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反洗钱煮玉米需要多长时间间学习一次

提升员工意识,推进反洗钱工作――记太平人寿厦门分公司2013年第一次反洗钱考试_保险资讯_福建之窗
&&&&当前位置: &
提升员工意识,推进反洗钱工作――记太平人寿厦门分公司2013年第一次反洗钱考试
发表时间:  
   来源:福建之窗  
  持续推动反洗钱工作始终是太平人寿厦门分公司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健全和完善反洗钱培训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员工反洗钱意识,夯实反洗钱工作。
  厦门分公司从宣传宣导、培训教育等方面全面落实反洗钱工作,营造反洗钱学习氛围。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反洗钱学习,在早会上开展反洗钱宣导,利用业余时间充实反洗钱知识,为督促员工提高反洗钱工作能力和水平,检验员工反洗钱学习情况, 6月4日厦门分公司举行了2013年度第一次反洗钱考试,考试采取闭卷形式,共58人参与。
  2013年第一次反洗钱考试以全员通过的良好成绩画上圆满句号,考试结束后大家仍拿出材料弥补自身反洗钱知识中的不足,并热烈研讨、相互学习,在职场中营造了良好的反洗钱氛围。
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注明"出处:×××"(非福建之窗)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在本网的新闻页面或BBS上进行跟帖或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
论坛图片精华
福建之窗 . All rights
联系电话:7
传真:0& &&&&&&&&&
&&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文件制度-鄄城县“三资”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当前位置: >> 文件制度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鄄城
发布时间: 9:33:32
编辑:中行
录入:中行
浏览次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2006年制定,201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控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规范和加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及辖属分支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确保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客户尽职调查及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人民银行、总行、省行内部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结合目前我行反洗钱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行及辖内所有分支机构(以下称“各级机构”)。
第四条& 各级机构不得为从事洗钱、恐怖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机构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以避免被利用为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工具。
各级机构应严格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制裁决议,对列入制裁名单的机构和个人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我行资金安全。要密切关注国际组织和业务所在地及有业务往来的国家和地区政府的制裁政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审慎办理相关业务,确保相关业务依法合规。
第五条& 各级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反洗钱培训和宣传等反洗钱基本制度。
各级机构负责人是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辖范围内反洗钱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对司法机关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洗钱活动的相关账户和交易活动采取行政调查、核查、查询、冻结、扣划等措施时应及时依法合规办理。
第七条 &各级机构及其员工应当依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切实遵守保密原则,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将反洗钱工作的任何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八条 &各级机构应建立反洗钱工作部门合作协调机制,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反洗钱工作在本行、本部门深入和规范开展。反洗钱牵头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应分工协作,及时把反洗钱各项监管规定和要求转化为内部控制制度,将反洗钱措施有效地融入和渗透到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流程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一节&&&&& &&反洗钱工作组织架构
第九条& 各级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决策和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本机构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由一把手或分管行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反洗钱牵头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涉及反洗钱业务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包括:公司业务部门、个人金融业务部门、国际结算业务部门、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营业部门、收付账务部门、银行卡业务部门、电子银行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中小企业部门、票据客服部门、资金业务部门、财务管理部门、金融机构部门、私人银行部门、保卫部门、信息科技部门、青岛地区管理部门、法律与合规部门。
第十条& 省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秘书机构,设在省行法律与合规部,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安排执行。可根据工作形势的变化和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变化,提议调整领导小组的成员部门,经行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应指定至少一名部门领导或业务骨干参加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将名单向领导小组秘书机构进行备案。如遇工作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时,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秘书机构。
