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项目支出月末需要结转的科目到哪个科目

老师你好,我想请问,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下,每个月也要结转收支吗?_百度知道
老师你好,我想请问,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下,每个月也要结转收支吗?
提问者采纳
提问者评价
谢谢,,以前按事业单位会计做的,不结转,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其他类似问题
会计制度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浙江省民政厅2013年部门预算
来源:省民政厅计财处
  一、浙江省民政厅概况   (一)主要职能 &&& 1. 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工作。 &&& 2.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 3. 负责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 4. 负责全省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评定伤残等级,承办烈士称号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5. 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复员退伍军人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全省军供管理和保障工作;承担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6. 负责全省救灾减灾工作,核查上报发布灾情,监督管理救灾款物分配使用;组织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救灾捐赠,负责接收社会捐赠;指导全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工作。 &&& 7. 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和监督全省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 8. 负责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 &&& 9. 负责行政区划管理;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省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会同省测绘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 &&& 10. 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依法管理、指导慈善事业;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指导、协调全省革命老区扶贫工作,负责农村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的生活困难定期补助工作;负责对口支援和结对帮扶工作。 &&& 11. 负责殡葬管理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 12. 负责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使用管理工作。 &&& 13. 负责民政事业规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 14. 办理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 15. 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指导小型水库移民有关扶持工作,承担核应急安置专业组工作。 &&& 16.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省民政厅部门预算包括:厅本级预算、厅属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省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浙江革命烈士纪念馆、省荣军医院、省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省军用饮食供应站、浙江民政康复中心、省区划地名档案馆、省民政厅信息中心、省社会捐赠工作站、省老年活动中心、省民政研究中心、浙江老年电视大学、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疗养院和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预算。   二、省民政厅2013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省民政厅2013年收入预算42447.6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9227.86万元,占68.86 %;专户资金354万元,占0.83 %;事业收入3158.59万元,占7.4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9360万元,占22.05%;其他收入347.2万元,占0.82%。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省民政厅2013年支出预算42413.99万元。 &&& 1. 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4849.21万元,医疗卫生支出558.7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56.03万元,其他支出16450万元。 &&& 2. 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7167.98万元,日常公用支出2283.42万元,项目支出23602.59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支出9360万元。 结转下年33.66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 2013年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 1.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139.38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 2.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1884.67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 3.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机关服务(项)790.8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 4.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拥军优属(项)1095万元,主要用于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 5.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老龄事务(项)770.78万元,主要用于老龄事务方面的支出。 &&& 6.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民间组织管理(项)178.78万元,主要用于民间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 &&& 7.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项)134.09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区划界线勘定、维护、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支出。 &&& 8.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部队供应(项)411.23万元,主要用于军供站(兵站)等用于保障军队运输和饮食供应的支出。 &&& 9.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320.44万元,主要用于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 10.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922.68万元,主要用于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 11.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6万元,主要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 12.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优抚事业单位(项)1954.45万元,主要用于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事业单位支出,对集体优抚事业单位的补助,对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改造和管理保护支出,以及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和设备更新支出。 &&& 13.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假肢矫形(项)200万元,主要用于民政部门举办的假肢康复中心、假肢厂(站)的支出。 &&& 14.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1056.49万元,主要用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支出,以及对集体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补助费。 &&& 15.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农村生活救助(款)农村五保供养(项)44.03万元,主要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救助支出。 &&& 16. 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488.83万元,主要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 17.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333.36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 18.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46.85万元,主要用于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 19. 其他支出(类)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款)16450万元,主要用于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   三、名词解释 &&& 1. 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 2. 专户资金:指教育收费和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 3. 事业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和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业务费。 &&& 4.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 5.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 6.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 7. 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 8.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 9.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 10.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机关服务(项):指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 11.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拥军优属(项):指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 12.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老龄事务(项):指老龄事务方面的支出。 &&& 13.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民间组织管理(项):指民间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 &&& 14.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项):指行政区划界线勘定、维护、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支出。 &&& 15.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部队供应(项):指军供站(兵站)等用于保障军队运输和饮食供应的支出。 &&& 16.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指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 17.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 18.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指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 19.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优抚事业单位(项):指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事业单位支出,对集体优抚事业单位的补助,对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改造和管理保护支出,以及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和设备更新支出。 &&& 20.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假肢矫形(项):指民政部门举办的假肢康复中心、假肢厂(站)的支出。 &&& 21.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指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支出,以及对集体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补助费。 &&& 22.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农村生活救助(款)农村五保供养(项):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救助支出。 &&& 23. 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指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 24.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 25.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 26. 其他支出(类)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款):指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 附件:1.
