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造谣领导污蔑下属怎么办员工怎么办?

吴某原是广东珠海某科技公司销售部门员工,王某是该公司的负责人。今年年初,吴某向单位申请离职。离职时,单位尚欠吴某工资及佣金。至4月5日,公司才给吴某发放第一笔工资6199.19元。

王某称,吴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对其进行造谣、诽谤和污蔑,致其名誉受损,遂以吴某为被告,诉诸法院。吴某则称,4月5日公司发了第一笔钱后,王某开始对其打击报复,在微信聊天中对自己使用脏话。吴某感到很气愤,将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发布在其朋友圈。

吴某此举构成对王某的名誉侵权吗?

王某认为,2017年2月16日,吴某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3月开始,吴某以向其要求佣金不得为由,一直对其进行造谣、诽谤、污蔑,并在朋友圈进行散布。王某认为,吴某的行为使得公司客户、同事甚至亲朋对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严重损害。

吴某则认为,她从2017年2月开始要求王某发放佣金,但佣金拖欠了近三个月,自己才在4月5日讨回第一笔佣金6199.19元。4月7日王某开始打击报复,先是在微信上对吴某和其母亲进行人身攻击,当晚再对其母亲电话骚扰,辱骂和人身攻击。吴某感到很气愤,才将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发布在其朋友圈。

法院认为,王某在与吴某的对话中有针对其家人的过激言论,加上吴某认为公司还欠其两笔佣金不发放,于是在朋友圈发表言论,对公司及王某作出了一些负面的评价,言论虽有过激之处,但属于对公司的欠薪行为及对王某的言行作出的回应

另外,王某称因吴某将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布在朋友圈,造成公司客户对王某的评价降低,可能对其职业生涯产生影响,相应的名誉会受到损害。但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发生了上述损害后果。因此,法院对王某主张吴某的行为对其构成名誉侵权不予采纳

广东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爱东认为,名誉侵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达到了导致权利人的社会评价得到不应有的降低这一效果。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侵权方式为侮辱和诽谤。就本案而言,对于被告发布的文字评价部分,其使用“不要脸”“贪钱”字样,确实有可能构成名誉侵权。但是判断是否侵权,需要从过错、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四个方面考虑。本案合议庭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从而认定不侵权,合乎法律规定。

如今微信使用频繁,我们日常使用时,免不了发几条朋友圈。但是,什么内容可以发、什么东西不能发,你应该有所了解!发朋友圈,也是有准则的。

在不掌握真实情况前,一定不可盲目散布、转发谣言。对未经核实的信息,不要随意转发,更不要故意“杜撰改编”,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故意传播、散布谣言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如今,微信朋友圈就像是我们的“日记本”,记录着我们生活中的点点滴滴,越来越多的人会在微信朋友圈上分享开心的事、吐槽不爽的事…….但如果你在微信朋友圈里骂人,那可是会给自己惹来麻烦的。严重时,甚至构成违法行为。

如今,很多人喜欢随手拍照发朋友圈。但是,不少人没意识到,这些行为会间接泄露了个人信息!如果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很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甚至危害自己和家人人身安全。

很多人喜欢在朋友圈晒车票、护照、飞机票等,但这些票据上的二维码或条形码都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借助特殊软件,便能轻易读取。

外出时,日程安排、行踪等信息不要泄露,不然容易让他人钻了家中无人的空子行窃。外出期间,能够显示姓名、身份证号的车票、护照、飞机票等,尽量不要“晒”

