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被抓第二次已经拘留15天转收容教育还能花钱出来吗?郭德纲2014最新相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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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波拘留期满未获释与卖淫女同被收容教育半年
原标题:黄海波拘留期满 被收容教育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 刘珍妮 吴立湘)昨日,记者从北京警方处得到证实,黄海波、刘某因卖淫嫖娼被警方行政拘留15天期满后,被转为收容教育。  刘某的律师透露,二人被......
原标题:黄海波拘留期满 被收容教育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 刘珍妮 吴立湘)昨日,记者从北京警方处得到证实,黄海波、刘某因卖淫嫖娼被警方行政拘留15天期满后,被转为收容教育。  刘某的律师透露,二人被收容教育半年。  今年5月15日,著名演员黄海波在北工大建国饭店嫖娼时被北京警方抓获,次日被警方送往看守所,并被行政拘留15天。  与此同时,事件中涉嫌卖淫的女子刘某照片被网络爆出,两人同被拘留。  按照被警方送入看守所的时间,5月31日凌晨,应是黄海波、刘某拘留期满的时间。十余家媒体在看守所外蹲守,但黄海波却一直未出现。  前日,刘某的律师杨明利透露,刘某和黄海波转为6个月的收容教育,丰台分局已口头通知家属,“他们两人15天行政拘留到期,告诉我们将送到豆各庄的收容所”。  昨天,北京警方证实此事。  ■ 业内反应  黄海波“收了” 剧组“晕了”  黄海波在一部电视剧的拍摄任务并未结束,现在又将面临6个月的收容教育,该剧命运受人关注。  昨日,记者从剧组工作人员处了解到,因为之前他们以为黄海波只被拘留15天,所以剧组一直在等他。昨日,得到黄海波将被收容教育6个月后,剧组正在紧急研究方案。大部分拍摄工作已经杀青,接下来该剧是修改剧本还是苦等黄海波,将尽快有个结果。同时,有消息称该剧目前遭到大量目标电视台退订,销路堪忧。  据悉,第20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近日公布入围名单,本是今年上海电视节视帝大热的黄海波没入围。  ■ 规定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  被收容教育人员对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黃海波拘留期滿被收容教育&參拍電視劇銷路堪憂--陝西頻道--人民網
黃海波拘留期滿被收容教育&參拍電視劇銷路堪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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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記者從北京警方處得到証實,黃海波、劉某因賣淫嫖娼被警方行政拘留15天期滿后,被轉為收容教育。
  劉某的律師透露,二人被收容教育半年。
  今年5月15日,著名演員黃海波在北工大建國飯店嫖娼時被北京警方抓獲,次日被警方送往看守所,並被行政拘留15天。
  與此同時,事件中涉嫌賣淫的女子劉某照片被網絡爆出,兩人同被拘留。
  按照被警方送入看守所的時間,5月31日凌晨,應是黃海波、劉某拘留期滿的時間。十余家媒體在看守所外蹲守,但黃海波卻一直未出現。
  前日,劉某的律師楊明利透露,劉某和黃海波轉為6個月的收容教育,豐台分局已口頭通知家屬,“他們兩人15天行政拘留到期,告訴我們將送到豆各庄的收容所”。
  昨天,北京警方証實此事。
  ■ 業內反應
  黃海波“收了” 劇組“暈了”
  黃海波在一部電視劇的拍攝任務並未結束,現在又將面臨6個月的收容教育,該劇命運受人關注。
  昨日,記者從劇組工作人員處了解到,因為之前他們以為黃海波隻被拘留15天,所以劇組一直在等他。昨日,得到黃海波將被收容教育6個月后,劇組正在緊急研究方案。大部分拍攝工作已經殺青,接下來該劇是修改劇本還是苦等黃海波,將盡快有個結果。同時,有消息稱該劇目前遭到大量目標電視台退訂,銷路堪憂。
  據悉,第20屆上海電視節白玉蘭獎近日公布入圍名單,本是今年上海電視節視帝大熱的黃海波沒入圍。
  ■ 規定
  《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
  被收容教育人員對收容教育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新京報訊 (記者劉洋 劉珍妮 吳立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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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谷妍、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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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海波被收容教育为什么是错误的
黃海波被收容教育为什么是错误的
——兼论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无效性
黄海波收容教养事小,全国人大立法的权威不容亵渎
从个案出发巩固废除劳教的成果(陈有西律师)
