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最新一期播出通过哪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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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2》中的法律问题
电影情节:李香山自知必死,约秦奋在餐厅相见,表示死后将自己的公司交给秦奋,认为“只有秦奋不会亏待手下弟兄”并提出要“有尊严的死”。若干日子后,李香山病情恶化须依靠轮椅行动,秦奋将李香山带至游船,并在船驶到河中心时将轮椅推上甲板,李香山投河自尽。问题的提出:一、李香山能否将公司遗赠给秦奋。二、秦奋能否取得该公司。分析一:李香山送“公司”李香山在餐厅所说“将公司交给秦奋”,但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并不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即,公司可以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不能作为客体。李香山与秦奋之间的赠予合同关系或继承关系,并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因此,李香山所言的准确意思表示应为将其所有的公司全部股权遗赠给秦奋,即股权赠予。与股权转让不同,《公司法》并无明文规定股权赠予的限制条件与法律程序。股权作为一种自益权与共益权兼备的权利,十分特殊。一方面,股权是一种财产权,股东可以使用(如股利分配请求权)、收益(如获得股利)、处分(如股权转让)股权,具备物权属性。另一方面,股权也是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包括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任免董事等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查阅公司章程及簿册的请求权、要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请求权,以及对公司董事、监事提起诉讼权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功能有相当的区别。股权赠予对两种形式的公司影响也不尽相同。情形一:(1)李香山所指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2)李香山为公司的主要股东;(3)秦奋并非公司股东。则李香山将股权赠予秦奋(股权遗赠的情形将在问题二的分析中论述,此处略过不谈),对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均有重大影响。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具有“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的性质,其股权与经营权关系密切、无法完全分离。《公司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了,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修改公司章程在内的十项重要权利。第四十三条更是规定了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依《公司法》第一条,《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共益权特点十分显著,并不能单纯地将股权视为股东所有的私有财产,股权变更受到严格的限制。《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设立了两个限制机制:(1)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同等条件下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其中“过半数”指的是人数而非出资比例,是《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一个特例,突出了股权变更关系重大,需要谨慎。七十二条规定的制度表明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并非只是股东的个人财产,股东不得任意处分股权。但如前文所述,股权赠予却不受此限制。李香山为公司主要股东,其所有的全部股权的表决权、任免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在没有上述两个条件的制约下随着股权的赠予一并赋予了秦奋,侵害了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特别是其他股东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质要求股东之间相互信任相互合作,因此无论是股权转让还是股权赠予,都要求新股东与其他股东建立信任合作关系,对公司而言,股东的变更很可能导致公司经营方针的变化、管理人员的任免等重大变化。而新股东入主公司的方式是基于股权转让抑或股权赠予,对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而言并无太大意义。《公司法》第一条还规定了社会经济秩序的任务。股权赠予不受限制可能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股东可以利用股权赠予的任意性规避第七十二条的限制条件,不受限制地转让股权。股权赠予与股权转让有一重大区别:后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前者无须缴纳。依《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款、《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九款,股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比例税率为20%的个人所得税。但对于股权赠予则无纳税要求。公法有“法无规定即无权”原则,税务机关无权对无规定的股权赠予的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部分地方法规填补了这一空白。河北省地税局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冀地税函〔号)规定,仅对于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与股权的情况,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股权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广东省地税局日出台的《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号)规定,除个人将股权赠与供养关系、赡养赠予(抚养)关系、继承关系人赠予3赠予种情形外,个人无偿受赠股权的,以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股权赠予价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赠予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但“单务”仅指在同一法律关系内受赠人没有给付对价的义务。对受赠人在事后进行通过另一法律行为支付对价的行为鞭长莫及,只能通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有关无效合同的条款加以规定。但证明事后支付对价与赠予合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十分困难。结论:虽然法律无明文规定,然而从《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与股权的共益权性质中分析,股权赠予应适用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应受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两个限制条件的制约。赠予行为不存在对价,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也就不存在“同等情况”,因此购买股权的对价应使用当时的公允价值。情形二:(1)李香山所指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2)李香山为公司的主要股东;(3)秦奋为公司股东。前文已得出结论,股权赠予应适用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部分股权。该条文表达了股权的内部比例调整属于股东意思自治的范围,法律不对此行为设限。基于与情形一相同的理由,股权变更是否涉及支付对价对其他股东而言并无太大意义,其他股东在股权内部流转的情形下也不能适用优先购买权,因此股东之间相互赠予股权不受法律及其他股东的限制。情形三:(1)李香山所指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李香山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规定其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第三节没有规定的,适用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第二章第三节中第六十一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即: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权由唯一的股东行使。