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了省级“医疗事故对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处罚”怎么办?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金给付
辰溪县黄溪口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适用本法。本办法所称并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以下统称施术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因施术者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并发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认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条 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并发症分为三级:   一级: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二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   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并发症的鉴定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预防与处置 第七条 施术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禁忌证,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保管,手术中要求留取的组织标本应当进行病理学检查。施术者应当制定并落实并发症的防范和急救预案,术后及时随访,最大限度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第八条 施术机构应当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应当设置技术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监督,受理受术者及其他当事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投诉,并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施术者在术前必须如实向受术者告知手术风险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受术者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同意并签字。 第十条 在施术过程中,发现可能出现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等人身损害或人身损害已经发生时,施术者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救治,必要时应当及时会诊或转诊,避免或者减轻对受术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对轻微的不良后果,应当免费给予治疗直至痊愈。相关技术服务人员发现受术者人身损害,应当立即向所在机构质量监控人员报告;质量监控人员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向受术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通报、解释。 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并发症的,相关医疗文书应当在施术者与受术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医疗文书可以是复印件,由施术机构保管。疑似药品、血液制品、器具等引起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等人身损害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施术机构保管;需要启封时,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在场。对封存的现场实物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无法共同指定的,由人口计生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施术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达现场。 第十二条 施术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医疗文书资料。受术者要求查阅、复印、复制前款规定的医疗文书资料的,施术机构应当提供,并在复印或复制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调换医疗文书资料和有关实物。 第十三条 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并发症,施术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内容包括手术及抢救经过、人身损害现状、处理情况等。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接到上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和技术指导,逐级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发生受术者死亡的,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实行并发症定期报告制度。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定期统计汇总并发症发生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人口计生部门。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将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本辖区内发生的并发症汇总,于当年11月30日前上报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十五条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接到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人身损害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处理,提供免费治疗。经积极治疗痊愈的,不按并发症处理。 第三章受理和鉴定 第十六条 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受术者接受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后果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 第十八条 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申请并发症鉴定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施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出并发症鉴定书面申请。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施术机构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施术人员资质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第十九条 下述人员可作为并发症鉴定申请人:   (一)受术者本人;   (二)受术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   (三)施术机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   (一)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基本计划生育手术项目的;   (二)未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或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   (三)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对鉴定结论不服,在有效时限内未申请上级鉴定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提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结束前,暂缓并发症鉴定受理;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并发症鉴定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程序。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并发症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成立同级并发症鉴定专家组鉴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应当在收到鉴定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鉴定的当事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资料。当事双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资料。鉴定专家组应当让当事双方对对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定。施术机构不提供资料的,由受理并发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督促执行。 第二十四条承担并发症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发症鉴定工作,任何一方不予配合,且影响并发症技术鉴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设立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负责、秉公办事;   (二)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   (三)获得高级技术职称3年以上;   (四)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并发症鉴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并发症鉴定申请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鉴定专家组的构成和人员数。