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的问题应该怎么办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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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思考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思考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思考20xx年底至20xx年初,全国集中进行了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取得了初步也是很大的成效,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农民工的关心与呵护。但是,目前清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主要集中于20xx年当年发生的欠款,以千亿元计的陈年拖欠尚待解决。而且这一次是上上下下、方方面面一齐推动,主要采取的是行政的手段,并不是长久之策。因此,探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绝欠薪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非常必要。一、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法治层面的原因(一)建设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1、普遍存在前期投资不足现象。根据规定,建设资金落实后才能申领建设许可证,而建设单位前期投资不足是一个普遍现象。在一些工程的发包和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了垫资施工和让利的要求,且不履行合同约定,长期拖欠工程款。某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突出政绩,搞所谓的形象工程,动辄投资几百万、上千万,本级财政无力支付,就利用政府信誉拖欠开发商工程款,这样以来,农民工成了最终受害者。2、恶意拖欠。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单位的信用意识不强。建筑市场“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风气盛行,一些业主把拖欠工程款作为变相筹措资金的渠道,不讲信用、不守合同,甚至恶意拖欠。(二)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1、恶性竞争导致垫资施工。建筑市场长期处于供过于求的状况,导致过度竞争甚至恶性竞争。建筑市场招投标时,不少建筑企业明知有“陷阱”也要千方百计赢得竞标,因为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只有承揽到工程,才有生存的希望。而一旦权力介入工程全过程,资质等级差甚至无资质等级的建筑商便能通过借证竞标等方式获得工程项目建设权,这更加剧了建筑市场的竞争。恶性竞争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垫资施工现象的普遍存在。如果不垫资让利,企业就很难承揽到工程。2、层层转包。按照《建筑法》,承包下工程后只允许一级分包,不允许多级分包。因为每分包一次,工程款就要被分减一次,这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不少施工单位中标后,不是自己直接搞建设,而是层层转包,最后的包工头能得到的价款连支付材料费都不够,农民工工资更无从谈起。3、恶意拖欠。在建筑市场盛行的“拖欠有理、拖欠有利”风气下,施工单位同样不讲信用、不守合同,对农民工也搞恶意拖欠。有的建筑公司承建工程项目实收了绝大部分工程款,却以小额的工程款拖欠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4、不遵守《劳动法》。施工企业不遵守《劳动法》的问题比较严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方面,施工企业大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是利用自己的优势在条款上逃避和减轻责任;二是不按月支付工资,只是允诺年底一次性结清,平时只发给农民工基本的生活费,极易产生年底的拖欠问题。(三)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足,处理程序过长1、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这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处罚,使得欠薪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有的地方规定,企业拖欠工资,工人可以要求拖欠总额1~5倍的经济补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处以5千至5万元罚款。但是各地从没有工人得到过补偿,也从没有企业受到过处罚。欠薪者不受法律制裁,给不良经营者提供了随意拖欠、损人肥己的机会,从而使欠薪现象愈演愈烈。2、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手段不足,使执法效果大打折扣。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经常因无权查封企业财物、更无权扣人而眼看着准备逃匿者拉走设备、财物,而公安部门对欠薪者也不能扣人扣物,因为拖欠工资不属于可以拘留的行为。有的逃匿者被农民工抓回来送为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也没办法处理,只好放人。3、行政处理程序的时间过长。劳动部门接到欠薪投诉举报后,先向企业劝说、协商。协商不成的,在立案后1个月内发出限期整改责令书,责令企业15天内支付工资。