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贷为要求的六级作文要求

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贷款》预测试卷(3)-中大网校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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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贷款》预测试卷(3)-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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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议论“八股文”很好写,分五步.第一步:起个头.漂亮点.第二步:来个正面例子,跟上自己的论述.第三步:来个反面例子,继续论述.第四步:自己的看法总结.第五步:写个漂亮积极向上的结尾.搞定,这样就是一篇五脏俱全的议论文了.但是,要写得好,得看你的议论功夫了.那涉及到你对问题的认识、对社会的了解、文字功底、表达能力.至于“被需要”这个话题.我是觉得没有谁不需要“被需要”,被人需要,会让人有存在感,觉得自己的存在是有意义的.
欲扬先挫,如果确定“被需要”,先要谈到“需要”,然后换位思考,引出被需要!登陆 / 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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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民间借贷存四大消极因素 需加强监管发表于: 20:56
浏览(11)摘要搜狐互联网金融报道近年来,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民间金融的快速崛起,对推动金融创新和全面深化改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3月27日,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中国经济年鉴社和棕榈树共同举办的“中国民间金正文搜狐互联网金融报道近年来,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民间金融的快速崛起,对推动金融创新和全面深化改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3月27日,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中国经济年鉴社和棕榈树共同举办的“中国民间金融论坛”成功举办,与会嘉宾就各自专业领域和关心的行业问题展开了热情洋溢的讨论,以期为行业发展提出可行的策略和政策建议。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认为,以民间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对现有金融制度提出了强力的挑战,既构成了很好的补充,同时也推动了竞争,倒逼传统银行和传统正规金融机构改革。杜晓山亦指出,民间借贷存在四个方面的消极因素:一是欺诈行为,即自融;二是对国家的宏观政策形成冲击,延缓政府宏观调控的效果;三是具有不规范性,企业经常违规或者是打政策擦边球;四是由于行业制度缺失,个人的行为容易触发局部地区风险,造成社会不稳定现象。因此,目前民间借贷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业内部奉行互助、诚实守信的原则。杜晓山认为,民间借贷目前存在一些问题,解决方法是普通民众需克服短视效益,对高回报后面的高风险保持警惕之心,要加强投资者金融教育。与此同时,政府应该加快制定符合民间融资特征的法律法规,担负起监管的职责,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设定预案,在危机初露端倪的时候把它控制在一个可控范围。以下是演讲文字实录:杜晓山: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非常感谢主办方请我来谈一谈个人看法,我就会议的主题,民间金融这一块泛泛的谈一谈。重点也围绕着我们国内的几个表现形态,谈一谈看法。下面我们来讨论一下我理解的民间借贷在我们国内目前比较重要的形式,以及它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重要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有的地方可以借鉴一下国外的经验。题目是谈一谈或者说探讨民间金融的一些利弊得失,具体的目录大家可以看一下PPT。我直接讲它实际到十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民间借贷的意义这一块简单的说一两句,狭义的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按照约定进行的货币或者其他形式的借贷行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除了以上的还包括公民和企业法人之间,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一些货币和其他的行为,总之是涉及到金融的借贷,金融的合同。一般从国家法律上来说,目前民间借贷的形式还是公民之间的和公民跟企业之间的。企业和企业之间的法律上还有些争论,有些委托贷款形式的。从类型上来说,民间金融的类型有不同的分类,也有不同的看法。总之有这么几种形式,一个是现在政府主张允许成立的民营银行,如果真正变成银行以后,算不算民间金融?这个大家可以讨论一下。但是其他的举例说个人之间的借贷既可以有息,可以无息,也可以高利贷的。但是像小贷公司、公司和商业性的,还有像担保、典当、第三方理财,尤其是像互联网金融现在发展的比较快,众筹、P2P和第三方支付,基本上都为纯民间或者民间为主。怎么理解他们呢?不管大家怎么说,我们都归纳为民间金融这个领域来讨论。从正面作用来说简言之有以下四点:简便、灵活,从资金资源的角度,也是我们国家民间的资金来源是很丰富的。包括银行也非常的丰富,但是又面临企业的金融服务背景,有两重矛盾。相对于正规金融来说,借贷流程相对简洁,也比较流畅,短时间内就可以得到。只要双方谈成,而且门槛也很低。第三是融资快、手续简单灵活,不要抵押贷款或者银行要求的种种条例。银行借贷抵押担保和财务的报告、经营状况和业绩,这些事情一切都没有。当然,还有你是盈利的还是亏本的,整个过程考核时间很长。