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法规、行政文件的叙述,下列选项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错误的有( )

新编全真模拟试题集(二)--试卷三及答案解析
说明:本试卷为标准化试卷,试题部分和答题部分分开。考生阅读试题及试题所给的选项后,应在所附的答题卡上依要求作答,请勿在试题上作答。一、1~30题是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在答题卡上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的字母涂黑。(本部分共30分,每题1分)1.甲公司意欲出卖一座办公大楼,于1997年3月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价金。同年5月,丙公司以更高的价金向甲公司提出购买此楼,甲公司遂又将此楼卖给丙公司,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乙公司与丙公司对该楼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乙公司诉到法院,对本案的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在先,该楼应归乙公司所有B.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生效,该楼应归丙公司所有C.两份合同均无效,该楼仍归甲公司所有D.在乙公司申请撤销房屋过户登记后,该楼归乙公司所有2.甲公司与乙厂签订了一份西服套装买卖合同,双方口头约定:乙厂先寄出样品,甲公司确认后在合同上盖章,并将合同寄回乙厂。后乙厂未寄样品,甲公司也未在合同上盖章,双方交货付款。后甲公司因服装销售困难,提出合同未盖章,应无效,要求退货。对此案的正确处理是哪项?A.合同无效,甲公司可以退货B.合同无效,但甲公司无权要求退货,因为双方已交货并付款,买卖关系已成立C.双方的服装买卖合同已成立,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D.双方的服装买卖合同未成立,甲公司可以退货3.某公司向某木材厂提出购买1000立方米的一级松木,某木材厂同意供货,但表示因一级松木货源紧张,这1000立方米木材中一级松木只占80%,某公司表示同意。该木材厂的行为属于下列选项中的哪种性质?A.要约 B.承诺 C.要约邀请 D.交叉要约4.甲厂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仲裁机关仲裁。后甲厂违约,乙厂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该仲裁机关接受了申请并立案,向甲厂发出了通知书。甲厂拒绝接受仲裁,向本地法院起诉。则该合同纠纷应由谁解决?A.仲裁机关 B.人民法院 C.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 D.双方协商解决5.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如何办理?A.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B.作出不利于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C.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致的解释 D.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释6.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临街二层砖楼一座,租期为半年。在房屋租赁期内,乙公司将该楼转租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后,表示异议。对本案的正确表述是哪项?A.乙公司可以在租期内将该楼转租给丙公司,但不得改变原租赁用途B.乙公司可以在租期内将该楼转租给丙公司C.甲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D.甲公司可以中止租赁合同7.甲公司与乙海运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海运公司将甲公司的一批货物从宁波港运至连云港。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海运公司支付了3万元定金。同年6月18日,乙海运公司开始在宁波港装运货物,并于19日起航。在起航的当天,路遇大暴风雨货物全部灭失。甲公司要求乙海运公司赔偿全部经济损失,乙海运公司不同意,双方诉至法院。经查,宁波气象局对该次暴风雨已作出预报。对本案的正确表述是哪项?A.本案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乙海运公司不应赔偿损失B.本案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但乙海运公司应向甲公司返还375元定金C.乙海运公司对该暴风雨应当预料,应赔偿甲公司全部经济损失并双倍返还定金D.乙海运公司应向甲公司赔偿损失,具体赔偿额由甲公司与乙海运公司协商8.李某生前发表一部文学著作,极为畅销。1997年5月李某因病去世,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该作品的修改权由其继承人所有B.该作品的修改权由国家所有C.该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其继承人所有D.该作品中的人身权经过50年后将不受保护9.下列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工业产权”的理解正确的是哪项?A.仅适用于工商业本身B.适用于工商业和采掘工业C.不适用于农业及一切天然产品D.不仅适用于工商业本身,而且也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工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10.被合伙企业除名的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A.30日 B.15日 C.45日 D.60日11.王某因不懂经营,被别人骗走合伙企业中的一大笔资金,使该企业陷入困境。经其他合伙人研究一致同意,决定将王某除名,王某以自己并非故意为由,对除名决定有异议,王某可以采取下列哪种方式解决?A.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人民法院起诉C.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D.向其他合伙人抗议12.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订明营业期限,该营业期限需延长时应由哪一机构作出决定?A.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B.应由监事会作出决议 C.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D.应交由总经理决定13.某股东为13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房地产业务,于1997年3月2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问公司至迟应在什么时间内开业才有效?A.1997年6月2日以前 B.1997年9月2日以前 C.1998年3月2日以前 D.时间不限14.保险人从下列哪项所述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A.保险合同成立 B.保险单签发 C.约定的时间开始 D.保险事故发生15.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应当优先向下列哪一选项办理?A.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 B.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C.中国境外的保险经纪人 D.中国境内的保险经纪人16.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应由什么弥补?A.由下一年度的利润来弥补 B.从总准备金中弥补C.通过发行货币弥补 D.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17.某厂1993年生产了一种治疗腰肌劳损的频谱治疗仪投放市场。消费者甲购买了一部,用后腰肌劳损大大减轻,但却患上了偏头疼症。甲询问了这种治疗仪的其他用户,很多人都有类似反应。甲向某厂要求索赔。某厂对此十分重视,专门找专家作了鉴定,结论是:目前科学技术无法断定治疗仪与偏头疼之间的关系。以下哪种观点正确?A.本着公平原则,某厂应予适当赔偿B.因出现不良反应的用户众多,应将争议搁置,待科技发展到能够做出明确结论时再处理C.该治疗仪的功能是治疗腰肌劳损,该功能完全具备,至于其他副作用是治疗中不可避免的,该厂可不负责任D.由于治疗仪投人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某厂不承担赔偿责任18.某市电力公司实施了一项技术改造工程,对居民用电实行计算机管理。为此需要重新安装新型电表,用户在这种新型电表上插入存入一定款项的IC卡可正常用电,电力公司的计算机网络自动读出用户的用电量,并记录在1C卡上。一旦卡内存款不足,用户须立即更换。电力公司将这项改造工程承包给了H技术服务公司。因1C卡与计算机网络之间存在依赖性,电力公司要求用户到H技术服务公司购买该网络专用IC卡。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项?A.电力公司排挤其他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B.H技术服务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C.电力公司仅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D.电力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其要求用户购买的产品具有不可替代性,这种指定购买的行为不是以排挤其他经营者为目的19.下列叙述中,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正确的是哪项?A.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B.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出规定的项目,不得再另行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C.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出规定的项目,可依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略低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标准D.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报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0.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下列哪一选项所有?A.国家所有 B.农民集体所有C.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D.劳动群众集体所有21.船舶发生碰撞,互有过失,均有船损、货损、旅客伤亡,对此种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按过失比例,船主互相追偿船损、货损,旅客的伤亡只能由各自所在船舶的船东负责赔偿B.过失程度相当或过失程度比例无法判定,船主、货主各负其损,无需追究对方责任C.过失程度相当或比例无法判定时,平均负赔偿责任,造成旅客伤亡的负连带赔偿责任D.碰撞造成旅客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两船负连带赔偿责任2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可按20%的税率征收何种所得税?A.预提所得税 B.企业所得税 C.预付所得税 D.