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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政〔2014〕60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淮政〔2014〕60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扶持和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打造精美城市,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战略部署,解决当前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规范物业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健全物业管理长效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积极推进文明创建工作,努力建设精致淮北。
  二、目标任务
  打造一批物业管理品牌企业,培育一批国优、省优、市优物业项目,努力营造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文明祥和的居住环境。确保新建住宅项目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5年内,力争城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85%以上。
  三、基本原则
  1. 坚持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2. 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市级监督指导、区(县)级主抓、街道办事处(镇)及社区居委会属地管理的物业管理新体制,积极推进物业管理权力下放、重心下移,切实解决物业管理中各类矛盾和问题。
  3. 坚持市场化主导、政府分类管理的原则。对新建物业项目通过招标,公开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对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和低保、特困家庭,实行物业服务费财政补贴政策;对创建成全国示范、省优、市优的物业项目,实行政府“以奖代补”政策;对无物业服务的老旧小区,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物业服务中心积极参与接管,政府给予财政补贴,促进市场化运营。
  四、规范管理
  (一)推进建设单位管理规范化。
  1. 进一步完善新建物业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市(县)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对新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和共有设施设备的用地、规划、设计及建设严格把关。市(县)房管部门参加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划审查,规划部门应当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时确定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予以标注。物业服务用房已经规划许可,不得擅自变更,因规划调整确需变更的,应经市(县)房管部门审查确认,提出书面意见。物业服务用房应当规划在地面以上,二层以下(含二层),位于小区主要出入口或方便小区物业管理、交通便利的位置,并且具备采光、通风、水、电、通信等正常使用功能。对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在前期规划、配建。区房管部门参与新建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加强对新建项目物业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实行物业管理“一卡通”门禁系统。
  2.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前向房管部门提交标注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面积、配置标准的书面承诺,以及物业配套建筑、设施设备清单和产权归属说明等材料。物业服务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只登记不发证。物业管理区域内人防工程的使用必须征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符合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战时使用效能。
  3. 严把新建物业项目的市场准入关。市房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新建物业项目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指导、监管和服务。
  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并向房管部门备案工作;对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项目,须经市(县)房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4. 做好物业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对前期物业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做好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由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整改。双方要办理好总体移交和单项移交手续。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物业档案资料清册,并报房管部门备案。
  对物业服务企业撤离的项目,有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档案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移交给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无业主委员会的,移交给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移交给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撤离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等理由拒绝移交物业档案资料。移交方与承接方应对照物业档案资料清册进行查验,并做好新一轮查验接收工作。
  各级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做好移交与承接过程中的备案、监管、指导工作。
  5. 鼓励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支付开办费,开办费支付标准按总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暂按2元/平方米标准缴纳;总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暂按1元/平方米标准缴纳。开办费用于物业服务用房装修、购买必需的物资装备,所购置的物资装备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全体业主公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需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市、区(县)房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该资金的使用。
  (二)推进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范化。
  1. 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和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管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考核,对表现较好的企业记入诚实信用档案并给于表彰;对服务不好、投诉较多又不及时整改的,记入诚实信用档案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依法处罚。
  2. 市房管部门要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资质复核,划分信用等级(优秀、合格、不合格),实施差别化管理。积极构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及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和社区居委会、主管部门的多方评价体系。
  3. 建立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全面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对于实行包干制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和物业经营性收益的收支明细,让业主明明白白消费。
  4. 探索建立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制度。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提高服务质量,物业服务企业在中标物业管理项目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缴纳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项目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内的,每平方米暂按l元缴纳;l0万一20万平方米的,10万以上超出部分暂按每平方米0.3元缴纳;20万平方米以上的,20万以上超出部分暂按每平方米0.2元缴纳。
  5. 实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机制。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区(县)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要加强对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指导。
  (三)推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范化。