第十二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应按照反洗钱工作小组的部署和安排完成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并积极配合其他成员部门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反洗钱工作小组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年度会议,总结本年度反洗钱工作情况,部署来年反洗钱工作计划。会议由秘书机构负责召集并主持,会前2个工作日由秘书机构将会议议题和有关资料发送到各成员部门及其他参会人员。
按季召开由反洗钱工作小组成员部门参加的季度工作例会,总结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如遇特别、突发或紧急事项时,秘书机构可召集各成员部门召开临时会议,协调各成员部门分工协作,共同配合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各级机构应参照省行设立本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各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决策机构,并以书面文件形式明确其职责,根据省行反洗钱领导小组的要求,领导并协调本行开展反洗钱工作。同时指定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
各级机构的反洗钱组织架构成立、变更及职责分工情况应及时以行文形式向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 &各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省行法律与合规部作为反洗钱领导小组秘书处的设立机构,负责牵头管理全行反洗钱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有:
(一)拟订和完善本行反洗钱工作基本制度,并提交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或直接根据其授权制定、修订发布反洗钱管理制度;
(二)部署本级机构反洗钱工作计划和任务,指导和督导本级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及辖内各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在职责范围内对各分支机构执行反洗钱法规、监管规定和内控制度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整改;
(四)牵头组织全辖反洗钱培训及反洗钱宣传;
(五)负责与反洗钱监管部门的工作协调和工作报告,并受理监管机关对反洗钱的调查、协查等事宜;
(六)牵头组织对洗钱和恐怖融资等相关账户的监控、协调与管理工作;
(七)关注和提示有关反洗钱的监管信息动态和风险预警,提供有关反洗钱的工作建议,及时提示相关部门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其制定的相关反洗钱内控制度;
(八)牵头负责反洗钱报送系统的日常维护、数据上报工作;
(九)通过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向总行及当地监管部门报送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等相关报表和工作信息等。
第十六条 &济南分行, 各市分行、直属机构反洗钱牵头管理部门要根据省行和当地人民银行监管要求,进一步细化省行下发的反洗钱相关规章制度,同时符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的省行条线管理部门应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总行条线部门的要求,管理督导本条线反洗钱工作,确保本条线反洗钱工作符合反洗钱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具体职责为:&&&&&&&&&&
(一)对总行版块、条线制定的规章制度涉及反洗钱内控制度的相关内容,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制定本条线反洗钱内控制度,提出工作要求,及时关注操作过程中的风险隐患,适时调整修订本条线反洗钱内控制度,确保制度的可操作性并报备法律与合规部;
(二)负责本条线反洗钱工作的指导、管理、培训和监督,按规定设立反洗钱岗位,明确岗位责任制,保证总行、省行各项反洗钱制度、措施的落实;
(三)密切关注洗钱高风险国家或地区、高风险业务和高风险客户,研究本业务条线可疑交易的识别和监控方法,并指导辖内各分支机构对涉及本条线业务的可疑交易进行识别和报送;
(四)积极协助配合反洗钱司法、行政调查及协查、核查,并按时反馈有关工作资料和信息;
(五) 做好本部门反洗钱工作档案的存档工作,认真搜集日常业务中发现的涉嫌洗钱案例,并向本级反洗钱牵头管理部门报送;
(六)积极配合内审、外审、监管部门和反洗钱牵头管理部门组织的反洗钱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及问责;
(七)定期对本业务条线的业务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及时传达有关反洗钱的最新法律法规及信息,不断提高本条线业务人员的反洗钱合规意识及反洗钱工作技能;
(八)本业务条线研发新产品、新业务时,应对新产品、新业务中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符合大额可疑报送标准的业务,应满足反洗钱相关内控制度的报备要求,并在新业务、新产品操作流程中应充分体现反洗钱工作要求;
(九)对本业务条线反洗钱相关数据报备,条线管理部门要根据业务实际和一线员工反馈的相关业务信息,及时关注系统自动采集存在的风险隐患,杜绝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漏报。
(十)根据本级反洗钱牵头部门的要求,定期对本业务条线开展的各项业务进行反洗钱风险评估;
(十一)根据反洗钱法规及监管规定,关注本业务条线中涉及到的需手工补录的业务品种以及高风险客户的交易,及时向各机构进行风险提示。
(十二)积极配合反洗钱牵头管理部门开展反洗钱其他工作,按要求向省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牵头管理部门报告本条线反洗钱工作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积极协助、配合和支持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并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及反洗钱牵头管理部门的要求,全面、及时、准确贯彻执行反洗钱制度,切实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节&&& 反洗钱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十九条& 各级机构的反洗钱牵头管理部门均应设立反洗钱岗位并指定本部门熟悉业务和反洗钱法律法规、具有一定业务处理权限的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负责反洗钱岗位的工作,反洗钱岗位应设立A、B角。
反洗钱岗位人员作为本机构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反洗钱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在进行岗位调整时应进行工作交接、岗位培训,保证反洗钱工作的连续性。
