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我开个单位介绍信?我想办个本科旁听证。

邸永君(以下简称邸):刘先生,您好。我受《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编辑部的委托,特对您进行一次访谈。您能接受我的采访使我感到非常荣幸。千头万绪,是否就先从您的少年时代和家庭背景谈起?

刘凤翥(以下简称刘):好。我家世居河北省盐山县千童镇王朴村。千童镇即《汉书·地理志》中的“千童城”。据说秦始皇命徐福率五百童男和五百童女去东海寻找长生不老之药,即是从此地出发。为了纪念此事,故名此地为“千童”。后此地设过饶安县,废县后长期称此地为“旧县”。改革开放后,才恢复了“千童”之名。为开展旅游,现已于镇东修成红墙黄琉璃瓦的徐福祠,据说县里还成立了“徐福研究会”云云。

从地理角度言之,此地处于冲积而成的华北大平原的东部边缘。没有高山和大川,我离乡之前,所见过的最大的石头是碾子和磨盘。民间有“盐山盐山,苦海盐边”的俗语。盐碱地多,以前农作物的产量很低,亩产200斤者就是上等好地。一般亩产仅七、八十斤而已。生活普遍贫苦不言而喻。几百年来,我家世代为农,耕作在这里。我们刘姓是王朴村最早的居民。村东南有一块地方,名叫“刘家门口”,就是我们刘氏祖先居住的地方。从未听说祖上出过什么名人。据说明燕王发动“靖难之役”时曾遭劫难。燕王是指明成祖朱棣。他以藩王的身份从北京带兵去南京夺取其侄建文帝的帝位,是乱臣贼子之举。因此,他从我们家乡经过时,大家都自发地组织起来拦截他,阻挡他。当他进入南京夺得帝位归来时,进行了地毯式的“斩尽杀绝”的报复行动,不分青红皂白,见人就杀。道路上扔上银子,如果发现银子没了就证明人还没被杀干净,继续搜查。据传说我们刘姓只有一个男子躲在地窖中逃过此难,其他的人均被杀掉。谱书也失传了。这位男子就是我们的始祖。他的后代现在不仅居住在王朴村,也分散到附近的刘宅村、耿庵村、冯家洼村。他的坟墓就在村东的公路西边,“大跃进”时被夷为平地。坟头虽被平掉,但至今家乡的刘姓人每年正月初二仍去祖坟所在地烧纸、放鞭炮祭祖。这位始祖的名字本来写进后修的谱书中,但在清朝咸丰年间,太平天国北伐军路过我们家乡时,后修的谱书被太平军抄走焚烧了。抄家烧书“破四旧”并不是“红卫兵”的发明,太平天国北伐军就干过。

我所知道的仅仅是青年时期从家谱(春节时挂在堂屋的一轴写有三四代祖先名字的纸,以便对其上供,与谱书不同)上看到的和长大后听大人说的有关老辈的情况如下。我高祖讳鸿训,高祖妣为本县十四户村的李氏。他们生子二人:长曰金禄,娶妻本县赵宅村王氏;次曰金玉(1838—1927),即余曾祖也,曾祖妣为本县赵宅村尹氏(1838—1925)。他们生子四人:长曰长泰(1870—1930),娶妻本县刘窑厂村刘氏(1868—1939);次曰长和(1873—1896),娶妻本县兴隆淀村崔氏;三曰长滋(1874—1956),即余祖父,祖妣为千童镇东街王氏(1875—1946);四曰长忠(1878—19544),娶妻本县孙村杨氏(1876—1946)。祖父有子二人:长曰邦振(字赞麟,1902—1956),娶妻本县卸甲楼村王氏(1899—1965);次曰邦安(字怀静,1905—1948),即余父也。我母为本县兴隆淀村崔福春之长女(1900—1940)。以前虽然不限制生育,但人丁并不兴旺。伯曾祖金禄乏嗣,过继我大爷爷长泰。二爷爷长和亦乏嗣,无人可过继,由邦岩兼祧。四爷爷长忠也乏嗣,过继我伯父邦振。大爷爷长泰仅有一子讳邦岩(字露霑,讹为鲁瞻,1895—1968)。到我们这一代,人丁才稍旺。

我曾祖金玉公稍稍识一些字,乐善好施,起初信佛。他的一位是喉科大夫的朋友对他说:“积德行善,信佛不如行医。你跟我学医可也。” 于是,我曾祖就用数年时间住在这位朋友家专心学医。学成之后,回家在农耕之余义务行医。遂成了本县喉科名医。他把医术传给了我伯祖父长泰。伯祖父长泰本欲把医术传给他的儿子邦岩。怎奈邦岩伯父嫌病人化脓的嗓子味难闻,不愿学。伯祖父无奈,就把医术传给了我父亲邦安公。据说我父亲胆大心细,做喉部外科手术既敢下手,手又很稳,效果很好。我少年时经常看见一些外村的人赶着马车或骑着驴来我家求我父亲给治嗓子,或者接我父亲出诊。我家是祖传三代的喉科名医。三代行医的目的只有四个字:“积德行善”。中国的传统讲究“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由于家父过世太早,他的医术未能传给我们兄弟,实为憾事。

我伯祖父长泰除了种地、行医之外,还业余爱好地方戏河北梆子。他善于吹喇叭伴奏。我祖父除了种地之外还业余爱好武术和木工。我少年时看见过家传的祖父练武术用的红缨枪,我还睡过祖父亲手做的一张木床。我四伯祖也爱好武术,曾经参加过义和团。他也爱好河北梆子,善于吹笛子伴奏。晚年双目失明。

从我高祖自立门户以来直至中华民国二十二年夏历十二月十一日(1934年1月25日)之前,我家是几代人住在一起的大家庭。经常出现四世同堂的情况。例如我伯父邦振公的长子凤鸣兄1922年诞生时,我的曾祖父和曾祖母均健在,他们当时都是八十五岁,所以凤鸣兄的乳名为“五”。中华民国二十二年夏历十二月十一日,有十六口人的大家庭才分成三家。当时伯祖父长泰已去世。由他的儿子邦岩和我爷爷与四伯祖分的家。分家三年之后,双目失明又是绝户的四伯祖感到生活不方便,遂于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夏历十月二十四日过继了我伯父邦振公。分家文书和过继文书的原件一直存在我的身边,后不幸于文革中丢失。

