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有多少叫朱兰质量螺旋曲线人名

请问中央1台下午播的韩剧叫什么名字_百度知道
请问中央1台下午播的韩剧叫什么名字
12:35今日说法13:13电视剧:唐突的女人26 第26集剧情  朱明和奎振大吵起来,说曾在仓库救自己的世彬是命运般爱情。正在社长室门外听到父子吵架的顺英大吃一惊。顺英准备去仙人掌农场。恩实对世彬感到不安,问她如果朱明不能负责怎么办。世彬在洪女士面前含着泪拜……14:04电视剧:唐突的女人27 第27集剧情  顺英告诉世彬自己有可能把救朱明的人是自己的事情说出来,让世彬感到不安,她警告顺英不要在朱明周边出现。顺英忠告世彬要真实地爱一个人。奎振叫来朱明和世彬,他告诉世彬自从朱明和她交往之后便无心工作,……14:53电视剧:唐突的女人28 第28集剧情  万吉看到脸色煞白的顺英,对恩实和世彬说去求顺英原谅,恩实和世彬大跳着说不可能。奎振听到朱明和世彬要结婚后一口拒绝。深思之后顺英对恩实表示要搬出去住。世彬拿着花来祝贺朱兰的展览会,但朱兰拿到花后……15:44电视剧:唐突的女人29 第29集剧情  敏子问顺英搬出来的原因。恩实为世彬的嫁妆感到苦恼,见万吉每天喝酒后担心顺英,忠告他要忘记顺英。世彬来到朱明的家,她拜托朱兰今后要遵守姑嫂之间的礼仪,朱兰听后哭笑不得。世彬问顺英自己结婚之后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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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唐突的女人。
你好,是唐突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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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请问这是什么植物?叫什么名字?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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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个是石蒜科植物文殊兰,学名Crinum asiaticum多年生粗壮草本,鳞茎球形。叶20-30片,带状,长0.9-1.2m。边缘波状,淡绿色。花葶直立,花10-20朵组成伞形花序,傍晚时发出 芳香。花被裂片白色,线形,雄蕊淡红色,花药线形,顶端渐尖,子房纺锤形。果近球形,直径3-5厘米,通常有1颗种子。多分布于华南地区,常生于海滨地区或河边沙地。叶、根药用,有行血散瘀,消肿止痛之效;可治疗跌打损伤,疯热头痛,热毒疮肿等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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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国文殊兰【类别】石蒜科多年生草本【别名】白花石蒜、十八学士、 罗裙带、 水蕉、朱兰叶、 海蕉、 曼陀罗华【拉丁名】Crinum asiaticum var sinicum (Roxb.ex Herb) Baker
狗尾巴花,不好看,要产生二氧化碳,不产生氧气的坏蛋花花。。。。。
文殊兰。石蒜科,文殊兰属。佛教五树六花之一。
石蒜科植物文殊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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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大家帮我看看那个名字好,朱吟慈,朱孝慈,朱俊彦,朱兰因,朱鹤侣,朱庭训,朱墨林,朱怀瑾,朱若尧,_百度知道
大家帮我看看那个名字好,朱吟慈,朱孝慈,朱俊彦,朱兰因,朱鹤侣,朱庭训,朱墨林,朱怀瑾,朱若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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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尊敬的朱市长  我是徐晓玲的父亲,今年5月31日已经给您写过报告。  寿光市供电公司不顾中央三令五申,公然采取停水、停电、、恐吓、骚扰等逼迁手段,明目张胆地强拆公民住房,这种无法无天的行为令人发指。我迫切希望领导在百忙之中率新闻媒体立即到现场看一看惨不忍睹的场面,了解一下我女儿处在一种什么样的极其悲烈的生存环境。女儿因婚姻失败,精神遭受挫折,长期患病,工作也没了,仅靠微薄的下岗补贴活着,如果房子没有了,孩子以后的日子可怎么过啊!这不是雪上加霜吗?女儿拖着病体,多次去信访局反映、投诉,都无济于事,已多次产生轻生的想法。女儿的命运为什么如此凄惨,这不是要孩子的命吗?我相信领导和新闻媒体看了以后也会对此表示极大地愤慨,对寿光市供电公司这种惨无人道的罪行不得不采取行动。  迫不得已,我再次麻烦领导,救救我可怜的女儿吧!  一 非法强拆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并按国家规定给我女儿合理的住房安置。对我女儿因非法强拆住房问题遭受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给予赔偿。   二 维护法律的尊严,对藐视法律的肇事者予以严惩。  
对无视平民死活、无视法律尊严的寿光市供电公司的领导们来说,也许这些要求太低太低,但只要保证一个平民做人的资格,即所谓起码的人权,只要体现法律的尊严,唤起肇事者的良知,我们已经很满意了,那真是谢天谢地。  
最后,请问朱市长,对中央的规定,寿光市人民政府执不执行?对寿光市供电公司非法强拆公民住房的罪行,寿光市人民政府是怎样一个态度,我们焦急地等待您的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徐振元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正义呼声1-6-23 15:45:26   尊敬的朱市长  我是徐晓玲的父亲,今年5月31日已经给您写过报告。  寿光市供电公司不顾中央三令五申,公然采取停水、停电、、恐吓、骚扰等逼迁手段,明目张胆地强拆公民住房,这种无法无天的行为令人发指。我迫切希望领导在百忙之中率新闻媒体立即到现场看一看惨不忍睹的场面,了解一下我女儿处在一种什么样的极其悲烈的生存环境。女儿因婚姻失败,精神遭受挫折,长期患病,工作也没了,仅靠微薄的下岗补贴活着,如果房子没有...........  -----------------------------  
  可怜的女子,坚强起来,好好爱惜自己的生命,会有个家的。阿弥陀佛!!
  可恨,可怜,可叹!  法律何在,正义何在,人权何在?!  强烈的愤慨!!!
  都什么社会了,还会有这等事儿发生?还让百姓活不?领导啊,您听听百姓的呐喊吧!!!
