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一样的药药房里的没有在医院上班可以开药店吗开的好的呀?

医院有正规的规章制度。没有处方是不给开药的。药房是看处方出药。不过一般医院的药比药店的贵。你可以咨询下大夫你需要什么药。然后去药店买。当然你要是不在乎那点钱,你直接找大夫开处方去医院门诊药房取药。
不可以的 一定要处方 才给药的

没有医生的处方,可以在医院里的药房开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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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董朝晖主任在第14期青年药政论坛中的讲话整理而成。

说到“医药分开”这个词,它到底是什么,其实在概念上从来没有界定。实际上,在医改中不止是“医药分开”这个词没界定,很多词也都没界定。概念上的模糊导致一些政策落实不了,走着走着好像迷路了,或者走着走着就“翻篇”了。

药房托管就曾经是卫生部、商务部等部门的政策所支持的,而今年突然说要禁止了,这不是兜了一个圈子吗。这种例子有不少:曾经的“基药”政策是说让基层医疗机构仅能使用“基药”,现在医联体实施以后,又说可以突破“基药”了,那不是也兜了一个圈子吗;还有招标采购,曾经是把地市级招标采购收到省里来,说省级采购“更规范”,但这两年,地级市“二次采购”又成为“经验”了,好象总是在兜着圈子出“经验”。

所以我们不必从政策或者理念去谈“医药分开”到底是什么、该怎么做,干脆直白一些,通过类比日常经济中或者生活中的常识来看看医药分开是什么,要做到什么目标,药房托管有没有解决医药分开的问题,最后医药分开要解决的问题到底应该怎么解决。

“医药分开”到底是什么?

查阅文件,“医药分开”这个词最早出现在1998年的《医院财务管理制度》(财社字〔1998〕148号),此后还有1999年的《医疗机构“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发〔1999〕552号),以及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00〕16号)。这三个文件都指出,“医药分开”要求医院把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分开管理、分别核算,把医院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其中第三个文件还明确指出,“各地区要选择若干所医院积极进行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试点,取得经验后普遍推开”。从这三个文件来看的话,药房托管的确符合这个医药分开的思路。

那么,更深一步思考,为什么要实行医药分开?文件里也有指示——在2000年国务院发部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00〕16号)中明确,“要解决以药养医问题,主要是要切断医疗机构和药品营销之间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这是医药分开的目的,也是包括药房托管在内的所有医药分开手段都应该遵循的宗旨。

从近年来的实践情况来看,药房托管从字面上是符合医药分开这个方向的。这是有文件肯定的,2011年5月商务部发布的《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提出,鼓励连锁药店承接医疗机构药房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说白了就是药房托管。2012年以来,湖北、黑龙江、安徽、河南和甘肃等好多省份也先后出台政策支持和规范药房托管业务开展。

但是从2016年以后,各地开始对药房托管变得谨慎了起来。首先是青海卫计委在2016年8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科室管理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要求严禁医疗机构进行药房托管或承包,此后山东、广东、北京等省市在2017年都对药房托管涉嫌垄断的行为作出规范。而今年,上海和湖北文件上虽然没有采用禁止两个字,但是从文件中基本可以看出药房托管行不通了。

所以我们不得不思考,药房托管为什么从原来的鼓励变成了禁止?很显然,其一,医药分开的要求是切断经济利益,显然药房托管没有达到这个目标;其二,最近全国在推零差率,显然药房托管绕开了零差率政策。那么这时候引出了一个问题,就是医药分开到底能不能切断医和药的经济利益关系。

从上面的逻辑来看,药房托管就是一种医药分开,而且是医药分开的重要形式,这在国家出台的几个文件里面都写了。但是实践操作上,药房托管并没有切断经济利益关系,这是不是说医药分开本来就切不断医和药的经济利益关系?这说明不是药房托管出了的问题,而是我们需要反思,用医药分开这个手段解决经济利益的问题是不是可行?

我们通过类比来看看其他行业的“分业”的理由。什么时候一个行业会进行“分业”呢?有几个理由:

其一,分工可以提高效率。这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理念,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行业分开。比如做汽车的公司一般不会同时炼钢,也不会直接去收购矿山。

其二,有监督功能的机构要与被监督功能的机构分开。比如审计师事务所不能审计自己下属的公司。

其三,不同性质的金融资金不得混用。比如长期债务和短期债务不能混在一起,最常见的就是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的分开。

这些行业分开都有必须分开的理由,那医药分开有没有必须的理由支持呢?