解放前由于当时农村卫生条件差,我母亲总共生了约八、九个孩子,先是生了四、五个孩子都没有成活。我那迷信落后的母亲就用供奉张仙爷和认干爹、干妈的办法来解决矛盾。张仙爷是摆出弯弓射箭的姿势对着一只黑狗的神像,供奉在卧室的门后,经常烧香磕头。据说孩子之所以不成活是让天狗给叼走了。有张仙爷把天狗给射死或射跑,孩子就长命了。我胞兄凤岐(1930—1992),乳名“迷糊”,用意是“迷糊来的”。阎王爷那里的生死簿上这个人失踪了,没法再勾他的魂。母亲还给我哥认了好几个干爹、干妈。从我哥开始,我母亲每两年生一个孩子。1932年生我姐(小名凤,1936年夭折)。我是1934年夏历十月初一日(阳历11月7日)出生。给我认的干爹是本村的王立业。他有四个儿子,个个长大成人。他的次子名衡山(字湘南),是小学教师。我的乳名“利贞”就是由我这位当老师的干兄弟王衡山所起,典出《周易》的“元亨利贞”,比起我哥哥的乳名来文雅多了。我弟弟凤梧生于1936年,我妹妹凤英生于1938年。1940年初夏,我哥娶了我嫂子王兰英(1924—1992)不久,我母亲就病故了。是爷爷和奶奶把我拉扯大。

我出生的时候,日本鬼子还没有来。鬼子刚来的几年我还不记事。当我开始记事时,记得经常逃难。中国地大人多,日本地小人少。当时鬼子占领的中国地方太大,平均一个村还不能安插一个日本兵。因此,日本兵的据点都设在类似现在乡镇一级的地方。千童镇就有鬼子的据点。隔三插五地鬼子进村训话。谁要在当街高声一喊“鬼子来了”,村里人就立刻拼命往四下跑。我们那里既是日本占领区,也是八路军打游击的地方。由于兵荒马乱,我们村的学堂时办时停。我应该上学的时候,正是学堂停办的时候。因此,我没有及时上学。直到1944年春季,停办了两三年的学堂开始恢复。记得有一天晚上,我听见我爷爷和我奶奶商议说:“村里又要办学堂了,先生是王茂公和王之让。听说束修二百元。得让利贞去上学,家里得有一个会认字算帐的,以便赶集上店认得票子”。就这样,在我九周岁多的时候我爷爷为我交了二百元钱,我才开始上学。学校是王茂公老师自己的三间闲着的小土房,两间连通着的做教室,另一套间做老师的办公室。当时师生都没有年级的概念,仅有不同文化程度的概念。不同层次的学生挤在一起学习。老师先给高水平的学生讲《幼学琼林》,再给中等学生讲《三字经》,最后给我们低水平的讲《国文》第一册。第一课就一个“人”字。给一部分人讲课时,其他人默默地读书。讲完了课,大家就大声朗读。从1944年春至1946年底的三年中,我学了六册《国文》,还学了《弟子规》、《百家姓》、《朱子治家格言》等,也学了加、减、乘、除的低水平数学。那时候讲究背书,学一课背一课,学一本背一本,学了新的不能忘了旧的。如果学了十本,背书时就把十本书放在老师面前,回过头去,背对老师,老师随便说一句十本书中的任何一句话,就得接着这句话往下背。如果不会背就得挨打。我们上学时,老师已经不用戒尺打手心,而是用教鞭打后背。

刘:我在我们那拨人中年龄比较大,已经懂得自觉地专心致志地努力读书,而且从一开始就很用功,所以既没有因为背不上来书挨打,也没有因为其他事情挨打。按着祖父对我的要求和当时的具体情况,我也许再学个一年半载就该“卒业”了。我伯父的介入改变了我的发展轨迹。

邸:此话怎讲,愿闻其详。

刘:我伯父刘邦振(1902—1956),字赞麟,少年时曾读过私塾,上过师范,在银号当过学徒。1921年去天津造币厂工作。1923年春,去北平南苑冯玉祥部下从军。做过冯玉祥的传令员,逐步提升为上校军需会计主任。我伯父参加过北伐。抗日战争时,他参加过淞沪抗战和第二次与第三次长沙会战。抗战期间,伯父一个人在大后方,家眷均留在原籍日本占领区。

1945年日本投降后,我伯父任职于军政部东北区特派员办公室军需组,被派往东北接受光复的失地。在沈阳任东北九省(当时国民政府把东北三省划分为九省)营产(指军队的房地产)管理处上校处长。伯父到沈阳后陆续把眷属接到沈阳去。伯母临去时,把我也顺便带去了。我们是1947年农历正月初六离家,初七到天津,我第一次看见火车和电灯,眼界大开。初八到山海关,初九到沈阳。伯父问我在老家读过几年书,我说三年。他说,那就插班上三年级吧。我问什么叫三年级?他说小学一共有六个年级,刚开始上学的小孩子读一年级。不留级的话读六年就可以小学毕业,读完小学接着读初中,初中毕业后读高中,高中毕业后读大学,大学毕业后出国留洋。读书要读二十来年,我是第一回听说。原以为再读个一年半载就卒业的我,这才知道读书的日子竟如此漫长。我这才有了小学、中学和大学的概念,并且产生决心将来要上大学的念头。当时学校正在放寒假,开学前伯父给我办好插班手续,我和伯父的三儿子凤瑞从原籍到沈阳一直都是同班同学,我们被安排到杜聿明创办的“东北保安长官司令部军人子弟学校”读三年级。至这时我才开始接受有国语、数学、音乐、体育、美术等课程的新式教育。下半年升入四年级。1948年春,伯父又把伯母和凤瑞弟与我送到北平,住在伯父的好友空军上尉谷桂林先生的公馆(府右街后胡同10号)。伯父原先在重庆工作时的同事当时在北平市政府工作的范东奎先生,把我和凤瑞弟安排到何思源市长极为关注的北平私立培根小学(现在的府右街小学)读书。礼堂内挂着何市长给校长祝寿的大红匾。英枤校长是一位信天主教的八十多岁的老处女。何市长的女儿何鲁美(何鲁丽的姐)当时也在该校读书。我在该校一直读到六年级。在此期间,我经历了北平和平解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等重大事件。据我所知,我们班同学内后来最出名的是五年级时转学去戏剧学校学唱京戏的杨秋玲同学;再就是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的教授杜秉初同学。

刘:我不如他们的名气大。

邸:您不必过谦。请问当时私立学校的学费很贵吗?

