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出城乡低保标准三类施保的对象范围分别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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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出台低保新规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设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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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张家口市出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试行)》,对低保政策的惠及人群、申请条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与旧规相比,新规给吃低保设了期限,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实行限时保障制度,即对这个年龄段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期限为2年。
  据了解,以前实施的低保制度主要依据户籍,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或者农村低保标准作为低保对象认定条件。而新规提出,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即具有张家口市户口并长期居住本地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该市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贫困居民,可以分别申请城市和农村低保待遇。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衡量一个家庭是否贫困的标准也在发生变化,新规中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情况也较之前的规定有所变化。如不饲养高档宠物、不用高档手机过去是享受低保的“硬杠杠”,但也饱受热议,宠物和手机怎么样算是高档?界定起来很难。对此,新规对上述操作性不强的条款进行了删除。同时明确提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不能享受低保: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拥有并使用各种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家庭;购买或经常性享用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和收藏高价值物品的家庭;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并获取报酬的家庭;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家庭;拒绝配合社区居委会和管理审批机关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家庭;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经教育不思悔改的居民;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且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居民;参与打架斗殴、盗窃、损坏公共设施、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居民;外地在该市就读的学生;各类服刑、劳教期内的人员;其他当地政府认定不予保障的人员。
  对低保家庭分类施保。按照新规,该市将对城乡低保对象实施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根据城乡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将城乡低保对象分为A、B、C三类分类施保。A类即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无经济来源的城乡低保家庭或成员。在实施全额救助的基础上,低保金按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或农村低保补助金额上浮30%。B类指的是低保家庭中患有重大疾病、残疾人员;单亲、子女上学困难家庭及70岁以上老年人,在享受补差水平的基础上,低保金分别按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或农村低保补助金额上浮20%、10%。C类指除A类、B类以外的其他低保家庭。
  新规给吃低保设了期限。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实行限时保障制度,即对这个年龄段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期限为2年。如2年后仍困难的,要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程序。
  此外,该市规定,今后凡申请享受或已经享受城乡低保的,其审核工作由过去民政部门一家负责,变为民政部门联手财政、公安、人社、住建、工商5部门联合进行核对,严把低保审批认定关。困难家庭申请低保,审核时在采用传统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手段之外,还通过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实现对接,公安、人社、住建等职能部门和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房产、车辆、户籍状况、就业和社会保险交纳及领取、工商营业执照领取及财政供养等信息进行比对,从而准确核算和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目前,此操作规程已在中心城区施行,逐步在各县区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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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克石市保障民生求实创新全力做好城乡低保管理工作
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宣传月活动。在牙克石电视台新闻综合、生活资讯两个频道和《牙克石报》、《百姓周刊》等新闻媒体连续刊载社会救助政策。同时,举办社会救助政策专题培训班,并制作低保培训课件下发到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
二是做到规范认定。根据《牙克石市城乡低保认定体系》,城乡低保受理部门依据申请人户籍、年龄、疾病、残疾、赡(抚、扶)养人情况、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民主评议、公示等综合因素来认定一个家庭是否符合低保。并结合牙克石市实际情况,分别对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成员、疾病、残疾及家庭收入核定、分类施保等方面,全市统一规定了认定程序、办法和具体标准,真正做到了程序规范、标准严格、口径统一、办法可行、操作阳光、群众满意。
三是强化监督考核。根据《牙克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牙克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绩效考核办法》,按照低保工作流程和职责,对已保对象按属地化管理,将低保对象(包括企业低保对象)由居委会干部、低保公益员和企业工作人员进行包片包户管理,责任到人,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入户率达到100%。
四是实施动态管理。除了每月及时对低保对象增减动态管理外,分别于2005年、2009年、2014年三次对全市低保对象进行重新申报、审核和认定。设市人民医院为定点医院,为患有常见病的青壮年做劳动能力鉴定。通过鉴定结果综合其整个家庭情况进行分类保障和不予保障。对低保对象进行100%入户,重点排查已退休职工、在职职工、已毕业大学生、有机动车辆、有两套住房、有开店营业收入、外出打工、人户分离等家庭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人员;对因搬迁低保廉租房、棚户区和拆迁户的低保对象,按属地化及时动态调整;加强和规范了低保对象每季度续保;对新考录低保家庭大学生资助身份及时审核,对本科生一次性资助4万、专科生一次性资助3万,目前牙克石市已有365户家庭受益。