资金随需随借,可以即借即还,银行是不行的。所以说满足生产经营性或者说生活性的需求比较简单,民间借贷对现在的现有金融制度和体制提出了强力的挑战,实际上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很好的补充。同时,也起到了一定的竞争作用,另外也倒逼传统银行和传统正规金融机构改革。包括现在的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基因的互联网金融,而不是金融基因发展成互联网,我讲的是民间的P2P。众筹这些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倒逼机制,现在已经形成了。所以他们之间的竞争关系也已经形成了,实际上这是基础金融。消极因素也有四个方面,一个是欺诈行为。或者叫做自融,或者说是虚假,这都代表了某种程度的欺诈。有的是不自觉,有的是主观意愿的违规行为。第二个是它对国家的宏观政策,如果顺应了会起非常好的作用。但是往往它的独立性也使它对国家经济的鼓励方向和限制的领域不顾及,可能会形成冲击,而且延缓政府宏观调控的效果。第三是实际上它快捷、方便,但是有不规范性,里面有各种各样的问题。违规的或者是打擦边球,或者是故意违规违法的时有出现。第四个问题就是由于彼此之间的不正规,没有制度,不规范。因此发生纠纷的时候,会出现很多不太好解决的一些矛盾和问题。这就从个人的行为引起局部地区和局部部分的系统性的,或者说社会的不稳定现象。因此,目前我们知道国家的政策从过去的限制,改革开放之前基本上是限制或者说不存在合法性,现在已经调整为引导和规范。在目前情况下强调民间个人借贷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争取自愿、互助、诚实守信的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应该是合法来源,禁止非法吸收他人资金转手。实际上不应该这样,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是屡见不鲜。实际上是非常多,但是从目前法规的角度来说,非法高息是违法的,民间个人借贷利率可以双方协商,但是在目前来说国家还是有限制的。因此,怎么看高利贷的问题?我是对高利贷,当然也不是说四倍以内就不算高利贷的,超出四倍一定算高利贷,这可以探讨。但是带有明显的牟利,而且还债形成负担,难还债的,甚至出现暴力的追债行为是不能出现的。刚才我们谈到的是违法的,实际上我们在民间借贷中有互相接济的行为,这个是应该鼓励的,而且民间也是一种制度。尤其在农村里的亲朋好友之间都是存在的,解决资金短时的、应急性的短缺。但是特别注意要防止非法集资的民间借贷,在这个问题上现在太突出了。一些个人的企业或者个人,或者是业主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利息引诱,在同地域或者熟悉人之间进行地下甚至公开的非法集资。这种人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金蝉脱壳,这种民间借贷行为是我们不倡导的。2011年到现在温州发生的,接着是江苏宝马乡,再到河南、厦门担保业务发生的,一直到青岛出现一房多贷乱局,还有洛阳民间借贷的雪崩,到2014年甚至到今年的春节期间在各地,像湖南包括河南以及很多地方发生的民间借贷市场崩盘。这都是一些例子,我可以举一些例子讨论一下。像洛阳民间借贷是2003年下半年,洛阳是以投资担保公司为代表吸收民间资本的各类公司,一个接一个资金的断裂。2014年倒闭的速度明显加快,仅那一年在洛阳市吸收非法存款立案的公司60家,连同没有立案但是出现问题的有一百多家。涉及的总金额和投资人总数现在根本统计不清楚,造成投资人也好,包括这里面有一些老板借款,都是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对投资人来说,会造成他血本无归以后的大量社会现象以及社会的不稳定。造成了方方面面的动荡,政府也难于应付,现在也解决不完。湖南娄底2014年的时候有几家企业先后停业,民间借贷崩盘。截止到今年年初,河南、河北、山东、湖南等地类似的现象也都有发生。这些问题主要多数于三四线城市,不是说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深圳没有。但是在三四线城市问题多,而且跟房地产目前的形势也是有关的。民营经济的发展和正规金融制度供给的缺陷和不足,应该是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你说民间资本的问题是有,但是我们的正规金融在这方面由于存在着种种问题,而我们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不解决。再加上我们的金融教育和消费者保护权益制度的不完善,都造成了目前这种现象的泛滥。而且有一些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我们观察和了解到是方方面面的政府部门作为的不够,缺位不作为,也是有关的。有很多东西都是在政府部门编造的繁华大街的面上,还有些是政府主管的,在这方面都是有责任的,可是有一种心态是为什么要去?不出问题还行,出问题我就管,上级责令我会去办,否则我不会去摸这个烫手的山芋。很多人都不会说去主动发现一些问题,去预防和解决。采取的是高高挂起的政策和态度,所以我觉得这是一个问题,必须解决的。当然,我们讲到从大的层面,从它自身的角度来说,我们一些非存款机构的内控不达标,合规操作意识淡薄。江苏的一个事件就是这样,基本的手法很简单,高息吸收公众存款后高利放贷。基本上不借等死,借找死。你根本没有能力归还这种高利贷的借款,射阳这件事情让老百姓对金融机构不放心了,比如说银行要倒闭了,马上就有大量的人去挤兑。银行要通过解释等等的手段慢慢去平息,这些事情对我们有教育的意义。从目前的民间借贷中小微企业的经营困境,一个是钱荒、电荒、人荒、成本高。最主要是钱荒,绝大多数小微企业目前在我国不可能从正规结构拿到贷款。民间资本是比较聪明,但是缺少投资的渠道,也是因为它不能有一种机制,有一种制度的安排让它能够进入到正规的实体经济中,这些是政府要研究的一些问题。我们再来看三种,一个是小贷公司,一个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的P2P,还有一种是农村资金互助。这三类我们都可以说成民间借贷里面的几种形式中的很重要的,目前发展比较快。小贷公司全国2014年底八千多家,贷款余额八千多亿,上半年新增人民币贷款618亿。所以说它的发展是非常快的,可是同时我这里头的数字是人民银行的,还没有公布三月底的数字。但是我们知道去年的发展已经比前年明显的减速了,这也是新常态下的一种表现。新常态下其中的一个特点就是经济下行已经出现了,所以小贷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同样面临了一个问题,这时候它的发展不良,因为它的管理上的一些弱点,也已经凸显了。