到期如果企业不执行,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按规定,行政处理决定有3个月的复议期,到期企业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执行的,农民工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xx年各地对农民工欠薪案件从快从优处理,把执法部门调查取证的时限缩短了一半,但“整改期”和“复议期”是法定的,不能随意减少。所以,仅仅一个行政处理程序,至少要四个月才能完成,农民工们根本拖不起。(四)解决欠薪纠纷的仲裁和诉讼程序不适宜通过法律途径追薪本该是我们这个向法治迈进的社会里人们首选的办法。但解决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之路却使农民工们望而却步。首先是仲裁。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农民工应当在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超过60天的,仲裁庭不予受理。但由于农民工大多是在施工企业允诺的年底付薪不能兑现、寻求行政干预无效之后,才走仲裁之路的,且不说时效问题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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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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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彻底解决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巩固清偿工作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反弹,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是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专款专用。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三是施工企业招收农民工,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依法享有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保险福利的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是施工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工程期限小于一个月的或者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另其约定。五是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60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严格规范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不予立项、不予开工建设,做到新帐不欠,老帐限期付清。3、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对存在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清欠不力,没有及时完成清欠任务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将向社会公布进行曝光。4、建立日常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设立拖欠举报投诉电话,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的监管,促使每个建设领域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落实清欠责任,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5、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其主要由政府财政出一部分资金,组成欠薪保障应急基金,专门用于应付突发性、群体性的欠薪纠纷。目前,浙江省嘉兴、温州已经建立这一制度。其主要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抗市场风险能力比较弱,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存在时间成本和程序复杂难以让农民工接受的情况下,有效地保证农民工群体临时性的生活救济。6、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朋友的法律法规保护意识,有关部门应设立农民工工资清欠举报电话,一旦发现有工程款拖欠的,农民朋友能及时向政府反映。7、国家应继续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力度,抑制不合理的投资行为发生,以切实防止新的拖欠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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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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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做法是用一些制度来代替另外一些制度,看着好像可以解决问题,但最后新的制度会与现行的制度一样,不起作用。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表明:(1)我们现行相关制度并没有很好得到执行,(2)法制建设还比较初步,遇到问题首先想到政府官员介入,想到行政手段介入,而没有想到走法律诉讼的途径。话说回来,也不是不想走法律途径,而根本的障碍是法律不管用,一是法律诉讼成本较高,二是有理不一定搞得赢,三是搞得赢不一定能执行。