我们需要看一看“医”为什么能从“药”受益,如果这个受益是合理的,其实就没有必要分开,如果是不合理的、违反了上面三条中的一条,那么就应该分开。

首先,药品是医疗服务的组成部分,如果医院能够以更低的价格进药的话,医院就能获利益。就好比面包房做面包,面包房能以更低的价格采购面粉,就能获利。没有人反对面包房因为低价采购面粉而获益,也没有人认为采购面粉的和卖面包的应该分开。

其次,药品(特别是处方药)需要医生处方才能出售,所以医疗服务与药品之间存在很强的“搭售”关系。这种关系也很常见,比如修车的时候一般同时会用修理站的配件,不会自己再到市场上买了配件交给修理站来匹配。只要修车行是竞争的,那么这种搭售关系一般情况下也不会被禁止。

最后,医院是消费药品的聚集地,销售量高于一般的社会药房,因此可以获利更多。就像电影院卖爆米花的特别多,运动场边上卖矿泉水的特别多。如果再开个脑洞的话,医院边上除了卖药,还卖鲜花、卖水果的也多,有的医院边上一个小小鲜花门店租金一年要30多万。还有医院边上卖寿衣、寿盒的也多。这么来看,医院不止善于卖药品,还善于卖以上这么多的商品。有个很好玩的例子,去年中秋节的时候贵州有一家医院卖月饼,通过网店创销全国。为什么医院卖以上那么多东西挣钱,都没人质疑,偏偏不让医院挣卖药的钱?

为什么我们总是抓住“医”和“药”的利益关系不放?很可能问题不是出在医院卖什么东西上,而是出在医院的地位上,以及卖药的方式上。

在我国具有行政垄断地位,公立医院占据了85%的医疗服务市场,社会办医的进入存在很高的政策壁垒。医院中聚集了拥有处方权的医生,而社会药店则一般不准拥有处方权。这时,如果公立医院为保护自己的利益,限制处方外流,那么它们的行政垄断地位就蔓延到了药品零售领域。处于垄断地位的医院必然会把药品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获取垄断差价,这是市场规律。

政府为了限制医院卖药的垄断利润,进行了差价管制,规定购销差价不能太大。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医院为了应对购销差价管制,肯定会将利润化整为零,比如比如本来医院可以获得的购销差价是30%,政府规定药品加成不能超过15%,那医院和医生就会把它分成两个15%,一个明着收,另一个暗着收;实行了零差率,恐怕所有的购销差价都要变成桌子底下的回扣。

在医院具有行政垄断地位的时候,医院自己买卖药品是能够挣钱的,就会低价进入药品、高价卖出药品。如果给医院多一些自主权,医院还可能对药品供应商进行兼并,因为院方是垄断的,药品供应商是竞争的,垄断者要兼并竞争者,这是毫无疑问的。

如果反过来,破除医院垄断地位,展开自由竞争呢?既然医院可以获得高额的购销差价,那么很可能药品供应商自己就开了医院,把购销差价留给自己。随着越来越多的资本进入医疗领域开医院,医院的药品购销差价会被拉低,回到正常。

现在,公立医院为什么愿意把药房托管出去?答案只有一个:把药房托管出去,比医院自己经营药房,收益更大。有下面三种情况:

第一种,有些医院希望通过专业化分工提高效率。医院以租金的形式分得购销差价比直接经营获得的更多,需要指出的是,这时托管药房不一定提高药品价格,来占消费者的便宜。

第二种,有些医院经营药房的能力不高,比如场地短缺,房屋不够,人员也不够,但是公立医院的院长又没有足够的权力聘用人员或者再租其他房屋,所以租用药品配送公司的整套服务更为可行。

第三种,政府规定“零差率”,取消药品购销差价,通过药房托管,把原来的购销差价转变为托管租金的形式,回归到医院了。

药房托管以后可以收取多少租金?可以算三笔帐:第一笔是房子本身的租金,这个相当于社会上一般药房房子的租金。第二笔是医院吸引患者的租金,因为地段好租金当然高,相当于差级地租一。第三笔是医院为了获得更好的租金,可能会更卖力地推销药品,这类似于级差地租二。三笔租金相加会有多少,有实例可以参考:2003年,上海一家民营医院打算把药房托管给一家连锁药店,要求租金为销售金额的20%,而当时该连锁药店称一般社会药店的营利率仅为10%。2005年,南京公立医院的药房托管租金为药品销售额的35-45%;有些医院还要求企业承担医院药房人员的工资,总收益率达到50%。这些数据大致上可以反映,处方垄断权和行政垄断权在药品零售中的租金。

