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监理工程师师注册内退人员如何证明

江西省2013年度“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人员打印学习证明通知 - 关于协会 - 江西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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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13年度“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人员打印学习证明通知
各会员单位、建设监理单位:
参加江西省“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 1301班、1302班、1303班的学员,经核审后,合格人员已上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可在“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 http://www./)打印学习证明,请各单位按规定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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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注册相关问题”解答专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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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发帖: 10:24:34楼主已经不关注论坛很久了。考试和注册相关,我为大家尽己所能来解答
奈何桥东,那一碗孟婆汤,碎了多少人的地久天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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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18楼mingya17的帖子注册专业,一看学历证书专业,二看你从事工程业绩,基本上都能得尝所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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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00楼realboy2013的帖子绝对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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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下,我朋友他在原单位挂了一级建造师证了,现在他新考出总监证,他现在想要换单位,他可以一建的转注和监理的首次注册同时进行吗?还是要等一建的证转出去了,才能办监理的首注ray861024发表于 16:48:17总监证没有的,国监倒是有的,现在建设部执业注册人员可查询,已在原施工单位注册一建,那就肯定不能在监理公司注册国监了,有两个选择,1在原施工单位注册国监,2注销一建或变更一建后,再新单位注册国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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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报名时毕业时间02年填成01年,注册时能通过吗wgq3025发表于 12:26:28这个,基本没问题。只要你毕业证书专业符合,职称年限满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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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1、问: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类型有几种? 答:注册类型有: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此外,按照《关于换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号)文件要求,对目前已经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员换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2、问:如何进行注册网上申报?注意哪些环节?答: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的规定,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站(),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使用企业密码锁,填写相应的注册申请表,并与所附申报材料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打印和上传表格。申请人要在书面申请表上相关栏目签字。相关的示范表格已挂在网上,可供参考。 3、问: 对注册年龄的上限是否有规定?答:超过65周岁不予注册。 4、问:对接近注册年龄上限人员的注册申请时间是否有限定?答:考虑到从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到完成注册审批有一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限,为避免尚未完成注册申请的审批,申请人既到65周岁的情形,在申请人到达65周岁前三个月,不在受理其注册申请。 5、问:申报注册时对身份证明材料的要求是什么?答:现役军人提供军官证、公民提供身份证。身份证明材料应在有效期内,复印件要清晰易于辨认,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号的电子申报材料要与书面材料一致,申请注册人员相关证件的姓名应一致。 6、问:申报注册时对执业资格证书的要求是什么?答:提供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应有证书编号、执业资格类别、个人信息、发证日期、发证机关等内容的相关页,复印件要清晰易于辨认。取得执业资格证书逾期三年者,在满足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提出申请。 7、问:申报注册时对职称证书的要求是什么?答:取得中级职称应满三年。提供的职称证书复印件应有个人信息、专业、批准日期、发证机关及印章等内容的相关页,复印件要清晰易于辨认。若提供的职称证明为职称批准文件(复印件)时,应加盖文件发出单位印章。 8、问:申报注册时对劳动合同的要求是什么?答:劳动合同要双方签字、加盖印章,劳动合同的聘用时间应在有效期内,且申请注册时距聘用合同的终止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对社保缴纳的方式应有相关约定条款并与社保缴纳的实际情况相吻合。 9、问:申报注册时对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的要求是什么?答:申请注册的人员,其社会保险应在聘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应包含聘用单位名称、聘用单位编码、申请人姓名、申请人编号、参加社会保险的类别、缴纳金额和社会保险缴纳机构的印章等相关内容。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人员,若人事管理权在工程监理企业的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并通过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在申报注册和换证时,要同时提交申请人在工程监理企业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以及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工程监理企业工作的人事证明。对申请人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若申请人与聘用单位在聘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申请人应提交本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内退人员,除提交本人与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之外,还应提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退证明和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退休人员仅需提供劳动合同和退休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形式可有以下几种:1、聘用单位的年度社会保险缴纳对帐单;2、个人的年度社会保险缴纳对帐单;3、个人的社会保险手册;4、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10、问:申报注册时对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是什么?答:按照学历、学位证书中所列的院校和专业全称填写表格。有学位的填写相关学位并提交学位证书复印件,无学位的选择选项:无。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完整清晰易于辨认。所学专业为非工程(或工程经济)类的,不予注册。 11、问:如何选择注册专业?答:对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2号部令)中14个工程类别进行选择。 12、问:申请注册专业对相关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是否有要求?答:注册专业的许可是在审查申请人所学专业(教育背景)、职称专业、相关专业类别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的基础上给予的,因此,当申请人的所学专业(教育背景)和职称专业对其申请的注册专业不支持时,申请人应提供所从事相关专业类别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作为其申请该工程类别注册许可的依据。 13、问:对申请人的所学专业是否有要求答:应当是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类别。 14、问:涉及到有重复注册的人员如何申请变更注册或换发证书?答:应先解决重复注册问题,才能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或换发证书。 15、问:已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三年不注册,或没有参加此次换证,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是否作废?答:通过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终身有效。已经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不参加此次换证,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仍然有效。再次申请注册时,按照注册管理的相关规定,只要满足继续教育要求及其他条件,就可予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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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换证工作,现就《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和《关于换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号)中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申报材料中要求提交参加社会保险证明问题   (一)申请人应提交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在聘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二)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人员,若人事管理权在工程监理企业的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并通过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在申报注册和换证时,要同时提交申请人在工程监理企业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清单复印件,以及上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工程监理企业工作的人事证明。   (三)对申请人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若申请人与聘用单位在聘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申请人应提交本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证明。   (四)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内退人员,除提交本人与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之外,还应提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退证明和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清单证明。   二、关于继续教育问题   在日前,没有换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在申请变更注册时,暂不要求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已经换发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申请变更注册时,应满足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三、其他问题   (一)对在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申请注册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只核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不发执业印章。   (二)符合条件的换证人员,在申请换证时,也可同时申请变更执业单位。   (三)中央管理企业及其所属工程监理企业的人员,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及换证,由工程监理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初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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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等,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注册申请表及网上申报要求   申请注册的申请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申请人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www.)