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澄海确诊现在有几例新冠病毒

  11月2日0-24时,汕头市新增本土确诊病例5例,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5例,另有1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转确诊病例

  潮阳 · 最新疫情防控情况

  潮阳11月3日通报2例阳性个案、4例核酸异常人员,全区全员核酸,划定高中低风险区,全区学校停课

  2例阳性个案:2022年11月3日,潮阳区新增2例阳性个案,系11月1日我区通报的核酸检测结果异常人员黄某某(个案1)和马某某(个案2),其中1例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症),1例为无症状感染者,目前正在我市专用隔离场所接受隔离治疗,以下为活动轨迹(上下滚动)

  个案1:黄某某有关活动轨迹如下:

  8:45 吃完早餐从家中(和平练北南光十七巷16号)出发到家庭小作坊(练北社区马厝)上班;

  12:05 回家午餐;

  12:48 乘坐私家车于

  13:03 到达潮阳区大峰医院(和平大峰风景区东侧);

  14:12 离开医院于14:29 回到家中(在医院期间佩戴口罩,偶尔脱下),之后无外出

  9:13 吃完早餐从家中出发到家庭小作坊(练北社区马厝)上班;

  12:02 回家午餐,之后无外出

  9:10 吃完早餐从家中出发到练北小学(和平镇练北和洪路547号)附近排队做核酸,全程戴口罩;

  10:25 回家,之后无外出

  11月1日凌晨纳入管控

  个案2:马某某(黄某某丈夫)有关活动轨迹如下:

  00:00-12:48 在家(和平练北南光十七巷16号),无外出;

  12:48-13:03 到达潮阳区大峰医院(和平大峰风景区东侧);

  14:25-14:35 离开大峰医院,后回家;

  19:15-19:25 到练北的文光五金店买东西,后回家;

  10:00-10:15 到练北的文光五金店买东西,后回家;

  13:30-14:30 一人开电动车到和平练北龙兴物流货运站(潮联居委和洪公路下18号)提货,后回家;

  14:30-21:30 一人开电动车到潮联村一小作坊送货,后回家;

  21:30-24:00 到丈人家(和平练北练六乡),后回家;

  9:10-9:50 全家共12人到练北小学(和平镇练北和洪路547号)核酸采集点做核酸检测,后回家;

  14:30-14:40 到日杂店(和平练北联德路口)买东西;

  14:40-17:00 到菜园(启声学校附近)边上的池塘钓鱼

  11月1日凌晨纳入管控

  4例核酸异常人员:2022年11月2日,我区在临时管控区域核酸筛查发现2例核酸检测结果异常人员单某某、杨某某,在隔离管控中发现2例核酸异常人员马某某1和马某某2,系我区1日通报核酸检测结果异常人员的儿子,目前相关人员已闭环转运集中隔离,以下为活动轨迹(上下滚动)

  个案3:单某某活动轨迹

  14:00-17:00 到陈店镇浮草村浮草桥中间一家小卖部;

  14:00-15:00 到潮南区陈店镇东风一路一横街赵某家;

  15:00-15:30 到陈店镇平安居委八中一路55号欧某某家;

  15:30-17:00 到浮草村浮草桥中间一家小卖部;

  17:00-18:00 从潮南区陈店镇到朋友陈某某家,贵屿贵陈公路华美路段547号做客后离开(停留约3分钟);

  09:43-09:55 一家6口在贵屿镇卫生院采核酸;

  08:50-09:01 一家6口前往贵屿镇卫生院采核酸;

  12:30 后转运至隔离点

  个案4:杨某某,女,现住址潮阳区贵屿镇华美商贸区东区10号

  10月21日,18时从深圳乘大巴车返汕,23时在新贵埠酒店下车;25日坐车到普宁市流沙王某某门诊陪陈某某治疗腿伤,19:00-20:00女儿陈某某带2个小孩,陈某某带3个小孩到家里做客,每日上午约7:00-8:00到华美新市场买菜后回家,未再外出

  26日以来的详细轨迹如下:

