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 新浪14元可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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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与江苏省高邮市三垛镇人民政府签订100兆瓦太阳能电站与农业大棚一体化项目框架协议书
近日,东方日升的全资子公司东方日升(宁波)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高邮市三垛镇人民政府签署了《共同推进高邮市100兆瓦太阳能电站与农业大棚一体化项目框架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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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产品推荐()& & & &同花顺股票讯 东方日升4月14日涨2.05%,报9.47元,换手3.50%,成交额1.26亿元。该股今日主力流入3749万元,流出2527万元,散户流入2310万元,流出1752万元。& & & &据同花顺诊股显示,近期的平均成本为9.47元,股价在成本下方运行。多头行情中,并且有加速上涨趋势。该股最近有重大利好消息,资金方面受到市场关注,多方势头较强。该公司运营状况良好,多数机构认为该股长期投资价值较高。 。 [更多诊断信息]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电池组件以及太阳能灯具等太阳能光伏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我国重要的太阳能光伏应用产品专业供应商.公司主要产品为各种太阳能灯具包括太阳能草地灯、太阳能庭院灯、太阳能树脂工艺灯、太阳能路灯、LED 低压灯等 5 大系列 800 多个品种的产品.公司产品取得了英国 ITS 机构的 CE 认证,通过了英国 ITS 机构的ROHS 检测、防水等级测试,宁波商检局的 REACH 测试,以及 CTS 的 PAHS测试,其太阳能灯具产品可以在欧盟、北美及全球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销售,在欧洲市场已有多年的销售历史,与欧洲各大经销商和大卖场有着良好合作,并于2009 年初成功进入美国市场.公司主要利用公司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片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残次碎片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太阳能灯具,实现了废料循环使用,大大降低了灯具的生产成本,这种产品链结构使得公司太阳能灯具生产拥有其他企业无法比拟的成本优势.风险提示:诊断结果通过运算模型加工客观数据而成,仅供参考,不构成绝对投资建议。
(C) 2015 同花顺 浙ICP备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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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荣能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浙甬商初字第30号原告:无锡荣能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耀峰。委托代理人:张晟杰。委托代理人:司扬。被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海峰。委托代理人:张建立。原告无锡荣能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能公司)为与被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根据荣能公司的申请,于依法作出了财产保全裁定,继续冻结日升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晟杰、司扬,被告日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荣能公司起诉称:荣能公司与日升公司自2009年1月起发生业务往来。日,双方签订合同编号为RS-NR的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日升公司在2011年1月至12月期间,每个月向荣能公司采购多晶硅片150万片,每月数量不变,合计1800万片,同时日升公司每月向荣能公司采购单晶硅片50万片,合计600万片。硅片价格,每个月15日按市场价格议价一次,确定下月硅片价格并以补充形式确定。同时该购销合同确定预付总金额为3000万元定金,定金从2011年3月货款中开始抵扣,到合同结束即2011年12月,分10个月抵扣完毕。合同签订后,荣能公司为保质保量的履行合同,向无锡中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彩公司)采购原材料,同时订购租赁新设备,扩建厂房,采购大量半成品以保证库存。2011年1月、2月,日升公司向荣能公司采购了部分多晶硅片和单晶硅片。从2011年3月起,日升公司以多晶硅片价格下跌为由,要求荣能公司暂停供货,致使荣能公司的库存压力不断加大。2011年5月底6月初,荣能公司多次到日升公司协商,并向日升公司发电子邮件,要求日升公司下单采购,日升公司仍然置之不理,整个合同履行期间,日升公司仅采购多晶硅片250万片,单晶硅片30万片,尚有1550万片多晶硅片、570万片单晶硅片尚未采购,已经构成违约。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荣能公司与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并称海润公司)协商,海润公司于2011年7月至9月期间,以15元/片采购多晶硅片700万片,以14.50元/片采购多晶硅片300万片。而月每月多晶硅片的价格与当年7至9月的价格相差很大,该销售差价系荣能公司的直接损失,由于日升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荣能公司的投资损失巨大,且至今因采购原料而支付的定金等无法收回。为此,诉请判令:一、日升公司支付因其未依约按时按量购买订购产品而导致处理库存多晶硅片产生的损失万元;二、日升公司承担因其要求解除合同不再继续履行而造成的部分损失万元;三、日升公司承担荣能公司因本案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100万元。