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其峰怎么处理受到法律的制裁没,是不是翁其峰怎么处理放的毒。

福建念斌投毒案最新进展:念斌无罪释放 将要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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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福州依法公开宣判,因原判事实不情、证据不足,对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上诉人念斌宣告无罪,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念斌,一位来自福建平潭的小杂货店主,曾被视为投毒杀害邻居两名幼童的凶手,8年间先后4次被判死刑。多年来,在法院、专家、记者、网友的瞩目之下,念斌案的平反为保障公民权利注入一股正能量。这起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最受关注的悬案之一,成为依法治国的一件新标本。如念斌的辩护律师张燕生所言,&要多表扬法官,鼓励他们纠正冤案。&
但念斌投毒案只是暂告一段落。去年轰动全国的浙江张辉、张高平冤案平反后,叔侄二人共申请国家赔偿266万。如今40岁依然单身的念斌姐姐念建兰表示,&我一定会追究公安的责任,我也会要求国家赔偿。&
念斌无罪释放
&念斌无罪释放后,与家人相拥痛哭
案发:一双不满10岁的幼童中毒而亡
日晚,福建省平潭县澳前镇,丁云虾家和陈炎娇家一同吃晚饭,两家分别吃自家煮的稀饭,一起吃丁云虾家铝壶中的水做的青椒炒鱿鱼和煮杂鱼。
寡居的丁云虾带着三个孩子,租住在陈炎娇家里,同时租用陈家的临街店铺开食杂店。念斌同样租用陈炎娇的门面开食杂店,与丁云虾的食杂店仅一墙之隔。
当晚22时左右,丁云虾8岁的女儿俞悦首先出现中毒症状,随后,她10岁的大儿子俞攀和6岁的小儿子俞涵也开始呕吐。期间,陈炎娇及其女儿念福珠也出现中毒症状。
最终,俞攀和俞悦于28日凌晨相继死亡,俞涵得到救治。其余出现中毒症状者所幸并无大碍。
在医院的诊断中,两名死者被认为是食物中毒,其症状和鼠药中毒相似,警方介入调查后,初步认定是&人为投毒&。
两条年幼的生命死亡,立即引起平潭县政府的重视,平潭县公安局在死者死亡一小时之内迅速介入,平潭县公安局局长林捷亲自指挥现场勘查,由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带领的技侦人员与平潭县技侦人员组成专案组调查,时任福州市公安局局长多次过问案情。
平潭警方于7月28日当天即决定立案,根据规定,警方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存在并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平潭警方认为中毒事件系人为因素导致,但此时,死者的死因尚未查清。
立案后,平潭警方朝&投毒杀人&的方向,调查死者家庭的社会矛盾,并查找毒源。日,警方陆续从死者的心血和呕吐物中检验出&氟乙酸盐&有毒成份,认为死者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死亡。
测谎:答不出&总理是谁&
警方从念斌食杂店通往案发现场的门的门把手上检出氟乙酸盐离子碎片,认为念斌及其妻子有重大作案嫌疑。
根据警方提供的办案经过,日,警方对念斌测谎,念斌没有通过,当天被留置盘问。
念斌的辩护律师张燕生后来告诉澎湃新闻,念斌曾告诉她,测谎时被问了两个问题:国家主席是谁?总理是谁?念斌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但没能答上第二个问题,&他没答上来,觉得很丢人,所以有些慌张,导致测谎没过&。
日,念斌作出有罪供述:日凌晨1时,他将浸泡过鼠药的水倒入丁云虾家烧水的铝壶中,原因是丁云虾7月26日晚抢走了一个要买一包香烟的顾客,他想让丁云虾&肚子痛,拉稀&。
至此,这起被警方称为&投毒案&的命案在12天内告破。随后,破案的消息在当地电视台连续多天滚动播报。
据当年当地媒体的报道,此案由福州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联手攻坚,省公安厅挂牌督办,还被列为福建省2006年十大刑事案件之一。
年轻时的念建兰、念斌(左)姐弟
审讯:被指&竹签插肋骨&、&隔山打牛&
警方提供的办案经过显示,日晚,平潭警方对念斌留置审查至深夜,未能突破,部分侦查人员也认为对念斌的怀疑依据不足。
但当时的平潭县公安局副局长张秋生、福州市刑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魏贞文等人研究认为,&不能轻易放弃&,直到念斌做出有罪供述。
念斌在法庭陈述中控诉办案人员游经飞和翁其峰对他刑讯逼供,翁其峰用竹签往他的肋骨之间插,用小榔头垫书敲他,&隔山打牛&,让他痛不欲生。翁其峰还扬言将他老婆也抓进来,这让他极为恐惧。
念斌还说,警方曾引诱他承认放老鼠药只是想让对方拉肚子,&顶多判你两三年&。
念斌还称,因为扛不住刑讯,自己一度咬舌自尽。
该案侦查人员朱某某出庭作证时称,当日他们只是给念斌做&思想工作&,到了凌晨三点多,突然发现念斌咬舌自尽,&当时那个血淋淋的场面啊!我们叫来医生抢救,还给念斌戴上了牙套&。
念斌的辩护律师斯伟江律师当庭质问,是什么样的&思想工作&,能够把人做得咬舌自尽?
