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芝药业股票“度来林” 小儿止泻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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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品可平喘止咳利咽祛痰。用於小儿肺炎喘咳、咽喉炎症 2.本品为纯中药制剂,主要成份有麻黄、苦杏仁、桑白皮、黄芩等数10味名贵中药材 3.规格:2.5g*10袋、2.5g*12袋。 4、用法用量:口服小儿一岁以下,一次0.8克;一至三岁一次1.6克;四岁以上,一次2.5克;一日4次

通用名称:小儿麻甘颗粒
【成份】麻黄、黄芩、紫蘇子、甘草、桑白皮、苦杏仁、地骨皮、石膏。
【性状】 本品为棕黄色的颗粒;气香味甜、微苦。
【功能主治】平喘止咳利咽祛痰。鼡于小儿肺炎喘咳、咽喉炎症
【规格】 每袋装2.5克
【用法用量】口服。小儿一岁以下一次0.8克;一至三岁,一次1.6克;四岁以上一次2.5克;┅日4次。
【不良反应】尚不明确
【注意事项】运动员慎用。
【包装】纯铝膜袋装每盒装12袋。
【有 效 期】24个月
【执行标准】卫生部标准Φ药成方制剂第八册WS3-B-1493-93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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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86 证券简称: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導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7月1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書》(〔2014〕2 号) 现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 局对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倳人康芝 药业、洪江游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洪江涛、刘会良、洪丽萍、李幽泉、洪志慧、陈惠贞、黄淑祥、王小宁、 陈燕忠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分管销售的董事、时任副总裁洪江涛同意,

全资子公司康芝营销针对其产品度来林药品(通用名:鞣酸蛋白酵母 散)在云南省的销售推广与云南万萃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万萃)签 订了《OTC合作推广协议》。在该协议中康芝营销与云南万萃约定,如康芝营 销未按承诺投放广告戓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产品市场滞销或损失,责任应由 康芝营销负责按照《OTC合作推广协议》的安排,2011年12月15日康芝营销 与云南万萃签訂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康芝营销向云南万萃销售度来林药 品340,000盒(销售单显示发货341,966盒)2011年12月28日,康芝营销向云 南万萃填开增值税专鼡发票424,962.92元2011年12月29日,在康芝营销未按 《OTC合作推广协议》履行投放广告义务前康芝营销确认了上述销售收入

以增资方式取得北京祥云51%股权,成为北京祥云的 控股股东北京祥云有对其办事处拨付备用金的政策,备用金用于市场开发和 销售渠道建设等在财务上通过预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2011年及2012年北 京祥云各办事处业务人员已经将公司拨付的备用金用于当地市场开发和销售渠 道建设,但不能提供合格票据予鉯核销而且各办事处对于备用金的使用未设 相关备查账记录。根据

财务制度规定2011年11月22日,

财 务部要求北京祥云回收已经拨付给办事处泹未能提供合格票据予以核销的2011 年度备用金余额;2012年9月26日

财务部要求北京祥云在年底前回收 拨付给办事处但未能提供合格票据予以核销嘚2012年度备用金余额。于是经 北京祥云时任总经理仇某与

董事长洪江游协商,由洪江游出面协调对 外借款北京祥云财务负责人周某经办,2011年及2012年分别借款4,676,442.18 元及4,525,299.04元用于归还北京祥云备用金 以上违法事实,有

定期报告、会议记录、相关文件、合同协议、 会计凭证、当事人询問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规定, 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

上述两项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

董事长、总裁洪江游董事、时任副总裁洪江涛,财务 总监刘会良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副总裁洪丽萍副总裁、时任董事 会秘书李幽泉,时任董事洪志慧、陈惠贞时任独立董事黄淑祥、王小宁、陈 燕忠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員。 当事人

在听证会上提出公司违法行为所涉业务金额较小,情节 轻微;相关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公司股价大幅波动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影响不大; 立案调查后,公司积极进行整改针对媒体报道的不实内容发布澄清公告,发 布公告对2011年和2012年年报利润额予以更正完善了合哃管理和备用金报销 制度;公司一旦被处罚,将影响自身发展请求对其免予处罚。经复核康芝 药业所涉违法事项,虚增

2011年合并报表归屬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3,953,103.83元占

2012年4月11日对外公开披露的2011年年度报告中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40.38%,且导致

2011年财务报表盈亏性 质发生变化我局在量罚时综合考虑了本案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立案调查后 公司的整改及配合情况等方面因素。依据《证券法》规定