预支所得税2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项?A.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必须按证监会规定的统一的格式编制B.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C.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2~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招股说明书D.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招股说明书正式公布之日起计算24.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可采取下列哪种做法?A.不得再行申请裁决B.必须重新申请仲裁C.不得重新申请仲裁但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D.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5.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采取下列哪种做法?A.应及时进行仲裁 B.说服当事人执行仲裁庭的调解协议C.重新调解 D.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26.某企业破产,有下列债权需清偿:①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②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③破产费用;④破产债权。对上述债权、破产财产应依下列哪项所列顺序清偿?A.④②③① B.③①②④ C.③②①④ D.①③②④27.下列关于工资支付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B.以货币形式按月或按季支付C.以货币或其他形式按月支付 D.不能以外币支付28.消费者王某在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存在瑕疵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王某只能向该商品生产者主张赔偿B.王某可以向该商品的销售者主张赔偿C.王某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D.若销售者有证据表明该瑕疵是在销售过程中其他销售者所致,有权拒绝赔偿29.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如何处理?A.自己提出辞职 B.承担行政责任 C.承担赔偿责任 D.解除其职务30.下列哪种捕捞许可证为必须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才可取得?A.大型拖网作业捕捞许可证 B.大型围网作业捕捞许可证C.内水近海捕捞许可证 D.除上述三种捕捞许可证之外的其他捕捞许可证二、31~80题是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请在答题卡上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的字母涂黑,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共50分,每题1分)31.下列情况出现时,哪些构成了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条件?A.付款人以其与持票人的债务纠纷正在诉讼期间为由,而不予付款时,持票人可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B.在汇票到期日之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行为而被责令暂停业务活动的C.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宜告破产的D.在汇票到期日之前,承兑人因为犯罪行为而畏罪潜逃的32.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A.公司债券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B.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C.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D.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3.我国《证券法》明令禁止任何以下列何种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A.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B.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价格、时间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相互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C.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D.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34.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哪些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A.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B.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C.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比例不得低于25%D.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35.下列关于保险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些?A.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绘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B.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可以质押C.保险人对其所投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按期交纳的,承保人可用诉讼的方式要求其交纳D.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36.下列哪些说法错误? A.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由保险人承担责任B.保险代理人办理保险业务,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由保险人承担责任C.只要具备一定的学历水平和对保险知识的了解,就可成为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D.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37.下列哪些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A.车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B.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的缴付请求C.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D.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38.下列关于提单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记名提单,不得转让B.指示提单不得转让C.不记名提单可以转让D.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可以转让39.下列关于拍卖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拍卖人如对被拍卖标的感兴趣,不得自行参加竞买,但可委托他人代为竞买B.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C.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5日前发布拍卖公告D.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该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40.因产品瑕疵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生产者能够证明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不承担赔偿责任?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B.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C.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D.虽然在投人流通时已发现缺陷存在,但依当时的技术无法克服的41.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由甲方为乙方建筑实验楼一座。在该实验楼竣工验收时,应以下列何种文件为依据?A.施工图纸 B.施工说明书C.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 D.国家颁发的质量检验标准42.在下列何种情况下,要约人不再受要约内容的约束?A.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受要约人改变了要约中的交货时间C.受要约人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后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43.下列哪些合同属于技术开发合同范畴?A.委托开发合同 B.合作开发合同 C.技术服务合同 D.技术中介合同44.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采取下列哪种做法?A.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B.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C.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D.要求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45.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鸡饲料5吨,每吨1万元,一方违约需支付10%的违约金。后甲方向乙方发货5吨,乙方称饲料过多拒收2吨,造成甲方经济损失5000元。下面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A.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0元 B.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C.乙方应向甲方支付3000元 D.乙方应向甲方支付7000元46.甲厂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向乙厂出售一批大理石,合同总价款为30万元,一方违约需支付总价款5%的违约金。合同约定甲厂应于9月向乙厂交货,但甲厂逾期交货,乙厂因急需该批大理石投人生产,但一时无法在社会上购买到同类大理石,造成停产,经济损失4.5万元,根据有关法规,下面的正确表述是哪项?A.