  06:50-09:30 华美新市场及附近商店购物

  09:30-24:00 在家未外出,期间女儿陈某某到杨某某家门口拿东西,停留两分钟,病例自述未与陈某某接触

  08:00-08:30 自觉头晕,到郭某某门诊(潮阳区贵屿镇华美三横10号)看病,由郭某某为其开药

  08:00-20:00 在家未外出,其中08:00-09:00 杨某某老姑陈某某到家中与其婆婆喝茶,其自述无长时间接触。20:00 转运至濠江人民医院隔离治疗

  个案5:马某某1,男,8岁,和平练北村人,系练北小学学生,10月29号后一直未返校;10月31日在和平镇和平格林联盟隔离点留观,11月1日与父亲转同隔离点

  个案6:马某某2,男,4岁,和平练北村人,系智慧幼儿园学生,10月29号后一直未返幼儿园;10月31日在和平镇和平格林联盟隔离点留观,11月1日与父亲转同隔离点

  全区全员核酸: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按照市防控工作统一部署,我区定于2022年11月3日08:00至14:00在和平镇、贵屿镇、铜盂镇,12:00至18:00在文光街道、棉北街道、城南街道、金浦街道、海门镇、谷饶镇、河溪镇、西胪镇、关埠镇、金灶镇等区域开展户籍人口、外来人员全员核酸检测工作

  划定风险区:高风险区(贵屿镇湄洲村,和平镇练北社区)、中风险区(贵屿镇其他区域,和平镇临昆上社区、潮联社区)、低风险区(和平镇其他区域,铜盂镇全域)

  据汕头市潮阳区教育局2022年11月2日发布通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全区所有学校将继续暂停线下教育教学,开展线上教学,具体恢复线下教学时间另行通知

  潮南 · 最新疫情防控情况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形势需要,按照市防控工作统一部署,潮南区定于2022年11月3日在潮南区全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工作

  划定风险区:高风险区( 陈店镇浮草村、陈店镇内新村、陈店镇溪北村、陈店镇溪口社区、陈店镇洋老村、陈店镇洋新村、陈店镇沟湖社区、陈店镇美南村)、中风险区(陈店镇其他区域)、低风险区(仙城镇、司马浦镇)

  澄海 · 最新疫情防控情况

  11月1日0-24时,澄海区新增1例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罗某某,在隔离管控密切接触者筛查中发现。该员为我区10月31日公布阳性个案韦某某的女儿,10月28日、29日、30日、31日核酸检测均为阴性,10月29日晚已全程闭环转运至集中隔离点,11月1日核酸检测为阳性,经专家组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无社会面密切接触者

  截至目前,澄海区“10·28”疫情累计报告5例阳性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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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新冠肺炎传染经过6个月时间的联合防控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同时,当下国外疫情爆发,使得防止境外新冠肺炎输入性传播亦成为国内疫情防控的重点。一般而言,单位或个人违反强制防控措施,导致新冠肺炎传播,将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然而,从民事责任角度分析,遭受感染新冠肺炎的受害者是否可以追究传染者的民事责任仍值得探讨。据此,本文以“人传人”为切入点,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分析新冠肺炎致害者的侵权责任。

一、新冠肺炎致害者的确定

从发现首例到被人们熟知为可人际传播的新冠肺炎,经历了四个防控阶段:第一阶段(2019.12.1-2020.1.19):武汉市卫健委通报不明原因肺炎,未发现明显人传人现象,此阶段相关主管部门未予以重视并采取防控措施,民众尚未认识新冠肺炎。第二阶段(2020.1.20-2020.1.23):国家卫建委专家组入驻武汉,确定新冠肺炎可人传人。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武汉市宣布“封城”。第三阶段(2020.1.24-):湖北省下辖其他市县陆续“封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相继进入严格防控状态。第四阶段,国内疫情得到有效地遏制,各地进入低风险区,地方政府相继下调防控警戒措施。此外预防境外输入性新冠肺炎传染和无症状新冠病毒传染成为重点。

第一阶段,新冠肺炎的确诊人群和疑似感染的人群在确诊前既是无意识的潜在致害者又是无意识的潜在受害者,追溯完整的人际传播链,确定致害者或者受害者的身份较为困难,侵权主体难以确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构建,并且侵权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可非难性。

第二、三、四阶段,疑似感染在有效隔离期内发现有显著病症的主体。这类主体主要是曾在新冠状病毒传播源地区有过居住、旅游或者工作经历或者与新冠肺炎患者有过亲密接触史。这类主体在疫情防控阶段对于自身是否携带新冠病毒以及可能导致传播具有了一定的主客观认识,是有意识的潜在的致害者。所在地方社区、街道和村镇的相关责任人员对这类主体进行上门登记、走访、定时观察,并要求采取自我隔离、到指定医院就诊等必要的防控措施,对其身份和行为踪迹能够确定和有效追溯。若这类主体违反强制防控措施,造成他人感染的,其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易于构建,并且具有主观可非难性。