五是实行阳光操作。完善了民主评议库,扩大居民代表参与面,对拟纳入低保人员必须进行民主评议。为各街道办事处建立固定低保公示栏,对审批后的低保对象在镇(办)居住地公示,社救中心通过低保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六是强化依规严查。市社会救助中心专门成立督查办公室,配备2名专职工作人员,加大依法依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全市低保工作人员在落实政策中违规违纪行为以及有关低保举报信访案件。在《牙克石报》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做到查办工作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七是落实监督机制。建立低保工作人员和村(居)委干部近亲属享受救助登记备案监督机制,对备案登记人员进行逐一入户核实。
八是分类施保。对全市低保对象重新分类施保,即:三类六档,规范了多年以来档次繁多的现象,实现了类别、档次、金额相统一的管理工作模式。乌市出台办法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分类施保
&&&来源:新疆日报&&&编辑:王晓蔚&&&字号:&|&
  近日,《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办法》(以下简称《分类施保办法》)通过并正式实施,农村低保对象纳入分类施保范围,60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8岁未成年人等重点保障对象增发不同金额的保障金。
  据介绍,《分类施保办法》适用于乌市城乡低保对象,按照重点保障对象、特殊保障对象、基本保障对象进行分类保障。重点保障对象中,城市“三无人员”在享受全额低保金待遇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50元保障金;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盲人、精神病人和其他残疾类别的一、二级人员,其本人在全额享受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发55元保障金,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发28元保障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经医疗机构或相关权威部门证明,完全丧失或绝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员,以及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艾滋病等严重疾病的家庭成员,其本人在全额享受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城市低保患者每人每月增发30元保障金,农村低保患者每人每月增发15元保障金;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其本人在全额享受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发65元保障金,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发33元保障金;家庭中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其本人在全额享受低保待遇的基础上,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发30元保障金,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发15元保障金。
  特殊保障对象中,家庭中正在就读大学(大专)、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学生,其本人全额享受低保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三、四级人员,其本人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对基本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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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乡低保对象实施分类施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汉民发〔2014〕32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33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特困人员实施分类施保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民发〔2013〕33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特别困难人员采取“分类施保”措施给予重点救助,切实提高特别困难人员的救助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施保”适用对象
“分类施保”对象,是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特别困难人员,包括以下8类对象:
1.城市“三无人员”;
2.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
4. 重度残疾人;
5. 重病患者;
6. 单亲未成年人;
7. 哺乳期妇女;
8.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二、补助标准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特别困难人员,根据各类对象的困难程度,按以下标准提高低保补助水平。
1.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按低保标准的70%增发保障金。
2.对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的20%增发保障金。
3.对低保家庭中的儿童,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
4.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盲人、严重低视力及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肢体残疾者,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的50%增发保障金;对言语、听力、肢体残疾三级以上的残疾人,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
5.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的50%增发保障金。
6.对低保家庭中的单亲未成年人,如父母离异,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如父母一方去世,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的50%增发保障金。
7.对低保家庭中的哺乳期妇女,在哺乳期内,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的70%增发保障金。
8.对低保家庭中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含学前教育),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的60%增发保障金。
对上述低保对象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补助,不得同时享受。
三、几点要求
1.认真摸底,确保对象认定准确。各县区要结合低保对象年度复审,对低保家庭进行认真调查摸底,确保分类施保对象认定准确。对“分类施保”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并及时向市民政局反馈情况。
2.加强管理,确保“分类施保”的可持续运行。各县区要加强管理,对享受“分类施保”的低保家庭,建立跟踪检查制度,根据其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补助资金确保动态管理;各县区要将八类十种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及时在本地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基础信息维护中增加完善。从2014年2季度起,每季度末将“分类施保”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市民政局,并及时建立健全救助台账。
