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触电死亡事故主要负责人是谁

河北海兴一公司发生触电事故 1人死亡
17:05:04 
&  据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日18时左右,沧州市海兴县青先工业园区河北科健合成香料有限公司在仓库建设过程中,发生触电事故,造成1名施工人员死亡。
编辑:卢伟丽 来源:燕赵都市网站内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转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遏制当前工矿企业事故高发势头的紧急通知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遏制当前工矿企业事故高发势头的紧急通知
东政办发[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遏制当前工矿企业事故高发势头的紧急通知》(金机号499)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举一反三,引以为鉴,认真做好对照检查和安全事故防范工作,有效遏制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努力维护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
二OO五年七月十九日
&金 华 市 人 民 政 府关于遏制当前工矿企业事故高发势头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7月份以来,我市一些工矿企业伤亡事故频发,从7月7日至7月14日,全市工矿企业发生伤亡事故9起,死亡10人,伤3人,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为有效遏制当前工矿企业事故高发的势头,现将有关事故情况作一通报,并就做好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事故概况  7月7日,东阳市三单乡西佑青石矿,在使用“三无”吊机吊装矿石时,因吊机固定杆倾倒砸中在场作业的该矿矿长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日,由兰溪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浙江凤凰化工有限公司搬迁工地,两名作业人员在粉刷外墙时从高处坠落,造成一死一伤。  7月9日,由无资质包工头承包的武义华欧家具有限公司危房拆除工地,两人从高处坠落,造成一死一伤。  7月13日凌晨,位于金东区的英明纸业有限公司,一操作工在违章处理断纸故障时,被传动辊卷入死亡;同日上午,义乌市开塘下采石场在进行破碎作业时,宕面发生坍塌事故,造成在场作业人员一死一伤;同日下午,永康市鸿翔实业有限公司管件车间一员工,因临时照明电线磨损裸露,致使铁门带电发生触电事故死亡。  7月14日上午,义乌市八宝莹石有限公司一挂车工,在井下拉车倒碴时,连车带人坠入深14米的盲井底,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日中午,由浙江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金华理工学院教学楼工地,一作业人员在五楼走廊运送磁砖时坠落死亡;同日下午,由中铁二十一局承建的诸永高速公路金华段第七合同段云腾岭隧道工地,在进行锚杆钻孔作业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二名钻工被埋死亡。  短短的8天时间,仅工矿企业就发生伤亡事故9起,造成10人死亡,尤其是建设工地、工程施工及矿山采掘事故频发,其势头为近年来所少见。对照今年安全生产“三个零增长”的要求,形势严峻,压力骤增。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1、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大量中小企业没有真正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未切实担负起法定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投入欠账多,主体责任不落实,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基础薄弱,在安全与效益产生矛盾时,考虑的往往是眼前的效益,忽视了安全生产,放松了安全管理。  2、有关部门和单位没有真正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没有贯彻落实到位,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真正落实到基层,没有实实在在抓到底。另外,对事故处理轻描淡写,没有真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也是事故多发的原因之一。  3、一些建设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有章不循、以包代管、层层转包和无资质承包等问题突出, 有关监理单位监管不力,形同虚设;一些矿工安全投入不足、心存侥幸、疏于管理,且一直沿用落后的开采方法;一些工矿企业三违现象严重,安全管理混乱,电线私拉乱接,设备、设施严重老化,安全设施缺乏,导致事故多发。  三、抓好当前及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的几点要求  频发的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造成许多不稳定因素。各地、各部门必须认清形势的严峻性和工作的艰巨性,以对党的事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死守,坚决遏制事故频发的势头。  