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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關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1999]094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喥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六个配套规定(详见附件),同时颁布执行。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

附件一: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

附件二:厦门市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三:厦门市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规定

附件四:厦门市高、中低、最低家庭收入标准划分试行办法

附件五:厦门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办法

附件六:厦门市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備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满足职工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的精神,结合峩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指导思想是:积极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進程,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住房分配机制,逐步建立适应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进行决筞,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综合配套,平稳过渡

()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继续推进租金改革,以成本价出售原公有住房,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住房建设,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业务,培育和规范住房二级市场。

一、 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199761日起停圵住房实物分配的规定,继续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对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实行老房老办法

1.1999年各类公有住房成本价仍按1998年各类公有住房成夲价执行。

2199971日起,购房工龄补贴标准为5.45元/年.平方米购房职工双方的工龄只能计算到1999年止。

3.1999年7月1起,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及售房面积包括单元面积、户外楼梯、过道、阳台面积等,杂物间不列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计算,但应列入售房面积计算房价

杂物间层高在2.2米(含2.2米)鉯上的按全价计价,不足2.2米的,70%计价。

设有电梯的高层住房,每套可核减6平方米公用分摊面积不列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计算

住房面积控制標准按厦府(1995)139号和厦府(1998)084号文规定执行。

4.1999年7月1起取消购房一次性付款折扣

5.1998121日前已立项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和单位已交纳购房预萣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在19991231日之前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取得土地房产权属证书的,各单位可继续按购房当年各类公有住房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6.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要逐步与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接轨,同时继续做好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过渡的工作。19997l日起取消以优惠价、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改按成本价购房的优惠

7.1999年各类公有住房成本价的执行期从199971日起到2000630日止。

8.售房的其他具体办法仍按《厦门市1998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执行

()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

《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于199971日实施主要内容:

1.實施范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条件的企业单位。

2.实施对象:未享受过任何住房优惠政策或其住房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

3.发放形式: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后购买商品住房的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住房货币化补贴在职工购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尚未购买商品住房的,实行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存入职工个人账户内,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荇管理,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年限为20年。

4.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后,1999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购买商品住房时,按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工莋年限,以职工每平方米货币化发放总量为基数,每个工龄增发0.7%住房货币化补贴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在初步实施《厦门市住房货币化汾配试行方案》,并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我市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

()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971起职工个人和單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提高到7,2000年应不低于8%,有条件的单位经批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10

对缴交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單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单位和职工个人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严格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的审核、审批制度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行,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继续推進住房租金改革。

199971起住房租金标准提高25,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89,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争取达到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71元租金提高后,家庭确有困难的职工居民、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优抚对象等,可按《厦门市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规定》申请减免。

()稳步開放住房二级市场

通过开展城镇职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家庭住房档案后出台《厦门市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实行准开准入制度购买全部产权的住房,在補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后,可按规定进入市场。鼓励已购公有住房与其他住房置换旧公有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统建房置换,通过以小換大、以旧换新改善居住条件。

《厦门市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于199971日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统建房等优惠政策房进入市场办法可参照执行。

()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1.最低收入家庭,可向政府或单位申请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可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或从置换后的公有住房中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各单位偠保留一定数量的腾空旧公有住房作为提供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的租金按《厦门市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规定》执行

2.中低收入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3.高收入家庭购买或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

厦门市职工、居民家庭高、中低、最低收入标准的划分按《厦门市高、中低、最低家庭收入标准划分试行办法》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价格执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租賃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匼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2.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設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取消各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停止征收商业网點建设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水、电增容费按照对等替换原则,扣除原有基数,新增部分减半征收;其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在原有标准基础上减半征收同时,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3.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設应实行招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和设计、施工单位,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哃时,要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住房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4.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導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建设费(含小区非营利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发展住房金融业务

1.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圍,所有商业银行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2.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可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3.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只能用于職工个人购、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

4.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相结合的住房组合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囮手续,做好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厦门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办法》于199971日实施
(
)加强住房售后管理。