鉴定专家组组成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且为单数。并发症鉴定涉及多学科的,其中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得少于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人口计生部门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组成员。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对专家库成员进行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随机各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最后1名专家由人口计生部门抽取。涉及死因的,应当有法医参加鉴定专家组。人口计生部门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鉴定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事项书面通知鉴定专家组成员和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鉴定专家组成员和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并发症申请鉴定当事双方或者当事双方的近亲属的;   (二)与并发症申请鉴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并发症申请鉴定当事双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九条鉴定专家推选1名组长主持技术鉴定,鉴定由鉴定专家组组长主持,遵循独立鉴定原则,实行合议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全面查看手术记录及相关资料;   (二)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由申请方开始;   (三)鉴定专家组成员根据鉴定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受术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四)双方当事人退场;   (五)鉴定专家组进行合议;   (六)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鉴定专家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逐一签名。鉴定专家组对鉴定结论的技术内容负责。鉴定专家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鉴定专家组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意见不作为并发症鉴定依据。鉴定专家应当严格执行鉴定程序,严守鉴定纪律,不得接受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或其它利益,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交由医学会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可派员旁听鉴定过程。 第三十条 鉴定结论由鉴定专家组做出后,鉴定专家组制作《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 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申请鉴定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鉴定专家组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分析说明手术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   (五)并发症等级;   (六)对并发症人员的医学建议。   鉴定书应当对上述第四款内容的认定详细说明理由;经鉴定为并发症的,鉴定书应当包括上述第五、六项内容。 第三十一条 承担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应当将并发症技术鉴定结论及有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委托技术鉴定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收到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鉴定程序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再收取鉴定费。经审核合格的,应当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当事一方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鉴定的书面申请,交受理本次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设区的市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的程序,参照县级鉴定程序进行。施术机构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或已鉴定为并发症的受术者,在申请上级部门鉴定期间,不影响并发症当事人的治疗等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上级鉴定确定为并发症的,申请期间发生的与并发症诊治有关的治疗等费用,按并发症对待。 第三十三条并发症鉴定的收费标准,参照当地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商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申请人应当预先缴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并发症的,鉴定费由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列支,申请人已预缴的鉴定费应当予以退还;经鉴定不属于并发症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四章行政处理 第三十四条 并发症的行政处理工作统一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经鉴定不属于并发症的,应当对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五条 经鉴定属于并发症的人员,提供免费治疗和特别扶助。 第三十六条 并发症的治疗实行免费定点治疗、定期复查,直到治愈或医疗终结。   并发症治疗定点单位由受理并发症申请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指定,并报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发生并发症的,如需回户籍所在地治疗的,可由施术机构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商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指定并发症定点治疗单位,并由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承担治疗费用。对于治愈或医疗终结有争议的,按照并发症鉴定程序进行鉴定。   并发症诊治费用按照(劳社部发〔1999〕32号)、(国计生发〔2001〕1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并发症鉴定与处理的有关资料由受理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统一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并发症鉴定的申请、受理、审查、鉴定、处理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一)未及时组织处理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人身损害情况; (二)应当受理并发症鉴定申请,未受理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出具虚假鉴定文书的;   (四)索要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人口计生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和治疗,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并发症鉴定专家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并发症鉴定过程中收受申请鉴定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并发症鉴定专家资格,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施术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按要求制定并落实并发症的防范和急救预案,术后未及时随访的;   (二)发现受术者人身损害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未积极进行救治的;   (三)术前未尽到告知义务,未取得受术者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书写和妥善保管医疗文书资料;拒绝为受术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医疗文书资料服务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医疗文书资料和实物,涂改、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及实物影响鉴定工作的;   (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并发症统计数据,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发症的。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见附件。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12日发布的《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试用)》和(计生厅字〔1990〕172号)同时废止。 2.全文; 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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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翻出旧闻,山西90后教师寒假期间被叫回学校加班,在校安排用餐时间意外猝死。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先后四次做出决定,但均认为该教师死亡情形不属于工伤。