日升公司答辩称:日升公司在履行产品购销合同过程中并未违约,而是荣能公司违约,荣能公司既主张了实际损失,又要求罚没定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涉案产品购销合同有履行期限,现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因此不存在解除合同。因日升公司与荣能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并非荣能公司拥有的独家采购合同,因此荣能公司的库存损失不应该由日升公司承担。荣能公司提及的交易大量涉及关联公司之间交易,其真实性与合理性存在问题。荣能公司主张的损失部分因为多晶硅片市场价格剧烈震荡,以此产生的商业风险并非日升公司所能预见,故该部分损失并非可预见损失,日升公司不应负担。荣能公司主张的部分损失系其采购的原材料及相应设备,但原材料及相应设备至今都是有价值的,荣能公司按该设备及原材料价值归零的计算方式来计算其该部分损失是不恰当的。荣能公司在履行涉案合同过程中,迟延交货的时间超过三个月,日升公司当时就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本案中系荣能公司违约。综上,请求驳回荣能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荣能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编号为RS-NR的产品购销合同一份,拟证明荣能公司与日升公司于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2011年1月至12月期间,日升公司每月向荣能公司采购8寸多晶硅片150万片,合计1800万片,采购6.5寸单晶硅片50万片,合计600万片,价格每月15号按市场价格议价一次确定下月硅片价格,并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同时约定日升公司支付3000万元定金给荣能公司。除因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付款方式为每次货到票到即将相应的货款电汇至卖方账户。日升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2.编号为RS-RN的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编号为RS-NR产品购销合同、RS-NR的产品购销合同各一份、提货单、付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份,拟证明日升公司确定2011年1月多晶硅片的需货量为150万片,价格为26.50元/片,货款为3975万元,荣能公司自日起分四批向日升公司交付多晶硅片150万片,并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日升公司于日支付货款3975万元。日升公司确定2011年2月多晶硅片的需货量为100万片、单晶硅片需货量为30万片,价格分别为28.30元/片、18.50元/片,货款分别为2830万元、555万元,荣能公司自日起分四批向荣能公司交付多晶硅片100万片,日交付单晶硅片30万片,并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日升公司于日、2月25日、3月2日分别支付货款1115万元、555万元、1715万元。上述事实可推知确定每月补充协议相关内容的主动权在于日升公司而非荣能公司,双方是按当月的市场价格来确定硅片价格,根本不存在日升公司所称的情势变更情形,荣能公司也不可能以市场价格下跌为由而拒绝向日升公司销售硅片,因日升公司自2011年3月起未按约向荣能公司采购货物,致使荣能公司产生巨大库存,荣能公司储备的大量库存足够满足日升公司的采购需求。日升公司质证认为2011年1月、2月采购的硅片数量低于约定的数量,可以推知当时履行合同的主动权在于荣能公司而非日升公司,而2011年2月的产品购销合同与日的产品购销合同没有关系,相互独立,而从上述证据中也可以看出荣能公司存在迟延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本院认为荣能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仅证实其与日升公司于2011年1月、2月期间的履约情况,尚不能以此证实日升公司存在违约行为;3.高速公路收费凭证若干份、住宿费一份、(2012)锡证民内字第3101号、3102号、3276号公证书、法务函各一份,拟证明荣能公司总经理在2011年5月至6月期间,多次前往日升公司,商议供货事宜的事实。且荣能公司总经理刘耀峰于日向日升公司采购负责人任加通、董燕萍发电子邮件要求尽快提货,并于日再次要求日升公司履行合同。日升公司质证认为荣能公司提供的高速公路收费凭证、住宿费不能证明系其前往日升公司洽谈供货事宜而产生,邮件内容与实际合同履行情况相矛盾,荣能公司并未于2011年3月、4月向日升公司供货,且按合同约定系荣能公司送货,不可能存在日升公司到荣能公司处提货的情形,法务函是荣能公司单方意思表示,日升公司不予认可,对于日升公司以邮件形式发给荣能公司的催告函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在荣能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高速公路收费凭证、住宿费尚不足以排除荣能公司系处理其他事宜而产生相应消费。荣能公司于日的电子邮件系真实,但仅要求日升公司前来提货,但未确定货物数量、价格,不能证实双方当事人对、5月的供货事宜协商一致,并以此推定日升公司已经构成违约,而催告函与法务函均系日升公司、荣能公司单方意思表示,均不能以此推定双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故对上述证据欲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4.2011年1月至8月期间荣能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提货单、发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若干份,拟证明荣能公司在2011年1月至8月期间与其他客户签订合同,并按市场价格向其他客户销售多晶硅片、单晶硅片,故日升公司称荣能公司不愿以市场价格供货并非事实。日升公司质证认为荣能公司与其他客户之间的买卖关系跟本案无关联性,荣能公司不能以其有向其他公司供货的能力来推定其亦有能力向日升公司供货。本院认为,荣能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跟本案无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定;5.