另外在疫情防控阶段出现了一些“无症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主体,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三版)》第四条对无症状感染者作出如下定义“无临床症状,呼吸道标本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检测阳性。”该类主体属于隐性的病毒携带者,采用医疗手段对这类主体逐步排查确定的成本较大。随着国内“禁流、限流”措施的解除,跨省、市、区(县)流动的人口数量上升,频次增加,因此未被查出确定为“无症状”新冠病毒携带者的主体导致他人被感染的风险依然存在,但这类主体对自身为“无症状”新冠病毒携带者缺乏主观认识,不具有可非难性。另外,构建这类主体的致害行为与他人患有新冠肺炎之间的因果关系也较为困难。

因此,新冠肺炎的致害者为在疫情防控阶段疑似感染在有效隔离期内发现有显著病症和已确诊且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主体。

二、新冠肺炎致害者的侵权类型

(一)致害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感染肺炎

2020年1月14日,家住徐州市的张某从武汉返徐后出现发热症状并 前往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在徐州市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张某隐瞒到过疫区并有发热的情况,仍在2020年1月18日前往市区参加聚餐。1月23日张某发热加重并伴有咳嗽,被家人送往市医院治疗,经确诊为新冠肺炎。1月24日,参与聚餐的相关人员和张某的家人被采取医学隔离观察,其中张某的同学李某、和戴某出现发热、咳喘症状,经确诊为新冠肺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本案中张某的致害行为造成李某、王某的健康权或者生命权受到侵害。另根据该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新冠肺炎传播致他人感染属于一般民事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张某经武汉返回徐州,明知自身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仍故意隐瞒,谎报真实情况,对不采取隔离治疗措施将造成严重后果的致害结果有主观认识,具有可非难性。根据该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李某和戴某可向张某主张侵权责任。

(二)多个致害人实施的共同危险行为使受害人感染肺炎

2019年1月23日长期在汉口务工的张某、李某和徐某等三人年夜乘坐当地“黑车”避开武汉封堵的交通道路,从一条土路开车返回了黄冈市。返乡后,张某、李某均出现了轻微的发热和咳嗽症状,但未引起注意,在家休息几日后三人到村里麻将室打牌。2019年1月28日,与张某、李某在同一桌打牌的村民周某出现持续性发热被家人立即送往市医院重症中心治疗,经确诊为新冠肺炎。2019年1月30日,村委会上报当地镇政府,对张某和李某进行隔离治疗并确诊为新冠肺炎,强制与张某、李某、周某等人有过亲密接触的村民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属于疑似感染在有效隔离期内发现有显著病症的主体,二人明知自己疑似新冠肺炎但未有效隔离并积极到指定医院隔离治疗,仍然与他人进行亲密性接触,对周某传染的新冠肺炎,虽然无法确定具体哪一人实施的,可确定周某感染的新冠肺炎与二人的危险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符合该法条的规定,构成侵权。

(三)多个致害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使受害人感染新冠肺炎

2020年1月31日青海公安机关发布一则通报,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及其儿子在武汉务工返乡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苟某和其儿子未主动自行隔离,多次与村民闲聊打牌。事后,苟某及其儿子被警方立案侦查后已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曾与二人亲密接触的同村村民被立即隔离观察,其中有两人发生发热、干咳症状,经当地市医院诊疗确诊为新冠肺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苟某及其儿子违反地方防疫防控要求,瞒报自身的真实行程和活动,知晓自身疑似感染新冠肺炎可能传播给他人,仍未及时采取有效自我隔离,到指定医院隔离诊疗,主观上存在过错。二人返乡后多次与同村人亲密接触,任何一人的接触行为都足以将新冠肺炎传染给接触者。因此二人与村民的亲密接触行为与致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四)致害人、帮助人共同侵权使受害人感染肺炎