作为一般的市场主体,收取租金、如实入账、如数纳税,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大概这也就是2000年国家发文鼓励的这种药房托管的原因。问题是,现在处方垄断权和行政垄断权两个加起来,许多人认为医院收取的租金太高了,造成了市场不公平。那怎么办呢?有人说,不准医院收取托管租金,但这一定会发生吃回扣的事,因为会有很多人要来争取在医院内设立的药房;如果通过政府招标来进行药房托管,租金归政府,实际上跟前一种方式一样会导致灰色交易。

“以药养医”本身是个伪问题,医院售卖药品有其合理性。问题主要出现在公立医院的垄断地位上,以及医院限制处方外流上,导致医院从中赚取不合理的利润,进而诱发了“大处方”、“医疗费用攀升”等问题。“医药分开”也许可以作为一个目标,但本身不是手段。如果把目标当作了手段,那么永远是治标不治本。

真正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是要切断“医”和“药”经济关系,而是要让医院卖药的经济收益回归到正常。打个比方,如果医院经营药品的收益率等于医院卖月饼或鲜花的收益率,那就没有多少人会认为这是个问题了。

具体的解决措施可以考虑以下做法:

第一,推行处方外流,允许患者获取处方,并在院外购药,对医院药房形成竞争。

第二,鼓励在医院附近开社会药店,进一步对医院药房形成竞争。

第三,医生原则上按通用名开药,药店的药师协助患者选择药品,同时对医生处方形成同行监督,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

第四,医保实行按病种付费,加强监控,制止医生过度用药。

第五,放松对社会办医机构的准入,包括医保定点的准入,让处方权竞争起来。

第六,统一医院和社会药店药品经营收入的税收政策,让二者在相同条件下公平竞争。

如果这些都做到了,那么医院保留药房也就没有额外的好处了,大家就不会揪着“以药养医”这个问题。医院可以自主选择是自己经营药房,还是委托出去,要看哪个效率更高,收益更大。反过来说,如果医疗服务市场不开放、处方不外流,形成这么高的垄断租金,那么“医”和“药”的利益关系永远扯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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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OTC)。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七条指出:进入药品流通领域的非处方药,其相应的忠告语应由生产企业醒目地印制在药品包装或药品使用说明书上。具体内容为: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书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非处方药的出现,在现实社会中有哪些重要作用?

非处方药的出现大大促进了自我药疗的发展,并在现实生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①无需医生诊治即可进行防治,方便及时; ②防止药物滥用,促进合理用药; ③促进目前医疗条件尚不发达地区的卫生保健事业,为落实“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创造良好条件; ④推动医疗制度的改革,为加速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奠定基础; ⑤有利于提高群众自我保健、自我药疗的意识,减少医院压力; ⑥有利于提高上市药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

非处方药不需要凭医师处方购买使用,是否医院就不使用非处方药了?

这样理解非处方药是不对的。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或推荐使用非处方药。这是由于非处方药几乎都是临床使用必备的药物,如解热镇痛药、抗过敏药、助消化药、感冒药、皮肤科用药等,尤其是维生素与矿物质更是住院病人的常用药,门诊病人用得也不少,故此,医院将继续使用非处方药。

常用药都是非处方药吗?

常用药不等于非处方药。非处方药是根据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等原则,经专家遴选、评价、推荐,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公布的药品。

不良反应较小的药品是否都是非处方药?

不是。虽然非处方药具有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的特点,但非处方药的遴选是以适用于消费者易于自我判断,防止轻微病症用药为基本前提,只有列入国家公布的非处方药目录中的药品才是非处方药。

“既然非处方药应用安全,加大剂量服用也不会有问题”这种说法对吗?

不对。非处方药的“应用安全”是指在说明书指导下,按规定剂量服用是安全的,任意加大剂量使用会产生不良反应,例如,维生素C通常被认为是安全的,用于补充人体所需营养,但是,一般是每日用量在1克以下,如超过此剂量长期应用即可引起腹泻等胃肠道不良反应,甚至引起尿酸盐或草酸盐结石。

国际通用的非处方药英文缩写是什么?