刘:当时货币贬值得太厉害,1948年春,我才去时学费是每人每学期法币100万元,下半年涨成两千万元。1949年年初虽然解放,但币值仍不稳。学费不收纸币,改收四块袁大头。在该校学习期间,我仅在刚入学时交过100万元法币的学费。以后就再也没有交过学费。因为该校有一套很好的奖惩制度。每学期末,每班的期末考试第一名下学期全部免学费,第二名和第三名免半费。学期末临放假时把全校师生集合在大礼堂内,由英枤校长亲自向每班前三名发成绩册。我自从进入这个学校后,每学期末,我都享受过这种荣耀。与我共同享受这种荣耀的我仅记得比我高一年级的李芷,是一位高个的男同学。因而我自从交了100万元的法币的学费之后,就一直享受奖学金的资助。

邸:这是学生最大的荣耀。请问您的中学是在哪里读的?

刘:如前所述,由于我父母过早去世,先后由祖父和伯父供我上小学。而中学则是我胞兄刘凤岐供我读的。1948年11月,沈阳临解放时,我伯父任职于沈阳被服总厂(为军队生产被褥、服装、鞋帽)福利科上校科长。沈阳解放前夕,厂长、副厂长都逃走了,我伯父成了厂子里的最高官员。解放后,我伯父被留用,为新中国效力。1949年1月,沈阳被服总厂改称东北第三局第一被服厂,我伯父升任第一副厂长。1949年秋,伯父自认为曾参加过北伐、淞沪抗战和长沙会战及迎接解放等光辉事业,况且家有七十多岁的生父和过继的父亲,应当激流勇退,归隐田园。遂借口胃病厉害而坚决请求辞职,经上级批准后回原籍务农。他回家不久就于1949年年底把我和凤瑞弟接回老家去。伯父想得过于简单,务农也就意味着贫穷。他再也没有钱供给我和凤瑞弟读书。回原籍后,我因为交不起每月80斤玉米的伙食费而误过了三次升初中的机会(当地中学每年招生两次)。直到我的胞兄在东北当了水暖工人,每月可以给我汇七、八万旧人民币(1954年实行新人民币,旧币1万元换新币1元)后,我才于1951年夏,去山东省乐陵县报考乐陵中学(现在的乐陵市第一中学的前身)。考取之后,一直读到1954年初中毕业。初中毕业时,恰巧我胞兄从东北来北京施工,修建北京钢铁学院(现在的北京科技大学)。我就到北京来考高中。在1954年之前,外地人可以随便到北京上中学,考上之后可以住宿。我来北京后,住在钢铁学院建筑工地的工人们住的工棚内,很多天才拿到招生简章。拿到招生简章一看,与往年最大的变化是必须有北京正式户口者才能考高中,没有正式户口者只能考中专学校。但当时迁户口和落户口还很自由,没有任何限制。于是我哥连夜回老家去替我迁户口,两天后就拿着户口迁移证回来了。我哥立即借了他的一位在北京有正式户口的郭姓同事的户口簿去厂桥派出所给我报上北京正式户口。经过了解,离钢铁学院最近的好一些的中学是当时位于六铺炕的北京市第七中学,我就报考了七中,并有幸被录取。而开学后遇到的最大困难是住宿问题。当时是没有北京正式户口不让考,有户口说明北京有家,不让住宿。我又不能长期住在大通铺的工棚内,一来室内光线太暗,而且工人们下班后下棋、打扑克,大声喧哗,无法写作业。我哥就以每月1元的价钱在塔院东边牤牛桥3号的一户农民家里边给我租了一间草棚子,我每日放学回到“家”里,自己劈材生火,蒸窝头,熬白菜,吃完晚饭再写作业,不写完不睡。经常晚上11点多才睡觉。第二天一大早起来就去学校,早饭或是吃点头一天剩的,或在上学的上路买个油饼充饥。午饭在学校食堂吃。每天来回都是步行。开学约两个月,学校迁入新落成的大市口现在的新址。离家稍稍近一些。新校舍有一座教室楼和一座宿舍楼,大礼堂兼做食堂。我不断向老师说明实际困难,第二学期就允许我住宿了。从此一帆风顺。顺利高中毕业,并顺利考入北大。

邸:是什么原因让您决意报考北大历史系?

刘:解放前我在北平上小学时就听说过北大、清华和燕京等名牌大学的名字。我伯父也一再勉励我要上名牌大学。他还说,当年在重庆时,曾听过经济学家马寅初的讲演,马先生痛斥“四大家族”发国难财的大无畏精神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读高中时,知道马寅初正担任北大校长。我在上初中和高中时,学习成绩比较好的是语文、历史、生物、几何、化学和英语等科,而最好的是语文,尤其是作文,经常被老师作为“范文”在课堂上宣读。因而最早的愿望是学文学。在高中时,与教我们历史的陈伟顺先生的关系特别好。受到很大的影响。还有我经常看课外书,偶然读了翦伯赞的《中国史纲》先秦卷和秦汉卷。我一下子被吸引住了。翦老的文笔特别好,史书可以当文学作品读。同班的魏金玺同学(北京医院名医魏龙骧之子)由于是老北京和知识分子的家庭背景,对名人的情况知道得比较多。他见我读翦伯赞的书,就对我说:“翦伯赞在北大当教授,将来考大学时,你考北大历史系可以亲自听翦伯赞讲课。”魏同学本来是随便一说,我却当了真。由于崇拜马寅初和翦伯赞等名人的心理,促使我在1957年考大学时,第一志愿填的是北大历史系,很幸运就考上了。