8月9日当地人社局回应

人社局重新将其认定为工伤

为什么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呢?是为了从法律上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确定其是否为工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从行政程序上来确认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是否因为工作原因引起,进而决定你是否应该享受工伤待遇。简单说,这是一个“定性”的过程,只有被认定是工伤了,才有可能享受各项工伤待遇。

工伤认定流程,一图读懂

工伤,是员工亦或是用人单位都不希望发生的事故。我们需要做的是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工伤事故的频率。但是,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序和使用的机器设备等,很多企业都难免会发生工伤事故,而且,许多事故多集中发生在五金、制造,建筑施工企业。

如何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企业有效的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关系到企业能否减少经济损失

同时也能避免职工受到工伤伤害

一、对职工特别是新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据有关资料统计分析,绝大多数工伤事故都是因为职工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意识较差造成的。一些新进入企业工作的职工,由于没有经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对所要从事的生产过程和设备操作是十分陌生的。因此,对新进入职工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显得十分重要。同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培训,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杜绝违章行为发生,维护生产秩序。

二、完善科学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企业要想尽可能减少工伤事故,就必须完善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建立标准化作业制度,对职工要经过培训后方能持证上岗,用科学的管理制度防范和杜绝工伤事故的发生。

三、及时发放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企业对一些特殊岗的职工,要及时发放手套、安全帽、防尘口罩等劳动保护用品,向职工配备这些用品不是一种福利,而是为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减少工伤事故的一种预防措施。在向职工发生这些劳动保护用品时,应同时建立相关保管、使用、回收制度,确保劳动保护用品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工作时应考虑职工身体承受能力。

少数企业在安排生产时,为了赶工期尽,往往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在连续疲劳工作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因此作为企业要防止因疲劳工作产生的工伤。

五、定期对企业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防止因生产设备的原因发生事故。

企业的生产设备长时间使用可能会产生损坏或老化,及时检测和维护生产设备可以避免一些事故的发生。同时,对生产车间等场所的硬件设施也要进行安全检测,可以避免不必要事故产生。

六、积极参加企业工伤保险,减少工伤事故带来的损失。

尽管企业采取了预防工伤事故的措施,但仍可能会发生工伤事故,为了减少工伤事故对职工个人带来的生理和心理上的伤害,降低企业因工伤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企业就应参加企业工伤保险统筹。所谓工伤保险,就是当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来对受伤职工时行经济补偿,这样就分担了企业的经济压力。但企业没有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时,全部费用就要由企业来承担,这样对企业而言就得不偿失了。企业生产中可能发生工伤的可能性相比其它企业要高很多,因此,通过加入工伤保险来分散风险对企业来讲是十分必要的。目前,调整工伤事故的法律主要是国务院通过《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工伤保险都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另外,《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也对企业不依法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规定了职工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和相应的处罚措施。曾经发生过个别极端的事件,企业没有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伤残职工因得不到工伤赔偿而与企业发生严重冲突的刑事案件。企业积极参加企业工伤保险,可以合理分散工伤带来的经济损失,同时也能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生产经营秩序,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七、适当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分担企业和职工的经济负担。

一些企业由于客观情况,例如刚刚进入企业的员工,企业尚未决定是否录用等情况下,无法为该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万一发生工伤事故,也可以分担企业和职工人经济负担。一些有条件的企业,也可能考虑为已经办理了工伤保险的职工,同时发生意外伤害概率比较高的岗位的职工,额外办理商业保险。企业通过上述各项措施的落实,以有效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万一发生工伤事故,通过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商业险来合理分担损失。

全国关于工伤的案子高达35505例

其中广东省就有6680例

其中涉案行业最多的是制造业

涉及案件高达11877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普通案例2371篇 )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普通案例719篇 )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此大的涉诉基数足以证明工伤事故频发

