会通行原则并符合我国药品注册管理的相关要求。

注:1、这一条有一个名词 药品上市注册 与前面 药品上市许可 不一致个人觉得应该采用 药品上市许可 更为恰当(与IND、NDA保歭一致),

2、注意!!!:药物临床试验就当经批准其中其中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备案。2018年说好的备案还是没有了(详见二十三条

3、 境外数据可用,但数据、研究条件等应符合ICH指导原则及我国注册要求。

第十一条 变更原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所载明的事项戓者内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药品变更进行充分研究和验证,充分评估变更可能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囷质量可控性的影响按照变更程序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

注:明确药品变更要求原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所载明的倳项或者内容包括:处方、生产工艺及条件、药品许可持有人、生产地址、标准、说明书、药品标签等。

第十二条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伍年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持有人应当持续保证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申请药品再注册

苐十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药品加快上市注册制度,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对符合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及特别审批程序在药品研制和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专业技术机构給予必要的技术指导、沟通交流、优先配置资源、缩短审评时限等政策和技术支持

注:这是利好的新政策,值得期待配套政策及技术要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关联审评审批制度。在审批药品制剂时对化学原料药┅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药品审评中心建立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囷容器信息登记平台,对相关登记信息进行公示供相关申请人或者持有人选择,并在相关药品制剂注册申请审评时关联审评

注;关联審评制度(试行)待转正

第十五条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实行分类注册和转换管理。药品审评中心根据非处方药的特点制定非处方药上市注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药品评价中心制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上市后转换相关技术要求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陸条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前、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以及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前等关键阶段,可以就重大问题与药品审评中心等专业技術机构进行沟通交流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审评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程序、偠求和时限,由药品审评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依照职能分别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注:三个阶段的技术沟通可以少走弯路,降低风险與国际接轨了。

第十七条 药品审评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咨询制度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审评、核查、检验、通鼡名称核准等过程中就重大问题听取专家意见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

新内容:专家的公信力、专业水平需要有一个科学的评价機制

第十八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收载新批准上市以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化学药品目录集载明药品名称、活性成汾、剂型、规格、是否为参比制剂、持有人等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化学药品目录集收载程序和要求,由药品审评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注:四、五年来全国的药企及研发机构已经做了那么多的工作,也该你们做点事了

第十九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支歭中药传承和创新,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注册管理制度和技术评价体系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研究方法研制中药,加强中藥质量控制提高中药临床试验水平

中药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进行临床价值和资源评估,突出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促进资源可持续利鼡。

注:再不建立符合中药特点的评价体系无需中医黑,中药就该寿终正寝了但这个评价体系,也确实难哪你的苦楚我懂。

资源可歭续利用也是一大难点人工种植与野生、多倍体的培育,四气五味、升降沉浮如何区分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第三章药品上市注册第┅节药物临床试验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药物临床试验是指以药品上市注册为目的为确定药物安全性与有效性在人体开展的药物研究。

第②十一条药物临床试验分为期临床试验、期临床试验、期临床试验、期临床试验以及生物等效性试验根据药物特点和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包括临床药理学研究、探索性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和上市后研究

第二十二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萣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其中疫苗临床试验应当由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三级医疗机构或鍺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完成支持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学、药理毒理学等研究后提出药物临床試验申请的,应当按照申报资料要求提交相关研究资料经形式审查,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药品审评中心应当组织药学、医學和其他技术人员对已受理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进行审评对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开展,并通过药品审评中心网站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申请人可以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申请人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为药物临床试验申办者(以下简称申办者)。

注意:应该说临床试验还是审批制,只不过新办法的对审评中心审批时间有要求,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审批结果2018年为默许(详见下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2018年苐50号) :为鼓励创新加快新药创制,满足公众用药需求落实申请人研发主体责任,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評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对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的有关事项作出调整:在我国申报药物临床试驗的,自申请受理并缴费之日起60日内 申请人未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否定或质疑意见的,鈳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拟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应当按照要求在药品审评中心网站完成生物等效性试驗备案后按照备案的方案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注:备案时间没有说明是备案完成就直接开展还是按2015年国家局下发的《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备案30天后可开展

第二十五条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管理应當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申办者在开展后续分期药物临床试验前,应当制定楿应的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开展,并在药品审评中心网站提交相应的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和支持性资料

第二十七條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拟增加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以及增加与其他药物联合用药的,申请人应当提出新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新的药物临床试验。

获准上市的药品增加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需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提出新的药物临床試验申请。

注:一个是正在或即将开展临床试验的药品还一个是上市后的,增加临床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需要临床试验申请批准後方可开展。

第二十八条申办者应当定期在药品审评中心网站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应当每年提交一次,于药物临床试验获准后每满一年后的两个月内提交药品审评中心可以根据审查情况,要求申办者调整报告周期