1、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抓好安全生产、防范事故发生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上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增强责任意识、危机意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从讲政治、保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时刻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真正做到警钟长鸣,居安思危,常抓不懈,切实担负起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的责任。督促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绝不能以节省投资为借口削减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更不能以牺牲职工生命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2、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夏季安全生产工作。从近几年全市企业事故情况看,每年三季度发生的事故及死人数都占年度事故数和死亡人数的近三分之一。因此,做好夏季安全生产工作意义重大。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市安委会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夏季安全生产和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落实以防火防爆、防汛防雷、防泄漏、防中毒、防高坠、防触电等为重点的夏季各类事故的预防措施,把事故预防放到监管过程的首位,坚决遏制同类事故多发的势头。建设施工、设备安装、矿山采掘等露天作业场所要根据高温季节实际情况,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避开烈日高温时段,防止因高温疲劳发生事故;同时,针对夏季事故特点,切实加强对移动用电设备、临时电线以及地下或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3、举一反三,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以往事故教训,认真剖析事故原因,加大执法力度,真正做到关口前移。要依法严肃查处事故,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对触犯法律的,坚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查处整改不力或因工作失职引发各类事故的,要按照国务院302号令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法律责任。同时,要继续加大对省、市公布的重点事故隐患以及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整治力度,抓紧落实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时整改无望可能引发事故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坚决停产停业,彻底整改,绝不能心慈手软。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尤其是事故多发的区域,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以建设工地、工程施工、矿山采掘行业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努力遏制当前事故高发的势头。
二OO五年七月十五日&&
Copyright & www.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东阳市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东阳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建议使用IE 7.0以上浏览器,以上分辨率浏览湖南省电力公司发生“1.26”触电坠落人身死亡事故_建筑安全_中国百科网
您现在的位置: >
> 文章内容:
湖南省电力公司发生“1.26”触电坠落人身死亡事故
    
日,衡阳电业局高压检验治理所带电班职工王×(男,33岁)在110kV酃牵I线衡北支线停电检验作业中,误登平行带电的110kV三酃线路#35杆,触电身亡。
因配合武广高速铁路的施工,衡阳电业局计划1月24日-27日,对110kV酃牵I线全线停电,由衡阳电业局高压检验治理所(检验主人)进行110kV酃牵I线16#-1、16#-2、90#杆塔搬迁更换工作,同时对酃牵I线1#-118#杆及110kV酃牵I线衡北支线1#-44#杆登检及瓷瓶清扫工作。酃牵I线1#-118#杆及110kV酃牵I线衡北支线1#-44#杆工作分成三个大组进行,分别由高检所线路一、二和带电班负责,经分工,带电班工作组负责衡北支线1#-44#杆停电登杆检查工作。1月24日各工作班在挂好接地线,做好有关安全措施后开始工作。1月26日带电班的工作,又分成4个工作小组,其中工作负责人莫××和作业班成员王×一组负责酃牵I线衡北支线31#-33#杆登检及瓷瓶清扫工作,大约在11:30左右,莫××和王×误走到平行的带电110kV三酃线#35杆下(原杆号为:酃牵II衡北支线#32杆),在都未认真核对线路名称、杆牌的情况下,王×误登该带电的线路杆塔,在进行工作时,造成触电,并起弧着火,安全带烧断从约23米高处坠落地面立即死亡。