   2. 二O一三年三月五日
版权所有:浙江省民政厅
中文域名:浙江省民政厅.政务 浙江民政.政务
协作单位:浙江政友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 邮编:310007 联系电话:3
建议使用IE7.0或以上版本 为最佳显示效果民办非企业是否设低值易耗品科目_百度知道
民办非企业是否设低值易耗品科目
我民办非企业计请问民办非企业否设低值易耗品科目我公司进批电脑何帐谢谢
提问者采纳
例:甲事业单位用结余资金购入台般设备用于专业业务价款80000元支付运杂费等共1100元甲单位计处理:借:事业支
贷:银行存款
81100同: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提问者评价
其他类似问题
低值易耗品的相关知识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加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管理,规范民间组织的经营性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规范管理和支持、促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精神,现就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等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有偿服务活动的,均应在登记注册后30日内或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二)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三)开户银行及帐号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
  (五)验资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经营场所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此文件印发之前尚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有偿服务活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日前按以上程序和要求办理税务登记。
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收取有偿服务性收入,应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并使用发票。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四)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八)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领购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领购发票申请书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民政部门出具的年检合格认定手续;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加强发票的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发票的购领、保管、发放和结报工作,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开具使用,严禁擅自转借、转让、代开和买卖。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单位,将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应税收入必须按照税法规定遵章纳税,办理纳税申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收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政策优惠。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
1、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政府性基金,即: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企业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3、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的,应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对未出具证明资料的收入,主管地税机关将视为应税收入。
(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享受减税或免税收入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等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民办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收入(第一道门票)免征营业税。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按规定征税,但其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盈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民办非企业单位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从事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5、从事第三产业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6、其他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减税或免税的项目,从其规定。
五、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审批程序。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按照优惠政策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即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和本组织符合减免税的条件等),按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或备案后执行。
六、加强地方税务机关与民政部门的配合,建立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传递制度,加强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工作。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大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的监督力度,组织社会组织学习税法,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的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方针,积极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学术研究、科技普及、社会求助、行业管理和社会公益、社会服务活动,共同促进我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4月16日 国税发[199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总局制定
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附件: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
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
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
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
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第三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
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
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
  (一)财政拨款;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
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
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第四条 凡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免税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
有关资料:
  (一)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须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
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
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
所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八)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
位领导签字的证明;
  (十)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须提供
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十一)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第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
减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支出的确定必
须与收入相互配比。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税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
  第六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
发生制为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规定不一致
的,应当依照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
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确定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核算方法一经
确定,纳税年度中间不得变更。核算方法应报主管纳税机关备案。
  分摊比例法是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占
该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
分,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额=支出总额&(应纳税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
  对全部支出中应当由应纳税收入分摊的支出,一部分能够划分清楚,另一部分
划分不清的,可对划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摊比例法计算出的分摊比例,计算出应纳税
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支出项目金额。
  第八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是指与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支出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
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
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可
在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照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
核定的工资标准提取的工资额,低于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在以后年度发放
时可在税前扣除。凡不执行以上两种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税法统一规定的计税工资
标准扣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扣除比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前款规定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2%、14%、
1.5%计算扣除。但原来在有关费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
职工福利费的,不得再计算扣除医疗基金;没有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可在不超
过职工福利基金的标准额度内计算扣除医疗基金。对离退休人员的职工医疗基金,
可按规定标准计算的额度扣除。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可按税法规定扣除。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用于公益、救济性以及文化事
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取得应税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
待费,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贷款利息,按税法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标
准进行资产的计价、计提折旧、摊销。按照财务会计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计征
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应采用直线法
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经审核同意后使用其他折旧方法。
  按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
1-预计净残值率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 = ————————&100%
      &&&&&&&&&&&&&&&&&&&&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
           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3、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四)以前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现
因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重新核定固定资产的净值和剩余折旧
