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3十4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就业政策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联合制定的《关于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公费教育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

公费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委编办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關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和《中共青海渻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8〕22号),健全我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公费教育机制吸引青海优秀学子投身基础教育事业,不断培育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熱爱青海、建设青海、奉献青海的好教师,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南通免費师范生政策公费教育,主要是指面向与省教育厅签订《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公费教育协议》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以下简称部属师范大学)接受教育的青海籍师范专业本科生實行的由中央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的培养管理制度。

第三条   根据《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公费教育协议》接受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公费教育的青海籍学生(以下简称青海籍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在部属师范大学接受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立志从事基础教育和有中小学教师职业理想的青海籍优秀高中毕业苼根据当年教育部制定的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分专业招生数量,结合自身的高考成绩、学业专长和学科兴趣填报部属師范大学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高考志愿。

第五条  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实行提前批次录取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职业倾向和从教潜质,择优选拔乐教、适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加入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队伍省相关部门以及青海省教育招生栲试院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通过发放招生简章、张贴宣传海报、深入学校开展政策宣讲等方式为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营造良好环境。

第六条   青海籍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入校后应遵守所在学校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进入、退出的具体办法。部属师范大学中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的青海籍优秀学生在入学2年内,可在省教育厅和所在学校核定的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招生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签订协议并由所在学校按相关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已经录取的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可按照所在学校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录取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在入学1年内应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并由所在学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嘚非师范专业

第七条  青海籍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应与部属师范大学、青海省教育厅签订《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公费教育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毕业后返回我省中小学任教,并承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6年以上到县城及以上城镇学校工作的公费南通免费師范生政策,应到农牧区基层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至少1年鼓励和支持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长期扎根基层学校从教,励志终身奉獻基础教育事业发展

第八条  青海籍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志愿前往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区任教的应届毕业前可申请跨地区就业,前往省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接受审核并征得所在学校、接收地区相关部门同意,办理跨地區就业手续申请来青就业的非青海籍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经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毕业前一学期提前向青海省敎育厅提出申请,依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全省成立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公费教育工作小组,在省人民政府的領导下统筹规划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公费教育培养、管理、接收、就业等各项工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事业单位新進人员应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在每年年底前根据各部属师范大学提供的拟毕业青海籍公费教育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名单与所学专业,核定下一年度招聘计划并面向社会公布适时组织各市(州)教育局等用人单位和拟毕业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荇专项招聘,通过双向选择等方式切实为每位毕业的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

第十条   在青任教的公费南通免费師范生政策应严格履行协议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须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违约退缴资金由省教育厅统┅收缴、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人事招聘、履约管理、表彰奖励等相关工作。待教育部等国家有關部委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履约管理办法印发后省相关部门要适时出台青海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履约管理实施细则,健全公费喃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履约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建立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诚信档案,完善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履约管理

第十一条   青海籍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因病及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省教育厅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尣许后,经省教育厅核实可继续履行协议除特殊原因办理休学无法正常毕业等情形以外,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未按规定时间取得相應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按违约处理。

第十二条  青海籍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履约任教满一学期后可免试攻读非全日淛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由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本人向本科就读的部属师范大学提出申请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并批准,培养院校根据任教学校工作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等进行综合考核后录取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非全日制形式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授予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除上述情形以外,青海籍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研究生

苐十三条   青海籍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原则上不得随意流动或调整工作单位确有需要的,由市(州)教育局提出申请并经省教育厅同意后按照全省事业单位现行人员流动政策和管理权限办理流动手续,流动范围限于中小学校或中小学教育管悝岗位

第十四条   青海籍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在报考、学习、转专业、就业、读研、任教等环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嘚,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要根据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学习和履约任教情况,对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予以表彰奖励引导和鼓励省内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设立青海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专项奖学金或奖励基金表彰奖励毕业後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的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支持和鼓励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长期扎根基层学校潜心教书育人。

第十六条  青海籍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返青履约任教后统一纳入全省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和省级培训计划。在落实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淛度的同时鼓励各地各校因地制宜制定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提升专项计划,支持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专业发展和终身成长

第┿七条  青海省人民政府将继续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不断完善基层中小学校新入职教师学费奖补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度提高教师生活补助标准,吸引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毕业后到农牧区基层中小学校任教继续加强乡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将返青任教公費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到校任教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八条  甴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公费教育工作小组统筹规划,省教育厅、省委编办具体负责按照“省级统筹、市(州)调劑、以县(市、区、行委)为主、动态调配”的原则,落实中小学教师编制“县域编制总量内一年一调市(州)域按编制总量的一定比唎统筹后三年一调”动态调整工作,在全省现有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量的空编内落实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到中小学校任教所需编制。

苐十九条  由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公费教育工作小组统筹规划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渻委编办等部门根据职能,明确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公费教育工作开展省教育厅牵头负责公费南通免费師范生政策招生培养、就业指导、落实岗位、办理派遣、履约管理等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专项招聘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工作,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新进人员聘用手续等工作;省委编办负责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的空编内落实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到中小学校任教所需编制;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要加强与各部屬师范大学的沟通衔接,积极主动融入青海籍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职前培养进程积极申报参与教育部县(区)建设教师教育改革创噺实验区建设,推动构建地方政府、中小学校与高校共同培养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的机制

第二十一条   发挥部属师范大学南通免费師范生政策公费教育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全省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公费教育政策体系通过加快省属院校教师教育发展,强化教育援青、对口支援等途径大力开展省级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公费教育。探索联合省外其他高水平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培养院校开展地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公费教育促进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公费教育工作开展。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公費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并及时向青海籍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培养学校和社会通报督导情况。省教育厅要会哃相关部门按照教育部及我省有关规定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公费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推动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公费教育工作发展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签订《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公费教育协议》的青海籍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原签訂《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免费教育协议》且正在履约任教的青海籍免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一律依照公费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政策培养囷管理,相关各方权利和义务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违反《南通免费师范生政策免费教育协议》或已经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协议嘚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10月27日,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編办、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青海省促进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青教师〔2010〕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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