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www.),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打印以上申请表,并上报电子文档。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初始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自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近三年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5、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   6、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二)延续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在有效期满后,其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延续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注册专业等注册内容的,应申请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复印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的,还须提供满足新聘用单位所在地相应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变更注册专业的,应提供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以及满足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后30日内按变更注册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注销注册   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需要申请注销注册的,须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发现注册监理工程师有注销注册情形的,须填写并向建设部报送注销注册申请表。 被依法注销注册者,当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近三年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五)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   因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等原因,需补办注册执业证书或执业印章的,申请人须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还须提供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三、注册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交聘用单位。   (二)聘用单位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将申请人的注册申报材料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报送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初审完毕。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注册的电子文档,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使用管理版进行受理、初审,形成《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延续、变更注册初审意见汇总表》后上报。   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应认真核对有关申报材料是否与原件相符,是否符合注册条件,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应在初审完毕后10日内,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建设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受建设部委托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   (四)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收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上报的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准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人员,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省级注册管理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补正材料或补办手续后,按程序重新办理。   (五)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收到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上报的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结果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之内。公示完毕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建设部自作出批准初始注册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告审批结果。对准予初始注册的人员,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须先将书面申报材料交原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经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将书面申报材料交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初审。   (七)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收回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遗失破损补办未到注册有效期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的由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收回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交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销毁。   四、其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由建设部统一制作。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变更执业单位,原聘用单位有义务协助完成变更手续。若未解除劳动关系或发生劳动纠纷的,应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纠纷解决后,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印章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执行。   (四)军队系统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申请注册,由总后基建营房部按照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的职责,受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   (五)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文兴街1号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电话:010-374172   传  真: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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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五)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告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第十八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日建设部颁布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奈何桥东,那一碗孟婆汤,碎了多少人的地久天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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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6年大专毕业,专业是-计算机应用与网络技术,2010年成教本科毕业,专业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2012年考试通过经济师(建筑经济)。我问了当地人事局,到15年我能参加考试。请问:如果考过了,我的条件能顺利注册吗?我主要担心专业和职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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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6年大专毕业,专业是-计算机应用与网络技术,2010年成教本科毕业,专业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2012年考试通过经济师(建筑经济)。我问了当地人事局,到15年我能参加考试。请问:如果考过了,我的条件能顺利注册吗?我主要担心专业和职称的问题!bbfor001发表于 12:07:45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本科,建筑经济专业经济师,等你考及格了,完全可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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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今年通过了注监考试,2014年才能取得中级职称证(电气工程师),2015年取得大专学历(建筑工程专业),2017年能顺利注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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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30楼llj389的帖子我报名提供经济师职称证,有人说还要提供从事经济方面的证明材料,也就是还要造价员证,是这样吗?请高手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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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专业学习机械电子工程专业,本科计算机科学技术。在铁路系统上班,工程师专业方向是 工务检测设备与技术。我想问下我可以报考注册监理工程师吗? 再就是选择注册方向是自己随便选择还是根据自己什么?我想选择铁道和建筑类的方向,不知道可以吗 谢谢各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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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今年通过了注监考试,2014年才能取得中级职称证(电气工程师),2015年取得大专学历(建筑工程专业),2017年能顺利注册吗? lmh0313asdfg发表于 15:07:52请问你是使用什么毕业证,职称证报名的?理论上你应该很难注册,你15年才有大专,根本不符报考条件,如果倒推,你是肯定不能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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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30楼llj389的帖子我报名提供经济师职称证,有人说还要提供从事经济方面的证明材料,也就是还要造价员证,是这样吗?请高手指点! bbfor001发表于 21:42:58有相关专业大专毕业证,工程师或者经济师满三年,或高级工程师,即符合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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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专业学习机械电子工程专业,本科计算机科学技术。在铁路系统上班,工程师专业方向是 工务检测设备与技术。我想问下我可以报考注册监理工程师吗? 再就是选择注册方向是自己随便选择还是根据自己什么?我想选择铁道和建筑类的方向,不知道可以吗 谢谢各位了 。 funkbroadway发表于 10:11:05可以报考,注册的事情等你考试合格了再思考,注册专业先看你毕业证专业,职称证专业,再看你的工程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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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问一下,2012年考过的监理,中级职称也是2012年才拿到,请问,三年后,可以用2012年的职称注册么? zlh2010发表于 21:24:33理论上可以等工程师满三年,再去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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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用假职称证注册成功的? 没有什么问题吧? zlh2010发表于 21:25:22这个,真有假职称注册成功的,没人举报就平安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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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37楼llj389的帖子职称没满三年,你怎么报名考试的来?我的也没到到三年,也想试试看要能报名考试,因为我肯定是一年过不去了,等两年考过,职称也满三年了,就知道人事局审查的可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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