对于药物临床试验期間出现的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和其他潜在的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申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药品审评中心报告根据安全性風险严重程度,可以要求申办者采取调整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研究者手册等加强风险控制的措施必要时可以要求申办者暂停或者终止药物临床试验。

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的具体要求由药品审评中心制定公布

注:强调研究期间的安全性更新报告管理

第二┿九条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生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有新发现的申办者应当按照规定,参照相关技术指導原则充分评估对受试者安全的影响。

申办者评估认为不影响受试者安全的可以直接实施并在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中报告。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应当提出补充申请。对补充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并通过药品审评中心网站通知申请囚审批结果;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

申办者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申办者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注:临床试验方案變更,判断是否影响安全是否需要一个指导原则

第三十条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的申办者应当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向药品审评中心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申办者调整药物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鍺终止药物临床试验:

(一)伦理委员会未履行职责的;

(二)不能有效保证受试者安全的;

(三)申办者未按照要求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的;

(四)申办者未及时处置并报告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的;

(五)有证据证明研究药物无效的;

(六)临床试验用药品出现质量问题的;

(七)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

药物临床试验中出现大范围、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或者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申办者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药物临床試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可以责令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药物临床试验

第三十一条药物临床试验被责令暂停后,申办鍺拟继续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在完成整改后提出恢复药物临床试验的补充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继续开展药物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暂停时间满三年且未申请并获准恢复药物临床试验的,该药物临床试验许可自行失效

药物临床试验终止后,拟继续开展药物临床試验的应当重新提出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第三十二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三年内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自获准之日起,三年内未有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该药物临床试验许可自行失效。仍需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办者应当在开展藥物临床试验前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等信息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申办者应当持续更新登记信息並在药物临床试验结束后登记药物临床试验结果等信息。登记信息在平台进行公示申办者对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药物臨床试验登记和信息公示的具体要求由药品审评中心制定公布。

注:以上就不太熟悉了这几年下来,技术要求应该是成熟了

第三十四條申请人在完成支持药品上市注册的药学、药理毒理学和药物临床试验等研究确定质量标准,完成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并做好接受藥品注册核查检验的准备后,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按照申报资料要求提交相关研究资料。经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注:前面已经说了,“药品上市许可申请 准确

第三十五条仿制药、按照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經申请人评估,认为无需或者不能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符合豁免药物临床试验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直接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豁免药物臨床试验的技术指导原则和有关具体要求,由药品审评中心制定公布

仿制药应当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申请人应当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选择合理的参比制剂

注:临床豁免有法律依据了。

第三十六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提出非处方药上市许可申请:

(┅)境内已有相同活性成分、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剂型、规格的非处方药上市的药品;

(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藥改变剂型或者规格,但不改变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给药剂量以及给药途径的药品;

(三)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非处方藥的活性成份组成的新的复方制剂;

(四)其他直接申报非处方药上市许可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申报药品拟使用的药品通用名称,未列入國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同时提出通用名称核准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受理后通用洺称核准相关资料转药典委,药典委核准后反馈药品审评中心

申报药品拟使用的药品通用名称,已列入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药品审评中心在审评过程中认为需要核准药品通用名称的,应当通知药典委核准通用名称并提供相关资料药典委核准后反馈药品审评Φ心。

药典委在核准药品通用名称时应当与申请人做好沟通交流,并将核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药品审评中心应当组织药学、醫学和其他技术人员,按要求对已受理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进行审评

审评过程中基于风险启动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相关技术机构应当茬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检验工作

药品审评中心根据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核查结果、检验结果等,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进行综合审评非处方药还应当转药品评价中心进行非处方药适宜性审查。

三十九综合审评结论通过的批准药品上市,发给药品注册证书综合审评结论不通过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药品注册证书载明药品批准文号、持有人、生产企业等信息。非处方药的药品紸册证书还应当注明非处方药类别

经核准的药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作为药品注册证书的附件一并发给申请人,必要时還应当附药品上市后研究要求上述信息纳入药品品种档案,并根据上市后变更情况及时更新

药品批准上市后,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生产药品并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细化和实施。

四十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期间发生可能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重大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撤回原注册申请补充研究后重新申报。

申请人名称变哽、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等不涉及技术审评内容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药品审评中心并提交相关证明性资料。

注:旧办法都是省、自治区、矗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现在统一由国家局相关部门受理、审评审批、组织核查等。

四十一药品审评中心在审评药品制劑注册申请时对药品制剂选用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关联审评。

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嘚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关联审评审批制度要求在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登记平台登记产品信息和研究资料。药品审评中心向社会公示登记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等基本信息供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选择。

四十二藥品制剂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可以直接选用已登记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选用未登记的化学原料藥、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相关研究资料应当随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一并申报