邸:请您谈一下您读大学的简单情况。

刘:我上大学时正是北大历史系的鼎盛时期。院系调整时,把清华、燕京、中法等大学的历史名家都集中到了北大。他们有翦伯赞(1898—1968)、向达(字觉明)、周一良、齐思和、邵循正(字心恒)、杨人楩、邓广铭(字恭三)、张政烺(字苑峰1912—2005)、苏秉琦、商鸿逵(字子上)、张芝联、宿白、胡钟达、阎文儒等。可惜我们上大学时极“左”的政治运动和劳动太多,严重地干扰了学习秩序。一进大学就一面旁听“反右派”(一年级新生经过了严格政审,不划“右派”,但必须旁听高年级的的“反右派”斗争),一面上课。转过年来,先是“双反”(名义上是“反右倾、反保守”,在大学里变成了“拔白旗,批白专”),紧接着就是“大跃进”。凡是“左”的事物,到北大往往加码,而到我们系尤其是我们年级还要再加码。例如为了贯彻教育方针中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劳动”二字,我们年级在四年级时去十三陵公社劳动整整一学期,大学五年间体力劳动总共353天半。再加上运动,真正的学习时间也就是大约三年的时间。我们毕业时名义上是五年制的大本,实际上也就是三年制的大专水平。真正正规的学习也就是最后的一年半。

邸:您听过翦先生的课吗?

刘:我上大学时,翦先生由于系务繁忙已经不给本科生上课,仅带研究生,偶尔举行诸如“亚细亚生产方式”之类的学术讲座。他用举办学术活动和发表指导性的论文以及请知名学者如范文澜、韩儒林等人来系做学术报告等方式来教育学生,影响学生。为了使学界正确评价历史人物,翦先生于1959年春在《光明日报》上发表了《替曹操恢复名誉》的论文,从而在全国史学界展开了如何评价曹操的大论战。北大历史系也于当年举办过两次由翦老和中国古代史教研室主任邓广铭先生筹备的评价曹操的学术讨论会。当时邓先生正给我们上宋辽金史的课。他一再号召我们年级的同学参加讨论。班干部虽一再动员,怎奈无人敢报名。大家总认为这是高年级同学的事,不是二年级学生干的事。为了向邓先生交差,学习委员朱学习同学就瞒着我把我的名字给报了上去。临近开会前三天才通知我,叫我赶快准备发言稿。我只好临阵磨枪式地进行准备,翻了翻《三国志》,看了看当时报刊上的有关文章,用一夜时间赶写了一篇将近一万字的发言稿。大意是说曹操有功也有过,既不能全盘肯定,也不能全盘否定,应当是非分明。

1959年4月24日下午,我系在化学楼的一个大教室举行第一次“曹操问题学术讨论会”。黑板上除了写有“曹操问题学术讨论会”之外,还用粉笔在黑板两侧各画了一个分别为红色和白色的京剧脸谱式的曹操像。用意是在问曹操是忠臣乎?还是奸臣乎?会议由邓广铭先生主持。他先讲了主办这次讨论会的意义,接着他谈到:这是一次师生结合的讨论会。报名发言的不仅有老教师,也有青年教师,还有二年级的学生刘凤翥同学,接着他按发言顺序逐一念了发言者的名字。这时我才知道所谓“师生结合”的学生只有我一人而已。顿时紧张得不得了。翦老是第一个发言,我还注意听了一下,后面的发言我就没心思听了,心中直盘算着如何闯过这一关。当轮到我发言时,我就走到前面低着头一个劲地念稿子,还念了两三个白字,坐在我对面的翦老还替我纠正。我把稿子念完之后,翦老和邓先生带头为我鼓掌,翦老还上前与我握手。会议结束时,翦老说,今天的会开得好,所有的发言全部发表。今天来参加会的有《光明日报》和《文汇报》的同志,今天的发言全部交给《光明日报》,就对不起《文汇报》了。凭着翦老的面子,我的发言滥竽充数地发表在当年5月6日的《光明日报》上。这是我平生第一次参加学术讨论会,也是平生第一次发表文章。由发言时的紧张、害怕,变成了永恒的美好回忆。这对我此后的学术生涯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这是翦老对我的最大提携。四、五年级时,我还经常去翦先生家中请教问题。

邸:您上大学时除了经常去翦先生家请教之外,还经常去哪些先生家请教?

刘:我们一年级之后分专业,四年级时分专门化。我被分在历史专业中国古代史专门化。由于专业的关系。我拜访的都是教中国古代史的老师,例如邓广铭先生,商鸿逵先生,向达先生。辅导我作学年论文的是张传玺先生,指导我作毕业论文的是田余庆先生。他们的家中,我也常去。

邸:北大教师给您最深刻的印象是什么?

刘:严格要求学生遵守严谨的学风。我的毕业论文是汉武帝盐铁专卖的内容,因为草稿中转引了别人引用《封泥考略》中的一句话。田余庆先生看了之后,就把我召去狠狠地教训了一顿。他说:“是直接引用原书还是转引,不仅仅是懒惰和勤快的区别,而是能否毕业的标准,是内行和外行的分野。北大的学生毕业后到外边转引第二手材料就不配是北大的毕业生,要顾及北大的脸面。”当时我以北大图书馆没有《封泥考略》这本书而为自己的错误辩解。田先生说:“严谨的学风越是在遇到困难的时候越要坚持。北大图书馆没有,可以去北京图书馆查。明天就去系里开介绍信去北京图书馆查原书。”我照办了。翦先生也曾对我说过,审查别人的文章,先看小注,再看原文。如果小注中存在引用二手材料的情况,说明作者还是外行,正文也就不用看了。这些教诲对我日后工作极有益处。

邸:您作的是汉代的毕业论文,怎么考了陈述先生的辽金史专业的研究生?