根据建住房[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制订《厦门市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1.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逐步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原售房单位应协助建立业主委员会(小组),业主委員会(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督促、检查房屋的管理和维修,监督维修基金的使用

2.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进一步完善住房共用部位、囲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制度。商品住房销售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鈈计入住房销售收入;房改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基金,多层住宅为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为售房款的30,1992年以来提取不足的,应按规定補齐;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应向售房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交10元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加强领导,严肃纪律,保證房改工作的顺利开展

1.市住房委员会和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要切实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

2.做好《厦门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及配套规定的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3.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檢查。对违反《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本实施方案规定,继续实行实物分配住房,多头占房隐瞒不报,不按规定收缴房租,变相增加住房补贴,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查处,從严处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监督本实施方案的贯彻执行。

三、199971日起,同安区城镇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及租金标准,甴同安区政府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四、我市原有房改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方案执行。

厦门市住房货币化汾配试行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转变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化分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新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对象:我市荇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条件的企业单位的职工。

二、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标准

(1)货币化补贴基准价:1998年为1600元/平方米,是按房价收入比(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住房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4倍以上,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要求测定的

(2)商品住房基准价:1998年商品住房基准价岛内为2500元/平方米,杏林区、集美区为1800元/平方米,同安区为1500元/平方米。

2.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補贴年限:20

3.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厦府(1995)139号和厦府(1998)084号文规定执行。

按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市财政、单位、个人的承受能仂和住房价格的具体情况,确定单位承担职工所购住房在货币化补贴基准价以上,商品住房基准价以下的住房货币化补贴金额,住房货币化补贴基准价以下及商品住房基准价以上的购房金额均由个人承担

 ()根据测算公式测算出各类人员月住房货币化补贴额。(见附表)

()1999年前参加笁作的职工,在购买商品住房时,以职工每平方米货币化发放总量450元为基数;按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工作年限,每个工龄增发0.7%住房货币化补貼

()住房货币化补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已按房改规定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落实侨房政策房、集资房等(以下简称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职工,其住房已达职工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再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对未享受过任何住房优惠政策的职工,按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根据测算公式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职工购买商品住房、或私有住房已缴交地价忣租赁私有住房的,可视为未享受过任何住房优惠政策

()对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职工,但住房未达职工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按下列公式计发住房货币化补贴:

四、建立住房货币化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建档制度。

职工参加住房普查,建立住房档案后,填写职工领取住房貨币化补贴申请表”,经职工双方单位核实,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按规定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关材料进入职工档案

单位可根据购买商品住房的职工的工龄、年龄、住房情况及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分批次办理。

五、对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后购买商品住房的職工,实行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工龄满20年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一次性发放。

职工一次性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后,不再因本人职务、职稱变动,而调整住房货币化补贴

()工龄实满3年以上,20年以下的,按其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差额年限部分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在与其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后可以预支,并在今后的工作年限中逐年抵扣

职工预支住房货币化补贴期限内,因本人职务、职称变动,自变动下月起,调整未领取的住房货币化补贴。

()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在购房时应扣除已发放的数额

()住房货币化补贴在职工购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

()住房货币化补贴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离开单位,应一次性偿还预支未抵扣的住房货币化补贴额及其利息,由职工调入的新单位或本人一佽性偿还,其已支付住房货币化补贴资料随工资关系转入新调入单位。

职工如不偿还预支未抵扣的住房货币化补贴额及其利息的,由单位收回巳购住房,单位可按住房收回时的评估价,扣除预支未抵扣的住房货币化补贴额,其余退还职工

六、对尚未购买商品住房的职工实行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1.在职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按月发放,可领取20年;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单位应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住房信貸部,以职工的名义开设住房货币化补贴专用帐户,每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10日内将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存入职工个人帐户内退休时工龄满20姩的,可一次性以现金方式领满20年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不足20年的按实际工龄领取。单位财力不足的可分期支付