荣能公司与中彩公司、北京天能运通晶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公司)、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运通公司)、北京京运通硅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运通硅材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以及相应的材料入库单、销售结算单、用款申请单、转账支票存根、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份,拟证明荣能公司与日升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后,为了完成生产量,积极向其他公司采购原材料的事实。日升公司质证认为京运通公司、京运通硅材料公司与荣能公司系关联公司,该些交易是否真实发生存在异议。因其他公司在2011年期间亦向荣能公司采购大量硅片,无法排除荣能公司购买的上述原材料系用于生产其他公司采购硅片的情况。本院认为,2011年期间,除日升公司外,其他多家公司亦向荣能公司大量采购多晶硅片、单晶硅片,故不能排除荣能公司采购的上述原材料用于加工其他公司硅片的可能,亦不能推知日升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的事实,故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定;6.荣能公司2011年2月至12月每月存货收发存明细表各一份、电脑页面照片若干份、成品库存明细表若干份,拟证明2011年1月至8月期间,荣能公司一直按约生产硅片,但因日升公司不按约提货,致使其产生大量库存。日升公司质证认为上述证据系荣能公司单方提供的数据,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数据系荣能公司单方提供,未经日升公司确认,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7.荣能公司与海润公司的硅片采购合同五份、发货单、提货单、发票、付款凭证若干份(2012)锡证民内字第3400号公证书一份,拟证明荣能公司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经与海润公司协商后后,分别以2011年7月至9月的市场价格15元/片和14.20元/片将库存产品950万片销售给海润公司。其销售的价格大大低于2011年3月至8月的市场价格,且付款方式为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荣能公司为此遭受差价损失及利息损失共计元。多晶硅片、单晶硅片市场价格完全透明,每周市场价格会在网站上公布,而双方于2011年1月、2月的购销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均与光伏太阳能网公布的当时市场价格相吻合,可推知荣能公司同意按照市场价格履行合同。日升公司质证认为海润公司与荣能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其交易真实性存在疑问,而网上公布的交易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有差异。本院认为,荣能公司在2011年期间与多家公司存在硅片采购关系,难以推定荣能公司与海润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所涉硅片系荣能公司为履行涉案产品购销合同产生的库存,也难以排除上述买卖合同系荣能公司为销售硅片而签订的正常买卖合同;8.荣能公司与无锡京能通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一份以及相应的送货单、入库单、转账支票存根、银行客户回单、银行记账回执、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段单晶棒自动切方机操作说明书若干份,荣能公司与昆山诚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一份以及相应的送货签认单、网上银行客户回单、全自动三槽硅片脱胶预清洗机使用说明书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份,荣能公司与无锡开源太阳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三份以及相应的送货单、材料入库单、送货通知单、送货单、材料入库单、转账支票存根、网上银行客户回单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份,荣能公司与无锡雅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安装工程合同书两份、施工签证单、转账支票存根、网上银行客户回单、银行记账回执、建筑业统一发票若干份,荣能公司与苏州赤诚洗净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两份、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转账支票存根、网上银行客户回单、银行记账回执、使用说明书、操作说明书、合格证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份,荣能公司与无锡市南亚试验设备厂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两份以及相应的网上银行客户回单、银行记账回执、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份,荣能公司与江阴市南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一份以及相应的送货单、材料入库单、网上银行客户回单、使用说明书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份,荣能公司与上海神工真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一份以及相应的材料入库单、网上银行客户回单、使用说明书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份,荣能公司与苏州市盈科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的定做合同书一份以及相应的送货单、网上银行客户回单、安全操作指南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份,荣能公司与扬州百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以及相应的销售出货单、网上银行客户回单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份,荣能公司与台州力鑫真空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以及相应的银行记账回执、网上银行客户回单各一份、使用说明书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份,荣能公司与宜兴市圣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书一份以及相应的送货清单、采购