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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企业”收入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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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企业”收入的分配
仝志敏 来源:《苏联东欧问题》1986年第5期
  自实行工人自治以来,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完善,南斯拉夫逐步形成现行比较完整和统一 的收入分配体制。这种体制的出现和自治收入关系的确立,是适应劳动者直接同生产资料相 结合、劳动者直接支配劳动成果和掌握扩大再生产的需要,适应社会自治和社会联合,一体 化的需要而产生的。它不但用来解决经济领域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企业”)的分配问题,而且 用于社会服务部门基层组织的分配。同时还用于合作社基层组织、手工业和其他合作社、农 工商联合企业、农业合作社以及联合劳动合同组织等等的分配。由于联合劳动工人及其基层 组织在收入的取得和分配关系中占主导地位,―起直接的决定作用,因而南斯拉夫现行分配体 制具有自己的特点,并采用不同于一般的分配方法,使用全新的概念和范畴。
收入的形成
  关于收入的形成,《宪法》和《联合劳动法》,以及日通过的《关于确定和支 配总收入和收入法》等都有明确规定。但各联合劳动组织有权根据《宪法》、《联合劳动法, 等的基本原则和内容,结合本组织的情况,由本组织工人制定有关收入取得和分配的原则和 标准的自治协议。因此,南斯拉夫各劳动组织尽管在收入的取得与分配方面的总原则,基本 内容是一样的,但在收入的内容、分配方式方法上,各联合劳动基层组织间、联合劳动基层 组织与劳动共同体间不尽相同。
一、取得收入的途径
  从南斯拉夫全国来看,根据《宪法》《联合劳动法》的规定,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取得收入 的途径有:
  1、从出售产品和提供劳务获得收入 这是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取得收人的基本方式和最 重要的来源。通常指该组织在联合劳动范围内,向国内市场、国外市场以及联合劳动内部的 其他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出售自己的产品和提供劳务来取得收入。出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的价 格是按市场价格进行的。而价格政策要由基层组织的工人同地方共同体以及其他自治组织和 共同体的劳动者一起,在自治权利和责任范围内,通过签订自治协议和社会契约来制定。
  2、从分享共同实现的收人中获得收入, 法律规定,一个基层组织的工人把自己的劳动 和资金同其他基层组织的工人联合时,有权分享共同实现的收入,这是该基层组织收入的一 个重要来源。即指同一个劳动组织内,或不同劳动组织之间的,或从事生产活动与从事商 业,外贸活动的组织之间的工人把劳动和资金联合时,他们可分享共同的总收入。并应在实 现后立即进行临时分配,然后在规定期限内结算完毕。
  分享共同实现的收入时,联合的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他们根据联合伊始达成的协议的 目标、宗旨,条件和方法,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来进行,并要共同承担经营风险, 要为扩大劳动的物质基础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保证。同时还要考虑联合各方的现在劳动和 过去劳动对增加收入所作的贡献。
  3、通过自由交换劳动获得的收入 南斯拉夫把生产部门和社会服务部门看作是一个整 体,他们之间的产品和劳务的交换,不是由国家通过预算和其他行政手段来进行,而是独 立、自主地通过自由的交换自己的劳动来进行。南把它称之为“自由交换劳动”。它是自治的 一种形式,是从事各种社会劳动的工人之间相互依赖的一种形式。众所周知,社会服务部门 并不创造物质意义上的价值,但却有助于生产部门工人增加生产和收入。因此,不能把它简 单地看作是消费部门,而应看作是整个社会劳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物质生产部门获得的收 入是社会服务部门取得收入的来源,而物质部门的收入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社会服务部门 提供的服务。这种相互依赖关系是通过自由交换劳动而建立的。