当年审讯念斌的侦查人员丁某某出庭作证时,解释称&思想政策教育工作&就是讲法律,讲坦白从宽。
正是念斌被做所谓&思想工作&并咬舌的时间里,审讯录像出现了一小时的缺失。对此,多名警察出庭解释,但说法相互矛盾。
审讯录像缺了一个多小时,侦查人员也已经承认,然而,一份加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专用章&的《检验意见书》(公物证鉴字[号)却称,&未发现检材所记录的录像内容经过剪辑、整合技术处理。&
当时在场的高某作证称,&(我当时)出去了,再回来的时候念斌已经开始招供了&。负责现场录像的陈某某称:&当时看着念斌精神还不错,我就关掉录像机出去睡觉了。&
针对念斌所称遭到警察翁其峰的刑讯逼供,法院也传翁其峰出庭。当翁出现在法庭门口时,念斌激动地冲上去与其对峙,被法警拦住。但翁其峰称日没有审讯念斌,办案过程文明合法,是念斌自己交待的。
 8年来,为弟弟喊冤几乎成为念建兰生活的全部内容
鉴定:实验室样本图充当死者检验物的检测图
警方的侦查,以及4次法院判决,均认定念斌使用氟乙酸盐鼠药将两名儿童毒死。
日,北京市东南郊一栋写字楼的13层,张燕生主持了&念斌案京港专家研讨会&。不到10平米的会议室里,集合了京港两地几乎最为顶尖的毒物化验专家。
京、港两地专家一致认定:念斌案当年的毒物检验质谱图显示,根本没有氟乙酸盐成分。&简单地讲,福建公安的质谱图,不能显示里面有氟乙酸盐的显生物,所有的证据都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里面有氟乙酸盐鼠药。& 前香港政府化验所专家王永成说。
质谱图,毒物检验中检测物的离子被分离后,被检测器检测并记录下来、经计算机处理后形成的图。这是用以分析检测物是否是含有毒物、何种毒物的依据。
香港资深毒理专家莫景权在福建念斌投毒案的材料中还发现两处中重大漏洞:同一份质谱图,既被充当心血样本,又被充当尿液样本;而另一份质谱图,原本是实验室毒物的样本图,却又被拷贝成为死者检验物的检测图。
莫景权举例说,如果同一个号牌出现在两辆不同的车上,那么必有一台车是套牌。毒物检验,也是如此。
莫景权还发现,警方材料之中,不少已签署确认的报告,其显示结果的日期,竟然比进行质谱检验的日期还早。
换而言之,还没检测,结果已经先出来了。这被念斌案的律师张燕生直呼为&神检测&。
随之产生的问题是,是否是福建公安的毒物检验人员伪造了鉴定报告?如果毒物不存在,毒杀是否还能成立?
念斌的辩护律师张燕生还就案卷内容指出了警方侦查中的大量疑点,如警方称从案发现场水壶里的水中检测出毒物成份,但这些水却是装在矿泉水瓶里送检的,而警方在水壶上却没有检出有毒成份。操作的不规范和结果的不合理不免让人质疑,&矿泉水瓶里的水究竟是不是水壶里的水?水壶里的水倒入矿泉水瓶会不会受到污染?&
2014年6月,该案庭审期间,控辩双方都申请了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警方之前提交的质谱图&一图两用&,警方解释称系归档失误所致。
在此次庭审中,警方将&意外发现&的153张数据图提交给检察院,称这些数据可佐证其检验结论。
这些数据图是如何被发现的,为何之前没有提交?出庭质证的福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技术处工作人员刘某称,原来用于存储数据的电脑坏了,只拷贝了其中一部分数据,在今年重新整理时,发现了这些数据。
还有没有更多数据?为何发现的只有检测出氟乙酸盐鼠药的数据图,有没有排除其他毒物可能性的检测数据?刘某称,曾经通过检测排除过其它毒物,得出了数据,但目前没有找到。
&你说做过排除检测,又拿不出证据来。假如你说你会飞,没有证明,我能信吗?&念斌的辩护律师斯伟江当庭问道。
被问到如何作出毒物检测结论时,刘某称,结论是多名检测人员共同分析、讨论作出的,但检测过程中没留下任何记录。
据此,念斌的律师们质疑:警方所用的检验方法极其混乱,方法不成熟,检验过程不规范,结果不可靠。
但出庭质证的控方专家则支持警方的结论,但他们声称只对警方的结论进行鉴定,而检测过程中的问题要问检测人员。
&不考虑检验过程就支持警方的结论,这样的鉴定可靠吗?&斯伟江当庭发问,控方专家无言以对。
清明节前夕,念斌寄在给念建兰的明信片中,请求姐姐替自己买束鲜花送到父亲的墓前。
审判:疑案从拖,六度延期
2008年2月,福州中院一审判决念斌死刑,福建省高院第一次二审认为此案证据不足,发回福州中院重审。
福州中院再次判处念斌死刑。当念斌再次上诉时,2010年4月,福建省高院第二次二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该案被移交到最高法进行死刑复核。
最高法对该案极为重视,复核法官来到福州当面提讯念斌,并专门约见念斌的律师。2010年10月,最高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核准念斌死刑,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福建省高院又将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