(一)事故直接原因1.工作监护人严重失职。莫××是该小组的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上杆前没有向王×交代安全事项,没有和王共同核对线路杆号名称,完全没有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严重违反了“安规”(线路部份)2.5.1、2.5.2的规定。2.死者王×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意识差,上杆前未认真核对杆号与线路名称,盲目上杆工作,严重违反了“安规”(线路部份)5.2.4第三款的规定。3.运行杆号标识混乱。110kV三酃线为3年前由110kV酃牵II线衡北支线改运行编号形成,事故杆塔三酃线35#杆上原“酃牵II线衡北支线32#”杆号标识未彻底清除,目前仍十分醒目,与“三酃线35#”编号标识同时存在,且杆根四周生长较多低矮灌木杂草,影响杆号辨识。
(二)事故间接原因1.检验职员不熟悉检验现场。衡阳局高检所带电班第四组工作职员不熟悉检验线路杆塔具体位置和进场路径,且工作前未进行现场勘查,工区也未安排运行职员带路,是导致工作职员走错杆位的间接原因;2.施工组织措施不完善。本次酃牵I线杆塔改造和线路登杆检验工作为衡阳电业局春节前两大检验任务之一,公司治理层对工作的组织协调不力,治理不到位。工区主要治理职员忽视线路常规检验的工作组织和施工方案安排;3.现场安全治理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不强。作业工作任务单不能有效覆盖每个工作组的多日连续工作,班组逐日复工前安全交底不认真。班组作业指导书针对性不强,危险点分析过于笼统,缺少危险点特别是近间隔平行带电线路的具体预防控制措施。工作组检验工艺卡与班组作业指导书脱节,只明确检验工艺质量控制要求,缺少对登杆前检查核对杆号的要求和步骤,对登杆检验全过程的作业行为未能有效控制;4.线路巡线小道及通道维护不到位,导致小道为杂草灌木掩盖,难以找到,且通行困难,给线路巡视及检验职员到达杆位带来很大不便。暴露题目1.干部和员工有明显的松懈麻痹情绪。衡阳电业局在保持了20年无人身伤亡事故记录、2006年安全生产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干部和职工存在明显的松懈和麻痹情绪。省公司在“7.4”事故后出台的一系列安全工作规定和要求以及省公司日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未能及时认真贯彻落实,对省公司“安全生产年”活动部署还没有传达到班组,还没有提出具体实施措施,安全生产治理松懈、粗放,大型工作组织措施不落实;2.生产治理存在明显漏洞。线路杆号标识混乱,线路巡视通道和线路走廊清障不及时、不彻底,存在明显的治理违章和装置性违章;3.现场标准化作业治理不认真。作业指导书实用性、可操纵性不强,危险点分析和预防措施不足,不能有效控制多工作组作业时职员的工作行为;作业指导书培训不够,班组职员不能全面把握作业程序和要求;作业指导书现场应用存在表面化、形式化现象,未能有效发挥保证作业安全、控制作业质量的作用;4.班组基础治理薄弱。班组规章制度未能进行及时有效的梳理,班组安全活动流于形式;公司领导和工区领导不能经常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不了解班组和现场安全生产状况;5.反违章工作未能有效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不够,效果不明显,一些员工安全意识仍然十分淡薄;在省公司反违章的高压态势下,行为性违章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治理型、装置型违章仍然较多,违章题目仍比较突出,反违章活动组织和开展效果不明显;6.现场勘察制度执行存在薄弱环节。本次工作现场较为复杂,有3条平行的110千伏线路,分别为“110kV酃牵I线”、“110kV三酃线”、“110kV茶酃线”,且间隔都不远,轻易发生误登杆塔,但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票签发人并未对现场进行认真勘察,以致没有提出针对性很强的防止误登杆塔的措施;7.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工作票制度理解有偏差。本次作业中多个班组共用一张工作票,而每个班组又再细分多个工作小组,导致部分工作小组实际处于无分工作任务单工作状态。
Mail: Copyright by ;All rights reserved.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是什么?_百度知道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是什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一、目的:为保护员工人身安全,确保在意外情况发生时,抢救队员和全体员工能有条不紊地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及时地抢救伤员,最大限度地降低伤亡、伤害程度。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属范围内及项目经理部伤亡、伤害的应急处理。三、依据的文件:《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四、应急响应预案:1、公司机关由安全部负责,项目部由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负责组织成立义务抢救小组并进行业务学习,训练防火知识,培训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及应变和处理能力,每年进行一次伤亡、伤害事故演习。2、工伤事故发生后,需做到有组织处理,妥善处理被伤害对象,尽量养活伤害程度。3、当发生伤亡、伤害事故时,一般的磕、碰工伤类可采取自救,由当事人报告工长,工长安排专人到最近的医院进行检查治疗。4、当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除执行应急预案外,主管领导应组织抢救小组进行抢救,在救护车到来之前,将中毒者抬到临近道路的房间内,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5、当发生触电事故时,依据自救原则,发现人首先要切断电源,挑断电线,对触电者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如伤害严重,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6、当发生高处附落附落或物体打击、机械伤害时,依据自救原则。