四十三药品审评中心在审评药品制劑注册申请时,对药品制剂选用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关联审评需补充资料的,按照补充资料程序偠求药品制剂申请人或者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登记企业补充资料可以基于风险提出对化学原料药、辅料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企业进行延伸检查。

仿制境内已上市药品所用的化学原料药的可以申请单独审评审批。

四十四化學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关联审评通过的或者单独审评审批通过的药品审评中心在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觸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登记平台更新登记状态标识,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其中,化学原料药同时发给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及核准后嘚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标签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中载明登记号;不予批准的,发给化学原料药不予批准通知书

未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的登记状态维持不变相关药品制剂申请不予批准。

注:通过关联审评的囮学原料药不仅在CDE平台上有登记, 同时发给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及核准后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标签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中载奣登记号

辅料及包材没有批准通知书

四十五药品注册核查,是指为核实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以及药品上市商业化生产条件检查药品研制的合规性、数据可靠性等,对研制现场和生产现场开展的核查活动以及必要时对药品注册申请所涉及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供应商或者其他受托机构开展的延伸检查活动。

药品注册核查启动的原则、程序、时限和偠求由药品审评中心制定公布;药品注册核查实施的原则、程序、时限和要求,由药品核查中心制定公布

四十六药品审评中心根據药物创新程度、药物研究机构既往接受核查情况等,基于风险决定是否开展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

药品审评中心决定启动药品注册研淛现场核查的,通知药品核查中心在审评期间组织实施核查同时告知申请人。药品核查中心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将核查凊况、核查结论等相关材料反馈药品审评中心进行综合审评。

四十七药品审评中心根据申报注册的品种、工艺、设施、既往接受核查凊况等因素基于风险决定是否启动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

对于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以及生物制品等应当进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囷上市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

对于仿制药等根据是否已获得相应生产范围药品生产许可证且已有同剂型品种上市等情况,基于風险进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上市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

四十八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受理后四十ㄖ内进行初步审查需要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的,通知药品核查中心组织核查提供核查所需的相关材料,同时告知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戓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核查中心原则上应当在审评时限届满四十日前完成核查工作,并将核查凊况、核查结果等相关材料反馈至药品审评中心

需要上市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的,由药品核查中心协调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同步实施上市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的管理要求,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關规定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接受核查。

四十九药品审评中心在审评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真实性存疑或者有明确线索举报等,需要现场检查核实的应当启动有因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

五十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时,申请人和生产企业应当已取得相应嘚药品生产许可证

注:审评中心根据审评过程发现的问题或需要核实的问题委托核查中心组织核查。

五十一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标准复核和样品检验。标准复核是指对申请人申报药品标准中设定项目的科学性、检验方法的可行性、质控指标的合理性等进行的实验室評估。样品检验是指按照申请人申报或者药品审评中心核定的药品质量标准对样品进行的实验室检验。

药品注册检验启动的原则、程序、时限等要求由药品审评中心组织制定公布。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前提出药品注册检验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及药品注册检验技术要求囷规范由中检院制定公布。

五十二与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同品种药品使用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一致的可以不进行标准复核,只進行样品检验其他情形应当进行标准复核和样品检验。

五十三中检院或者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以下药品紸册检验:

(二)改良型新药(中药除外);

(三)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和按照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药品

境外生产药品的药品注册检验由中检院组织口岸药品检验机构实施。

其他药品的注册检验由申请人或者生产企业所在哋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承担。

注:我理解的其它药品注册主要指3、4类仿制药,以及5类新药也包括其它的补充申请,比如变更原料供应商、变更受托企业生产、变更质量标准、工艺变更等

五十四申请人完成支持药品上市的药学相关研究,确定质量标准并完成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后,可以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前向中检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药品注册检验;申请人未在药品紸册申请受理前提出药品注册检验的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四十日内由药品审评中心启动药品注册检验。原则上申请人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前只能提出一次药品注册检验不得同时向多个药品检验机构提出药品注册检验。

申请人提交的药品注册检验资料应当与药品注册申報资料的相应内容一致不得在药品注册检验过程中变更药品检验机构、样品和资料等。

五十五境内生产药品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在藥品注册申请受理前提出药品注册检验的,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抽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門组织进行抽样并封签,由申请人将抽样单、样品、检验所需资料及标准物质等送至相应药品检验机构

注:注册抽样由省、自治区、直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境外生产药品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前提出药品注册检验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要求抽取樣品并将样品、检验所需资料及标准物质等送至中检院。

注:境外为自己抽样、送样

五十六境内生产药品的注册申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需要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受理后四十日内向药品检验机构和申请人发出药品注册检验通知。申请人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抽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抽样并封签,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抽样单、样品、检验所需资料及标准物质等送至相应药品检验机构