为了提供更多资料供企业和劳动者参考

让企业与职工深入了解工伤相关问题

摩邦在日常实践中收集并整理了

1、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可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有6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吗?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再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现行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倾向性观点认为,应当区别对待:用人单位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过错的,不宜支持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请求;用人单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损害赔偿。
5、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应怎么赔偿?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可获双重赔偿。
6、认定工伤要走什么程序?
1、申报工伤事故(1)企业应从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2)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从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时间可延长到30日。(3)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家属没有可能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可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提出申请。(4)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须经企业签字后报送;如果企业不签字,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可以直接报送。
7、工伤事故的处理有没有时间限制?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工伤事故的处理不允许拖延时间,必须在一定时间(一般在3个月)内结案。如果遇到特殊情况,调查有困难的,最长也不得超过半年时间。而且对工伤事故的结案和处理,一律应予以公布。
8、如何进行工伤事故处理?
如果事故调查表明,工伤事故的发生原因,是因为有人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玩忽职守,或者是发现事故隐患、危急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则对责任者给予必要的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有人故意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工伤事故现场,或者没有正当理由去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信息和情况的,也同样要作出惩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职工因工负伤痊愈后,旧伤复发,是否仍按因工受伤处理?
职工因工负伤治愈后,如经医院检查证明确定是旧伤复发,可以按因工负伤的规定处理。国家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对由于工作原因负伤的和由于工作环境原因得了职业病的职工给予了较高的待遇。对于自1951年颁发《劳动保险条例》以来因工负伤的职工,在其后又旧伤复发时,都可以继续享受因工负伤待遇;在原单位因工负伤,在现单位旧伤复发的,也按因工负伤处理。革命军人、武装警察,在部队因战、因公导致伤病的,转业到地方单位工作以后,旧伤、旧病复发的,也按因工负伤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10、职工上下班途中自己不慎摔倒或者不慎碰伤是否可以按因工负伤处理?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须路线上,只限于道路车辆交通事故,而且有公安交通部门认定、责任不主要在于职工本人的意外伤、残、死亡,在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以后,才能认定为工伤。而职工上下班途中自己不慎摔倒或者不慎碰伤不属于《试行办法》所规定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也不存在应对此事故负责的肇事者,因责任在于职工本人不谨慎,所以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11、因战、因公伤残军人转入地方工作后,伤口复发治疗期间是否可以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按所在单位因工伤残人员医疗待遇给予治疗,不应采取医药费包干的办法。他们在治疗期间的工资(离退休费)发放、工资(离退休费)调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单位因工伤残职工治疗期间的待遇处理。
12、职工因工负伤,在抢救过程中由于输血染上肝炎,是认定为工伤还是认定为医疗事故?
职工在抢救过程中,不论是通过什么传染渠道得了肝炎,都只能按疾病待遇处理。除了因工负伤医疗费之外,肝炎治疗等费用应按职工医疗保险办法或医疗事故裁决处理。
13、职工因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伤亡时,能不能算做工伤?
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因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伤、残、死亡的,是属于在从事对社会有益的工作情况下导致的伤、残、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所在单位应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14、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遭受意外枪击致伤,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期间遭受意外枪击而致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15、职工探亲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伤残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应按非因工伤亡处理。
16、退休职工应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自己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退休后,应聘到另一单位工作,聘用单位除了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外,对于退休职工在工作期间、工作时间内或者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的道路上,发生无本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机动车事故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17、职工在二十多年前,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并有医院的检查证明,但职工本人没有马上申报工伤。最近在家里摔伤,住院治疗,又提出补办工伤。二十多年后还能补办工伤吗?
职工二十多年前受伤时就已经去医院检查,并开具了证明,去医院检查时应作为权利被侵害之日,在其后1年内,由于没有提出办理工伤,从《民法通则》的规定看,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应不予补办。
18、职工在工间休息时间,因工厂32\电暖气漏电,造成触电死亡,是否认定为工伤?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间休息时间,仍属于上班工作时间。工厂电暖气漏电,造成职工触电死亡,责任在职工所在的工厂,所以应该认定为工伤。
19、因公出差失踪或长期不落不明如何处理?
职工因公出差失踪后,单位应该积极地派人力去寻找,查明下落,如果经过查找3个月后仍无下落时,从职工失踪的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因公出差失踪查明已经死亡的,可以根据查明的死因,分别按照因工或非因工处理;如果死因一时难以查明,可以暂时按非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20、由于治安和火灾引发的工伤,在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在工作岗位由于治安和火灾造成的伤亡事故,在认定工伤时,企业应提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以及公安部门和消防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21、轻伤需不需要认定工伤?
1996年10月1日以后企业发生的轻伤事故,只要符合工伤范围和认定条件的,可以进行工伤认定。1996年10月1日以前的轻伤,如果已发展构成评残等级的,进行工伤认定。
22、因他人违法导致职工伤亡的,认定为工伤吗?