各级机构反洗钱岗位人员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和上级机构备案,如人员发生调整,应于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备上级机构,同时于变更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机构反洗钱岗位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为本级机构或部门的反洗钱岗位人员,负责管理本机构或部门反洗钱数据的日常报送,按规定对本部门或机构人员报送的可疑交易进行分析、汇总报告;
(二)按规定做好反洗钱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按时督促完成反洗钱系统数据的处理;
(三)根据当地监管部门和上级机构的要求,对本级机构业务部门和下级机构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会商分析,做出合法合理的判断,及时上报当地监管部门和上级机构。
(四)负责对本部门或机构业务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或转培训,使其知晓内、外部反洗钱规定,熟练掌握反洗钱工作技能;
(五)负责组织本机构反洗钱宣传活动;
(六)负责本机构或部门反洗钱有关档案的管理;
(七)牵头负责本机构或部门的反洗钱调查或协查,并按要求反馈调查或协查结果;
(八)牵头负责对本级机构或本部门反洗钱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报告反洗钱工作信息;
(九)完成本机构或部门的其它反洗钱日常工作,并积极配合本级上级机构落实其它与反洗钱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机构反洗钱相关业务人员、临柜人员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 在办理各项业务时严格执行反洗钱法律规章和总行省行反洗钱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各项反洗钱义务;
(二) 严格按照反洗钱系统操作流程按时完成反洗钱系统的各项操作,协助本部门反洗钱岗位人员开展大额及可疑交易的日常监测、识别和报送工作,对所经办业务中的大额及可疑交易负有报告义务;
(三)强化对可疑交易和行为的敏感性,结合客户的基本身份信息、交易特征等情况,持续展开客户尽职调查,识别异常交易和行为,及时报告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和可疑线索;
(四) 严格按照客户开户及交易实名制等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要求,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了解、记录并及时更新客户信息,按照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并做好痕迹留存记录;
(五) 协助本部门或机构反洗钱岗位人员完成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三章&&&&& &&&反洗钱基本制度和工作要求
第一节&&& 基本反洗钱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机构应当履行的基本反洗钱义务包括:
(一)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义务;
(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
(五)依法协助反洗钱调查的义务;
(六)反洗钱工作中的保密义务;
(七)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的义务;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
第二节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级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不断完善反洗钱内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监管要求适时调整内控机制和操作流程。对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有效性进行持续评估,通过激励机制和内部检查等手段保证执行力。
各级机构的负责人应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十四条& 省行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应以“风险为本”的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为重点,根据本条线业务的特点和实际,制定和完善本条线反洗钱内控制度,将反洗钱各项义务细化在日常业务操作流程中,将洗钱风险作为业务的常规风险加以控制,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风险可控。
第三节&&& 客户身份识别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总行、省行相关规定对有关客户、业务和交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信息登记制度。
第二十六条 &&在建立客户关系、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等各项业务时应严格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工作,要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经营背景、履行能力、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有关情况,有效识别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按照相关要求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包括职业信息在内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保存相关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二十七条&& 在为客户办理开立账户业务和建立新业务关系时,除履行上述职责外,各级机构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客户尽职调查及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省行相关要求,开展客户风险分类工作。
严格履行客户准入审批制度,在客户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最迟在开立账户和建立新业务关系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对高低风险客户填制《客户风险分类表》,对高风险客户进行系统维护,同时采取相应身份识别、备案、报告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定期审核客户身份信息,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及时更新客户资料信息。
应当每半年对高风险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进行一次审核,更新或填制《持续尽职调查表》,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要同时填制《客户风险等级调整表》记录相关情况,对调整为高风险的客户进行系统维护,同时采取相应身份识别、备案、报告措施。
