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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古代邸报的起源与发展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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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新闻学概论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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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民初的司法、传媒与政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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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民初的司法、传媒与政争
【副标题】 对1917年一桩高官案件的考析
【英文标题】 Justice.Media and Political Strife in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英文副标题】 An analysis of A Case Involving A Senior Official in 1917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3【页码】 87
【全文】【】 &&&&
  一、引言
  法史学界在探讨中国近代法制时,一般认为,中国法制开始了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并侧重从制度层面进行梳理和研究。在当下的学术语境中,这一学术理路和实践大体不错,也实属必要。不过,这种研究取向对中国近代法制在实践中如何操作和运行、话语表述背后所隐含的社会法治心理等问题的研究,稍显乏力。{1}正是本此问题意识,本文试图通过考察1917年一桩高官案件,来探讨司法案件与社会(传媒)的互动和案件背后所关涉的政争,进而探讨当时法治建构的社会心理。
  本文叙述的高官案件,主要依据的材料是北京市档案馆收藏的19卷档案,{2}该档案并不齐备,但辅以报刊、日记、回忆录等,足以重建该案的基本史实。{3}该案为高官案件,从案发到审理,再到结案,传媒始终“积极”介入其中。从历史研究角度观之,研究的路径有多种,但从可操作性方面考虑,本文选择的是当时影响甚大的《大公报》(天津)、《申报》(上海)、《公言报》(北京)三份报纸,由此来检视传媒与司法、政争之间的关联。
  此案的中心人物是陈锦涛(),字澜生,广东南海人,幼年就读于香港皇仁书院,毕业后留校任教,旋任天津北洋大学堂教习。1901年赴美,入哥伦比亚大学和耶鲁大学,获博士学位,归国后参加1906年10月清廷诏试,赐法政进士。{4}历任广东视学,度支部预算司长,统计局局长,币制改良委员会会长,大清银行副监督(即本文叙说的案发时期之一),度支部副大臣等职。1912年1月,陈氏出任南京临时政府财政总长,1916年6月,任财政总长兼盐务署督办,同时兼理外交总长,1917年4月因受贿案入狱(即本文叙说的案发时期之二),次年被赦免。1920年5月任广东护法政府财政部部长。1925年12月任财政部总长。1930年任清华大学法学院经济学系教授,兼财政部币制研究委员会主席。1932年1月应聘为国难会议议员。1935年任国民政府财政部币制委员会主席。1938年3月出任伪政府财政部长,兼兴华银行总裁,1939年6月病逝于上海。{5}
  1916年6月段祺瑞出任国务总理,陈锦涛任财政总长(是陈氏第二次出任财长)。日,因涉嫌受贿,陈锦涛被捕。陈锦涛案件(简称陈案)包括两部分:一是贿赂案,大致情况是商人组建的保利银公司与财政部合作,在此过程中传出陈氏收受商人的贿赂,结果陈氏和商人分别以受贿罪和行贿罪被司法部门审讯,材料中称之为“贿案”;二是在陈氏等人被审讯的过程中,又被查出他担任大清银行监督时非法批准并参与大清银行清理委员会的分红,{6}材料中称之为“诈财案”。本案经京师地方审判厅、京师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三审。
  陈案中主要人物和相关情况:{7}
  ┏━━━━━━┳━━━━━━━━━━━━━━━━━━━━━━┳━━━━━━━━━━━┳━━━━━━━━━┓