日,福州中院第三次判处念斌死刑。
该案又一次进入二审程序后,福建省高院数次延期审理,迟迟未判。在最高法两次批准延期审理之后,福建省高院才于2013年7月第一次开庭。
此次开庭中,证据文书上日期倒签、警方提交的审讯录像不完整、司法检验程序不合规等问题得到证实,最重要的是,警方作为定案依据的毒物检验结论受到专家的质疑。控辩双方激烈辩论4天3夜后,庭审忽然中断。
张燕生说,那次庭审结束时,审判长的用词是&择期宣判&,但这一&择期&持续了近一年。
日,该案再度开庭,检方忽然向法院提交了大量8年来从未提交过的&新证据&,包括警方&意外发现&的毒物鉴定原始数据和中心现场照片。
至此,念斌投毒案历经8次审理10次开庭,被告人念斌先后4次被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3次被撤销判决,最高法6次批准案件延期审理,以致该案成为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最受关注的悬案之一。
观察者网综合澎湃新闻、人民网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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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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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最热评论&o[转载]转:制造念斌假案的,是平潭市刑警翁其峰
张燕生、公孙雪律师在《死刑复核后第一审的辩护意见书》中写道,“本案经过三级法院的七次审理,历时五年,念斌三获死刑。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大量的事实、证据仍然证明,本案是一个假案,个别侦查人员在侦查该案时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那么,涉嫌严重违法的“个别侦查人员”是谁?我的回答是,不止一个,首当其冲的那个叫翁其峰——平潭市公安局一名侦查员!我早就发现他是隐藏在公安队伍中的一个内鬼!现在该把他放到阳光下来了!
下面是上述《辩护意见书》中的有关章节,我把它抽出来,单独成篇,发在下面,大家一看就知道他是什么货色了!我认为,他才是投毒犯,他在法律的河流上投毒,一毒就会毒死一大片,而不是在一个水壶里投毒,他比普通的投毒犯坏一万倍!共产党不把这样的内鬼清除出执法队伍,并绳之以法,就是听任他往共产党的脸上抹黑!现在请看吧——
悲痛的念斌家人(念斌的母亲、哥哥和嫂子)
一、翁其峰涉嫌对念斌实施刑讯逼供
案件发生后,当平潭县公安局展开对案件调查的时候,本案的侦查人员翁其峰涉嫌对念斌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非法获取念斌的有罪供述。然而,他们在向法庭提交对念斌审讯的录像时,却暗中将审讯录像进行剪辑拼接,然后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将公安部对另一个同名的录像带所做的鉴定结论送到法庭,意图掩盖其刑讯逼供的真相。
念斌多次指证翁其峰对其刑讯逼供。从下表可以得到印证:
二、翁其峰涉嫌隐匿、伪造证据
侦查员翁其峰在介入侦查的第一天(
2006年7月28日),即亲自向本案关键证人陈炎娇和丁云虾调查,在制作鱿鱼和稀饭所使用的水源上,陈炎娇称“用的是红塑料桶里的水”,而丁云虾则在当时就一口咬定是“水壶里的水”。
做为案件的承办人翁其峰当发现丁、陈二人证言之间存在重大矛盾时,根据职业操守,最起码应当深入追查矛盾或将这一可疑情况上报公安局领导,但翁其峰却选择了隐瞒,将陈炎娇坚称“用得时红塑料桶里的水”的三份证言隐匿起来。
然后,在7月31日再次向陈炎娇询问时,翁其峰装做若无其事,直接在陈炎娇的笔录中写明鱿鱼和稀饭是“用水壶里的水制作的”,而对被其隐匿起来的三份证词只字不提,让人看上去陈炎娇这份7月31日的证言完全是“第一次”的询问笔录。
此种隐匿与造假,让人不仅难以发现陈炎娇这位关键证人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疑点,还会对“念斌从水壶里投毒”这一命题产生“内心确信”。
发现此种隐匿与造假之后,辩护人将7月28日案发之后到念斌8月7日被抓之前的全部证人证言拿出来进行比对,又发现了怪事:当平潭县公安局和福州市公安局的侦查人员还在追查鱿鱼时,翁其峰却已“先行”对水壶进行了调查。这怎么可能?