再加上有些小贷公司的发起股东,比如说银行和融资渠道的通畅以及杠杆率的提高,有关金融的货币政策都落空了,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举例说明现在大量的被动和主动,地方金融办要求退出的已经有几百家了。所以有的时候我们看到了数据,比如说三季度到年底有的数字是缩小了,人民银行提供的数据,就是反映了目前和整个宏观经济的增速和出现的一些困难和瓶颈是吻合的一种情况。而且小贷公司本身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从数量的规模上东部地区远比中西部发展快,这是比较尴尬的。因为当初成立小贷公司村镇银行、农村中心合作社,都是鼓励发展农村金融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金融服务难的问题。可是现实生活中在某种程度上这种不平衡性,不均衡性应然在小贷公司和资金互助,包括民营银行大家都可以看到,都是从东部发展起来的。实际上是不断加大东部服务的力度,西部、中部怎么能够跟上来?这实际上对宏观经济政策的意图有关系。实际的效益不一定能够实现,我觉得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从成绩上来看,也起到了中小微企业的作用,九千多亿跟正规金融相比还是很小的。也就是说相当于两三个大一点的城商行的贷款额度。普遍的来说还是规模偏小,中西部发展不平衡,发展的比较慢。管理水平、规模、空白点都是在中西部地区,而且有各种各样的问题。自身服务的治理结构和管理素质的缺陷以及服务的能力,这些都有很多要改和解决的问题,包括它的违规和违法行为。比如说抽逃资本金、洗钱或者说暴力追债、高利贷等等,高息放贷等等,这些问题时不时的出现,经营状况也是良莠不齐,有很好的,也有很糟糕的。从金融监管角度差异也非常明显。所以我总是说不敢最好,如果能够普遍达到江苏省小额信贷监管的办法和水平,我们会有一个很大的提升。江苏当然也有问题,小贷公司出现了大幅度的坏账,为的是民营资本的独立性。包括我们的监管市级和县级的相对比较薄弱,但是它有很好的创新和做法。其他做法也可以,比如说以服务和监管并重的这种理念,对于很多地方都是很好的经验。整体上来看,江苏还是相对比较完善的,站在最前面的。另外,我们再看互联网金融,明天在圆桌座谈会谈一谈。先看一看农民资金互助社,这个是很好的表现形态,不管是国外还是国内。但是国外的经验证明也有政府推动和农民或者社区自发内生性的动力,这两种类型当然中间有无数种混合了。这两种类型来看,我们看到的国外经验有一个报告,几十个国家调查了有近百个资金互助社组织,其中有一半是政府推动,另一半是由社区或者农村自发内生组合的。但是从可持续性来说,政府推动的基本上没有可持续性。从可持续性来讲可以发展,大家合作性的普遍可以得到。如果以这么简单的标准来看,成功率只在百分之六七。但是内生形的成功率大概在70%,而且连续跟踪五年以上。这说明什么?说明我们中国政府2014年1号文件也在推动农村资金互助,或者叫信用合作社。或者说成立专门的农民资金互助社。但是我们也大量的看到国内现象和国际现象是基本相符合的,但是国内的实践也证明了有效监管与否的结果,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结果是大不相同的。类型上大体上分五种,以合作社之名进行非法集资已严重干扰了合作社发展的,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还有是信用合作的类型,再就是地方政府批准的,比如说河南、江苏、河北批准的,有好有差。即使是地方政府批准的,监管到位和有效是没有问题的。最后一种是自己组成的,政府没有参与,合作社发起的部门。但是非法的问题非常多,已经脱离了本质,给规范运行的合作社造成了极其坏的影响。就我的看法,如果成为一个可持续发展健康的农民合作社,基本条件是有以下的条件,机构要有合法性,社区要有凝聚力,要发挥群众拥护的素质较好的能人作用。能人与农民民主管理的平衡,治理结构的问题。管理机制和财务制度的基本健全,不用像银行那样。还有具备外部融资条件,如果你自己搞15万、20万、50万你也不够用。温州地方政府搞的已经允许几千万,但是它有一套的规则,我认为这个规则做的是不错的,比较的周全。再有一个条件是政府政策,包括融资渠道,支持和外部的持续有效监管。为了使我们的合作经营发展,我特别希望注意贫困村互助。最后说一下思考和建议,民间借贷问题解决方法是普通民众需克服短视效益,对高回报后面的高风险保持警惕之心。也就是说不要有一种快来钱的一种浮躁心态,这是我们注意的。投资有风险,盈亏自负。不要说赚钱的时候拿10%、20%的回报高兴的不得了。出现了风险还不回来的时候,你去找政府了,我认为这不是一个正确的良好心态,这种心态是不可以的。因此,这也是需要加强金融教育,现在普遍缺这方面的教育。对于政府来说注意制定符合民间融资特征的法律法规,或者是中央政府的发展条例诸如此类的一些地方政府规范性的提法,温州市已经做了一些特点。对民间融资的权利义务和准入机制、运行程序、法律责任等明确规定,改变现在相关部门彼此协同不力,管理缺位问题。工商部门只负责注册登记,不负责监管。而且银监会、证监会自认为是没有职能的监管。银监会认为无权管,这些都是属于监管协同问题,监管制度的漏洞和我们监管责任不到家,责任不足的问题。要未雨绸缪,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设定预案,在危机初露端倪的时候把它控制在一个可控范围。谢谢大家!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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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10:09:21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3《会计》重要知识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3《会计》重要知识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
  借款费用名片: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它反映的是企业借入资金所付出的劳动和代价。
  【内容导航】:
  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会计》第十七章借款费用第一节借款费用概述的内容。
