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预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费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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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与解读(低收入家庭认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
晋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日 16:08:10&&&&来源:晋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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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 城 市 人 民 政
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晋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1)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对原《晋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和《晋城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晋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晋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二OO一年八月一日
晋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 办 法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晋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保障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五条&
晋城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调查核实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并做好日常服务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 、人事、教委、卫生、建委、工商、国税、
地税、粮食、工会等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费用以及未成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等因素提出,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随着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 第八条 凡持有本市非农户口的常住居民,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均属保障对象。&&& 第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是以下几类人员:&&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的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四)其它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条
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差额予以补助。&&&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障对象,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无居委会的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居委会对其填写的家庭成员和实际收入情况逐项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经民政部门批准的保障对象 ,
由批准机关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保障对象按季持户口本、身份证、领取证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领取保障金。&&&
“三无”对象一年复核一次,其他保障对象三个月复核一次。凡月人均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可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凡月人均实际收入已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保障对象应主动提出取消保障金,审批机关收回《领取证》。&&&&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保障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社会保障机构办公经费按保障金的5%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发放保障金要坚持保障对象、保障资金、保障标准三公开,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居民群众监督。严禁克扣、挤占、挪用、贪污保障金。&&&
申请保障金的对象,应如实反映家庭所有的经济收入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或少报,不得冒领保障金。对瞒报、少报和冒领保障金的一经查出,立即取消其申领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保障金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揭发。&&& 第十八条&
凡持有《领取证》的居民,可享受下列照顾:&&&(一)家庭成员就业时,职业介绍机构免收求职登记费和报名手续费,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介绍就业;&&
(二)子女入托、入学(九年义务教育)免收学费;&&
(三)家庭成员就医看病,免收门诊挂号费,各种检查等减收20-30%的费用。&&& 第十九条&
凡领取保障金、在法定劳动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均应参加所在地居委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性活动,拒不参加的,取消其享受保障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
年9月1日起实施。
晋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晋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国家现行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的认定。家庭成员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6、民政部门根据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
保障金的划拨。市区保障金由市财政、城区财政、泽州县财政分别根据年初预算和实保人数按季度划拨到本级民政部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专户,泽州民政局按季度将低保资金划拨到市民政局城市低保资金专户,市民政局根据城区民政局实际用款情况,每季将保障金划拨到城区民政局城市居民低保金专户,城区民政局具体发放。其他县(市)的低保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划拨到同级民政部门低保金专户,由民政部门具体发放。&&&
第三条& 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1、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集体企业中的退休人员;&&&
2、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60年代初精减的退职老职工。&&&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城市低保范围:&&&
1、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它渠道,且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安排子女择校或者在民办、私立学校就读及饲养高级观赏宠物等的城市居民。&&&
2、因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征地超转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并经公证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因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且未获得安置而出现生活困难的家庭,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相应政策给予解决。&&&
3、按有关政策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不能说明用途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人员。&&& 第五条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定。&& (一)家庭收入包括以下几方面:&&&
1、家庭各成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等收入;&&&
2、家庭各成员利用公休、节假日或企业停产期间搞创作、搞维修、摆小摊、打工等劳务收入;&&&
3、家庭成员领取的离退休费、养老保险金、赡养费、抚养费、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金等收入;&&&
4、家庭出租或者变卖房屋、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收入;&&&
5、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卷及孳息;&&&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7、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二)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3、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4、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2000元以下);  5、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等;  6、按规定由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月总收入和家庭人口确定。  1、申请家庭的当月收入,按其申请前三个月(含当月)的家庭平均总收入确定。  2、核定家庭人口的主要依据是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等。  (四)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月人均收入计算,应根据其家庭中在职人员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与其家庭成员从事农副业生产与其它收入的总和,按照家庭成员户口类型和人数,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和户口所在地的农村低保标准,按以下方法确定:  1、确定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家庭月总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