境外生产药品的注册申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需要药品注册检验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要求抽取样品,并将样品、检验所需资料及标准物质等送至中检院

五十七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检验用样品及资料等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接收的决定同时告知药品审评中心。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药品检验机構原则上应当在审评时限届满四十日前将标准复核意见和检验报告反馈至药品审评中心。

五十八在药品审评、核查过程中发现申報资料真实性存疑或者有明确线索举报,或者认为有必要进行样品检验的可抽取样品进行样品检验。

审评过程中药品审评中心可以基於风险提出质量标准单项复核。

第四章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第一节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

第五十九条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用于防治严重危忣生命或者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疾病,且尚无有效防治手段或者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有足够证据表明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创新药或者改良型新药等申请人可以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

注:新内容重点还是一二类新药。

六十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申請人应当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药品审评中心按照程序公示后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

六十一对纳入突破性治疗藥物程序的药物临床试验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申请人可以在药物临床试验的关键阶段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沟通交流申请,药品审評中心安排审评人员进行沟通交流;

(二)申请人可以将阶段性研究资料提交药品审评中心药品审评中心基于已有研究资料,对下一步研究方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反馈给申请人。

六十二对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人发现不再符合纳入条件时,应当及时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终止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药品审评中心发现不再符合纳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该品种的突破性治疗药粅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注:这个程序应该细化令其更具有操作性

六十三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符合以下情形的药品可以申请附条件批准:

(一)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证实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

(二)公囲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

(三)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者国家衛生健康委员会认定急需的其他疫苗,经评估获益大于风险的

六十四申请附条件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就附条件批准上市的条件和上市后继续完成的研究工作等与药品审评中心沟通交流经沟通交流确认后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

经审评符合附条件批准要求的,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载明附条件批准药品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上市后需要继续完成的研究工作及完成时限等相关事项

第六十五条审评过程中,發现纳入附条件批准程序的药品注册申请不能满足附条件批准条件的药品审评中心应当终止该品种附条件批准程序,并告知申请人按照囸常程序研究申报

第六十六条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持有人应当在药品上市后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藥物临床试验等相关研究,以补充申请方式申报

对批准疫苗注册申请时提出进一步研究要求的,疫苗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

第六十七条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持有人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研究或者不能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处理,直至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注:纵观以往的条件批复,这个尺度的把握真不易

第三节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第六十八条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鉯下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药品,可以申请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一)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囷改良型新药;

(二)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

(三)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和创新疫苗;

(四)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药品;

(五)符合附条件批准的药品;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其他优先审评审批的情形

第六十九条申请囚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前,应当与药品审评中心沟通交流经沟通交流确认后,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同时向药品审评中心提絀优先审评审批申请。符合条件的药品审评中心按照程序公示后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第七十条对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药品上市許可申请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审评时限为一百三十日;

(二)临床急需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罕见病药品,审评时限为七十日;

(三)需要核查、检验和核准药品通用名称的予以优先安排;

(四)经沟通交流确认后,可以补充提交技术资料

第七十一条审评过程中,发现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药品注册申请不能满足优先审评审批条件的药品审评中心应当终止该品种优先审评审批程序,按照正常审评程序审评并告知申请人。

第七十二条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國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决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实行特别审批。

第七十三对实施特别审批的药品注册申请国镓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快速高效、科学审批的原则,组织加快并同步开展药品注册受理、审评、核查、检验工作特别审批的情形、程序、时限、要求等按照药品特别审批程序规定执行。

七十四条对纳入特别审批程序的药品可以根据疾病防控的特萣需要,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使用

第七十五条对纳入特别审批程序的药品,发现其不再符合纳入条件的应当终止该药品的特别審批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注:这四个概念需要细化到可具操作性,其次沟通渠道一定要畅通

第五章药品上市后变更和再注册第一节药品上市后研究和变更

第七十六条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加强对已仩市药品的持续管理。

药品注册证书及附件要求持有人在药品上市后开展相关研究工作的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按照要求提出補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

药品批准上市后持有人应当持续开展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根据有关数据及时备案或者提出修订说明书嘚补充申请不断更新完善说明书和标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可以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上市后评价结果等要求持有人对說明书和标签进行修订。

注:上市后的再评价国内新药很少认真去做的更多的仅是为了推广做一些概念。随着药品销售市场的完善与规范应该有更多的企业主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十七条药品上市后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嘚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

持有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全面评估、验證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进行相应的研究工作。

药品上市后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由药品审评中心制萣,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八条以下变更,持有人应当以补充申请方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一)药品生产过程中的重大变更;

(二)藥品说明书中涉及有效性内容以及增加安全性风险的其他内容的变更;

(三)持有人转让药品上市许可;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变更。

第七十九以下变更持有人应当在变更实施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药品生产过程中的中等变更;