而且,这些令人倍感蹊跷的询问笔录的记录者无一例外的都出自翁其峰之手!见下表:
显然,翁其峰在本案关键证人的关键证词中涉嫌造假。
三、伪“鉴定结论”出台与翁其峰有关
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理化检验分析意见书》是最先将侦查目标转向念斌的第一个“伪鉴定结论”。该《分析意见书》的检材是从念斌食杂店通往丁家厨房的门外侧拧下来的。所谓的“鉴定结论”居然是:“氟乙酸盐主要离子碎片存在,倾向于认定门把上的残留物含有氟乙酸盐”。这,实际上是检验人员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测和推断。因此,该《分析意见书》实际上是一个“伪证据”、“非法证据”,应该坚决地排除。
辩护人还特别注意到,该《分析意见书》的检材上,再一次出现了“翁其峰”的名字。原来,这个检材——门把,是翁其峰在2006年7月31日送往福州市公安局检验的。这不由得让我们想起翁其峰隐匿证据、并在7月31日重新向陈炎娇制作询问笔录以及先行调查水壶的情形,并让我们不得不怀疑,翁其峰是否早已策划好“念斌从水壶嘴里投毒作案”的设想?
再结合翁其峰2011年7月1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所称:“出具《分析意见书》的目的只是为侦查员侦查提供方向”,我们不得不再一次质疑:翁其峰亲自将“门把”送往福州检验时,与检验人员沟通了什么?《分析意见书》出来后,平潭县公安局的确将侦查方向转向了念斌,这难道仅仅是巧合?
将翁其峰的全部作为汇总起来也许会给我们更多的启示,请看下表:
四、将非法检材送检是否也与翁其峰有关
福州市公安局榕公刑技法化(2006)576号《理化检验报告》中认定“高压锅”和“水壶里的水”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这是本案唯一一份与念斌“从水壶嘴里投毒”有关的鉴定证据。然而这份证据所使用的两个检材均存在严重问题:
(1)检材“高压锅”。
用高压锅煮的稀饭没有毒,高压锅却检出毒物,这是为什么?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记载,高压锅已经于7月28日提取,侦查机关为什么不及时送检,偏要等到念斌招供后的8月9日才与水壶里的水一并送检?从7月28日到8月9日,长达13天的时间里,这个高压锅经历了什么?这13天当中,高压锅由谁保管?如何保管?保管在何处?是否登记?是否有人接触?是否与其他物品混放?是否受到污染?
(2)检材“水壶里的水”
水壶没有检验出毒物,水壶里的水却检出毒物,这是为什么?当辩护人对此提出质疑时,没有想到,却牵出了更多的问题:
首先,水壶是何时提取的?
现场勘查显示水壶提取的时间是2006年7月28日,但到了2009年2月19日,平潭县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称水壶是2006年8月8日提取的,2011年7月13日平潭县公安局又出具《情况说明》称水壶是2006年8月9日提取的。水壶到底是何时提取的?
其次,水壶里的水是如何提取的?
根据《现场勘查笔录》,水壶是7月28日提取的,不仅有现场勘查笔录为证,还有拍摄日期为7月28日的照片为证。从当日拍摄的水壶照片中,我们有充足的理由认为这把水壶里面是空的,水壶里没有水(详见辩护人2009年12月16出具的补充质证意见)。但平潭县公安局做“侦查实验”,并聘请摄影专家出具说明,证明该照片中的“水壶”里面有水。
辩护人权且放下现场提取的“水壶里是否有水”的争论,假定平潭县公安局的侦查实验真实。那么,请平潭县公安局回答:从7月28日提取水壶和水壶里的水,到8月9日向福州市局送检,这13天当中,你们如何保管水壶里的水?是留在水壶里保管的?还是放在其他容器里保管的?如果是留在水壶里保管的,那么水壶放在什么地方?由什么人经手?又是什么时候经谁的手将水壶里的水送往福州?如果是放在其他容器里,那么,谁经手将水倒出?容器是否经过检验?谁能确保水没有受到污染?为什么把水倒出后不及时送往福州检验?如果你们现场勘查笔录记载正确、侦查实验真实,那么你们在8月8日、8月9日提取的水壶必假,你们为什么要说假话?做假证?