  【重要知识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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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不断调整,中小企业融资难、居民投资渠道狭窄的现象日益突出,催生了民间借贷市场的火爆。在此背景下,我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渐增多,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均爆发式增长,但此类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均面临着诸多困难,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服务市域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我院成立了调研课题组,对全市两级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审判和执行情况进行专题调研。课题组广泛搜集文献资料,赴各县区法院召开座谈会,对数据资料进行实证分析,形成专题调研报告。本报告以近几年来全市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为研究对象和分析样本,运用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归纳总结出该类纠纷的基本特点,深入分析问题的成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以便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防范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职能作用。
一、当前我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基本现状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规模空前。
一是案件数量激增。从审理环节看,2008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一审案件共计2297件;2009年受理3492件,同比增长52.02%; 2010年受理4863件,增长39.26%;2011年受理8210件,增长68.83%;2012年受理9311件,增长13.41%。2013年仅一季度就受理2521件,按此势头全年可能首次突破万件。从执行环节看,2010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申请执行的民间借贷案件1610件,2011年为2787件,2012年为4413件,2013年仅一季度即达到1347件,按此势头全年可能首次突破5000件。见图一:
从审理数据看,几年来该类案件数量一直在高位运行,仅次于婚姻家庭、侵权赔偿纠纷,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纠纷的重点。从执行数据看,几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已经一跃成为全市法院执行案件中占比最大、矛盾最突出的案件。
二是涉案金额激增。几年来,中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诉讼标的额超千万元的不再罕见,基层法院的涉案标的额也在不断增长,超过百万元的亦属常见,往年常见的万元以下案件明显减少。从审理环节看,2008年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一审案件标的额为万元;2009年为万元,同比增长215.30%;2010年为万元,增长105.86%;2011年为万元,增长58.43%;2012年为6万元,增长140.48%。从执行环节看,2010年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申请执行的该类案件标的额为37436.60万元,2011年为57395.44万元,2012年为万元,历年增幅巨大。详见表二: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约定利率逐年攀高。
在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无息借贷的案件占比逐年减少,而明确提出要求逾期利息的案件占比却是逐年升高。两项利息走势的反差,明显反映了民间借贷的营利性越来越强,此外利率水平也逐年走高,月息普遍在3-8%左右,极端案例约定的月息已达15%,&高利贷&现象很普遍。在形式上,双方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据中约定的利息一般从月息1.5%至3%不等,并没有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但实际上,放贷者往往采用隐蔽的手段,将高额的利息以借款本金的形式写入借条中;有的出借方在出借款项时将高额利息先扣除,借款人实际能够得到的借款不到80%;还有的在借款凭证中不约定利息,而约定高额的罚息。
(三)民间借贷参与主体身份出现多元化、职业化趋势。
通过翻阅案卷以及访谈多名法官,我们发现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与前些年发生了明显变化。一方面,伴随着我国经济特别是民营企业的高速发展,公民收入大幅攀升,民间资本迅速积累,资金总量不断扩大。过去大多发生在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而今放贷主体涉及职业放贷人、企业法人、个体经营者以及寄卖行、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借款人也从生活困难或资金周转需要的个人扩展到融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总之,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都出现了主体多元化的迹象。另一方面,由于银行贷款政策的紧缩和企业融资需求的增长,催生了民间融资市场的职业化。受到刺激的民间融资膨胀式发展,&散兵游勇&般的民间借贷行为已渐式微,取而代之的是典当行、寄售公司、民间借贷代理公司、抵押贷款中介公司、投资管理、咨询、担保公司等各种名目的机构,有的经过金融审批,有的则无证经营。他们通过聚集企业和个人的闲散资金&化整为零&提供给借款人,自己则从中赚取利差或获取其他好处。还有些&借款人&根本没有打算或没有能力归还,实质是在&骗&借。在过去的民间借贷中,多以生活急需性借贷为主,主要是为应急或者解决个人生活困难,其互助成分居多;而现在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多是为了融资经营,生产经营性借贷成为主流。由于资本的天然逐利性,民间资金较为集中地流向了投资、经营和房地产等高利行业。&
