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石化热电厂王强磨米厂

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手掌被弹起的钢丝绳切断 7个半小时再植
来源: && 05:07 编辑:陈曦 【】
核心提示:42岁的李学臣是舒兰市平安镇人,在一家正在扩建的磨米厂工作,当水泥搅拌工。6月27日,他在操作搅拌机时,被钢丝绳切断手掌,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才感觉到彻骨的疼痛。医生称,他的手掌术后成活的可能性比较大,但部分功能会受影响。
  术后的李学臣在病房里 记者 王强 摄
  新文化报吉林讯(记者 李洋 唐奇)& &&当时我都没觉得疼,就是被狠劲拽了一下,等低头看时,手掌已经没了。&昨日,正在病房里打点滴的李学臣说,他在操作搅拌机时,被钢丝绳切断手掌,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才感觉到彻骨的疼痛。医生称,他的手掌术后成活的可能性比较大,但部分功能会受影响。
  被钢丝绳切断手掌
  42岁的李学臣是舒兰市平安镇人,在一家正在扩建的磨米厂工作,当水泥搅拌工。
  6月27日午饭后,他像往常一样往搅拌机里添水泥,但钢丝出现不受力的情况,翻斗怎么也提升不起来。&我就把钢丝绳绞紧,把斗子升起来。&李学臣说,钢丝绳有人的中指粗细,他控制搅拌机杠杆时,钢丝绳突然下落,又瞬间抻直弹在他的右手上,力道特别大,他被弹了个趔趄,手掌被直接切断。
  李学臣说,他看着断手蒙了,站了一会儿才想起找工友们帮忙。&快来救我,我的手掌没了。&李学臣大喊,工友赶紧围了上来,找车的找车,止血的止血。
  他坐着朋友的车先到了镇医院,医生看到伤情后,立刻告诉他,必须赶紧上吉林市的医院,并要立刻将断掌放在冰水中。
  他的断掌被工友用冰水泡在塑料袋里,坐着朋友的车一路赶往吉林市。
  交警沿途为其疏导交通
  &由于跑得太急,快进吉林市时,爆了两只轮胎。&李学臣说,他换上了跟在后面的磨米厂老板的车,老板又拨打媒体热线求助,媒体联系到了交警部门,由交警沿途疏导,使他们很快赶到了北华大学附属医院。
  15时30分许,李学臣被送到该院手显外科,医生检查后,立刻决定送往手术室进行再植手术。
  16时许,李学臣被推进手术室。主治医生赵维彦说,他的断掌属于离断伤,由于切割比较整齐,治疗成功的几率相对大一些。&再植成活可能性比较大,但是部分功能可能会受损。也就是说,治好后,右手可能不会那么灵活了。&赵维彦说,李学臣的手掌应该是被钢丝绳高速打断的,切口整齐也是因为速度快、力道大造成的,比如农民使用的手扶拖拉机,皮带在高速运转时曾把农民的手指切断。
  手术做了7个半小时
  &大夫说送来得比较及时,我很感谢帮助我的交警。&昨日下午,躺在病床上打着点滴的李学臣说,当时,他所乘车辆爆胎后,交警在沿途疏通了道路,为治疗争取了时间。
  李学臣的手术进行了7个半小时。&这次手术很成功,但比原来的手会小一些。&赵维彦说,手术很顺利,首先接上了3根动脉和静脉,然后连接4根神经,最后连接的是10根肌腱。手术完成后,李学臣的右手血流运行良好,皮色正常,将来屈伸也不会有问题。
  赵维彦说,术后李学臣的手小一点,是因为手掌被钢丝绳打断后,断裂的辗挫位置必须去除一部分,露出正常组织,然后才能接活。正常情况下,接活一根手指的时间要两三个小时,而李学臣的伤处包括5根手指,用了7个半小时已经是很快的了。
声明:凡注来源“新文化网”字样的稿件,未经新文化报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已授权转载的须注明来源为“新文化网”。
新闻热线:96618 / 报料QQ:
关于 手掌 切断 再植 的相关新闻
昨天,赵岩第一次穿上了婚纱,是从朋友那儿借来的,有点瘦。没有专业的灯光设备,甚至没有化妆师,摄影师也是业余...