从黄海波事件看《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之恶
时间: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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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鸟儿问答”
看了黄海波半个月拘留期满转为收容教育六个月的新闻才知道:长期以来对付女地下性工作者和嫖客先生们的,并非《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而是《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意识到这点,不禁倒吸一口凉气:原以为废除了致使无数刁民饱享人民民主专政铁拳滋味的劳教制度,“饱暖生淫欲”的嫖客先生、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饱受性饥渴之苦的农民工,以及那些“一不偷,二不抢,三不反对&&党;不占地,不占房,工作只要一张床”的女地下性工作者将不至于一不小心便掉进高墙体验半年至两年半的“劳动教养”生活了。万没想到的是:“决定”虽不再“决定”了,但仍有更厉害的“办法”在虎视眈眈——在“从重从快”的“扫黄”的“人民战争”中,他(她)们随时可能掉进“办法”之网接受“收容教育”。
看到黄海波“半个月拘留期满转为收容教育六个月”的新闻,又不禁想起一句中国人十分熟悉的话:“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不把人一棍子打死,是党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的一贯政策”。这“一贯政策”,对党员干部同志们还真实用——正因为有“一贯政策”的庇护,党员干部同志们包二奶也好,嫖娼也罢,如果不是二奶反水、上门小偷牵扯、微博举报曝光最后牵出经济问题,一概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要么组织上口头警告,要么行政记过。实在弄得“全世界人民都知道”了,顶多也就开除党籍了事。纵然是轰动一时的上海四法官集体嫖娼事件,也没有一位享受“收容教育”的!
而黄海波呢?虽是如假包换的“人民”,在荧屏上也一直扮演传播“正能量”的角色,且未有前科,却未能像那些嫖娼的“人民公仆”们那样享受“人民内部矛盾”的“处遇”:先一棍子给打进了拘留所,再一棍给打进了“收容教育所”。这就难怪总有人在网上发布“内幕消息”,说黄海波这家伙可能是惹得某个部门或哪位领导同志不高兴而被“从重从快”了。
对黄海波遭“从重从快”的“内幕原因”咱不感兴趣——外交部发言人早郑重宣布:“中国是个法治国家!”既然是“法治国家”,怎好像有些公仆同志那样无凭无据乱说话?所以,对黄海波被“收容教育”一事,咱最感兴趣的,是“鸟儿问答”——
问:北京警方是依照哪一条法律将黄海波拘留转收容教育的?
答:根据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是法律吗?
答:“非法”,乃“办法”!
问: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黄海波收容教育半年,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了吗?
答:根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公安机关将卖淫嫖娼者送收容教育,毋须其它部门批准或决定。
问:究竟是宪法大,还是“办法”大?
答: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搞西方那一道!
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黄海波嫖娼被抓,北京警方为何不依照2012年10月26日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而是翻出1993年9月4日国务院颁发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予以惩戒。究竟是法律大还是“办法”大?
答: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搞西方那一道!
问:《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并特别指出,“尽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对一些事项制定行政法规,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不在此列。”这是立法原则、法理学的法律冲突规则的基本常识。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全国人大废除劳教制度的决定》,是对中国56年来所有未经司法审判就可以使用行政权关押国人的违宪违法行为的彻底纠正、清理、废除。此前出台的所有与“决定”精神相违背的人大决定、囯务院、公安部文件,应一律废止。因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存在是对宪法、法律的严重渺视和戏弄,是对法治精神的公然挑战。现在,劳教制度废除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和收容教育制度为何不废除?
答: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绝不搞西方那一套!
二、“收容教育”,果真能使当事人“思想得到更好的改造”吗?
