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安置户签完字以后可以买房了吗

马鞍山市棚改新增货币化住房安置购房
日前,市政府正式印发《关于2016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货币化住房安置的意见》,明确今年我市棚户区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在保留产权调换住房安置方式的前提下,增加货币化住房安置方式,由被征迁户选择。
棚改提速新推货币化安置
近年来,由于部分棚户区城中村房屋破损严重,基础设施不完善,我市不断加大棚改力度。但过去“以房换房”的安置方式有较长过渡期,棚改居民很难马上入住新房;同时,我市目前商品住房库存达 27624 套、303.57万平方米,与全国众多城市一样,也面临着楼市去库存的难题。“《意见》的出台,棚改货币化安置的推进,不仅进一步加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步伐,尽快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也有助于提高商品住房去库存化率。”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意见》目前适用于市辖区已纳入2016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项目。
“购房券”可抵购房款
据悉,货币化住房安置总款不直接支付给应安置人员,住房安置手续审批备案后,由实施主体单位与被征迁户签订住房安置协议,并根据货币化住房安置总款出具“购房券”;被征迁户凭“购房券”自行购买住房。 “购房券”不得用于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住宅。
购买商品房的,由被征迁户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实施主体单位根据购房合同和“购房券”,将货币化住房安置总款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二手房的,由被征迁户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后,实施主体单位根据买卖合同和“购房券”,将货币化住房安置总款支付给第三方。如被征迁户不及时购买住房,货币化住房安置总款由实施主体单位托管,待其购买住房时,依照上述方式支付。
同时,被征迁户购买住房时,如购房款高于货币化住房安置总款的,差额部分由被征迁户自行支付;若购房款低于货币化住房安置总款的,差额部分待被征迁户完成购房程序后,由实施主体单位支付给被征迁户。
在城市已有合法住房,拆迁后无需再次购房的被征迁户,经被征迁户安置人员共同申请,可凭《房产证》和“购房券”领取货币化住房安置总款。父母或子女有一方在城市有合法住房,且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无需再次购房的被征迁户,可经双方共同申请,凭《房产证》和“购房券”领取货币化住房安置总款。
购商品住房或可享契税优惠
根据《意见》,选择货币化住房安置方式的,过渡期按6个月计算,过渡费发放标准按《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执行。
市住建委将搭建面向上述项目棚改居民的商品住房选房服务平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申请进入并提供商品住房房源供棚改居民自由选择。 “它就像一个‘购房超市’,房源在上面呈现,供被征迁户自由选择。”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的,按不超过“购房券”总额的实际购房款给予2%的价格优惠。同时,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购房券”金额部分,免征契税。其他征迁补偿内容,则仍按《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执行。(记者 邓婷婷)
【责任编辑:实习编辑 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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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货币化安置制定了什么样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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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伊始,多地打响“去库存”攻坚战。《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多地将推出包括降税、补贴、、租售并举等在内的去库存一揽子政策,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或成为去库存的有力支撑。&  从目前核心和地方提出的措施看,去库存的方向一个是要加快农民工市民化,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另一方面,则要挖掘原住民的购房潜力。对此,多地正在酝酿房地产去库存一揽子政策。以内蒙古为例,该自治区正在研究制定去库存的具体政策措施,将在简政放权、减税降费、金融扶持、合理确定较低工资标准等方面打出一套政策“组合拳”。&  记者从住建部官网获悉,住建部部长陈政高在近日召开的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表示,2016年要推进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的住房体制改革,把去库存作为房地产工作的核心。其中,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动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并进一步用足用好。&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系列房地产去库存举措中,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减少建设量,将成为今年地方“去库存”的主要手段。&  据了解,自2014年年底以来,从、取消限贷,到降息、降首付,再到补贴,核心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去库存成效甚微。业内人士指出,其原因在于新建及待建住房库存高企,难以达到理想的去化速度。&  陈政高指出,2015年,开工580万套,创造了历史新高,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28%,对去库存发挥了重要作用。&  &因此,2016年将继续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努力提高安置比例,明年新安排600万套棚户区改造任务。实现货币化,通过市场筹集房源,政府给予租金补贴。