甲厂应赔偿乙厂1.5万元 B.甲厂应赔偿乙厂5万元C.如乙厂要求甲厂继续履行合同,甲厂仍需供货 D.甲厂支付赔偿金后不再负任何责任47.下列关于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的表述正确的是哪项?A.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B.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C.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D.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48.下列哪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A.将已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B.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费用C.将已发表的少数民族文学作品翻译成汉族文学作品出版D.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49.甲研究所根据与乙公司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完成一项发明。现甲研究所单独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而乙公司未经甲研究所同意便开始使用这项发明。双方均对对方表示异议。对此,下列意见正确的有哪些?A.专利申请权应归甲研究所单独享有B.专利申请权应归甲研究所和乙公司共同享有C.乙公司有权实施该项专利,而无须取得甲研究所的许可D.乙公司实施该项专利,应当付给甲研究所合理的使用费50.有下列哪些行为时,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A.某厂将其产品上的注册商标“莲花”改为“荷花”B.某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注册商标之注册地由A地改为B地C.某甲自行将其商标转让给乙D.某厂连续2年未使用注册商标“雄师”5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下列哪些事务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A.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B.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分额C.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D.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52.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A.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B.应当经过公证机关公证C.应当是书面形式 D.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53.合伙人负有以下哪些忠实义务?A.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B.合伙人不得受他人委托,为他人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C.合伙人非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多数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D.合伙人在对外执行事务中不得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54.下列哪几项是股东认缴股款后,可以抽回其股本的情况?A.未按期募足股份 B.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C.创立大会决定不设立公司 D.以上情况均可55.公司向下列哪些人或机构发行股票应为记名股票?A.发起人 B.社会公众 C.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D.法人56.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A.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B.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C.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30%D.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57.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哪些责任?A.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B.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C.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D.在公司宣告破产时,首先由发起人偿还债务58.某外商欲在中国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该企业的经营管理可采取下列哪种形式?A.总经理负责制 B.董事会制 C.联合管理制 D.委托管理制59.某国有企业拟同丹麦一医药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该企业的设立如欲获得批准,应遵守以下哪些规定?A.企业的组织形式应为有限责任公司B.丹麦方的投资不得少于120万美元C.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万美元D.丹麦方的投资不得少于100万美元,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60.下列选项中的内容哪些符合人身保险的特征?A.是一种定额给付性质的保险 B.是自愿保险,不存在强制保险C.必须由人寿保险公司专门经营 D.必须由被保险人同意才能投保61.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A.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B.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C.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负有个人责任的D.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62.某丙拾得一张某甲为出票人,某乙为从某甲处直接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人的汇票。票面金额为3 77元,见票后2个月内付款。丙拾得票据后,立即伪造某乙签章,把汇票转让给自己,然后拿到A银行贴现。A银行审查了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后,给予贴现。这时某乙发现汇票丢失,并立即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向付款人B银行提出挂失止付。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些?A.丙除了承担票据责任之外,还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B.被伪造人乙可以追究丙的民事责任,但应承担票据责任C.付款人B银行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D.A银行因为善意取得而成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某乙不得以某丙的伪造背书行为而主张A银行的票据权利无效r>63.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负下列何种责任?A.停止侵害 B.恢复名誉 C.消除影响 D.赔礼道歉64.生产者在下列哪种情况下不对消费者负责赔偿7A.消费者从销售者处购买的化妆品不具有包装上标明的使用效果D.某人从生产者处盗窃其开发中的高压锅样品,在使用时被炸伤C.因销售者贮存不当致使药品变质而使某患者服药后过敏D.消费者使用产品后发生不适,但现有科学技术无法证明产品与不适之间的关系65.下列说法错误的有哪些?A.公路经核准报废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B.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国务院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C.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经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66.关于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比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航次租船时,营运全部由出租人负责,定期租船合同,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享有船舶的经营、指挥权B.航次租船的出租人实质上是承运人,对完成该航次的运输任务向承租人负责;而定期租船的出租人仅负责提供一艘适航船舶C.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一般是货主或托运人;而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不一定是货主,可能是班轮公司或船舶经营人D.航次租船合同按租用时间、租金率计算租金;而定期租船合同则按包干费或货物每吨若干金额及船舶载重吨计算运费67.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下列哪种情形下减按15%征收?A.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B.设在沿海开放区的属于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C.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D.设在沿海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68.根据证券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包括下列哪些条件?A.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B.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40%C.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D.公司债券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9.对环保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可以是下列哪几种?A.申诫罚 B.行为罚 C.财产罚 D.自由罚70.下列林木,哪些可归个人所有?A.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 B.农村居民在自留地种植的林木C.农村居民在自留山种植的林木 D.城镇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林木71.以下情形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效力的有哪些?A.仲裁协议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B.合同无效C.合同被撤销 D.约定的仲裁机构已撤销72.