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艺术研究所化学试验研究所有卖二甲基亚硝胺吗

复旦投毒案被告方变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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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被告方变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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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要向黄洋父母家人和我的父母家人道歉,我希望你们不要因为这个事情成为一个对立面。如果我侥幸还有机会,我会竭尽全力地补偿你们。如果我还是走了,我希望你们都能走出这个丧子的伤痛,好好活下去。感谢斯伟江、唐志坚对我的帮助。完了。”
视频: 复旦投毒案辩方质疑死因 称被害者死于肝炎
被告林森浩辩护律师唐志坚和斯伟江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 孟招祥 图
  “在这里,我要向黄洋父母家人和我的父母家人道歉,我希望你们不要因为这个事情成为一个对立面。如果我侥幸还有机会,我会竭尽全力地补偿你们。如果我还是走了,我希望你们都能走出这个丧子的伤痛,好好活下去。感谢斯伟江、唐志坚对我的帮助。完了。”
  以上是被告林森浩在复旦投毒案二审中,作出的最后陈述。
  日晚11时33分,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在经过13多个小时的审理后结束。在庭审现场,澎湃新闻记者旁听了庭审的全过程。
  辩护律师认为,主观上林森浩并没有杀人故意,要求检察人员出具两次毒物鉴定的质谱图,并对涉案饮用水进行定量检测。
  对此,检察人员表示,林森浩投毒的行为客观表现了其对黄洋的不满和怀恨在心;上海市的所有毒物鉴定都不出具质谱图,质谱图不是认定二甲基亚硝胺的必要内容,因此有理由不提供;至于定量检测的问题,检察人员指出,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水样已经不在,客观没有条件进行定量检测。
  在此前的庭审中,林森浩对一审认定的故意杀人罪罪名有异议,并表示自己在投毒后曾替换过饮水机内的水,因此剧毒物的成分被稀释了很多。黄家代理人则表示,林森浩的数篇论文及毕业论文中很明显说明,林森浩对于二甲基亚硝胺剧毒且会致人死亡的情况是清楚的。
  专家证人胡志强则认为,黄洋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肝炎,和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无关。对此,审判人员表示,“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做出的书面意见和今天当庭的意见,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是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在胡志强之后出庭的,是检察院方申请的鉴定人员陈忆九。他并不认可胡志强的说法,此前的鉴定文书已明确把中毒以外的肝损伤情况排除,包括排除甲肝、乙肝、丙肝等。
  致命毒物:未必是二甲基亚硝胺
  辩护律师认为,主观上林森浩并没有杀人故意。
  复旦大学医学院吕某购买二甲基亚硝胺,并没有经过复杂的审批程序,储存和使用也不需审批登记,更没有特别注意,在实验时浓度配比也不是林森浩本人操作,因此林森浩很可能不了解二甲基亚硝胺的剧毒性。此外,如果林森浩知道是剧毒且决意杀死黄洋,黄洋喝了以后林森浩就应该全面清洗饮水机,没有清洗这不符合蓄意杀人。而且直到4月18日,林森浩还在说黄洋好了以后怎么样,他并不知道黄洋已死。
  辩护律师还认为,客观上无法完全证明本案中的毒物为二甲基亚硝胺,且不能完全证明黄洋死于该毒品。
  毒物是通过网络购买的,价格为每100克100元,黄洋中毒后购买的则为每克1200元,两者价格相差1200倍。且当初出售二甲基亚硝胺的张某明确表示,售卖的是根据书本自行制作的二甲基亚硝胺。“非法生产、非法销售,且不按照储存条件进行储存的东西,在复旦大学实验室躺了2年以后,能确定是什么物质吗?”辩护律师斯伟江说。
  辩护律师唐志坚表示,从二甲基亚硝胺的特性,排出体外的时间是24小时,但尿液和血液是在4月4日早晨(已超过60个小时)提取的。此前,黄洋的该尿液在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检测结论中,没有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这个样本的一半被封存。但是,之后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用这封存的一半尿液进行鉴定,做出了含有二甲基亚硝胺的鉴定结论。两份相悖的鉴定材料,一审采信了对被告人不利的,而没有出示对被告有利的一份。刑事证据要求唯一排他、疑点归于被告,因此这两份证据中应该采纳对林森浩有利的一份。
  唐志坚还指出,在一审案件材料中,没有黄洋的入学体检表。复旦大学称体检资料被水多次浸泡模糊不清。二审庭前会议时,辩护人申请调取被浸泡的体检材料,但被告知该证据已经销毁。因此,无法排除黄洋身体存在疾病或者曾经患病,对死亡有影响。
  辩护律师斯伟江补充说,事实上自来水、人的体液、香烟烟尾都含有极微量的二甲基亚硝胺,这要看在哪个级别来进行检测,如果在纳克(1纳克等于0.000001毫克)的级别进行检测,自来水中也能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因此,不仅需要对涉案的饮用水进行定性检测,还要进行定量检测。林森浩投毒是以毫克毫升这个级别投入的,那么检测出来水中的二甲基亚硝胺的量应该比较大。但是,为什么所有的鉴定报告只有定性没有定量,根据司法部的司法鉴定规范,完全可以定量检测,为什么不做定量分析?而检方为何一直不愿意出具两次鉴定的质谱图?如果对质谱图的峰值进行判别,即可以完全确定二甲基亚硝胺的存在。
  斯伟江还提出了一个问题:尸体检验时为何没有做毒物方面的检测?