年限,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开始缴纳企业所得
税的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国非企业单位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可以提取
折旧;经营性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但其租赁费可按使用期限摊入当期
成本或有关支出科目,在税前扣除。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无
形资产,其价值应当按照税法规定,采取直线法摊销。
  第十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条件的,
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
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
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向所属分支
机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所属单位未经批准上交的管理费,不允
许在税前扣除。其他上交上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变
卖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变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相应支出,允
许在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支出项目,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
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属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的设备购置费;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
出项目中列支的修缮费,凡属于固定资产修缮,且修缮费支出数超过固定资产标准
的,应将修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三)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四)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九)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从设立在经济特区等低税
率地区下属单位取得的应税收入,应按法定税率与实际税率之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差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
亏损,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程
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弥补。以前未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后的纳税年度
发生的亏损允许进行亏损弥补。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
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 有应纳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对涉及征税的收入项目,应统一使用
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格式见附
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见附件),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印制下发,供纳税人、代理
单位和税务机关使用。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都应当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主
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将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
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又不能正确地申报按分摊比例法等合理方法计
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其
应纳税额。&&&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
他所得,可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具体事项按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办理。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如
果以前年度有经营亏损,应将减免税所得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结余的方可享
受减免税优惠。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略)
附件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全国统
一规范格式的纳税申报表,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
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和本表要求,按期填报本表申报纳税。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论盈利或亏损,都必须真实、
完整、准确地填写本表,并按企业所得税纳税的要求附送其它附表。同时,必须报
送会计报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事业
支出明细表、经营支出明细表、会计报表附注。
  (三)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具
体情况,增删、调整本表有关项目,并将调整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表头项目
  (一)纳税人识别号:按税务登记证及税务登记表上的纳税人识别号填写。
  (二)税款所属期:填写税款所属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时期。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全称。
  (四)地址: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登记地址。
  (五)电话号码:填写财务部门电话号码。
  (六)单位类别:按本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类别
  (七)预算级次: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划分,填写收入级次。
  三、收入总额
  表中第1~8行,填写纳税人的所有收入项目。第1行,填写纳税人的收入总
额(含免税收入),第2~8行填写分会计科目金额。“帐载金额”栏按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执行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数字填写,“按税法规定
自行调整后的金额”栏按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调整后的金额填写。
  逻辑关系式为:1=2+3+4+5+6+7+8
  四、准予扣除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金额
  表中第9~18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
第二条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的内容及财政拨款金额填写。第9行填写合计
数,第10~18等填写分项目数。“帐载金额”栏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
非企业单位所执行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数字填写,“按税法规定自行调整后的金
额”栏按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调整后的金额填写。
  逻辑关于式为:9=10+11+12+13+14+15+16+17+
  五、应纳税收入总额
  表中第19行,为第1行减去第9行的数额。
  逻辑关系式为:19=1-9
  六、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
  表中第20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为按税法规定自行调整
后金额栏第19行“应纳税收入总额”除以第1行收入总额所得出的百分比。
  逻辑关系式为:20=19&1
  七、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
  表中第21行,为第22~24行的合计数;准予扣除的全部支出项目金额采
用分摊比例法的单位,可用支出总额&第20行计算出的分摊比例,得出应纳税收
收入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金额填入此行。
  表中第22行,为《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509号科目“成本费用”的内容。
  表中第23行,为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列支的工资支出金额。
  表中第24~29行,为根据税法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
会经费、公益救济性捐赠、业务招待费、利息净支出的金额。
  表中第30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
法》(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
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批准,由总
机构提取的管理费金额。
  表中第31~34行,为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504号科目“事业支
出”、505号科目“经营支出”中列支的社会保险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
  表中第35~36行,为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
  表中第38行,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资产转让、投资
资产转让的净损失;以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税发[1997]190号)的规定,批准列支的当期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
净损失和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
  表中第39行,为当期汇兑收益减汇兑支出所发生的净损失。
  表中第40行,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
  表中第41行,为事业单位、社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租赁
房屋等各项资产所支出的租金。
  表中第42行,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的各种技术开发费
用,以及研究开发费用比上一纳税年度增长10%以上时允许的附加扣除优惠。
  表中第43行,为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512号科目“销售税金”科
目列支的销售税金及附加。
  表中第44行其他支出,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不得扣除
的成本项目,同时又未包括在第24~45行各项目中的成本、费用支出。
  第21~44行“帐载金额”栏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执
行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数字填写,“按税法规定自行调整后的金额”栏为按照企
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税收政策规定调整后的金额。
  逻辑关系式为:
  21=22+23+24+25+26+27+28+29++30+31+
32+33+34+35+36+37+38+39+40+41+42+43+
  全部支出采用分摊比例法计算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的,可只填写21行,
不填22~44行。
  八、所得额
  表中第45行,为第19行减21行后的数额。
  逻辑关系为:45=19-21
  表中第46行,为按照应税收入减去与应税收有关的成本费用支出后的经营亏
损数额。即按照税法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弥补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数额。
  表中第47行,为按照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征、免征的企业所得税额。第9~18
行准予扣除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的内容不在此填写。没有减免所得税的单位
不填写此栏。
  九、应纳税所得额
  表中第48行,为第45行减46行、47行后的数额。
  逻辑关系式为:48=45-46-47
  表中第49行适用税率,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的企业
所得税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税率减按18%征收
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税率减按
27%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33%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十、应缴纳所得税额
  表中第50行,为第48行乘以第49行适用税率得出的数额。
  逻辑关系式为:50=48&49。
  表中第51行,为调整以前年度的损益应补交或应退的企业所得税数额。
  表中第52行,为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投资获得的投资收益,在弥补本单位经营
亏损后,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没有境内投资的单位不填写此栏。
  表中第53行,为纳税人在中国境外投资获得的投资收益,在弥补本单位经营
亏损后,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没有境外投资的单位不填写此栏。
  表中第54行,为期初应缴未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表中第55行,为实际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十一、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
  表中第56行,为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
  逻辑关系式为:56=50+51+52+53+54-55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月底需要结转的科目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