  市房管、财政等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规范资金交存、账户设置、使用管理和应急维修等程序,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的监管,实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维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推进业主自律自治规范化。
  1.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充分履行义务。区(县)要把辖区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管理纳入社区管理的范畴;区(县)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要按照行政引导和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的监督指导。
  2. 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各街道办事处(镇)要建立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大力推进联席会议制度,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五)推进物业管理的工作机制运行规范化。
  市房管部门、各区(县)及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委会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积极推进市级监督指导、区(县)级主抓、街道办事处(镇)及社区居委会属地管理工作机制的正常运行。
  市国土、规划、建设、市容等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共同抓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切实提升全市物业管理水平。
  五、创新机制
  (一)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
  市物价部门应当会同市房管部门根据《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等相关规定,对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分类政府指导价,并根据当地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情况,建立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每两年对物业服务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公布。
  (二)建立提高物业服务费收缴率的保障机制。
  1.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引导广大业主增强主动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意识,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等合理费用。对不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或使用人,采取教育、行政、法律等手段进行催缴。
  2. 对拖欠物业服务费的公职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上门催缴并在小区公示后仍不缴纳的,由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委会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发函至其所在单位催缴,由所在单位负责对当事人做好催缴工作。
  3. 对无故长期拖欠物业服务费的党员干部,由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委会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发函至欠费人所在单位催缴,建议各级组织部门将缴纳物业费情况作为考核干部情况的内容之一。
  4. 对无工作单位的业主或使用人,经多次催交仍拒缴物业服务费的,由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督促其限期缴纳物业服务费。
  5. 对长期拒交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或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市仲裁委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应建立欠缴物业服务费立案、审判的绿色通道,依法从快判决。
  6. 支持鼓励放贷单位对需要办理贷款的业主或使用人,将物业服务费缴纳情况纳入银行贷款诚信信息采集系统,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应当据实出具物业服务费缴纳证明。
  7. 二手房交易时,原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凭物业服务收费交清证明办理过户手续。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滞纳金的,滞纳金与物业服务费需一并缴纳。
  8. 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双方违约责任的处罚条款及制约欠缴物业服务费的措施。探索建立住宅区物业服务费缴纳与水费、电费、燃气费统一缴纳“一卡通”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三)建立物业分类扶持机制。
  1. 对于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老旧小区,社区居委会按照“政府扶持、依托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每5万平方米左右建立一个社区物业服务中心,为老旧小区的环境卫生、绿化养护、排水管网清淤改造及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提供基本服务。市、区财政每年按l:l的比例,补贴每个社区物业服务中心4万元办公经费;业主暂按缴纳0.2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综合服务费。
  2. 对于新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配建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其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不足,专户存储,市、区(县)房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该资金的使用。
  3. 各级政府要按照“扶持弱者、共同负担”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对保障性住房和低保户进行物业服务费补贴。对市区公租房、廉租房小区,按照不带电梯0.30元/平方米/月、带电梯1.0元/平方米/月的基本标准计算物业服务费,业主暂按照不带电梯0.20元/平方米/月、带电梯0.50元/平方米/月缴纳物业费,其差额部分从公租房、廉租房收取的租金和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收益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按1:l比例依据考核结果以“以奖代补”形式进行补贴。
  4. 对于低保户、特困户,其物业服务费实行减免政策。每年初,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向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申报,区房管部门汇总并经区审核后,由市房管、财政部门共同研究上报市政府批准,市、区财政按1:l比例进行补贴。
  (四)实行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扶持机制。
  1.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创优、争优活动,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争创全国示范、省优及市优物业服务项目。在小区、办公楼、商业、医院、学校、工厂等不同物业类型中培育出一批典型,充分发挥先进企业引路、以点带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对于全国示范、省优、市优的物业项目,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市、区(县)财政按照1:1比例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由三级升至二级、二级升至一级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奖励。以支持一批服务较好的物业服务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提升全市物业服务行业整体水平。
  2. 对于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经市、区(县)房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并由地税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对其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税收机制返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物业服务区域内用于服务业主的用水、用电实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
  (五)建立综合执法进社区机制。
  按照“区(县)牵头,公安、市容、规划、建设、环保”等多家部门综合执法进社区的原则,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矛盾和难点问题。公安、市容、规划、建设、环保、工商等相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制止和查处日常巡查发现的违章搭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毁绿种菜、环境污染以及乱堆乱放、违章停车、恶意侵占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等违规行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 调整充实淮北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
  2. 领导小组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二)健全管理机构。
  1、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贯彻落实物业管理各项具体工作。
  2. 充实各级物业管理工作人员,设置市、区(县)、街道办事处(镇)和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专职岗位,保障物业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经费保障。