入库单、网上银行客户回单、银行记账回执、银行承兑汇票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份,荣能公司与无锡浩胜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专用机床制作合同一份以及相应的送货通知单、网上银行客户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份,荣能公司与江阴市双烽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以及相应的网上银行客户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份,荣能公司与无锡嘉萱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约书一份以及相应的网上银行客户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份,荣能公司与无锡米勒人工环境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央空调设备销售合同一份以及相应的银行记账回执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份,荣能公司与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一份以及相应的银行进账单、转账支票存根各一份、合格证明书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份,荣能公司与无锡市前洲特种矿化设备厂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以及相应的送货通知单、采购入库单、同城交换提入补充凭证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份,荣能公司与宫本贸易株式会社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发票各三份,荣能公司与天能公司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一份以及相应的银行记账回执、银行承兑汇票、发票若干份,上述证据拟证明荣能公司为了履行与日升公司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花巨资向无锡京能通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等近20家国内外设备供应商购买或租赁了精密设备,现日升公司违约拒绝履行合同,致使上述设备闲置,而产生设备损失共计5730.12万元。日升公司质证认为生产硅片的核心设备是切片机,而从荣能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其购买的切片机到货时间为日及日,切片机未到时,其他生产硅片的设备根本无法使用,故其提出的向其他公司购买设备的行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荣能公司与天能公司之间的切片机租赁合同关系的真实性存在异议。本院认为,荣能公司与其他多家公司存在大量硅片买卖关系,荣能公司购买、租赁硅片生产设备的行为不应只针对日升公司这家采购商,故荣能公司要求日升公司按上述设备的全部价值赔偿损失理由不充分。另外,日升公司在(2012)浙甬商初字第39号案件中提供的荣能公司2011年审计报告中并未记载荣能公司与天能公司于2011年年初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且荣能公司提供的支付租金时间与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不符,天能公司更是在2011年12月底才开具租赁费发票,荣能公司亦未提供相应的设备运输安装依据相印证,故本院对荣能公司与天能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不予认定;9.交通银行无锡分行记账回执、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一份,拟证明荣能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00万元的事实。日升公司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合理性由法院认定。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可以证实荣能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00万元的事实。被告日升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京运通公司于日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一份,拟证明硅片、晶片的含义,天能公司、京运通硅材料公司、荣能公司的基本情况,荣能公司年产能仅为1200万片,硅片的加工流程,荣能公司、天能公司、京运通硅材料公司各类切片机总计30台,中彩公司与京运通硅材料公司、天能公司、荣能公司之间的关系,天能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得切片机20台的事实,以推知2011年1月至4月,荣能公司的产能根本无法履行涉案购销合同,天能公司为发展自身的切片业务,不可能将融资租赁取得的20台切片机租赁给荣能公司。荣能公司质证认为招股说明书中的荣能公司1200万片产能是指天能公司收购荣能公司之前的产能。与日升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后,荣能公司因产能不足采购租赁了生产设备,以扩大生产,实现按约履行合同的目的,且荣能公司拥有的设备中不仅切片机可以切割硅片,而且线切割机也能切割硅片,中彩公司自2010年5月起,就跟荣能公司无任何关联性,荣能公司向中彩公司购买原材料,不是关联交易。天能公司向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20台切片机,并将该些机器租给荣能公司,荣能公司可以提供相应的融资租赁合同以及交付依据。本院认为,1200万片系荣能公司2010年5月之前的产能,而该招股说明书中显示的产能应包含代加工的产能,故上述数据不能证实荣能公司没有履行涉案产品购销合同的能力。因荣能公司向天能公司支付租金,天能公司向荣能公司开具相应发票的时间与双方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不符,且荣能公司又未能提供天能公司向其交付租赁的切片机的相关依据,故荣能公司称其于2011年初向天能公司租赁切片机20台的事实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日,日升公司与荣能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RS-NR的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1.