所以,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根本解决途径应该健全法制,强化执行力。农民工工资拖欠并不是一个独特的问题,它与其他所有行业工资拖欠、款项拖欠不还是同一类的问题,应该寻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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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民工――走出民工工资拖欠的怪圈》工钱是怎样“打水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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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民工―――走出民工工资拖欠的怪圈》(一)展现的是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种种现象。拖欠民工工资是一条环环相扣的链,然而当我们试图解开这条链时,曾经答应我们一起去将这条链走一遍的项目经理、包工头们在关键时候不是关闭手机,就是显得特别为难。我们忽然间明白,为什么大家都恨这条链,它为什么能存在并不断延伸。我们并没有因此放弃我们的初衷。不久前,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为1004名民工讨回了100余万元工钱的消息,让我们有机会解开这条链。■事件回放江西讨工钱“第一案”今年10月,江西省余干县民工张照友等人终于拿回了属于自己的工钱。11月,既是民工又是包工头的张德胜给九江市中院执行局写来一封信,信中说,拿到了近10万元的民工工资,他终于可以摆脱手下民工们的谩骂、围攻,也可以堂堂正正地做人了。去年过年,他躲在阁楼上,深夜才敢下来,今年可以一家团圆了……记者从九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日,张照友等1000余人在九江学院下属九江财经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九江学院”)工地的民工,投诉江苏靖江团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理由是被“安装公司”拖欠了100余万元民工工资。九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之后,在多次与安装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4月22日申请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曾赶赴江苏,并于9月将全部民工工资追回。这起由政府出面,依靠法律手段追缴民工工资的案例,在江西是首例。那么,这笔数额巨大的工资拖欠是怎样产生的呢?层层转包设下“连环套”2001年,通过招标的方式,九江学院下属九江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活动中心、学生公寓等10项工程全部承包给“安装公司”(2002年A级限资质公司),之后,“安装公司”开始了层层转包。首先是将工程分割转包给了自己的8家分公司,但他们之间并没有签订合同,只是分公司向“安装公司”交纳10%的管理费。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这8家公司实际上根本不是“安装公司”真正的分公司,在江苏当地的工商部门,根本找不到这8家分公司的注册,也就是说,他们全部是黑户口。这一点,我们可以在分公司接下来的转包中得以印证。各分公司又以单包的形式将油漆工程、水电工程等再次转包出去。这里面又有两种情况:如果仅仅是包工包料,小包工头向分公司须交纳3.3%的管理费;如果仅是包工,就不需要支付管理费。记者从一连串的合同、协议书上发现,各个分公司经理都是以“安装公司”的名义与各个小包工头签订合同或协议书,小包工头分别打的是江西九江大桥建筑工程公司、江西湖口建筑公司等的旗号承揽这些工程。据记者的深入了解,实际上这些公司早已关张。这些既不具备工程资质,在法律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工程单位,带来的结果就是管理上的混乱,工程中甚至有人卷款潜逃。江西省劳动监察总队的同志指出,工程的层层转包,是民工难以及时拿到工钱的重要原因,在工程层层转包之下,隐藏的恰恰是钱的环环拖欠。垫资诱发的债务链据了解,安装公司与“九江学院”签订的是一个自愿垫资的合同,九江学院只需按工程进度付款。这样一来,潜在的危险就暴露出来了。据九江学院负责人黄保强介绍,“安装公司”虽然有工程资质,实际上是一个“空壳”单位,其施工所需要的机械设备是从其他施工单位租来的,而钢筋、水泥等原材料是从别处赊来的。正因为“安装公司”所垫的“钱”不是自己的,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也就容易产生。九江学院支付一笔工程款,“安装公司”就必须将其中的一部分用来支付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和原材料费用,甚至有传言,安装公司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还将原本用于本工程的款项转往别处救急,加重了民工工资和材料款的拖欠。时至今日,“安装公司”仍欠其他企业原材料款100多万元。而这条“债务链”产生的后果还不止于此。原材料不足,影响工程进度,根据合同,“九江学院”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也向后推,并且还要以对方违约对“安装公司”进行处罚,即支付的工程款要打折扣。相应地,“安装公司”支付给民工工资也要打折扣,即“安装公司”在验收工程不合格时,每次可以对小包工头罚200到2000元。为了应付处罚,每个小包工头都事先垫资2万元。那么,在这样一条“债务链”中,作为业主的“九江学院”是否负有责任呢?对此,双方各执己见。“九江学院”黄保强说,“九江学院”所有的工程都是按照计划实行的,开工前资金就已经到位。“九江学院”作为建设方,没有拖欠工程款,而是按照工程进度付款。退一万步,即使“九江学院”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也是“安装公司”违约造成的。