  他表示,黄洋所有的血液、肝组织、肾组织,这些都可以去检测是不是含有二甲基亚硝胺,这些是一手的鉴定材料,不需要经过同学转手。而此前的尿液、血液、水样都不是由公安机关一手取得,而是通过黄洋同学取样并经多人之手。作为国家级的专业机构,仅仅使用二手甚至多手传来的材料,做出鉴定就认定含有二甲基亚硝胺,这并不让人信服。
  定罪量刑:两名辩护律师观点不同
  针对定罪量刑问题,两名律师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斯伟江表示,林森浩并不是没有道歉,他不是冷血杀手。他只是不善于表达,没有激烈的肌肉行动上的表现。很明显,4月18日的时候(此前当庭播放了当天的审讯视频)他长时间哭泣过,那时候他还不知道黄洋已死。等到黄洋死后,他整个人已经空白了。还要如何表现悔意呢?他只是不会跪在地上哭泣而已,他更像他的父亲。
  斯伟江认为,林森浩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即便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根据刑法没有法定的加重情节的情况下,也应该在有期徒刑10年到15年的幅度内量刑,“希望法院不要加重也不要减轻,法乃公正善良的存在。”
  唐志坚律师则提出,林森浩是基于愚人节的玩笑而实施了投毒的行为,投毒后又基于过去大鼠肝脏纤维化模型实验的了解,轻信黄洋饮入的“二甲基亚硝胺”剂量很小,只是让他难受,轻信不会发生致黄洋死亡情况的发生。这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特征,只能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
  (注:根据我国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黄家代理人:林森浩清楚毒物致命
  对于林森浩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检察人员一一给与了回应。
  对于作案动机问题,检察人员表示,一审判决的前半段认为林森浩是因琐事对黄洋不满,根据多名证人证言和林森浩自己在一审的说法,检察人员认为这个认定并无不当。而对于判决的后半段“怀恨在心”,检察人员认为这在生活中的客观表现就是“不满”,况且林森浩投毒的行为也客观表现了他的不满和怀恨在心。
  检察人员强调,黄洋热水泡脚的玩笑最多是林森浩犯罪的诱因,而不能说明林森浩投毒就是为了伤害而不是杀害黄洋。
  黄家代理人则指出,林森浩的数篇论文及毕业论文可以证明,林森浩对于二甲基亚硝胺剧毒且会致人死亡的情况是明知的。而取得二甲基亚硝胺的过程并不简单,如果真的只是开玩笑或者一时兴起,完全没必要采用这么复杂的手法。
  关于毒物是否确定为二甲基亚硝胺的问题,检察人员表示,吕某当时购买物品的标签、发票和林森浩的供述相互印证,能证明毒物就是二甲基亚硝胺。虽然案发后药瓶等被丢弃、所有的物品被清洗,但水桶残留水样、黄洋饮水杯等案件相关的物品都发现了二甲基亚硝胺,这个事实能确认。
  检察人员指出,本案的证据包括毒物来源、林森浩的作案过程等都是根据林森浩的供述取得的,这属于先供后证,其证据效力很高。此外,销售者张某也确认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曾对其所做的二甲基亚硝胺做过检测,为99%。因此,检察人员认为完全可以确定涉案毒物为二甲基亚硝胺。
  关于投毒量,检察人员表示,在侦查实验确认剂量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往与投毒所用试剂瓶相同的瓶子倒进矿泉水,代表投毒时瓶子内剩余的二甲基亚硝胺的量,林森浩曾觉得水过多,两次将水倒出来。
  作为佐证,检察人员当庭播放了当初侦查实验的视频录像。视频中,林森浩两次从棕色小瓶内倒出液体,最后大拇指放在棕色小瓶高于一半的地方,表示差不多,就这么多。而且从本案证据状况看,林森浩投毒是一人单独完成,投毒的数量和过程除了本人的供述以外没有其他人可以证明。因此客观上存在对其供述采信哪一种的问题,检察人员认为结合本案的情况,林森浩的变供不能被认可。林森浩的变供明显是为了减轻罪责,属于避重就轻,不能支持。
  检察人员:一审判决应当予以维持
  对于辩护律师一直提到的定量分析的问题,检察人员明确表示,“定量分析是一个伪命题。”