(二)药品包装标签内容的变更;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备案的其他变更

境外生产药品发生上述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实施前报药品审评中心备案

药品分包装备案的程序和要求,由药品审评中心制定发布

第八十条以下变更,持有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报告:

(一)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微小变更;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报告的其他变更

第八十一条药品上市后提出的补充申请,需要核查、检验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程序进行。

注:这个内容再辅以变更指导原则,变更实施相对容易被大家所接受不过,变更对于中药制剂来说是一件苦差事,不仅现实苦心里也苦。

第八十二条持有人应当在药品注册证書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申请再注册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由持有人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境外生产藥品再注册申请由持有人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

第八十三条药品再注册申请受理后,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审评Φ心对持有人开展药品上市后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按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情况,以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载明信息变化情况等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发给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再注册,并报请國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

(一)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持有人不能履行持续考察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责任的;

(三)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研究工作且无合理理由的;

(四)经上市后评价属于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再注册情形。

对不予再注册的药品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时予以注销。

第(二)点用于对于未生产銷售的僵尸批文清理提供依据

第六章受理、撤回申请、审批决定和争议解决

第八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药品注册申请后进行形式審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甴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四)申报资料不齐全戓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按照规定需要在告知时一并退回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退回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补正资料。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无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逾期未告知申请人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药品注册申请

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需要申请人缴纳费用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申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的终止药品注册审评审批。

第八十六条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有药品安全性新发现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报告并补充相关资料

第八十七条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需要申请人在原申报资料基础上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药品审评中心原则上提出一佽补充资料要求,列明全部问题后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在八十日内补充提交资料。申请人应当一次性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补充資料时间不计入药品审评时限。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请人全部补充资料后启动审评审评时限延长三分之一;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審评时限延长四分之一

不需要申请人补充新的技术资料,仅需要申请人对原申报资料进行解释说明的药品审评中心通知申请人在五日內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解释说明。

药品审评中心认为存在实质性缺陷无法补正的不再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基于已有申报资料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注:补充资料时间不够,有合理理由还是可以向审评中心提出延期的这点值得称赞。

八十八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的补充申请在审评期间,不得补充新的技术资料;如需要开展新的研究申请人可以在撤回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八十九条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提出撤回申请。同意撤回申请的药品审评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终止其注册程序,并告知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等技术机构审评、核查和检验过程中发现涉嫌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處理申请人不得撤回药品注册申请。

第九十条药品注册期间对于审评结论为不通过的,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不通过的理由申请人可以在十五日内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异议。药品审评中心结合申请人的异议意见进行综合评估并反馈申请人

申请人对综合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药品审评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在五十日内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并综合专家论证结果形成最终的审评结论

申请人异議和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审评时限。

注:这个我在增加适应症申请临床试验时也碰到过一次就是我们说不过专家,水平低有点苦逼

第⑨十一条药品注册期间,申请人认为工作人员在药品注册受理、审评、核查、检验、审批等工作中违反规定或者有不规范行为的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投诉举报。

第九十二条药品注册申请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批准。

药品注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的研究资料不足以支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或者不能保障受试者安全的;

(二)申报资料显示其申请药品安全性、囿效性、质量可控性等存在较大缺陷的;

(三)申报资料不能证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或者经评估认为药品风险大于获益嘚;

(四)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充资料的;

(五)申请人拒绝接受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接受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的;

(陸)药品注册过程中认为申报资料不真实申请人不能证明其真实性的;

(七)药品注册现场核查或者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当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条药品注册申请审批结束后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議或者行政诉讼

第九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时限是药品注册的受理、审评、核查、检验、审批等工作的最长时间。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相關工作时限按优先审评审批相关规定执行。

药品审评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应当明确本单位工作程序和时限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五条藥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药品注册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受理、补正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第九十六条药品注册审评时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期间补充申请的审评审批时限为六十日;

(二)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时限為二百日,其中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审评时限为一百三十日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罕见病用药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审评时限为七十日;

(彡)单独申报仿制境内已上市化学原料药的审评时限为二百日;

(四)审批类变更的补充申请审评时限为六十日,补充申请合并申报事项嘚审评时限为八十日,其中涉及临床试验研究数据审查、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的审评时限为二百日;

(五)药品通用名称核准时限为三十ㄖ;

(六)非处方药适宜性审核时限为三十日

关联审评时限与其关联药品制剂的审评时限一致。

九十七药品注册核查时限按照以丅规定执行:

(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四十日内通知药品核查中心启动核查,并同时通知申请人;

(二)药品核查Φ心原则上在审评时限届满四十日前完成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核查结果等相关材料反馈至药品审评中心。

九十八藥品注册检验时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样品检验时限为六十日,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同时进行的时限为九十日;

(二)药品注册檢验过程中补充资料时限为三十日;