要重点关注人民银行、总行核查以及有权机关查、冻、扣涉及的客户,必要时应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填制《客户风险等级调整表》记录相关情况,对调整为高风险的客户进行系统维护,并采取相应身份识别、备案、报告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级机构和部门应持续监控客户账户信息和客户交易活动信息,符合重新识别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识别客户。
第三十条&&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开立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与其进行交易,也不得与空壳公司建立客户关系。
第三十一条&& 各级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监管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各级机构应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第四节&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基本要求
第三十二条 &各级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符合反洗钱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总行省行规章制度中所规定的大额或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应当按照总行省行相关规定报送大额或可疑交易报告。除符合规定报告标准的可疑交易外,如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其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也应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三条& 各级机构应对高风险账户、可疑账户及其交易进行持续监控,并按照总行省行有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五条& 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路径及处理程序按照总行省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级机构要按规定期限、格式、路径向当地人民银行和上级机构报告符合下列规定的重点可疑交易:
(一)《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
(二)司法和执法部门办案过程中涉及金融机构客户的可疑交易和金融机构自身涉案的经济案件;
(三)《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已上报的可疑交易要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与违法犯罪有关的;
(四)《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与“黑名单”相关的可疑交易;
(五)《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客户的可疑行为,包括: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六)其他涉嫌犯罪的重要可疑交易。
第三十七条&& 各级机构相关人员要强化对异常交易的主动甄别分析,不断提高对异常交易和行为的警惕性和敏锐性,完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会商分析机制,可疑交易报告发起机构应积极协调相关机构或部门对可疑交易进行会商分析,各相关机构和部门应予以密切配合。
第三十八条&& 根据规定报告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各级机构或部门应按要求规范填报《银行业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书》、《金融机构重点可疑交易会商纪要》。各市分行应当在发现重点可疑交易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同时报备省行;省行直属机构和省行本部相关部门应当在发现重点可疑交易的7个工作日内报送省行法律与合规部,由省行审核后报送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第五节&&&&&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基本要求
第三十九条&& 客户资料的保存应当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及总、省行的相关要求办理。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在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时,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确保能足以重现每笔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各级机构应当妥善保管能够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情况的各种工作记录和资料。
第四十条&&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第四十一条&&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如监管要求或行内规定的保存期限长于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应按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第六节&&& 反洗钱调查基本要求
第四十二条 &&各级机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依法协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行政调查,依法协助侦查机关进行反洗钱刑事案件调查。
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各级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在接到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的临时冻结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各级机构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各级机构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书面通知后,解除临时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各级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四十三条&& 各机构应密切配合人民银行的账户核查工作,省行法律与合规部和各市分行反洗钱牵头管理部门为账户调查牵头部门,被调查账户的开户行(部门)为账户调查主办部门,除开户行以外的业务交易行(部门)、各机构信息科技部门、档案管理部门、柜员信息管理部门等为协办部门。
上述各机构应相互协作,配合牵头部门完成人民银行对可疑账户的核查工作,按要求提供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各相关机构应将调查档案加密留存备查。