  譬如自治利益共同体内,有关公用事业、电力生产、水利资源管理、交通运输、铁路劳 务等同物质生产部门之间在实现共同利益方面的相互关系是按自由交换劳动的原则来调节 的。又如劳动共同体的劳动者通过自己的业务活动、专业劳动、行政事务工作或辅助性工 作,为一个劳动组织或同时为几个劳动组织服务,他们可以按照自治协议的规定,根据对经 营效率所作贡献,根据对劳动组织的需要与利益所作贡献,依照服务工作的种类、工作数量 和质量,通过自由交换劳动而取得自己的收入。 自由交换劳动是自治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极为重要的一种自治形式。它的实现需要高度 的社会组织性。
  4、通过补贴、补助金,奖金、礼品,以及根据法律或自治协议或合同所确定的其他收 人 劳动组织由于政府(社会政治共同体)的经济发展战略、政策措施、价格政策以及对外 经济关系政策和外汇政策的调整而影响到它的正常收入,政府为确保它在自治收入关系中的 平等地位,使它的正常收入不受影响或少受影响,通过补贴等形式给以合理的补偿。这种形 式既“表现出社会政治共同体在收入制度中的再分配作用”,同时也“包含着联合劳动的互助 和集体精神”。需要指出的是,通过上述四个方面形成的收入,应表现为货币形式,并具有实际的价 值。因此,这里的总收入应是已经完成现金付款的收入,或已经转到该企业在银行帐户上的 款项,以及收到其他有价证券等。主要反映在社会薄记局的现金支付和转帐上。包括;现金 收入和现金凭证收入,已转到帐户上的收入,已到手的如支票、有银行担保的汇票,信用 状、保证书等有价证券。这样,有效地防止了只按销售商品和完成劳务价值(开出发货单的 销售额)就计入总收入的作法,避免使劳动组织的收入分配建立在可疑的收入基础上。因为, 开出发货单的销售额,实际上并不明确地表明这些发货单已经真的付清,也不表明对方确有 清偿能力。所以,1977年11月通过的《关于确定和支配总收入及收入法》对此作了如前所述 的明确规定。表明以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已获得社会承认,即社会已承认其社会劳动和社 会总劳动的成果的社会价值。
二、保证收入的不断提高
  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条件下,联合劳动组织和工人为了自己的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普 遍利益,有义务保证收入不断提高,从而保证国民收入不断增加。其途径主要有:
  1,提高自己的劳动能力和技能,增长知识,改进劳动组织,应用最新科学、技术和工 艺上的成就,合理地利用劳动条件和自然条件,在劳动中发挥主动精神,更加充分地利用劳动时间,自觉地履行劳动义务,并在此基础上提高劳动生产率。
  2,从经济和社会意义上,合理地利用社会再生产资料,特别是更加充分地利用生产能 力,节约材料、原料和动力,更有效地利用和经营基层组织和资金,以及同其他基层组织的 工人进行劳动和资金的联合。
  3,不断调整产品和劳务的规格、种类、数量和质量,以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要。为此 要协调彼此的计划和社会分工,使基层组织在市场上的经营,与共同的利益、有关计划原则 的目标以及社会政治共同体(政府)的计划所确定的经济政策相适应。
  4,通过坚决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激励基层组织的全体工人达到尽可能高的劳动生 产率。
  5,通过个人收入在经营成果中占适当的比例,鼓励联合劳动工人尽可能合理地利用 不断改进和增加社会再生产资料。
  6,通过把个人收入与基层组织经营成果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激励联合劳动工人尽可能 成功地调整其活动,适应市场的需要以及劳动人民和整个社会的利益与需要。
  7,通过合理地组织劳动和收入分配关系,鼓励联合劳动工人在任何劳动任务和劳动过 程中发挥创造性和主动性,并确保其所作贡献得到应有评价。
  8,联合劳动工人应通过制定收入计划来确保基层组织收入的基础和条件,还通过收入计 划来为控制市场规律的自发作用创造条件。
收入的分配
一、总收入
  关于总收入的决定由工人按照宪法规定的自己对从事联合劳动的其他工人和整个社会共 同体的权利和责任,在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中做出”。可见,总收入是基层组织工人共同劳动和社会总劳动的结果,是指已实现的现金总进 款。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南斯拉夫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缴纳的流通税和其他捐款不算进总收入。因此,它不同于以前的企业总收入,过去流通税及各种捐款是要在企业总收入中扣 除的。
