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网友给网络主播打赏主播是什么行为?


基本案情
余某某与管某某相识于某APP直播平台,余某某系该平台注册用户,管某某系该平台女主播,双方加好友后,很快确立男女朋友关系。管某某向余某某提出,要求余某某帮其平台代刷礼物,待其从平台提现后再返还给余某某,提现规则为按照礼物价值的80%提现再扣除7%的手续费;余某某便多次在该平台充值刷礼物给管某某,不到一个月时间,就刷了价值77845元的礼物给管某某,期间多次要求管某某返还提现款项,管某某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未返还。余某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管某某返还上述礼物的提现款项。
审理经过及结果
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余某某为管某某“刷礼物”款项的性质以及管某某是否应当返还。
关于余某某刷给管某某礼物款项的性质,本案中,余某某于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7日期间为管某某刷礼物13次,共计花费71564.88元,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管某某多次要求余某某为其刷礼物、刷日榜等,双方曾商讨由余某某为管某某代刷礼物再由管某某提现扣除手续费后返还给余某某提现款,提现规则系管某某按照礼物价值的80%提现再扣除7%的手续费,后余某某向管某某催要返现款项时,管某某多次表示可以提现返还,但又以种种理由搪塞未实际返还,对于管某某辩称上述礼物系余某某自愿赠与,其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该项抗辩不予采纳;故管某某应当向余某某返还上述礼物提现款项,经计算,该款项为53244.27元,对余某某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余某某主张为管某某刷小额礼物花费6281元要求返还提现款项,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0年8月13日、8月14日、8月16日,余某某分别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向管某某转账共计7620元,该部分款项发生于双方交往期间,且均基于过生日、买礼物等特定事由转账,与前述代刷礼物返现款项性质明显不同,应认定为赠与,故余某某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无法律依据,对其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管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余某某支付53244.27元;
二、驳回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一、网络直播中用户与直播发布者(即“主播”)及直播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猛,成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经济形态,用户与“主播”、网络平台间的相关纠纷也日益多发。厘清网络直播中用户、直播发布者(即“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有助于规范网络直播行为,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
1.关于用户与网络直播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网络直播平台提供各种类型的语音、视频等网络平台服务,用户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观看直播、进行充值和“打赏”,平台则通过用户购买和使用虚拟货币收取服务费,用户与网络直播平台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2.关于用户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用户在各网络直播平台注册后,可以用真实货币充值换取平台的虚拟货币,在对直播发布者的直播内容感到满意或赞赏的情况下,用户可以自愿用虚拟货币为直播发布者购买各种虚拟礼物,即“打赏”,用户向“主播”以“打赏”的方式赠与金钱,在“打赏”的同时没有向“主播”设定义务,是无偿、单务的合同,一般形成的是赠与法律关系。
二、用户能否要求返还对主播的“打赏”
1.一般“打赏”构成无偿赠与,用户无权要求返还“打赏”款项
用户对直播发布者的“打赏”,一般成立赠与合同,除非有证据证明直播发布者接受“打赏”前后须履行具体、明确的合同义务。实务中,用户对主播的“打赏”,大多并未约定要求对方履行特定义务,没有提出“打赏”的对价,因此并非服务合同关系,应当认定为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赠与合同中,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当用户没有证据表明对该赠与合同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或者主播对用户进行了欺诈,且无证据表明该赠与合同附有义务,则用户无权撤销该赠与合同,即不能要求主播返还“打赏”款项。将直播“打赏”认定为赠与合同,不影响符合法定条件时“打赏”款项的退还,如未成年人对主播的“打赏”,可依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进行处理。
2.用户为主播“代刷”礼物不符合赠与性质时,可主张返还代刷的款项
实务中,还存在用户为主播“代刷”礼物以增加主播人气的行为,当用户有证据证明对主播的“打赏”、刷礼物并非赠与,亦不符合单务赠与合同无偿性质,而是代刷礼物行为,且双方约定了如何返还代刷金额的,用户可主张返还该部分金额,而相关证据可从双方是否约定了金额返还等方面进行审查。本案中,根据余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曾商讨由余某某代刷礼物后再由管某某提现扣除手续费返还提现款项,双方约定了具体的义务,后余某某亦多次向管某某催要该提现款项,管某某表示可以返还却以种种理由搪塞未返还,可证明其与管某某之间并非赠与合同关系,而系服务合同关系,管某某应当返还该提现款项。
“打赏”行为在直播行业中发展中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也存在不少值得规范之处。作为用户,在使用直播平台的过程中应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宜冲动“打赏”,同时要增强证据意识,特别是可能与平台、直播发布者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等情况下,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将来举证困难。直播平台、直播发布者应采用包括技术、合同在内的各种手段加强管理和自律,不断加强识别和制止平台内违法行为的能力。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持续改进监管,对各类新型网络服务及时予以规范,对违法行为予以惩戒。