观察伤情、避免二次伤害,将受伤害者抬至平坦处进行处理,采取切实可行的医疗保护措施,以免伤势加重,伤害严重的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7、当发生坍塌事故时,依据自救原则,先组织人力进行抢救,抢救时不能使用工具,只能人为用手搬、扒、刨,以免二次伤害,伤害严重的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8、发生重大伤亡、伤害事故时,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1)最先发现情况的人员马上进行呼叫并立即报告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2)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作为总指挥,进行抢救。(3)安全员拨打120急救电话,详细说明事故地点、伤亡情况、联系电话、报警人姓名,并派专人接车。(4)如医院较近,马上送医院抢救,以缩短时间减少伤害程度。(5)总指挥负责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并以最快捷的方式上报公司安保部。(6)依据“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找出问题根源,总结经验。(7)对应急场所的工作人员和广大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8)依据分析结果制定预防和改进措施。补充: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一般程序及基本要求1、相关职能处室接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分管局长或局长汇报,并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在核清事故类别、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及主要原因情况下,及时通知法规信息处。同时填写《立案审批表》(一式两份,职能处室自存一份,一份转法规信息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分管局长或局长签署审批意见。2、由法规信息处填写“事故快报”,经分管局长或局长签字后,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安监局。“事故快报”自事故发生时24小时内报出。3、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安监局组织牵头,安监、监察、公安、工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1人死亡事故由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任旦定测剐爻溉诧税超粳调查组组长,2人死亡事故由分管局长任调查组组长。4、事故调查组认真开展调查取证。调查时统一使用《调查询问笔录》文书。5、事故调查组在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的基础上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⑴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⑶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⑷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⑸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建议;⑹其它应当报告的事项。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由调查组成员在调查报告上签字。事故调查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6、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职能处室应及时下达《行政处罚意见意见告知书》(一式两份,职能处室自存一份,事故责任单位一份),并告知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调查处理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方面的不同意见,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六、严肃事故调查处理纪律。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调查人员在场,不得单独与事故责任单位接触;不得作事故处理意见表态。对要求事故责任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应一次性列出书面清单,特殊情况下,可补充一次,杜绝随意性。在对事故未作处理决定前,不得向事故责任单位泄露事故处理意见。
其他类似问题
按默认排序
其他2条回答