(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隐藏大量违法犯罪行为。
一是前述的&高利贷&违法现象高发,其借款利息远超银行利率四倍,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二是放贷人暴力追债从而引发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伤害等多种刑事犯罪。在大额借款无法收回的情况下,放贷人往往会采取非正常的手段收贷,如使用暴力、恐吓、威胁、殴打、非法拘禁、强制处置财产等违法犯罪手段,有的背后甚至还有黑恶势力参与。三是部分借贷纠纷背后隐藏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由于非法集资活动涉及的人员广泛,参与放贷者也大多缺乏理财常识和法律风险意识,有的将毕生积蓄投入其中,有的把亲朋好友拉进来&共同致富&,一旦风险爆发,将对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例如2011年10月,王兵为躲债藏匿,其所开设的数家金店相继停业,导致债权人恐慌。仅一周时间,即有64位债权人向中院、新浦区法院、海州区法院递交诉状,申请保全的债权总额1.3亿元。经市委政法委协调,最终由公安机关以涉嫌经济犯罪立案侦查。又如2010年3 月,赣榆县的余旺理财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守俊因债务无法回收、资金链断裂而自杀,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五)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增大。
通过调研发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审判环节出现了以下现象:一是借据形式不规范。当事人双方缺乏法律意识,仅有口头约定没有形成规范的借款合同,或者现金直接给付,难以提供给付凭证;有的即使存在借条,但格式不规范、内容存歧义、利率约定不明、不约定还款时间、币种不明确等等,上述不规范行为导致法院审理时认定案件事实存在极大困难。二是隐性高利货行为难以查明。在审理中借款人常提出高利贷抗辩,但一般很难提供充分证据,使得法官认定事实非常困难,难以查清合法形式掩盖下的非法利益。三是虚假诉讼增多。由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虚假诉讼也大幅增长,包括主体虚假、借款事实虚假、案由虚假等,常有借贷双方&手拉手&前来立案,要求判决还款。如夫妻离婚时,有多人起诉案件一方,以追债为名帮其转移财产;或者对夫妻共同债务,夫妻间以不知情为由,转移财产逃债。又如债务人多方欠债,无力偿还,制造虚假债务,调解结案,将财产迅速处理后外逃。
(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难现象突出。
1.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的情况普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导致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难的最重要因素。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基层群众缺乏社会保障。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农民面临疾病或灾难时不得不依靠高息借贷维持生存,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除了基本住房和承包地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二是被执行人遭遇经营风险。被执行人借贷从事生产经营,因投资不当、经营不善导致资金无法周转、债务难偿。他们大多债务缠身,除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外,尚有很多其他民间债务,经执行人员努力查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执行僵局。以案件量最大的赣榆县法院为例,2010年至2013年一季度,民间借贷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分别为30.41%、29.51%、29.58%、23.98%,整体上呈下降趋势。详见表三:
2.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转移财产情况多发。有的被执行人并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却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法院执行。主要有两类:一是逃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找各种理由推迟履行,甚至举家搬离居住地,玩&人间蒸发&的把戏,致使法院难以查找其下落。调查中发现,在未结案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占30%左右。二是转移财产。有的被执行人恶意隐匿财产、转移财产,改变原有资产名称和业主的行为屡见不鲜;有的在借款时就没有想过要还款,在诉前就提前转移财产,其方式大都比较隐蔽,查证较为困难。
3.参与分配机制难度大、矛盾多。因涉及同一债务人的批量案件高发,执行财产的分配需要平衡多个案件、多个债权人的利益,通常采用参与分配制度。在操作中,要确定相对稳定的受偿率,要对债权人进行资格审查,还要统筹不同法院、不同诉讼阶段案件的执行进度,既要满足当前案件的受偿需要,又要预留未来案件的受偿份额。这就涉及到多个权利人的利益平衡、多家法院的协调配合及上级法院的统筹安排,矛盾多、难度大,被称为&小破产&程序。在操作中存在不少困难:一是个案当事人难免有自身利益冲动,利用对财产保全的不同认识争取优先受偿,对法院的平等对待不愿接受;二是不同法院间为完成自身任务,也有强烈的部门本位意识,如积极参与其他法院的分配,对其他法院参与本院的分配设置障碍;三是按照现行法律担保优先受偿的规定,有的申请人可能分文不得,可能导致极端事件发生;四是制定分配方案缺乏规范指引,往往因案施策,欠缺程序保障。