伟大特色之国果真特色:不但一如既往地、不厌其烦地对国人进行“政治教育”、“思想教育”、“人生观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品德教育”、“劳动教育”……还喜欢将人送进号子里关起来进行“收容教育”……看来,世界第一“教育大国”的桂冠非我莫属了。
这时,有人可能会说:不要阴阳怪气好吗?对那些品德败坏的卖淫嫖娼者进行收容教育,目的是为了让他(她)们有多关时间学习道德法律,让他(她)们的思想得到更好的改造,政府的出发点是好的嘛!
退一万步而言:如果“收容教育法”还有一丝“正能量”成份——能让嫖娼卖淫者的思想“得到改更好的造”,也就将就特色一下吧——反正咱们特色中国,太多时候连“领导的想法”都大于法律了。但问题是:对嫖娼卖淫者实施严重人格污辱的“收容教育”,被收容者的思想究竟“得到更好的改造”,还是老鼠钻烟窗——变得越来越黑呢?
用事实说话——
前些时候,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在一篇文章中谈到:在一次她参加的《卖淫对策研讨会》会上,有性工作者组织代表在发言中详细地披露了性工作者被关押期间的遭遇:由于“收容教育所”不是监狱,被关押者要自付生活费。经济困难、付钱少的人在饮食方面受到克扣,早餐只能吃稀粥馒头,不给咸菜;交足钱的有肉,没交足的没肉。上厕所限定时间,对尿频的人造成极大折磨,有人甚至憋出膀胱炎。许多地方行政机构甚至把收容教育所变成敛财创收的机构,小卖部所卖商品远远高于市场价格(如市场价3元一瓶的洗洁精卖10-15元;2-3元的肉肠卖10元等等)。家境富裕者纷纷通过贿赂缩短关押期(比如原来判6个月的,交了5万元可以减到3个月),家境困难者只好强打精神在难于形容的耻辱中接受“教育”!
而2014年5月份9日《财经》实习记者吴珊在一篇题为《废止收容教育行动》的长篇记实文章中,透露出更多令人惊骇的事实:
有性工作者表示,一旦被抓,必须在当地派出所把案件提交上级审核之前‘采取行动’,否则很难改变被收容的结局。而一旦进入收容教育所,则意味着另一场噩梦。根据一名性工作者的叙述,自己进入收容教育所后,第一个月是军事化训练,必须坐在20厘米-30厘米高的小塑料凳上背诵教规(《收容教育所行为规范》),在这期间必须挺直腰,保持姿势不能动,这被称为‘坐板’。‘刚开始屁股坐得很疼,后来屁股上坐出了硬皮就不疼了。’她说。剩下的绝大部分时间,被收容者必须参加劳动。据阿琴自述,她每天的工作就是‘把四四方方的纸折叠整齐,然后装进四四方方的口袋里面’,但至于那到底是什么东西,所有的人都不知道,‘上面全是英文’。她每天大概要工作七个小时,重复折叠1250个小纸袋和1300个大纸袋,‘有时活儿要的急就得加班’。这样的劳动一般没有报酬,但能够获取积分,达到一定的积分可以减少收容时间,‘于是大家都玩儿命干,可管教的说法常常不兑现’。
一位收容教育所的执法人员在接受访谈时透露,‘送进去的人在里面干的活,都是收容所的管理人员在外面接的。利润百分之百是收容所里的,干活的人是一分也拿不到。’有北京、上海的性工作者服务组织人士介绍,被收容教育的‘小姐’们,往往会被送回她们的户口所在地的收容教育所,参加那里的劳动。有曾经被收容的性工作者透露,‘河北、辽宁、山东等外地的收容所人太少了,就会花钱到北京来买,其中被送到辽宁的一个姐妹,每天做工在10小时以上。’与劳动教养、拘留所和监狱等监管场所不同,收容教育所里的生活费等需要由被收容者自己负担。
有受访者称,初进收容教育所时要一次性交纳1900元,其中包括‘每月生活费200元’和‘被褥、监服、脸盆等生活用品700元’。其他所有的生活必需品都要另外出钱购买,有受访者表示,收容教育所里卖的东西往往比所外要贵好几倍,在收容教育所关押的半年间,通常要花费5000元到1万元不等。此外,被收容者在收容所的行动受到种种限制,甚至如大小便也需要定时,有人因此患病。虽然她们允许通过电话、通信和会面等形式与外界沟通,但交流内容无隐私可言,还有一些收容教育所规定,会面时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膨胀的警权。”
更可怕的是:由于警方在决定适用哪种行政处罚时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因而不少执法人员玩起“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把戏来。吴珊在《废止收容教育行动》的长篇记实文章中写道:
“他们(警察)往往借助性工作者不想被收容的心理,索要高额的贿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但在现实中,无论是拘留和罚款,普遍都采用上限。但《亚促会》和记者的调查发现:性工作者付给警察和中间人的钱,远远超过罚款。据中国性工作者机构网络平台人士透露:‘一线城市执法相对文明,警方往往为了完成工作量而抓人,不乱收罚款。二三线城市的乱罚款问题严重,收容教育甚至成为一个重要的寻租工具。’
记者采访了解到,性工作者阿琴(化名)在一次性交易中与客人发生冲突,遂报警。在派出所里,她向警方讲述了事情经过,并在笔录上签了字。但她没有留意到,这是一份供述卖淫嫖娼行为的笔录。等她醒悟过来时,已经接到了行政拘留15天的决定书。当时警察问我有没有3万块钱,我觉得花3万块钱买15天太不值了,于是就没交。”进入拘留所后,警察在第二次做笔录时,再次提示她“这次办出去需要交5万元,否则就要去收容所再待半年,从那里办出来就要10万元了”。华北某大城市一家性工作者服务组织的负责人也称,“2012年以来,警方对性工作者收取的罚金与日俱增。2012年以前花1万-2万元就可以出来,2012年以后要花4万-5万元。”上述NGO组织的负责人均表示,为了偿还交罚金和贿款所欠下的债务,性工作者在被释放后往往迅速重操旧业,这与收容教育的初衷完全背离,并促生了警方与性产业之间复杂的利益链条。
