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伤害女人打胎对身体的伤害怎么办呢?


电视剧《人世间》中,有句经典台词:

“人性中冷酷残忍的一面,其实比任何猛兽有过之而无不及。”

人性中最残忍的一面,有时比猛兽更加“六亲不认”;那些张口闭口说爱你的人,往往也是让你“遍体鳞伤”的人。

更让人难过的是,受害者遭遇不幸后的隐忍。这会让恶人的施害肆无忌惮,让自己的痛苦雪上加霜。

如同今天文中的女孩小A(化名),被亲生父亲教化成“私人性奴”却不敢求救,直至自己长期处于被凌辱的噩梦中……

面对亲人侵害,要敢于说“不”

《罗曼罗兰传》中说道:

“一味忍让,意味着丧失原则、软弱可欺,有时候,挺身而起奋力反抗效果更好,忍让不一定是好事。”

人性中“欺软怕硬”的劣根性,让恶人在面对他人忍让时,反而会更加得寸进尺。

网上看到一则新闻:日本长崎一名父亲,因多次x侵未成年女儿小A(化名),被判处6年6个月有期徒刑。

多年前,小A的父母离异后,她便一直随父亲生活。

由于与父亲相依为命,她对父亲有着特别的信赖。

没想到,父亲竟然利用女儿的这种信赖,对女儿进行PUA式洗脑,让她觉得与父亲有亲密行为很正常。

直到小A读5年级时,面对父亲的“越界”猥亵,依旧未做出任何抗拒。

于是,尝到“甜头”的父亲,变得更加肆无忌惮,从最初的猥亵,发展到后来的性侵。

第一次被性侵后,小A虽然觉得奇怪与害怕,却并没有反抗,甚至因为感到羞耻,也未向外人求救。

然而,小A的隐忍,非但没有得到父亲的怜悯,还被逼迫拍下遭性侵时的视频,以便父亲用来“回味”。

就这样,小A彻底沦为了亲生父亲的“性奴”,被肆意侵害长达5年之久。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

但这位父亲却为了一己私欲,亲手毁了自己女儿的人生。

更另人心痛的是,这种禽兽般的父亲并不鲜见。

就在隔海相望的马来西亚,一名56岁的禽兽父亲,同样将2个女儿视作 “性奴”。

他不仅在家里屡次实施x侵,还把异物插入女儿的私处,恐吓她们如果说出去,就要杀害她们的妈妈,致使女儿们一直忍辱退让。

为了满足自己的兽欲,将伦理道德视若无物!

这些所谓的父亲,简直就是衣冠禽兽!

世间最可怕的事,不是被坏人伤害,而是你所认为的“亲人”,却是伤自己最深的人。

为什么最亲的人,反而伤自己最深?

小A之所以沦为父亲的“性奴”,正是由于她在遭受父亲猥亵,以及第一次被其性侵时,选择了隐忍与沉默,这才让兽父更加肆无忌惮。

而小A的这种隐忍,更多源于施害者的身份---亲生父亲。

能够让人隐忍沉默的,必是至亲至近之人。但即便如此,也不可盲目纵容和隐忍,面对伤害要敢于说“不”。

如果小A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敢于说“不”,及时向外界求助,她的人生或许是另一番情景。

面对亲近之人的侵害,要敢于说“不”,才能及时止损。

隐忍与沉默,会让自己陷入噩梦


“说话是银,沉默是金。”

固然,面对人生的纷乱繁杂时,沉默静守方得人间清醒。但当面对外界的不法侵害,选择沉默,只会让自己陷入噩梦的深渊。

知乎上有个女题主,提出这样一个话题:

“小时候被亲爷爷性侵,21岁仍有阴影,对恋爱有抵触怎么办?”

接着,她讲述了自己那段不堪回首的经历。

小时候,有段时间父母经常不在家,由爷爷来照顾她的生活。

很多次,她从睡梦中醒来,都是被爷爷“弄醒的”,

爷爷在她身上乱摸,把手伸进她的下面,亦或是把她裤子脱掉,压在她身上做一些“奇怪动作”,

她如果不依从,爷爷就会吓唬她,还哄骗她不要跟别人说。

因为害怕爷爷,也担心父母不相信,所以她把这事埋在了心底。

初中以后,每当回想起童年的那段经历,她的内心都异常痛苦,性格也越来越内向。

她从不和男生说话,每当与男性单独相处,就会异常紧张。

大学以后,有男生开始追求她。但当对方与她有亲密接触时,她就会不由自主的躲开,甚至觉得那些身体接触很恶心,对恋爱更是有强烈的抵触心理。

她在懵懂无知的年龄,因种种顾虑选择沉默与隐忍,殊不知,这种儿时造成的身心伤害,直至成年后都无法摆脱。

经常有人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然而,不是所有的“忍”和“退”,都能换来风平浪静,更多可能换来的是,腥风血雨和万丈深渊。

这时,往往是你退后一步,他更加步步紧逼!

“生而为人,有些人却不能称之为人。”

面对禽兽不如的人,选择隐忍和沉默,只会让自己陷入无尽的噩梦。

反抗与自愈,让自己迎来新生

“你的反抗,是为了迎接光明的到来。”

不懂得反抗,只能在黑暗的漩涡里挣扎!