刘:说来话长。我们上大学时,还是计划经济时代。毕业后由国家按计划给分配工作。五年级第一学期时,学校就经常请教育部计划司的同志来校作报告。分析1962年的用人趋势。报告人说,除了医务和财会人才供不应求之外,其它专业的毕业生都面临改行的可能。让大家作好所学非所用和改行的思想准备。我不愿意改行去干别的,更不愿意离本行太远。而考研究生是最好的缓兵之计。先是报了中文系魏建功先生的古典文献专业的研究生。没多久,魏先生又说不招研究生了。我又报了吉林大学于省吾先生古文字专业的研究生。于先生只招一名,北大报名的有林澐、张亚初和我。曾经同住一个宿舍的杨虎同学劝我退出竞争。他说长春很冷,上三年研究生还可以坚持。如果研究生毕业后留在那里工作,到时候嫌冷再想出来可就不由你做主了。我觉得他说的有理。他便替我把报名表撤回。后来我和沙宗复同学又报了汪籛先生隋唐史专业的研究生。汪先生把我和沙同学召去,婉言告知他不希望我们考他的研究生。

我本来已经绝了考研究生的希望,但突然峰回路转,因为同住一个宿舍的陈智超(陈垣之孙,陈乐素之子)同学每逢周末都进城回家,星期一返校。毕业前不久的一个星期一,他从城里带来好消息:中国科学院也招研究生。在人民教育出版社工作而又在历史研究所兼职的他父亲陈乐素先生招一名宋史专业的,民族研究所的陈述先生招一名东北古代民族史专业的。陈述先生是陈垣先生的学生,又与陈智超同学的姑父傅乐焕先生同住民族学院家属院。陈智超再三劝我考陈述先生的研究生,因为我当时对民族所的性质不了解,所以犹豫不定。陈智超说:“我认识陈述先生的家。晚饭后我领你去陈述先生家,你们交谈一下,再决定是否报名。”我按着陈同学给我出的主意,报名前先去陈述先生家中拜访了陈先生。陈先生告给我,东北古代民族史说具体点就是契丹、女真、蒙古等民族的历史,与历史研究所的辽、金、元史差不多,都属于历史专业。就这样我与王慎荣和杨明新等三位北大同学报考了陈述先生的研究生。后来陈先生告知我,还有三位民族学院的应届毕业生报考。我很幸运地考中了。我与史金波是民族研究所招收的首届研究生。同时又是各自导师的开山弟子。当时还没有研究生院,研究生就插入各自导师的研究所内。我从1962年因读研究生而进入民族研究所一直到现在。转眼间数十载光阴已过,凤翥老矣。

邸:来民族所的40多年中,您自己认为最突出的成就是什么?

刘:当然是在解读契丹文字方面。

邸:请您详细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刘:契丹民族于公元907年建立契丹王朝之后,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发展的需要和民族意识的觉醒,曾仿照汉字的形体结构先后创造了契丹大字和契丹小字等两种不同类型的契丹文字,用以记录契丹语。终辽一代,两种契丹文字与汉字始终通行于辽境。辽亡金兴,金朝前半期仍通行两种契丹文字。直至金章宗明昌二年(1191)始“诏罢契丹字”。从此之后,契丹文字渐绝于世,遂成为不为人所识的死文字。用契丹文字印的书籍也都荡然无存。契丹文字失传数百年之后,突然于1922年6月21日,在现在的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索博日嘎苏木的瓦林茫哈地方的辽代永兴陵(辽兴宗之陵)中,出土了契丹小字辽兴宗哀册和仁懿皇后哀册。在出土现场的比利时传教士凯尔温(L.kervyn,汉名梅岭蕊)不谙棰拓之术,遂雇用中国人照葫芦画瓢式地全文抄录。他把仁懿皇后的契丹小字哀册手抄本照相制版发表在1923年法文版的《北京天主教会杂志》(Le )第10年第118号上。遂在学界引起轰动。然而契丹文字并不象西夏文字有《蕃汉合时掌中珠》、《音同》、《文海》之类的字书传世,解读契丹文字极为困难。一开始,可以说世间无一人能识得一字。1930年又出土了契丹小字《辽道宗皇帝哀册》和《宣懿皇后哀册》。同时出土的还有汉字《辽道宗皇帝哀册》和《宣懿皇后哀册》。辽道宗和宣懿皇后各有契丹小字和汉字的哀册,两者虽非互相对译,但皇帝和皇后崩于何年何月何日,何年何月何日葬于何陵等内容,却均见于两种文本的哀册之中。中国学者王静如、罗福成、厉鼎煃等人于1932至1935年之间,掀起了一股契丹文字研究热潮。他们利用汉字哀册与契丹小字哀册互相对比的方法比出了一些年号、干支、年月日、数目字和皇帝、皇后、哀册等70多个契丹小字单词的词义。20世纪50年代日本的山路广明、村山七郎、爱宕松男、长田夏树、田村实造等人也掀起了一股契丹文字研究热潮,他们并没有重新认字,而是把中国学者已经认出的字尽力予以拟音。他们也没有什么高招,而是把已知字义的契丹小字硬性用蒙古语来读。契丹语与蒙古语同属阿尔泰语系,根据现在的认识它们有读音相同的单词。然而契丹语并不等同于蒙古语,它们读音不同的单词也很多。所以用蒙古语硬念契丹字的方法并不成功。他们用这种不可靠的方法为150个原字构拟了音值,后来经过验证他们拟对或者接近拟对音值的原字仅20多个。直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契丹文字的研究一直停留在这样一个水平。197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和内蒙古大学蒙古语文研究室联合成立契丹文字研究小组,停滞不前的契丹文字研究状况为之一变。《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7年第4期即“契丹小字研究专号”,用一整本的篇幅发表了契丹文字研究小组的成果《关于契丹小字研究》。该文解读了400多条契丹小字的语词,为140多个原字构拟了音值。该文第四章“我们对契丹小字的研究”和“已释读契丹小字词语表”系由我执笔。这一部分的研究工作也主要是我作的。文物出版社1977出版的《文物资料丛刊》创刊号发表了我和于宝林的《契丹小字〈许王墓志〉考释》(我执笔)。《考古学报》1978年第3期发表了研究小组的《契丹小字解读新探》(我执笔)。这批成果的发表,在国内外学界引起轰动。日本京都大学的西田龙雄教授写了数万字的长文介绍这些成果,称这是“契丹文字解读的新进展”。同时也带动了国内外其他学者的参与。契丹文字研究小组又把《关于契丹小字研究》一文加以修改和增订,形成专著《契丹小字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出版,16开本,800页)。我个人除了参与小组的研究工作之外,还在大陆和港台发表了一批解读契丹小字的文章。例如在大陆发表的《契丹小字解读再探》和《若干契丹小字的解读》,在香港发表的《契丹小字解读三探》,在台北发表的《契丹小字解读四探》和《契丹小字解读五探》,等等。