  南斯拉夫《宪法》和《联合劳动法》在收入分配中没有采用“总产品”范畴,而把“总 收入”作为基本范畴。’总收入实际上是对劳动集体出售的商品的社会承认和市场估价的一种 表示。就是说,工人生产的劳动产品,只有通过市场、市场估价,经过销售,获得社会承 认,实现收入,才有实际意义。否则就不能入总收入,也就不能参加分配。而“总产品”这 个范畴却不能反映出上述本质特征,不能如实反映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劳动成果和经营效率,不能准确地确定和衡量联合劳动工人劳动成果的质量和数量,所以,南斯拉夫不用“总 产品”,而采用“总收入”范畴。
  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收入,是从总收入中扣除物质费用和法定最低限度的折旧费以后的 剩余部分。上述两项扣除部分,约占总收入的7O%左右,剩余部分(收入)占总收入的30% 左右。如工业联合企业“索科”1979年两项扣除占63?7%,收入占36.3%。1980年两项扣 除为67.1%,收入为32.9%”。
  1、物质费用
  基层组织的物质费用主要包括:原材料、动力及辅助材料的消耗;机器、设备等劳动资 料的保养维修费;基层组织活动所必需的劳务费用;工业安全,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费用; 劳动过程所必需的职业教育和科学研究,以及为进行生产和劳动所必需的费用,同时还必需支付销售税、关税、附加关税等。 基层组织的劳动者在确定物质费用时,应使用生产需要的技术标准,即根据基层组织的 计划,按基层组织制造产品或完成劳务的技术定额来确定。对不具备这种技术定额的物质费 用,劳动者应自行确定其开支水平。基层组织在决定物质费用开支额前,应同其他基层组织 的这类开支额进行比较和调整。
  凡用于个人收入和集体消费的费用,用于投资和储备的费用,以及上缴金、缴税(前述 关税等除外)和其他付款,都不能列入基层组织的物质费用。可见,物质费用是用来继续维持原有规模生产过程而添置新的劳动对象的来源,是劳动 资料的投资费用的来源,也是生产过程中许多日常费用如差旅费、出差膳食、车船补助费, 劳动者进行某些工作的伙食补助费、运费等等的来源。
  2、折旧费
  指对固定资产的物质损耗(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的价值的补偿。即用折旧费来弥补构 成固定资产的实物和权利的转移和减少的价值。同时,还用来补足用于革新和其他比较长期 的改进劳动和生产条件的资金的价值,如工程研究、分析、设计等。 从理论上说,折旧费的经济意义是明确的,它是用来保证劳动资料的简单再生产。然 而,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如技术进步不断使劳动资料无形损耗;物价上涨,折旧金贬 值等,很难确定当更新设备时,折旧费能否符合购置新劳动资料的价值。南斯拉夫为了使折旧 有效地保证简单再生产,使劳动资料的原价服从于定期再估价,再估价尽可能使原价与现价协 调起来。
  法律规定了最低比率, 目前,南斯拉夫法定折旧率为2―12%。实际上一般平均为10% 左右。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折旧率还可能要提高。在法定比率还没有提 高的情况下,基层组织有权增加基本折旧量,采用比法定折旧率高的办法加速折旧,更新没 备。实践中,他们既反对不负责任地、超负荷使用或损坏固定资产,而缩短使用寿命,又反 对人为的经济上不合理的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以保证有节奏地更新设备,实现最佳 收入。
  3、毛收入(收入)
  总收入中在扣除上述两项(约占总收入的70%)后, 就是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收入,或称毛收入。 剩下的部分(约占总收入的30%) 收入或毛收入实际是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工人实现的新创造的价值。这部分新创造的价值 或收入的多寡,决定于物质费用和折旧的多少。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重,大部分决定于劳 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节约,节约多,收入比重大,反之则小。因此,基层组织和工人十分重 视影响1J丈人增加的各种因素,千方百计消除不利因素,降低消耗,减少费用,并积搬寻找, 挖掘能增加收入的有效途径,激励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4、基层组织收入(毛收入)的分配
  从全国来看,基层组织收入的分配,不同的地区、各共和国和自治省之间, 容、项目和比例方面虽略有差别,但总的来说基本上是一样的。 在具体内 收入的分配,首先要完成法定义务,其次,保证扩大再生产的需要,再次,保证职工个 人收入逐步增加,不断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根据《联合劳动法》第110条规定, 基层组织的收入应分配于十二个方面(从略)。