  @WFLQ人
21:32:00  都什么社会了,还会有这等事儿发生?还让百姓活不?领导啊,您听听百姓的呐喊吧!!!  -----------------------------  可悲啊!
  @WFLQ人
21:32:00  都什么社会了,还会有这等事儿发生?还让百姓活不?领导啊,您听听百姓的呐喊吧!!!  -----------------------------  @WFLQ人
21:34:00  可悲啊!   -----------------------------  国家明文规定不能强拆,难道要造反吗?头上的乌纱帽快掉了!
  他妈那巴子的,这是一位老父亲无奈的呐喊      呐喊
  我们鼎鼎大名的蔬菜之乡竟然发生这样的事情?不可思议,不过供电公司公园西的房子还真在拆,好像还有一座楼没有拆完,寿光人民团结起来,不能让这些丧尽天良的人欺负一弱女子,寿光之大难道就没有她容身之地?      真想骂人,不,骂狗
  寿光作为胡总书记的联系点,竟然会发生这样的违法事件,当地政府竟然不闻不问,真是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中纪委将重点查处株连式等强制征地拆迁行为.cn
新京报     据新华社电 记者24日从中央纪委获悉,中央纪委、监察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集体土地拆迁参照新《拆迁条例》      通知指出,今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      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要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查处非法逼迁、行政强拆等行为      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查处非法逼迁、行政强拆等行为          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好大的胆子,竟然公开和中纪委作对,是不是官官勾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部分残不忍睹照片
  可怜的女子,寿光供电公司这么大的一个公司欺负一个弱女子。不配拿慈善企业奖。市领导应该替女子主持公道,有良知的都来顶啊。
  可怜的女子
  致山东省寿光市朱兰玺市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朱市长    我是徐晓玲的父亲,今年5月31日已经给您写过报告。    寿光市供电公司不顾中央三令五申,公然采取停水、停电、、恐吓、骚扰等逼迁手段,明目张胆地强拆公民住房,这种无法无天的行为令人发指。我迫切希望领导在百忙之中率新闻媒体立即到现场看一看惨不忍睹的场面,了解一下我女儿处在一种什么样的极其悲烈的生存环境。女儿因婚姻失败,精神遭受挫折,长期患病,工作也没了,仅靠微薄的下岗补贴活着,如果房子没有了,孩子以后的日子可怎么过啊!这不是雪上加霜吗?女儿拖着病体,多次去信访局反映、投诉,都无济于事,已多次产生轻生的想法。女儿的命运为什么如此凄惨,这不是要孩子的命吗?我相信领导和新闻媒体看了以后也会对此表示极大地愤慨,对寿光市供电公司这种惨无人道的罪行不得不采取行动。    迫不得已,我再次麻烦领导,救救我可怜的女儿吧!    一 非法强拆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并按国家规定给我女儿合理的住房安置。对我女儿因非法强拆住房问题遭受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给予赔偿。     二 维护法律的尊严,对藐视法律的肇事者予以严惩。     对无视平民死活、无视法律尊严的寿光市供电公司的领导们来说,也许这些要求太低太低,但只要保证一个平民做人的资格,即所谓起码的人权,只要体现法律的尊严,唤起肇事者的良知,我们已经很满意了,那真是谢天谢地。     最后,请问朱市长,对中央的规定,寿光市人民政府执不执行?对寿光市供电公司非法强拆公民住房的罪行,寿光市人民政府是怎样一个态度,我们焦急地等待您的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徐振元     日  
  不会上传图片,都在社区相册里
  市领导应该替弱女子主持公道,国家明文规定不能强拆,非法强拆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并按国家规定给合理的住房安置。可怜的女子,坚强起来,好好爱惜自己的生命。相信一定会有主持正义的人。  
  可怜的女人,和谐的国度到处都有这种事情发生。连自己的住房都不能保障,何谈保家卫国?
  北京朝阳区副区长刘希泉被批捕 主管拆迁工作
  昨天,由北京市信访办和零点集团成立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独立观察与对策研究中心揭牌。据了解,这是国内首家社会矛盾研究机构。当天这一中心发布了首个调查研究成果——社会对城市拆迁不满,主要是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  
  供电公司简直太可恶了,强制拆迁,也不知道政府是干什么的,什么也不管!
  夫妻双方的问题何必怪罪他人,造谣啊
  夫妻双方的问题何必冤枉他人
  太可怜了,简直就是欺负人,还让人活不?