公安部对侦查机关提取物证有着非常明确的程序要求,物证的提取必须有专人负责,必须登记造册,专门管理,专门运输,而本案用于认定念斌有罪的最为关键、最为重要的证据“水壶里的水”却是被公安人员糊里糊涂提取,糊里糊涂弄去检验。
高压锅是饭里没毒锅里有毒,而水壶则是壶里没毒水里有毒!这两个要念斌命的证据,竟然是被侦查人员如此荒唐提取和送检的!而福州市公安局又根据这两个如此莫名其妙“提取”和糊里糊涂“送检”的检材所做出了(2006)第576号《理化检验报告》,法院又将这份检验报告当作念斌“从水壶嘴里投毒”的重要证据作出死刑判决!
由于这两个检材在提取和送检的程序中存在着违法和来历不明的严重问题,因此,福州市公安局(2006)第576号《理化检验报告》必须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念斌案,对主要证据的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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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案件】对“念斌投毒”冤假错案的举报信
    文章来源:尚权    点击次数:     
&&&&& 【按语】下面是念斌的姐姐念建兰对福建方面制造“念斌投毒”冤假错案的举报信。根据现有的材料,我们认为,念斌案纯属冤假错案,连立案的条件都不具备。可是,福建已经四次判处念斌死刑。最高院不核准死刑之后,他们没有增加新证据,没有回应律师的质疑,也没有处理举报信所指徇私枉法人员,包括藏匿关键证据的刑警翁其峰,居然在这样的情况下第四次判处念斌死刑!若出于公心,何至于此?
我们认为,福建方面哪怕对法律、对人的生命还有一点敬畏之心,对张燕生、公孙雪两位律师在《死刑复核后第一审主要证据质证意见》(见相关链接)中提出的诸多疑点给予一丁点儿重视,都不会作出这样的判决!我们不解,河北省的聂树斌案已经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中国应该还在乎自己的颜面吧——为什么还要制造第二个聂树斌,而且是这样的三不罢、四不休?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领导:
我是念斌的姐姐,念斌已经第四次被福建的法院判处死刑,这一切,都根源于福建省平潭市公安人员翁其峰等人的造假。今天,我怀着极大的悲愤向您发出本投诉。本投诉共有五个部分:基本案情、胡乱定案、造假行为、初始方向、简短概括。第三部分(造假行为)是重点,因为刑警翁其峰等人的造假是形成这个假案冤假的基础。
一、基本案情
2006年7月27日,福建省平潭县沃前镇发生一起所谓的投毒案。
这天中午,食杂店店主丁云虾的公公俞兆发送来一斤多小鱿鱼和杂鱼,是从14筐鱼饲料中拣出来的。房东陈炎娇帮她把鱿鱼洗净,放在铁锅里,再用水壶里的水(水壶座在煤球炉上)焯熟捞出,放在碗里,用碟子盖上。又把杂鱼洗净,用水壶里的水焯熟。
店主丁云霞和房东陈炎娇的丈夫均在海难中丧生,因此同病相怜。
傍晚,陈炎娇的女儿念福珠用铁锅把鱿鱼和杂鱼分别做成菜,丁云虾用水壶里的水煮了一锅稀饭,两家就一起吃晚饭。当晚,吃了鱿鱼的5个人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丁云虾没有吃鱿鱼,只吃了稀饭,没有明显的中毒症状。28日凌晨,丁云虾的大儿子俞攀(11岁)、女儿俞悦(9岁)因吃鱿鱼最多、中毒最深不治身亡。丁云虾报案。
28日早上6时许,公安人员对丁云虾、陈炎娇两家以及同样租着陈炎娇房子、开着另一家食杂店的念斌等人进行调查,还对丁家的厨房进行侦查,将铁锅、水壶、高压锅等物品带走检验,连厨房地面上的土都扫起来送去化验。随之,从死者的呕吐物、血液、尿液中发现了剧毒的氟乙酸盐成分。
8月8日,即案发12天后,公安人员以刑讯逼供迫使念斌承认自己在水壶里投放鼠药,并以“倾向于认为念斌通往丁家厨房的门把上存在氟乙酸盐鼠药”的所谓鉴定结论为佐证,作出念斌投毒的结论。检方也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念斌提起公诉。
公安局和检察院对作案动机和案情的描述是:7月26日晚上,念斌看到一位正准备到他店中买烟的顾客被丁云虾招呼过去,因此怀恨在心。27日凌晨1时左右,他把一包鼠药溶入入“哇哈哈”矿泉水,潜入丁家厨房,倒入水壶嘴……
2008年2月,念斌被福州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燕生及其部属公孙雪接受念斌委托,上诉至福建高院。同年12月,福建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福州中院重审。2009年6月,福州中院未增加新的证据,再判念斌死刑。2010年4月,福建高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2011年4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死刑,发回福建高院重审,高院却发回福州中院重审。2011年11月24日,福州中院未增加新的证据,再次判处念斌死刑。
念斌1976年出生,基督徒,忠厚善良,孝顺父母。邻居反映,他多说一句话都会脸红,未与乡亲发生过任何矛盾。狱中的念斌,长期身戴死刑枷锁,无论白昼只能佝偻着腰,如同活取胆汁的月熊。但他一次次呼喊:我冤枉!我冤枉!我没有投毒!