原标题:《【案例故事】用户对主播打赏行为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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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获千万打赏真相揭秘 或只为“套路”吸引网友“打赏”来源:中国新闻周刊2021-07-15 11:12:45大字
【主播获千万打赏真相】主播获千万打赏或只为套路网友
近几年,一些自媒体不断炒作这名网络女主播"最多一天赚500多万人民币"等有关巨额打赏的信息。在给她打赏的人员中,一个名叫"老爷"的账号送出的礼物超过8000万人民币。正当大家议论此人的真实身份时,该账号悄悄修改了网名,在网络销声匿迹。虽然"巨额打赏获利"的真实性有待核实,但用这种"套路"吸引网友"打赏"牟利的行为和宣传频频在网络出现,冲击着社会心理。(央视网快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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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丝邦
2021-08-10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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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直播行业的兴起,许多网友在观看直播时都会给自己欣赏的主播们充值打赏。当然,其中的确有一些主播们才艺过人,粉丝们是为他们的才艺或者个人魅力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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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图来源网络,与文章内容无关)
但随着直播行业的发展,在直播界已经有了一套系统化的“打赏”模式,并且许多主播们都在用这些方式引导用户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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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网友们总结了直播界的一些常见“套路”,目前各大直播平台基本的方式大致如下,看完回答一下,你有遇到过吗?
第一类、“单身”女主播
1、女主播10个有9个都说单身
2、粉丝刷礼物就能获得联系方式
3、然后建立联系
4、主播或原因会分析“大哥”消费能力
5、开始以谈恋爱搞暧昧的方式私下聊天
提醒:幻想在和女主播谈恋爱的醒醒了,女主播看中的并不是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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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近年来各大平台还是有少数案例,不过仅限于少数,大部分抱有此想法的网友最终还是“一场空”。
第二类:通过剧本“仇恨”打pk
众所周知,每个直播平台几乎都有类似于“PK”的玩法,主播们通过单场“pk”的礼物数量决定输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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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播与主播之间建立“仇恨”
2、邀约“PK”
3、感情渲染,以兄弟情义刺激粉丝
4、引发粉丝“集体荣誉感”
5、铁粉(运营)弹幕刷屏带动气氛
6、粉丝充值打赏
一些观看直播的资深网友们,估计都有听过一句话,天下网红是一家,下一句什么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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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平台活动、年度
无论哪个直播平台,都会有各式各样的主播“打榜”活动。最常见的就是什么年度盛典、公会赛、粉丝嘉年华等等。
1、主播想完成梦想拿下“成就”
2、在直播间表达自己的想法,想要获得何种名次
3、粉丝助力,为“老大”添砖加瓦充值刷票
4、赢了感谢,输了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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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平台的活动之外,大多数主播都会举办一些生日会、首秀、开业典礼、周年庆等活动,一次活动就是一次收礼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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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常见的公会号豪刷方式,引导用户消费。
这一类估计只有一些平台的资深用户才会看出其中的端倪,一些直播平台每过一段时间都会出现一些“大哥”。
他们豪气的打赏方式,引得许多网友跟风效仿。
第五类、构建“粉丝军团”家人
“赢了我们一起狂、输了我们一起狂”家人们刷起来吧!
这句话估计很多网友和粉丝邦一样都有听到过,一般体量较大的主播都会拥有自己固定消费的“粉丝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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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些粉丝团们是主播们获得持续长远收入的来源,大多数粉丝团的成员都是有一定打赏额度的付费用户。
第五类、福利女主播引诱消费
这类主播常见于舞蹈二次元女主播,比如一个火箭“全套写真”,两组飞机进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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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主播大多数没有太大规模的粉丝团,直播间男性“游客”居多。
而女主播们大多数“明码标价”,引导直播间的粉丝用户消费,不过一般情况下数额不高,薄利多销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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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粉丝邦个人经验总结,刷礼物的各位网友,你给主播刷礼物有类似以上情况吗?
最后提醒各位网友,直播套路深,管住手,理性看直播,切勿冲动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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