  【核心网事】网曝全国多地“天价”收费机场高速公路      单程29公里,双向收费每次20元,也就是每公里收费0.69元,南京机场高速公路比起江苏省物价局高速公路每公里收费标准0.45元超标逾50%——网民指出,这样的高速公路收费绝不是全国“独一份”,各地网民纷纷“晒”出了当地的机场高速公路“天价”收费:“南京机场高速收费贵?南昌人民笑了”“哈尔滨机场高速公路双向收费到了该治理的时候了”“武汉人在哪里?有木有曝一下机场高速收费”……      “南京机场高速收费贵?南昌人民笑了”的网帖爆料称,南昌昌北机场不到10公里,双向收费每次15元,每公里收费超过1.5元,是南京机场“天价”高速公路的近两倍。      “哈尔滨机场高速路收费比南京还高!”黑龙江网民“大肚男”爆料称,哈尔滨机场高速25公里,双向收费每次20元,比南京机场高速距离短收费却一样,实在是“不得不淡定”。      “超高收费标准超低速,尽在武汉机场高速。”武汉网民“黑山咖啡”在猫扑论坛上发帖称,“武汉天河机场高速公路共计17公里,其中有5公里是武汉市政府投资修建,剩余不过12公里,五座小车双向收费每次15元。”网民“Nice”在微博中说:“去(武汉天河)机场中途到盘龙城下去办事,出口收费15元,再从入口进来去机场又重复收费15元。我说全程收费15元,为何重复收费,收费员理直气壮地说,你可以投诉。真霸气!”      【记者调查】“天价”收费的机场高速公路“一山更比一山高”      针对网络上热议的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兵分几路分别实地调查了多地机场高速收费的情况。      ——南昌昌北机场高速:每公里收费超过1.5元 超标逾250%      “中国网事”记者调查了解到,南昌昌北机场高速公路全程不到10公里,实行双向收费,来回收费共计30元,计算下来每公里收费超过1.5元。而根据2004年开始实施的江西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一类客车每公里收费为0.4元,以此计算,南昌机场高速公路超标逾250%。      江西省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处长彭继兴在接受“中国网事”记者采访时表示,网上关于昌北机场收费问题的已引起相关部门关注,由南昌市政府起草的关于将昌北机场高速公路改为单向收费的意见报告日前已经上报给江西省政府。      江西省交通厅宣传处负责人熊昌军表示,江西省正在按照国家5部委联合下的通知要求开展收费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工作,目前还在调研并制定方案,昌北机场高速的收费问题也在统筹考虑中。      对于网帖反映的昌北机场高速收费过高的质疑,江西省交通管理部门一位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此段高速公路运营时间较早,当时还没有高速公路的统一收费标准,因而采用按照趟次收取的方式。      ——哈尔滨太平机场高速:收费似“打劫” 没钱休想过      “中国网事”记者来到哈尔滨太平机场高速收费站,发现哈尔滨机场高速双向收费每次20元。尽管经营方称收费路段为30.5公里而非网民指出的25公里,但根据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小型车每公里0.45元左右的收费标准,每公里近0.66元的机场高速还是“超标”逾45%。      “想要去哈尔滨机场只有这一条路通行,你想坐飞机就只能接受‘雁过拔毛’的‘被打劫’。”哈尔滨私家车主陈先生说。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市民对哈尔滨机场高速“超天价”收费不满,这条公路更曾经因为收费而“背负血债”。哈尔滨市民刘先生对此记忆犹新,他介绍说,2004年哈尔滨市急救中心一辆“120”急救车在出诊急救时被收费站“扣留”,要求急救车缴纳30元过路费和相关罚款,最终只好由患者家属自行驾车送往医院,但患者杨桂珍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黑龙江省交通厅财政处处长张志权告诉记者,虽然机场高速的收费里程实为30.5公里,但相对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小型车每公里0.45元左右的收费标准“确实有点高”。      黑龙江省物价局经营收费管理处副处长张伟军也坦承“单程20元的收费标准有些高”。他表示,物价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排查,加强对企业的成本价格监测,并通过召开价格听证会等方式要求企业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武汉天河机场高速:上一次就收一次钱 重复“天价”收费真“霸气”      “中国网事”记者调查证实,共计17公里的武汉天河机场高速公路,其中5公里是武汉市政府投资修建,实行双向收费,每次小车15元,中巴车20元,客车和货车30元至50元不等。也就是说,对小车而言,以12公里计算,每公里相当于1.25元,相对湖北省物价局高速公路每公里0.4元左右的标准超标逾200%,即使以17公里计算,也相当于每公里0.88元,超标逾100%。      事实上,2006年,国家审计署公告就指出,武汉市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比当地同等级公路高出1.1倍,年多收取通行费1.15亿元。而记者调查证实,武汉机场高速确实“只要上一次就收一次钱”,中途下高速再返回就要重复收费。      武汉市物价部门回应表示,武汉机场高速收费高于普通高速有其合理的一面。武汉机场高速严格来讲不是高速公路,属于机场专用通道,因而比其他高速公路收费“高一些”。由于是机场专用通道,其收费不是按里程收取的,而是按次数收费。      物价部门解释,机场高速的收费标准未按普通高速公路进行收费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机场专用通道没有普通高速公路的规模效应,进出机场的车流量小,大货车少,二是机场路建设之初资金严重不足,投资的香港公司归还利息负担沉重,      【反应链接】治理公路收费乱象须抓典型重拳出击      记者调查显示,我国不少机场高速公路因其“只此一条路”的天然垄断性,已然成为乱收费的“重灾区”。      复旦大学教授顾晓鸣认为,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方有成本回收的要求,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对已经还清贷款的公路出于私利,还进行收费,就是对公权力的滥用和对公民土地使用权的侵犯。”他建议,收费标准的核算和定价都需要有专门的部门进行测算,然后在这个基础上进行监管。      相关专家还建议,政府应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对明显不合理的收费乱象,重拳出击,对群众呼声高的道路进行专项整治,“还路于民”。      不少网民呼吁,已经开始展开的全国收费公路清理专项行动应该抓住一些典型进行集中整治,一方面让群众看到中央的决心,令一方面也促动其他地方迅速行动起来认真坚决公路超标准收费问题。(记者周蕊、涂超华、邹大鹏、熊金超采写)    
  此事已引起中央高度关注。
  中央不日就会对此事展开调查,彻底追究具体责任人。
  近日,一则“山西永和县副县长冯双贵4名亲属夜闯民宅,大打出手,将人捅成重伤”的帖子在网上流传。发帖人称,参与施暴的冯双贵次子冯源在打人过程中宣称:“我爸是县长,在永和我爸就是国法……”永和县公安局称,网帖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新华网6月23日)    “我爸是李刚”的余波尚未散尽,“我爸是县长”的叫嚣再次袭来。虽然当事人否认说过“我爸就是国法”,但其行为足以说明他们的嚣张,此案能否公正办理也令人担忧。    帖子称,由于伤势严重,当地无法医治,受害人柳文被送往临汾市抢救,途中由于失血过多,柳文一度昏迷。经过治疗,目前柳文左腿伤势仍然严重,大腿以下有时没有知觉,但司法鉴定的结果只是轻伤——果真如此,用得着连夜送往临汾市吗?永和是离临汾最远的一个县,距离在100公里以上呢。    转眼一看办案单位,不能不让人产生联想:冯双贵是分管政法的副县长,县公安局正在其分管的范围内,让县公安局来办这个案子,就相当于“左手查右手”——永和县公安局在伤情鉴定中会不会故意“从轻”呢?    临汾市纪检委有关负责人说,通过“调查冯双贵的通讯记录等方式”得出的“结论”是:冯双贵非背后指使人;冯双贵没有利用特殊身份对公安机关施加压力……没有“通讯记录”就没有指使吗?这样的“结论”实在可笑。作为分管公安的副县长,他还用专门“施加压力”吗?在当今中国,“顶头上司”什么都不说,县公安局长也知道该怎么办!    帖子还称,事发后当地公安不予立案,受害人家人找到县主要领导并下跪,公安局才勉强开始办案。临汾市纪检委负责人称,公安机关在事发后半小时内即介入案件,而打人事件发生在晚上10时许——永和县公安局的办案效率真有那么高?事发1个多月了,如此“高效”的永和县公安局为什么还没有将此案移交检察院呢?    当然,上述疑问只是基于常理的判断,最终还是要由司法机关说了算。但办案机关与当事人亲属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使永和县公安局失去了基本的公信力。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此案要得到公正的办理,至少应该摆脱冯双贵的控制范围。  
  天理啊