第四十四条&& 各级反洗钱牵头管理部门应注意跟踪查询结果,各相关机构应采取加强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认真分析被调查账户资金交易,适时调高风险等级,有合理理由怀疑被调查客户涉嫌犯罪的,应及时报告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第四十五条&& 在协助反洗钱调查及配合执法过程中,各级机构应遵循依法合作及保密的原则,在信息传输、保存等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反洗钱保密要求,最大限度缩小知悉范围,相关人员不得将反洗钱调查内容、客户信息等相关信息内容向客户以及其他无关人员透露。
第七节& 反洗钱保密基本要求
第四十六条& 各级机构应对下列信息和资料进行严格保密:
(一)各级机构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二)各级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向人民银行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以及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信息及资料;
(三)配合人民银行等有权机关开展反洗钱调查中要求各级机构协助调查或密切关注的可疑交易账户或交易的情况及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各级机构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协助调查要求产生的调查结果以及向人民银行、上级行报告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记载可疑交易当事人姓名或交易记录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向人民银行报告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及其档案资料;
(七)反洗钱规定要求保密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七条 &各级机构在处理反洗钱保密信息和资料时,应当尽可能控制知悉范围,严禁无关人员阅知。
第四十八条& 各级机构在对有关反洗钱保密信息和资料进行复印或摘抄时,复印件和摘抄件必须采取与原件相同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九条& 当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查询可疑交易的要求时,各级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确认对方的查询权限。
第五十条& 反洗钱工作人员离岗后,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敏感地区和客户业务政策等反洗钱工作保密信息。
第五十一条& 对于反洗钱涉密资料,应由专人保管,专柜保存,办理完毕的涉密文件应按行内保密文件管理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 除向监管机构报送材料外,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反洗钱涉密资料带离办公场所。凡是已确定标注密级的反洗钱文件(资料)和信息,一律以纸质文件形式流转或通过公文数据加密传输系统发送,严禁在网上传发。
第五十三条 &对于下发的反洗钱系统密码应由专人保管,非依有关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十四条 &&未经批准或者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以任何形式披露我行反洗钱信息。&&&&&&&&&&&&&&&&&&&&&&&&&&&&&&&&&&&&&&&&&&&&&&&&&&&&
第八节& 反洗钱培训与宣传
第五十五条& 各级机构应不断加强员工反洗钱意识和员工操作能力的培训,确保员工了解与其自身工作岗位职责相关的洗钱风险、反洗钱工作规定、最新监管要求和责任,以及中国银行和员工个人可能因此受到的处罚风险,以保证我行反洗钱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十六条& 反洗钱培训均应当覆盖该级机构的所有反洗钱岗位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对各级管理人员、条线部门业务人员、一线人员等不同风险岗位的员工要进行不同层次和内容的反洗钱培训。
反洗钱岗位人员和条线部门相关业务人员每年应至少培训一次,参训人员负责对辖内机构进行转培训,培训覆盖率要求达100%。同时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反洗钱业务学习,以持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第五十七条 &各级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反洗钱培训计划,应当将反洗钱培训内容作为新入行员工及一线员工上岗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级机构应及时对反洗钱培训情况进行后评价,以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并按照省行反洗钱牵头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报备培训情况。
第五十八条& 未经过反洗钱知识培训的员工,不得从事与反洗钱有关的岗位。
第五十九条& 反洗钱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国家的反洗钱政策和基本状况;
(二)反洗钱的各项法规和监管规定及中国银行内部的反洗钱制度、程序和措施;
(三)反洗钱的基本知识;
(四)反洗钱系统功能介绍和操作流程;
(五)可疑交易分析、识别和报告的要求和技巧;
(六)客户身份识别、风险等级划分、尽职调查的内容和要求;
(七)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法律后果;
(八)刑法中有关洗钱犯罪的规定;
(九)其它反洗钱的相关内容。
第六十条& 各级机构应按照上级行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要求,积极配合,不断创新宣传形式,认真做好本行反洗钱宣传工作;应根据本行实际,积极主动对客户、社会公众和本行员工开展形式多样的反洗钱宣传活动。
各级机构应及时对反洗钱宣传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及时向上级机构和当地人民银行报备。
第六十一条& 相关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人员、测试成绩,以及反洗钱宣传等相关资料应妥善记录并保存备查。
第九节&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等信息报送基本要求
第六十二条 &&各级机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省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反洗钱统计报表、反洗钱工作信息资料、工作总结报告、会议纪要以及反洗钱内部审计报告等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六十三条&& 各级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逐级向上级机构反洗钱牵头管理部门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
第六十四条 &各级机构反洗钱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本级机构及辖属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上级机构,同时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报送路径、报送格式、时限要求报告当地人民银行。