4.执行财产变现难、拍卖难。即使查到了可执行财产,因财产具体状况千差万别,在变现环节也面临很多困难,执行周期长。一是财产价值过高,拍卖时无人应拍。例如新浦区法院执行的宣勇18件系列案,主要拍卖标的是价值4000余万元的房产,因规则限制只能一次性付款,对购买者的经济能力要求很高,几次拍卖均流拍,降至2000余万元仍然无法成交,最终以较低价格成交。二是交易附有特殊要求,对购买者要求严苛。例如,变卖农村房屋时,因法律的限制一般购买者均被排除在外,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而后者与被执行人均有乡邻或亲友关系,不愿因参与交易而得罪人。又如,新浦区法院处理的中英文学校执行案,因合同中约定对学校建筑仅能用于教育事业,无形中大大抬升了买受人的门槛,导致该案至今无法执结。
5.政府、金融机构协作难。案件的顺利执结,不仅需要法院自身努力,也需要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公安、房产、国土、信访、银行等单位的配合,这在涉及面较广的集团执行案件中尤为重要。但是目前协作情况差强人意,例如人员查控方面,法院缺乏查控被执行人去向的手段,公安部门信息平台尚未与法院实现共享;财产查控方面,法院与银行间尚未实现点对点查询,只能通过省法院协调,对执行效率影响很大;有的银行对法院查封有较强的抵触心理,往往拖延查封,甚至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或助其转移财产。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矛盾多发的成因分析
(一)宏观调控、金融垄断催生民间借贷热。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家信贷政策经历了高速扩张向适度紧缩的迅速转向,2010年以来,国家十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使银行间资金流动性紧张达到高峰,企业贷款难成为普遍现象。加之,我国金融市场进入门槛高,非完全开放的竞争市场,占据市场垄断地位的国有大型银行缺乏竞争压力、管理机制僵化,对规模小、利润低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向来不予青睐,而经营上相对灵活的民间资本进军金融市场又受到重重限制。这些因素叠加导致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资金需求难获满足。另一方面,近年来存款利率远低于同期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上涨幅度。以一年期定期存款为例,利率长期徘徊在3%左右。利率倒挂现象导致民间资金不愿进入储蓄市场,为追逐高额利润,大量民间资本在高息引诱下涌进民间借贷市场。上述融资需求和投资需求一拍即合,催生了民间借贷热,进入诉讼的案件也随之增多。北京大学联合阿里巴巴集团的调研报告显示,有63.3%的中小企业有融资的需求。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中,通过银行融资的中小企业仅占15%,有22%的中小企业从未获得贷款,50%的中小企业通过亲友借款和民间借贷的方式融资。
(二)当事人风险意识淡薄与甘冒风险并存,对司法救济抱有过高期望。
一方面,在当前股市低迷、房市受打压、投资渠道不畅、投资产品不足的背景下,部分出借人受投机暴富思想驱动,往往忽视了潜在的巨大风险,不注重考察借款人的借款动机、履约能力和法律风险,有的甚至连必要的抵押、保证等担保手续都省略了,给恶意借款人有可乘之机。例如,有的出借人法律意识淡薄,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误以为持有产权证照就可控制住抵押物。许多债务人在借贷时也对经营风险缺乏预见,一旦经营中出现波折,过于紧绷的资金链随即断裂,造成负债累累,丧失清偿能力。同时,部分当事人尤其是职业放贷人、投资公司,反复权衡了暴利诱惑和风险警示之后,最终选择甘冒风险进入市场,并采取了一定的风险控制手段。例如,要求教师、公务员提供担保,在借款时即把利息扣除,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帮助讨债等。
另一方面,当事人对对司法救济抱有不切实际的期望。长期以来,申请执行人有一种普遍性观念,&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必须实现&, 否则就是&空调白判&, 就是&打法律白条&。这种认识忽略了当事人本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首先, 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时就应该有胜诉但不能执行的风险意识, 这是当事人之间交易风险的延续, 是选择交易伙伴不慎而导致的结果, 不能通过诉讼将这一风险转嫁给法院。其次, 生效法律文书仅仅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并不保证债权人必然实现债权。申请强制执行时应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如果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 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没有理由让法院承担执行不能的责任。所谓&法律白条&, 是将法院当成&债权银行&或&保险公司&,甚至当成&债务人&, 是人们对执行工作的认识误区。
(三)社会诚信机制缺失,司法权威不彰。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面临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非法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过渡。旧体制已经打破但新体制尚未完全确立,虽然市场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社会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但全面、科学的社会信用体系仍未建立,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对守信行为进行褒扬的社会信用评价机制仍未形成。许多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信用观念淡薄,欠债久拖不还甚至逃避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信用失范已经成为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同时由于缺乏对&赖帐&等失信行为的社会惩戒和威慑机制,导致这些失信行为者的目的屡屡得逞,直接纵容了欠债不还者,也更进一步引起他人的效仿。另一方面,除了社会转型,司法也处在转型之中。法治社会中人们的法制观念较强, 司法在全社会具有特殊的权威。即便当事人不同意判决结果, 他也认为判决是应当履行的。而我们的社会、民众、官员等都没有足够的法