因他人违法导致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3、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是否属“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包括三个事实要件:一是有伤害结果的发生;二是时间系因公外出期间;三是原因系工作。虽然第二个条件中的“公”和第三个条件中的“工”用语不同,但公务和工作本身并没有明显的区别。因此,也算是工伤情况。
24、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吗?
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如果该活动系由单位组织安排,且单位鼓励或要求职工积极参加,那么应属工伤认定范畴。
25、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吗?
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26、临时聘用人员应如何认定工伤?
国家机关临时聘用人员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
27、对于下岗、待岗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吗?
职工与两个以上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以发生工伤事故时,职工实际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此种情况下,难以区分多个劳动关系的主次,工伤认定应当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界定责任主体。
28、职工下班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治疗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职工是在下班以后回到家中因身体不适到村委会卫生所就医,没有有效证据证实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故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决定。此外,有些情况即使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也不能认定为工亡。
29、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出现发病的症状,休息后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在单位出现不适症状,并伴有发热、咳嗽、黄痰等现象,次日职工在家休息期间突然出现肢体活动不灵活等病情,经医疗抢救无效死亡,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30、职工突发疾病送往医院家属主动放弃治疗后死亡的是否认定为工伤?
应是在经抢救无效的前提下,亦即医院经过诊断确定了确实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性,家属才可以作出放弃救治的决定,也只有在此种情形下,家属的放弃治疗可以认定属“经抢救无效”。因此,在医疗机构确定病人没有继续存活可能性的前提下,家属放弃治疗后病人死亡的,不影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视同工伤。
31、工程承包企业在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将劳动者工伤风险转给实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该约定有效吗?
如果该约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属无效约定。
32、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以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吗?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33、旁系亲属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职工工伤死亡且无直系亲属时,基于类似情形应作相同处理的基本法律原则,应类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关于直系亲属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规定,认定此情形下旁系近亲属具有工伤认定申请资格。
34、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该怎么处理?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提供有关证据,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据此推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定。
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其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是否必须提供劳动者伤亡是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所造成等直接证据,才可认定其完成了举证义务
劳动保障部门并非必须提供出劳动者属于工伤的直接证据才可认定为完成了举证义务。理由如下: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保障部门必须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因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由用人单位掌控,除非用人单位主动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伤亡不是在其指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指定工作时发生,否则,在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而拒不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劳动保障部门只能推定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述的事实成立。
35、如果员工因工失踪下落不明一段时间后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起算点是法院宣告死亡之日还是当事人失踪之日?
以死亡宣告之日为工伤认定申请起算点。
36、工伤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的应该怎么处理?
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工伤认定依法更正后,原告不申请撤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原工伤认定时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7、劳动部门有权强制干涉企业支付的医疗工伤费用吗?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无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
38、如果职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事故后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其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会给予受理吗?
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后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赔偿权利人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受理。
39、村委会主任因履行职务受伤认定为工伤吗?
村民委员会协助镇政府开展工作,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不能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此,村民委员会主任因履行职务受伤,不认定为工伤。
40、如果建筑工程违法分包中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因工受伤,应该被认定为是工伤吗?如果认定该工伤如何认定?
尽管用人单位是违法的,但是劳动者与该违法的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41、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还能得到吗?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2、职工工作期间受伤,按照工伤事故处理后,受害人能否就精神损害另行起诉?
工伤事故纠纷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后,受害人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精神损害的,仍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3、申请工伤的期限是什么?
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44、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被聘用后发生事故的工伤怎么认定?