5年多来,念斌案经历了三级法院8次审理,4次判处死刑。期间,父亲死,母亲疯,房子被丁家捣毁,姊妹流浪在异乡。
大量的事实、证据仍然证明,念斌案是一个假案,公安机关在侦查该案时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下面请看事实。
被抓前的念斌
二、胡乱定案
我们已知,公安机关认定的基本案情是,念斌从丁云虾家的水壶嘴内投入剧毒的氟乙酸盐鼠药,导致丁、陈两家多人中毒。可是,这个认定违反了最基本的事实,也违反了常识。
(一)中毒结果否认了这个认定
以下三个相关事实是侦、控、辩、审四方都承认的:(1)焯鱿鱼和煮稀饭,用的是同一把壶里的水;(2)氟乙酸盐具有“溶于水,不溶于酯类”的特性。鱿鱼含酯,焯鱿鱼需将水控干,鱿鱼的含毒量应该比稀饭低得多;(3)单独吃稀饭的人没有中毒,吃鱿鱼少的人中毒轻,吃鱿鱼多的人中毒深,吃鱿鱼最多的孩子不治身亡。这些事实雄辩地说明,中毒与水壶里的水无关,而与鱿鱼有关。
(二)关键证据否认了这个认定
水壶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也是认定念斌采用“从水壶嘴投毒”之作案手段的重要物证。
以下三个与水壶相关的事实也是侦、控、辩、审四方都承认的:(1)氟乙酸盐是毒性极高的毒物;(2)水壶嘴及水壶的内壁布满了厚厚的水垢,案发后水壶没有清洗过;(3)福州市公安局拥有的技术条件可发现500亿分之一克大小的氟乙酸盐颗粒。
国内顶级毒物学专家指出,如果警方的认定成立,水壶内尤其是水壶嘴内必然能够检验出毒物。可是,检验机关从炒鱿鱼的刷洗得干干净净的铁锅里找出氟乙酸盐,从布满厚厚水垢、从未刷洗过的水壶里却没有找出氟乙酸盐。这个事实雄辩地说明,这个作案手段是不存在的。
(三)没有任何痕迹和实物证据支持这个认定
购买氟乙酸盐鼠药,鼠药存放在电话柜抽屉里、投放到货架上、吹落到地面上,在餐桌上调制鼠药,用沾染氟乙酸盐的双手打开店铺房门潜入丁家厨房、将调入鼠药的矿泉水倒入水壶嘴,将留有鼠药残存物的矿泉水瓶子扔进垃圾箱……这是公安人员为念斌设定的作案手段。可是,公安机关至今没有提供念斌对这么多物证进行“灭迹”的证据。后面还会提到,在卖鼠药的老头杨云炎的家里也没有找到这种鼠药。
三、造假行为
由于无视以上最基本的事实,公安机关只能以假证据或非法证据支持其错误的认定,造假的始作俑者是平潭市公安局刑警翁其峰。
(一)刑讯逼供
念斌的口供是公安机关提供的“王牌证据”,也是法院历次判处念斌死刑的“铁证”。
然而,念斌在历次庭审中都喊冤,说他的有罪供述是在翁其峰的刑讯逼供下作出的:2006年8月8日,翁其锋将他吊起来(脚尖勉强点地),用书垫在他的肋骨上,再用锤子敲打。翁其峰还威胁他“承认只判三年”,“不承认把你妻子一起抓来”……
于是,念斌按照警方的诱导承认在水壶里投毒。
为了证明没有刑讯逼供,公安机关提供了预审时的录像。然而,这个录像已被他们剪接得看不出全貌。譬如,2006年8月8日的审讯自12时30分开始,至15时40分结束,长达3小时10分钟,提交的录像只有1小时58分钟,且出现多处剪接过的痕迹,念斌从不供述到供述之间过渡的关键部分也不见了。
为了掩盖剪接痕迹,他们还用移花接木的方法,将没有经过剪辑的录像送到公安部,由公安部出具录像完整的鉴定书,再将录像经过剪辑、拼接后送到法院。
另外,律师将审讯记录进行排列比对,发现念斌的有罪供述果然是在2006年8月8日翁其峰介入审讯之后才有的。在7月28日至8月7日之间的审讯中,念斌均未承认有罪。
(二)隐匿、伪造证据
2006年7月28日,翁其峰向关键证人陈炎娇和丁云虾调查制作鱿鱼和稀饭的水源,陈炎娇在三份证言中均称“用的是红塑料桶里的水”,丁云虾却说“用的是水壶里的水”。翁其峰未深入追查这一矛盾也未汇报,却将陈炎娇的证言隐匿起来。
7月31日再次向陈炎娇询问,翁其峰装作若无其事,直接在陈炎娇的笔录中写明鱿鱼和稀饭是“用水壶里的水制作的”,对隐匿起来的三份证词只字不提,让人看上去陈炎娇这份证言是“第一次”的询问笔录。
发现此种隐匿与造假之后,念斌的律师将7月28日案发之后到念斌8月7日被抓之前的全部证人证言拿出来比对,又发现了怪事:当平潭县公安局和福州市公安局的侦查人员还在追查鱿鱼时,翁其峰却已“先知先觉”般地对水壶进行了调查。这怎么可能?