服用非处方药时为什么应注意服用剂量和服用时间?

药品治病是根据病情和药物的特性按需要使用的,超剂量服用不能起到康复的作用,长期服用也不能起到病症不再复发。必须按推荐剂量服用,儿童尤其是婴幼儿的服量应按年龄酌减,如果随意服用是会发生不良后果的。有不少药品在说明书上指出服药三天或一周后,病情未缓解应停药,并向医生咨询,以免病情发生变化,贻误治疗。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使用范围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是用于非处方药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包装上的专有标识和经营非处方药药品的商业企业在分类销售时作为指南性的标志。药品生产企业只有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非处方药药品进行审核登记后,才可在其产品上印上非处方药专有标识。

为什么注射剂型药物不适宜作为非处方药?

因为非处方药的遴选原则为:“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其中的“使用方便”要求药物最好为口服和外用剂型,而注射剂型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操作,因此不能入选非处方药。今后,随人们的医务知识水平不断提高,个别品种有可能成为非处方药。

医院、医师与非处方药无关吗?

“非处方药不需凭医生处方,消费者自己去药店购买,因此分类管理制度与医院及医生无关”。这种认识及说法是不对的,因为; 第一、实施药品分类管理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工作,医院、医生责无旁贷地肩负着宣传、学习、推广、普及非处方药知识的职责。第二、非处方药几乎都是医院临床治疗必备的常用药品,医生可以根据病情需要为患者开处方,开医嘱。第三、非处方药虽然都是常用药,但它有一些不同于处方药的特点与规律,例如其适应症、剂量、疗程等都与处方药不同,以阿司匹林为例,其非处方药的适应症仅为解热、止痛,而用于抗炎抗风湿则为处方药,剂量和疗程也都有显著不同,这些新的知识不学习是不行的。

医生可以开非处方药吗?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使用非处方药,因此我国医院的药房里肯定将保留非处方药,医生可根据病人的病情开具非处方药,患者可以在药店购买,也可以在医院购买。

如何正确使用不同剂型中成药的非处方药?

中成药的非处方药因不同的作用制成不同的剂型,通常分为内服,外用二大类,每类均应按规定的用法用量服用。中成药内服药中最多的为丸剂,丸剂又分为蜜丸(大、小蜜丸,水蜜丸),水丸,浓缩丸,糊丸等。小颗粒的丸剂服用时,只需温开水吞服,大蜜丸因丸大不能整丸吞服,应嚼碎后吞服,或用洗净的手掰小后吞服。糊丸质极硬,整丸吞服不能吸收,必须在干净容器内捣碎后吞服。其他常用的内服剂型如片剂,颗粒剂,胶囊剂,液体制剂等无特殊规定时,按常规方法服用即可。

非处方药在包装上是否必须印有国家非处方药专有标识?

是的,标识的样式和放置位置国家都有相应的规定。

不需要医生处方;适应症是自我判断的病症;应用相对安全;不良反应发生率低。

非处方药是安全保险药吗?

非处方药具有下列特性: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不会引起药物依赖性、耐药性或耐受性,也不会在体内蓄积,不良反应发生率低。但是,非处方药也是药品,具有药品的各种属性,虽然其安全性相对来说高一些,但并非绝对“保险”。

老年人使用非处方药应注意哪些问题?