仲裁机关在审理合同案件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裁定。下列属于保全措施的是哪些?A.冻结银行存款 B.中止合同履行C.查封、扣押货物 D.变卖不易保存的货物并保存价款73.下列哪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A.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财产 B.破产企业租赁的财产C.破产企业接受赠与的财产 D.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74.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宜告破产?A.公用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B.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C.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2年内清偿债务的D.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75.对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说法,下列哪些是错误的?A.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某项工作或工程的时间长度为准,当某项工作或工程完成后,劳动合同自行终止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都不得解除、终止C.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D.若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该劳动合同就可以解除、终止76.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由下列哪些代表组成?A.职工代表 B.企业代表C.企业工会代表 D.上级工会代表77.下列选项中,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行为哪些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A.公司成立2年,某发起人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卖与另一发起人B.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一家非国有企业C.公司某董事在股市上购得本公司股票一批,随后出卖D.公司在股市上收购本公司股票一批,作为奖励派发给贡献突出的员工78.以下产品中,哪些不是存在《产品质量法)所称“缺陷”的产品?A.损伤皮肤的化妆品 B.制冷效果不好的空调机C.图像效果不佳的电视机 D.保温效果不良的暖水瓶79.某市土地管理部门发现某县A公司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某县土地管理局却不给予行政处罚,作为某县土地管理局的上级部门,某市土地管理部门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直接对A公司进行行政处罚B.责令某县土地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C.给予某县土地管理局的负责人行政处分D.向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部门作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建议对某县土地管理局的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80.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下列叙述正确的是哪些?A.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的罚款决定,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决定B.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C.责令停止、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决定D.责令中央直辖的企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三、81~100题是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在答题卡上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的字母涂黑,不答、少答、多答或答错均不得分。(本部分共20分,每题1分)81.某公司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规定:“因公司的机器设备给职工造成的人身伤害,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职工赵某为完成生产定额,在下班后使用一台机器时被轧断了2根手指。赵某因受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由谁承担?A.应当由赵某自己承担,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B.主要由赵某自己承担,该公司亦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C.应当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D.主要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赵某自己亦应当承担部分损失82.甲受乙之托,为乙办理某项事务时,被一辆违章行使的汽车擅伤,花去医药费共3000元。该损失应如何赔偿?A.甲应当要求违章车辆驾驶人赔偿损失 B.甲只能要求违章车辆所有人赔偿损失C.甲可以要求乙赔偿损失 D.应由乙与该驾驶员向甲承担连带责任 83.乙向甲借款8万元,丙又欠乙款项8万元,经过协商直接由丙向甲偿还。下列关于甲、乙、丙相互关系及性质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如果甲、乙之间协商一致,再通知丙,为债权转移B.如果乙、丙之间协商一致,再得到甲的同意,为债务承担C.如果甲、丙之间协商一致,再得到乙的同意,为债务承担D.如果甲、乙、丙订立一个协议,对甲与乙为债权转移,对甲与丙及乙与丙为债务承担 84.W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甲因单位房改急需款项,遂将其个人所有的W股份公司股票质押给乙,借款10万元。下列关于该质押合同效力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该质押合同自甲与乙签订之日起生效 B.该质押合同自甲与乙办理质押合同登记之日起生效C.该质押合同自甲取得乙的借款之日起生效 D.该质押合同因甲的股票不能设定质押而无效 85.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下列哪些权利?A.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B.取得专利权持有单位发给的奖金C.从专利实施的收人中取得一定比例的提成报酬 D.对专利权的转让予以同意或否决 86.某饮料厂生产的“金五星”牌碳酸饮料,其包装正面和侧面的图形、字体、色彩均与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三五”牌卷烟的包装盒相近似,其封口上印的标识也与“三五”卷烟封口相近似。该厂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后,责令该厂停止销售这种饮料,收缴其全部外包装,并处以罚款。对本案的以下意见,哪种是正确的?A.该饮料厂使用的是商品装潢,不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B.饮料与卷烟不属同类产品,故本案不存在侵权问题C.“三五”是驰名商标,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应扩大其保护范围D.本案在“三五”生产厂家未提出控告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权查处87.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王某有私房一幢,因家庭经济紧张急需出售,但近期内买主难寻,即决定将房屋卖给本公司,此销售行为是否可以进行?A.须经董事会同意方可进行 B.须经股东会同意方可进行C.公司章程中必须有允许的规定方可进行 D.应绝对禁止88.某股份有限公司拟成立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担任该公司的监事?A.公司董事长马某 B.公司聘任的临时工李某C.公司所在市的总工会主席刘某 D.股东甲的副总经理陈某89.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C.个人独资企业不设工会D.个人独资企业不设分支机构90.中国甲公司与B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经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于1994年8月1日领取营业执照。至1995年3月底,乙方已缴清全部出资,甲方未缴付,虽经乙方催缴数月仍无结果。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由甲方向乙方承担未缴付出资的赔偿责任B.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乙方在1个月内缴清C.视合资企业自动解散,合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D.由合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撤销营业执照91.《企业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若召开债权人会议应在什么条件下召开?A.由清算组决定召开B.在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C.在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D.在清算组要求时召开92.票据付款若被冒领时,在哪些情况下,付款人仍应对票据权利人承担付款责任?A.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没有收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证明,而于3日期满后向持票人付款B.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误以挂失人为真正权利人,而向挂失人付款C.在挂失止付前,即期汇票被提示付款,该汇票背书无背书人的签名盖章,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D.在挂失止付前,未到期的远期汇票被提示付款,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93.姜某购得新车一辆,并在保险公司办理了财产保险,保险价值10万元。一日,姜某行车时被一出租汽车司机李某违章驾驶将其新车后部撞坏,造成损失1万元。对此,下面有关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姜某既可以选择向李某索赔,也可以选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B.若保险公司向姜某支付了赔偿费,则姜某不得再向李某索赔C.若李某向姜某支付了赔偿费,则姜某仍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D.若姜某放弃对李某索赔的权利,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94.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从下列哪项所述之日起计算?A.共同海损发生之日 B.理算结束之日C.受损船舶到岸之日 D.共同海损事故结束之日95.