2012年长春楼市纯新盘数量预计有40多个,其中净月区、高新区和宽城区形成三足鼎立局面,成为供应主力。
万人相亲会现场挤满人群,详尽的相亲会资料吸引了各年龄段、各个职业未婚人士来到活动现场,寻觅有缘人。精彩活动...
在即将到来的6月份,国内车市至少会有10款新车出现。这其中包括新一代轩逸、马自达CX-5、英菲尼迪加长版M系、全新...
24小时原创新闻排行原创新闻
通讯员爆料
- 全民乱拍
24小时热点新闻更新排行新文化制造
- 热门视频
- 论坛热点
日前,上海市工商局对部分商场品牌专卖店销售的时尚类服装进行了质量检测。“ZAR...
7月4日5时至15时,朝阳供电分公司中菊甲线、中菊乙线有计划停电。受影响范围:北...
当我们来到别人厌倦的城市、当我们热衷游记攻略的时侯,却发现长春的游记如此的...
&&&|&&&&&&|&&&&&&|&&&&&&|&&&&&&|&&&&&&|&&&&&&|&&&
版权所有:长春新文化报 / 新文化报社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吉ICP备号&&&&吉B-2-4-
新闻中心:长春市人民大街6906号新文化报社 &&&&运营中心: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锦河街155号 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图书馆三层
客服电话:0 &&&&新闻热线:&&&&官方微博:
Copyright@ 1998 - 2011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裁判文书网
&&/&&&&/&&&&/&&
顾日辉与上海昊强粮油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937号原告顾日辉。委托代理人梁杰,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小花,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昊强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云林。委托代理人徐菁,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云驰,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日辉与被告上海昊强粮油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被告合意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间一个月。本院分别于日、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日辉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小花、梁杰分别到庭参加了第一、第二次庭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菁、孙云驰均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位于本市松江区九亭大街XXX号内的部分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租赁给原告使用,租期一年。自日至日。租金为11万元,日和6月10日前各付一半。同年1月18日和8月20日,原告各向被告支付租金5.5万元,合同也已履行完毕。但被告为了自身利益,在政府没有动迁的情况下,强逼原告搬离。原告租赁涉案房屋已达十年之久,在租赁房屋上存在财产利益,但被告以断电相威胁,企图损害原告该利益。另外合同约定存在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有违反公平原则之嫌。对于涉案装修、装潢及搭建,合同第一条、第五条第1款中的“被告不承担任何赔偿和其他费用补贴”、“原告无任何费用补偿的补贴请求”、“被告无条件、无赔偿、无补贴费用请求,终止协议”等内容均适用于政府动迁的情形,而非适用于被告自用。如法院认定该条款适用于被告自用情形,则原告提请撤销上述第一条及第五条第1款的约定;此外,合同第四条第6点应为租赁合同中的赠与条款,涉案合同系混合合同,而该赠与条款构成“无对价的赠与合同”,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撤销赠与。现涉案房屋因被告自用而收回,因收回而产生动产添附,因添附而使原告受损、被告得益,故请求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双方权益关系。同时,被告收取2013年租金却未开发票,亦不适当,综上,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含搭建、扩建、装修、搬迁、设备及安装调试费用等方面,具体以评估价为准);2、判令被告向原告开具金额为11万元的租赁费发票。审理中,原告对诉请1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明确:原告在承租被告房屋期间,对租赁物进行了搭建、扩建和装修等,现被告以自用名义收回房屋,造成了原告损失,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之规定,要求被告对原告的搭建、扩建和装修进行赔偿。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之间早有租赁关系存在,从2006年至今已签过多次租赁合同,本案依据的是2013年双方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2013年合同”),也是双方之间的最后一份合同,在该合同第四条第2款明确约定,原告在租期内停止装潢、乱搭乱建、扩大经营等,实际上,原告的装修搭建行为亦非发生在2013年所签合同的租期内。