随着年龄的增加,老年人用药的机会比年轻人要多,其中大多是非处方药,因此,正确使用非处方药,对老年人的保健和安享晚年是十分重要的。①首先要明确用药目的,即“有的放矢”,既要知道自己的病情,又要了解所用药物的作用,如经常出现一些腰酸背痛,头疼脑热,经医院检查,未发现器质性疾病,此时可使用一些解热镇痛药。如果有器质性病变,则应去医院就医,不能任意使用镇痛药。②严格按剂量要求,并按时用药:老年人记忆力有所衰退,容易忘记用药,有时,因治疗心切,希望“立杆见影”,往往自行加量,这是非常危险的,有时漏服一次药后,下次服药时自行服用双倍剂量,结果很容易发生不良后果,服药过量造成的危害,可能比原疾病更为严重。为了做到按时用药,可以用定时钟并写一纸条置于明显位置,提醒自己准时用药。③掌握好用药技巧:内服药片或胶囊时,至少应用半杯温开水(约250ml)送服,水量过少药片易滞留在食道壁上,既刺激食道,又延误疗效,服药的姿势以站立最佳,如情况许可,亦应坐直身体,吞下药片后约1分钟再躺下。此外,有的药片不宜嚼碎或压碎;有的药片则需要嚼碎或打碎后服用,都必须按说明书使用,对一些控释片、缓释片、以及肠溶片等均不应打碎后服用。④注意药物不良反应,即使是非处方药也不例外,只不过比处方药安全性高一些。首先要知道自己药物过敏史:尤其是在使用同类药物时更应谨慎,并留心观察用药后全身变化,如皮疹、瘙痒。红斑、头晕、无力等,一旦出现严重反应,应立即停药就医。⑤警惕药物相互作用:老年人往往同时服用多种药物,不少还中、西药合用,为此,在用药前应向医师或药师咨询,同服各药之间有无不良的相互作用,或有利的相互作用。如服用解热镇痛药时,同时饮酒,易致肝、肾毒性。在服用处方药的镇静、安定剂时,再用非处方药的镇静助眠药则易引起过量而中毒。如有疑问应向医师或药师咨询。⑥注意保存方法:一般中、西药的非处方药多是口服制剂,少数是外用或五官科用药,因此应按说明书要求存放。一般应放在阴凉处,糖浆、滴眼剂应放在冰箱(4℃左右),但勿放在冷冻层,以免药物变质。

购买非处方药可以向营业员咨询吗?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十二条指出:非处方药可不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但病患者可以要求在专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进行购买和使用。专业药师或药师应对病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请医师治疗的建议。

个人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吗?

非处方药怎样购买和使用?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己选购非处方药,并须按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

非处方药品能否进人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目前,遴选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时,不涉及该药品是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因此,部分非处方药药品将进入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药品能否报销不以其是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而决定。只有列入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非处方药才能报销。

非处方药进行广台宣传需要审批吗?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体进行广告宣传”。

非处方药的专有标识是什么颜色的?

甲类非处方药为红色;乙类非处方药为绿色。

非处方药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与处方药一样吗?

两类药品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均按中国药典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执行,这也与国际计量单位相一致。常用重量单位1公斤(kg)=1000克(g),这在计算儿童剂量时,常以体重(千克、kg)多少计算。1克(g)=1000毫克(mg),1毫克(mg)=1000微克(μg)。毫克、微克在维生素与矿物质类药物常用,如维生素B1210μg、5μg等;叶酸100μg、400μg等。常用体积的单位为1升(l)=1000毫升(ml),毫升也可用cc表示。1毫升(ml)=1000微升(μl)。在非处方药中,还有一些药物是用国际单位(IU)表示,如维生素A、维生素D等。这些药物尚无纯品,如用重量单位表示,就不能反映出内在有效成分的真实含量,故改用相对计量方法以特殊“单位”表示该药的效价。随着制药技术的发展,有的药品已可用重量单位表示,如维生素E已改用“mg”表示,即1mg维生素E相当d·2生育醇1.49单位(unit,u)。但在非处方药药品使用说明书中,为了方便消费者使用和计量,尽量要求以服用单位(如粒、片、支等)来表示,其实质和以上表述方法是一样的。

世界各国的非处方药都一样吗?

世界上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已对药品实行分类管理,即将药品分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但各个国家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时间先后不一,使用药品的种类和数量也存在差异。因此,世界各国的非处方药品种也会存在一些差异,但其遴选原则是基本相同的。

生产企业在生产非处方药品时如何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识?

生产非处方药产品时,其包装和说明书必须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识,药品使用说明书和大包装可以单色印刷,但需在专有标识下方标示“甲类”或“乙类”字样。标签和其他包装必须按照公布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色标要求印刷。专有标识应与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一体化印刷,其大小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并按照公布的坐标比例使用。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和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在右上角是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固定位置。

生产非处方药的企业,是否一定要进行非处方药的审核登记?

属于非处方药又属处方药的品种可以按非处方药品种审核登记的要求进行登记,如不办理,可按原批准使用说明书生产和使用,仍作为处方药药品。没有获得非处方药品登记证书的非处方药品不得生产。而属于第一批目录中65个单纯的非处方中成药品种,如不办理审核登记,未取得“登记证书”的,从2000年10月1日起,必须停止该药品生产。

如何正确使用非处方药?