某商厦销售VCD机,在门口广告牌上写明:“凡在本商厦购买VCD机者,返给总价款3%的回扣,介绍推销者给付总价款1%的佣金。”该广告被人发现后举报到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该商厦给付的回扣、佣金、账面上均已明确记载。据此,商厦的给付回扣、佣金的行为是下列何种性质?A.不正当竞争行为 B.变相行贿行为C.正当的促销交易行为 D.降价排挤行为96.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默示担保义务?A.空调机应当具备制冷功能B.家具应当符合以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C.保健食品所含主要成分及其含量应当与其产品说明所列标准吻合D.燃气热水98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97.下列哪些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A.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B.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C.银行的工作人员D.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98.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多少天内缴纳税款?A.3日 B.5日 C.7日 D.10日99.下列关于临时使用土地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些?A.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B.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准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D.应当签订合同100.某乡镇企业在吕某与某国有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许诺给吕某更高的报酬,与吕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给上述国有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对此,下列评论中哪些是不正确的?A.该乡镇企业应承担有关行政责任B.该乡镇企业应承担说服吕某回到该国有企业工作的责任C.该乡镇企业应承担解除与吕某签订的合同的责任D.该乡镇企业与吕某负连带赔偿的责任参考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 1.B 见《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该条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2.C 见《合同法》第36条。该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3.A 见《合同法》第14条。该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4.A 见《仲裁法》第4条、第5条。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5.A 见《合同法》第41条。该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6.C 见《合同法》第224条。该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7.D 见《合同法》第311条、第312条。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8.C 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8条。该条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另见(著作权法》第10条,该条规定了著作权包括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内容,其中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 ,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9.D 见《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第(三)项。该条第(三)项规定:“工业产权应做最广义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工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面粉。”10.A 见《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2款。该条款规定:“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1.B 见(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2款(另见第14题参考答案)。12.C 见《公司法》第38条第(十二)项。13.B 见《公司法》第225条第1款。该条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14.C 见《保险法》第13条。该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5.B 见《保险法》第102条。该条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16.D 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8条第2款。该条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17.D 见《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2款。该条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18.D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本案中,该IC卡因与计算机网络之间存在依赖性,因此这种IC卡是其他产品不可替代的,只能到技术服务公司购买才可以与相应电表配套使用,故电力公司指定消费者购买并不是以排挤其他经营者为目的,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19.D 见《环境保护法》第9条。该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0.C 见《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21.C 见《海商法》第169条。该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22.A 见《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第1款。根据上述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收入全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不是一个独立税种,只是所得税的一种源泉控制方式。23.D 见《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5条、第17条、第19条。24.D 见《仲裁法》第9条第2款。该条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5.A 见《仲裁法》第51条第1款。该条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26.C 见《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2款。该条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3222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27.A 见《劳动法》第50条。该条规定:"32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28.B 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第35条。29.C 见《公司法》第63条。该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0.C 见《渔业法》第16条。二、多项选择题31.A、C、D 见《票据法》第61条。32.B、D 见《证券法》第51条。33.A、B、C、D 见《证券法》第71条。34.A、B、C、D 见《商业银行法》第39条。35.A、D 见《保险法》第54条、第55条第2款、第59条及第60条第1款。36.A、C 见《保险法》第124条第1款、第125条、第127条及第124条第2款。37.A、B、C、D 见《海商法》第22条。38.A、C、D 见《海商法》第79条。39.B、D 见《拍卖法》第22条、第36条、第45条、第50条第2款。40.A、B、D 见《产品质量法》第41条。41.A、B、C、D 见《合同法》第279条第1款。该条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42.A、B、C、D 见《合同法》第18条、第30条、第20条第(一)、(三)、(四)项。43.A、B 见《合同法》第330条第2款。44.A、B 见《合同法》第248条。该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45.B、C 见《合同法》第114条第1、第2款,该条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46.B、C 见《合同法》第114条。该条第1、第20C内容请参见第45小题,该条第3款为:“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47.A、B、C、D 见(担保法)第42条。48.A、B、D 见《著作权法》第22条第(十二)项、第(九)项、第(七)项。49.A、C、n 见《合同法》第339条,(专利法》第8条。根据上述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者。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50.A、B、C 见《商标法》第44条。该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51.A、C、D 见《合伙企业法》第21条、第14条、第24条。52.A、C、D 见《合伙企业法》第3条、第4条,根据上述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53.A、B、D 见《合伙企业法》第30条,该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54.A、B、C、D 见《公司法》第93条。该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55.A、C、D 见《公司法》第133条。该条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56.A、B、D 见《公司法》第161条第(一)、(二)、(三)项。57.A、B、C 见《精粹》第485页,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58.A、B、C 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2条。该条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此规定,委托管理制非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其他各项则为该法所允许。59.A、D 本题测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在该企业合营期内不得减少,但可以增加。