看到这个就知道楼主一些安全基础的知识不太牢靠。我发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楼主看完了就会有个基础的了解。以为的要资料吃亏的早晚会是自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编辑本段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编辑本段第二章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编辑本段第三章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编辑本段第四章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旦定测剐爻溉诧税超粳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编辑本段第五章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编辑本段第六章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国务院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现代管理信息系统  定义:现代管理信息系统是计算机应用在管理领域的一门实用技术。它综合运用了管理科学、数学和计算机应用的原理和方法,在符合软件工程规范的原则下,形成了自身完整的理论和方法学体系。   现代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以人为主导,利用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通信设备以及其他办公设备,进行信息的收集、传输、加工、储存、更新和维护,以企业战略竞优、提高效益和效率为目的,支持企业的高层决策、中层控制、基层运作的集成化的人机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学科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   作用:  管理信息系统是为了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在管理科学、系统科学、信息科学和计算机科学等学科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门科学,它研究管理系统中信息处理和决策的整个过程,并探讨计算机的实现方法。它是一个由人、计算机、通信设备等硬件和软件组成的,能进行管理信息的收集、加工、存储、传输、维护和使用的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可促使企业向信息化方向发展,使企业处于一个信息灵敏、管理科学、决策准确的良性循环之中,为企业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所以,管理信息系统是企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企业发展的一条必由之路。   信息系统在管理各项事务中有着普遍的应用,促进了企业管理工作的提升。管理信息系统是为管理服务的,它的开发和建立使企业摆脱落后的管理方式,实现管理现代化的有效途径。管理信息系统将管理工作统一化、规范化、现代化,极大地提高了管理的效率,使现代化管理形成统一、高效的系统。过去传统的管理方式是以人为主体的人工操作,虽然管理人员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然而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所以管理工作难免会出现局限性,或带有个人的主观性和片面性。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系统思想建立起来的,以计算机为信息处理手段,以现代化通信设备为基本传输工具,能力管理决策者提供信息服务的人机系统,这无疑是将管理与现代化接轨,以科技提高管理质量的重大举措。管理信息系统将大量复杂的信息处理交给计算机,使人和计算机充分发挥各自的特长,组织一个和谐、有效的系统,为现代化管理带来便捷。   在现代化管理中,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已经成为企业管理不可缺少的帮手,它的广泛应用已经成为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企业管理现代化中,组织、方法、控制的现代化离不开管理手段的现代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使计算机和网络逐渐应用于现代管理之中。面对越来越多的信息资源和越来越复杂的企业内外部环境,企业有必要建立高效、实用的管理信息系统,为企业管理决策和控制提供保障,这是实现管理现代化的必然趋势。   管理信息系统在管理现代化中起着举足重轻的作用。它不仅是实现管理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同时,也促进了企业管理走向现代化的进程。  实例:企 业 人 事 管 理 系 统   2. 管理信息系统综述   2.1 概述   管理信息系统(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简称MIS)是一个由管理人员和计算机组成的用以进行信息的收集、传输、加工、存储、维护和使用的系统。它是一门综合了管理科学,系统理论,计算机科学的系统性边缘科学。   管理信息系统的物理组成:   (1) 计算机硬件系统:包括主机、外部存储器、输入输出设备等。   (2) 计算机软件系统:包括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两大部分。   (3) 通信系统:包括线路等通信设施和与计算机网络、数据通信有关的软件等。   (4) 工作人员:包括系统分析员、程序设计员、维护人员、管理员、操作人员等。   2.2 管理信息系统的发展   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对企业当前运行的数据进行处理来获得有关信息,以控制企业的行为;利用过去和现在的数据及相应的模型,对未来的发展进行预测;能从全局目标出发,对企业的管理决策活动予以辅助。   2.3 目前我国人事管理的现状   我国的计算机应用于企业管理,只是在70年代末期以后才逐渐开展起来的。目前,计算机辅助管理已在我国的各行各业得到了广泛地应用,但总的来说,计算机在我国管理中的应用,还处于初级阶段,尽管近两年发展较快,但还需要不断地探索和研究。尤其是计算机辅助人事管理仅是近几年才在我国得到普及和发展,而在许多发达国家计算机辅助人事管理已十分普及,因此对这方面的研究是必要的,它将推动我国企业的发展和人事管理信息处理的现代化。   