  ┃  人名  ┃  基本情况                ┃ 代理人(律师)   ┃  牵涉案件   ┃
  ┣━━━━━━╋━━━━━━━━━━━━━━━━━━━━━━╋━━━━━━━━━━━╋━━━━━━━━━┫
  ┃  陈锦涛 ┃  前财政总长               ┃ 孙润宇颜泽祺    ┃  贿案、诈财案 ┃
  ┣━━━━━━╋━━━━━━━━━━━━━━━━━━━━━━╋━━━━━━━━━━━╋━━━━━━━━━┫
  ┃  殷汝骊 ┃  前财政次长(未到案)          ┃  无        ┃  贿案     ┃
  ┣━━━━━━╋━━━━━━━━━━━━━━━━━━━━━━╋━━━━━━━━━━━╋━━━━━━━━━┫
  ┃  吴乃琛 ┃  浙江崇德人,36岁,前财政部泉币司司长。 ┃  辛汉、颜泽祺   ┃  诈财案    ┃
  ┣━━━━━━╋━━━━━━━━━━━━━━━━━━━━━━╋━━━━━━━━━━━╋━━━━━━━━━┫
  ┃  虞熙正 ┃  福建闽侯县人,32岁,前财政部参事。   ┃  张孝琳      ┃  贿案、诈财案 ┃
  ┣━━━━━━╋━━━━━━━━━━━━━━━━━━━━━━╋━━━━━━━━━━━╋━━━━━━━━━┫
  ┃      ┃广东南海县人,40岁,前中国银行襄理(陈锦涛 ┃唐宝锷、谢作孚、熊福 ┃         ┃
  ┃  陈廷铭 ┃                      ┃           ┃  贿案     ┃
  ┃      ┃堂弟)。                  ┃华          ┃         ┃
  ┣━━━━━━╋━━━━━━━━━━━━━━━━━━━━━━╋━━━━━━━━━━━╋━━━━━━━━━┫
  ┃      ┃江苏宜兴人,31岁,财政部当参事,兼征收机关 ┃           ┃         ┃
  ┃  贾士毅 ┃委员会主任财政讨论会会员,大清银行清理委  ┃林行规        ┃  诈财案    ┃
  ┃      ┃员会会员。                 ┃           ┃         ┃
  ┣━━━━━━╋━━━━━━━━━━━━━━━━━━━━━━╋━━━━━━━━━━━╋━━━━━━━━━┫
  ┃  李士熙 ┃直隶永平县人,35岁,财政部参事(未到案)  ┃  无        ┃  诈财案    ┃
  ┣━━━━━━╋━━━━━━━━━━━┳━━━━━━━━━━╋━━━━━━━━━━━╋━━━━━━━━━┫
  ┃  张兴汉 ┃直隶高阳县人,39岁。 ┃          ┃           ┃         ┃
  ┣━━━━━━╋━━━━━━━━━━━┫          ┃           ┃         ┃
  ┃  金森  ┃浙江杭县人,45岁。  ┃ 均为商人     ┃陶润波、邓铬、刘崇佑 ┃  贿案     ┃
  ┣━━━━━━╋━━━━━━━━━━━┫          ┃           ┃         ┃
  ┃  柴瑞周 ┃胶县人,47岁。    ┃          ┃           ┃         ┃
  ┣━━━━━━╋━━━━━━━━━━━┫          ┃           ┃         ┃
  ┃  丁长异 ┃扬州县人,39岁。   ┃          ┃           ┃         ┃
  ┗━━━━━━┻━━━━━━━━━━━┻━━━━━━━━━━┻━━━━━━━━━━━┻━━━━━━━━━┛
  二、一桩司法案件
  陈案是因日报纸披露而引发的,之后,陈锦涛和段祺瑞内阁倍受社会舆论指责。4月14日,段曾劝陈辞职,{8}陈在国务会议上自请查办,并指称受贿事是财政次长殷汝骊所为,陈解释说:“殷汝骊素念参事虞熙正与我密切,遂托虞代送贿银五万元,虞以此事外间万一知道,则均不清洁,虽拒不受,劝我亦当举发,我因纳其言,遂举发云。”{9}尽管如此,陈与殷于4月18日一起被免职。不久,吴乃琛、虞熙正、陈廷铭、陈锦#涛被京师地方检察厅逮捕。陈锦涛成为民国建立以来“内阁阁员因犯刑事案受到法院逮捕的第一人。”{10}
  本案重要嫌疑人殷汝骊,案发后逃逸,法庭赶印相片五千张,颁给各省通缉。{11}传讯李士熙非常曲折。先是传票,后是句票(句摄),未捕获李,李宅致信京师地方检察厅称:“李士熙患病在天津,……病痊愈后自当到厅。”再次搜捕后,李的家属称李确是患病在天津调养,俟病痊即到案,但李迟迟未到庭。京师地检厅请天津地检厅协助查传,并告之:“(李)住天津日本租界太和里”。次日天津地检厅即回函:“便服前往,人未在天津,而在北京,请直隶交涉公署转致日总领事查照协助,并函天津警察厅选派探警查传。”看来,在天津逮捕李的希望很小,京师地检厅即函请财政部(李的工作单位)特饬李到案,财政部复函:“(李)先于四月二十三日因事请假七日,续于三十日,因病请假五日,复于五月五日续请病假三日,又于五月八日续请病假七日,计现在尚在假中,究竟在京还是在津,不清楚”。{12}很明显,李士熙在逃逸。这样,本案两位重要嫌疑人殷汝骊和李士熙始终未到庭。