  检察人员指出,首先,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水样已经不在,客观没有条件进行定量检测。其次,尿液经过人的新陈代谢等做出来的定量检测结果跟林森浩投入的量不可能一样;本案的水桶黄洋饮用后曾进行了清洗,因此水桶里面残留水并不是当时林森浩投毒后的水。另外,二甲基亚硝胺是一个很冷门的毒物,致死量并没有很确定的范围,因此即便定量检测做出来了,没有一个致死的确定标准,也很难对比。比如,致死率为50%,那么定量检测出来在这个范围,如何确定是在这一半(死)还是那一半(不死)。因此,定量检测在这里就是一个伪命题。
  此外,所有检测的样品虽然经过多人之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人都是医学硕士或者博士,他们具有专业的取样经验。
  检察人员还表示,在超过60小时的尿液中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并不是不可能。胡志强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以摄入二甲基亚硝胺后24小时即会完全排除体外的说法是引用的文章中个案的描述,而非规律;个案的样本为山羊,而不是人。
  检察人员强调,质谱图不是本案必须的证据材料,上海市的所有毒物鉴定都不出具质谱图,所以,检察人员认为质谱图不是认定二甲基亚硝胺的必要内容,因此有理由不提供。此外,两个鉴定机关对饮用水的鉴定都检测除了二甲基亚硝胺,可以相互印证。
  至于黄洋的死因,检察人员表示,两次尸体检查都是合法的,结论也是有效的,因此无需再次重新鉴定。
  检察人员表示,林森浩作为一名大学在读的医学研究生,因琐事竟然预谋杀死室友黄洋,以投入罕见毒物的方式导致其死亡。黄洋是在抢救半个月、在极其痛苦的情况下死亡的。
  检察人员认为,林森浩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符合判处死刑的情形。虽然到案后如实供述,但并不足以减低其罪行,加上今天当庭变供的态度,一审对其不从轻处罚并无不当。此外,林森浩并未取得黄洋家属的谅解,黄洋家属多次致电要求判处林森浩死刑。因此,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来源:搜狐网≧ω≦N-二甲基亚硝胺吃了怎么检测,(吃)是什么味的?+?ㄕ圔困
黄洋案疑点
案情简介,黄洋身体不适住院,查不出病因,黄杨师兄收到短信提示某化合物N-二甲基亚硝胺,因此线索指向了有条件得到此化合物的黄洋室友林某,黄洋不治身亡,林某已被警方带走。
1、神秘短信提示来自于谁。据称9日,黄洋师兄收到短信提示注意某化合物。这个短信毫无疑问是知情人所发,有三种可能性:一是投毒者是林某,其害怕黄洋身死。二是投毒者是林某,但被第三人得知,其人利用林某毒杀黄洋事件除去林、黄二人。三是投毒者另有其人,选择使用N-二甲基亚硝胺(系林某实验用品)毒杀黄洋嫁祸林某。
2、据称姜成系宿舍黄洋与林某外第三人,但其人不在宿舍居住,故林某投毒目标姜成但误杀黄洋可能性较小。
3、“诛姜成”百度用户在百度知道上询问N-二甲基亚硝胺药理毒理化学特性。这两件事或许是不相关事件,但据称黄洋宿舍三人为黄洋、林某、姜成,再结合林某实验用N-二甲基亚硝胺一事,使得“诛姜成”此人与黄洋案存在关联的可能性无限大。据称,林某写过关于N-二甲基亚硝胺的论文,并用其在小白鼠上做过实验,那么其在网上询问N-二甲基亚硝胺毒理的可能性不大,并且选用了“诛姜成”这个很容易留下线索的马甲ID显得很愚蠢。可能性有三:一是“诛姜成”系林某,其就是很愚蠢,行事不缜密。二是“诛姜成”系姜成自己。三是“诛姜成”另有第三人,了解到林某与姜成的矛盾布局嫁祸与投毒。具体案情,希望警方缜密破案,叔侄“奸杀”冤狱案殷鉴在前,万望谨慎,利用科技手段获取铁证,不要使用刑讯逼供,早日让案情大白,黄洋能够安息。
特地在百度百科和维基百科查了一下这个物质,说是颜色和味道都很弱的。如果死者生前喝的时候能觉察到味道不对,说明用药的浓度很大,又是加在饮水机当中,用量也会很大吧。有谁知道这物质溶于水到底什么味道?按照林某的科研题目,是低量慢性毒的研究,且不说没有合理的动机,即便有也不会这么用错药。连续几天喝一台饮水机的水,不可能说水喝到一半就突然变质,前几天不对的话早就洗饮水机了。很可能是新换上的水,但是整桶水投毒用的药又太多。而且现在没有明显的证据说,就是那会喝下的水导致的症状,又或者其实饮水机里面没有下毒?而之后死者就去清洗饮水机,这个行为我很怀疑,是不是他知道水里有毒?