3.强化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区民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严格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分类施保”过程中的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问题的发生。对违反规定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4.本文件从日起执行,以前“分类施保”政策中凡与此通知精神不一致或有抵触的地方,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 1:八类特别困难人员界定说明
2:汉中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施保情况统计表
汉中市民政局
汉中市财政局
八类特别困难人员界定说明
1. 城市“三无人员”是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城市居民。
2.70周岁以上老年人是指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3.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4.重度残疾人是指盲人、低视力(矫正视力低于0.3)和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者,以及听力、言语、肢体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须有县以上(含县级)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残联发放的《残疾证》。
5.重病患者是指因患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者。重病患者须持有县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6.单亲未成年人是指因父母离异或父母一方去世,子女由父亲或母亲一方抚养、未满18周岁的人。
7.哺乳期是指妇女产后至孩子满一周岁期间,即一年时间。
8.义务教育阶段是指小学6年和初中3年,之前之后的教育均属非义务教育阶段。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须持就读学校和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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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镇农村低保对象年度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阅读:
甘政〔2011〕69号
关于开展全镇农村低保对象年度
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
2007年以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区顺利实施,保障范围稳步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民政部将农村低保规范化建设列入各级民政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要求我们着力强化政策意识,推行科学管理,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推进农村低保工作水平迈上新台阶,提升农村低保制度的实际效益。为此,从2011年4月起,开展全镇农村低保对象年度审核认定工作。现就相关政策、规范操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经区政府审定,2011年度农村低保标准由农村居民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年人均纯收入1200元提高到1500元。
二、按标施保,按户施保,应保尽保
要严格执行低保标准。以户为单位,在摸清底数的前提下,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操作,杜绝“保人不保户”、人为分户、拼户做法,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不能随意扩大保障范围。今年各村按现有低保人数每人每月增加25元的标准落实低保资金,并实行总额控制。要按照分类救助的标准操作,不得平均分配。
三、分类施保,分类管理
农村低保对象的重点是老、弱、病、残。按照三类划分:一类对象是三无人员、身患重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法定赡养人没有能力赡养的家庭,人均按低保标准补助。二类对象是大病重残、子女就学在高中阶段以上(含职校)、单亲子女未成年以及优抚对象家庭,人均按低保标准50%以上补差。三类对象是因灾因病、劳动能力较差或其它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家庭,据实补差。分类施保工作要在入户调查、科学核算的基础上,应将低保户按收入基数“就近划档”,与农村低保标准实行差额补助。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重点保障一、二类家庭户,三类从严掌握。
四、按标施保,动态管理
今年,农村低保对象的年度审核认定工作,要严格执行黄山区农村低保实施办法(黄政办〔2010〕66号),黄山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暂行办法(民保〔2009〕95号)。黄山区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民保〔2009〕94号)等文件。对今年4月以前已纳入农村低保的家庭和人员进行全面复核、重新评议,与新增低保户一并进行公示。要把家庭收入人均水平指标作为是否纳入低保的必要条件,不要设置与收入水平无关的条件,如年龄,更不允许轮流做庄,或因征地拆迁等原因,以低保为条件作交换,把低保金当成社会福利。对家庭人均收入明显超出低保标准,且无重大支出的一律退出保障行列,对于区、乡镇、村干部的直系亲属,不纳入低保范围,有特殊情况的,要单独报区民政局审定。通过年度审核认定程序,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保障金额有升有降,低保户数有增有减。
五、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按照《黄山区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入户调查表》的内容,一户一张,逐户开展调查。镇政府对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调查覆盖面要达到100%。调查应由镇政府工作人员(包括联村干部)牵头组织,村级组织工作人员参加,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法实施。申请人应提供家庭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等材料,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分别签字确认调查结论。
六、开展村级民主评议
村级民主评议要由村委会统一组织,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人组成评议小组,镇政府工作人员列席会议,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均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七、社会公示
村委会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调查、民主评议以及审核审批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经济状况调查及民主评议结论,是否纳入低保与拟给予保障金额的审核(批)意见等。公示信息要真实完整,公示地点应为申请人所在的自然村(组),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机构要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通讯方式,确保公众能对内容进行反馈。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公示内容,应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八、工作要求
农村低保对象年度审核认定工作,以镇政府为实施主体,调整了镇城乡低保领导组,组织、指导、参与各行政村审核认定工作。各行政村要成立(调整)低保对象核查组织、民主评议组织,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序按质按量完成今年的审核认定工作任务。
九、具体时间安排
4月1―4月15日,为宣传、动员、培训、摸底测算、布置任务阶段。
4月16日―5月16日,为受理申请,开展入户调查、评议、公示阶段。
5月17日―6月7日,为搜集整理档案资料,上报镇民政办审核,报区民政局审批阶段。
&附:甘棠镇联村(居)领导、干部名单
黄山区甘棠镇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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