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朴素珍自杀好听吗

上海宁国房地产有限公司诉杨龙元,梅素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宁国房地产有限公司诉杨龙元,梅素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宁国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其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鸿发,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素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龙元。
上诉人上海宁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房产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6)杨民三(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日,宁国房产公司与梅素珍、杨龙元签订一份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主要内容:梅素珍、杨龙元向宁国房产公司购买上海市宁国路房屋;宁国房产公司交付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除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房屋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梅素珍、杨龙元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宁国房产公司免费修复外,还需按照修复费的0.5倍给予补偿;自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宁国房产公司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2、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交接书;宁国房产公司向梅素珍、杨龙元交付了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保证书详尽了相关项目的保修期限,并指出凡有关住宅工程质量问题,均可申请协调或提起诉讼,该保证书作为住宅销售合同的附件。2003年3月,梅素珍、杨龙元作为权利人取得所购房产权证。日,梅素珍、杨龙元就所购房裂缝问题向物业报修。
3、2005年,梅素珍、杨龙元曾就本案相同诉请、事实和理由起诉宁国房产公司,审理中,宁国房产公司同意梅素珍、杨龙元诉请,保证把梅素珍、杨龙元开裂的墙面进行修复,在修复过程中不损坏其他东西,如有损坏,宁国房产公司负责修复,如不能修复,宁国房产公司赔偿梅素珍、杨龙元损失,如要搬场,搬场费由宁国房产公司出,修复好后,质量保质期重新计算,仍为两年;双方另同意日前先修复房屋一间,其余未修复的房间,过半年再协商;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如下【(2005)杨民三(民)初字第2351号】:宁国房产公司应于日前先修复梅素珍、杨龙元所有的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内其中一间房屋的开裂墙面。
4、现宁国房产公司已修复梅素珍、杨龙元所购房朝北一间房屋的墙面裂缝。
5、审理中,梅素珍、杨龙元提供所购房墙面裂缝的照片一组,证明所购房存在墙面裂缝问题,宁国房产公司认为不能证明梅素珍、杨龙元房屋内墙面裂缝。
梅素珍、杨龙元于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宁国房产公司修复上海市宁国路房屋内尚未修理的开裂墙面。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宁国房产公司交付梅素珍、杨龙元的质量保证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受法律保护。梅素珍、杨龙元购买商品房作为起居生活,房屋质量问题是购房的重要因素;虽然预售合同、质量保证书没有具体到墙面裂缝问题的处理约定,事实上,亦不可能具体到各个项目,但通过原审法院查明,预售合同、质量保证书都突出讲明房屋质量问题的保证是房产商的义务和责任;房产商应当对房屋质量问题负起修复及其他相关责任。
虽然梅素珍、杨龙元曾就本案提出相同诉请,但最终调解结果只是解决梅素珍、杨龙元所购房一间房屋的裂缝修复问题,对其他房屋墙面修复问题并未解决,且宁国房产公司就梅素珍、杨龙元所购房墙面裂缝问题未提出异议,并同意梅素珍、杨龙元诉请,只是先修复房屋一间,观察半年后,其余房间修复方式再协商;在本案中梅素珍、杨龙元提供了报修凭证、墙面裂缝照片,以上事实、证据构成并足以证明梅素珍、杨龙元所购房存在墙面裂缝的问题。综上,宁国房产公司认为无证据证明梅素珍、杨龙元所购房存在墙面裂缝,即便存在,宁国房产公司无义务修复的辩称不能成立,梅素珍、杨龙元诉请,依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宁国房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修复梅素珍、杨龙元所有的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房屋内开裂墙面(除已修复的朝北房屋一间)。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宁国房产公司负担。
宁国房产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宁国房产公司在交付房屋时向业主交付了《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该质量保证书列明了宁国房产公司对房屋的修复范围及期限,并未将墙面裂缝列入报修范围。根据(2005)杨民三(民)初字第235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对修复一间房屋达成一致意见,但并未对本案讼争的两间房屋墙面裂缝修复达成一致意见,业主墙面裂缝应当要求物业公司进行修复,而不应当起诉宁国房产公司,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杨龙元、梅素珍原审诉请。
杨龙元、梅素珍共同辩称,根据预售合同的特别约定,房屋装修工程报修期为两年,墙面裂缝应当属于装修工程,宁国房产公司作为开发商理应承当相应的维修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杨龙元、梅素珍提供了报修凭证、墙面裂缝照片足以证明系争房屋存在墙面裂缝问题。宁国房产公司作为开发商应当对交付房屋的质量承担担保责任,现房屋墙面存在裂缝问题,且业主已经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维修主张,宁国房产公司理应承担维修义务。虽然《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及预售合同没有对“墙面裂缝”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但并不能据此免除宁国房产公司的修复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宁国房产公司对系争房屋墙面进行维修并无不当,宁国房产公司上诉认为其没有修复墙面的义务没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宁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海邑
代理审判员  邬 梅
代理审判员  张 松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丹丹
===================================================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按性质分类
按单位分类
按地域分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潘素珍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