  从法律规定的十二个方面可以看出,基层组织收入的分配,首先应保证完成它们对社会 应尽的义务,必须先扣除它们缴时本基层组织以外的各种费用,包括用于一般公共需要的费 用,全民防御和社会自卫费用,以及协议义务的费用。上述种种扣除的数额约占“毛收入” 的25―30%,即占总收入的10%左右。收入中的这部分扣除,通过缴税、捐款、自由交换劳 动、交纳会费等渠道,分别进入教、科、文、卫、社会福利组织,经济联合会以及其他自治 组织和共同体,作为他们的收入和活动费用;进入社会政治共同体(政府)、作为它的预算收 入。最后余下来的才是留归本基层组织的收入,即“纯收入”。纯收入约占“毛收入”的70― 75%,即总收入的20%左右。如工业联合企业“索科”1979年各种扣除占毛收入的31?1%, 纯收入占毛收入的68?9%;1980年各种扣除占毛收入31?2%,纯收入占毛收入的68?8%o 南斯拉夫实际生活中,各劳动组织、工人、学术界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都把法律 的规定通俗地归纳为两项,法定义务和协商(议)义务。属于法定义务的主要指公共和共同消 费,如国家行政、国防费,社会保险费,科学文化教育卫生费等。属于协商义务的如支付银 行利息,各种保险费,服务费,会费等。不仅联合劳动基层组织有此两项义务,就是劳动组 织、劳动共同体等也有此两项义务。
  联合劳动基层组织把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不经国家预算,而通过自由交换劳动进入科 学、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部门,即这些部门的经费不由国家提供,而由生产部 门、由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企业)提供的做法,南斯拉夫认为有许多好处:能减少中间层次 和环节;合理而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本,有利于充分调动各阶层、各部门广大群众办好各种事 业的积极性;改变了社会服务部门靠国家预算过日子的局面,勾通生产部门和科研文教等部 门的直接联系,使之达到联合、集中和统一,做到面向生产,面向实际,保证有关部门有精 通业务的领导和精悍的高水平的科研服务队伍;每年可拿出不少高质量的成果,有效地促进 了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
  从《宪法》和《联合劳动法》的规定以及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参与联合劳动基层组织 “收入”分配的,除基层组织本身外,还有其他社会法人,如社会服务部门的各种组织和自 治组织,各级社会政治共同体(政府),其他联合劳动组织和各种共同体。 基层组织收入中用于满足集体需要和一般社会需要的款项,应根据总的物质生产动态和 整个社会劳动生产力,在社会政治共同体计划所规定的范围内来确定。凡用于满足集体需要 的从基层组织收入中支付的款项,应根据劳动组织对总的物质生产和对整个社会劳动生产力 的增长所作的贡献,根据劳动组织对满足集体需要的能力,以及劳动组织对发展这种具体的 社会活动的特殊兴趣来确定。凡用于满足一般社会需要的从基层组织收入中支付的款项,应 根据经济能力,即整个社会劳动生产力所达到的水平来确定,并要与物质的和社会的发展需 要相一致,而这种发展又要与经济的可能性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长远利益相适应。还应考虑 与各劳动组织的能力、总的经济上的义务,以及它们取得的劳动成果相一致,以便确保劳动 者个人的和集体的需要与利益,满足扩大再生产的需要。同时,在确定用于满足集体需要和 社会一般需要的款项时,应没法创造条件让广大劳动者了解基层组织的能力及其发展需要。 为此,应把有关建议每年一次全部提交基层组织劳动者进行广泛而充分的讨论,并至少要有 30天的时间来做保证。
  基层组织收入中,由于在特别有利的自然条件和其他特别有利的情况下,如利用自然资 源的有利条件,市场上的有利地位,减少关税,根据主管机关的决定从收入和个人收入中减 少的义务(减少不是为增加个人收入)等等所获取的那部分收入,应单独做出规定,把它用 于扩大劳动的物质基础,或自治协议确定的其他用途,以消除生产中的“瓶颈”,来共同发展 生产能力。当法律没有规定这部分收入必须用于发展区、共和国和自治省的联合劳动的物质 基础时,就用于发展基层组织和劳动组织的物质基础。此外,把劳动和资金联合于劳动组织 或复合组织的基层组织的工人,可以通过他们协商制定的自治协议的规定,把归他们支配的 因特别有利条件而取得的那部分收入,全部或部分地投入集体储备基金或以其他方式用于发 展这些储备基金组织。
三、纯收入
  1、纯收入的意义
