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苏亚索生物公司是真是假

江苏华苏亚塑料大棚一万多个菌包成功培育灵芝
核心提示:日前,从华苏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获悉,该公司培育灵芝的塑料大棚传来了喜讯,大棚里一万多个菌包都长出了灵芝,并开始收集价值100多元一克的灵芝孢子粉。
  讯: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适应农业项目进入高投入、高成本、高风险发展时期的客观要求,必须坚定的加强对农业项目的支持、保护,并且,推进使用技术,培育壮大特色的支柱产业。位于江苏省陵口镇的苏华苏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专注专业生产,因为有了国家政策对于农业项目的扶持,近年来,投巨资建设食用菌基地,目前日产32吨的工厂,年产优质杏鲍菇11520吨,年产值1.3亿元。
  日前,从华苏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获悉,该公司培育的塑料大棚传来了喜讯,大棚里一万多个菌包都长出了灵芝,并开始收集价值100多元一克的灵芝孢子粉。该公司充分利用食用菌的循环作用,从当地的农户收购农副作物作为食用菌的培养料,目前年消化利用玉米芯等农副产品下脚料近55000吨,新增农副产品下脚料收入1600万元,农产品下脚料变废为宝的这个项目,既改善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也切实带动了农民增收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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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网站备案号:江苏华苏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正式投产
江苏华苏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正式投产
2013年12月2日上午9时,江苏华苏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举行食用菌正式投产剪彩仪式,丹阳市副市长符红海、陵口镇农业付镇长张西雅等参加了剪彩仪式。江苏华苏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丹阳市陵口镇城墅村,是一个集食用菌生产与研究为一体的食用菌生产研究基地,该公司从2010年初开始投资建设,2013年5月开始试生产,目前公司累计投入资金2500万元,兴建工厂化生产设施50余亩,正式投产后日产杏鲍菇32吨,年产值将达1.3亿元。(陵口镇 郑忠庆)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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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习珍与郦军、江苏华苏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丹吕民初字第605号原告樊习珍,女,日生,汉族,镇江市人。委托代理人徐竹兰,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人杰,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郦军,男,日生,汉族,丹阳市人。委托代理人曹政,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苏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夕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坚、蒋丽俊,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樊习珍与被告郦军、江苏华苏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习珍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竹兰、孙人杰、被告郦军的委托代理人曹政、被告江苏华苏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坚、蒋丽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被告郦军称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7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由江苏华苏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郦军归还借款7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1.5%承担自日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被告江苏华苏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7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被告郦军于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郦军向原告借款70万元、被告江苏华苏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2、许胜业于日出具的收据一张,原告收到了被告郦军从借款之日起的利息六万元,证明借款发生时原告与被告郦军之间约定了利息,月息为1.5%。3、原告的银行流水账四张,证明原告有能力出借70万元。被告郦军辩称,对向原告借款70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我已经给付了原告6万元的利息,故无需再向原告支付利息。即使我应当承担利息,原告主张的标准也过高。被告郦军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江苏华苏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日的借条上未约定利息,但原告提供的日的收据上给付的是利息,我公司有理由相信原告及被告郦军在未经我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对主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故我方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利息收据按照常理应当由被告郦军保管,该收据原件由原告提供,故我方有理由相信原告与被告郦军串通骗取我方提供担保。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江苏华苏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郦军于日在被告江苏华苏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夕荣的办公室向原告樊习珍借款7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六个月归还,被告江苏华苏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章。当日原告以承兑汇票的形式将借款给付被告郦军。日,被告郦军以支付70万元借款利息的名义,给付原告利息6万元。因被告未能还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郦军归还借款7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1.5%承担自日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被告江苏华苏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7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郦军向原告樊习珍借款7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江苏华苏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双方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被告江苏华苏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告与被告郦军在借条中未作约定,但被告郦军已于借款期满前的日给付了原告6万元的利息,故该6万元应视为被告郦军自愿给付原告自借款之日至借款期满之日的利息,该标准也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日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应由被告郦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承担。被告郦军自愿给付原告6万元的利息,并未对借款合同金额、期限等进行变更,故对被告江苏华苏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该行为导致主合同变更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但被告郦军自愿给付原告利息的行为降低了其还款能力,故应在6万元的范围内免除被告江苏华苏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被告江苏华苏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称因利息收据在原告处,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郦军串通骗取其信任担保,但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其观点,原告及被告郦军对收据为何在原告处也作出了合理解释,故被告江苏华苏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继续对本案借款本金64万元承担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樊习珍借款7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承担该70万元自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二、被告江苏华苏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64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已减半收取54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420元,由被告郦军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原告同意此款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0140561)。代理审判员  林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贺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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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苏亚现代农业产业基金成立
来源:丹阳日报
时间: 10:45:40
  安徽华苏亚现代农业产业基金23日在安徽芜湖市揭牌成立,成为首个定向支持我市农业企业&&江苏华苏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展的私募基金。
  据了解,安徽华苏亚现代农业产业基金成立后将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以投资江苏华苏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用菌产业发展为主,将资本与企业家才能两项要素有机结合,全方位推动企业食用菌产业发展,并通过企业上市等方式让投资者来分享投资成果。
  华苏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是一家集菌种研发培育,标准化栽培、产品销售于一体的食用菌产业化公司。公司从杏鲍菇生产起步,目前生产品种已扩大到猴头菇、白灵菇、灵芝等10多个品种,日出菇量达60多吨。去年,为满足市场需求,企业在盐城大丰扩建了80多亩现代化食用菌生产基地;与中国农科院合作研发了3个食用菌新品种,相关深加工项目计划年内投产,并投放市场。下一步,企业在产业基金的支持下,还将在国内有条件的城市再建食用菌生产基地,形成食用菌工厂化生产连锁模式,力争早日成为行业内新兴的农业龙头企业。(张琼&菀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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