  现在都成什么社会了,山西永和县副县长冯双贵4名亲属夜闯民宅,大打出手,将人捅成重伤;我爸是李刚;我爸是县长;我爸就是国法叫的多嚣张,太气人了近日,一则“山西永和县副县长冯双贵4名亲属夜闯民宅,大打出手,将人捅成重伤”的帖子在网上流传。发帖人称,参与施暴的冯双贵次子冯源在打人过程中宣称:“我爸是县长,在永和我爸就是国法……”永和县公安局称,网帖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新华网6月23日)    “我爸是李刚”的余波尚未散尽,“我爸是县长”的叫嚣再次袭来。虽然当事人否认说过“我爸就是国法”,但其行为足以说明他们的嚣张,此案能否公正办理也令人担忧。    帖子称,由于伤势严重,当地无法医治,受害人柳文被送往临汾市抢救,途中由于失血过多,柳文一度昏迷。经过治疗,目前柳文左腿伤势仍然严重,大腿以下有时没有知觉,但司法鉴定的结果只是轻伤——果真如此,用得着连夜送往临汾市吗?永和是离临汾最远的一个县,距离在100公里以上呢。    转眼一看办案单位,不能不让人产生联想:冯双贵是分管政法的副县长,县公安局正在其分管的范围内,让县公安局来办这个案子,就相当于“左手查右手”——永和县公安局在伤情鉴定中会不会故意“从轻”呢?    临汾市纪检委有关负责人说,通过“调查冯双贵的通讯记录等方式”得出的“结论”是:冯双贵非背后指使人;冯双贵没有利用特殊身份对公安机关施加压力……没有“通讯记录”就没有指使吗?这样的“结论”实在可笑。作为分管公安的副县长,他还用专门“施加压力”吗?在当今中国,“顶头上司”什么都不说,县公安局长也知道该怎么办!    帖子还称,事发后当地公安不予立案,受害人家人找到县主要领导并下跪,公安局才勉强开始办案。临汾市纪检委负责人称,公安机关在事发后半小时内即介入案件,而打人事件发生在晚上10时许——永和县公安局的办案效率真有那么高?事发1个多月了,如此“高效”的永和县公安局为什么还没有将此案移交检察院呢?    当然,上述疑问只是基于常理的判断,最终还是要由司法机关说了算。但办案机关与当事人亲属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使永和县公安局失去了基本的公信力。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此案要得到公正的办理,至少应该摆脱冯双贵的控制范围。  则是
  我怀着无比沉重的心情读完了,太压抑了,什么世道,可亲可敬的老父亲,本应该享受天伦之乐,却拿起手中的笔为女儿申冤,寿光的领导,醒醒吧
  2002年5月,原告李某诉被告其夫金某离婚一案,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其财产用于偿还共同债务后,将该债务进行了分割,由原告李某承担17384.70元,被告金某承担1688.65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此后,李某经过多方努力,还清了自己承担的全部债务,而金某则因无法还债躲避他乡。2004年底,该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再审,在认定事实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维持了准予离婚等原一审判决的所有五项内容,增加一项判决为“原审原、被告在婚续期间共同所欠债务,除原审判决各自偿还的外,双方应承担所欠债务的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对李某正在经营的物资进行了查封和拍卖,以偿还原审已分割给被告金某承担的所欠债务。李某不服,提起申诉。    
评析:    
该再审判决是完全错误的。原因是适用法律错误。再审判决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则人民法院判决……”原一审判决符合本条规定精神,符合公平负担精神,无疑是正确的。故此案不应提起再审。再看《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看来,再审判决关于“连带责任”上说源自这里,再审判决认定原审原、被告共同“侵权”了。那么,什么是侵权,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条第二款规定得十分清楚,所谓侵权就是指因为过错侵害人他的财产或者人身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原审原、被告的欠款问题属合同未履行问题,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并恰恰将此案问题跟侵权行为严格区分开了。原审原、被告的合同履行问题是债权关系,债权是一种相对权,而侵权行为侵犯的是债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主要是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绝对权。因此,再审判决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将原审原、被告所负债务视为不法侵权行为就是完全错误的了。    
  近日,安源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案件争议的焦点是丈夫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现该房屋的分割问题。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合议庭中形成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对婚前个人财产的界定来看,双方所争议的房屋是在婚前所购买,丈夫购买所办贷款应视为其在婚前所欠债务。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该债务的,应视为对其婚前个人债务的偿还,由丈夫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给付妻子共同偿还部分款项;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房屋为丈夫在婚前按揭贷款所买,应作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对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应视为对婚前个人债务的偿还,由丈夫拿出这部分钱的一半。另外由于房屋增值的实际情况,对房屋增值部分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在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对于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偿债的房屋分割问题,我国的《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均未作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为了维持婚姻的稳定性,防止一方以结婚等手段来侵占财产,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在此笔者将试分析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偿债的房屋分割问题。     
一、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偿债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关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我国法律共设置了两种情形:一是原始取得,二是继受取得。     
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主要包括依法建造房屋、依法没收房屋、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等方式取得。     
房屋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其主要包括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相互交换、继承等方式取得。     
本案中,丈夫通过按揭贷款方式与开发商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与银行之间形成抵押贷款合同法律关系,其通过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只是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受到限制,故本案可以认定丈夫在婚前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争议的房屋应为丈夫所有。     
二、对妻子婚后参与偿还购房行为的认定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丈夫,但其在购房时同时形成的银行按揭贷款,由于这部分贷款系婚前所借故应当属于婚前个人债务。关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丈夫个人债务的行为,应视为两人将夫妻共同财产填补了丈夫婚前个人债务。如果没有这笔债务的存在,夫妻二人将存在相应债务的财产,故在两人夫妻关系解除时由丈夫给付妻子该笔财产的一半。     