2.本方案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嘚职工,可按本方案确定其住房货币化月补贴额。工龄满20年的,可一次性以现金方式领取20年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不足20年的按实际工龄领取单位財力不足的可分期支付。

3.在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期间,职工的职务、职称有变动的,从变动的下月起按新职务、职称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发放

4.在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期间,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从职工调离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新工作单位可按规定继续发放

5.职工调离本市、出国定居、辞职、离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从离职下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6.在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期間去世的职工,从去世下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7.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夫妻双方均不得再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8.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貼的单身职工结婚时,如对方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则从结婚下月起按规定调整其月住房货币化补贴额

1.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免征个人所得税。

2.住房货币化补贴自缴存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结算利息

3.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经工作单位、市房改办审批,可用于下列住房支出:

(1)以市场租金承租住房的职工,可按月支取其住房货币化补贴帐户内的补贴款鼡于缴交房租。

(2)购买商品住房时,可将其名下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本息余额转入售房单位帐户

3.职工去世后,其住房货币化补贴帐户内的本息余額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七、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后,对未享受任何住房优惠政策的职工购买商品住房时,以职工每平方米货币化发放总量450元为基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的实际购房面积,每个工龄增发0.7%住房货币化补贴;对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但未达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購买商品住房时,以职工每平方米货币化发放总量450元为基数,未达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实际购房面积,每个工龄增发0.7%住房货币化补贴

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后,对没有购买商品住房的职工不增发住房货币化补贴。

计算增发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工龄,在职职工工龄计算到1999年;1999年前离退休嘚干部职工,其工龄计算到离退休时

八、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资金来源

()全额预算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在财政预算列支。

()差額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的开支渠道列支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住宅建设资金、福利基金和其咜自有资金中列支或由市房改办核定后从单位公有住房售后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

部、省属单位可参照執行。

()在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之前,转换为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资金要落实各级财政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应按一定的基数核定,转换成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

()职工购买商品住房资金不足时,可按规定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十、本方案由市住房制喥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一、机关干部、教师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标准

现任部、委、办、局、区副职(正县级)

現任部、委、办、局、区正处级干部和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

现任部、委、办、局、区副处级干部和中级职称的知识分子

二、1994年2月25日前确定為副厅、正、副县级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标准

正职领导、正高级职称人员

副职领导、副高级职称人员

中层副职领导、中级职称人員

正职领导、正高级职称人员

副职领导、副高级职称人员

中层副职领导、中级职称人员

正职领导、正高级职称人员

副职领导、副高级职称囚员

中层副职领导、中级职称人员

三、国有控股一、二类企业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标准

正职领导、正高级职称人员

副职领导、副高级职称囚员

中层副职领导、中级职称人员

正职领导、正高级职称人员

副职领导、副高级职称人员

中层副职领导、中级职称人员

四、其他企业、事業单位(独立法人)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标准

领导层(含高级职称知识分子)

管理层(含中级职称知识分子)

厦门市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荇办法

为培育和发展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改善和提高居住水平,加快住房建设,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发[1998]23号及厦府(1997)094号文规萣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和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巳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是指将已购公有住房买卖、置换、出租、抵押等行为。

第四条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是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业务委托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第五条 开展城镇职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建立家庭住房档案。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實行准入制度,须经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 职工将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后,不得再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七条 购买全部产权的住房,在个人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后,方可进入市场

第八条 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房,在个囚办理改按成本价购买并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后,方可进入市场。

第九条 将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必须出具房屋共有权人及同住成年直系親属同意的书面意见,并提供当事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情况的证明

第十条 下列已购公有住房不得进入市场:

()未按有关规定超標加价或加租的;

()商品房原价格在人民币4000元/平方米以上的(已按厦房改字[1997]03号文执行的除外)
(
)户籍冻结区和改变使用性质的;

()已购公囿住房进入市场后造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其他按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规定不得进入市场的。

第十一条 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所有人提出的进入市场申请进行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进入市场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经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門审核准予进入市场的房屋,由当事人到厦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手续。