“2011年春天,他开始频繁使用N-二甲基亚硝胺,制造肝脏纤维化的病态大鼠,以完成一篇后来发表的论文。”――《南方周末》的报导。.cn/c//.shtml注意一下日期,这条提问是在2012年末提出的,而林森浩在2011年春天就已经使用这种药剂了,他需要问这些基本的问题么?还有其他两条提问,在日期上根本不合理。此事必有蹊跷。
个人判断是不可能是林作案:1、没有杀人动机2、作案手法不对,有谁会投毒投在自己宿舍的饮水机上面,而自己不陪同中毒做掩饰的,如果另两个人中毒了,你自己不中毒,不摆明是你干的。要投也投中个人用的水杯、饭盒之类啊。他用这个毒做试验知道的人很多,他再用这个毒去毒人,留下这么大的漏洞。有这么笨的研究生吗?单是这点,就基本上可以排除同宿舍的人投毒的可能性。发短信哪个应该是投毒人,投毒人可能并不是想杀人,只是想惩戒一下黄某或者这个宿舍的某个人,但对N-二甲基亚硝胺的毒性认识不深,最后导致死亡,就是因为怕黄洋死了,所以发短信来提醒。这个人可能是林身边的人,知道N-二甲基亚硝胺有毒,但以为毒不致死。
这件事情未必就是我们看到的表面这么简单,林不可能留下这么大把柄被抓,事发将近10天了,有关部门才找到相关的证据证明是投毒,那么,请问这10天内林不能销毁证据?或者说林根本不知道此事,投毒者另有其人?而且同宿舍有3人,为什么只有林是嫌疑人,另外一人为何没有相关资料而断定是林?陌生短信同样也是动机不明,有关部门应该能排查出陌生号码的主人,只是没有公布。大家还记得94年清华朱令事件吧,时隔将近20年,凶手近在眼前却尚未破案,有可能这件事也牵涉很深,在这种情况下,林中枪了?而这个ID这么明显?复旦的学子脑子坏掉了?或者这根本是一个局?逝者已逝,安好。4-19新加。凶手有其人,林只是替罪羔羊,因为那人有背景。试想林若是投毒者不会想到出事后要毁灭证据咩?估计投毒者的目标是林,想想以彼之道还治彼身,多么的大快朵颐?还有那条陌生短信是突破口,谁会知道周围有人在用?除了林就是真凶或者帮凶,范围很小,答案呼之欲出,排除林,可能是林的导师,因为他们之间有过矛盾,他想害林也不无可能。
黄洋案疑点案情简介,黄洋身体不适住院,查不出病因,黄杨师兄收到短信提示某化合物N-二甲基亚硝胺,因此线索指向了有条件得到此化合物的黄洋室友林某,黄洋不治身亡,林某已被警方带走。1、神秘短信提示来自于谁。据称9日,黄洋师兄收到短信提示注意某化合物。这个短信毫无疑问是知情人所发,有三种可能性:一是投毒者是林某,其害怕黄洋身死。二是投毒者是林某,但被第三人得知,其人利用林某毒杀黄洋事件除去林、黄二人。三是投毒者另有其人,选择使用N-二甲基亚硝胺(系林某实验用品)毒杀黄洋嫁祸林某。2、据称姜成系宿舍黄洋与林某外第三人,但其人不在宿舍居住,故林某投毒目标姜成但误杀黄洋可能性较小。3、“诛姜成”百度用户在百度知道上询问N-二甲基亚硝胺药理毒理化学特性。这两件事或许是不相关事件,但据称黄洋宿舍三人为黄洋、林某、姜成,再结合林某实验用N-二甲基亚硝胺一事,使得“诛姜成”此人与黄洋案存在关联的可能性无限大。据称,林某写过关于N-二甲基亚硝胺的论文,并用其在小白鼠上做过实验,那么其在网上询问N-二甲基亚硝胺毒理的可能性不大,并且选用了“诛姜成”这个很容易留下线索的马甲ID显得很愚蠢。可能性有三:一是“诛姜成”系林某,其就是很愚蠢,行事不缜密。二是“诛姜成”系姜成自己。三是“诛姜成”另有第三人,了解到林某与姜成的矛盾布局嫁祸与投毒。以下均为猜测姜成,黄洋,林森浩同寝室,林和姜有矛盾或者学业上的冲突,林化名ID“诛姜成”通过百度知道,误认为甲基亚硝胺为慢性毒,于是毒杀姜,结果误杀黄,这种可能性最大但是,又有流传说黄医治几天找不出病根,有匿名短信指出是甲基亚硝胺,而且有人立刻指出林森浩正在用甲基亚硝胺对老鼠做学术药理实验,于是林被调查??????有点奇怪,林既然在对老鼠做甲基亚硝胺的学术药理试验,自己已经是行家了,还用得着跑百度知 道问这个问题?