俗话说“是药三分毒”,非处方药虽然是经过医药学专家的严格遴选,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但它们仍然是药品,因此,在使用时同样要十分谨慎,切实注意下述几点:①通过各种渠道,充实、提高个人的用药知识,作为自我药疗的基础,便于小病的自我判断。②正确选用有国家统一的标识的非处方药。③仔细阅读标签说明书,了解其适应症,注意事项及不良反应。④认真检查所选药品有无批准文号及非处方药“登记证书编号”。⑤注意药品的内外包装是否有破损及有效期。⑥严格按说明书用药,不得擅自超量、超时使用,若有疑问要向医师咨询。

如何选用国家非处方药第一批目录中的感冒用药?

通常所称的“感冒”有普通型和流行性两种,前者由多种病毒引起、症状轻、好转快、很少传染、不会造成流行,但四季均可发生。后者由流感病毒引起,发病急、病情重,冬春季节多发,常在人群中迅速传播、流行。以上是二者不同之点,但它的症状很相似:①胃寒、发热、头痛、并伴有全身关节酸痛;②呼吸道症状有鼻塞、喷嚏、流涕、咽部发干、发痒、疼痛;③咳嗽、少量咳痰等。市售的各种抗感冒药尽管名称各异,商品名五花八门,但主要是针对上述三组症状而设计的,国家非处方药第一批目录就包含有针对上述三组症状的药物,如针对发热、头痛和全身酸痛的药物有:阿司匹林,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布洛芬;控制呼吸道症状的有抗过敏药如马来酸氯苯那敏(扑尔敏)、苯海拉明、异丙嗪;减轻鼻塞等毛细管充血的药物有盐酸伪麻黄碱、盐酸苯丙醇胺;止咳祛痰的药物有氢溴酸右美沙芬、愈创甘油醚。

普通商业企业可以销售非处方药吗?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所有常见疾病都可以用非处方药治疗吗?

不可以,必须是一些小伤小病或已确诊的慢性疾病。

同一成分不同品牌的非处方药如何选购?

我国医院和药店销售的药品均为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后生产的。但彼此的质量与价格可能有差异,故选购非处方药时,可根据价格、包装、厂家的信誉和形象综合考虑。由于非处方药是依靠品牌竞争,又可以在大众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因此消费者可以根据以往使用的经验和大众媒体的介绍加以选择。

为什么第一批非处方药(西药)目录中有个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非处方药遴选原则,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以及精神药品是不能遴选作为非处方药使用的,但无论国内、国外、有许许多多传统的复方制剂中,含有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最常见的有可待因苯巴比妥、盐酸苯丙醇胺、咖啡因等。第一批目录中,收载的复方制剂如阿苯片、复方右美沙芬片(如康泰克)、酚咖片、散利痛、复方阿司匹林片等是常用的安全有效的药品。为此,根据国际惯例和治疗需要,将个别麻醉药品与少数精神药品作为“限复方制剂活性成分”予以采用,其目的是既保证安全使用,又保留了一批人民群众常用的、有效的药品。

为什么非处方药还要分为甲类和乙类?

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原因之一是方便广大群众,一些小伤小病可以就近购药、及时用药,免去请假误工,去医院排队挂号、就诊、化验、取药等费时、费钱、费力之苦。为了使群众更为方便,又将非处方药中安全性更高的一些药品划为乙类,乙类非处方药除可在药店出售外,还可在超市、宾馆、百货商店等处销售。当然,这些普通商业企业需经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由于我国是刚开始建立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故乙类非处方药品暂不实行,根据国家规定目前全部按甲类非处方药管理。

为什么使用非处方药一定要首先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

非处方药是消费者自行购买使用的药品,不像处方药是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所以药品说明书就是指导用药的最重要的信息,它告诉你药品的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注意事项,按照说明书要求用药,才能达到安全有效地治疗和缓解一些常见病症之目的。

为什么说已经批准的非处方药不是终身制?

随着医药水平的不断发展和非处方药的临床实践,要不断对已批准的非处方药进行调整,推陈出新,不断完善。这在药品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第四条已经说明了这个问题。

为什么一些常见病加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的常用药没有被列入非处方药?