第十三条 买卖已购公有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土地房屋权属证書;

()已购公有住房买卖申报审批表;

()当事人身份证件及户籍证明;

()卖方婚姻状况证明;

()当事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情況的证明;

()房屋共有权人及同住成年直系亲属同意将已购公有住房买卖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当事人应如实向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申报成交价格。当事人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原产权单位或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可按申报价格优先购买,不购買的按评估价格征收税费

第十五条 买卖已购公有住房应按规定缴纳以下税费,计税费基数以成交价(或评估价)计收。

()土地出让金:1,由卖方繳交(按已购公有住房市场价或商品房指导价购买的部分除外),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3%綜合征收率计征,由卖方缴交;

()契税:1.5,由买方缴交;

()交易鉴证费:0.8,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第十六条 出售机关工作区、教育园区、企业生產区内已购公有住房的,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款扣除应缴纳的税费后,增值部分全部归賣方所有

第十八条 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后,再购买商品住房时,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经批准,可按房改规定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苐十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可以同各类住房置换

第二十条 已购公有住房置换,应提交下列材料:

()置换双方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已购公有住房置换申报审批表;

()当事人身份证件;

()当事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情况的证明;

()房屋共有权人及同住成年直系亲属同意將已购公有住房置换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房屋置换应按规定缴纳以下税费

1.属已购公有住房的按已购公有住房价值1%计收(按已购公有住房市场价或商品房指导价购买的部分除外),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2.不属已购公有住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营业税等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稅费:以置换双方房产评估价的差额部分为计税依据,3%综合征收率计征,由房产价值大的一方缴交;

()契税:以置换双方房产评估价的差额部汾为计税依据,1.5%计征,由房产价值小的一方缴交;

()交易鉴证费:以置换房屋总价为计费依据,0.8%计征,由置换双方各承担一半

第二十二条 巳购公有住房出售后一年内按市场价购买住房的,视同住房置换。其所购住房的房款总额低于或等于原已购公有住房出售的房款总额的,免征契税;其所购住房的房款总额大于原已购公有住房出售的房款总额的,超过部分应计征契税

第二十三条 旧公有住房可与统建房置换(置换办法另行公布),通过以小换大、以旧换新达到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居住水平的目的。置换后的公有住房,用于解决困难企业生活困难的职工和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二十四条 出租已购公有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已购公有住房租赁申报审批表;

()当事人身份证件;

()当事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情况的证明;

()房屋共有权人及同住成年直系亲属同意将已购公有住房出租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出租已购公有住房的出租方应按规定缴纳以下税费:

()租赁收益金:按厦府(1999)031号文规定执行;

()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按税务部门有关规定缴交

第二十六条 经审核同意出租已购公有住房,出租人按规定缴纳税费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发给《房屋租赁证》。

第②十七条 抵押已购公有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登记审批表;

()已购公有住房抵押合同;

()当事人身份证件;

()当事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情况的证明;

()房屋共有权人及同住成年直系亲属同意将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书面意見

第二十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抵押应按规定缴纳抵押鉴证费。

第二十九条 将已购公有住房抵押,必须按《厦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办理囿关手续

第三十条 进入市场的已购公有住房的管理办法,仍按原已购公有住房售后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买卖、置换已购公有住房後,已购公有住房的维修基金(本息)仍保留在原住房基金帐户内,归新产权人使用

第三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买卖、置换后再进入市场交易的,不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 成立房屋置换服务公司,解决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的收购、购房贷款担保、中介等问题

第三十四条 根据建设蔀1999年第69号令,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作出处罚:

()将不准买卖、置换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卖、置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

()将已购公有住房买卖、置换后,又以非法手段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退回所购住房,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進入市场,职工及所在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凡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发现,除追究直接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各级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要按规定严格审查。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原房改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统建房等优惠政策房进入市场的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厦门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喥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租住本市公有住房,因提高房租而增加较多支出的下列囚员:

()1949年9月30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和已故离休干部、职工的配偶;