而且还用“诛姜成”这么明显容易被事后抓住的id,(复旦大学人智商不会底到留这么明显的暗示信息,这和想掩盖中毒提出的长时间慢性毒药问题的心态完全不一样)于是有个更大胆的猜想,是否是与黄洋或者和林森浩有直接利害冲突的人,在知道林正在做甲基亚硝胺药理试验,于是在百度知道故意留下“诛姜成”这样的id,把嫌疑引向林,而自己趁机会进黄洋的寝室投毒猜的~~不对勿喷~事情发生了没办法挽回,希望洋洋天堂走好具体案情,希望警方缜密破案,叔侄“奸杀”冤狱案殷鉴在前,万望谨慎,利用科技手段获取铁证,不要使用刑讯逼供,早日让案情大白,黄洋能够安息。刚看了投毒着的微博,有一条说到考博前信心满满,但是最后却缺席,还跟导师发生了不愉快,而被害者刚直升博士,二者形成的强烈反差估计就是形成此事件的导火索。嫌疑人有才能,好钻研,但做事冲动,嫉妒心强;第二方面也不排除被害人曾不小心言语激怒过嫌疑人,有此背景再加上导火索至案发。第三方面,被害人被称为妇女之友,也不能排除嫌疑人的嫉妒嫌疑...........被害人只喝了50ml也就相当于半瓶小爽歪歪的量,还吐了出来,就足以致命,可见这种物质的毒性有多大。因为正常人都干不出这样的事,所以目前最值得关注的最大的悬念也就是投毒的动机。刚刚又从嫌疑人微博获悉,在2012年11月左右(根据能看到的资料,能看出是在11月19日之前)曾经遭受过一次强烈的心理波动“我明明没做过这种事,你硬是要说我做过,我明明没说过这种话,你硬是要说我说过,让我强烈地想把手头的东西砸过去你个son of a bitch(翻译被和谐了,大家自己查)”而嫌疑人上网查询相关资料的时间也恰好发生在这个节点。如果二者存在关联,那么就印证了我昨天做出的推论。根据刚刚获得的一条极为重要的信息,姜成为被害人黄洋的室友,而作案人为林森浩,而ID取名诛姜成,假设林森浩为此ID持有人,那么他要诛的对象就是姜成,如果真是如此,此案被害人黄洋就是个被误杀的对象。特地在百度百科和维基百科查了一下这个物质,说是颜色和味道都很弱的。如果死者生前喝的时候能觉察到味道不对,说明用药的浓度很大,又是加在饮水机当中,用量也会很大吧。有谁知道这物质溶于水到底什么味道?按照林某的科研题目,是低量慢性毒的研究,且不说没有合理的动机,即便有也不会这么用错药。连续几天喝一台饮水机的水,不可能说水喝到一半就突然变质,前几天不对的话早就洗饮水机了。很可能是新换上的水,但是整桶水投毒用的药又太多。而且现在没有明显的证据说,就是那会喝下的水导致的症状,又或者其实饮水机里面没有下毒?而之后死者就去清洗饮水机,这个行为我很怀疑,是不是他知道水里有毒?案件的关键点是【1】调查黄洋师兄收到的短信来源。是那个师兄为逃避发布言论的责任谎称神秘存在还是确有其事。【2】N-二甲基亚硝胺是否在复旦大学实验室或周边中存在,都有哪些人接触过,保管员是谁。【3】调查黄洋喝到奇怪味道的饮用水的那几天中,进出宿舍的可疑人员。【4】这个百度ID的所有者是否和案件相关。其实,希望最后的真相不是一个策划周密的群体投毒案在加上嫁祸案。如果这样,那受害的人那就太多了。还是让可恶的侦探思维歇歇吧!!这件事情未必就是我们看到的表面这么简单,林不可能留下这么大把柄被抓,事发将近10天了,有关部门才找到相关的证据证明是投毒,那么,请问这10天内林不能销毁证据?或者说林根本不知道此事,投毒者另有其人?而且同宿舍有3人,为什么只有林是嫌疑人,另外一人为何没有相关资料而断定是林?陌生短信同样也是动机不明,有关部门应该能排查出陌生号码的主人,只是没有公布。大家还记得94年清华朱令事件吧,时隔将近20年,凶手近在眼前却尚未破案,有可能这件事也牵涉很深,在这种情况下,林中枪了?而这个ID这么明显?复旦的学子脑子坏掉了?或者这根本是一个局?逝者已逝,安好。凶手应该在林来往密切的人里面找。凶手肯定是从林那里听说的亚硝胺的小白鼠实验,觉得可以利用。但是因为心里有鬼,没办法详细向林了解,所以跑到百度来了。是“诛将成”!他要毒的是那一屋子的几个学生!黄的好心救了姜和林!我们的policeman脑筋不知道开动起来了没。凶手显然不是林!会不会是隔壁寝室的?短信会不会是林发的?他百口莫辩哦!这招棋太狠了!大家设想一下,如果按凶手的计划得逞的话,三个一起干掉,警方还会以为是林他杀+自杀。如果只干掉林,是自杀。如果干掉其他两个的任一一个,林是凶手,等于干掉两个。所以,保底成功灭一个!凶手逍遥法外。能设这个局的确到了复旦录取要求的智商水准了!