此外,即便有搭建物和装饰装修存在,根据双方合同中租赁期间内装修搭建归被告的约定,原告也无权要求赔偿。在2013年合同到期之前,被告已提前数月通知原告到期不再续租、请其另租他处,但直至合同期满甚至迄今为止,原告仍未搬离涉案房屋,对此被告会另案再诉主张权利。关于发票,因原告此前并未要求,故未开具,被告同意向原告开具2013年的租金发票。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本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大街XXX号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产证编号为:沪房地松字(2004)第009438号。产证附记部分共列明有11幢房屋(配有图示,房屋标号①②③……),房屋类型均为仓库堆栈,总建筑面积3,282平方米。日,被告(甲方、出租方)与原告(协议抬头处显示的乙方、承租方为“九亭胜亭精制米厂”)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合同正文首段载明:“双方原租赁合同已于日终止,同时甲方现属九亭镇动迁范围,随时服从政府动迁。由于乙方恳切要求,希望甲方于动迁之前的时间差之间临时过渡性质仍租赁予乙方,乙方承诺同意:一,原合同已终止,现为过渡照顾乙方因素,暂租房予乙方,一旦动迁工作开始,乙方接到甲方终止租房协议通知三个月之内,无条件积极服从、无条件终止协议、无条件搬迁。房屋归交甲方。由于动迁提早终止协议,乙方承认甲方不属于违约,乙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应从临租房之日开始就应另找它房,做好以便随时搬迁的充分准备,协议租期内,乙方提早搬迁,终止协议也不属于违约。协议期限内由于动迁终止协议,不属于违约。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和其他费用补贴等。乙方无任何费用赔偿和补贴的请求,自觉无条件的终止协议,结束临时照顾过渡性租赁协议。……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终止协议收回房屋:……4、乙方拖欠租金,水、电费及其他应交费用一个月之久的。三、租赁期限从日至日,租赁期限为一年。……年租金110,000元……,第一次付款日之前,第二次付款日前,各付50%。四、……2、租期内原告装修、装潢应停止,更不得乱搭建,扩大经营。……6、乙方装修、装潢、搭建等不动产,在租赁期满和中途合法终止协议时,产权归甲方。五、违约责任,本协议必须强调,并且乙方已承诺,接到通知有效时间内乙方要及时搬迁。无条件、无赔偿、无补贴费用请求,终止协议。……”。协议另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甲方落款处有被告公司的签章和“王强”的签字,乙方落款处只有“顾日辉”的签字。审理中,原告称双方于2006年就建立了租赁关系,对此被告表示认可,双方确认关于涉案房屋先后共有八份书面租赁合同,租期均已届满。除2013年合同外,还有日合同(甲方落款处有“上海市松江区泗泾粮油公司”的签章和“王强”的签字,乙方落款处有“陈祥、郭兆斌”的签字)、日合同(甲方落款处有“王强”的签字,乙方落款处有“朱兰平”、原告签字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胜亭精制米厂”的签章),日合同(甲方落款处有“王强”的签字,乙方落款处有“朱兰平”的签字)、日合同(甲方落款处有被告的签章和“王强”的签字,乙方落款处有“朱兰平”的签字)、日合同(甲方落款处有被告的签章和“王强”的签字,乙方落款处有原告的签字、日合同(双方落款处分别为被告的签章和原告的签字)、日合同(甲方落款处有被告的签章和“王强”的签字,乙方落款处有原告的签字)。该八份合同的租期首尾相接,保持连续。其中,2008年以后签订的合同,正文内容除了租期、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有所差异外,其余内容基本相同。而形成时间最早的两份合同,除了租期、年租金约定有所不同外,其余内容基本一致,该两份合同的第四条对租赁期间房屋修缮、装潢及安全工作的约定均为:承租方必须装修、装潢的,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和质量;如需变动房屋结构的,需得出租方许可;如需要区域室外搭建房屋,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等。审理中,原告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胜亭精制米厂系其与朱兰平合作,从陈祥处转让而得,并提交了该米厂的营业执照副本及转让协议书。审理中,案外人朱兰平确认该合作关系,并称有关米厂及其自身权益问题,同意由原告代为在本案中一并主张。审理中,原、被告确认,系争租赁物存在于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沪房地松字(2004)第009438号)所附图纸上标示为④的部分。日,被告以邮寄方式向租赁物所在地发律师函通知原告公司股权变动、到期不再续租等事宜。经查询,该函于次日妥投;但原告称其于2013年10月以后才看到这份函件,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审理中,原告陈述并经被告认可:原告的装修、扩建及搭建均发生在双方建立租赁关系的早期,最后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内,原告并无装修、装潢及搭建行为。但被告对原告自称的装修、扩建及搭建物不予认可,原告也无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装修、扩建及搭建物的具体所指。