而且,这些怪异的询问笔录无一例外的都出自翁其峰之手。
张燕生律师
(三)“门把鉴定”造假
其后,福州市公安局通过《理化检验分析意见书》作出第一份所谓的“鉴定结论”——其实是“伪鉴定结论”:“氟乙酸盐主要离子碎片存在,倾向于认定门把上的残留物含有氟乙酸盐”。这到底是鉴定结论,还是主观臆测?天下哪有这样的鉴定结论?
而且,这份《分析意见书》上再次出现“翁其峰”的名字。原来,这个检材——门把,是翁其峰2006年7月31日送去福州市公安局的。2011年7月13日,翁其峰还向法庭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称:“出具《分析意见书》的目的只是为侦查员侦查提供方向”。对此,我们不得不再次质疑:翁其峰将“门把”送往福州时,与检验人员沟通了什么?
《分析意见书》出来后,平潭县公安局果真将侦查方向转向了念斌。
(四)高压锅、水壶水检材造假
福州市公安局还在(2006)576号《理化检验报告》中认定“高压锅”和“水壶里的水”有氟乙酸盐成分。这是第二个“伪鉴定结论”,也是唯一与“从水壶嘴里投毒”有关的鉴定证据。然而,这份证据所使用的两个检材均存在严重问题——
高压锅 用高压锅煮的稀饭没有毒,高压锅却检出毒物,这是为什么?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记载,高压锅已经于7月28日提取,侦查机关为什么不及时送检,偏要等到念斌招供后的8月9日才与水壶里的水一并送检?从7月28日到8月9日,长达13天的时间里,这个高压锅经历了什么?
水壶里的水 水壶没有检验出毒物,水壶里的水却检出毒物(上面还提到,刷洗过的铁锅里查出毒,积满水垢且未刷洗过的水壶里却没有查出毒),这是为什么?当念斌的律师对此提出质疑时,又牵出更多的问题——
首先,水壶提取时间 根据现场勘察笔录,水壶提取时间是2006年7月28日,但到了2009年2月19日,平潭县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又说是2006年8月8日提取的,2011年7月13日平潭县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又说是2006年8月9日提取的。水壶到底是什么时候提取的?
其次,水壶里的水 提取水壶,不仅有现场勘查笔录为证,还有当时(7月28日)拍摄的照片为证。从照片中可以看到,水壶里没有水。那么,后来出现的“水壶里的水”是从哪里来的?就算水壶里有水吧,那么,从7月28日提取水壶和水壶里的水,到8月9日向福州市局送检,这13天当中,水壶里的水是怎么保管的?是留在水壶里保管的?还是放在其他容器里保管的?
公安部对侦查机关提取物证有着非常明确的程序要求,物证的提取必须有专人负责,必须登记造册,专门管理,专门运输……平潭县公安局为何违反这些规定?这样产生的证据是假证据,还是非法证据?
(五)鼠药造假
既然认定是氟乙酸盐鼠药中毒,就应该找到相应的鼠药。可是,公安机关动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却没有找到:1、念斌“指认”购买鼠药的地点,是公安人员开车将念斌带到那里所拍摄的一段录像;2、在卖鼠药的老头杨云炎处没有找到氟乙酸盐鼠药;3、杨云炎家的鼠药工具上有明显的红色警戒色,本案提取的所有物品都没有显示这种警戒色;4、杨云炎的年龄、外貌特征与念斌口供完全不符。念斌和杨云炎互不认识;5、号称在杨云炎的鼠药工具上查出的氟乙酸盐成分,与后来从铁锅中发现的氟乙酸盐成分是否一样,可以通过质谱图查明。可是,律师多次要求公安检验机关提交质谱图,均遭拒绝。
四、初始方向
被翁其峰等人以造假方式改变的侦查方向是鱿鱼,即,本案初始的侦查方向是鱿鱼,不是水壶里的水。很多疑点都告诉我们,初始的侦查方向很可能是正确的,不应该轻易改变或放弃——
1、当日所吃鱿鱼是鱼饲料,这些鱼饲料是否受到污染没有进行深入的追查。特别是,在本案发生前的三个月,平潭市发生过一起食用鱿鱼引发的中毒事件,导致数十人中毒。两起鱿鱼中毒事件是否具有相同的原因?