黄洋案疑点案情简介,黄洋身体不适住院,查不出病因,黄杨师兄收到短信提示某化合物N-二甲基亚硝胺,因此线索指向了有条件得到此化合物的黄洋室友林某,黄洋不治身亡,林某已被警方带走。1、神秘短信提示来自于谁。据称9日,黄洋师兄收到短信提示注意某化合物。这个短信毫无疑问是知情人所发,有三种可能性:一是投毒者是林某,其害怕黄洋身死。二是投毒者是林某,但被第三人得知,其人利用林某毒杀黄洋事件除去林、黄二人。三是投毒者另有其人,选择使用N-二甲基亚硝胺(系林某实验用品)毒杀黄洋嫁祸林某。2、据称姜成系宿舍黄洋与林某外第三人,但其人不在宿舍居住,故林某投毒目标姜成但误杀黄洋可能性较小。3、“诛姜成”百度用户在百度知道上询问N-二甲基亚硝胺药理毒理化学特性。这两件事或许是不相关事件,但据称黄洋宿舍三人为黄洋、林某、姜成,再结合林某实验用N-二甲基亚硝胺一事,使得“诛姜成”此人与黄洋案存在关联的可能性无限大。据称,林某写过关于N-二甲基亚硝胺的论文,并用其在小白鼠上做过实验,那么其在网上询问N-二甲基亚硝胺毒理的可能性不大,并且选用了“诛姜成”这个很容易留下线索的马甲ID显得很愚蠢。可能性有三:一是“诛姜成”系林某,其就是很愚蠢,行事不缜密。二是“诛姜成”系姜成自己。三是“诛姜成”另有第三人,了解到林某与姜成的矛盾布局嫁祸与投毒。具体案情,希望警方缜密破案,叔侄“奸杀”冤狱案殷鉴在前,万望谨慎,利用科技手段获取铁证,不要使用刑讯逼供,早日让案情大白,黄洋能够安息。==========================================================================另外一种可能,林蓄意谋杀,利用大家认为一个复旦大学研究生不能犯下如此简单的错误的思维模式,故意犯下错误,给大家设下一个套,让大家跳进去,他都不需要辩解就可以脱离嫌疑人的怀疑。可以说这是他故意设的一个局中局。研究生思维缜密,利用大家认为不会犯下的错误去犯错误,从证明凶手不是他,这很可能!
案件的关键点是【1】调查黄洋师兄收到的短信来源。是那个师兄为逃避发布言论的责任谎称神秘存在还是确有其事。【2】N-二甲基亚硝胺是否在复旦大学实验室或周边中存在,都有哪些人接触过,保管员是谁。【3】调查黄洋喝到奇怪味道的饮用水的那几天中,进出宿舍的可疑人员。【4】这个百度ID的所有者是否和案件相关。其实,希望最后的真相不是一个策划周密的群体投毒案在加上嫁祸案。如果这样,那受害的人那就太多了。还是让可恶的侦探思维歇歇吧!!
不多说了,之前的删了,哪里都有喷子,影响心情。支持司法公正,还原事实真相。
看完大家的分析后,心中突然有种想法,凶手不是林,而是第三个室友。首先他和林有矛盾,第二他可以轻松进入宿舍,第三为什么从头到尾他都没有浮出水面甚至连名字或者姓都没有被翻出。而且那条短信很明显不是林发的,【周围有人常在用】这句话实在是感觉很诡异。只是看热闹的随便发发自己的看法,不要喷我啊。顺便说句,这个【诛姜成】的ID也很诡异好不好,谁这么白痴到这么暴露自己的,而且第三个室友也不叫姜成吧。
按照我的判断,林某应该不是投毒者,毕竟没什么很大的利益冲突,极有可能是有人故意陷害,并且这个人对林某、黄某还有姜某结有怨恨,并且与他们还很熟悉。如果因为林某有权限接触过二甲基亚硝胺并且和黄洋同宿舍而认定是林某投毒那这个认定也太武断了。按照我的想法,可以按照毒物来查找,像二甲基亚硝胺这种毒物试剂应该生产量不大,使用人员比较少,估计也只有极个别商家经销,所以可以侦查一下该试剂的生产厂家还有就是试剂经销商,查找出去向,如果是从实验室带出来的,那就把所有接触过此试剂的人员都列入嫌疑对象,逐个筛查。个人观点,不喜勿喷。