虽然《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20条规定:被收容教育人员对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但这项规定大部分时候停留在纸面上。很多性工作者及其亲属向我咨询是否可以诉讼或复议,他们主要是想对行政拘留和罚款之后追加的收容教育进行维权,最后都放弃了。之所以放弃,是因为起诉难以胜诉,复议是在公安机关内部的上一级进行审查,所以大家都觉得没有希望。此外,提前解除或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的决定,以及收容教育所的运营、管理也由公安部门把持,显然,其作为主管部门,集决定、执行、监督、仲裁四项职能于一身。缺乏司法机关的介入和外部监督,权力滥用和腐败难以避免。”
从上面令人惊骇的事实中可以发现:《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存在,不但是对宪法和法律的极大戏弄和污辱,使本来就十分糟糕的司法环境更加腐败和恶化;而所谓的“收容教育”,非旦不能让卖淫嫖娼都的思想“得到改更好的造”,反而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摧残,人格和心灵造成受到更严重的扭曲和伤害。所以,《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和收容制度的存在,是寄生于宪法和法律肌体之上、百害而无一利的毒瘤。
三、蔑视国民知情权的“公仆”机关
由于处于封闭系统之中,长期以来,收容教育疏离于公众视野之外。4月4日,妇女权利工作者赵思乐向国务院和公安部、各省级政府和公安厅发出320份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这些部门“公开辖区内收容教育所的个数、被收容人数、决定被收容期限长短的依据、被收容人员所内劳动收入的去向等内容”。近半个月后,她陆续收到各地回复。截至5月16日,31个省级政府尚有8个没有作出回复,在已有回复中,有超过半数是要求向公安厅申请或交公安厅回复,另有1个要求延期回复。而在31个省级公安厅中,有13个无回复,3个要求延期回复。值得一提的是,国务院要求向公安机关申请,公安部则要求延期回复。
赵思乐告诉记者:从回复的情况来看,广东省的收容教育所数量最多,有13所;其次是福建省10所、广西8所;陕西和浙江省各有4所;上海、重庆、天津各1所。按照惯例,收容教育所的数量和被收容者的人数并不属于定期公布的信息。有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02年,全国已建立收容教育所200个,有8万人被收容教育。另有数据显示,1987年至2000年全国已累计收容教育30多万人。海南省公安厅在回复意见中披露,公安部在4月23日做出的《关于能否向社会公开收容教育所有关信息的批复》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容教育人数属于警务工作秘密,被收容教育人员劳动生产收入和支出情况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其他有关信息可以依法公开”。“4月23日之后各地公安厅回复的内容,措辞都和公安部的批复相吻合。”
四:为彻底废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和收容教育制度,媒体和社会应共同努力
当今中国少数省份,已自行停止了收容教育制度。比如,江西省公安厅在答复中称,“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收容教育这一处罚手段,故2006年3月1日以后江西全省公安机关没有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收容教育。”此外,率先作出回复的重庆市政府表示“重庆市收容教育所无劳动生产项目和劳动生产收入”。上海市政府也回复称“不组织劳动生产、不收取费用”。
2014年4月19日,一封联名信被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签名者多达108人,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原副主任郭道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等学者、律师以及妇女权利工作者。联名信指出,收容教育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没有检察院和法院的介入,与《宪法》精神相违背,且违反了《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上位法。这是继去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之后,又一推动“类劳教”改革的民间行动。其实,这已非首次呼吁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就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一些民间组织即联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交了有关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和提案。
然而,在“挪动一张桌子都要流血”的中国,如果国人不努力,《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和收容教育制度何时才能彻底被废除实在令人难于乐观。为此,媒体和社会应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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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15日后,黄海波还要再被收容教育6个月