省行法律与合规部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总行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六十五条& 各级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工作,严格按照《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系统非现场监管数据接口规范》规范填报,不得改变报表格式,不得增加或删除行列。报表应内容完整、信息真实准确。各级机构负责人应对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非现场监管报表材料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第六十六条&& 各级机构应每年对反洗钱工作进行全面认真地总结,形成年度反洗钱工作总结报告,于年底之前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同时报告上级机构。
第六十七条&& 各级机构应及时制定反洗钱工作计划,涵盖各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要求和年度反洗钱工作重点,于每年一月份之前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同时报告上级机构。
第六十八条&& 各级机构要树立反洗钱工作信息的主动报告意识,按月向人民银行和省行报送反洗钱稿件信息。
第十节& 反洗钱检查与整改
第六十九条& 各级机构应配合人民银行及上级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配合其进入各级机构进行检查;
(二)按要求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按要求提供、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现场检查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各级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第七十条 &各级机构及省行条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属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及现行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内反洗钱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其及时进行整改。
检查形式包括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全面检查与重点、专项检查,全部检查与抽查等形式。
各级机构应采用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及专项检查相结合,全部检查与部分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工作,以达到落实各项反洗钱制度、提高反洗钱工作质量、防范经营风险的目的。
第七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反洗钱自查。各级机构每年应对50%以上的直接管辖机构开展反洗钱专项检查,并于12月底之前向当地人民银行和上级机构报告审计检查情况及整改报告。
第七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被查机构或部门应根据相关部门要求,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及程序进行整改,同时将整改报告报送至相关部门,并保存相关整改记录。
第七十三条&& 任何机构如受到外部监管部门、审计部门和内部稽核部门等部门组织的含有反洗钱内容的检查,均应当在检查和整改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将检查、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至省行法律与合规部和条线管理部门。
第四章& 反洗钱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七十四条&& 各级机构应将反洗钱工作纳入辖内各分支机构、相关业务部门的绩效考核范畴,应制定具体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考核力度。
第七十五条&& 对于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数量和质量、可疑线索提供情况以及反洗钱工作动态信息报送数量和质量等重点工作,各机构应纳入绩效考核。
第七十六条&& 各机构或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反洗钱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扣减当年内控合规绩效考核分值的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或落实反洗钱内控制度导致被人民银行或省行通报批评的;
(二)未按规定设立反洗钱工作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
(四)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五)未按规定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六)与身份、业务背景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账户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或其他人员的;
(八)未按规定协助反洗钱调查的,或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九)在反洗钱调查或检查中,拒绝提供调查或检查材料,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人民银行对其进行反洗钱检查发现问题且予以处罚的;
(十一)存在上述(一)至(九)项之一的情况,并导致洗钱后果发生的;
(十二)违反反洗钱法规及本行反洗钱各项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对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外,对相关业务品种归口管理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应扣减其内控合规绩效考核分值,条线管理部门已履行了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提示、指导、监管等职责的除外:
(一)人民银行反洗钱检查发现大额、可疑交易漏报或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反洗钱工作未尽职,并因此处罚相关机构的;
(二)刑事案件中,发现我行未及时识别、报送可疑交易,人民银行据此处罚我行相关分支机构的;
(三)其他被外部审计、监管部门和内部稽核等部门发现反洗钱违规问题且对我行造成不利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鲁中银法〔2006〕1号)同时废止。
鄄城县“三资”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主办单位:中共鄄城县纪委 鄄城县监察局
技术支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办护照需要多长时间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