  各级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和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支出,经费来源按原渠道解决。其中涉及市本级补贴资金由市房管部门考核后,根据结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从其管理的相关资金中支付。
  (四)考核奖惩。
  1. 市政府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畴,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考核,协调落实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考核,严格奖惩。市政府设立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奖励专项资金,由市房管部门协同市目标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各区(县)和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工作,结合考核结果和日常工作情况,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区(县)、相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奖励。
  3. 区(县)要建立居委会日查、街道办事处(镇)周查、区月查的工作机制;形成区(县)考核街道办事处(镇)、街道办事处(镇)考核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与服务考核奖惩体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濉溪县物业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意见实施。
  附件:淮北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淮北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房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房管部门负责研究拟定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行业标准;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资质管理、资格审查和动态监管,负责组织物业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与服务中的重大违规行为,规范物业管理与服务市场秩序;负责指导区(县)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对物业服务的日常监管;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的监管;协同市目标管理部门对区(县)及市直相关部门进行物业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考评等。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适时调整并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和备案管理工作;监督和查处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违法行为等。
  市目标办:负责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物业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负责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到年度目标管理体系。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参与调研和审查物业管理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
  武警淮北市消防支队:负责对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对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养护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等工作。
  市、区法院:建立对欠缴物业费案件的“快审快结”的绿色通道,依法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市编办:负责规范落实各级物业管理部门机构编制设置等。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刑事案件等的查处;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聘用保安登记备案、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民警进小区,监督指导住宅小区内加强治安防范;推进交警进小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指导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
  市司法局:负责住宅小区人民调解工作、做好民调进小区工作、督查小区矛盾协调和处理机制的落实等。
  市民政局: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指导社区居委会加强对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居委会积极推进“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建设,加强对社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等。
  市财政局:负责涉及物业管理人员办公经费、各项政策性补贴、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各种奖励资金的拨付管理;与房管部门联合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等资金归集、使用和管理的监管等。
  市人社局: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劳动用工和社保费缴纳情况,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企业的劳资纠纷;将公职人员缴纳物业费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等。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按规划要求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按比例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供地等。
  市城乡建委:负责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配套设施的竣工验收;监督指导居住区的绿化建设和管理,参与城区物业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协调处理市政排污、排水管网的疏通和清理等。
  市卫生局: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卫生服务站设置、监管,负责对病媒生物防治、救灾防病等健康教育知识进行业务指导以及对二次供水进行监测监管等。
  市审计局:负责对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资金的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各项补贴、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等。
  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内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对固定噪声、餐饮油烟扰民的查处;受理居民和物业服务企业有关环保方面的投诉等。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新建项目的物管用房和配套设施设备等的规划、监管与验收;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按比例配建营业用房的规划与验收等。
  市市容管理局:负责根据职责划分负责对违反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受理投诉工作,指导各区市容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落实“门前三包”及城市管理方面综合执法等。
  市人防办:负责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管理使用单位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等。
  市地税局: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税收的征收和管理。负责物业企业税收发票管理,对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享受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相应的减免税优惠等。
  市工商局: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工商登记工作;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和投诉等工作。牵头负责取缔物业管理区域内无证加工经营网点。负责对全市住宅改变房屋用途的营业执照的审查与取缔等。
  市质监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电梯维保、年检和监管等。
  区(县)人民政府:
  区(县)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完善配套物业管理的措施。负责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文明城市创建的衔接工作;指导区房管部门落实物业管理各项工作职责;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充实街道办事处(镇)和社区居委会的物业管理力量,推进物业管理“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建设;建立区(县)牵头,公安、市容、规划、环保等多家部门综合执法进社区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等。