知名演员黄海波嫖娼被抓,在被行政拘留15天后,并未如人们想象的那样获释。警方证实,依法决定对黄海波等人收容教育,据称期限是6个月。许多人没想到,在劳动教养被废止后,还有这么一个规定,那么,“收容教育”到底是什么?
“收容教育”的法理基础存在争议
“限制人身自由”要通过法律,而“收容教育”的法律基础在学术上有争议
所谓“收容教育”制度,目的是专门针对嫖娼卖淫活动。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其中规定,“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遵照《决定》,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其中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如《决定》所说,收容教育需要强制集中,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举措。然而,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据此,许多法律学者认为,《收容教育办法》只是国务院行政法规,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也并非法律,因此收容教育制度违背了上位法律《立法法》。
但辩护者称,《决定》就是一部法律文件,认为1991年与《决定》同时出来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即能说明这一点,并且2009
年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也包含了上述《决定》,即明确了《决定》确实属于法律。而《办法》则是在《决定》授权下通过的行政法规。因此,辩护者认为收容教育制度并不违反《立法法》。
然而,这种辩护仍然需要面临质疑。授权立法有着内在危险性,容易威胁公民的基本权利,各个国家无不对授权立法进行严格的限制。作为授权立法限制原则之一的明确性原则,要求授权机关在作出授权时应当从公民权利被侵犯的各种可能性出发,具体设计和提出对被授权机关在立法中的权力使用范围、标准及程序等方面的要求;尤其在授权涉及公民人身权利或重大财产权利时,应当规定更为具体、明确的权力使用标准和范围,更为严格的制定程序和监督标准,以防止公民权利可能受到的侵害。然而,作为收容教育合法依据的《决定》,仅对收容教育措施的内容及期限作了概括性规定,对于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则毫无涉及。
在这种情况下,前述《决定》和《办法》的法律基础,一直有争议。
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收容教育”,或构成了行政处罚
行政法有所谓“一事不二罚”原则,指的是,对于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性质相似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黄海波等人在卖淫嫖娼被抓获之后,已经受到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而这时又被处以相似性质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养处罚,就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
但辩护者指出,“收容教育”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收容教育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表明这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并不是第二次处罚。
然而,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中,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是“暂时性限制”。无疑,不论是相对于行政处罚,还是相对于刑罚,行政强制措施的性质都较轻,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也应相对较低。但“收容教育”这种的“行政强制”,期限可以长达六个月到两年,这明显已经构成“处罚”。
所以,收容教育制度带有明显的惩戒性和行政处罚性,在行政拘留后又处以收容教育,涉嫌违背了“一事不二罚”的行政法原则。
收容教育制度与劳动教养制度有诸多类似之处
收容教育与劳动教养都存在“程序缺环”争议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的这条规定,是长期以来法律学者呼吁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依据。因为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剥夺了被劳教人员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就限制了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4年。这明显与宪法产生了冲突。在多年努力之下,劳动教养制度终于在去年12月正式废除。