2、鱿鱼是丁云虾的公公装在塑料袋里送来的,塑料袋是否受到污染?念福珠切鱿鱼时,俞涵递给他一个咸食盒,咸食盒是否受到污染?陈炎娇捞好鱿鱼后,将鱿鱼放在碗里,用碟子盖上,念福珠切鱿鱼时,碟子没有了,碟子被何人所动?
3、那天下午,男孩巫先勇曾进入陈炎娇厨房。当时丁、陈两家都在睡觉,巫先勇进入厨房看到什么?做了什么?他的母亲陈玉钦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调查时,曾经晕倒在地,陈玉钦为何如此紧张?
6、当晚稀饭和鱿鱼吃完了,煮杂鱼没有吃完。侦查机关是否对剩下的煮杂鱼进行提取和检验?如果没有提取,为什么不提取?如果提取了,检验结果如何?
7、做稀饭、做鱿鱼用的都是水壶里的水,做煮杂鱼用的也是水壶里的水吗?如果是,为什么煮杂鱼没有毒?如果不是,为什么偏偏做煮杂鱼不用水壶里的水?
公安机关明明知道这些疑点,却因为翁其峰等人造假的原因没有追查。
公孙雪律师
五、简短概括
我的投诉可以概括为两句话:1、按照公安机关的认定,应当出现的“罪证”一个都没有出现;2、不该出现的“罪证”却出现了,如门把、鼠药、高压锅,以及念斌的供述。毫无疑问,本案存在人为造假的重大嫌疑!与之对应的是,翁其峰等人在办理念斌案件中存在着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
翁其峰等人的行为本身已经很严重,这些行为造成的后果更严重——直接关系到念斌的生命!人命关天,我们强烈要求公安部彻查翁其峰等人的问题!
同样的,在法庭上和其它场合,念斌的辩护律师张燕生和公孙雪一再指出上述问题,指出本案纯属冤假错案,可是,福建有关检察机关和有关法院无视这些问题,一而再、再而三地指控念斌投毒,一而再、再而三地判处念斌死刑。
我们强烈要求对此冤假错案进行调查,释放无辜的念斌!
顺致敬意!
举报人 念建兰
2012年5月10日
附:翁其峰等人造假一览表
向陈炎娇调查,陈证实鱿鱼和稀饭是“用红塑料桶里的水”制作的。
翁其峰事后将该证词隐匿
23时-次日2时30份
施恭文/翁其峰
再次向陈炎娇调查:证实鱿鱼和杂鱼都是“用红塑料桶里的水”制作的。
翁其峰事后将该证词隐匿
林兵/翁其峰
向丁云虾调查,笔录为:稀饭是“用水壶里的水”制作的
翁其峰在当日便知最关键的证据存在重大矛盾
现场勘查当日,在现场提取了五项物品:1、呕吐物、2、铁锅、3、门把、4、水壶、5、高压锅
翁其峰作为侦查员参加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报告出具的日期是
施恭文/翁其峰
向陈炎娇调查,陈的证词直接变为“用水壶里的水制作鱿鱼”
对陈炎娇证词的重大变化没有任何调查和询问
翁其峰、林茂峰
向福州市公安局送检念斌食杂店门外的“门把”
福州市公安局出具“倾向于认定有毒”的分析意见。
对念斌刑讯逼供,获取念斌有罪供述
林茂峰、陈秋星
再次到现场提取水壶和“水壶里的水”,并将水壶里的水和7月28日提取的高压锅送检,检出毒物。
林、陈2009年做证称:领导让送检。(此时翁其峰已升为中队长)。
1.念斌案简介
2.张燕生律师、公孙雪律师《念斌案,死刑复核后第一审辩护意见书》
3.张燕生律师、公孙雪律师《念斌案,对主要证据的质证意见》
4.念斌案死刑复核后一审再判死刑(第四次判处死刑)后的上诉状
5.念斌案四判死刑后,专家开会一致认为判决荒唐
6.制造念斌冤案的,是平潭县公安局侦查员翁其峰(最好发念斌家人的控告信,代替这个)
7.念斌家人给福州市公安局局长王鑫的公开信
8.南方周末《一碗稀饭引发的投毒悬案》
9.著名主持人王刚视频节目:《一包香烟引发的投毒案》
发稿:尚权刑辩网&卞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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