三、对于房屋在婚后增值部分所有权的归属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房屋在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以上范畴,笔者认为该部分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1、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购房行为应视为一种投资,由此而生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从《婚姻法》区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来看     我国《婚姻法》区分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是为了防止不劳而获和利用婚姻手段谋取他人财产的不良行为,保护婚前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创建和谐的社会环境。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建,笔者认为应将婚前房屋婚后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3、从法律的实施效果来看     
法之所以被人们所遵守,不仅因为它的强制性,同时也因为它的公平公正性,通过法的实施,人们合理的利益受到保护,人们合理的期望能够实现,即法实施的社会效果能得到人们的首肯。     
房屋作为人们生活的重要财产,可能倾其一生才能得到一栋房屋,稍有处理不当将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效果。本案中,如果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作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话,将因婚后另一方的行为带来两种不同的法律效果,不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也不利于对弱者利益的保护。故笔者认为将婚前房屋婚后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更为合理,更能兼顾公平公正,取得良好的法律社会效果。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房屋所有权应属丈夫所有,丈夫同时应给付妻子婚后还款和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    作者:安源区人民法院 九一 德建    
  陈秀芬(女)和李其何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李洁。婚前李其何有坐落在宁海县桃源街道唐安李村四间平房、一间附房,婚后双方将四间平房中的东首二间升建了楼上一层。日双方在宁海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1.双方现居住房屋归儿子李洁所有。2.乙方(陈秀芬)愿意付给甲方(李其何)现金5000元,其中包括还给陈为东债务3000元。3.儿子李洁已有独立生活能力。    
  日陈秀芬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陈秀芬和李其何在日订立的离婚协议中的第一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现要求分得坐落在宁海县桃源街道唐安李村二间两层砖混结构楼房、两间平房、一间附房中的两间平房与一间附房。    
  李其何不同意变更双方于日签订的离婚协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陈秀芬和被告李其何于日签订并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该房屋归儿子李洁所有。现原告要求分割该房屋,但是没有提供有效证据。综上,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秀芬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陈秀芬不服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称:1.原审法院程序违法,违反审理期限的规定。2.诉争之房产应视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3.原审法院认定讼争房屋已赠与子女不可撤销属误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答辩称:1.原审扣除鉴定时间并不存在超审限的违法情形。2.讼争房屋是被上诉人的婚前财产。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于日离婚,并就财产分割作出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故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上诉人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重新分割财产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鉴于在原审期间,被上诉人提出过司法鉴定,故上诉人诉称原审法院在程序上存在超审限的违法情形,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采信。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正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适用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财产分割协议与身份关系有关,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但是也不能忽视的是,财产分割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同样应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否则,婚姻法及相关法律中未对财产分割协议做出规定的部分,则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二、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的效力    
  《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共同的房屋赠与第三人(双方当事人之子),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该财产赠与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    
  三、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反悔的处理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赠与,但其与一般的赠与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一般的赠与行为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财产处分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协议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      
  帮上啥忙,占几则婚姻法,好好读读,或许有帮助啊
  裁判要旨   
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及抵押借款合同,并 以个人财产支付了购房首付款,且婚后房产登记于购房人名下,离婚时宜将该房屋视为购房人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房贷,应视为另一方帮助购房 人偿还债务,但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购房款的比例等因素,由购房人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案情    
沈 霞与钱明磊于200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日登记结婚。钱明磊于日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出售合同,购买了位于本市普 陀区的一套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价款为人民币255036元。房地产公司则于日收到钱明磊支付的房屋首付款人民币75036 元。日,钱明磊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签订商业贷款合同,共借款人民币180,000元用于支付购房款余款。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受 理日期为日。日,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钱明磊名下。截止至2009年12月,关于系争房屋的商业贷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86618.63元。双方一致认可系争房屋现值为人民币1,176,000元。    