“安装公司”现任法人刘子平表示,拖欠民工工资的“安装公司”应该负主要责任,但“九江学院”也要负连带责任,因为到目前为止,“九江学院”还欠“安装公司”将近200万元工程款。记者要求刘子平提供相关资料,以证实其说法,但遭到拒绝。违法违规为何屡禁不止工程层层转包、建筑单位垫资开工,一直是近几年建筑市场整顿的重点。江西2003年建筑市场专项整治的主要范围就包括“加强施工合同的备案监督和跟踪管理,减少各种‘阴阳合同’和垫资承包现象的发生”,同时,还要专项整治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那么,所有这一切为什么还是屡禁不止?市场需求恐怕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在建筑行业摸爬滚打30年的九江某建筑公司的赵经理告诉我们,过去他所在的国有老牌建筑企业,以前有1000多人,其中工人就有600多人。由于以前是“吃大锅饭”,企业连年亏损,后来企业不得不实行减员增效,即原来的600多名工人或下岗或离开单位自谋职业。而剩下的是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当公司承包工程时,下面没有人做事,公司不得不将工程包给民工做。赵经理说,这就是为什么在今天会有那么多的农民工进入建筑行业。目前,大多数建筑企业宁愿将一些小工程给民工做,因为民工吃苦耐劳,做事多回报少。而本单位普通职工工资高,做事懒散。所以,现在很多建筑企业几乎没有工人,用的多是民工。那么,又是靠谁把这些农民工组织起来呢?当然只有那些曾经做过民工后逐步成为小包工头或者曾经做过民工后又自创不规范小公司的“经理”。因此,也就有了工程的层层转包,而这不规范的转包,当然会带来各种各样的问题。至于“垫资”,这是一个让许多建筑单位头痛的事情。在一个供大于求的市场上,企业可选择的余地太小了。九江某建筑公司的赵经理向记者坦言,他所接的工程中,还没有哪一项工程不要求垫资的。一般接学校工程特别是高等学校的工程和大型企业厂房工程风险最小,工程款被拖欠的现象比较少,而且垫钱不多。而房地产开发商住宅楼工程的风险最大,钱垫得也多,有的承包方甚至要垫付50%|60%的工程款,结果因建设方资金迟迟不能到位,导致工程款久拖不付,民工工资被拖欠就难以避免了。再就是一些“政绩工程”、优惠政策吸引下带来的盲目上的项目,在资金不到位或者根本没有资金的情况下就对外招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建筑企业的垫钱之风。从这个意义上讲,每年到为民工追讨工资的时候,政府部门总是给承包方“动手术”,要求他们支付民工工资,实际上这只能是治标不治本。以九江某建筑公司的赵经理为例,3年来,他的企业共欠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费共100多万元,但建设单位拖欠他们的工程款是这个数字的5倍。说来说去我们还是回到了那条无所不在的链上:建设单位拖欠总包单位工程款―――总包单位拖欠劳务企业劳务费―――劳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谁为建筑商“仗剑”寻根问“本”面对飞速发展而又问题重重的建筑业,南昌某建筑公司老总无奈地说,我们的建筑业发展得太快,而我们的城市与国家又确实没有那么多的钱。这一语道出了民工工资拖欠的一个根本原因。套用北大经济学院曹和平博士的表述,农民进城拿不到工资,原因在于如果按照一份资金和一份劳动力相匹配的话,城里的资金目前处于短缺状态。于是,在对建筑商的采访中,我们听到的最多的质疑就是“谁还我们的钱?”都在规范建筑商,谁来规范发包商?如果建筑商把该付的钱都付了,该得的又得不到,那么建筑商就只剩下一条路――“死”?如今的建筑公司,用来抵扣公程款的东西千奇百怪:公司的小车,职工们发福利的搪瓷碗,卫生所里用的药……一家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手上,最早的工程款欠条写于18年前。今年,该公司省内外开工的项目有40多个,其中,让他最喜笑颜开的有一个,对方竟然预付了工程款;让他稍感放心的有三个,项目资金基本到位;剩下的,全都是垫资项目,总共算下来,今年虽然大约有2亿元的产值,但是否能收回相应的工程款,该公司的回答是―――“看天”。我们试图查找建筑商被拖欠的款项到底有多少?都是些什么项目?但是,几乎所有与我们接触的建筑商对此都讳莫如深。他们不愿意向我们出示积攒多年的欠条,因为这里面有相关一部分牵涉到管他们的人―――政府。一言难尽说政府实际上,因为政府拖欠工程款,从而间接造成民工工资拖欠的事实早已存在。日,权威部门曾对全国7个城市和12家大中型建筑企业拖欠工程款进行这样的统计:截至2001年底,7个城市拖欠工程款471.724亿元,其中政府工程拖欠占13.36%;12家大中型建筑企业被拖欠工程款97.91亿元,其中政府工程拖欠接近5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筑法执法检查组出示报告,到2002年,中国建筑项目投资者共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3365亿元,其中政府投资工程的欠款占拖欠总额的26.7%。日,湖南省对全省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据不完全统计,至去年底,湖南全省共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97亿多元,其中政府拖欠占40%以上,房地产开发商拖欠占25%以上。不然看出,政府在“拖欠”中扮演了一个非常尴尬的角色,起了一个负面垂范的作用。政府无信产生的结果往往是政令不行。政府为什么欠钱2003年底,各媒体都有讨工钱报道,较之往年,更热闹也更坚决,因为有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帮助重庆云阳普通村民熊德明要回工钱的故事,熊德明在总理的关心下要回了丈夫被拖欠的2178元工钱。但对于媒体,仅仅关心事件的本身是不够的,于是他们将目光投向了事件的背后。当然,他们也发现了那条无所不在环环相扣的“拖欠链”,而这个“链”的源头在一定程度上,与当地政府的好大喜功不无关系。重庆市云阳县检察院,办公楼高8层、建筑面积为9800平方米、造价1100万元,其中获得国家下拨的移民资金仅为140万元,而县财政又没支持一分钱,与之相对口的兄弟单位共援建280万元,从银行贷款了300万元。即便如此,仍有380万元资金没有着落。造成民工工资拖欠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少数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著名经学家胡鞍钢曾坦率地指出,重大工程是腐败滋生的重要场所,这也是个国际问题。