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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贸易术语1、买卖双方按照FOB条件签订了一笔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时,货物的品质好,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买方提货后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品质发生变化。经调查确认原因是货物包装不良,在运输途中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导致原颗粒状的原料结成硬块。于是,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但卖方指出,货物装船前是合格的,品质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也就是越过船舷之后才发生的,按照,其后果应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拒绝赔偿。你认为此争议应如何处理?并请说明理由。
2、买卖双方按CIF条件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3、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议付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该批交易按CIF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4、我国北京A公司拟向美国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天津新港条件成交,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条件。试分析A公司和B公司各提出上述成交的原因。
5、我某公司以价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后由于工作疏忽,未能及时向买方发出,至使买方未及时投保,结果开航后不久触礁沉没,货物全部损失,买方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认为货物损失发生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由买方承担,故拒绝赔偿,因此发生争议,你认为货损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6、北京某外贸公司按价格出口一批仪器,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仓至仓”条款。我方将货物用卡车由北京运到发货,但在运送途中,一辆货车翻车,致使车上所载部分仪表损坏。问对该项损失应由哪方负责,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赔偿?
1楼 20:15&|
第一个懂点。1fob成交,卖方也责任范围在越过船舷之前。越过船舷之后的责任由买方负责。其他的不懂,推荐一本书,彻底搞懂贸易术语,乐贸系列的。
2楼 21:25&|来自
以前在学校的时候被这些题坑苦了
3楼 00:33&|来自
第二题,CIF是象征性合同,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本题中,卖方无保险单,则单货不一致,买方有权拒绝
4楼 18:57&|来自
第三题和第二题性质是一样的,第四题则是FCA和FOB的比较区别,也简单,网上有
5楼 19:00&|来自
第五题是我方责任,因为是CFR术语交易,所以装船通知显得尤为重要,我方没有及时通知买方,故风险没有及时完成转移,所以,我方要负责任
6楼 19:03&|来自
我还想说明天用电脑回复
7楼 01:20&|来自
感谢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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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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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某公司与国外客商签定了一份出口棉织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L/C付款,装运期为10月份。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未规定L/C是否可撤销。我方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L/C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L/C是否可撤销。问: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使用?6.我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L/C,由设在我国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我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拟宣布破产,该行不再承担对L/C的付款责任。问:我方应如何处理?7.A与B两家食品进出口公司共同对外成交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货50%,各自结汇,由B公司对外签定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收到L/C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两家按照L/C的规定各出口了50%的货物并以各自的名义制作有关的结汇单据。问:两家的做法是否妥当?他们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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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用修改就可以适用。因为UCP600只承认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6.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因为根据&UCP600&,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递交保兑行,保兑行必须议付、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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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船通知的重要性 摘要: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装船通知书已经越来越受到买卖双方的重视。装船通知书可以作为买卖双方顺利完成交易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经装船发运,可以准备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和付款接货的一个重要依据。本文通过相关案例分析,阐述装船通知书对买卖双方的重要性。关键词:装船通知书,CFR, 风险,重要性案例:2006年,湖南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从泰国进口一批香米,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使用的价格贸易术语为CFR黄埔。不料,载货船只从泰国港口起航后遭遇撞船事故,导致船只沉没,全部货物受损。由于出口方未能及时发出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该湖南公司尚未办理保险事宜。因此,湖南公司认为全部损失应由泰国出口商承担。但泰国出口商认为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因而他们不应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请问谁的辩解具有合法的理论依据?案例分析:国际贸易中按照CFR术语成交,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卖方在货物装船之后必须及时向买主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坏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或迟发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在装运港船舷转移风险为由免除责任。因此,在CFR条件下装船通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案例中货物损失的责任显然应由卖方,也就是泰国出口商承担。一、装船通知装船通知是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给买方的通知,其目的是让买方了解货物已经装船发运,买方可以准备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和付款接货。