制意识, 司法也没有应有的权威, 有些人判决了也不履行, 甚至执行时又想尽一切办法逃避或对抗。
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矛盾化解的对策建议
民间借贷的活跃是市场主体自发创新的结果,它是整个社会投融资体制和金融结构矛盾的缩影,我们应当确立打破融资垄断、降低融资风险、优化司法环境的基本思路,实现对民间借贷活动的引导、规范和提升。
(一)打破金融垄断,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几大国有银行的金融垄断导致资金市场供给不足,而活跃的民间借贷是资金供求双方经过市场博弈的必然结果,如对其只堵不疏,不仅无法解决其弊端,也不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因此,应充分尊重基层社会的创新,打破金融垄断,承认民间资本在金融体系中的合法地位,给民间金融一个活动平台。例如,扶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发展村镇银行,挤压高息放贷的生存空间。实践证明,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开辟了银行系统之外的融资渠道,可以让长期在地下存在的民间借贷&阳光化&,有利于政府的规范和管理。对农村资金短缺问题,可以推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基层合作金融组织,建立登记、自律等相关规章制度,充分发挥传统村落内部客观存在的血缘、地缘关系对村民的约束力,发挥其降低交易成本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等方面的作用,有效抑制恶性高利贷。加快组建新的或引进区域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国内外证券、保险、信托、期货、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的步伐,并实施积极的金融机构优惠政策,促进市场充分竞争。这些做法都有助于积压高利贷的生存空间,从源头上减少案件发生。
(二)强化监管引导,防范民间融资引发的社会风险。
民间融资发展如此迅猛,缘于有庞大的市场需求,对民间融资问题不应硬性取缔,而要加强引导、规范和管理。一要明确民间融资管理的主体和职责。我市应尽快出台关于民间融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将民间资金的引导与管理纳入政府的中长期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金融管理机构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对民间非法借贷行为予以整顿和查处;工商部门、中小企业局、商务局等部门要加大对相关&投资管理&、&担保&、&典当&等企业超经营范围从事金融活动的查处。工商部门应进一步规范民间理财公司的经营,充分发挥其在民间融资方面的积极作用。公安机关应对变相非法融资,民间借贷机构高息借贷、暴力收贷以及赌场的&放水&等犯罪行为,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取缔和打击。二要出台相关配套扶持政策。要支持金融机构推广信用证贸易融资、票据保贴融资、海域使用权融资、船舶抵押融资、水域滩涂使用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单融资、仓单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银团贷款、搭桥贷款、小企业联保贷款等业务。建立投融资信息发布制度,编制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向社会发布政府投资信息、重点行业投资状况、企业重点融资项目以及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有关金融政策,引导银行、企业、投融资平台、担保机构的沟通合作。尝试搭建一个长期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有形平台&金融超市&,构建政银企合作的长效机制。
(三)革新司法宣传,提高群众的风险意识。
民商事活动本身存在一定的预期风险,借贷本身就意味着存在不还贷的风险,即使动用一切手段甚至刑事惩罚手段,都不可能避免这种风险。但在以往的司法宣传中,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多强调其通过&执行会战&、&零点行动&等动作查控了被执行人、追查到了财产,宣扬法院的实际执结率高达99%以上(实际上为应付上级考核,数据中有大量水分)等等,导致媒体和群众均形成了&人民法院无所不能&的刻板印象,一旦自身案件执行不利,自然就会把责任归结为法院的消极怠工、腐败偏袒,引发舆论讨伐和涉诉信访。
所以在今后的司法宣传中,首先,要在媒体上对&法律白条&的不公指责作出正面回应。人民法院应当理直气壮地宣布法院基本没有&执行难&问题,只对能够执行的案件没有执行到位负责任,对无法执行的案件不应当也没有能力担负责任。社会民众、媒体对法院因自身因素造成的执行难可以监督,但不属于法院掌控的社会因素造成的执行难不应归责于法院。其次,要积极引导执行申请人正确对待执行风险。进一步加强执行风险自负观念的灌输,促使其能够正确认识到在当前商业信用较低,交易风险较大的社会环境下,应树立应有的风险预期意识,并逐步理解法院执行职责的限度与难处,不提出过分要求或者无端指责法院执行不力。例如,立案时可向当事人客观提示诉讼风险、执行风险,促使群众正确认识司法救济的限度,&司法既不能替代也不能完全弥补商业风险,引导社会正确认识和理解支持执行工作&。又如,在执行不能时可以结合案情向当事人介绍避免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的有效手段,例如设定抵押担保、规范借条书写等,虽属&马后炮&但也在实际上厘清了责任归属,使其不至于误解法院工作,通过官司&买到教训&。最后,要实事求是宣传人民法院执行效果。认真核实统计数据,杜绝虚假夸大宣传,防止误导群众。要调整审判管理考核制度,打破执结率越高越好的考核误区,使虚高数据失去用武之地,为执法办案树立正确导向。
(四)加强审执结合,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
一方面,要加强审执结合,强化审理过程中的审查力度。法院应当通过审判职能的正确行使,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控,查明是否存在借款合同违法以及高利贷等&问题借贷&