而收容教育制度,与劳动教养制度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实际上是一样的。收容教育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公安部,审批机关是县级公安机关。对县级公安机关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际上,收容教育仍然是公安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这与上述宪法的精神相违背。收容教育和劳动教养,都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以行政程序,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与此相类似的,还有戒毒所强制戒赌、少管所强制收容教养等等,都可以说是“小劳教”。
既然劳教已经废除,那么同样性质的“小劳教”们也应该考虑废除。
收容教育与劳动教养一样,存在“罪刑不一致”的情况
知名检察官杨涛曾指出,“从法理上讲,无论是卖淫还是嫖娼,尽管违背了公序良俗,在道德上应当谴责,法律也规定要进行处罚,但毕竟,这种行为是属于“无受害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对他人、社会造成直接和重大的影响,动辄对他们处以长达六个月至二年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育,这明显罚过于罪、罪刑不相当。要知道,即使是构成犯罪的故意伤害,如果致使他人轻伤,那也只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且实践中往往判处缓刑。难道两个不道德的男女进行了一个以金钱为媒介的性交易,社会危害性会超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行为?”
可以用来对比的有高晓松醉驾案,造成了4车追尾,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最终也不过拘役6个月;肖传国买凶打伤方舟子,仅因“寻衅滋事”被判拘役5个月。这两种是明显危害他人、触犯刑法的行为,受到的刑罚也不过与卖淫嫖娼相当。这明显不合理。
收容教育与劳动教养在实践中都容易出现问题
法律学者指出,就像劳教制度容易被滥用一样,同样缺少监督和司法审查的收容教育制度在实践中也是问题百出。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曾经总结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比如超出规定适用对象、违反程序办案等,“广大民众反应强烈”。
就像劳教制度容易异化成维稳工具一样,收容教育在实践中也常被扭曲。据媒体报道,一些地方以抓嫖娼为名,对拆迁的“钉子户”强制进行收容教育,并在收容教育过程中,诱导拆迁户签下拆迁协议。
收容教育在制定时给选择性执法留有余地
如何理解“可以”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据官方通告,上海高院招嫖法官仅被处以拘留10天
据法律学者指出,按照法学理论,“可以”属于授权性规范的措词。“可以”不是“应当”,更不是“必须”;可以这样,就意味着可以不这样。所以,对卖淫、嫖娼人员可以收容教育,就等于也可以不收容教育。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容教育,什么情况下也可以不收容教育?没有相应的细化规定。这就为相关执法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也许正因为这样,“法官集体招嫖事件”中上海高院的数名法官在被拘留10天后并没有跟着予以收容教育。
事实上,一些与执法者有良好关系的嫖娼卖淫者,可能就不被收容;没有良好关系的,就往往被收容。能够缴纳罚款的,可能就不被收容,交不出罚款的,就往往被收容。这种随意性、选择性执法的行为也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制的统一性,违背了执法的公正性,进一步损害了国家司法的公信力。
从时间上看,是否执行收容教育也没有固定标准,往往是看“风向”
与“抓嫖”一样,是否执行“收容教育”往往取决于各种“风向”,松的时候往往只拘留,紧的时候就要收容教育。如天上人间被关闭以来,警方对卖淫嫖娼越抓越严,某地警方2013年曾对某大酒店突然袭击,一举抓获卖淫嫖娼者四十多人,其中有国企的总经理,有某省高级官员,据说统统都被拉去进行收容教育。而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废除劳教后,多地警方也不再适用收容教育办法,由此导致“小姐”们对至多十五天的行政拘留不当回事。但最近,“扫黄令”再起,执法又变得严格起来。
这种做法,并不符合法治的要求。
嫖娼的确违法,并且仅从防止性病、艾滋传播的角度来看,对卖淫嫖娼行为进行规制教育也并非没有必要,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依赖于明确的立法授权,而现在的立法工作做得还远远不够。
将黄海波收容教养的三重违法性
时间: 07:58
据新华网法治频道相关报道:从刘欣予(黄海波嫖娼案涉及人)的代理人杨明利律师处得知,丰台警方致电刘欣予母亲,黄海波和刘欣予都转为收容教育6个月。想不到,黄海波因嫖娼被行政拘留15天后,等待他的是更漫长的剥夺人身自由的惩罚。