为能顺利地完成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重视装船通知书的发出可以避免买卖双方之间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反之,忽视或延误装船通知书的发出而致使货物遇到海上风险等问题,那么买卖双方之间就无法顺利完成交易。本案例,因买方未能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损坏因而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由以上可知,装船通知是非常重要的,其重要性体现在一下两个方面:二、装船通知书对买方的重要性(一)卖方及时的发出装船通知书市为自身投了一份保险当买卖双方达成协议确定交易合同后,待货物准备装船发运,此时卖方应特别重视装船通知书是否已经发出,卖方顺利的发出装船通知书市保证自己在遭到风险时能够将损失减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讲奉献转嫁给保险公司,这样一来,卖方就为自身投了一份保,而不需要对货损方面负任何责任。(二)装船通知书的发出是卖方将风险是否转移至买方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本案而言,很显然可以看出,卖方未能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书,结果导致买方未办理货物保险,而货物却因海上风险而损毁,故卖方 理应对该批货物损失负责。而不能以风险已转移给买方 为由拒绝索赔,而卖方就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做出相应的赔偿。所以,从本案例不难看出,装船通知书对卖方是何其重要了,它关系到卖方的利益问题。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以下这个案例。看到底案例该由哪一方来承担责任,又该如何处理?中国大陆某公司以CFR价 出口货物一批,其货物运往德国一港口,待货物备齐装运后,我方以电报形式向德国某公司(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对方没有收到通知,因而未及时投保,结果船在运输途中沉没,货物全部损失,事发后买方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立即回电拒绝赔偿。很明显,此案例我方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买方未能及时投保造成损失的责任不在我方,为了能证明我方确实已经发出装船通知书,可以向买方出示我方发出装船通知书的证明材料,为了能使下次合作成功,我方可以协助买方查找未收到通知书的原因,但同时声明这并非我方责任,所以说,装船通知书也是买房将风险转移给买方的有利凭证。三、装船通知书对买方的重要性(一)装船通知书由卖方发出,当买方收到卖方发出的装船通知书时,应及时到目的港接货当货物已经由卖方发出并顺利发出装船通知书时,此时买方需重视的是在收到卖方发出的装船通知书之后,应及时到目的港卸货,如未及时卸货而导致货损,其责任由卖方承担。(二)收到装船通知书之后,及时办理投保手续买方收到卖方发出的装船通知书后,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导致货物损失或损毁的,其责任仍由买方承担。所以说,买方在收到卖方发出的装船通知书后,应立即投保,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下面我们需买方自行投保运输险的情况下,装船通知书应毫不延迟地发出,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如有延误导致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四、由此案例总结的几点注意事项(一)在使用CFR贸易术语时应注意CFR贸易术语属于装运术语,在该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到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并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方,根据《INCOTERMS 2010》,货物装上船以后,其风险和货物所有权(象征性)即从卖方转移至 买方,而买方负责办理从装运港至目的地的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值得注意的是,卖方在装船后应毫不延迟地通知货物已经装船,以便买方购买货运保险。一旦买方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投保,由此产生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二)装船完毕后应注意当装船通知书由卖方发给买方时,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48小时内,卖方应立即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所装重量(净重或毛重)或数量,发票价值,船名,装运口岸,开船日期,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如因卖方未能及时电报或电传给买方以上述装船通知书而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的,卖方负责赔偿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三)人道主义上的装船通知书尽管在除CFR外的其他贸易术语中,卖方并没有“在货物装上船以后向买方发出通知书” 的责任和义务,但是,一般来说,为了买卖双方之间的贸易能够更迅速更顺利地完结,基于人道主义,以及相关的实际情况,卖方也得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譬如在FOB贸易术语条件下,但是由于是卖方租船订舱,买方对货物装运情况不比卖方熟悉,而买方又得负责办理货运保险,这样,有助于买卖双方之间的贸易,从某种程度上也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良性与蓬勃发展。综合上述案例分析,我们队装船通知书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不论是对卖方还是买方,能及时发出通知,就意味着为自己投了一份保险,就卖方而言,其风险已经转移至买方,就买方而言,装船通知书的收到,使其能够顺利地对货物进行及时投保,从而也就不必担心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了,装船通知书的迅速及时发出和收到,为交易的顺利完成提供了保障,买卖双方应该时刻注意,并予以装船通知书足够的重视,在交易中创造双赢的非凡效果。参考目录:《国际贸易实务》刘广文 项义军 张晓明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年《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贺雪娟 李涵 覃蔚 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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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大神们 学霸们 明天就要上学啦 救命啊 7-8-9-10-11-12-13题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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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盆友,题目还是自己动脑筋的好,偷懒可要不得哦。下半年就要初三了,加油哦。。。
我还有好多作业
偷懒一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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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国际贸易实务计算题,求高人解答!!!拜托拜托~~非常紧急!!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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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某企业出口某种物资到美国纽约共计100箱,对外报价为每箱750美元,CIF纽约。之后外商出于某些原因,要求该报CFR纽约,给予5%佣金。若保险费率为2%,并按发票金额的120%进行投保,请计算国内出口企业应报的价格。
考试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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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箱:CFR=CIF-保险费保险费=发票金额×120%×保险费率=750×120%×2%=18美元CFR=750-18=732美元CFRC5%=CFR净价÷(1-佣金率)=732÷0.95=770.53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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