2010年1月,沈霞起诉要求判决离婚,对本市真金路250弄34号302室房屋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半分割。钱明磊辩称,同意离婚,系争房屋属于被告个人财产,不同意各半分割。    
裁判    
上 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适当照顾女方的权益,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系争房屋是被告婚前 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及抵押借款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了购房首付款,房屋登记受理日期亦在婚前,且婚后房产登记于被告名下,离婚时宜将该房屋视为被 告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应认定为被告的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房贷,应视为原告帮助被告偿还债务。但由于这部分财产已包含在房屋实 际价值中,且产生了增值,故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购房款的比例等因素,由被告对原告予以补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沈霞与被告钱明磊离婚;二、房屋归被告钱明磊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钱明磊负责偿还,被告 钱明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霞房屋补偿款人民币24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钱明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在二审审理中撤回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日裁定准许上诉人钱明磊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评析    
我 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采取“一般以财产取得时间为准,以财产性质为例外”的原则。房屋登记在婚后的,并不必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 定了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5种情形,其中有两种情形概括性较强:“一方的婚前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使得审判实务中对跨越婚前婚后的财产是个 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定性。    
本案中,被告婚前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通过银行贷款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履行 了购房合同。此购房合同具有债权效力和物权效力,且是分阶段发生的。购房合同的债权效力即交付请求权和登记请求权,仅基于合同即可发生;而购房合同的物权 效力即物权变动的效力,则基于合同法律行为和履行登记手续的事实。结合本案事实可知,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在婚前已发生债权效力。由于房屋登记部门在原、被 告结婚登记前一天受理被告的房屋登记申请,数十天后方核准系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故购房合同的物权效力发生原、被告婚后。通过上述购房合同分阶段生效的 法理分析,可以看出系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具有必然性,从房屋买卖、登记的实践来看,购房合同物权效力的发生也是符合逻辑的。被告基于购房合同享有的债权 系婚前取得,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被告依据购房合同,办理房屋登记申请等相关手续,从而获得了房屋物权,此物权是被告享有债权的自然转化,应认定为被告一方 的财产,在离婚诉讼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种做法也是符合“夫妻运气共有”的法律格言的。    
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 的分割应体现出婚姻法的伦理属性,分割方案应有助于夫妻同甘共苦、相互扶助,倡导夫妻关系永久存续,合理有效实现家庭的各项经济职能,而不能仅仅注重经济 效益。本案中,系争房屋是原、被告婚房,婚后双方居住多年,一般情况下,可以认为原告有长期居住、甚至居住一生的预期。在居住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夫妻一般 将精力投入到子女教育等家庭生活中,即使进行投资,往往也不会储备离婚后的居住用房。如果将婚后夫妻一方参与还贷按类似借款处理,是不符合参与还贷方的预 期的,且会对家庭的凝聚力产生消极作用。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房贷,虽可视为帮助被告偿还债务,但由于这部分财产已包含在房屋实际价值中,且产生 增值,故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购房款的比例等因素,由被告对原告予以补偿,而不能仅返还已偿还房屋贷款的一半给原告。    
本案案号:(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525号;(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283号    
案例编写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岑华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王飞    
  太可怜了,简直就是欺负人,还让人活不?
  市领导应该替弱女子主持公道,国家明文规定不能强拆,非法强拆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并按国家规定给合理的住房安置。可怜的女子,坚强起来,好好爱惜自己的生命。相信一定会有主持正义的
  怀着无比沉重的心情读完了,太压抑了,什么世道,可亲可敬的老父亲,本应该享受天伦之乐,却拿起手中的笔为女儿申冤,寿光的领导,醒醒吧!
  我国的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先补偿后拆迁,你就应该不要怕寿光市供电公司,据理力争,我看了您发的照片,很是气愤,还真有人还在屋里居住,就强请拆迁的事件来,支持您为女儿讨回公道,严惩丧尽天良的坏蛋们!
  摇摇欲坠的楼房里住着一可怜的女子,想想好心疼,万一楼房塌了怎么办?到那时有人会吃不了兜着走的    
  现在什么情况了?  
  世上还是好人多,可怜的女子,不要悲伤,会有良知的记者拿起录像机,拍下惊人的镜头,为你讨回公道。
  山东寿光是我向往的地方,人民富裕,怎么还有这等让人伤心落泪的,寿光市供电公司怎么这样惨无人道,你们有住房吗,实在不行,让这位弱女子到你们家去避避难吧,所有的人都担心楼会塌,是吗,我想哭!太难受啦!可怜!呀!!!!!
  @won1234ABC
20:17:00  可怜   -----------------------------  谢谢关注
  @完美1-6-23 20:47:00  可怜的女子,坚强起来,好好爱惜自己的生命,会有个家的。阿弥陀佛!!   -----------------------------  谢谢,人间自有公正在
  @走过de秋离
21:29:00  可恨,可怜,可叹!  法律何在,正义何在,人权何在?!  强烈的愤慨!!!  -----------------------------  谢谢关注
  @WFLQ人
21:32:00  都什么社会了,还会有这等事儿发生?还让百姓活不?领导啊,您听听百姓的呐喊吧!!!   -----------------------------  感谢,迫切希望领导能解决
  @想我的521
08:31:00  可怜的女子,寿光供电公司这么大的一个公司欺负一个弱女子。不配拿慈善企业奖。市领导应该替女子主持公道,有良知的都来顶啊。   -----------------------------  谢谢关注
  可恨,可怜,可叹!    法律何在,正义何在,人权何在?!    强烈的愤慨!!!  
  不知道说什么好,希望这件事情能更加有影响,让恶者不得逍遥,让怜者得以安然    各位网友,我们有必要各个论坛好好传传,扩大影响
  谢谢  
  @一轮馨月照大地
11:49:00  山东寿光是我向往的地方,人民富裕,怎么还有这等让人伤心落泪的,寿光市供电公司怎么这样惨无人道,你们有住房吗,实在不行,让这位弱女子到你们家去避避难吧,所有的人都担心楼会塌,是吗,我想哭!太难受啦!可怜!呀!!!!!  -----------------------------  谢谢
  这可敬的老父亲无助的呐喊,让人心酸,不禁让我想起了我的父亲,寿光的父母官们,你们怎么了,伸张正义吧,别太让寿光人民失望了!