微信上的“所在位置”功能,可以跟朋友分享你在哪儿,但如果你旅游、出差了的话,也等于告诉别有用心者“这人不在家”,为他们创造了条件。

“陌生人叫出孩子名字搭讪”的新闻屡见不鲜,不法分子很可能是通过父母的朋友圈知道的。家长发布孩子照片、文字记录时,无意间会泄露孩子的相貌和姓名。

因此,家长晒孩子照片时需留个心眼,最好不要将孩子的姓名、固定行程、就读幼儿园等信息发布在网上;或者限制一下分享范围,以分组的形式只分享给亲人看

除了孩子的照片,全家福也尽量少发布在朋友圈上。一旦泄露家庭成员信息,容易给不法人员创造行骗、行窃的机会。尤其是老人、小孩的信息,更要注意保护。

自从朋友圈流行起了微信运动晒步数,不少人走路走上了瘾。假期中,好东西吃多了,散步走一走也不是坏事。其实,晒步数本身无可厚非,但别只顾朋友圈晒,而不顾健康

此前,一位刘女士每天暴走两万步,结果却进了医院,正常按一下膝盖都疼,刘女士被诊断为急性滑膜炎。医生说健步并不适合每一位健身爱好者,如果从来没走过,短期内要开始锻炼健步走,建议还是从自我调适的角度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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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吧恶意造谣别人公司负面被判刑。这件事发生在今年4月份,当时有网友爆料称,某知名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董事长涉嫌非法集资,并且已经被警方控制。随后,该平台官方微博发布公告称,已经向警方报案,目前正在调查取证中。而在这之前,该平台还曾被曝出,有员工因欠薪跳楼自杀。据了解,该平台的老板名某,是一名90后。在此之前,他曾在微博上表示,自己已经离职,不再担任公司法人代表。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11月29日,记者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获悉,安阳人赵某、恩施人丁某、邵阳市龚某因涉嫌利用互联网散布谣言、诋毁双汇品牌、扰乱社会秩序被我市警方依法拘留,其中行政拘留两名,取保候审、审查起诉1名。

》安阳人赵某网上散布谣言被拘

“双汇品牌作为中国肉类行业的龙头企业,不但成为一些违法犯罪人员敲诈勒索的目标,甚至有人利用双汇的知名度策划负面话题、达到被人关注的目的。”当日,据该局民警介绍,2016年8月,一个名为“安阳新媒体”的微信公众号上出现一条消息,声称双汇火腿肠爬出蛆虫。该不实信息迅速在微信上传播,不但造成双汇火腿肠的消费者心理恐慌,影响社会安定,也对双汇品牌造成伤害。

双汇集团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后,经经济开发区警方调查,认定“安阳新媒体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赵某利用互联网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决定对其实施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随后,赵某被开发区警方从安阳市带至我市拘留所。目前,该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

》恩施市丁某网上恶意诋毁被拘

2014年,一个名为“聚华商励志学”微信公众号发布一条《火腿肠你还敢吃吗》的视频信息。该视频中,出现了用死牛、死马、死羊、死猪等动物无害化处理过程为背景,移花接木成火腿肠肉馅的生产搅拌过程,由于图中张贴了双汇产品的图片,该视频在多个微信公众号和互联网上传播后,双汇的品牌形象受到很大损害。

“经警方调查,认定湖北恩施市丁某(女)和其男友吴某为了吸引读者关注,刻意制造传播了上述谣言诋毁双汇产品,后果严重。据民警介绍,鉴于其主动向双汇集团道歉、诚恳悔过,决定对丁某依法行政拘留七天。随后,丁某被开发区警方带至漯河市拘留所。目前,该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

》邵阳市龚某网上涉嫌寻衅滋事被起诉

据开发区警方介绍,2014年、2015年以来,多家金融网站的股吧出现大量针对双汇品牌和双汇领导人进行诋毁谩骂的文章和帖子,持续时间长,影响恶劣,对双汇品牌的商业信誉造成很大伤害。

双汇集团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开发区警方立案侦查,通过技术手段锁定犯罪嫌疑人为湖南省邵阳市龚某。经依法传唤来漯后,龚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罪。目前,龚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检察机关正在依法审查起诉。

》警方提醒散布谣言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当日,在采访中,开发区警方向记者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散布谣言及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 *** 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此,警方也提醒广大网民,自由也是有条件的,道听途说、人云亦云地发布一些不负责任的信息,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三个案例充分说明,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也是公共场所,在互联网上寻衅滋事,照样要受到法律惩罚。

漯河日报全媒体记者 郝河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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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区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收集证据以后报警或者起诉。你描述的情况还不够具体,因而没办法给你太确切的回复;希望你能通过电话或信息再把具体情况介绍详细些。

  • 保留好证据,情节严重的,涉嫌刑事案件,你可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具体问题可以来电详细咨询律师。

  • 要有确凿的证据,否则起诉效果不好。

  • 可以收集证据以后报警或者起诉。

  • 你好,构成侵权,起诉维权。

  • 问题解答:你好,你的问题不明确,请说明具体的问题与疑问

  • 问题解答:保留好证据,情节严重的,涉嫌刑事案件,你可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具体问题可以来电详细咨询律师。

  • 问题解答:协商不成起诉。

  • 问题解答:如果是事实,就不会构成诽谤罪!

  • 问题解答: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

  • 问题解答:属于电话骚扰侵权行为,可以起诉。要求停止损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同时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收集到相关证据后,即可向法院提起诉;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侵犯时,既可以要求致害人就医疗费等费用进行赔偿,也可以要求致害人给予精神上的抚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健康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

  • 问题解答: 网络诽谤罪是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且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诽谤事件日益增多,因此网络诽谤罪也因此孕育而生。网络诽谤严重扰乱了正常网络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广大网民的思维习惯。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即谣言...

  • 问题解答:诽谤罪一、概念及其构成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2、客观要件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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