  区(县)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镇)和社区居委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归集、使用和管理;监督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建和使用,参与辖区内新建项目规划配套建设的竣工验收,监督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协助建立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和物业管理投诉受理机制,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参与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和物业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与服务中的违规行为;指导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委会开展无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区域的日常物业报修、下水道清淤、改造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具体组织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做好物业项目的交接管理;负责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项目资料清单备案;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考核和业绩评定,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区(县)房管部门;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等工作,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指导、监管和备案;指导和考核 “三位一体”工作机制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立、召集联席会议;建立街道办事处(镇)业主投诉受理中心和小区矛盾调处中心,协调处理有关矛盾纠纷等;协助做好缴纳物业费情况的信息反馈及物业费催缴工作;落实物业管理综合执法进社区工作机制,制止和查处日常巡查发现的违章搭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毁绿种菜、环境污染以及乱堆乱放、违章停车、恶意侵占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等违规行为;指导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开展老旧小区基本物业管理工作。
  社区居委会配合街道办事处(镇)和区房管部门协助做好社区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参与业主大会的筹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等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建立业主自治服务组织;负责落实社区内物业管理“三位一体”工作机制,牵头建立投诉受理制度、重大事项协商制度,落实联席会议决定;健全物业管理档案;规范社区物业管理议事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制止破坏公共管理秩序和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违规违章行为,并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反映;对无物业服务的老旧小区试行设立社区物业服务中心,提高物业管理覆盖面等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负责协调将物业服务费缴纳情况纳入银行贷款诚信信息采集系统。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信、移动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与项目工程同时规划、施工、验收、交付使用,不得在小区使用后另行施工,如施工需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并支付质保费和维修养护费。负责各自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自来水公司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消毒。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对最终用户实行装表到户、收费到业主,直接为业主服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电视等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并按约定支付手续费。
Powered by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省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滁政秘〔2014〕83号)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文件精神,近期省政府陆续出台了《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3〕49号)、《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3号)、《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和《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2014〕6号)等文件。
【发布单位】 滁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滁政秘〔2014〕83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http://www./openness/detail/content/ba2.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文件精神,近期省政府陆续出台了《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3〕49号)、《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3号)、《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和《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2014〕6号)等文件。上述文件取消和部分取消省级审批项目49项(含子项),向市县两级下放32项(含子项)审批项目,合并27项(含子项),转变管理方式11项(含子项),取消评比、达标项目4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其中56项涉及我市。为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衔接安排
  (一)对省政府公布取消的49项行政审批项目,除我市没有对应的28项外,其余21项我市对应项目全部取消初审或转报。
  (二)对省政府下放或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32项(含子项)行政审批项目,由市级承接25项;市县两级共同承接7项。
  (三)合并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我市对应调整1项。
  (四)转变管理方式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我市对应转变管理方式1项。
  (五)取消的评比、达标项目,我市对应取消1项。
  二、有关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进一步清理现有行政审批项目,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对承接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流程再造,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精简办理环节、规范前置要件、规范特别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市编办、市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对衔接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无缝衔接、落实到位。
  附件:衔接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衔接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项目总序号
项目分序号
省政府处理意见
衔接落实意见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皖政〔2014〕6号,下放至市县地税机关
市县两级承接办理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
皖政〔2014〕6号,下放至设区的市地税机关
市级承接办理
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皖政〔2014〕4号,下放至设区的市地税主管部门
市级承接办理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皖政〔2014〕4号,下放至设区的市农业(畜牧)主管部门
市级承接办理
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皖政〔2014〕4号,下放至设区的市价格主管部门
市级承接办理
省政府将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项目名称变更为&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后下放。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初审
皖政〔2013〕49号,取消初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皖政〔2013〕49号,下放至市、县体育主管部门
按属地原则,市、县两级承接办理
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许可
皖政〔2014〕4号,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邮政主管部门
市级承接办理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
土石方承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二级、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无损检测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核准