此事主要涉及三部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是《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日经国务院公布施行,经修正后,于日施行,下简称《收容办法》);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下简称《治安处罚法》);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自日起施行,下简称《立法法》)。这三部法律文献中,法律的效力等级是不同的,《收容办法》属于行政法规,《治安处罚法》属于一般性法律,《立法法》属于宪法法律,三者是下位法、中位法、上位法的关系。
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从其定义上看,属于带有劳动教育改造性质的强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它不是强制措施,而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经过分析《收容办法》、《治安处罚法》和《立法法》三部法律性规定,本文认为,若是黄海波、刘欣宇被收容教养,此事将面临三重违法的境地。
第一重违法:违反《收容办法》。其中第7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治安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我们留意到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卖淫嫖娼行为情节严重的话,就劳教,如果情节不很严重的话,那就收容教养。从该规定的逻辑上看,要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收容教养,首先必须存在劳动教养制度。而现在,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废除了,再怎么严重的卖淫嫖娼行为都不要劳动教养了,对黄海波反而要继续收容教养,法谚有云:举重以明轻!这种做法,根本不合法律逻辑。诚所谓:皮之不存,毛将安附焉!
第二重违法: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一事不二罚指的是,对于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性质相似的处罚。这是一个复杂的原则,理解起来比较费劲。就黄海波案而言,其被处以15天的行政拘留后,又被处以相似性质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养处罚,这必然是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但如果,根据《治安处罚法》第66条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根据这一条,既剥夺自由,又处以罚款,这就类似于刑罚中的主刑和附加刑,不违背“一事不二罚”原则。
第三重违法:违反《立法法》。《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收容教养与劳动教养一样,均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这种处罚依法应当由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通过颁布法律进行规定。《收容办法》的制定时间早于《立法法》,在《立法法》施行之前,其虽有不当,但不能说是违反上位法,在《立法法》施行之后,特别是在2010年没有被废止,那只能说,国务院的做法明显违反《立法法》了。现在,公安机关依据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行政法规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剥夺,同样也是违法的。
在去年的4月,有则类似的消息:温州一官员在北京嫖娼,被收容教育并开除党籍。我们确信,卖淫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对这些行为进行处罚是正当和必要的,但并不能因此认为,警方一直沿袭对卖淫嫖娼进行收容教养,就说它是对的,就可以置《立法法》与不顾。这两个事例中,北京警方的做法显然都是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与精神,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对于强大政府而言,公民总是非常弱小,政府有时候也会粗暴地滥用权力,伤害公民的正当法律权利,而公民常常难以抵御政府的侵犯,甚至面临着即便有法律武器也难以自保的困境,本案就是其中的一例。
为了维护法律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力,必须反对对黄海波进行收容教养,并且,《收容办法》应当废除。
&(转载)/b/809697
附,新闻之出处:
1、/legal//c_.htm
2、/legal//c_.htm
给个说法吧
@廖睿&:黄海波嫖娼,被拘留15天,还被处收容教育6个月;上海5名法官集体嫖娼,仅被处拘留10天。黄海波乃个体演员,法官是掌握公权力的司法官员;黄海波1个人嫖娼,法官是5人集体嫖娼。无论社会影响、危害程度等,黄之嫖娼与5法官嫖娼不可同日而语,但是,为何处罚迥异呢?因为黄海波是平民?给个说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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