  接下来是调查和取证,保留下来的档案显示法庭进行过四次论辩,这与《大公报》上登载的内容相符。{13}6月2日陈案在京师地方审判厅刑事二庭继续辩论,此次检察官提起公诉,做了完全“敌对”陈锦涛的陈述,论列陈锦涛等人犯罪的十六条“铁证”。{14}
  6月27日,京师地方审判厅作出一审判决:
  张兴汉,行求贿赂之所为,处五等有期徒刑八月。金森无罪。柴瑞周无罪。丁长羿无罪。虞熙正,行求贿赂之所为,处四等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褫夺为官员应执行徒刑三年二月,褫夺为官员之资格五年,为选举之资格终身。陈廷铭,行求贿赂之所为,处四等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褫夺为官员之资格五年。陈锦涛,要求贿赂之所为,处三等有期徒刑三年,褫夺为官员之资格终身,诈欺取财之所为处四等有期徒刑一年,褫夺为选举人之资格终身,应执行徒刑三年二月,褫夺为有期徒刑三年,褫夺为官员之资格终身。贾士毅,诈欺取财之所为,处三等有期徒刑三年,褫夺为官员之资格终身。李士熙到案另结。{15}
  此案很快上告到京师高等审判厅,由于时值张勋复辟,京津一带很混乱,影响了司法工作的正常开展。{16}商人张兴汉因为时局混乱延误了上诉日期,8月7日,关于张的上诉是否有效的问题,推事、检察官和相关人员在法庭上进行了论辩,最后认为张的上诉有效。{17}可见非常时期对司法程序还是很重视的(至少表面上如是)。
  10月29日,京师高等审判厅作出二审判决(六年控字第一百九十四号):{18}“……右列控诉人,因贿赂及诈欺取财案,不服京师地方审判厅民国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审判决,声明控诉,经本庭审理判决如左:主文原判关于张兴汉、虞熙正、陈廷铭、陈锦涛、吴乃琛罪刑各部分均撤销。张兴汉,交付贿赂之所为,处罚金三百元。虞熙正,交付贿赂之所为,处四等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褫夺为官员之资格五年。陈廷铭,交付贿赂之所为,处四等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褫夺为官员之资格五年。陈锦涛,期约贿赂之所为,处三等有期徒刑三年,褫夺为官员之资格终身。虞熙正、陈廷铭、陈锦涛之未判期内,羁押日数均准以二日抵徒刑一日。吴乃琛无罪。贾士毅到案后另行审判。”11月13日,京师高审厅对贾士毅作出无罪判决(六年控字第二百零五号)。{19}此案旋即上告至大理院。日大理院作出“上告驳回”的终审判决(六年上字第一零六四号),(加)陈锦涛等被认定有罪。
  1918年2月,署理司法总长的江庸以“无坚确之证据”为由,{21}呈请大总统特赦陈锦涛,获准,至此陈案终结。
  三、司法内外:传媒、政争
  据传首次披露此事的是林白水{22}主持的《公言报》。“(陈锦涛)是因为五万块钱的贿赂,给区区知道了,当天在报上一发表,陈锦涛也是乖乖的自己在国务会议席上,自请查办。不上几天,陈氏辞了职,就给地方厅传了进去押起来。”{23}高官可谓是公众人物,高官案件一般都能引起人们和传媒的特别关注。月(即此案案发前后),《公言报》、《大公报》和《申报》对陈锦涛和陈案进行了大量地报道,由于报道内容很多,无法一一列出。仅摘取部分标题或主要内容如下:
  ┏━━━━━━━━━━━━━━━━━┳━━━━━━━━━━━━━━━━━┳━━━━━━━━━━━━━━━━━━━┓
  ┃   《公言报》         ┃  《大公报》          ┃  《申报》             ┃
  ┣━━━━━━━━━━━━━━━━━╋━━━━━━━━━━━━━━━━━╋━━━━━━━━━━━━━━━━━━━┫
  ┃1月                ┃                 ┃                   ┃
  ┣━━━━━━━━━━━━━━━━━╋━━━━━━━━━━━━━━━━━╋━━━━━━━━━━━━━━━━━━━┫
  ┃28日,“陈锦涛自就任以来,种种  ┃                 ┃                   ┃
  ┃失政已无可讳言,陈氏虽禀承某党  ┃7日,陈锦涛预备辞职        ┃8日,陈锦涛辞职之说是起于各省来电   ┃
  ┃之指挥,采用前内务总长之办法,  ┃14日,陈锦涛为最受攻击。     ┃有责备之言,陈已曾对人露去志,惟目  ┃
  ┃死守本位,将世人所注重之名誉问  ┃17日,财政总长将辞职。      ┃下正在商榷中,未成事实。       ┃
  ┃题、责任问题,概丢之脑后。    ┃18日,财政总长辞职中变之内幕。  ┃30日,某某系对于财政当局仍继续攻   ┃