“职工”应当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此如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工受伤应当被认定为是工伤。
45、非因工作原因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可以视同工伤情形吗?
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如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不认定为是工伤。
4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的赔偿协议,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该怎么办?
这样的协议显失公平,劳动者可以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7、因确认劳动关系而超过期限作出工伤认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吗?
当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先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后,再进行工伤认定。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48、清算组成员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对职工工伤待遇损失未尽查知责任的,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职工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未考虑其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工伤职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该行为应认定构成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其他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未尽到其应尽的查知责任,也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9、职工在紧急情况下未经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单位重大利益工作而受损的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吗?
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50、工伤伤残鉴定期限是多久?
国家规定的伤残鉴定时限为受理后60天作出伤残结论,特殊情况可延长30天。
51、法律规定九级工伤如何赔偿?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决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的10个月。
52、公务员工伤有哪些法律规定,哪些属于工伤?
公务员是特殊的劳动者,公务员出现工伤主要适用《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53、申请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是什么?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用人单位依法设立或者登记注册的有效证明;(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54、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
55、企业可以停止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56、职工未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应该怎么办?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57、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时医疗费用如何承担?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8、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承包经营、破产等情况下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对职工工伤负责?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9、如果职工派遣出境期间受伤,其工伤保险关系该如何处理?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60、工伤保险申报赔付有什么限制?
工伤定点医院限制。《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治疗职工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的可就近就医”,据此各地的社保经办部门均要求提供定点医院的工伤医疗费票据,如果是非定点医院,极有可能拒绝赔付。
工伤医疗目录限制。对工伤的治疗一般必须按照工伤保险诊治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范围治疗。如果超过这个范围,则不属于工伤赔付的范围,不能获得工伤赔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终止限制。两个一次性的赔付前提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而且两个一次性计算基数是按照解除或者终止时的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建议单位在管理工伤职工时,需要考虑双方是否解除以及解除的时间,避免因解除跨年度而引发两个一次性赔付的增加。
61、工伤私了协议怎么运用?
如果当事人双方已经知悉工伤认定的结论和伤残等级,且对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标准了解的情况下,作出工伤私了的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承认其法律效力。即使协议低于法定标准,如无强迫或者威胁等情形的,同样应认定协议的效力。在没有经过工伤认定或者伤残等级评定而达成工伤私了协议,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形,一是私了协议所确定的赔偿标准高于应依法享受的工伤待遇标准;二是赔偿标准低于应依法享受的工伤待遇标准。
6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按照合同工资还是打卡工资?
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不以合同工资为准,也不以实际工资为准,是你单位为你购买社保的缴费工资为准。
63、如果继续留在单位上班,两年后再辞职还能否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这两项?这两项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两年后辞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可提出,具体计算标准每个地区规定不同。以广东省为例,9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本人工资。前者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者由用人单位支付。
64、工伤认定的内容对工伤鉴定的结果有影响吗?
工伤认定是判断事件是否属于法定工伤范围,同时会记录是什么伤,劳动能力鉴定即工伤鉴定是康复后评估劳动能力受影响程度,不是鉴定伤有多严重,同一伤害,康复情况不同,就会有不同鉴定结果。劳动能力鉴定评上等级的,按等级补偿。
65、工伤后公司不愿意赔偿,该怎么办?
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66、认定工伤时效已过,劳动者及其家属该怎么办?
工伤后索赔有两种途径:工伤认定请求工伤赔偿和民事侵权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一旦认定工伤,即可根据国家法律获得较高的赔偿。所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1年内,要求工伤认定是索要赔偿最快也最有力的方式。工伤事故发生1年后,若工伤认定已过时效,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67、工伤认定应当属地管辖还是统筹地管辖?
工伤认定实行企业法人注册地或工伤保险统筹地属地管辖。
68、职工因违章操作而负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补偿原则,即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职业伤害,无论事故的责任是由用人单位、职工,还是第三者引起的,也无论用人单位在引起事故上有无过错,受伤害的劳动者主观 上有无过失,均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都应承担工伤待遇的给付。
69、当事人对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结论不服的,怎么办?
工伤职工对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査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70、工伤职工治疗期内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为七至十级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71、离职前发生工伤,由于对法律知识不了解,现已解除劳动关系,可以申请工伤赔偿?