  尊敬的老先生,太让人感动了,您的女儿由您这样的父亲而骄傲,可怜的女人,坚强些,没有过不去的槛,希望很快就会到来的,相信政府
  据南方都市报的消息,江西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强拆引发一起自焚事件,一户人家中有3人被烧成重伤,目前仍未脱离生命危险。而其实,此事能够引发轩然大波不止于此。据报道称,当自焚事件发生时,在场穿制服的人员没有一个出来救人。甚至于当事人的亲人请求警察将人送到医院时,警察说“警车不能用,要等救护车”。事后,或许警察也怕这家人把他们没救人的事传出去,所以将他们的手机和照相设备都收走了。    强拆时发生自焚事件,这不是第一次,当然是不是最后一次谁也不敢保证。从情感上来讲,我们肯定不希望这样的悲剧再发生一次。毕竟在一个文明的世界里出现这样非文明的事儿,这是对文明社会的莫大讽刺。这一次,看到拆迁户自焚,警察却在一边做起了看客,对拆迁户亲人的求救也置若罔闻。要说这是文明人能做出的事儿,或许有人会扔砖头过来。对于警察的这种作为,人们不免发生疑问:救人难道不是警察的职责所在吗?    不过想一想这些警察来这户人家的主要任务,或许这一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了。据报道称,当地相关部门因为与拆迁户一直都无法就安置和拆迁条件达成一致,所以早就断了这一户人家的电,他们只能到加油站买汽油自己发电。而这次警察就是以检查汽油为借口,强行闯入别人的家中。可见,这些警察此次是专门前来执行上级的强拆任务的。也就是说,拆才是任务之重,其他的“细枝末节”可以不做考虑。因而,救人不是上级的命令,那么就没有必要理会了。    显然,这些警察把拆迁户看作是自己执行任务的“对象”,把他们作为犯罪分子一样地对待——警察站在这些拆迁户的对立面。其实从某种层面而言,这户人家就是当地的 “刁民”,也确实与派这些警察前来的相关部门处于对立的位置。众所周知,一般刁民在警察那里都是捞不到好的。    当然,也可能没有这么复杂。警察不愿意救人的原因或许只是像曾经的“范跑跑”一样——不是自己的亲朋好友那就不救了,毕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不想用警车把伤者送去医院,或许很大程度上是怕把警车弄脏了。    自小受教育时,老师就告诉我们遇到困难要找警察叔叔;还有那首《一分钱》的儿歌,也不知被传唱了几代人。可是现实社会的警察一次次令我们失望。前几天,中国青年报有一条新闻,说的是河南商丘警察为了及早结案在明知抓错人的情况下,却隐匿了证明这几人无罪的重要证据,将他们送上法庭。我们爱把自己的社会称之为文明社会,把自己称之为文明人。到了现在,社会更是强调以人为本的重要性,那么我们是否能够自诩为文明人?这个回答很可能会大打折扣,因为文明人对文明社会的讽刺就没有结束过。    文明的首要表现在于注重人的尊严,而生命尊严则是最基本的尊严。可是连象征公平正义的警察叔叔都能够做到见死不救,我们怎能奢求这个社会能够文明一点?于是,又一个问题自然而然地出来:执法部门如何做到“文明执法”?面对浑身着火的拆迁户,警察都表现的如此冷漠,那么他们的文明执法会是怎样的呢?  
  在拆迁户的一次次悲情“以身抗法”,在钉子户一次次上演孤立无助后,新的拆迁条例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取消行政拆迁成为其中一大亮点。在新条例发布之前,政府和开发商所依据的都是1991国务院出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是这一条例在执行当中产生了许多差强人意的事情,造成了许多悲欢离合。    土地出让和房屋拆迁、建设不仅仅是一种市场行为,更重要的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存条件乃至切身生计问题,是能否实现“居者有其屋”的重要行为。尽管1991年的条例给予了拆迁户许多抗议的权力,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经常是当地政府组织城管、公安等多个部门人员到场,由拆迁公司人员对建筑实施拆除。政府的缺位,开发商的越位,有关部门的错位,使得开发商和拆迁公司竭尽所能,降低拆迁成本,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而拆迁户的利益诉求却被一再忽视,直至以血肉之身抵抗拆迁。因此在新的拆迁条例草案中,大体上倾向于去掉行政强拆,要用强拆时走司法程序,同时还要求不能出现商业性的拆迁公司,要依靠第三方或者政府直接出面和老百姓谈,没有达到两个三分之二和一个90%,任意一方都不能擅自动手。在这个草案中,我们看到的是对参与各方行为的规范,对政府、开发商、拆迁户行为都提出了较为明确的行为边界。    新的条例施行以后,在拆迁抉择上给了老百姓更多的话语权,两个三分之二的规定也许过于客观,但可喜的是终于给了老百姓的投票权,不让拆迁改造成为政府和开发商的一言堂。新的条例让也让各方的行为更多的嵌入规范当中,让拆迁行为更加清晰,更加透明,让各方利益都得到合理的满足,让老百姓心甘情愿的支持拆迁,从而避免了强拆悲剧的上演。    总之,让规范说话,让拆迁参与各方都有发言权,是我们在这个草案中看的进步之处。政府不缺位,开发商不越位,相关部门不错位,各就其位,各尽其职,各得其所才是正常的拆迁,可行的拆迁。在以后的拆迁活动中,不只是政府的利益作为依据,更多的考虑被拆迁人的诉求,维护相对弱势群体的利益,才是我们这个市场的进步,社会的进步,而因强拆的产生的悲剧才有可能减少甚至终结。    
  曾经有多少拆迁悲剧,死了的死了,作恶的即使活着也进了监狱,就因为强制拆迁,希望不要再发生如此悲剧,或者就有希望,希望政府出面调解,真心的希望大家都好,一好百好
  可恨,可怜,可叹!  法律何在,正义何在,人权何在?!  