  基层组织的纯收入是指从收入中扣除对社会承担的各种义务后的剩余部分,即除去法定 义务、协商义务之后的剩余部分。这剩余的部分约占收入(毛收入)的70一75%,即占总收 入的20%左右。 ― 纯收入是归基层组织(企业)自行支配的部分,它对基层组织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纯 收入的多少及其分配直接关系到基层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每个职工的个人收入及其 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到基层组织扩大再生产及其发展方向;关系到各基层组织之 间以及其他自治组织和共同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还涉及到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之间 的相互利益关系。就是说,纯收入的分配既是本基层组织的事,同时又是其他基层组织以及 与其有关的组织的事。纯收入的这种特性显示出它在保证工人个人消费和积累方面的功能, “表现出管理劳动和管理工人手中的社会资本的统一性”。现行收入分配体制,把基层组织(企业)和劳动者作为支配纯收入的主要承担者,基本 主体,广泛参与调节社会分配的全过程。基层组织和工人之所以成为收入分配的主角,占主 导地位,能把过去归国家掌管的这部分剩余劳动收归自己支配,把国家管理扩大再生产的权 利收归自己掌握,是实行社会主义自治的结果,是经历了几十年的不断改革与发展才取得 的。整个过程充满矛盾和斗争,以及各派势力的多次较量。时至今日斗争仍未停息。
  2、纯收人的分配
  基层组织为了加速折旧,增加积累,往往把纯收入的一部分用作超过法定最低比率的折 旧费,以增加扩大再生产资金。余下的纯收入根据法律、自治协议及有关细则的规定,分配 为:①个人收入(即个人消费基金),②集体消费基金,③扩大再生产基金,④储备金。 前两项属于消费部分,约占纯收入的75%左右,后两项属于积累部分,约占纯收入的25% 左右。如工业联合企业“索科”1980年纯收入中用于消费的部分为79.7%,用于积累的部分 为20.3%。把纯收入分为消费与积累两部分充分体现出收入的经济职能。目前支配这两部分 收入的权利,已由分割状态汇为一体,都汇集于广大劳动者,他们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 者。“如果没有不断提高他自己、他的家庭以及整个社会的生活水平这种物质利益推动劳动 者,就不能指望劳动者作为一个合理的生产者去从事劳动”。同时又要“使劳动者日益感到, 他作为一个生产者,他的未来、他的社会地位以及他所在从事劳动、决定收入并取得个人收 入的劳动组织的未来,都取决于他关于收入使用的决定”。
  基层组织分配纯收入时,首先应制定自己的有关分配纯收入的原则和标准的自治协议。这 个协议应该同在劳动组织范围内与其他基层组织共同签订的有关原则和标准的自治协议相一 致。也不得同劳动组织范围以外的其他基层组织共同签订的有关协议相抵触。不得同其签订 的社会契约相矛盾。这些协议或契约保证了各劳动组织,不同行业和部门在分配问题上的协 调一致,防止个人收入过分悬殊,不利于工人阶级团结。基层组织关于分配纯收入的条例, 应经工人大会讨论,以多数同意的办法通过并施行。
  纯收入分配用于消费(个人收入和集体消费)的部分,应根据基层组织工人对自己现在 劳动、对社会资金的经营管理、在实现收入时所作贡献大小来确定。劳动者应根据自己的和 与之联合的其他组织的劳动生产率水平,根据经营管理自己的其他联合的资金方面取得的成 就,科技成果的运用,对市场条件的适应,以及有关自治文件的规定,拨出用个人消费和集 体消费的资金。
  用作个人收入(相当于我们的工资)的纯收入分配,首先要确保职工能获得有保证的最 低个人收入,以保障职工的起码物质生活不受影响。有保证的最低个人收入在各共和国和自 治省,在不同的年份都有所不同。一般参照前一年职工实际所得及物价变动等因素来确定, 如果某基层组织的纯收入无法保证最低个人收入时,就要动用储备金,不足时还可动用与之 联合的共同储备金,或社会政治共同体(政府)的储备金。基层组织在分配个人收入时,坚 持①若按工人计算的纯收入高于同行业、同部门,或高于劳动组织、复合组织工人的平均收 入水平时,除拨出高于平均水平的资金用于积累外,该组织的工人个人收入也可高于平均收 入水平。②反之,则低于平均水平。③发扬团结互助精神。
  纯收入分配中用作集体消费的资金,应纳入基层组织或劳动共同体的集体消费基金。此 项资金根据自治协议、社会契约和有关细则的规定,用于直接消费、或用于满足住房、伙 食、休养、娱乐、文化、创作的需要;以及其他集体消费的需要,如集体消费设施、建筑工 程和设备的投资。工人为了满足集体消费的需要,可将本基层组织的集体消费资金,同其 他基层组织、劳动共同体的集体消费资金,以及地方共同体、其他自治组织和共同体所掌握 的资金进行联合,去兴办共同关心的集体福利事业。