货币化安置,是指在拆迁住宅房屋中,拆迁人将应当用以安置的房屋按规定折算成安置款,由被拆迁人选购住宅房屋自行安置的方式。
简单说就是变实物分房为货币分房,居民住房找市场。实行货币化安置,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用货币化安置款自主地选购住房,既方便了群众,也增加了拆迁安置工作的透明度。但货币化安置款仅能用于购买房屋,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兑取现金、转让和质押。&根据《办法》的规定,对原住的被拆迁使用人、对自住私有住房的被拆迁所有人、对原住私有住宅房屋,被拆迁所有人领取作价补偿费后,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使用人可以实行货币化安置。
货币化安置款的计算共有三种计算方式。分别是:&
(一)对原住公有住宅房屋的,货币化安置款=定向安置地点的安居工程每平方米综合造价×应安置房屋-应缴纳超面积安置费-按本市1997年房改公房出售平均价格计算购买原面积和降类区增加面积的款额。&
(二)对自住私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货币化安置款=定向安置地点的安居工程每平方米综合造价×应安置面积-按规定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所有人应缴付的价款。
(三)对原住私有住宅房屋,被拆迁所有人领取作价补偿费的,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使用人:货币化安置款=定向安置地点的安居工程每平方米综合造价×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安置房屋的的超面积安置费。&下面举例子来说明:比如你是某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企业会根据你的工龄,年龄等现有条件来审批你的购房的标准而给予你一定的补助金,如果你的房子是100万,按标准计算企业给予你35万,而剩下的65万要你自己来付出。另外一种,是每月多补给你一些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存在银行专门帐户,买房时凭契约申请取出。改造被征收人(简称棚改居民)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协议并腾空后,征收实施单位依据《市上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原地产权调换,按市场评估价格折算出货币金额,发给该户棚改居民相应金额的购房券。普通房屋的购房券金额=载房屋建筑面积×1.35(包含0.15的补助和0.2的搬迁奖励)×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城中村房屋的购房券金额=原分配面积×1(包含0.2的搬迁奖励)×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其他地上附属物、构筑物等补偿资金计入购房券金额。助楼市去库存 今年棚改货币化比例将大提升 10:48&第1财经日报中国的棚改任务逐年加码,一方面是改善相关民众的居住条件,另一方面,政府也打算通过加大货币化安置方式,帮助解决一些城市的楼市库存问题。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日在全国两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今年棚户区住房改造600万套,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十二五”之前,我国保障房主要以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为主,“十二五”前期,面向城市“夹心层”群体的公租房开始被政府大力推广,并在此后与廉租房逐渐并轨。到了“十二五”中后期,棚户区改造已经成为我国保障房建设的主力类型。2014年我国改造了棚户区470万户以上,到了2015年,这一计划上调至580万套。根据官方数据统计,如加上2015年的580万套棚改房,自2008年至2015年的八年间,我国共计进行了2630万套的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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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新政:拆迁户可获房屋评估价值40%的购房券补贴
柳州新政:拆迁户可获房屋评估价值40%的购房券补贴
时间: 9:03:36
(柳房网讯)11月16日,市住建委就《柳州市推行货币化安置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中有关购房券的政策进行解读。
购房券政策在9月30日文件印发之日起生效,目前市住建委正在制定有关操作细则和配套文件,未来将在新征收项目中逐步推行实施,已经完成的征收项目或者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依法不适用该购房券政策。
什么样的拆迁户可获得购房券
《柳州市推行货币化安置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暂行办法》中提到,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除按现行政策标准继续执行外,另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40%。
