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票v2.0问题汇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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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新修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将我省发票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票真伪鉴别
  我省国税机关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了多种发票真伪查询方式,如登录省国税局网站(www.)查询、发送短信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查询、税务机关有关部门人工受理查询等。用票单位和个人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真伪出具书面鉴别证明的,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申请发票真伪鉴别时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用票单位(含公安、审计、纪检等办案单位或监管部门)申请发票真伪鉴别需提供发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个人申请发票真伪鉴别需提供发票原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发票真伪鉴别申请的受理单位
  受理发票真伪鉴别的单位为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包括省、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以及基层国税分局和税务所。其中,各级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受理发票真伪鉴别业务;各级国税稽查局承担在伪造、变造现场及其买卖地、存放地查获发票的真伪鉴别业务;办税服务厅(室)和稽查局难以准确鉴别发票真伪时,由本局征管部门鉴别;征管部门承担纳税人上门申请发票真伪鉴别业务。
  (三)发票真伪鉴别的方法
  1.根据发票的来源及各类发票的外在防伪措施进行鉴别。
  2.利用省局发票真伪查询平台进行鉴别。发票真伪查询平台可通过湖南国税网站(http://85.16.16.204:7001/zwjb/)。
  3.本级国税机关难以鉴别的发票,由征管部门向上级国税机关或发票监制税务机关提请协助鉴别。
  二、跨县(市、区)开具发票管理
  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在我省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可在湖南省内跨县(市、区)开具发票。
  三、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的范围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且消费金额在20元以下时,纳税人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索取发票时,无论消费金额大小,纳税人应当予以开具。
  四、发票专用章管理
  纳税人申请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前,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要求,制作规定式样的发票专用章,填写《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并在申请表背面加盖发票专用章印模。原已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的纳税人,应在日前制作规定式样的发票专用章,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印模。
  鉴于目前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卷筒式发票纸张规格较小,且票面自动打印纳税人名称(即收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我省在税控收款机卷筒发票上套印了缩小规格的发票专用章,视同已加盖发票专用章;只领用税控收款机卷筒式发票的纳税人不需另行刻制发票专用章。
  五、商业预付卡消费开票管理
  各商场、超市等商业企业在发售商业预付卡时必须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当消费者使用商业预付卡购物或消费时,不得重复开具发票;使用冠名发票的商业企业应在日前,对本单位冠名发票打印软件进行修改,当消费者使用商业预付卡消费时,在票面上应增加打印“使用商业预付卡消费金额不得用于财务报销”字样。
  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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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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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于2010年12月2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并将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据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保证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平稳、顺畅衔接,现就发票加盖印章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使用财务专用章不再有效。对于此前未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尽快按照北京市公安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告》(2010年第17号,以下简称《通告》)的要求刻制并使用发票专用章。
二、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和北京市公安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通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位老师在索取相关发票时,注意是否按上述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4月1日起,财务处将只接受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原始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201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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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 京公网安备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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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机动车销售市场日趋活跃,二手车交易也快速增长。为了适应二手车交易方式变化和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总局决定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的式样。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 二、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 (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三、《二手车发票》采用压感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严格按照票样统一印制。&&& 四、《二手车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票。计算机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规格为241mm&178mm(票样附后)。&&& 五、《二手车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开具的,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六、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拍卖公司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需要收取过户手续费,以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的,应另外由其开具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而《二手车发票》价款中不应包括过户手续费和评估费。&&& 七、《二手车发票》从日开始启用,各地旧版发票同时停止使用。各地国税局应将《二手车发票》票样送公安机关备案。各地地税局印制的涉及二手车交易的服务业发票按上述时间同时启用。&&& 八、《二手车发票》的开票软件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统一开发,并无偿提供给用户使用。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前,可不打印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 附件:《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
&&&&&&&&&&&&&&&&&&&&&&&&&&&&&& 二○○五年七月五日关于增值税发票遗失是否可以开红字发票的问题_在线咨询细览_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在线咨询细览
关于增值税发票遗失是否可以开红字发票的问题
咨询时间: 13:34:10.0
我公司上月开具给客户一张发票,抵扣联和记账联遗失,客户未抵扣,我公司上月已入账,请问本月我公司是否可以到税务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如不能申请红字,要如何处理呢?谢谢!
您好,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故,上述情形,销售方应按规定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而不是申请红字发票,且也不符合申请红字发票的条件。解答内容:
&&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文号:[ 法发[1996]30号 ] 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三)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 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因此,依据您的描述,对方公司行为应属于没有货物购销让他人为自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司持有的虚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抵扣税款,不得入帐,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具体问题的处理和定性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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