  ┃29日.财总行总均需易人。     ┃陈锦涛不辞职之又一说。      ┃击次长与中行总裁易人……       ┃
  ┣━━━━━━━━━━━━━━━━━╋━━━━━━━━━━━━━━━━━╋━━━━━━━━━━━━━━━━━━━┫
  ┃2月                ┃                 ┃                   ┃
  ┣━━━━━━━━━━━━━━━━━╋━━━━━━━━━━━━━━━━━╋━━━━━━━━━━━━━━━━━━━┫
  ┃3日,国民党之新殖民;至少可以安  ┃3日,财政当局动摇之现状。     ┃                   ┃
  ┃插五百党员。           ┃9日,徐恩元办理中国银行营私舞   ┃1日,(时评)财之暗斗:财之暗斗,即他 ┃
  ┃20日,异哉!财政当局之保险政   ┃弊,府怨已深,陈澜生无法袒护,易 ┃日政争之预备也。           ┃
  ┃策。22日,收买烟土之所闻:财政  ┃人之说自刻不容缓……。      ┃9日,财政次长与中行总裁易人问题,   ┃
  ┃                 ┃                 ┃因某某派争夺甚烈,已渐搁置。     ┃
  ┃当局完全负责;陈氏去职之必要。  ┃18日,财政部接到难题目。     ┃                   ┃
  ┣━━━━━━━━━━━━━━━━━╋━━━━━━━━━━━━━━━━━╋━━━━━━━━━━━━━━━━━━━┫
  ┃3月                ┃                 ┃                   ┃
  ┣━━━━━━━━━━━━━━━━━╋━━━━━━━━━━━━━━━━━╋━━━━━━━━━━━━━━━━━━━┫
  ┃3日,请看一塌糊涂之财政界。11   ┃20日,财政会议闭会之详情。    ┃                   ┃
  ┃日,阁员失职莫过于财交二部。”12 ┃财政会议筹拟各省官银钱行号善   ┃2日,财政会议今午(一日)举行开幕,  ┃
  ┃日,财政界自陈澜生氏就职一年以  ┃后办法案。            ┃陈总长主席。             ┃
  ┃来,种种失政不一而足。      ┃24日,保利银公司解散之宣言。   ┃29日,保利银公司解散后,财部拟另组  ┃
  ┃27日,如财政总长陈锦涛就职以   ┃(25、27、28、29、30、31日连载) ┃官办局,将天津炼铜厂作价一百万元为  ┃
  ┃来,种种失政,怨声载道,舆论不  ┃26日,保利银公司之变相:     ┃股本,其余尽集商股,总办闻内定为李  ┃
  ┃容,而且联络三五党人挟持要津。  ┃财政总长之巧取          ┃家驹。                ┃
  ┣━━━━━━━━━━━━━━━━━╋━━━━━━━━━━━━━━━━━╋━━━━━━━━━━━━━━━━━━━┫
  ┃4月                ┃                 ┃                   ┃
  ┣━━━━━━━━━━━━━━━━━╋━━━━━━━━━━━━━━━━━╋━━━━━━━━━━━━━━━━━━━┫
  ┃1日,陈徐狼狈之财政前途。     ┃                 ┃                   ┃
  ┃4日,外间盛传关于炼铜政策之后   ┃10日,某总长胡颜之厚(指陈锦   ┃8日,陈锦涛自请查办,元首总理意均   ┃
  ┃文,其黑幕中已有一新公司出现   ┃涛)。              ┃主,如有其事,当严惩。        ┃
  ┃……,某报云某总长……竞公然营  ┃18日,三大受贿案。        ┃10日,财政陈总长查办未有结果,而运  ┃
  ┃私纳贿)。16日,请看陈澜生之卖  ┃众议院质问财政总长受贿详志(段  ┃动者甚众,政府拟于某某两系竞争之外  ┃
  ┃友(次长)。19日,异哉,所谓辛亥 ┃总理出席,接受质问)       ┃物色。                ┃
  ┃红利者;化公为私之呈请;将机就  ┃参议院质问三大事:财政部受贿   ┃21日,昨夕地检厅已将陈等预审关防   ┃
  ┃计之批准。            ┃案;收买存土案;交通部租车案。  ┃极严密,认为受贿罪,当然成立,故李思 ┃
  ┃24日,对于陈殷案之感触:
  ??????尊敬的用户,您好:请后查看全部内容;如果您还不是用户,请申请免费试用或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用户。谢谢!您也可通过进行单篇购买,支付成功后即可立即查看本篇内容。
【注释】 &&&&&&&&&&&&&&&&&&&&&&&&&&&&&&&&&&&&&&&&&&&&&&&&&&&&&&&&&&&&&&&&&&&&&&&&&&&&&&&&&&&&&&&&&&&&&&&&&&&&