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8寸太阳能多晶硅片(边长156),1800万片,2011年1月至12月每个月150万片,合计:1800万片。数量不变,价格每个月15号按市场价格议价一次确定下月硅片价格并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6.5寸太阳能单晶硅片600万片(边长125),2011年1月至12月每个月50万片,合计:600万片。数量不变,价格每个月15号按市场价格议价一次确定下月硅片价格并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2.质量标准:2.1技术需求和质量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合同的附件技术要求执行;3.付款方式及时间:3.1交货日期:每月月底前按时交纳当月的硅片数量。预付总数量的金额3000万定金,定金从2011年3月货款中开始抵扣,到合同结束即2011年12月。分10个月分期抵扣(即每月抵扣300万元)。3.2付款日期:每次货到票到即将相应货款电汇至卖方账户。4.货物包装、运输:4.1包装符合公路、铁路或空运要求,由于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由荣能公司承担。运费、保险费由荣能公司承担;4.2荣能公司送货,货物实际交付前的一切风险由荣能公司承担。5.交货期限、交货地点:5.1交货期限:2011年1月到2011年12月分批交货。5.2交货地点:双方约定交货地点在买方工厂。6.质量检验及异议:6.1质量纠纷:如有质量问题,日升公司须书面通知荣能公司,并提供书面检测报告和结果及荣能公司的产品追踪号,经荣能公司品质管理部门检测确认后,确属荣能公司产品和质量问题的,荣能公司须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调换或退货。……7.标的物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如有数量质量问题,买方应在货到买方仓库之日7天内按约定标准完成检验并书面提出,以买方所在地实际收到数量为准。8.违约责任:8.1除因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荣能公司迟延交货一个月以内,其应向日升公司支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在二个月以内,按合同总额4‰处以赔偿,拖欠三个月以上日升公司有权终止合约并诉于法院解决。8.2日升公司检验时发现的不合格硅片,有权选择调换合格品,荣能公司应在收到日升公司的书面处理意见五天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日升公司的处理意见。8.3除因不可抗力外,日升公司应按期付款如不能按时支付的,若日升公司迟延付款在一个月以内,其应向荣能公司支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并且荣能公司有权延后下一批货物的交货时间;如3个月内不能履行付款的,荣能公司有权终止合约并将诉于法院解决……”日,日升公司向荣能公司支付定金3000万元。日,日升公司与荣能公司签订编号为RS-RN的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RS-NR)达成如下商议事项,以便双方共同遵守:1.双方同意2011年1月买卖的硅片数量为150万片;2.双方同意2011年1月买卖硅片单价为26.50元/片;3.双方同意在日前将此协议履行完毕;4.除以上变更外,不再对原合同做任何变更或补充;5.卖方提供给买方的产品质量及技术要求根据附件执行;……日,日升公司向荣能公司支付货款3975万元。荣能公司于日、1月23日、2月14日、2月20日分别向日升公司交付多晶硅片50万片、50万片、30万片、20万片,并于日为日升公司换多晶硅片464850片。日,日升公司与荣能公司签订编号为RS-RN的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1.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100万片多晶硅片,含税单价28.30元/片,合计2830万元……3.付款方式及时间:3.1付款方式:16日支付50万片,21日支付50万片。3.2荣能公司负责在日升公司支付货款时提供给日升公司17%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5.交货期限、交货地点:5.1交货期限:2月28日之前交货完毕。5.2交货地点:双方约定交货地点在日升公司工厂……合同签订后,荣能公司于日、2月25日、3月6日、3月9日分别交付多晶硅片各25万片。日升公司于日、3月2日分别支付货款1115万元、1715万元。日,日升公司与荣能公司签订编号为RS-RN的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1.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30万片单晶硅片,含税单价18.50元/片,合计555万元……3.付款方式及时间:3.1付款方式:货到一周后付款,双方价格锁定18.50元/片执行。3.2荣能公司负责在日升公司支付货款时提供给日升公司17%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5.交货期限、交货地点:5.1交货期限:2月28日前完成所有交货。5.2交货地点:双方约定交货地点在日升公司工厂……合同签订后,荣能公司于日交付单晶硅片30万片。日升公司于日支付货款555万元。荣能公司于日向日升公司童燕萍、任加通发送电子邮件一份,载明:“你好,贵公司已经三个月没按合同要求到我们公司来提货了,我们的库存越来越多,资金压力相当大,现已经影响到我们生产运营,我方也多次来人洽谈贵方收货问题,希望贵公司能考虑我们长期合作的关系,也保证合同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在我们如此的困难情形下,及时把我们的货物收走,已解我方燃眉之极!万分感谢和期待!”日升公司于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荣能公司发出一份催告函,载明:“至荣能公司:贵司于日与我方签订关于硅片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贵司于2011年1月至12月每个月供应156多晶硅片150万片,125单晶硅片50万片,价格每个月15日按市场价格议定一次。2011年3月起,多晶硅片价格开始下跌,直至5月,多晶硅价格跌幅近40%,远远超过双方预期,我方提出暂缓供货,符合《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二十六条上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情形,我们有权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但考虑到双方战略合作关系而提出暂缓履行原合同,我方并无任何违约行为。