退休之后,我仍然没有中断对契丹文字的研究,尤其是进入21世纪之后,由于接受了院老干部局学习科研处和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的基金资助,年年都出差去外地拓制新出土的契丹文字墓志拓片。由于不断得到新资料,研究工作也年年都有新进展,年年都在高级别的刊物上发表显示契丹文字研究水平不断提高的文章。例如《燕京学报》2001年的新第11期发表的《最近二十年来的契丹文字研究概况》、2003年的新第14期发表的《辽“萧兴言墓志”和“永宁郡公主墓志”考释》、2004年新第17期发表的《契丹大字〈耶律昌允墓志铭〉之研究》、中华书局《文史》2003年第1辑(总第62辑)发表的《一枚契丹大字印章的解读》、2003年第4辑(总第65辑)发表的《契丹小字〈宋魏国妃墓志铭〉和〈耶律弘用墓志铭〉》考释》、2004年第2辑(总第67辑)发表的《辽代萧乌卢本等三人的墓志铭考释》、2005年第1辑(总第70辑)发表的《契丹小字〈永宁郡公主墓志铭〉》考释》、北京大学《国学研究》2005年第1期发表的《辽代〈韩德昌墓志铭〉和〈耶律(韩)高十墓志铭〉考释》、《民族语文》2002年第6期发表的《契丹小字〈韩敌烈墓志铭〉考释》、2003年第5期发表的《契丹小字〈皇太叔祖哀册文〉考释》、台北中国文化大学《史学汇刊》第18期(台北兰台出版社2004年4月出版)发表的《解读契丹文字与深化辽史研究》等等。

至于契丹大字,截至目前为止,真正研究契丹大字的全世界仅有中国的阎万章和我以及日本的丰田五郎三人而已。阎万章先生已经作古,丰田五郎已经87岁。我所说的“真正研究”是指解读也就是认字。如果连一个契丹大字都没有解读,空谈契丹大字如何如何,即使洋洋万言,在我看来也不能算做研究契丹大字的文章。我在《民族语文》1979年第4期上发表的《关于混入汉字中的契丹大字“乣”的读音》是我最早研究契丹大字的文章。此文现在看来虽有许多失误,但以新出土的契丹大字《北大王墓志》为证据,指出“乣”为读you契丹大字却经住了时间的检验。我在《民族语文》1982年第3期发表的《契丹大字中的纪年考释》,虽然仍有失误,但正确解读了契丹大字中的年号“大康”,个位数字“四”和“八”以及正月的“正”。这是解读契丹大字的渐进阶段。1991年5月15日,我在日本京都大学举办的“中日联合首届契丹文字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宣读的论文《若干契丹大字的解读及其它》,是解读契丹大字的一次飞跃式的进展。按会议要求,先提交论文,再发请柬。开会之前,主办会议的西田龙雄教授已经先看到了论文。他到大阪飞机场去接我。一见面他就对我说,有我这篇论文,会议肯定能开好。论文后来在会上宣读时,果然引起轰动。该文主要是从解读契丹大字“岁”字入手,从而考释出契丹大字“三十”、“四十”、“六十”、“七十”等一系列十位数字与个位数字“七”和年号“乾统”等语词,并再次论证了契丹大字有拼音性质。 论文经过修订后发表于台北《汉学研究》1995年的第13卷第2期。

丰田五郎也参加了那次会,他也对我那篇论文赞许有加。他受到启发而写出了《解读契丹大字的线索》,于1993年来中国参加“中国北方古代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并在会上宣读,后来发表于《中国北方古代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文史出版社1995年北京版)。我在吸收丰田五郎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集中了一段时间研究了新出土的契丹大字《耶律习涅墓志铭》和《萧袍鲁墓志》,从而写出了《契丹大字中若干官名和地名之解读》,发表于《民族语文》创刊100期专号即1996年第4期。此文通过与女真字对比,从而释出了契丹大字中的“州”字,进而释出了契丹大字中的“云内州”、“静江州”、“松山州”、“归州”、“乾宁州”等地名和“闢离剌”等人名以及“金紫崇禄大夫”、“观察使”、“衙内”等官名。还释出了契丹大字中的“祖父”、“父”、“夫人”、“太夫人”以及“封”、“号”等语词。并释出了与i类元音词干相和谐的所有格词尾。还为一些契丹大字构拟了音值,并进一步讨论了契丹大字基本上为音节拼音文字的性质。此文获得民族研究所2003年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五届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

我与唐彩兰合写的《辽“萧兴言墓志”和“永宁郡公主墓志”考释》(发表于《燕京学报》新第14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出版),考释出了契丹大字中的“大中央哈喇契丹国”、“横帐之仲父房”、“孟父房”、“族系的”、“故”、“北西路招讨”、“妻”、“永宁郡公主”、“墓志铭”、“并序”、“于上京以北三十里”、“慈家奴”、“撰”、“写”、“太原”、“齐国大王”、“景宗”、“三韩大王妃”、“二人之女”、“于辰时生”、“成为”、“申猴”、“戌狗”、“亥猪”、“卯兔”、“丈夫”等词语或词组。