【参考文献】
{1}近年来,法史学界对这种研究取向,也多有反思,例如,美国学者孔飞力著的《叫魂》,对传统社会(清代)司法别开生面的研究,就引起包括法史学界学者的广泛赞誉,可参阅徐忠明:“皇权与清代司法运作的个案研究――孔飞力《叫魂》读后”,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2}案卷号为J65―4―1391――1393,和J65―4―1722――1737。
{3}对民国时期高官案件的研究,已有若干个案,如经先静:“内阁、国会与实力派军阀――20世纪20年代罗文干案始末”,载《史学月刊》2004年第4期。
{4}据颜惠庆回忆,陈名列第一,见《颜惠庆自传》,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2页。
{5}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河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69页。
{6}大清银行清理委员会是民国政府组建的对大清银行进行清理的机构。
{7}根据本案档案中口供资料整理。以笔者目前对民初北京律师情况的粗浅了解,表格中的孙润宇、唐宝锷、林行规、陶润波、刘崇佑等均为当时北京名律师。
{8}北京市档案馆J65―4―1393。
{9}《大公报》日。陈与殷并无深交,而陈与虞关系甚密,这在案件审理的口供中亦可得知,见陈等日上午在京师高等审判厅的口供(北京市档案馆J65―4―1722)。
{10}丁中江:《北洋军阀史话》(第二集),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370页。逮捕之情形,呈诸某报人之笔端,颇显生动趣味,见“京师检察厅逮捕官犯详情”,载《大公报》日。
{11}《大公报》日。
{12}往返函件见北京市档案馆J65―4―1392。
{13}见《大公报》4―6月的报道,部分报道标题见下表。
{14}北京市档案馆J65―4―1393。
{15}“地方审判厅判决书”,刊载于《大公报》日和14日。
{16}陈锦涛曾否被释放?《大公报》日,刊登了《民国六年大事记》记载“(民国六年)7月9日,张勋释放陈锦涛”。《申报》日报道:“昨有持张勋片至地厅保陈锦涛,以厅长外出却之”。《申报》6月18报道:“定武军官奉命至地厅保陈锦涛,以定明午公判却之”。《申报》7月24日报道:“陈锦涛并未出狱,该案高检厅已着手”。由此尚不能断定张勋复辟时陈锦涛被释放,但可以肯定的是,张勋方面试图干涉陈案。
{17}北京市档案馆J65―4―1722。对张勋复辟事件,检察官说到:“这次复辟本是重大事变,据此声明故障,似亦不为无据”。法官和律师均认可这种表述。
{18}北京市档案馆J65―4―1724。
{19}北京市档案馆J65―4―1723。
{20}北京市档案馆J65―4―1723。
{21}《司法公报》第78期,日。
{22}林白水(1874――1926),福建闽侯人,清末民国时期著名报人,1926年8月被害于北京。
{23}这句话是林白水事隔5年后的回忆,见《靳内阁的纪纲原来这样》,载《新社会报》日,转引自林蔚君:《我的父亲林白水》,时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50页。笔者查阅当时的《公言报》,最早提起陈锦涛受贿的是在4月4日,云:“据本报所闻,外间盛传关于炼铜政策之后文,其黑幕中已有一新公司出现……,关于此事,本京各报亦间有志者,唯鳞爪之而不能全见,兹节录一二以为兹说之旁证。某报云某总长……竟公然营私纳贿。”可见,第一次披露陈案有可能不是《公言报》,那是何报,无法细考。但也可能是《公言报》所采取的报道策略而已,那么《公言报》就是第一家报道此事。不论如何,可以肯定的是此案首先是因报纸披露而引发的。
{24}贾士毅:《民国初年的几任财政总长》,(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5页。
{25}李景铭:“一个北洋政府官员的生活实录”,载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近代史资料编辑室编:《近代史资料》(总67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
{26}李剑农:《最近三十年中国政治史》,上海太平洋书店印行,1930年10月初版,第402页。
{27}确切地说,是曹汝霖为首的新交通系,依靠段祺瑞和徐树铮。
{28}徐炳宪:《段祺瑞与民国初年的内阁》,(台北)传贤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66、70页。