的情形;对于确实属于高利贷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防范非法集资借贷引发的风险,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诉讼保全的适用,做到及时全面地开展诉讼保全工作,对可能存有财产的线索,尽可能调查确认,及时依法采取措施,并对一些未提起诉讼保全申请的,及时向其释明,避免被执行人财产转移、隐匿财产。
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社会各界力量,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首先对恶意逃避债务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立案后,应当及时将执行案件的立案时间、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名称、执行标的、人民法院限定的自动履行时间、执行进度、措施、结果等信息录入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逐步与有关部门进行信息链接,实现信息共享;其次可以通过《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和要求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金融部门依法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融资、投资、入股、经营、置产、出境、高消费、承揽工程、购买证券、接受荣誉、提拔任用等办法,促使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与协作,行政机关应逐步完善对小产权房、农村住房、农民公寓的登记工作,同时法院对已涉及诉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相应的法律措施,更好地保障案件的执行。
(五)平衡各方利益,规范参与分配执行机制。
为解决参与分配执行机制在运行中出现的重重矛盾,我们建议:一要关联案件集中执行。将所有关联案件交给资深法官集中执行、统筹安排,避免扯皮。承办法官要摸清案件基本情况,包括已经申请执行、正在审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以及标的额等信息,通知已知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二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分配方案。在坚持以本金按比例分配原则和优先扣除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的前提下,经过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对个别申请人的分配比例作灵活调整。如有的债权人参与评估申请、多次寻找被执行人,故在原分配基础上适当多分;有的债权人还有其他债务人,可按本金分配比例适当调低;有的申请人家庭困难,可适当多分。三要对后续执行问题进行释明。针对分配后债权不能足额兑现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法律释明,告知申请人债权余额部分保留权利,一旦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即恢复执行,执行款物归发现者所有。四要加强上级院的统筹协调。参与分配涉及面广、标的额大,在基层院层面难以统筹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当事人的利益,有必要让共同的上级法院统筹安排,防止各家法院各行其是,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五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厘清参与分配机制与破产制度的各自适用范围,明确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的资格,完善分配方案的制定程序、标准,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等。新浦区法院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执行中参与分配的会议纪要》(讨论稿),对此作了有益探索。
(六)案件分类管理,试行执行积案剥离机制。
调研中发现,法院执行部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执行成效有限。基层院一个执行员手中往往同时有上百件案件等待执行,其中大部分是无法执结的案件长期积压,牵扯了其大量时间精力,严重干扰了新收案件的顺利执结,实际执结率仅为30-40%。这些积案具有执行难度高、操作程序乱等特点,最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我们认为,可以对案件分类管理,试行积案剥离机制。一要充分认识到旧案恢复执行工作的重要性。把旧案执行作为有效解决涉诉信访的重要工作来抓,把旧案的执行放到与新案的执行同等重要的地位来抓。二要成立专职机构。可以在执行机构内部设置专门的&执行善后组&,负责对旧案的恢复执行,力求随时接待旧案申请执行人,随时应其要求采取执行措施。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合理要求的,执行善后组都要尽心尽力予以满足,做到耐心热情,注重整个过程的服务性。三要明确剥离标准。只有采取&四查&措施(查银行、查房产、查车辆、查工商登记)后仍未能实际执结的积案,实施程序终结,转入该组统一管理和执行。四是明确工作评判标准。执行善后组不以办案数量多少为指标,而以执行申请人对法院工作无怨言为工作评价标准,如其在执行善后组执行后还要经常到处反映情况或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就说明善后工作不到位,否则,就说明善后工作是合格的。四要规范再执行程序。规定旧案执行程序的启动必须经当事人申请,并特别规定,如果法官在执行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旧案的执行线索,应先口头告知当事人,再由当事人申请再次执行。
(作者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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