我与王云龙合写的《契丹大字〈耶律昌允墓志铭〉之 研究》(发表于《燕京学报》新第17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出版)利用耶律昌允之妻兰陵郡夫人的汉字墓志提供的耶律昌允的职事官的线索,再利用职事官与散官和阶、勋、爵、封以及宪衔的配套关系,一举把契丹大字耶律昌允墓志的前四行全部解读了出来:“建雄军节度使,晋、慈、隰、汾等州观察处置等使,崇禄大夫、检校太师、左千牛卫上将军、使持节晋州诸军事、晋州刺史,知涿州军州事,兼管内巡检、安抚、屯田、劝农等使,御史大夫、上柱国、漆水县开国公,食邑七千五百户、食实封七百五十户耶律观音太师之墓志”。还释出了“皇帝之胞弟”、“第三子孩邻”、“政事令”、“令公之长子留隐·海里”、“五院”、“黄龙府之事”、“都监”、“兴中府”、“中京”、“东京之同知”、“佛山”、“丹国(东丹国号)”、“敕葬使大理卿大公鼎、敕祭发引使太常少卿”等词语或词组。文章还附有音值构拟表,为189个契丹大字构拟了音值。把契丹大字的解读水平提高到一个崭新的阶段。

这一系列研究成果的发表,从而确定了我在契丹文字学界的应有的地位。

邸:请问您是如何走上研究契丹文字之路的?

刘:说来话长。不仅一般老百姓没听说过契丹文字,就是历史学者甚至辽史专家也多半对契丹文字感到陌生。我在大学二年级时,邓广铭先生给我们讲授辽宋金史,当讲到“乣军”一词时,邓先生说有人说“乣”是契丹字云云。这是我第一次听说世间还有契丹文字一说。四年级时,向达先生给我们讲授史料目录学。当讲到辽代史料时,向先生曾说过大意如下的话:新出土的契丹文字碑刻是研究辽史的重要史料,可惜现在还基本没有被解读。如果彻底解读了契丹文字,必将改变辽史研究工作的面貌。我大学毕业之后,离校之前,曾于1962年9月16日晚上去燕东园28号翦伯赞副校长的家中向翦老辞行。翦老对我说:“你不要认为历史系毕业生就应去历史研究所,不应去民族研究所。我对这两个研究所的情况都比较了解。其实去民族所与去历史所没有多大差别,都是研究历史。而且民族所的老先生比较多,更便于向老先生学习。你到民族研究所之后,务必学习一至二种诸如契丹文字、女真文字、西夏文字之类的少数民族古文字。学了民族古文字不仅不会影响民族历史的研究,还会促进民族历史的研究工作。中国的民族古文字近年国内研究不够,国外却很卖力气地研究,这是不正常的,也是暂时的。”翦老说这些话时,我当时并没在意。当我临走时,翦老送我至楼外,他又以史学家高瞻远瞩的目光和对晚辈的殷殷关怀语重心长地对我说:“一定记住,去民族所之后务必抽时间学习一两门少数民族古文字。学了民族古文字说不定会对你终生受用无穷。”我一向对翦老很崇拜。我在回去的路上反复琢磨翦老为什么再三叮嘱我学习民族古文字。尤其是他那“终生受用无穷”六字叮咛深深地打动了我,我决心按着翦老的嘱咐去做。这是我决心研究民族古文字之始。到民族所之后,我曾把翦老的的话和我想抽时间学学民族古文字的想法对导师陈述先生提过。陈先生说,不要好高鹜远,先集中精力把历史学好。其它的事情以后再说。我还拜访过王静如先生,向他提了翦先生命我学习民族古文字的谈话。我提出想向王先生学点民族古文字的想法。王先生说:“你是陈先生的学生应向陈先生学东西吧。”我立即感觉到向老先生学习民族古文字是此路不通。但我决不能轻言放弃。而要学习民族古文字,只有自学一条路可走。我决心按着这条路义无返顾地走下去。于是我就在研究生的学习之余,时时不忘随时顺手收集有关契丹文字和女真文字的资料,凡在期刊杂志见有契丹文字或女真文字方面的文章一律全文抄录,日积月累,积攒了契丹文字和女真文字的资料各一大纸袋。这两袋资料成了日后我步入民族古文字学术殿堂的奠基石。

1970年3月14日,民族研究所全体人员去河南省息县东岳公社走“五七道路”。1971年4月4日,学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前身)“五七干校”迁往明港兵营。同年9月13日,林彪摔死。其后,干校的“运动”来了一个急煞车。除了每天一小时的“天天读”还在坚持之外,其它什么也不干,既不运动,也不劳动。纪律也有些松散。每天“天天读”完了就宣布“自学毛著”。所谓“自学”就是“自由”的代名词,下象棋、打扑克,或出外钓鱼、赶集,皆各随其便。自由支配的时间如此少有地充沛,令我极度兴奋。我不愿意白白浪费掉这些转眼即逝的宝贵光阴。我要把它充分地利用起来。历史是自己的科班本行,但搞历史研究必须翻阅大量史料,而在“五七干校”根本不具备这些条件。况且“文革”就是先从史学界开刀的,不仅逼死了吴晗夫妇和翦伯赞夫妇,我所熟悉的汪篯教授和傅乐焕教授也均死于非命。实在令人有些谈史色变。这时我忽然想起了翦老命我学习民族古文字的嘱咐。语言文字无论如何也没有阶级性,民族古文字更是纯学术的绝学,与政治根本不沾边。为了便于操作,也为了不至于招来太大的麻烦,我决定立即上马自行搞业务,专心致志地自学契丹文字和女真文字。真是无巧不成书。正当我决心自学契丹文字和女真文字的时候,我偶然发现我们研究所语言研究室的安俊同志把一部《女真译语》带到了干校,不时翻阅。我从他手里把这部书借来,用毛笔把此书全文抄录了一份,时时翻阅,这就是我自学女真文字之始。我用一段时间看了自行转录的《女真译语》之后,觉得仍不过瘾,于是写信给在北京的我的夫人李春敏,请她把我以前积累的装有契丹文字和女真文字资料的两个纸袋子用包裹挂号寄来。我收到之后,如饥似渴地一遍又一遍地反复阅读这批资料,很快进入了角色。这两袋子资料使我很轻松地度过了“干校”生活的最后时光,也奠定了我今后终生学术道路的基础。对各家之说逐步提高了鉴别力,能够分辨出哪个人的哪一点是对的,哪一点是牵强附会甚至错误的,充分吸收前人的一切成果,以作为自己前进的基础。我还尝试着做些解读工作,对《郎君行记》中的人名“黄应期”和官名“尚书职方郎中”等契丹字已能确定。熟能生巧,笨鸟先飞,此之谓也。