任何国家,在涉及国家重大政府工程和专案承包方面,都存在着腐败现象,一方面,匆忙决策上马的大工程,大多是资本密集型、便于从中获取个人收益。另一方面,又在确属必要的专案上支出过多,因而其腐败的交易额相当于总金额的10%到20%。从目前情况看,公共工程、建筑业是我国目前腐败最严重的领域,也是经济上损失最大的行业之一。从胡先生的论述联想到陈希同、成克杰、胡长清等等,不难从他们的罪案中发现,贪官总与各种大型工程有不解之缘。而一项工程经历了层层盘剥之后,资金的风险增大,那么,最终为这笔风险的付出代价的,民工是其中最弱势的一群。如何走出怪圈面对政府拖欠,大部分建筑商选择沉默。虽然,面对企业间激烈的竞争,正规企业也有自己的保护措施:没有利润的项目不接,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接,但当这种保护措施面临当地政府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时,只能两个字―――(这项工程)“除外。”但建筑业生存发展,总不能一味容忍这个“怪圈”延续。不久前,陕西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府谷县政府拖欠多年的720万元工程款进行了强制执行,以此维护了建筑企业和民工的权益。公允地说,经济转型时期的社会必定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而永恒的发展则会在不断地运动中将不完善变得完善。湖南从11月起对全省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规定,凡是未能制订切实可行计划妥善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款的地方,不得新建政府工程项目;对已竣工结算但还没有足额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清全部工程款,如果确有困难,必须与债权施工单位协商签订还款合同……与此同时,今年全国性的建筑市场整顿,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商行为是重点。建设部将根据有关调查,监管、规范业主行为,从“本”上治理工资拖欠。这让我们对未来充满希望。■言论追回尊严曾经,有建筑公司老总面对我们的采访,说了句(对讨工钱)不可细问,不可深究。可我们还是要细问,还是要深究。哪怕由此而浮出水面的问题或许超出我们的想象。让作为债务人的杨白劳逼死债权人黄世仁,揭示的是社会经济秩序的颠倒。也许,这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在转型时期必然要经历的阵痛。但此时,吸取教训就变得至关重要。这里,我们仍然必须借助政府的力量。九江案例中,政府功不可没。包工头张德胜曾就工资拖欠的问题独自向九江市庐山区法院起诉,虽然胜诉,却因无力交纳执行费而功亏一匮。之后,由于九江政府部门的介入,张德胜最终赢得了自己的权利。而由此带给他的震动则是巨大的,他在写给九江中院的信中,表示一定把别人拖欠自己的钱追回,把自己拖欠民工的钱一一付清,因为他不想让自己由一个被害的人变成一个害人的人。从张德胜的身上,我们或许可以读出讨工钱的另一层含义,不仅仅是为了追回血汗钱,而是为了追回做人的尊严,追回最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追回诚信。从这个意义上讲,为民工讨工钱已经涵盖了方方面面的含义。它彰显着做人的尊严,我们呼唤给民工以“市民待遇”,就是为了给他们以平等之心。而这种平等,尊重他们的劳动所得是最基本的。它同时彰显着各行各业的必须规范运作,遵章守法。它还彰显着政府必须以诚示人,以已之正正天下。(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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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妥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 】年末岁尾,讨薪的呼声再度高涨,因讨薪导致的各种问题甚至恶性事件更是引发社会普遍关注。被拖欠的工资都是农民工的辛苦钱、血汗钱,是众多农民工一家老小维持最基本生活的主要来源。拖欠、甚至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影响到农民工及其家庭生活,严重影响到农民工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严重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如何从根本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迫在眉睫。
  一、 农民工问题现状
  (一)建设施工单位用工形式不规范。据调查了解,建设施工单位使用农民工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包工头式用工&,基本为所有建设施工单位的主要用工形式;二是合同制职工,主要是单位管理人员;三是&劳务单位式用工&,目前这种用工形式数量很少。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不容乐观。目前,建设施工单位与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很低。据统计,建设施工单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足20%.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内容也极不规范,甚至个别劳动合同条款还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没有保障。通过劳务单位或包工头使用农民工的,主要由承揽施工任务的包工头支付。因受建筑工程施工、验收和结算阶段性的影响,普遍采取按月部分支付,年底或工程结算后全部兑付的工资支付办法,这种支付方式让农民工受控制程度很高。