明星杨蓉曾在社交平台发文,以第三人称的方式,讲述了她一段鲜为人知的秘密。

她四岁那年,曾被妈妈的一位同事大叔,带进一个漆黑的房间里。

在那里,“叔叔”让她躺在单人床上,跟她“玩游戏”:让她分开双腿,然后“叔叔”趴在她身上……

随着动作幅度的变化,她从最初的好奇,变成焦虑,最后是恐惧。

不久,小杨蓉将这件“好玩的事”,讲给了父母听。

父母怕这件“不光彩”的事,影响到孩子的声誉,就没有把事情闹大,以为孩子还小,时间久了会忘记。

然而,30多年过去,她忘记了很多事情,唯独那次猥亵行为,至今让她记忆犹新,每每想起仍然彻夜难眠,心怀恐惧。

她说,“那次的遭遇,给自己一生都留下了阴影。”

所以,她决定自己把这件事公之于众,呼吁社会面对性侵要敢于发声,希望更多被侵害女孩及家长,尤其是家长们,别再因“不光彩”而选择沉默。

因为,选择沉默,就是在变相纵容一双双黑手伸向孩子。

杨蓉在经历了痛苦折磨后,终于奋起反抗,与内心的黑暗漩涡作斗争,最终战胜了内心的恐惧,在公众面前说出童年的不堪经历。

这说明,她接纳了曾经的伤害,学会了与过去和解。

“对生命而言,接纳才是最好的温柔,不论是接纳一个人的出现,还是接纳不完美的自己。”

杨蓉面对不完美的自己,勇敢剖析曾经受伤的心灵,这是一个破茧成蝶、自我治愈的新生过程。

面对伤害,不退缩,才能重获新生。

《明星大侦探》的某期节目,有这样一条标语:

“女孩的天真弱小,虽然成为了恶魔的温床,但穿裙子的她们却不是原罪,最该责的是罪恶本身。”

我们总是教导女孩要保护自己,但更多的时候,却是在女孩受到侵害时,极力掩盖强加于她们身上的“污点”,让受害者独自舔伤。

世间危险无处不在,谁也无法真正确定,出现在身边的是人还是魔。

所以,与其让女孩们学会“忍辱”,不如让她们学会反抗,面对侵害时敢于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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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有时会发生这样一幕:你跟对方吵架,对方打你一拳,恼羞成怒的你立马也打对方一拳。警察过来处理时要将你带走,这时,你理直气壮地说:“是别人先动手打我,我还手,难道不是正当防卫吗?”以下,我们用一则案例解读什么是正当防卫。

小王和朋友小张一起在开发区某饭店吃饭喝酒,两人都喝得有点多,开始以谁更有钱,生意做得更大吹嘘起来,互不相让,争吵起来。小王先将一个酒瓶摔在地上,小张见状一拳打在小王面部,小王随即还手和小张打了起来。但因为喝得太多被小张打倒在地,小王恼羞成怒,捡起刚才摔碎的啤酒瓶一下扎到小张的颈部,小张的脖子顿时鲜血直流。民警赶来后立即把小张送到医院救治,小王则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讯问。面对民警,小王理直气壮地说:“是对方先动手我才还手,我是正当防卫,不应该抓我。”后经法医鉴定,小张的伤势已经构成轻伤,小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小张的行为涉嫌殴打他人,被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别人先动手打你,你还手,通常被认定为互殴行为,斗殴双方都在积极追求非法损害对方的结果,因而根本上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意图,不能构成正当防卫。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是互殴各方均有对对方加害的行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行为。

上述案例中,小王的行为明显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对方殴打的行为不属于明显的暴力行为,且未严重危及生命安全,其主观上也不是为制止对方。小王本人先挑衅摔酒瓶,对案件的发生也有过错。两人的行为应属于互相殴斗。因此,两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从现有的司法判例来看,被打后还手造成对方伤亡,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判例较少。所谓实施了“正当防卫”行为的当事人大多被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判刑。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重要手段。该出手时就出手,但切记不要乱出手、出重手,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于正当防卫,既要知道实施防卫行为的条件,也要消除“自以为”的误区。

一、正当防卫实施的条件

正当防卫包括:正当防卫+特别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应符合五个条件:

1.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造成损害。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特别防卫“应符合三个条件:

1.客观上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2.严重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中,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3.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刑法》就此作出特别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有9种行为你可能“自以为”是正当防卫,但是实际上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9.原本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为例外情形)。

关于打架,您还需要了解

打架不是正当防卫,别人先动手打你时你该怎么办呢?

1.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立马报警。

2.迅速跑开,躲避殴打。

“打架”,在法律上称为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按照法律规定,一般可处以拘留或者罚款。如果殴打他人致受害人“轻伤”或“重伤”,行为人可被判有期徒刑。

虽然致人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应受治安处罚: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重伤的打架成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经济赔偿 + 社会及家庭严重影响。

除此之外,一旦在公安机关留下前科劣迹之后,犯罪记录将会伴随终生,今后个人甚至自己的子女报考公务员、参军、入党、出国、留学、就业等都会受限制。

人与人之间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也许双方坐下来谈谈问题就可以完美地解决,打架前请三思!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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