  中央高度重视暴力强拆事件 期待治标又治本   
由于强制拆迁会引发极大的负面影响,今年五月中旬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土资源部连发通知,要求加强监督检查,采取错事。  强拆引发极大负面影响      今年1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新拆迁条例”)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专家学者、普通群众都对其寄予厚望。然而,违法违规拆迁并未停止。      江苏省盐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综合科副科长陈伟说,强制拆迁、暴力拆迁事件的发生,小则引起群众不满,大则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致死人命案件,严重影响了干群关系,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拆迁方常常不愿意按照标准给付补偿,而是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停电、停水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暴力强拆,乃是利益使然。房地产蕴含的暴利带来拆迁过程中的暴力。这种强拆影响了社会和谐,负面影响极大”。    高度重视,连续发文      “在农村,一栋楼房很可能是一家人半辈子辛勤劳动的成果,也是他们最大的财产,如果在某些建设征地中补偿不到位,或者是采用强制性的手段,很容易激化矛盾。”江苏省南通市冯桥村支部书记管春明说,绝大多数农民还是通情达理的,不会刻意无理取闹,所以在拆迁发生时,各方应该化解矛盾而不是激化矛盾。      “国务院办公厅、国土资源部连续发文,表明了中央制止行政强拆的态度和决心,期待这次进行的专项检查能取得好的效果。”管春明感慨地说,政府现在强调以人为本、重视民生,但如果拆迁问题不解决,其他的好政策往往会被抵消。    
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强调,不仅要依法处理违法实施强拆的责任人,对失职渎职的部门,也要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地方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强调,不仅要依法处理违法实施强拆的责任人,对失职渎职的部门,也要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地方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领导应该替弱女子主持公道,国家明文规定不能强拆,非法强拆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并按国家规定给合理的住房安置。可怜的女子,坚强起来,好好爱惜自己的生命。相信一定会有主持正义的人。
  可怜的女子,坚强起来,好好爱惜自己的生命,会有个家的。阿弥陀佛!!
  闻名的蔬菜之乡竟有这等事情发生,不知道寿光的父母官们是干什么吃的?
  大家看照片现场被拆楼道现场楼道窗户储藏室
  啊呀,这就是可怜的弱女子住的地方呀,寿光市供电公司的领导就这么惨无人道呀,照片上的足以让供电公司的坏蛋们判刑的了,我也打车去看看那个地方
  可怜的女子,坚强起来,好好爱惜自己的生命.拆迁方常常不愿意按照标准给付补偿,而是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停电、停水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暴力强拆,乃是利益使然。相信一定会有主持正义的人。  
  什么养的能做出这等残忍之事,狗养的吗
  可怜的女子,不要怕,我也去拍上几张,出差路过北京,给你递上,他娘的,还没有说理的地方了
  有谁参与了这次事件,有种的站出来
  世上在没有如此心狠的人了,是一群狼吗,猪狗不如
  可怜的人,你住在这里安全吗,窗户都给砸碎了呀,你怎么这么软弱
  老天,一弱女子为了捍卫自己的家园竟然一直住在这样的楼房里,太可怜了,一帮土匪
  不要怕
  不知道为什么寿光的领导就这样无视弱势群体的权益!
  希望领导能够站出来说明下情况,谢谢
  中央刚刚颁布法令不准强拆,为什么还是有人无视法律的存在。
  简直是太可恶了,在这里住太危险了,不一定什么时候就有可能倒塌,寿光的领导快出来伸张正义吧,可别出人命啊!
  是呀,寿光的领导怎么就这样任由寿光市供电公司祸害一弱女子,天理难容,看到一位老父亲声泪俱下,怎么还如此铁石心肠,难道不怕天打五雷轰吗
  简直是太可恶了,在这里住太危险了,不一定什么时候就有可能倒塌,寿光的领导快出来伸张正义吧,可别出人命啊!
  寿光市供电公司的土匪们靠什么逍遥法外,有什么杆子吗?这可是法制社会呀?是谁在做这丧尽天良的坏事,难道他想断子绝孙吗  
  这可是铁证如山呀,上中央告吧,让中央严惩这些恶人们,可恨!碎尸万段也不解恨,千万别太软弱了,不为谁,还不为生自己养自己的父母。
  行好还不一定到好,怎么还如此作恶,就不怕出来让车碰死吗
  照片上的是真的吗?里面可是有人呀,寿光市供电公司的豺狗们怎么敢呀,上他们家住去,不要让这些肇事者们安宁,你们也有孩子,也身为父母,就怎们想不到这位可亲又可敬的老父亲心里是什么滋味呢,除非供电公司的豺狗们断子绝孙,没有留下后代
  上访吧!又不是没有证据,还等什么?怎么这样软弱?寿光的领导不敢管吗?还是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嘴软?不能让你的合法权益收到危害,简直在论坛上给这些豺狗们报曝光,姓甚名谁别给他们留情面,别怕
  老人呀,多保重,请相信正义,头上三尺有神灵,作恶的不是不报,时间未到。
  把照片给市委市府的传过去,让他们看看自己的子民,在受什么罪
  铁证现场现场非方强拆过程中报警楼道现场
  不能让强拆破坏了政府形象,更重要的是不能伤害百姓的利益,最主要的是这类问题让百姓无处伸张,只能以死相荐,这也就是所谓的严重后果。
  照片是铁证,多发些,让父母官们看看,有多么可恨
  这是一个弱女子能住的地方吗,人身安全能有保障吗?寿光市供电公司的操纵者们是群狼吗,还是狗?我说猪狗不如
  读着老人家写给当今寿光市长的申诉书,看着惨不忍睹的强拆照片,想着一位孤苦伶仃的弱女子住在这样的非人的环境里,作为一名寿光人,强烈地呼唤良知,还人家公道,大家都去看看,携起手来。老人的声泪俱下的控诉难道还唤不回寿光市供电公司的良知吗。
  寿光市供电公司做出这等丧尽天良之事,难道有人在给撑腰?
  难道他们不知道强拆的后果吗?以上图片如果交到北京,够他们判刑的了
  难道和谐社会都是毁掉个人的幸福为代价吗?供电公司是垄断行业。希望不要在赚取利益的同时把个人的家园毁掉。希望供电公司住着高档住宅的领导们换位思考一下。若把他们的房子拆掉时他们会怎么做。经济发展的再快。良心是不能丢掉的。
  现在有些人正在逐步变成冷血动物。只要自己住的好活得好,根本不顾别人的死活。看着自己的女儿在这样的环境下居住,哪位父亲不难受。供电公司的领导你们也有孩子。你们会让忍心自己孩子连个家都没有吗?
  美丽的寿光、和谐的寿光、腾飞的寿光是我们大家的骄傲。但愿不要被某些有权势的人抹上黑黑的一笔。
  我们一起保佑祝福这位老父亲可怜的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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