增加注册资本应由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对外国合营者投资比例的上限未作规定。经合营他方同意和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一方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合营各方的出资额之和达不到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可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进行借款。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注册资本与企业借款必须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为:(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60.A、C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给付性质的保险,投保人投保多少金额,当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必须承担多少给付的责任,无须调查损失的有无和大小。我国的人身保险是由专门的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其主要险种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健康保险。61.A、B、D 见《商业银行法》第27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62.A、B、C、D 见《票据法》第103条、第107条、第14条、第15条。63.A、B、C、D 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该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64.A、B、C、D 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第7条,(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30条。65.C、D 见《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55条第1款、第26条、第5条第2款。66.A、B、C 见《海商法》第136条、第137条、第129条、第143条。67.A、B、C 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该条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68.A、B、C、D 见《公司法》第161条第1款第(一)、(二)、(三)、(五)项。69.A、B、C、D 本题测试环保行政责任环保行政相对人所受的行政处罚。环保行政处罚是指,由法定行使环保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对违反环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所实施的制裁。这种必须按法定的行政程序实施的制裁,其方式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分为申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自由罚四类,可以并处。70.A、B、C、D 见(森林法》第27条第3款。该条款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71.B、C 见《合同法》第57条。该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72.A、C、D 见《仲裁法》第28条,《民事诉讼法》第94条,(执行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99条。73.B、D 见《企业破产法》第28条。该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一)宜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74.A、B、D 见《企业破产法》第3条第2款:“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75.A、B 见《劳动法》第20条第2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无定期劳动合同。它是指双方当事人不约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终止。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76.A、B、C 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7条第1款。该条款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77.A、C、D 见《公司法》第147~149条。78.B、C、D 见《产品质量法》第34条。79.A、B、C 见《土地管理法》第72条。该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80.A、B、D 见《环境保护法》第39条。该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三、不定项选择题81.C 见《合同法》第8条。该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82.C 见《合同法》第407条。该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83.A、B 见《合同法》第80条第1款、第84条。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84.B 见《担保法》第78条第1款。该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85.A、B、C 见(专利法)第6条、第16条、第17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4条。86.B 见(商标法》第52条。该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给他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87.B、C 见《公司法》第61条第2款。该条款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8.A、C 见《公司法》第124条第3款、第58条。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89.A、B 见《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4条。90.A 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1条。该条规定:“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未缴清的,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赔偿损失。”91.B、C、D 见《企业破产法》第14条。该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92.B、C、D 见《票据法》第15条,该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3.A、C、D 见《保险法》第44条、第45条。上述两条分别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脸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94.B 见《海商法》第263条。该条规定:“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95.C 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人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人账。”96.A、B、C、D 见《产品质量法》第14条。该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97.A、B、C 见《证券法》第37条。该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98.C 见《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5条。99.A、C、D 见《土地管理法》第57条。该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A.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100.A、B、C 见《劳动法》第99条。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http://www.cnrencai.com/【新编全真模拟试题集(二)--试卷三及答案解析】相关文章:1.新编全真模拟试题集(三)--试卷三及答案解析2.新编全真模拟试题集(二)-试卷一及答案解析3.新编全真模拟试题集(四)-试卷三及答案解析4.新编全真模拟试题集(三)-试卷一及答案解析5.新编全真模拟试题集(四)-试卷一及答案解析6.新编全真模拟试题集(四)-试卷四及答案解析7.新编全真模拟试题集(一)-试卷二及答案8.新编全真模拟试题集(一)--试卷三及答案精解}
红塔红土盛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2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3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8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3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7九、基金收益分配---------------------------------------------------34十、基金信息披露---------------------------------------------------36十一、基金费用-----------------------------------------------------38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41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2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3十五、禁止行为-----------------------------------------------------46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8十七、违约责任-----------------------------------------------------50十八、争议解决方式-------------------------------------------------51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52二十、其他事项-----------------------------------------------------53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54鉴于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红塔红土盛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鉴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红塔红土盛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红塔红土盛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红塔红土盛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红塔红土盛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湾一路399号前海嘉里商务中心四期1栋2301法定代表人:龚香林设立日期:2012年6月12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643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96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限: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办公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设立日期:1997年4月10日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陆拾陆亿零叁佰伍拾玖万零柒佰玖拾贰元整存续期限: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红塔红土盛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四)解释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且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且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组合比例。