个人觉得林是凶手的可能性比较小,我很关注这个事件。1.为什么同样是一个寝室的,另一个室友(第三人)是否也被警察问过讯?还是一直未出现?为什么同学都在提供破案的线索,而对此寝室有更深了解的第三人没能出来提供任何线索或是来说说林和黄之间是否有矛盾?2.现在舆论的倾向已经认定林就是凶手了,这都有失用证据说话的道理。我看过被人挖出的林的个人日志,暂且不说这样做有没有侵犯个人隐私(把对自己可见的日志公布),但是我看完他的日志是非常理解他的啊,用这样方式来宣泄压力和救赎自己。林是善良的。
这个案子确实有好多疑点。1.嫌疑人为什么要起“诸姜成”杀人动机这么明显的名字。2.嫌疑人对这种化学物质有研究(第一作者发表过文章),怎么会到百度上问N-二甲基亚硝胺有什么气味(他就研究这个,他都不知道谁知道)。3.他自己用这种化学物质做实验,难道还会发短信给黄师兄让他注意N-二甲基亚硝胺这种物质,引火上身吗?4.找不出杀人动机。 希望警方能找出真凶还死者一个公道。建议警方请百度公司查一下,诛姜成这个账户注册IP及登录IP
资料显示,此人常关注的关键词是“杀人”此人的除已找到的两个链接外的另外两个链接/question/.html?push=ql&group=0 /question/.html 可以看出来从去年十月底开始他就一直在关注杀人及此化学物质希望有人建个群或者开个吧讨论一下~~ 刚看了投毒着的微博,有一条说到考博前信心满满,但是最后却缺席,还跟导师发生了不愉快,而被害者刚直升博士,二者形成的强烈反差估计就是形成此事件的导火索。嫌疑人有才能,好钻研,但做事冲动,嫉妒心强;第二方面也不排除被害人曾不小心言语激怒过嫌疑人,有此背景再加上导火索至案发。第三方面,被害人被称为妇女之友,也不能排除嫌疑人的嫉妒嫌疑................................... 被害人只喝了50ml也就相当于半瓶小爽歪歪的量,还吐了出来,就足以致命,可见这种物质的毒性有多大。 因为正常人都干不出这样的事,所以目前最值得关注的最大的悬念也就是投毒的动机。 刚刚又从嫌疑人微博获悉,在2012年11月左右(根据能看到的资料,能看出是在11月19日之前)曾经遭受过一次强烈的心理波动“我明明没做过这种事,你硬是要说我做过,我明明没说过这种话,你硬是要说我说过,让我强烈地想把手头的东西砸过去你个son of a bitch(翻译被和谐了,大家自己查)”而嫌疑人上网查询相关资料的时间也恰好发生在这个节点。如果二者存在关联,那么就印证了我昨天做出的推论。根据刚刚获得的一条极为重要的信息,姜成为被害人黄洋的室友,而作案人为林森浩,而ID取名诛姜成,假设林森浩为此ID持有人,那么他要诛的对象就是姜成,如果真是如此,此案被害人黄洋就是个被误杀的对象。
不同意关于故意陷害林某,“在知道林正在做甲基亚硝胺药理试验,于是在百度知道故意留下“诛姜成”这样的id,把嫌疑引向林,而自己趁机会进黄洋的寝室投毒”这样的猜想毕竟是杀人的事情,不会冷静的想这么多步,这不是柯南。百度id难取,因为动机不纯想到这样的名字自然而然,不易重名
林某对毒药及其发生作用后的反应、症状是很了解的,做了那么多的实验后又写了那么多的论文,但在几次看望、打听了黄洋的病情症状之后,他应该是第一个联想到“N -二甲基亚硝胺”中毒的人,一般人、正常情况下应该会提醒医院和医生,可他一直没有什么表示。说明了什么?说明他不是一般人、正常人。如果是他投的毒,那正好符合他的愿望,他没必要透露;如果不是他投的毒,也证明他希望至少是放任这种事情继续,因为他太了解毒药的性能了,选择沉默其实等于谋害。最后推理的结果是?