皖政〔2014〕4号,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级承接办理
工程监理事务所资质核准
皖政〔2014〕4号,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级承接办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三级资质核准
皖政〔2014〕4号,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级承接办理
&工程质量检测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审批&中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金、地址等变更事项
皖政〔2014〕4号,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级承接办理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审
皖政〔2014〕6号,取消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审
皖政〔2014〕6号,取消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初审
皖政〔2014〕6号,取消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外国投资者并购鼓励类、允许类境内企业,并购交易额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除外)
皖政〔2014〕4号,下放至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
市级承接办理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除外)
皖政〔2014〕4号,下放至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
市级承接办理
原由省商务厅批准设立的上述两项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变更事项
皖政〔2014〕4号,下放至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
市级承接办理
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仅限于进口料件不属于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皖政〔2014〕4号,下放至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
市级承接办理
河道采砂审批
皖政〔2014〕4号,省内除长江河道外的其他河道采砂审批下放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按属地原则,市、县两级承接办理
系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防洪安全活动许可的子项目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皖政〔2013〕49号,取消
系水利工程建设审批的子项目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许可
皖政〔2014〕3号,下放至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
市级承接办理
护士变更注册、护士延续注册
皖政〔2014〕4号,下放市、县卫生主管部门
按属地原则,市、县两级承接办理
医疗广告审查
皖政〔2014〕4号,下放至设区的市卫生主管部门
市级承接办理
市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的初审
皖政〔2013〕49号,取消初审
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核准的初审
皖政〔2013〕49号,取消初审
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的初审
皖政〔2013〕49号,取消初审
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的初审
皖政〔2013〕49号,取消初审
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的初审
皖政〔2013〕49号,取消初审
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的初审
皖政〔2013〕49号,取消初审
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的初审
皖政〔2013〕49号,取消初审
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的初审
皖政〔2013〕49号,取消初审
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的初审
皖政〔2013〕49号,取消初审
市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的初审
皖政〔2013〕49号,取消初审
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的初审
皖政〔2013〕49号,取消初审
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的初审
皖政〔2013〕49号,取消初审
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的初审
皖政〔2013〕49号,取消初审
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皖政〔2013〕49号,下放至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按属地原则,市、县两级承接办理
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仅限电网接入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下、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风力发电项目)
皖政〔2013〕49号,下放至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市级承接办理
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限列入我省电力规划的非跨市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
皖政〔2013〕49号,下放至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市级承接办理
Ⅲ类射线装置,Ⅳ、Ⅴ类放射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皖政〔2014〕4号,下放至设区的市环保主管部门
市级承接办理
Ⅲ类射线装置,Ⅳ、Ⅴ类放射源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注销
皖政〔2014〕4号,下放至设区的市环保主管部门
市级承接办理
Ⅲ类射线装置,Ⅳ、Ⅴ类放射源单位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皖政〔2014〕4号,下放至设区的市环保主管部门
市级承接办理
部分项目试生产运行
皖政〔2014〕4号,取消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皖政〔2014〕6号,下放至市县财政部门
按属地原则,市、县两级承接办理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皖政〔2014〕4号,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
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及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皖政〔2014〕4号,下放至设区的市工商主管部门
市级承接办理
公司(含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营业单位)登记
皖政〔2014〕4号,除省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投资设立的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将其他企业法人登记管辖权下放市、县工商主管部门
按属地原则,市、县两级承接办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审批(二级、三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审批)
皖政〔2014〕4号,要求省国土厅委托下放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市级承接办理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作业证审批
皖政〔2014〕4号,要求省国土厅委托下放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市级承接办理
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定
皖政〔2013〕49号,取消
房地产专业人员(房地产估价师、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查
皖政〔2014〕4号,与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建造师、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注册审查与核准合并为住房城乡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核准
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核准的子项初审转报
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二级资质证书的法人代表、注册资本金、经营地址等变更事项)
皖政〔2014〕4号,下放至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级承接办理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皖政〔2014〕4号,下放至设区的市教育主管部门
市级承接后冻结
我市外籍人员较少,暂时不具备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条件,市级承接该项目后进行冻结。
聘任民办高等职业院校校(院)长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核准
皖政〔2014〕6号,取消
省工艺美术大师评选
皖政〔2013〕49号,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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