(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18、本基金投资于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且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则执行。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且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加盖预留印鉴并书面或邮件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或邮件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付)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及时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申购、赎回价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对此不承担责任。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名章各一枚,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开立的托管账户,应遵循宁波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规定。托管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利率每半年或遇到重大市场调整时,如有需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两方可对账户利率进行重新议价。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2、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4、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证券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5、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其预留印鉴至少有一枚基金托管人监管印章,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存单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由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银行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传真指令和邮件指令。电子指令指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通过易托管系统发送的电子指令。电子指令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纸质指令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包括传真指令及邮件指令方式)。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和易托管系统发送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对于执行该电子指令除自身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一)基金管理人对纸质指令发送人员的书面授权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3、授权通知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并以原件的形式寄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若基金管理人同时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了资产管理业务统一交易清算授权书和单个基金清算授权书的,授权书以以下第(1)种方式为准:(1)统一授权书;(2)单个基金授权书。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二)指令的内容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时,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外交易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交易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信息(含收款行大额支付行号)等,纸质指令还需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1、指令的发送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传真方式、邮件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基金管理人的传真号为:0755-33379007,电子邮件为:fanwang@htamc.com.cn或hthtdata@htamc.com.cn。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传真号码、邮箱地址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发送划款指令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划款。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方式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对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一般为两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为8:30-11:30,13:30-17:00),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在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之后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因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2、指令的确认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延迟执行。如基金资金头寸不足,基金托管人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资金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继续执行该指令,如基金管理人补足资金后预留的指令执行时间不足,或者基金管理人补足资金后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继续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执行完毕并不承担责任;如基金管理人未补足资金,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该指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煳不清或不全,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传真号码、邮箱地址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发送划款指令等。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如需撤销纸质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基金托管人由于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以原件形式送达基金托管人,变更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基金托管人收到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变更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文件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文件的时点为授权变更文件的生效时间。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八)其他事项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已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应责任。2、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责任后,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3、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扫描件等非原件形式与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扫描件等非原件形式为准。