×100%&&&&&&&&&&&&&&&&&&&&
非农业人口×城市低保标准+农业人口×农村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小于1的家庭收入,具有本地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2、确定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的月人均收入。根据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比例×城市低保标准  (五)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的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者按实际收入计算;在职人员、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等,参照本地当年相关的社会保障标准计算收入。  1、剔除应缴纳的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后,在职人员的收入计算不得低于本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2、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其收入按照本地当年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3、因病享受劳保待遇人员的收入计算不得低于本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疾病救济金标准)。  4、在失业保险期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第一年按实际享受的失业保险金额计算收入;第二年按本地当年失业保险金低限标准计算。  5、以上人员实际收入高于相关保险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已成家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种原因(如离婚、丧偶及无住房等)而与父母同住的,其收入与父母的收入分开计算。  第六条&
赡养费、抚养费的计算。  (一)赡养费的计算。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月人均收入,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月人均纯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超出部分的30%计算为赡养费。如果被赡养人不在同一家庭,本人应得赡养费=子女应付赡养费÷被赡养人数。  (二)抚养费的计算
。夫妻离异,不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 。只有一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20%给付 ,有多个子女时
,每增加一名子女,给付的抚养费增加其总收入的10%,最高不超过其总收入的50%
。  (三)赡养费、抚养费的给付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生效时,实际给付高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实际给付低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上述计算标准计算。  第七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无居委会的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  1、家庭中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2、退休职工退休证,下岗职工下岗证,失业人员失业救济证等;  3、赡养义务人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4、抚养义务人收入证明;  5、无业人员,未能就业有关证明;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和收入情况按有关规定逐项调查核实后,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状况张榜公布,三日内群众没有意见的,加注居委员意见,将申请表及各种证明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四)街道办事处对居委会上报的各种材料逐项审核认定属实后加注意见,连同各种证明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县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一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审批,审批后将各种材料存档。申请表一份留县民政部门存档,一份退存街道办事处作为发放保障金依据。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要对批准的保障对象及时填写《城市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花名表》。  (六)居委会接到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对保障对象每月领取保障金等情况张榜公布,三日内群众没有意见的,及时发给保障对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  (七)居委会自正式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和应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备)之日起,十日内办完入户调查、张榜公布、上报材料等手续;街道办事处收到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后,五日内办完复核、上报手续;县级民政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十五日内办完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民政部门管理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按照本地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集体企业中的退休人员本人,按照本地当年城市低保标准按月享受生    活费。  第九条
保障金的发放。保障金的发放由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保障金每季定期发放一次。发放前,街道办事处要填好《城市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花名册》。发放时,保障对象持户口本、身份证、领取证在规定时间内到街道办事处领取保障金。承办人在保障对象领取证上签字(盖章),保障对象在花名册上签字(盖章)。  第十条
保障资格的复核。“三无”对象领取保障金满一年,其他保障对象领取保障金满三个月,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复核申请,填写《城市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复核表》一式三份。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居委会对其填写的内容逐项按政策进行调查了解,各项内容调查清楚后,签注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要说明继续按原标准领取、停领或将原领取标准变更为多少元。街道办事处对复核表进一步审核无误后,签注意见,对需变更或停领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对保障金额变更的保障对象换发新的领取证,对停领的由街道办事处收回其领取证。保障对象无故不填写复核表,取消其享受保障资格,并收回其领取证。  第十一条&
统计报表。《城市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统计表》由各县(市、区)民政局按季度、年度填报,分别报送市民政局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管理与监督。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市、县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规范化、公开化、动态化管理。  (二)保障金的审批发放实行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三级负责制,坚持公开保障对象、保障金额的原则,实行初审、发放两榜公布。  (三)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贪污、挪用保障金的,按贪污、挪用救灾款严肃处理;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优亲厚友、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定期不定期对保障对象和保障金的发放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追究法律责任。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六)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治安值班、打扫公共卫生、小区绿化美化、照顾孤老残幼等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一般每月安排16―40小时),认真做好每次劳动记录。  (七)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对象提供证明材料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对有关单位以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1 年9月1日起实施。
责编:冯慧云& 当前位置:办事指南