2.4 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好处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离开了科学技术的企业是不会长远发展的,科技的载体是人,没有人也说无所谓科学技术,因此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是十分重要的。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才在我国各行各业中的地位日趋重要,各类人才肩负着企业发展的重任,所以人事管理的好坏,决定着一个企业的兴衰成败,因此,开发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的管理及人才素质的提高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具体到某一企业,可以提高该企业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提高人事管理的工作效率。   1、改变了工作方式,提高了工作效率   2、提高了经济效益   3、强化了企业的科学管理   2.5 开发管理信息系统的几点建议   开发系统不必贪大求全,力争简单实用。应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对开发过程中的各种文档应当注意保存。   3. 开发方法   3.1系统开发方法概述   建立一个管理信息系统,是一项复杂的软件工程的实施。近30多年来,软件工程发展成为新科学,至今已经成为IT产业的重要支柱。一开始,人们往往使用手工作坊式的软件开发方法,靠个人的力量编写各种小型程序;但是随着计算机硬件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软件在各个领域中的作用日益突出,那种多年来被人们沿用的手工作坊式的开发方法,已经在软件产品的质量、成本及开发时间等方面无法满足需求。   3.2 结构化生命周期法简介   结构化生命周期法是一种传统的管理信息系统开发方法,其基本思想是把整个系统开发过程分成若干个阶段,每个阶段进行若干活动,每项活动应用一系列标准、规范、方法和技术,完成一个或多个任务,形成符合给定规范的产品。   3.3 快速原型法简介   快速原型法是80年代发展起来的,旨在缩短开发周期,提高开发效率和用户对系统的满意程度。其基本思想是在系统开发的初期,尽快构造出系统的原型,使用户能及早地运行这个系统原型,通过使用它、熟悉它,受到启发并取得经验,然后对系统的目标和功能提出更精确、具体的要求,研制人员据此逐渐修改和完善原型,使它满足用户的需求,最后完成系统的开发。该方法大大提高了系统开发效率,弥补了结构化生命周期法开发时间长的缺陷。   3.4 本系统开发方法的选择   基于以上开发方法的优劣和本系统的实际情况,本系统总体上采用结构化生命周期法进行系统规则、系统分析和系统设计,但在系统实施阶段采用原型法。   4. 开发平台和工具   4.1开发平台的选择   考虑到本系统的性能要求,和现有的条件,我们选择了WINDOWSXP中文版作为开发、测试和运行的平台。因为WINDOWS操作系统是目前应用最广的操作系统,它以全新的图形界面,简单快捷的操作方式,支持多媒体功能等特点而成为软件发展的流行趋势,选用它作为开发平台,易于功能的扩展和软件升级。   4.2 开发工具的选择   针对目前世界上流行的大量软件和开发工具,经过认真分析其优缺点,结合计量器具管理系统的需要和目前的硬件环境,我们选用微软WINDOWS平台下的Visual FoxPro 6.0(简写为VF6.0)作为软件开发工具。   4.2.1 开发语言介绍   现在,市场上可以选购的应用开发产品很多,流行的也有数十种。目前在我国市场上最为流行、使用最多、最为先进的可用作做作企业级开发工具的产品有:   Microsoft公司的Visual FoxPro   5.系统规划和分析   系统规划,应根据组织的目标和发展战略以及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客观规律,并考虑到组织面临的内外部环境,科学地制定管理信息系统的发展战略和总体方案,合理安排系统建设的进程;它是管理信息系统(MIS)生命周期的第一个阶段,是MIS的概念形成时期,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就是制定出MIS的长期发展方案,决定MIS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发展方向、规模和发展进程。它的主要任务是:制定MIS的发展战略、确定组织的主要信息需求,形成MIS的总体方案、制定系统建设的资源分配计划。   5.1 系统的可行性分析   可行性分析是系统分析阶段的第二项活动,可行性分析能使新系统达到以最小的开发成本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的目的,是根据开发管理信息系统的请求,通过初步调查,对要开发的管理信息系统从技术上、经济上、资源上和管理上进行是否可行的研究分析。这是一项保证资源合理使用、避免失误和浪费的重要工作。   1、经济上的可行性。   2、技术上的可行性。   3、资源上的可行性。   4、管理上的可行性。   5.2 系统的详细调查   系统的详细调查目标是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原有系统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分析,弄清原有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其薄弱环节,找出要解决问题的实质,确保新系统比原系统更加有效、可靠。具体内容包括:管理业务状况的调查分析、数据流程的调查分析。   详细调查之后,绘制出人事管理子系统的业务流程图,如下图:   查询要求   查询结果   用户设置 统计要求   表单维护 统计结果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应急救援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高压电触电死亡视频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