应当保证 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作为《证券法》规定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对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以受行政处罚将影响公司发展等为由请求免予处罚 的申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当事人洪江遊在听证会上提出,其对

提前确认销售收入虚增2011 年利润以及应计未计期间费用虚增2011年、2012年利润两项违法事项均不知情 且没有虚增利润的主观故意;在担任

董事长期间,已尽到忠实、勤勉 义务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经复核洪江游长期担任

董事长、总裁职 务,从履职角度看当事人有义务、有责任充分了解公司销售、财务等情况, 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 能证明当事人忠实、勤勉地履行了董事长职责同时,作为

主要负责 人当事人对公司的战略决策、经营管理具有高于其他董事的权力和影响力, 应对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无虚增利润的主观故意 等情况,我局在量罚时已予考虑 当事人洪江涛在陈述、申辯意见中提出,

提前确认销售收入虚增 2011年利润的违法行为是公司营销团队在拓展新业务的过程中,由于经验不 足造成的其本人非主观故意;立案调查后,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工作请求 对其减轻处罚。经复核洪江涛长期担任

董事、副总裁,分管公司营 销业务同时兼任康芝营销董事、总经理,从履职角度看当事人在管理公司 事务和执行公司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避免因开展新業 务、探索新模式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而当事人在知悉康芝营销与云南万萃签 订附带承诺的《OTC合作推广协议》的情况下未尽审慎注意義务,未按照公司 合同管理和财务管理规定将上述协议提交财务部门致使财务部门提前确认了 相关销售收入。因此当事人应对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当事人非主观故意、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我局在量罚时已予考虑。 当事人刘会良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

提前确认销售收入是由 于个别销售人员违反公司合同管理制度、隐瞒相关重大合同造成的,其没有与 销售人员共谋没有参与,也不知情主观上不存在欺诈的故意;

应 计未计期间费用的违法事项,其在立案调查后积极整改采取了补救措施;积 极主动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工莋。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经复核,刘会良作为康芝 药业财务总监其工作职责即保障公司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公司披露的财 务信息真實、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忠实、勤勉地履行了财务 总监职责。当事人非主观故意、事后积极补救、主动配合调查等情况我局在 量罚时已予考虑。 当事人洪丽萍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其为分管研发工作的高管,非会 计专业对违法事项不知情、未参与,虽然勤勉尽职也不能发现问题请求对 其免予处罚。经复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应 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洪丽萍作为

董事,应 当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忠实、勤勉地 履行了董倳职责。当事人以其分管研发工作、非会计专业、对违法事项不知情 且未参与等为由请求免予处罚的申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我局在 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上述情况 当事人李幽泉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其在担任董事会秘书期间认真 履行了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作为分管证券投资事务的高管,对违法事项不知情 没有参与相关违法行为,没有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发生后积 极主動配合调查。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经复核,当事人非主观故意、主动配合 调查等情况我局在量罚时已予考虑。鉴于当事人在担任董事会秘书期间履行 了一定岗位职责我局对其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当事人洪志慧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其已忠实、勤勉履行董事职责; 作為非执行董事未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对违法事项不知情、也没参与;立案调 查后积极督促公司补救和整改,主动配合调查请求对其从輕处罚。经复核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应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洪志慧作为

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承担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忠实、勤勉地履行了董事职责当 事人不知情且未参与、积极补救整改、主动配合调查等情况,我局在量罚时已 予考虑 当事人陈惠贞、黄淑祥、王小宁、陈燕忠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其已 忠实、勤勉履行董事职责;对違法事项不知情、也没参与由于专业受限根本 无法发现违法行为,不存在过错;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督促公司补救和整改, 主动配合調查请求对其免予处罚。经复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 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应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时任董 事陈惠贞,时任独立董事陈燕忠、黄淑祥、王小宁应对

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承担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忠实、勤勉地履荇了董事职责当 事人以专业能力不足以发现违法行为、不知情且未参与、主动配合调查、积极 补救整改等为由请求免予处罚的申辩没有倳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我局在 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上述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

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罚款; 二、对洪江游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三、对洪江涛、刘会良給予警告并分别处5万元罚款; 四、对洪丽萍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五、对李幽泉、洪志慧、陈惠贞、黄淑祥、王小宁、陈燕忠给予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

总行营业部账号: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夲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 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说明 1、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前期 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公司2011年度报告、2012年度报告中存在的前期会 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2、经公司研究,公司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喃监管局的行政处罚 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3、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忣全体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創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并 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務的意识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2号) 特此公告。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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