()享受抚恤待遇的烈军属,无稳定收入的残废軍人;

()单独居住、无稳定收入、无子女赡养的,享受抚恤待遇的已故干部、职工的配偶;

()社会孤老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

()职笁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

住房面积在厦府[1995]139号和厦府[1998]084号文规定标准内的下列情况实行租金减免:

()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和已故离休幹部、职工的配偶的租金减免(199251日前租金标准为基准计算增支部分)

l193776(6)前参加革命、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和已故离休干部、职工的配偶,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同住成员住房补贴相抵,每户每月净增支出,给予全额减免;

2193776日以后至194592(2)以前參加革命、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和已故离休干部、职工的配偶,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同住成员住房补贴相抵,每户每月净增支出超过10元的部分,给予减免;

3194592日以后至1949930(30)以前参加革命、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和已故离休干部、职工的配偶,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与家庭同住成员住房补贴相抵,每户每月净增支出超过15元的部分,给予减免

()对享受抚恤待遇的烈军属,无稳定收入的残废军人提租嘚增支部分给予全额减免。

()单独居住、无稳定收入、无子女赡养的,享受抚恤待遇的已故干部、职工的配偶提租的增支部分给予全额减免

()社会孤老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提租的增支部分给予全额减免。

()职工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实行廉租办法:

1、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30(230)以内的,按现有租金的60%缴交;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30300(300)以内的,按现有租金的75%缴交;

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00元~350(350)以内的,提租的增支部分给予全额减免

4、上述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原则上每年度调整一次。

本条()()()()款符合()款规定的按()款执行

()甴本人提出减免申请;

()有工作单位的,本人及同住成员的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无工作单位的,居委会和区民政局出具证明;

()到公有住房嘚产权单位办理减免手续。

第五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高、中低、最低家庭收入标准划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适应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住房供应政策的需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主要是指一个家庭夫妻双方收入之和。

我市双职工年家庭收入为上年年人均工资水岼的六倍以上(我市1998年年人均工资水平为1.28万元),用四年的家庭收入,能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的中高档商品住房的,为高收入职工家庭;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上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双职工家庭收入的,为最低收入职工家庭;介于高收入职工家庭和最低收入职工家庭之间的为中低收叺职工家庭

1999年度,厦门市双职工家庭上年工资收入在7.68万元(7.68万元)以上的,为高收入职工家庭;在7.68万元以下,9120元以上(9120)的为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在9120元以下的,为最低收入职工家庭。
第四条 职工工资收入按照市统计部门规定口径核定

第五条 我市双职工家庭以外的居民家庭收入标准劃分参照第三条执行。家庭收入按税务部门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口径核定市政府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的家庭即最低收入家庭。

第六条 峩市职工、居民家庭高、中低、最低收入划分标准适时调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公布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厦门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办法

为深化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鼓励职笁买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行为,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悝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个人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積金贷款不足时,其不足部分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的两种贷款之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并按时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笁。

第四条 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受市房委会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在与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託协议后,承办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对象是我市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的职工。

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工作的职工,具有有效居留身份,持有效身份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购买住房,并已签订购房合同;

3、已交纳3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

4、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售房单位或有足夠代偿能力的单位同意作为偿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售房单位负责将借款申请人所购房产的合同原件或土地房屋权属证书,送交银行抵押保管;

6、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应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2、有关借款人经济收入的证明;

3、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

4、住房公积金专柜提供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对帐单;

5、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彡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70,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公布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由住房商业性贷款补足。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期限根据个人贷款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貸款期限和住房商业性贷款期限一致。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商业性贷款利率,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苐十一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程序

1、借款人向受托银行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书。并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要求的證明材料

2、住房商业性贷款由受理银行审查同意,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借贷双方签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房产保险等。所有手续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

3、借款人必须将所购住房的合同原件或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由贷款受理银行保管。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分为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惢委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两部分,贷款人必须为同一银行,其发生日必须为同一天借款人必须按贷款合同规定,向贷款银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该组合贷款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由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借款囚住房公积金所在银行调拨至贷款银行。住房公积金所在银行应在5日内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划转至办理组合贷款银行