  (四)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少之又少。建筑行业风险较高、农民工流动性强。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很多单位为部分工种农民工缴纳了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极个别单位为农民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而参加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几乎没有。
  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原因
  (一)施工单位问题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建筑行业没有劳动用工备案,只有极少数管理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这部分人的工资基本上能够兑现,而绝大部分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合同,在诉讼中就没有证据,没有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施工单位正是抓住了这个要害,才造成了极少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尴尬局面。
  2、施工单位层层转包是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重要原因。在工程发包、承包、转包过程中,工程往往被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体老板(俗称&包工头&),这样农民工工资则必须等到&包工头&与建筑单位结算工程款后才能发放,工程建设劳务分包过多,造成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
  (二)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1、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农民工往往只认识包工头,经常跟随他们外出做活,他们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与包工头达成口头协议,若发生欠薪,农民工不知道采用法律途径解决,常常采取跳楼、堵门等极端方式,结果从受害者变成害人者,触犯法律,后悔莫及。
  2、没有欠薪证据。在一些农民工投诉案件中,由于农民工和包工头之间是口头协议,很少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欠薪,包工头不写欠条,甚至死不认帐,劳动监察部门或仲裁部门处理起来困难较大,费时费力,甚至无法处理,一旦诉讼,更是败诉居多。
  (三)相关法律法规等保障措施不健全法律规定对欠薪者处罚力度小,且处罚程序复杂,时间长。根据国务院日颁布的《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从以上规定看,拖欠发生后,劳动部门先是责令其限期支付,而后是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而对用人单位没有处罚规定,并且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劳动监察条例》规定执法程序是劳动监察部门首先调查取证,然后责令欠薪单位限期支付,未限期支付,则对该单位下达听证告知书,三天听证期后,仍不支付则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欠薪单位三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对方仍未履行,再根据行政诉讼法,劳动行政部门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这三个多月的时间内,若发生欠薪单位倒闭或负责人转移财产,导致无财产可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时,劳动部门没有法律的授权,缺乏有力先行强制权力,使某些欠薪单位钻法律空子,逃避应负责任,最终受害者还是农民工。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惩处力度。拖欠劳动者三个月以上且劳动报酬数额超过5000元将被入刑。但《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所谓恶意欠薪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是有了,可是实践中,遭遇欠薪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找了清欠办找劳动监察,调解不成找信访办,不知道到底找谁能解决问题。所谓&政府有关部门&不明确,农民工就会没有主心骨,找谁都推诿,推来推去,农民工只能信访、上访,甚至用爬塔吊等极端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后,邹城公安局很少对恶意欠薪行为刑事立案过,因此被法院判刑的更是无从谈起,法律规定成了一纸空文。
  三、建言献策
  (一)全面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目前,有些省市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建筑行业试行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要求所有参与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单位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具体办法是,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一旦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建设部门从工资保证金中先划支,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从实施情况看,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一种比较好的清欠办法,效果明显,农民工欢迎。