杜某然、杨某丽夫妇(均系湖北省枣阳市人),于2020年1月23日从湖北乘车到达广东省汕头市澄海探望其父亲杜某雨,之后一直在杜某雨务工的工厂居住。其间,杨某丽已经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杜某然、杜某雨及知情人许某浩明知杨某丽出现症状,没有主动向所在镇(街道)报告,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2020年1月29日,杜某然、杨某丽夫妇被医学隔离观察。同年1月31日,杨某丽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与杨某丽有密切接触人员已经集中进行医学隔离观察。2月2日,该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丽、杜某然、杜某雨、许某浩等四人予以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杜某雨和徐某浩尽管不是疑似感染人员,未直接实施加害行为,但是二人作为知情人在疫情防控阶段应积极配合社区街道的防疫防控举措,及时将疑似感染人员的情况向社区汇报。二人对具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杨某丽、杜某然不进行隔离观察可能造成传染给他人的后果,主观上知晓并可以事先预防传播。但二人隐瞒行为对疑似感染新冠病毒的杜某然、杨某丽能够实施危险行为产生一定的帮助作用。若他人因杜某然、杜某丽的危险行为成为新冠肺炎患者,杜某雨二人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构成共同侵权,理应对杨某丽、杜某然的侵权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三、新冠肺炎致害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

(一)受害人感染新冠肺炎存在重大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致害人适用该条规定以受害人的过错为抗辩事由主张减轻责任的,该受害人的过错应属于过失相抵(或与有过失)的情形。受害人的过错对于受害人感染新冠肺炎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损害程度的扩大存在重大过失,致害人可以受害人存在过错主张减少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受害人感染新冠肺炎存在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该条关于故意的定义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致害人适用该条规定予以抗辩的,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受害人的故意与其感染新冠肺炎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联系;二是致害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即使致害人一般过失,但该一般过失不是造成受害人感染新冠肺炎的直接原因。致害人对受害人故意造成感染新冠肺炎不承担责任。

(三)致害人致人感染新冠肺炎的其他免责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不可抗力事件致他人损害的免责情形,但适用该抗辩事由前提是不可抗力事件是直接造成受害人感染新型冠状肺炎的直接原因,致害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不构成抗辩。该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抗辩事由,但致害人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必要限度为限,该必要限度指致害人实施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存在造成受害人感染新冠肺炎的危险性的措施,在当时情境下唯一且必要,否则不构成免责,仍需承担适当的责任。

四、新冠肺炎致害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了致害人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致人死亡的,还需要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等。但受害者因工遭受新冠肺炎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地方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赔偿的范围,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然而,新冠肺炎成为全国公共安全卫生事件,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在2020年1月20日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明确“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以及2020年1月27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又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明确“在按要求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疗费用由医保报销,超出部分,国家财政支付。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填平原则,新冠肺炎致害者不再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但仍需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作者:周玉、周建峰,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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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0-24时,全省新增本土确诊病例219例(广州189例,深圳2例,珠海1例,汕头1例,佛山1例,韶关4例,河源1例,东莞1例,阳江1例,茂名10例,清远8例);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3941例(广州3876例,深圳4例,珠海2例,1例,佛山21例,韶关1例,梅州3例,惠州1例,东莞16例,中山2例,阳江2例,7例,清远3例,揭阳2例);另有488例本土无症状转确诊病例(广州467例,珠海2例,韶关1例,茂名7例,清远11例)。全省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8例(广州6例,深圳12例);新增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15例(广州6例,深圳5例,珠海1例,东莞2例,中山1例);另有1例境外输入无症状转确诊病例(汕尾1例)。

11月13日0-24时,汕头市新增1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和1例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

其中,在集中隔离场所隔离观察人员中发现1例,在跨区域协查中发现1例。未报告社区筛查发现病例。

病例1,居住在潮南区陈店镇美南村,在集中隔离场所隔离观察人员排查中发现。

无症状感染者1,为金平区报告外省来汕人员,抵汕后即被纳入管控范围,在跨区域协查中发现。

上述病例均已转送至市定点救治医院隔离治疗,情况稳定。

汕头各区县核酸检测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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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风险区的通告(三)

根据当前潮南区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01号)有关规定,经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对我区风险区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陈店镇内新村、港后村、湖西社区部分区域(324国道以南区域,324国道以北区域及湖西路口仍作为高风险区实施封控)、沟湖社区部分区域(324国道以南区域)调整为低风险区,采取“个人防护,避免聚集”等管理措施,区域内人员非必要不离开本区域,确需离开的应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二、潮南区其他区域仍按《关于潮南区调整风险区的通告(二)》执行。

三、当前疫情形势仍然严峻复杂,社会面疫情防控仍按《汕头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关于动态调整有关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二)》执行。

上述措施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后续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特此通告。

感谢广大居民朋友支持理解配合!

汕头市潮南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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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域转入常态化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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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海区图书馆恢复开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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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汕头发布、各区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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