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李香山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权赠予不受限制。而事实上,由于不存在所谓“其他股东”,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两个限制条件不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实为公司唯一股东的个人财产,由股东任意处分。情形四:(1)李香山所指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2)李香山为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为完全而纯粹的资合公司,具有股东的广泛性,其经营权与股权分离,股份自由流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赠予事实上是股东所持股票的赠予,股票的自益权性质明显,是股东的个人财产,股票的赠予除记名股票须将受赠人资料记载于股东名册外与普通赠予无异。上述四种情形,除情形一外,李香山均可将其所有的股权不受限制地赠予秦奋。然而,秦奋能够取得该股权吗?分析二:秦奋得“公司”李香山做出了股权赠予的意思表示后,秦奋取得该股权的方式有两种:一为签订赠予合同,二为遗赠。赠予的四种情形前文已述,本段主要探讨遗赠问题。《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作为个人财产,属于被继承人合法的个人财产,应计入遗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依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股权属于遗产的范围。虽然股权属于遗产,但秦奋注定无法得到。一、李香山在餐厅内表示死后将股权遗赠秦奋,并不是有效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有关口头遗嘱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该条文提出了口头遗嘱的两个要件:(1)在紧急情况下;(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影片中李香山当时病情尚未恶化,且在场的只有李秦二人,不符合口头遗嘱的要求。秦奋的身份亦不满足《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不能适用法定继承。二、若李香山在影片播放的情节之外,采用满足《继承法》第十七条中的方式,以遗嘱方式将股权遗赠秦奋。秦奋在影片的最后将轮椅上的李香山推到甲板上,其行为构成了“帮助他人自杀”。在司法实践中,帮助自杀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帮助他人自杀者从主观上来讲具有放任他人的死亡的故意,也就是明知其帮助行为会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属于间接的故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帮助自杀,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况:意识他人已有自杀意图,但勇气不足,行为人对其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坚定自杀的意图;二是他人已有自杀意图,但自己因某种原因(如瘫痪)不能自己实施,行为人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使他人得以实现自杀。[1]秦奋的行为属于第二种的物质上的帮助。《继承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这里所说的“故意杀害”应指刑事判决所定罪名“故意杀人罪”而非杀人行为。我国对于继承权的丧失采取当然失权主义,即只要发生法定的继承权丧失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当然丧失,无须经任何程序宣告。因此,对“故意杀害”行为的认定会直接触发继承权的丧失,而对杀人行为的事实认定,只能由刑事法庭判决后才能下定论,该刑事判决为丧失继承权与否的先决问题。故秦奋要取得股权,得先摆脱故意杀人的罪名,而帮助他人自杀,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四大要件,即使因帮助他人自杀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减轻刑罚,但是罪名却是不打折扣实实在在,秦奋丧失对李香山遗产的继承权,失去继承人资格。不能继承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秦奋既丧失继承权,已不是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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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2》剧情引发法律争议
  《人民日报》消息&&近来热播的贺岁片《非诚勿扰2》中有这样一个情节:剧中人物李香山身患绝症、病入膏肓,他的朋友秦奋表示要让他“有尊严地死去”。在为李香山举办了一场“人生告别会”后,秦奋用轮椅推着李香山到船头看海,李香山拍了拍秦奋搭在自己肩上的手,秦奋心领神会,转身进了船舱。接着听见舱外“扑通”一声,轮椅空了……对于李香山结束自己生命的方式该怎么看?有人认为属于“安乐死”;也有人认为李香山的行为是自杀,而秦奋为其自杀创造了条件,涉嫌“故意杀人”。  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生导师王世洲教授告诉记者,“安乐死”一般是指由于疾病、伤痛等极度痛苦的状况而请求他人帮助自己结束生命的行为,“中国的法律并不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王教授说,“迄今为止,中国的‘安乐死’案件全部都是以故意杀人案件来处理的,但是由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被告人一般都被减轻处罚。‘安乐死’一般表现为一个人因为病痛等原因实在没办法结束自己的生命,由别人以某种方式,比如注射毒性药物、枪击等来结束其生命。”王世洲认为,《非诚勿扰2》中李香山跳进海里自杀是由其本人完成的,因此这能否算作“安乐死”是有待商榷的。  北京博颢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勇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秦奋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徐勇告诉记者,只要一方对另一方的自杀提供了方法、工具或者场景,就涉嫌故意杀人。(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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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也被对方损坏
请尽快答复,在索取对方赔偿时对方联系第三者联合两人将我打伤,
前天我驾车行驶被一面包车撞倒车镜,上唇2CM与内唇击穿,而且牙也被打了一半,总共补了十几针,我应该要求对方如何赔偿,您好各位律师,导致我上额皮肤3至4CM开裂,
对方涉嫌俩项罪名,二是故意毁坏财物。然后要求公安机关委托法定机构对你的伤情和车损分别进行司法鉴定。待鉴定结论作出后视情节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是故意伤害,首先到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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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他啊,
如构成轻伤可以追究其故意伤害罪。可以提起自诉或到公以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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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没有法律顾问吗?错误有点低级!收藏
非诚勿扰中一个法律错误,赤裸裸地暴露在哪里很长时间,实在看不下去了,希望发了这个贴希望制作方能改正。10号女嘉宾前面那块牌子写着“某某公司法人”稍稍有点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法人指的是公司或企业本身,而企业或公司里的负责人叫法定代表人,也叫法人代表。节目显然是混淆了概念。请将10号的牌子换为“某某公司法人代表”吧!!! 我奇怪的是难道嘉宾本人每天被叫成法人,不别扭吗?浑然不觉吗?周围的人一个懂法律的都没有吗?你们公司没有法律顾问吗?这样不懂法律的法人代表蛮让人担心的哦! 还有孟爷爷,你咋也跟着犯错误涅。记得一个小伙子选了10号为心动女生,孟爷爷还跟家人强调,她是法人,法人是啥你懂吗?孟爷爷自己显然不清楚啥时法人,啥是法人代表啊! 孟爷爷,这里要说的是,虽然你犯个小错误,但白玉微暇哈,依然挺喜欢你的,你又不是学法律的,难免有时疏忽啦,哈哈。 希望下几期看到非诚勿扰的时候这个牌子已经改正啦!
希望在沉下去之前制作方的相关人士能注意到这个问题,或者看到帖子的人,知道如何节目相关的人经常上什么网,转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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