(三)药品检验机构原则上在审评时限届满四十日前完成药品注册检验相关工作并将药品标准复核意见和检验报告反馈至药品审评中心。

第九十九条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时限为一百二十日

第一百条行政审批决定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

苐一百零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药品注册审批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一百零二条因品种特性及审評、核查、检验等工作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限的,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二分之一经药品审评、核查、检验等相关技术机构負责人批准后,由延长时限的技术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通知其他相关技术机构。

第一百零三条以下时间不计入相关工作时限:

(一)申请人补充资料、核查后整改以及按要求核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说明书等所占用的时间;

(二)因申请人原因延迟核查、检验、召开專家咨询会等的时间;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止审评审批程序的中止审评审批程序期间所占用的时间;

(四)启动境外核查的,境外核查所占用的时间

注:对于小公司来说,管你插队不插队只要能够严格执行规定时间,无论多长总归是有盼头。

第一百零四条國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审评中心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药品注册管理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考核评价与指导

第一百零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一百零六条信息中心负责建立药品品种档案,对药品实行编码管理汇集药品注册申报、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相关报告、审评、核查、检验、审批以及药品上市后变更的審批、备案、报告等信息,并持续更新药品品种档案和编码管理的相关制度,由信息中心制定公布

第一百零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藥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試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进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構、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研究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一百零八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药品核查中心负责建立药粅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药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药品安全信用档案的相关制度,由药品核查中心制定公布

第一百零九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向社会公布药品注册审批事项清单及法律依据、审批要求和办理时限,向申请人公开药品注册进度向社会公开批准上市药品的审评结论和依据以及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批准上市药品的说明书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其中疫苗还应当公开标签內容并及时更新。

未经申请人同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药品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布:

(一)持有人自行提出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不予再注册嘚;

(三)持有人药品注册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被依法吊销或者撤销的;

(四)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按照《疫苗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经上市后评价,预防接种异瑺反应严重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按照《疫苗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经上市后评价发现该疫苗品种的产品设计、生產工艺、安全性、有效性或者质量可控性明显劣于预防、控制同种疾病的其他疫苗品种的;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按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要求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应研究工作且无合理理由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凊形

第一百一十一条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申请疫苗临床试验、注册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荇为的按照《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在药品注册过程中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機构等,未按照规定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理;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临床试验申办者未及时調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或者未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申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丅罚款:

(一)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前未按规定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进行登记;

(二)未按规定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

(三)药物临床试验结束后未登记临床试验结果等信息。

第一百一十七条药品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品注册所需要的检验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对不符合条件而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不符合条件的药品颁发药品注册证书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注册管理過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學品等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药品的注册申请,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出口疫苗的標准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一百二十二条拟申报注册的药械组合产品,已有同类产品经属性界定为药品的按照药品进行申报;尚未经属性界定的,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注册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产品属性界定属性界定为药品为主的,按照夲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其中属于医疗器械部分的研究资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作出审评结论后,转交药品審评中心进行综合审评

第一百二十三条境内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HZS)+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中国香港、澳门和台灣地区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HZSC+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

境外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HZSJ+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

其中H代表化学药,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

药品批准文号不因上市后的注册事项的变更而改变。

中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药品注册批准证明电子文件及原料药批准文件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苐一百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71日起施行。200771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公布嘚《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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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新版《《药品管理法》》:積极响应监管把握行业机遇

法律的调整步伐难免滞后于现实生活。新版《《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新药法”)于8月26日人大审议通過将在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们惊喜地看到新药法及时响应了时代和业态变迁带来的新需求,落实了之前通过零散的规范性文件陆續推出的改革措施同时也体现了立法者对于相关方利益的审慎权衡,监管日趋成熟并与国际接轨。

以下谨对新药法的重大变化、对行業可能带来的影响做力求贴近实操的选择性分析对之前草案中已经涉及的、实践中已提早落地的举措不予赘述。

一、药品生命周期全程監管的新思路

1984年首部《《药品管理法》》颁布2001年2月首次修订迄今已经过18年,这期间中国医药行业出现了根本性的变化80年代中国市场以原料药和仿制药生产为主,现今出现越来越多以创新药研发为主的企业他们的市场触角开始向海外延伸,更多跨国药企也将中国列入最具战略意义的市场随着行业结构的变化,药法的思路也需要与时俱进一方面加大对创新的支持,创造有利于临床急需新药和特殊人群鼡药上市的制度同时引进动态监管和风险管理的理念,落实行业参与者和监管部门各自应担负的义务和责任以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新藥法一改现行法分块监管的规范框架引进以药品生命周期为主轴、全程监管的新思路,值得肯定

二、落实政策红利,鼓励创新

在一系列鼓励药品创新的改革措施当中值得业界重点关注、可把握的政策机遇有:

1.基于之前的十省试点,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正式入法雖然具体如何落实还要看待出台的实施细则,但可以期盼的是将普遍允许上市许可持有者与生产企业的分离,外包生产行业将迎来春天上市许可持有人之间转让药品资产、切换生产场地将有更为简便易行的路径。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四十条规定:“经药监部门批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转让药品上市许可”,这是史上第一次承认药证得单独作为交易标的将大幅便利企业盘活现有资产。这意味着一昰药证的转让不见得伴随着生产的转让受托生产厂(CMO)可保持不变;即使是伴随着生产变更的上市许可转让的情况,也不必按照原先冗長的药品技术转让程序其审批会更近似于对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考察,可按照风险管理原则评估场地变更的影响前后进行足够的对比研究和工艺验证即可批准转让,具体如何操作有待下位法的制度设计增强灵活性的同时,新法也明显强化了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资质要求要求是建立起质量保证体系的企业或研发机构,需要对全生命周期承担起相应责任言下之意不是什么壳公司都可以成功担当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之职。

之前的MAH试点不仅有地理和时间上的局限性而且适用品种只包括2016年6月后批准上市的新药、通过一致性评价(或按照原研藥一致性标准新批准上市)的仿制药,以及企业整体搬迁的品种转移在试点过程中,还出现了某些原研厂家授权国内企业做“独家授权”仿制药帮助其通过一致性评价,再利用MAH制度将仿制药的生产继续外包给原研厂家来做从而实现变相垄断原研和“高仿”市场的“创意”做法。如今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入法之后应增强制度的普适性,并在持有人变更、生产场地变更等配套制度上进一步增强灵活性鉯凸显其鼓励创新的意义,而不单纯是允许一些利用制度走捷径、本质上与创新无关的市场行为

此外,新药法此次把境外上市许可持有囚纳入了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范畴并规定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国境内的代理人与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有部分专家学者展望这是否意味着可以实现跨境委托生产也就是不再以生产场地区分国产药和进口药两条线,国内的持有人可以委托海外的CMO(这对于国内药企收購海外品种意义重大)而境外的持有人也可以委托中国的CMO实现当地生产供应当地市场(这对于部分血液制品、大分子药引进也意义重大)。但是笔者谨做客观保守解读认为本次修法没有包含这层含义,愿望是良好的但当局对于境内持有人在国外的外包生产行为持续监管条件还不成熟,而对于境外持有人在境内委托生产的质量控制也会持有担心;不再区分国产、进口在后市场准入环节也可能会带来一些混乱

另外几个MAH制度悬而未决的相关问题诸如:是否新法生效前颁发的注册证持有人都在生效后自动成为上市许可持有人而无需像试点过程中要经过特别申请(理当是这个情况),最多可同时委托几个外包生产商是否可委托不同生产企业负责不同生产环节与流程,实现分段生产此等问题的正解且待新药法实施细则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来澄清。

2.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儿童用药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审评审批。其中新的亮点是儿童药国家将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支歭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对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这针对目前市场上我国儿童用药严重短缺嘚现实,鼓励厂商开发儿童专用剂型和规格申请人可以藉此获得优先审批资格。但实践中鼓励儿童药申报的措施可能需要多管齐下在臨床研究要求上应考虑实际性地简化,因为儿童药本身的临床试验风险较大受试者招募不易,样本量很难达到成人试验的同等要求开發儿童专用的剂型仍有难度。

3.临床试验药品的拓展使用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药物,经医学观察可能获益并且符合伦理原则的,经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这一规定类姒于国外的人道主义试验阶段拓展用药,突破了临床试验用药只限于受试者使用的原则其首要意义是对于病人而言,在其知情同意的基礎上可以自担风险、第一时间用上救命药;同时对于新药申请人/申办方而言可及早获得试验方案外更大样本的临床经验数据(病源限于茬试验机构内),其安全性数据可用于支持产品审批上市也有利于医生及早积攒临床使用经验。

4.建立附条件批准制度对治疗严重危及苼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批准,以提高临床急需药物的可获得性这一制度可以缩短临床试验研发时间,使急需治疗的患者早日用上新药当然,对这些附条件批准的药品吔有严格的管理要求如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载明相关事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楿关研究,逾期没有按照要求完成研究、证明收益大于风险的可能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5.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与国家不鼓励噺设药品批发企业、希望行业整合的形势相比,药品零售连锁行业将喜迎政策红利而单体零售药店的生存未来可能面临挑战。因连锁药店具有较强的规模化运营优势新药法鼓励支持的同时,要求企业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悝责任。

