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手2000的工资,有必要休息日也处理工作吗?

1、综合工时的工作日和休息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62条规定: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实行标准工时制企业的员工在“休息日”上班的,企业需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而根据以上规定,综合工时制中对员工在“工作日”和“休息日”所提供的劳动没有加以区分,而是一并视为“正常工作”;换言之,即便安排员工在“休息日”上班,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也只要正常计薪即可。

2、综合工时下如何计算工时?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7〕271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

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 ,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六、若甲企业经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40时/周×12周/季=480时/季)。 若乙职工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480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 甲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且不存在着延长工作时间问题,该季各月的工资及加班费(若认定为延长工作时间的话)应如何计发?

某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508小时/季)。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8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 该企业这样做应视为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 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7天/年(法定休假日)=254天/年

季工作日:254天/年÷4季=63.5天

月工作日:254天/年÷12月=21.16天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以上规定非常明确地回答了题述问题。即在综合工时制中,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不作为延长工作时间。

但是,为了避免某些特定时期的工作时间过长,故加上“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的限定条件。

又由于我国全年法定节假日的天数变为了11天,参照“复函”第6条的计算方法,综合工时制中各类周期的法定工时现调整如下:

如果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工时超出以上法定工时的,超出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日和休息日发生的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计发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作的,需按照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法定节假日报酬。

3、综合工时下,集中休息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集中休息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休息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若在集中休息时间企业不发放工资或者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发放工资,则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职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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