另,审理中原告称其所为装修、搭建及扩建,系经被告同意建造,无产证或建设规划许可,实际建造费用系其自行承担,双方对合同到期后添附物如何处理、建造费用如何负担均无明确约定。被告则称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在其承租期间确有添附行为,且即便有添附,相关租赁合同均对添附物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无须再做赔偿或者补偿。审理中,原告表示,如果被告不赔偿损失,就不同意返还租赁房屋。上述事实,由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并经庭审核实无误。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对于原告所提赔偿问题,首先,关于装修、搭建、扩建,一则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装修、搭建、扩建行为确实存在及具体所指;二则即便原告确实进行了上述添附行为,对于装饰装修,因租期已满,装饰装修物已经摊销完毕,被告无需再做赔偿或者补偿,对于搭建、扩建,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双方属于在前期租赁合同期满后不断续约的法律关系,且每次续约的期限都较短,原告应对其添附物投入在双方合同关系终止时可能无法收回产生合理预见,在此情形下,原告如果仍投入巨大进行添附的,应当自担风险;三则无论原告所称的添附发生在何时,双方在后期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已对租期届满时添附物如何处理做出了明确约定,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也无需赔偿或者补偿。其次,关于搬迁费、设备及安装调试费等损失,一则双方合同对此并无约定,二则这些损失也超过了被告签约时的可预见范围,三则这些损失是原告合同到期后搬迁所发生的必要费用,与被告无涉,综上,原告的该项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租金发票的问题,原告依法支付租金,被告亦应依法开具发票,现被告对开具2013年租金发票一事并无异议,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昊强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顾日辉开具金额为110,000元的租金发票;二、驳回原告顾日辉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4,440元,由原告顾日辉负担4,400元(已付),由被告上海昊强粮油有限公司负担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洪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邵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肇源县制米厂--E路风机网商铺
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肇源县制米厂坐落于地址,交通极为便利,我们的业务活动有:大米加工,本单位是国有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
资产总计: ,我们将以国家级信用为你提供相关业务,欢迎大家与我们联系。主营项目:大米加工注册资本或初始投资:500万以上职员人数:80人以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王强设立或发布时间:不详单位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肇源镇采购事项: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肇源县制米厂目前没有发布具体采购项目,此类单位采购项目大部分以招投标形式开展,你可以进入我们单位所在地招标中心网站查看相关采购事宜,你也可以尝试联系咨询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肇源县制米厂目前有无正在开展采购事项。
所在省份:黑龙江
所在城市:
详细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肇源镇
注册资金:500万以上
经营模式:制造商 服务商
公司营业额:人民币 100 万元/年 - 250 万元/年
企业规模:80人以上
二级网址: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肇源镇
联系人:王强
提示:该单位未发布产品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免责声明: 本站资料多数来自网络,如有侵权,敬请告知,将立即删除!本人对由道客引起的侵权问题不承担法律责任,转发下载资料请于24小时内删除,谢谢!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第十三期职业鉴定公示
下载积分:1000
内容提示:第十三期职业鉴定公示
文档格式:DOC|
浏览次数:2|
上传日期: 11:33:30|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第十三期职业鉴定公示
官方公共微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磨粉机厂家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