工伤补偿只计算到离职之前,也就是说你离职之后产生的医药费都是无法报销的。
72、怎样申请工伤等级鉴定?
1、因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73、如果对工伤等级鉴定有疑义怎么办?
在收到鉴定结果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结论申请。
74、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赔偿费,应该怎么办?
总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75、那如果职工在仲裁期间签署了私了协议后,发现有不合理的地方,后还可以反悔吗?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时可以反悔撤销。
76、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是法定义务,出现差额补足问题,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并由用人单位承担差额补足责任。这是因为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本就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应当是包含有关待遇差额问题的,将之分离不予受理,不合常理。而且,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计算并不复杂,并非必须由社保征收部门才能核算。如果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补差问题必须先由社保征收行政部门处理,不服行政处理的,再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实有浪费资源之感觉。希望国家尽快出台对此问题的明确处理方案,避免实务争议。
77、关于试用期公司工伤问题是否可以申请?
试用期之内的工伤和转正后的赔款没有区别,因此可以申请工伤赔偿。
78、哪些单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事业单位、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户都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79、工伤保险费谁去缴纳?
工伤保险费只需要单位缴纳,不需要员工缴纳。
80、不同类型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一样多吗?
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多少也是不一样的。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81、为员工买工伤保险对单位的好处?
买了工伤保险,那就可以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医疗费,不用由本单位支付全部费用了。但并非是说单位就一毛钱不用出了,单位还是有一些义务的,只是相较于没买工伤保险来说,负担小了很多。
82、单位不为员工买工伤保险会受到哪些处罚?
单位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是其义务,但现实中很多单位因各种原因没有尽到这个义务,这些单位正面临以下处罚风险: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3倍的罚款。职工发生工伤后,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83、工伤医疗中,不能报销的费用由谁来承担?
84、工作压力大导致有心理疾病,是否构成工伤?
工伤包括职业病,前提要鉴定该心理疾病是否属于职业病。
85、上班时与同事发生争执受伤属于工伤吗?
如果是因履行工作职责的话,可以认定为是工伤,因为是在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86、工伤补助金被拖欠,可以起诉公司多赔偿一点吗?
维权所需文件不缺,申请仲裁,可以起诉公司多赔偿。最终赔额以判决书为主。
87、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是什么?
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还需要承担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治疗期),包括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及实际发生的护理费;五至六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后的伤残津贴;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五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8、工伤休假回来的职工,还能再休年休假吗?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89、被认定是工伤人员的工伤假是怎么放的?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90、真员工假身份工伤如何处理?
公司已按家员工提供的身份信息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已为其员工与社保机构建立了工伤保险关系,可以认定公司履行了作为用人单位的职责。假员工是因为其自身的欺诈行为,才使自己丧失了申请工伤认定的资格,那么假员工应当为其欺诈行为承担不利后果,公司无需负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部分。但是如果假员工已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中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这兼顾用人单位和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合理性,立法可以予以考量。
91、工伤保险多久能赔偿?
工伤认定之后即使提交工伤待遇申请的资料,一般30天左右能拿到工伤赔偿。
92、用人单位不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展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要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93、在工伤保险方面,哪些组织或个人可以就何种情形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94、企业解雇的违纪工伤员工,需支付工伤待遇吗?
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是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给予的补救和补偿,它不应受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等因素的影响。
95、确认劳动关系期间应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吗?
确认劳动关系期间不应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96、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有什么不同?
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赔偿标准不同,工伤案件没有城镇和农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要根据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
97、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也算工伤吗?
需要综合考量加班是否系用工单位安排、工作量大小、任务紧急程度等诸多因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事实未尽到充分调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行政行为被撤销的后果。
98、借调期间发生工伤,该由谁承担责任?
职工受贸易公司的指派前往其她公司临时工作,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终止,为此职工仍与贸易公司保持劳动关系,而工伤保险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存在的。因此,韩职工受的工伤,应当由贸易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如果双方就发生工伤事宜事先有约定,那么贸易公司有权按约定要求借调公司给予补偿。当然,事后两家公司也可就工伤赔付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职工借调期间发生的工伤,依法应由贸易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99、职工工伤能否先用医保报销?
职工发生工伤后住院,在没有做出工伤鉴定前,如果单位拒绝支付,可以用医疗保险先行支付,但必须要个人申请。剩下的事情就是人社局的事情了。
100、工伤期间可以辞职吗?
可以辞职。解除劳动关系后,可要求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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