我来发表一下看法(仅仅是推理):1、黄在考博,而且第一,自杀不可能。2、毒投在林、黄的宿舍里,且第三人姜成不常在,故毒杀姜成的可能性很小。目标应该是黄或林。3、假设林某投毒,动机何在?----因为他本人正在用该药做试验,故无须到网络上去询问毒性及味道,他本人就是行家,没有如此低智商的人。4、“师兄”说的那个神秘第三人一定是个知情者,甚至就是投毒人。本想惩戒黄、林中的一位,但没有想过毒杀,当看到事态严重后,心虚不已,故作提醒。5、犯罪一定有“动机”,为情?为仇?为利益?本人直觉是利益,那么在校的学生有什么“利益”?应该是读博的机会或是什么都有可能,为财应该没有。嫌犯一定是“潜伏”在与黄、林有利益冲突中的人。6、我们正常的人有时候看到一些不平的事,也会发几句牢骚,比如老百姓都有种想把“表哥”生吞的冲动,但再看看有人去做了吗?没有。所以林对社会的阴暗面发点牢骚是能够理解的。而不能凭其曾在网络上发过什么言论就妄加推测。
希望真相早日大白于天下,不放过一个坏人,但也不能毁了一个人前途,否则和真正的凶手没有两样。
这就是凶手犯罪前的调查?凶手害怕吃了会被快速检测出来又怕N-二甲基亚硝胺的味道过大加到水里会被立即喝出不对劲。。。百度知道做了帮凶。。。
凶手不是你,你就是一个写小说的,我相信你,,,,,,,;;;;;所以采纳我吧,,
人才人才,先人后才,连人都做不好,何来谈才?中国的教育制度培养出了一批社会有用之人,但同时也忽略了人性、道德的培养,才让一些极端的想法走出了格,这是个漏洞。
人在受刺激的时候,可能会有一些不好的念头,钻了牛角尖,就出不来了。
没有什么事情是过不去的,竞争处处存在,地球人这么多,你是不是到了最后谁都容不下呢?人活一世,平平淡淡才是真,那么多的美好,你怎么就看不见呢?春暖花开了,你在忙什么?忙着恨吗?太可悲了,没有什么事情比你每天保持愉快的心情被爱所包围来的重要。
有没有可能是姜成干的然后插桩嫁祸给林呢?毕竟林是研究这个化学物质的,被怀疑的可能性是最大的。那个Id有可能是为了浑淆视听的哦!再说正常人杀人都不会留下这么明显的线索不是?矛盾有可能在姜和林之间,黄是被误杀这一点应该无误。第二,“诛姜成”这个ID是不是真的如人肉所说必定属于林浩森?如果是的话可以排除嫁祸的一说。
短信很蹊跷,是谁发的?此人必定知情,1、有可能就是作案人,想害黄或者陷害林,或者是犯罪小说看多了想犯案,筹划到现在,过了好几天发现大家根本找不到方向,此时发消息引导警方方向。如果真是第一条,那此案可比侦探小说。2、也有可能之前此人听林说过想杀人的想法,但现在黄洋已经死亡,且林为最大嫌疑人,应该现身说话了,如果没人来现身承认,那么第二条是不成立的。3、也有可能就是林发的短信,发现造成的后果很严重,想让其明确治疗方向,暴露了自己也没办法,如果是第三条,相信林很快就能供出作案细节,如果审讯很久都没供出,那就有问题了。此人四月一号室友病重住院,照常理应该微博里祝福一下吧,但毫无声息,着实起疑,拭目以待看案情发展吧,犯案者真该天诛地灭
4-18警 察的智商真的令人捉急啊1.受害人中毒前,该宿舍人最后一次喝干净水是什么时候?有调查过吗?2.因为人每天都要喝水,受害人当天回宿舍前有没有人出入过他们宿舍?宿舍楼道里难道没有摄像头?这点有调查过吗?3.受害人师兄收到的信息到底是谁发的?是查不出,还是不能查?还是查出来了不能公布?短信内容不单单是让人们注意一种化合物,还有一句“周边有人常在用”,如果发信息的人是林某,我只能说这种智商能考上复旦真是太不可思议了。 希望这个案件不要再变成冤假错案。 4-19今天一大早又看了新闻,尸检结果已经出来,但是JC说不能向外透露是哪种药物中毒。我觉得这点很不正常,如果他身体里的毒物和饮水机里的一样,有什么不能公布的?还有另一条新闻写得是“林某曾因为论文没有写上他的导师,而和导师有过冲突”;而信息也在提醒是某种有毒化合物后面,加了一句“周围有人常在用”。。。会不会是受害人之前喝下了少量的N-二甲基亚硝胺后,症状不是非常厉害,而是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再次中毒,而这次中毒的症状和N-二甲基亚硝胺的症状极其相似。。。我越想越觉得毛骨悚然,这个案子不一定是林某做的,说不定更不是一个学生做的。JC迟迟不下结论,可能涉案人员的背景很不一般。
根据@大汉漠北微博(附后),上午他应该是在广州。我只想请警方帮我们确认这个“诛姜成 ”在 14:43发的帖子的IP地址是否在广州或附近。根据其他相关微博,嫌疑人(不确定是否凶手,只是嫌疑人)回广州,下面微博中“学校”指的是广州某校,“肿瘤医”指的是该校附属医院。从肿瘤医回来,学校操场上正在举行医药专场招聘会,说不上人头攒攒,仅仅是占据了足球场的大部分,我看着一行一行的队伍,预祝同学好运之后,经过校友会堂回宿舍。路上听到会场在广播“请家长听从保卫人员的安排……”,放眼望去,深圳跟清远的红色横幅映入眼帘,心想这会场上不乏李刚他爸,拼爹的年代| 转发| 收藏| 评论(5) 09:46来自新浪微博
首先,要明确你不是贝爷。第二,你吃完了记得把味道告诉我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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