{29}相关背景可参阅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第十二章,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0}同注28引书,第73页。
{31}丁中江:《北洋军阀史话》(第二集),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341页。
{32}同注25引文。按李的记述,虞熙正亦国民党人。
{33}《公言报》日、4月24日。
{34}《财之暗斗》,载《大公报》日。
{35}《顾维钧回忆录》(第一分册),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88―390页。
{36}同注24引书,第4页。
{37}曹汝霖:《一生之回忆》,(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127页。
{38}方汉奇等:《&大公报&百年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119页。
{39}戊午编译社:《北京新闻界之因果录》,载杨光辉等编:《中国近代报刊发展概况》,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第174―175页。该编译社为国民党人所办,有夸大之可能,但《公言报》与段派,尤其是徐树铮、安福系关系密切是事实,此点,亦可参阅傅国涌:“一代报人林白水之死”,日“《公言报》的创刊得到了他(林白水)的同乡,早年同事林纾的帮助,办报资金就来自林纾的门生、段琪瑞的心腹徐树铮”,载《文史精华》2004年第4期。
{40}不可否认,林白水作为报人,“性倔强,文字激烈”的因素,见管翼贤:《北京报纸小史》,载杨光辉等编:注39引书,第425页。
{41}本文只选取三份报纸,它们能多大程度上代表中国当时的传媒,是个问题,但不会从根本上否定本文的论说。
{42}这里有必要交待民初传媒(报纸)的总体状况:1912年民国肇建,报界曾出现“百花尽开”局面,随着二次革命被镇压和袁世凯专制统治的加强,出现“癸丑报灾”,报界日趋凋零,1916年6月袁世凯死后,7月大总统黎元洪宣布废除袁世凯政府于1914年4月颁布的《报纸条例》,此至1918年10月段祺瑞政府颁布新的《报纸法》为止,此时期为报业的复苏时期,与民国元年相似,颇具“言论自由”之气象。
{43}徐铸成:“李思浩生前谈北洋财政和金法郎案”,载杜春和等编:《北洋军阀史料选辑》(下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44}戈公振:《中国报学史》,中国新闻出版社1985年版,第283页。
{45}郁嶷:“我国言论坠落之原因”,载《郁嶷论文集》,朝阳大学出版部1930年版,第162―163页。
{46}(美)沃尔特·李普曼:《公众舆论》,阎克文、江红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59页。
{47}当时“不党主义”的提出可能包含着权力斗争的考虑(袁世凯与国民党等斗争),但这一原则所包含和体现的宪政精神和司法独立的意识和实践诉求却不可否认。
{48}《顾维钧回忆录》(第一分册),第367页。
{49}这些人名,见《宪法公言》第9期,“宪法公言同人合影”,日。
{50}见《宪法公言》前几期的刊首。
{51}《宪法公言》第7期,日。
{52}《宪法公言》第9期,日,不否认殷内心里有对此追求之可能。
{53}殷逃逸前,曾商于曾毓隽(北洋要员,段派主要人物,组织安福俱乐部),曾日“谚云:‘三十六计走为上’,又谚曰:‘好汉不吃眼前亏’”。殷从其言,乃易服脱逃(见注25引文)。曾在晚年回忆此事说:“次长殷汝骊确有舞弊情事”(见曾毓隽:《宦海沉浮录》,载《近代史资料》总68号)。
{54}《白坚武日记》日,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65页。白坚武(),河北交河人,毕业于北洋法政专门学校,长期厕身北洋派卷子中,1937年在冀南以“汉奸首领”罪被处决。
{55}《司法公报》第78期,日。
{56}如(《公言报》以“许世英与杨荫杭”(日)、“再志许世英与杨荫杭”(8日)、“三志许世英与杨荫杭”(9日)、“杨荫杭与许世英之余闻”(22日)为题加以报道。
{57}关于许与徐个人恩怨及徐插手此案,见曾毓隽:“黎段矛盾与府院冲突”,载《北洋军阀史料选辑》(上册)。许晚年忆及此事时,也认为此事背后主谋是徐树铮,见冷枫:“我怎样写许世英回忆录”,载《许世英回忆录》,(台北)人间世月刊社196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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