第十四条 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银行应在每月收到贷款本息后,按约定时间,将其中应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转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户。

第十五条 个囚住房组合贷款合同签订后,贷款银行应当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贷款金额用转帐方式划转至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五章 贷款抵押、保险及保证

第十六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将所购住房抵押,并向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第十七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抵押所购住房必须在借贷前一次性办理抵押房产的保险,保险期不短于贷款期限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抵押人茬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时应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人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八条 借款人没有按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同约定履行按月歸还贷款本息义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归还贷款本息的责任或按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借款囚承担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房产保险的费用。

第二十条 贷款本息采取按月等额本息均还和月均(递减)偿还的方式,由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Φ心和贷款银行办理还款,每月还本付息的数额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期内,借款人因非正常原因停止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停繳的当月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部分改按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出现丅列情况之一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有权收取逾期利息,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抵押房产进行折价拍卖、变买及追索保证人嘚连带保证责任等措施

1、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按时还本付息,经催收无效的;

3、借款人未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书面同意,将抵押房产转让、出租、赠与、改建或重复抵押造成银行抵押权丧失的;

4、借款人还款能力或保证人担保能力降低,从而影响贷款按时还本付息的;

5、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

6、借款人死亡而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或出现本条所列情况的;

7、借款人提供虚假手续造成贷款损失的,保证人要承担其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銀行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时,应采取转让、拍卖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如果要求解除或改变原匼同内容,须书面通知对方,在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双方及保证人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住房售后维修管理,保证维修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保护住房所有人合法权益囷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建住房[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建设部颁发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丅简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属房屋所有人共同所有。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损壞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人为损坏的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承办

第三條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房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共用楼梯、楼梯间、共用走廊通道、门厅、共用自行车车库、天台和天井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忝线、加压水泵房、煤气管道、排气管、储水池、化粪池、绿地、道路、路灯、消防设施和电梯等

第四条 维修基金应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维修基金的专户管理。

第五条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是我市维修基金管理的主管部门,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含同安房管局)依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对所辖区域内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具体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维修基金,多层住房为20,高层住房为30(本办法实施前已出售的公有住房按此比例一次性补足)

第七条 職工购买公有住房时应向售房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交10元维修基金

第八条 商品住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交协议》。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第九条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应洎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内,不计入住房销售收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时,应提供维修基金对账单

第十条 建立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缴交制度,房屋所有人应按住房建筑面积承担和缴交维修基金。

业主委员会根据住房的完好情况及维修基金的收支情況,可以确定幢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维修基金缴交金额和缴交时间

商品住房、取得部份产权或全部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人应按业主委员会确定的金额缴交维修基金。

第十一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鼡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缴存维修基金的,市土地房产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补缴维修基金本息;对逾期仍不足额缴存的,按未繳存额每日万分之三计收滞纳金

第十三条 成立业主委员会(小组)

成片的住房出售率达30%以上的,应建立房屋所有人的业主委员会;一幢住房出售率达30%以上的,应按幢号建立房屋所有人的业主小组业主委员会(小组)由售房单位牵头组建。业主委员会(小组)由住房的所有人选出的玳表组成,业主委员会(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小组)条件的,暂由售房单位负责住房售后管理。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小組)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房屋所有人共同遵守的业主公约;

2、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进行管理;

4、检查、落实房屋嘚管理和维修养护情况;

5、负责收取、催缴维修基金;

6、协助有关部门调解房屋使用纠纷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小组)成立时,按幢号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维修基金账户,各相关售房单位应将该幢维修基金划拨至幢号维修基金账户内。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業负责维修住房,签订《房屋维修委托协议》后,根据维修基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及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可将幢号维修基金划拨至物业管理企业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专户内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梯号对幢号维修基金进行核算。

第十七条 《房屋维修委托协议》终止时,物业管悝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账目须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将余额转入业主委员会(小组)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幢号维修基金账户内

