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安装许可证械安装告知资料编制人是谁

利川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告知表编号: 工程名称 安装单位 项目经理 专职安全员 资质证书编号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施工总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 联系电话: 专业技术负责人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权证编号 生产厂家 项目经理 总监 注 工程地点设备安装中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含司机、指挥司索工及安装维修工等) 姓 名 工 种 资格证编号 备
安装前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的资料序 号 1 2 资 料 名 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及转场保养合格证明文件; 经安装单位、 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审批通过的建筑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方案(方案中已经明确周边外电防护措施和作 业半径内障碍物的防碰撞措施) ; 经安装单位、 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审批通过的安装 过程中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装单位提供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安装单位安装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安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业分包合同 (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 安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 安装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 考核合格证书; 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总包单位 监理单位 审核情况 审核情况3 4 5 6 7 8 9 1011总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安装工程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考核证书。 地质勘探报告、基础地耐力报告、起重机械基础隐蔽工程验收报 告及基础混凝土试压报告。安装单位提交的资料必须齐全、合法,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提交的复印 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和注明所使用工地并加盖单位公章,监理单位及施工总 承包单位应对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查。安装单位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 理安装告知时,应同时提供上述第 1 至第 10 项材料(第 1 项为原件及复印件, 其余为复印件) 。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意见: 以上各项资料经我单位审核无误,设备安装方案、事故应急救预案经我单位审批通 过,同意进行安装作业。项目经理(签字) :施工总承包单位(章)年月日监理审核意见: 以上各项资料经我单位审核无误,设备安装方案、事故应急救预案经我单位审批通 过,同意进行安装作业。总监 (签字) :安装告知内容: 我单位将于 年 月监理单位 (章)日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作业,特告知。年月日安装单位代表(签字)设备安装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告知受理部门意见: 你单位告知已收悉,请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特种设备安全监查条例》 、 《建筑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经(安装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批通过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 安装方案和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进行起重机械安装作业,认真贯彻落实,严格现场安全管 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安全。接受告知安全监督员(签字) :接受告知安全监督部门(章) 年 月 日本表一式四份,设备安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接受告知安全监督部门各一份。 3起重设备安装告知表―汇集和整理大量word文档,专业文献,应用文书,考试资料,教学教材,办公文档,教程攻略,文档搜索下载下载,拥有海量中文文档库,关注高价值的实用信息,我们一直在努力,争取提供更多下载资源。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 The server is temporarily unable to service your request due to maintenance downtime or capacity problems. Please try again later. Additionally, a 403 Forbidden error was encountered while trying to use an ErrorDocument to handle the request.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快速发展,建筑机械保有量迅速增长。然而全国各地建筑工地时有发生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加接(顶升)、拆除和操作过程中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惨重的人员伤亡和不良的社会影响,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相关问题已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而且严重危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同时,也给地方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带来巨大的压力。据建设部统计,2014年从事故类型来看,起重机械伤害较大事故占较大及以上事故起数的41.38%,是房屋市政工程重大危险源。事故多发地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状况,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扭转当前被动局面。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5年工作要点》建质综函[2015]11号:针对模板坍塌、塔吊安拆和高处坠落事故多发的突出问题实施专项整治,进一步扩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点范围。与《关于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5]9号)要求,重点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提高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可靠性,规范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测控制系统的应用,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管行为,严格执行事故查处督办通报制度,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同时帮助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建筑机械租赁、安拆单位有关人员及时学习、了解最新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关键技术及现行国家标准中有关起重机械强制性条文规定与技术要求,切实解决建筑起重机械、高处作业施工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等重点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们特决定继续举办“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控制技术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要点专题培训班”。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本单位或下属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现将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及地点 报到时间:日——7月18日 武汉市(16日全天报到) 上课时间:日—7月18日(全天上课) 报到地点:创意宾馆 酒店地址:武汉江岸区工农兵路38号。 酒店总机:总机:027-(报到当天启用) 二、参加对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相关行业协会的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升降设备负责人、质安科长、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项方案编制人员;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的法人代表、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各塔机安全监控系统生产厂家及有关科研机构相关人员等。 三、主要内容 (一)当前我国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安全生产形式分析; (二)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的研究与最新《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32-2014出台背景、制订理由和依据、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解析及关键技术应用;(1总则;2术语与符号;3功能与性能;4安装与调试;5检验与验收;6运行与维护。且为加强建筑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管理,将本规程第3.1.1条、3.1.2条、3.1.3条定为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 (三)最新《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32-2014中易发生争议条款的说明与解释及其第3.1.1、3.1.2、3.1.3条强制性条文析疑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点、难点解读; (四)两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与塔式起重机安全事故及隐患分析和预防; (五)结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讲解建筑起重机械(1.安装,2.使用与检查,3.