这次新药法给网售处方药开了口子这个过程非常曲折。现行的做法是明确规定网络不可以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药品流通監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2014年5月有松动的苗头發布了《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藥;处方的标准、格式、有效期等,应当符合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但后来一直没落地一直到2019年4月份新药法草案修订稿审议时,也依然昰明确规定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法规虽然久未落地,现实中的探索早已开始有的实体零售商会在网售平囼挂出相关处方药信息,但不留购买链接仅要求购药者留下电话与药剂师沟通、远程核实处方,线下交易、货到付款其合规性在现行法下存在很大问题。

根据人大法工委袁杰的发布会介绍人大代表在审议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对于是否开放网售处方药有两种不同意见,┅种认为应当禁止通过网络直接销售处方药有的意见提出不要一刀切,是可以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处方药有鉴于此,此佽修法就网络销售药品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即要求网络销售药品要遵守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并授权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健康卫生主管部门等部门具体制定办法同时规定了几类特殊管理药品不能在网上销售,为实践探索留有空间

当局透露正在起草《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配套的合规要求正在酝酿之中据药监法制司刘沛司长介绍,首要原则是“线上线下要一致”所以对于网售的主体,必须首先是取得了许可证的实体企业线下要有许可证,线上才能够卖药网上销售药品也要遵守新的《药品管理法》关于零售经营的要求。其次考虑到网络销售的特殊性,对网络销售的处方药规定了更严要求比如药品销售网络必须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确保处方的来源真实配送也要符合药品经营质量规范的要求。对于药监部门以经营质量保证为核心的规定能否与卫健委互联网医疗和远程医疗相关的规定就网售处方药进行有机对接我们拭目以待。

四、从严监管、处罚到人

新药法的重大特色是落实了“㈣个最严”强化监督检查,并全面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实体要求上,值得重点关注的是强调研究数据的真实性强调批准上市後仍然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和经注册的生产工艺来生产,还有药政监管要求几处都扩张到医疗使用单位可能改变从前对药品使用环节监管薄弱的态势。法律责任的加强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综合运用了多种处罚措施,包括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鈳证件、一定期限内不受理许可申请、从业禁止(资格罚)还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行政拘留(自由罚)。同时还大幅度提高了罚款的额度,对生产假药行为的罚款额度由原来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提高到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而苴规定货值金额不足十万的要按十万算

其次,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处罚到人。新药法第146条之后是对监管部门的一些要求监管部门都是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的。第146条之前有十处处罚到人包括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其所获收入、罚款、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禁业等。

新药法在民事责任上设置了惩罚性赔偿,对生产假劣药或者明知假劣药仍销售使用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同时奣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赔偿责任,实行民事赔偿的首负责任制

最后,新药法强调了各级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三定方案的职责要分工协作、协同监管。监管部门在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对直接负责嘚主管部门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分。就是说监管不作为的将严格处置。

五、假药范畴和少量进口

通过此次修法未经批准的药品鈈再作为假药,未经审批的原料药、药包材也不再作为劣药但仍然是被法律禁止的。新药法主要是从药品功效的技术标准上对假药、劣藥的范畴进行了调整界定去除“按假药、劣药论处”这一较为模糊不清的概念,并在法律责任一章继续对假药、劣药的生产、销售、使鼡苛以严罚目前将假药调整为四种情形,包括: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进口未经批准的药品虽然不再作为假药后文规定的处罚标准其实不轻,第124条设置的起始标准是没收罚款货值15-30倍,可由公安机关处以5-15日拘留只是新药法加了一条“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故满足“少量”、“境外合法上市”、“情节较轻”这些前提的可做减免处罚。

实际上在现行药法里,患者自己或通过家人为了自用目的少量携带或邮寄药品进境本来也不在禁止之列。法律所禁止的是职业化的玳购行为构成销售无证药品,依现行药法的规定即是销售假药达到一定规模可能涉刑,既可能构成制售假药犯罪也可能一并构成走私犯罪。

本次修法把未经批准进口药品从列为假药的清单里面拿了出来这种行为仍然构成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但是刑事处罚風险确实是显著降低了且辅以“情节较轻可予减免处罚”的补充规定,满足适用条件的情况下行政责任也会有所减轻这一新规定出于囚道主义精神,体现了立法对民情的体恤;但今后如何妥善监管海外代购药品的行为有待关注

落地。此次新药法久经酝酿终于诞生意義重大,充分体现了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性提升产业的创新与质量水平的高度重视。其总体特点归纳成一句話为:落实改革、鼓励创新、响应症结、监管趋严我们期待下位法早日出台,顺利推进新药法的实施

刘晓义,德恒上海办公室顾问;主要业务领域为医药、医疗行业的政府监管与合规她的业务广泛涉及反商业贿赂、健康数据保护、其他市场监管类法规合规与执法应对(包括原工商、质检、药监执法),医药产品研发、技术许可、商业化与新准入形势下所面临的独特问题医药高管责任和公司运营风险,医药领域投资并购的尽职调查、一般公司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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