申请农村低保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政策依据:《乌鲁木齐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乌政办〔号)2.受理条件: 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指持有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行政区域内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本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申请材料 :农村低保待遇实行本人自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到居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申请,填写《乌鲁木齐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材料:(1)个人申请书: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家庭状况、家庭收入、致贫原因;(2)户籍证明:家庭人口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家庭的收入证明:家庭上一年度收入的总和以及在外务工的收入证明(村、分场财务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和经办人名章);(4)离婚证明: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5)残疾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及复印件;(6)学籍证明:在校就学人员,须出具学校关于其是否自费的证明;(7)赡养、抚(扶)养关系证明:需要明确赡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应出具法院或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文书,有子女的老年人应提供子女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8)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的,须出具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关于居住、就业及生活情况的证明;(9)居委会、村、分场的入户调查证明:经过入户调查对其家庭的生活状况、家庭人口、家庭收入、致贫原因进行书面的入户调查证明,调查必须有调查人和调查时间和公章;(10)民政部门所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4.办事程序 :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区居民委员(村委会)会入户调查、初审、一榜公示-→街道办事处审核、委托社区(村委会)二榜公示-→区民政局审批委托社区(村委会)三榜公示-→经批准给居民发放《低保证》,经批准的低保对象在批准的次月开始享受农村低保待遇。5.办理时限: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调查,张榜公示后,将《乌鲁木齐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及各种证明材料与调查意见于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河南庄村委会直接报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张榜公示后,将各种证明材料和审核意见报所在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6.收费标准:无7.咨询电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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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制度
信息来源:民政局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铁力市最低生活保障局
责 任 人:低保局长、民政局主管局长
二、审批行使依据
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2003年8月1日施行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1999年10月1日。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2003年8月1日施行,《铁力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暂行规定》铁力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一)申请程序
由申请人(含户主)向本人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照片、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
1、申请条件
持有铁力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均可以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
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依法具有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依法收养的其他人员。
核定家庭人口的主要依据是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结婚证等(农业户与非农业户组成的家庭以非农业户口为准)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等应尽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收入计算
(1)因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连续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在职职工(包括上岗职工和下岗职工)在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其家庭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2)凡共同生活但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其家庭收入可以与父母分开计算;
(3)成年已婚子女因离婚、丧偶、无住房等原因而与离、退休父母共同生活的,其家庭收入应当与父母的收入分开计算;
(4)夫妻离婚的家庭,其子女的扶养费和抚养费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的有关规定计算收入(法院提供无法执行证明的,其家庭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5)自谋职业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或按所从事个体劳动灵活就业工资收入的标准计算;
(6)赡养、抚养或扶养费的计算。
法院判决或者政府行政部门调解确定应当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费,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标准计算;
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是低保对象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或扶养能力,不计算赡养、抚养或扶养费。
(7)其他收入的计算
3、下列各类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伤残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2)退休人员相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的护理费;
(3)为国家、社会和个人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和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4)独生子女费和在校学生临时补助金;
(5)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小额临时性救助金(1000元以下);
(6)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由单位为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和其他各项保险统筹费;
(7)因工负伤、牺牲的在职职工及其提供供养的家庭成员享受的津贴:包括抚恤金、护理费、丧葬费和其他不应计入的收入。
4、不具备低保条件,不能纳入低保范围的居民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不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
(3)家庭拥有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和饲养宠物等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4)购买股票和有价证券的;
(5)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入学、择园入托的;
(6)因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仍不悔改的;
5、社区居委会受理
各社区成立低保评议小组,小组成员主要由社区书记、委员5人组成,进行民主评议,杜绝偏亲向友和造假、欺骗现象发生。新增低保对象,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社区必须召开社区低保评议小组会,依照程序对入户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做出初审决定,参加评议人员必须签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上报乡镇民政办。
(二)审核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初审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入户核查、索取相关证明材料,并以户为单位,将核查结果在本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张榜公布。
1、对社区居委会初审合格的调查材料及评议结果进行审核,乡镇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入户核查、索取相关证明材料,将核查结果上报市民政局;
2、经审核认为不具备低保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通知申请人;
3、经审核认为具备低保条件的,并以户为单位,将核查结果在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张榜公布,并上报市民政局。
(三)审批程序
市民政局负责低保工作的管理和相关政策的调查研究,审核乡镇上报材料,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入户抽查,符合条件的由分管局长、低保中心主任和入户抽查的低保工作人员会审,填写审批书确定保障金额。
1、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办理批准手续,下发低保证;
2、市民政局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应当在30日内,委托社区居委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户主或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残疾证复印件;
5、患有疾病病例复印件;
6、2张一寸照片
7、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五、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受理
低保局长:对乡镇上报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及所需材料进行审核
六、审查与决定
符合条件的由低保局局长及低保评议小组签字盖章,并上报民政局主管局长签字审批,录入系统发放低保折。
七、监督检查
执行铁力市纪委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铁力市纪委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受理流程图
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受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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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铁力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铁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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