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的标准和程序,并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就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等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并按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信息披露报告中披露有关内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1、清算与交割基金投资于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交易数据传输及接收过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外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场外交易用于交收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银行托管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1)资金账目的核对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2)证券账目的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交易所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对于资金账目及证券账目,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不一致,双方应积极查找原因并纠正。(3)交易记录的核对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每日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并保证上述事宜按时进行。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时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9、资金指令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资金划出、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规定。(四)申赎净额结算T+1日15:00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赎基金的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有效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基金托管账户与总清算账户间,申购款实行T+2日交收,赎回款实行T+3日交收。对于基金应收款,基金管理人将及时进行划付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应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责任方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责任方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五)基金转换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事宜进行商谈。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六)基金现金分红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在规定媒介上公告。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七)基金投资期货本基金投资期货相关事宜,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另行签署相关操作协议,并遵照协议中的约定执行。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2、复核程序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6、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7、银行存款以每个估值日应计的本金计算,按上一估值日至当前估值日的天数以及银行存款利率/约定收益率计提应收利息,在结息日以实际收到利息入账。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但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三)估值差错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四)特殊情形的处理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存款银行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五)基金账册的建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六)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七)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九、基金收益分配(一)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收益分配方案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四)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十、基金信息披露(一)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澄清公告、清算报告、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1、职责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开披露。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中期/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1)不可抗力;(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况。2、程序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3、信息文本的存放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十一、基金费用(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1.20%÷当年实际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15%÷当年实际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30%÷当年实际天数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四)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七)银行间费用(如有)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银行间费用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将账户开户、结算管理等各项费用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运作费用,经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授权后划付,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授权划付的,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在此申明已了解基金财产投资会产生的银行费用,并确保账户中有足够资金用于银行费用的支付,如因托管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银行费用影响到指令的执行,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如基金未起始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托管人的缴费通知后完成支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费用义务。(八)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并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一)档案保存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二)合同档案的建立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三)变更与协助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提供除外。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9)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前,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8)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十五、禁止行为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九)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十一)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十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十三)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且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十四)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1)《基金合同》终止;(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二)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发起,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以相应顺延。6、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至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十七、违约责任(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1、不可抗力;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4、基金托管人对于存放在基金托管人之外的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及基于从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合法获得的信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导致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等都应是免责的。(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十八、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该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本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十、其他事项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本页无正文,为《红塔红土盛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页。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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