  (二)稳妥地组织农民工进入工会组织,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农民工正式列入产业工人的队伍,这就为组建农民工工会提供了政策依据。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群体,但由于他们处于流动和分散状态,没有形成组织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是造成工资拖欠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群体利益需要组织来维护,有必要稳妥地组建农民工工会组织并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有组织的维权能够更好地实现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使他们在工资、工时、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合法利益免遭损害。同时,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工朋友的法律意识,设立农民工工资清欠举报电话,一旦发现有工程款拖欠的,农民工能及时向政府反映。
  (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功能农民工问题受到全社会普遍关注,新闻媒体的作用功不可没,对农民工权益受损案件的披露凸显了新闻媒体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当今社会,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在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弱势群体利益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然而必须承认,时至今日,仍然有个别地方政府以及政府领导者,把媒体的曝光、负面报道看成是抹黑、丑化,他们采取的行动不是正视问题,寻找解决之道,而是千方百计阻挠媒体的如实报道。我们建议,地方政府和政府领导者,一定要给新闻媒体宽松的公共舆论环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功能。新闻媒体的报道是否如实、是否合适,自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各级政府的职责就是正视出现的问题,在职能范围内解决问题。
  (四)完善制度保障,用法律法规为农民工权益保驾护航
  1、建立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一是施工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专款专用。
  二是施工单位招收农民工,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依法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保险福利的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是施工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工程期限小于一个月的或者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另其约定。
  四是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60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严格规范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不予立项、不予开工建设,做到新帐不欠,老帐限期付清。
  3、建立单位信用档案制度。对存在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房地产和建筑业单位,主管部门记入单位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清欠不力,没有及时完成清欠任务的房地产和建筑业单位,将向社会公布进行曝光,让拖欠行为无处遁形。
  4、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其主要由政府财政出一部分资金,组成欠薪保障应急基金,专门用于应付突发性、群体性的欠薪纠纷。其主要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对抗市场风险能力比较弱,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存在时间成本和程序复杂难以让农民工接受的情况下,有效地保证农民工群体临时性的生活救济。
  5、完善相应法律法规,让农民工维权有法可依。通过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地规定各部门的法律义务,&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切忌笼统规定多个部门联合执法,这种规定的后果只能是各个部门相互推诿,谁都不会站出来为农民工说话。只有固定一个部门挑头,其他相关部门相互配合或是详细规定各个部门的职责,哪个部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问责谁,该谁管就一管到底,不要把农民工当个球来回踢。对农民工问题不重视,不过问的,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另外,建议改变劳动争议案件&先仲裁后诉讼&,建立&或裁或审&制度,遇到简单的纠纷案件,建议在15日内结案,遇到复杂的案件,最迟应在两个月内结案。同时对农民工的诉讼案件让用人单位交付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对此类案件尽量采取调解方式结案,提高效率,减少隐患。
  春节将至,希望通过各部门的真正努力,能让农民工带着一年的辛苦钱愉快地回家过个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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