购房券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柳州市购房券使用管理细则》中规定,购房券金额计算标准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40%折算出货币金额,发放给被征收人相应金额的购房券。按照我市现行的政策标准,拆迁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为1:1.2,未来,购房券将作为增量加入货币化安置补偿。
以一间评估价值为100万元的被征收房屋为例,按现行的补偿标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可以拿到120万元的安置补偿,若执行购房券政策后,被征收人除了能拿到现行标准的120万元货币补偿外,还将领取到40万元面值的购房券。
购房券可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后,购房券与货币补偿同步发放。购房券实行实名制,购房人手持购房券,可以在柳州市行政区范围内的任意开发楼盘自主购买新建商品房,也可以自主购买二手房。
购房券有效期为6个月,这也意味着被征收人要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的半年内一次性全额使用购房券,并且不得找零不兑现、不补差额,不能转让流通、倒卖购房券。
购房券如何统筹监管
购房券由柳州市征收办负责购房券样式统一印制,购房券应包括征收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项目名称、购房券金额及市征收部门盖章等主要信息。
征收实施单位在城区征收办向被征收人开具购房券之前,将用于购房券贴现的相应资金预存至城区征收办专用账户中,城区征收办开具的购房券总金额不得高于征收实施单位预存金额。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货币化补偿安置协议后,由城区征收办出具相应金额的购房券。
购房券可与公积金、贷款等叠加使用
购房券使用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在完成相关手续后,可以以购房券支付房款,超出购房券金额部分,购房券使用人可以采取现金补足、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等方式付清。
在我国,购房券政策最早是在安徽地区落地实施,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执行过程中,该政策对当地的城区房屋征收、城市建设、回迁安置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在我市,征收房屋的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产权调换是从前被征拆户选择最多的安置方式,但也存在着安置周期较长、选择范围受限等现象。实施购房券带动的货币化安置可以提高拆迁效率,被征收人可以在市域范围内随心挑选优质房源,实现被征收人购房多元化。
责任编辑:韦鎏
新闻来源:柳房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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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签了协议置换房产,还能用货币安置吗
棚户区改造签了协议置换房产,还能用货币安置吗
江西 南昌 发表时间: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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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迁是改善城镇面貌、优化布局的重要手段,也是备受群众关注,利益关系复杂和矛盾集中的领域。给予拆迁户购房契税减免政策是财税部门助力于拆迁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有力举措。与此相关的手续、程序已相对成熟。但是最近一段时间在办理拆迁户购房过户征税时,笔者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 第一,拆迁安置协议中被拆迁人为多人,无份额标注,抵扣只能五五平摊。以货币安置的拆迁户,可以凭签署的拆迁安置协议,在办理购房过户时抵扣相应的契税。实际上,有一部分拆迁户原房屋权属并不单一,往往是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情况。因此,拆迁安置协议中,被征收人就出现了多个人。拆迁协议中只单列补偿总额,未区分被征收人各自分享份额,税务部门只能把可抵扣金额在被征收人里进行五五平摊。这样原房屋产权份额较高的一方,其利益就有所损失。 &&&&&&& 第二,货币安置房屋契证计税价格为抵扣后余额,未标注房产价格。拆迁户购房视为居民房屋交换,按照交换房屋差额征收契税。因此,契证上的计税价格是减去拆迁安置抵扣金额后的余额。而契证上没有标注房屋购置金额,可能会给纳税人带来诸多不便。一方面,多数银行以契证为重要依据,契证上的计税价格偏低会使得纳税人难以办理住房按揭。另一方面,税单和发票虽然是正规的税收抵扣凭证,却不受纳税人重视,容易丢失。税务部门为方便操作也习惯以契证作为抵扣依据。这种情况下,拆迁户购房后满5年后再出售,如果是140平方米以上的房产,可能就会因为没有抵扣凭证或抵扣金额偏低而额外多交很大一笔营业税。 &&&&&&& 鉴于以上问题,笔者建议: &&&&&&& 第一,针对被拆迁人为多人的情况,财税局应与拆迁部门进行沟通,让他们在拆迁工作中能够准确传达拆迁户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在拆迁协议中明确区分被拆迁人拆迁份额,以便税务部门抵扣。 &&&&&&& 第二,针对契证的打印,考虑对房产一体化软件进行改进,在计税价格一栏,分别标注房屋过户价格和抵扣后余额,以消除不必要的麻烦。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工作人员需要适时提醒购房人,保管好发票和税单等纳税凭证,告知其完税凭证的重要性,以免日后房屋出售时额外多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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