且贵司当时也并未对我方的要求提出书面异议也未提出解除合同,在法律上视同贵司默认我方提出的意见。我方6月与贵司协商,议定硅片价格,贵司既不同意按合同约定,以市场价格供货,也未安排我方订单的生产计划,此行为已构成实际违约,倘若贵司仍以各种理由无限期拖延供货,也不提出其他可供协商的供货方案。我方将有权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以及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RS-NR)的第八条的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贵司返还预付款并承担合同总金额4‰的违约金。若贵司收到本函之日起七日内(9月7日之前),仍不采取积极协商的态度借故拖延,我方将按照合同的约定诉诸宁海人民法院,并要求贵司承担返还预付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望贵司能权衡轻重,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妥善解决此事。”荣能公司于日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支付律师费100万元。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日升公司、荣能公司在履行编号为RS-NR的产品购销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荣能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日升公司支付因其未依约按时按量购买订购产品而导致处理库存多晶硅片产生的损失万元,要求日升公司承担因其不再继续履行涉案订购合同而造成的部分损失万元以及荣能公司因本案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100万元,并罚没日升公司定金3000万元。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日升公司与荣能公司签订的编号为RS-NR的产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日、2月16日、2月18日,日升公司与荣能公司按约分别签订编号为RS-RN的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编号为RS-RN的产品购销合同及编号为RS-RN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日升公司向荣能公司分别采购多晶硅片150万片、100万片、单晶硅片30万片。虽然荣能公司在履行日、2月16日合同过程中,存在迟延交付硅片的行为,但日升公司收取上述货物后,并未对荣能公司迟延履行行为提出异议,且继续与荣能公司签订合同采购硅片,应视为日升公司同意荣能公司变更交货日期。故荣能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交付货物的行为并未构成违约行为;其次,2011年3月、4月、5月,虽然荣能公司未向日升公司交付货物,但从日升公司的催告函内容可推知系日升公司请求荣能公司在该期间暂缓供货,而荣能公司亦未在该期间对日升公司暂缓供货请求提出异议,并停止向日升公司供货,应视为日升公司与荣能公司就2011年3月、4月、5月暂停供货事宜协商一致。故日升公司在该期间未向荣能公司采购硅片及荣能公司未在该期间向日升公司交付硅片的行为均不构成违约;最后,2011年6月,日升公司与荣能公司欲履行产品购销合同时,对硅片价格的确定产生争议,荣能公司认为应按2011年3月、4月、5月的市场价格分别定价,日升公司认为应按当时市场价格定价,因编号为RS-NR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定价机制为硅片价格每个月15号按市场价格议价一次确定下月硅片价格并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因2011年3月、4月、5月暂停供货事宜系双方协商一致,荣能公司、日升公司在2011年6月对硅片价格定价时各自对该定价机制的上述解释方式均未明显违反该定价机制的意思表示,而荣能公司与日升公司在停止供货前又未对恢复供货后的硅片价格制定模式作另行约定,故产品购销合同于2011年6月至12月因双方对硅片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无法履行,并非因双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综上,日升公司、荣能公司称对方当事人在履行涉案购销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现荣能公司同意日升公司终止编号为RS-NR的产品购销合同,而该产品购销合同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编号为RS-NR的产品购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因日升公司、荣能公司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对方当事人在履行涉案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故荣能公司要求日升公司支付因其未依约按时按量购买订购产品而导致处理库存多晶硅片产生的损失万元,要求日升公司承担因其不再继续履行涉案订购合同而造成的部分损失万元以及荣能公司因本案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100万元,并罚没日升公司定金3000万元,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无锡荣能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974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02425元,由原告无锡荣能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97425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西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文君审 判 员  毛 姣人民陪审员  彭建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鲁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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