非处方药是用以治疗或减轻能自我判断、自我药疗的轻微疾病,如感冒咳嗽、消化不良、便秘腹胀等,都是非处方药等适应症,而治疗这些病症的非处方药都是应用安全,不良反应较少,患者易于自己掌握的药物,而高血压、冠心病等虽是常见病,但常见病不等于是能自我医疗的疾病,这些病都比较复杂和严重,必需经医师诊治,应用处方药,药品的选择权在医生,药品应用时必须密切注意其疗效和不良反应,并根据病情调整剂量,因此这些药物不能列为非处方药,至少目前是如此。

为什么在服用某些非处方中成药时应注意饮食的要求?

在服用非处方中成药时,由于某些饮食会影响药物的疗效,或产生身体不适,所以在说明书的“注意事项”中都做到了详细说明。如服治胃病药时,要求少吃生冷、辛辣、油腻食物。服用痛经药时要求忌服生冷饮食。治疗麻疹,湿疹等皮肤病时,也要求在服药期间避免食用酒类、鱼虾等海鲜类食物,以免病情加重。

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企业也配备执业药师吗?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业培训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即勿需配备执业药师。

消费者患有一般小毛病,不想去医院但自己又判断不准确,去药店买药能买到对症的非处方药吗?

有关政策已明确规定: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甲类)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并规定执业药师或药师应配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的胸卡,他们的职责是给消费者提供咨询,根据您的症状提供科学的合理用药指导,您可放心地根据药师的指导并按照说明书及标签所示内容使用非处方药。

小儿使用非处方药应注意什么问题?

小儿患了小伤小病或已明确诊断的一些慢性病,家长可依据医生的意见使用非处方药,但应注意以下几点:①辨明病情,有的放矢:小儿抵抗力较弱,对外界环境的调节能力也较差,因此容易患病,作为家长绝不要轻易给药,以发烧为例,发烧仅是一种症状,它是由多种原因所引起,用药不当就会掩盖病情、耽误治疗,因此,只有在可以辨明的情况下,如常见的感冒发烧,注射预防针后的发热等才可以用解热镇痛药,且最多不能超过3天,不见好转应及时就医。②选药慎重,把握剂量:非处方药虽然较处方药安全性高,但也不能滥用。如有的解热镇痛药可引起血尿或肝肾毒性;有的长期安全性未定论,不能随便使用。即使已经是非处方药的维生素A、维生素D也不能过量使用,否则可引起毒性反应,影响小儿生长发育。③妥善保管,防止意外:所有药物均应放在小儿不能触及处。不少药物是糖丸(糖衣片)、糖浆、小儿顺手拿来当“糖”吃而发生中毒的事例常有发生,甚至有小女孩把家长的一瓶口服避孕药(糖衣片)一次吃光的报道。这些都是严重的经验教训。另外,一般药物都应放在阴凉避光处。滴眼剂放在4℃冰箱中保存,以免药物变质。

选用非处方药应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吗?

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后,人们可以“大病上医院,小病去药店”,但大家要记住,选用非处方药前,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所了解,即除了目前的小伤、小病外,因为有些非处方药对某些疾病是禁用的,如有胃十二指肠溃疡的患者选用阿斯匹林来退烧是不适宜的,因阿斯匹林可加重胃十二指肠溃疡,甚至引起胃肠出血。是否还存在其它疾病或脏器功能损害,如青光眼、糖尿病、高血压、癫病、肝肾功能不全等,都是在选用非处方药时必须注意的问题。

药品生产企业对属于非处方药的品种如何进行审核登记和申报工作?

要求办理非处方药品种审核登记的生产企业,应将申报的品种按“非处方药药品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指导原则”的要求编写药品使用说明书,连同原说明书及报送表直接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0年5月31日前公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各品种的统一非处方药品使用说明书。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申请非处方药药品审核登记时间。

孕妇使用非处方药应注意哪些问题?

①孕妇用药的最危险时期是妊娠开始的前3个月,此时胎儿正处于发育形成期,最易受药物的攻击,如引起胎儿畸形、流产,因此,在此期间尽量不用任何药物,如必须用药应咨询医师权衡利弊后再用。②因病情必须用药时,疗程尽量缩短,切勿长期服用。③即使是妊娠3个月至出生前,也尽量少用或不用药物,必须使用时,尽量选择经临床长期应用而安全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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