  工人为了保证在基层组织和整个社会中实现社会再生产,即保证基层组织作为“社会收 入循环的开始和结束”的地位与作用,和作为“社会扩大再生产资金循环的开始和结束”的 地位与作用,以及保证实现自治协议、社会契约和自治社会计划所确定的发展目标,基层组 织的工人在分配纯收入时,应根据自己所从事活动的性质及其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与作 用,分出一部分纯收入,用于发展和扩大物质基础,用于建立和补充储备金。把纯收入的一 部分用于积累,这是工人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和责任。这是经济发展合乎规律的需要, 也是经济本身存在的必要前提和条件:。拨出用作扩大物质基础的纯收入,首先应用于使生产 资料或劳动工具现代化和更新,用于扩大生产能力和其他劳动能力,用于新建项目和工程, 用于推动科学技术发展,还可用作基层组织自身的流动资金等。基层组织可把自己的扩大再 生产资金,同其他基层组织、劳动组织、复合组织、劳动共同体的资金进行联合,形成数目 更大的用于发展和扩大劳动物质基础的共同基金。
  基层组织的工人有义务和责任用纯收入的一部分建立自己的储备金。其数额视基层组织 所从事活动的性质及经营中存在的差别而定。以达到和保持业务的稳定性,以及工人的物质 保障和社会保障为准。但必须保证达到法定的最低数额。储备金用于弥补经营亏损,或发生 特殊经济困难,或正当基层组织采取整顿措施时,因生产变动减少工人数目时,需要对工人 进行再训练、改行和就业的费用,或弥补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或因担保而承担的义务以及 法律所规定的其他用途。基层组织的工人可以把自己的储备金,同其他劳动组织和共同体 的储备金相联合建立共同的储备基金。也可同自治利益共同体的资金相联合用于就业。如果 法律或社会政治共同体议会依法做出的决议中有规定时,此项储备金可联合成该社会政治共 同体所在地区的共同储备基金。
四、个人收入
  纯收入中扣除集体消费、扩大再生产和储备金后,所余部分就是个人收入,或称“个人 毛收人”。 南斯拉夫在废除固定工资制,取消统一工资等级、统一工资标准后,不再采用古典的 “工资”范畴。而用“个人收入”来代替。这不单是名词的变换,而是反映了现存收入关系 的本质特征,表明已不存在支付“工资”的人和领取“工资”的人,它符合联合劳动体制的 需要和要求,体现出工人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南斯拉夫把制定个人收入的标准和 分配办法的权利交给劳动者和“企业”。“企业”有权制定本“企业”的《个人收入分配条 例》,条例强调多劳多得,反对平均主义;条例不仅顾及现在劳动,还要考虑过去劳动,对职 工过去劳动的多寡给以一定的补偿。
  个人收入是“企业”已实现的现金总收入的一部分。“企业”总收入增多个人收入也就增 多,反之,总收入减少,职工个人收入要受到影响。总收入是否增多,取决于职工个人劳动 成果,取决于所在“企业”经营成果和同其他“企业”共同经营的成果,以及成果能否通过 市场获得社会承认。这样,企业经营好坏,方向是否正确,产品能否畅销,收入能否增加, 直接关系到每个职工的个人利益。任何浪费、停工、不守纪律、不负责等等都将直接影响个 人收入。正是由于个人收入与企业经营成果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才激发出工人的劳动积极 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充分挖掘出潜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促使国民经济迅速发展。 综上所述,南斯拉夫“企业”收入分配已初步形成独具特色的一套办法。但不能说目前 的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状况,以及利益、物质鼓励,保证工人最低个人收入,相互支援等 原则的贯彻已经很理想了。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南斯拉夫正为“建立一个把收入全面分为 积累部分和消费部分的稳定体制”而努力奋斗。
劳动组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合劳动基层组织联合而成。《南斯拉夫经济制度》第225页、人民出版社。以上各条参见《联合劳动法》第46、47、57条和〈关于收入和纯收人分配细则〉第3、4条。《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第17条,人民出版社。《联合劳动法》第105条。《南斯拉夫经济制度》第226页,人民出版社。爱?卡德尔《联合劳动法草寒的思想,社会政治经济方针》《社会主义》1976年第4期。(南)《长期经济稳定纲领的基本原则》。《联合劳动法》第118条。《联合劳动法》第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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