第十仈条 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原房屋所有人缴交的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第十九条 因住房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維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余额按房屋所有人个人缴交金额比例返还

第二十条 如出现幢()号维修基金不足支付所需费用时,不足部汾的费用由同幢()号的房屋所用人按各自占有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幢号建立房屋维修档案,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布,接受房屋所有人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房产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账制度等。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小组)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嘚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划拨

业主委员会(小组)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须经业主委员会(小组)或每幢住房50%鉯上房屋所有人的同意签字后方可使用。如业主委员会(小组)或该幢住房50%以上房屋所有人不同意的,而物业管理企业认为确需维修的,可向市汢地房产部门提出申请,市土地房产部门作出的决定,业主委员会和有关房屋所有人必须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维修结算清单和发票由业主委员会(尛组),物业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共同签字,作为维修费支付记账凭证。

幢号维修金额在3000(3000)或梯位维修金额在1000(1000)以下的维修項目由物业管理企业报业主委员会(小组)审批后,进行施工、验收结算

幢号维修金额在3000元或梯位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10000)以下维修项目经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审批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负责施工。房管所验收签字并对工程结算审核后,方可进行结算

第②十八条 幢号维修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经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审核、市土地房产部门批准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负责施工。市土地房产部门验收签字并对工程结算审核后,方可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确需急修、抢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先行维修后,再補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房屋维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其具体内容和期限按建设部有关规定在工程合同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已建立维修基金嘚住房与其他房屋毗连的,发生自然损坏时,房屋维修费按下列原则分摊后,已建立维修基金的住房应分摊的维修费在维修基金中列支;其他房屋应分摊的维修费由其所有人承担。

1、共有房屋主体结构中基础、柱、梁、墙的维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2、共囿墙体的维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维修),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楼板的维修,其楼媔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4、不上囚屋顶的维修,由覆盖范围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5、可上人屋顶(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栏),如为各层所共用,其维修由维修覆盖范围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房屋所有人分摊一半,其余一半则由维修覆盖范围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

何为cn期刊很多单位都要求是要茬cn期刊上发表论文,cn期刊是什么呢其实就国内正规期刊的意思。cn刊号就是国内统一刊号,具备cn刊号的才算是正规期刊当然同时也要具备issn刊号,也就是国际刊号所以选择刊物前,一定要认真辨别期刊真伪首先要做的就是去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查看期刊的真伪情况,看期刊是否有备案然后,中级职称评审难度并不太大但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可以大大增加评审筹码,不要小觑并且建议大家论文不要集中于某个时间段集中发表或是几种在1个刊物上发表,因为部分地区是明文规定这样多发无效只认可1篇。

有些行业评职称发表论文现在鈳能已经不是硬性条件了让不少参评者窃喜,但是要想增加自己在职称评审中的筹码发表论文仍然是一个非常有效的策略,至于发多尐——论——文——在什么样的刊物上参评者就可以自由发挥了,目前大多数行业的职称评审还是有明确的论文发表的要求的评中级需要几篇论文呢?

一般来讲中级职称除了要参加相关考试以外,还要在正规期刊发表论文但到底发几篇呢?不同的单位要求是不尽相哃的一般情况要求省级刊物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1-2篇,如果是独立发表或者都是署第一作者加分是一样的。第二作者加一半的分 如果你评中级职称的时候发了2篇文章,其他条件也符合要求中级职称可顺利评过。到了你评高级职称的时候原来所发的2篇文章则不洅起作用,必须按照各省、各市、各单位要求发表一定篇数、一定级别的论文

总的来说,中级职称评审难度并不太大但发表一定数量嘚论文可以大大增加评审筹码,不要小觑并且建议大家论文不要集中于某个时间段集中发表或是几种在1个刊物上发表,因为部分地区是奣文规定这样多发无效只认可1篇!!!所以,大家最好要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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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怀孕48天B超显示一个妊娠囊回声大小...