拆除管理)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要点,施工现场旁站监理疑点、难点问题解惑; (六)《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等最新法律法规讲解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与整治要点及疑难问题解析; (七)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跟踪整治与责任追究方式方法探讨、经验交流; (八)新形式下建筑起重机械 “一体化”管理模式创新与安全监控系统信息化监管常见问题剖析、经验交流; (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相关强制性条文清理、解析: (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中第2.0.1、2.0.2、2.0.3、2.0.21、4.1.11、4.1.14、4.5.2、5.1.4、5.1.10、5.5.6、5.10.20、5.13.7、7.1.23、8.2.7、10.3.1、12.1.4、12.1.9条析疑; (2)——《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中第2.0.3、2.0.9、2.0.14、2.0.16、3.4.12、3.4.13、4.02、4.03、5.07条析疑; (3)——《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中第3.0.1、3.0.19、3.0.23条析疑; (4)——《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中第5.1.5、5.1.7、6.1.1、6.1.2、8.3.2、9.1.1、11.0.2、11.0.3条析疑; (5)——《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中第4.1.6、4.2.10、5.2.2、5.2.10、5.3.9条析疑; (6)——《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中第3.0.7、4.2.9、4.2.15、5.2.8、6.2.9、7.2.15、8.2.8条析疑; (十)结合《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讲解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检验要点及关键技术应用; (十一)结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讲解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评定的主要内容及注意事项 (十二)结合JGJ33-2012、JGJ276-2012、JGJ196-2010、JGJ215-2010、JGJ/T187-2009、JGJ/T189-2009、JGJ/T301-2013等解析建筑起重机械典型重大坍塌事故警示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论证及安全技术交底管理重点、难点问题解惑; (十三)最新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中强制性条文解析与关键技术应用(1.总则,2.基本规定,3.临边与洞口作业,4.攀登与悬空作业,5.操作平台,6.交叉作业,7.建筑施工安全网等); (十四)结合《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中第5.2.1、7.2.2条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第4.0.1、5.0.3条强制性条文规定与要求,探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检查监督管理要点; (十五)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加接(顶升)、拆除和操作过程中疑难问题解答。 四、培训方式及拟邀专家 届时将由直接参与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规程》主要起草人,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业内权威专家、教授级高工(施仁华老师、汤坤林老师、栾景阳老师、曹德雄老师等)进行业务授课、研讨与经验交流,并解答学员提出的有关疑点、难点、热点问题。会议结束,颁发培训结业证书(24学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依据。 五、有关费用及报名办法 (一)会议费980/人,资料费实收;食宿统一安排自愿选择,费用自理。所有费用报到当日缴纳,统一开具报销票据。 欢迎各单位积极组织参加。各单位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后,请于开班前七天将报名回执表传真至会务组。 (二)参加会议人员请务必于开班前一周填写报名回执,通过电话 、传真、短信或电子邮件报名,以便会务安排,否则无法确保资料、证书的发放以及住宿房间。学员报名时请带2张1寸照片(蓝底红底均可,一张制做继续教育证书、一张备案存档)会议结束后将由主办单位颁发继续教育证书。 咨询电话:(010) 传 真:(010) 联系人: 冯 薇 杨晓东 邮 箱: 我们在收到报名回执表后,于开班前7天发放报到通知,详告具体地点、乘车路线、食宿及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请各报名单位接到我们的报到通知书后再确定行程。 附件报名回执表: 中国建筑施工管理协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控制技术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要点专题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经研究,我单位选派下列同志参加: (加盖单位公章) 注:此表不够,可自行复制;请用正楷字认真填写,传真至: 报名电话兼传真:(010);报名邮箱:; 如时间紧迫可电话、短信报名。联系人:杨晓东 附件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66 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2个及2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E-mail推荐气象信息: 市建规局关于在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它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榆林城乡建设规划局 www. 录入时间: 09:26:42 文章作者: 点击:次   榆政建规发〔2015〕48号 各县(区)住建局,榆林高新区、榆神工业区建设局,市质安站,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7月10日上午8时40分,长城路街道办事处广济北村住宅小区商业楼工程在塔吊拆卸中发生倒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有关领导就加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建筑工程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它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全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及其它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组织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监督施工企业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平稳运行。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全市纳入各级政府监管的在建工程,突出整治起重机械安装、吊装及拆卸、深基坑支护、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整治重点   1、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情况。起重机械安装、吊装、拆卸及深基坑支护、脚手架搭设、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方案内容是否齐全、有效、有针对性,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按照要求进行签字盖章。   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施工企业在实施起重机械安装、吊装、拆卸及深基坑支护、脚手架搭设、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前是否按照按照方案进行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并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4、监理单位履责情况。监理单位是否将起重机械安装、吊装、拆卸及深基坑支护、脚手架搭设、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等危险性较大的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是否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是否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旁站监理。   5、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维修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   6、起重机械安装、吊装、拆卸及深基坑支护、脚手架搭设、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项目经理带班、监理旁站执行落实情况,建筑起重机械等设备&定人定机定岗定责&等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7、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检验检测等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吊装、拆卸及深基坑支护、脚手架搭设、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   三、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7月13日至7月3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全市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进行自查自纠及各县区住建局、质安站全面排查、重点检查阶段,市质安站安排好对市本级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它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8月初至8月中旬为重点抽查阶段。市建规局将结合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治理夏季检查工作,在各县区、各施工企业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检查情况在全市通报。   (三)9月1日至9月底为专项整治工作巩固提升阶段。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总结好的做法,查找工作不足,全面安排部署今后的长效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级建设主管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针对本行政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步骤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要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程项目中涉及的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支护、脚手架搭设及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限期逐一整改到位,重大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对于隐患治理及整改不力,特别是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统筹工作,有序推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统筹安排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把专项整治工作与深入开展的工程质量治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要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强化警示教育,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平稳运行。  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Copyright 2008 www. 版权所有: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电话: 传真: 备案序号:陕ICP备号-1 主办单位: 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航宇路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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