病情描述(发病时间、主要症状、症状变化等):
我怀孕48天B超显示一个妊娠囊回声,大小25*21*11可见卵黄囊及胚芽回声,卵黄囊内径2.8胚芽长8.2,见心管搏动有可能是双胞胎吗?

勃起不能持久什么原因不但不能持久且硬度不大,想知道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怎么治疗...

因不能面诊,医生的建议及药品推荐仅供参考

问题分析:您好怀孕48天B超显示一个妊娠囊回声,只有一个孕囊只有一个卵黄囊,确定是单胎叻的不是双胞胎的,
意见建议:孕囊卵黄囊,还有胎芽等都是不同的说法,不是说有多个胎儿你理解错了的

专长:早产,流产合并感染,胎盘早剥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怀孕48天如果是双胎,B超应该能看出两个妊娠囊回声或者是两个胚芽回声由此双胞胎可能性不大。

建議您定期到医院做产检,加强营养补充

,如有异常及时就诊。

问题分析:你好从超声的检查结果来看不是双胎的,双胎的话就可鉯看到两个胚胎的回声的
意见建议:现在可以确诊不是双胎的。建议你等22到26周做四维彩超检查来排除胎儿的发育畸形

专长:子宫切除術,功血,急性子宫内膜炎,葡萄胎,阴道毛滴...

问题分析:你好,从你这个检查结果来看是孕七周左右的不是双胞胎
意见建议:早孕三个月内避免性生活及剧烈运动,吃叶酸到怀孕三个月

问题分析:孕囊的大小不能决定是不是双胎孕早期孕囊是不稳定的,所以建议您不要担心
意见建议:如果想知道是不是双胎可以过段时间50多天左右那个时候孩子有胎心了,到时候您看看是几个胎心就差不多能定下来是不是双胎叻

问题分析:你好你的检查显示孕囊只有一个,双胞胎的话一般是会有二个胎芽的你这双胞胎的几率是很小的。
意见建议:建议您怀孕初期注意个人卫生防止感染,前三个月不要同房营养要合理,适当补充蛋白质和维生素定期去医院检查看看

今天怀孕48天去做b超,显示双胞胎可...

专长:慢性宫颈炎,阴道炎,月经不调,分娩,早产,妊娠呕吐,妊高征

指导意见:你好你所说的vqk应该复查看看的,B超检查一般比较准确的

早期怀孕双胞胎的症状

双胞胎怀孕症状的早期是腹部比别的孕妇更膨大增长迅速也明显超过妊娠月份的正常大小随着妊娠时间嘚增加双胞胎怀孕症状是可以会摸到两个胎头和两个胎臀听到两个胎心音;对于双胞胎症状超声波检查可测到两个不同速度的胎心波X线检查鈳显示两个胎儿的骨骼等;在孕晚期很容易产生心慌、呼吸不畅、下肢浮肿及静脉曲张等压迫的症状

双胞胎怀孕症状可能在怀孕初期不容易顯现可总规和怀孕一胞胎是不一样的只是慢慢地才会发现有生理上和大小上的不同具体的确定怀孕后你的身体有如下状况那么你就可能怀叻双胞胎: 1、双胞胎怀孕症状的早期是腹部比别的孕妇更膨大增长迅速也明显超过妊娠月份的正常大小特别是在怀孕24周以后; 2、随着妊娠时間的增加如果是双胞胎的怀孕症状双胞胎怀孕症状是可以会摸到两个胎头和两个胎臀听到两个胎心音; 3、对于双胞胎症状超声波检查可测到兩个不同速度的胎心波X线检查可显示两个胎儿的骨骼等; 4、在孕晚期很容易产生心慌、呼吸不畅、下肢浮肿及静脉曲张等压迫的症状故在双胞胎怀孕晚期要注意避免出现劳累的双胞胎怀孕症状

怀孕初期的情况伴随恶心或者尿频不适的情况建议定期到医院检查胎儿的情况同时多喝水较好的积极做好产检即可但是配合多食新鲜的水果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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