1972年8月底,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批示,学部干校人员连锅端式地全部撤离明港,返回北京。其后,虽仍为运动体制,但纪律仍比较松散。我经常借机可以去设在城内考古所院内的中国科学院社科图书馆借阅图书,继续翻阅和抄录我以前所不掌握的有关契丹文字和女真文字的资料。国内所有的契丹文字和女真文字资料可以说被我网罗殆尽。我又把我掌握的契丹文字资料分类编辑,油印散发给侯方若、翁独健、傅懋勣、道布、苏秉琦、夏鼐、金启孮、罗福颐、李文信、阎万章、陈述、王静如、李恭笃、郭大顺、林沄等先生,也散发给了北京图书馆、中国科学院社科图书馆、中央民族学院图书馆和我们民族所的图书馆。我散发这些资料的目的一方面是想制造一种声势,公开宣布我已开始了地下进行学术研究工作,另一方面也想试探一下本单位领导和外界同行对我这种在运动中抓紧时间搞业务的反应,当然也有与同行沟通,敬请前辈指教的想法。散发出去之后,反馈回来的都是正面反映,对我是莫大的鼓励。我先后共印了六本资料(后三册是我与于宝林合编)。

1975年,邓小平同志主持中央工作,学部也和全国一样,逐渐步入正规,恢复业务工作。经个人申请,领导批准,我正式从事契丹文字的研究工作,从而走上了终生职业研究契丹文字的道路。

邸:有材料说您被国外同行誉为“契丹文字的首席学术权威”,我认为这是名副其实的评价。您发表的成果最多,质量最高,涉及的面也最广,在契丹大字和契丹小字两方面都占领了制高点。请问在众多的契丹文字研究者中,何以只有您能独领风骚?

刘:机遇、勤奋、天时与人和。

刘:如果没有陈智超同学一再鼓励,我就不会考陈述先生研究生,也就不会来民族所。如果我不向翦老辞行,也就没有“终生受用无穷”的叮咛。这许多的巧合凑在一起就是机遇。

勤能补拙。只有持之以恒地勤奋学习、勤奋研究才能取得一些成就。从1971年在河南明港“五七干校”到现在的30多年间,我把主要精力都放在研究契丹文字方面。如果说天天都在看这方面的资料有点夸张得话,说每星期都在看这方面的资料一点也不过分。正因为看多了才能记住每件资料中的内容。例如萧袍鲁和耶律习涅都是既有汉字墓志,又有契丹大字墓志。当我看到汉字耶律习涅墓志中有地名“云内州”和人名“解里”,我立即想到汉字萧袍鲁墓志中也有地名“云内州”和人名“解里”。从他们的契丹大字墓志铭中的适当地方寻找,终于解读出契丹大字中的地名“云内州”和人名“解里”。我还想到汉字北大王墓志中也有人名“解里”,我也在北大王契丹大字墓志找到了人名“解里”。这样可以互相联想,互相验证。还要勤于出差去收集资料。资料是学术研究的源泉和根本。没有新资料就好比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契丹文字资料主要出土于辽西和内蒙古东部,尤其是赤峰地区。为了收集契丹文字资料,我曾十一次去赤峰地区。

天时就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这个单位和这块名牌。它是全国最高学术研究机关。工作条件好,学术气氛浓。各级领导同志都支持和鼓励研究工作。姑且不说上级领导同志,就拿我的顶头上司我所的民族历史研究室历届主任翁独健、王森、侯方若、卢勋和罗贤佑等同志都积极支持我的研究工作。使我倍受鼓舞,永记不忘。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这块牌子到各地办事特别好用。为我的研究工作提供了很大便利。

在北京研究契丹文字不占地利。因为北京并不出土契丹文字资料,契丹文字资料都出土于辽西和内蒙古东部地区。但勤奋和人和可以弥补地利的不足。如前所述,我长去那些地方,与当地有关同志广交朋友。去的次数多,交的朋友就多。辽西和内蒙古东部地区,凡是出土契丹文字的地方,我都去过。那些地、县、市都广布了我的朋友。一有契丹文字资料出土,都会有人及时向我通风报信。并且最后搞到拓本。甚至授权我最先研究发表。这就是人和。是朋友使我及时占有新资料。我占有的资料比别人多,比别人快。当然捷足先登。华艺出版社最近将要出版我所撰写之书,名为《遍访契丹文字话拓碑》,里面详细叙述了我积数十年之勤去各地广交朋友和寻访契丹文字的心路历程。

邸:待该书出版后,我一定详细拜读。请问当地人为什么只向您提供资料而不向别人提供资料?

刘:关键在于要热心真诚地帮助人家,取得信誉。不能挖别人的墙角。为了搞到资料而不择手段只能得计于一时,不能持久。毁了信誉,砸了牌子,必然吃大亏。

邸:什么事情最能使您高兴?

刘:研究成果被内行人首肯的时刻。例如我在《沈阳师范学院学报》1980年第1期发表了一篇题为《释契丹语“迤逦免”和“乙林免”》的文章。把别人认为不可考的“迤逦免”和“乙林免”释为已婚契丹族妇女在丈夫被封为王时所得的封号,义为“妃”、“夫人”之类。1980年9月18日,我出差去长春时顺便拜访吉林大学的罗继祖(罗振玉之孙)教授。一见面他就盛赞我那篇文章立论精辟。他说:“除非将来地不爱宝出土一部契丹语词典,词典中的说法与您的说法不一致才能推翻您的结论。否则,您的说法将永远是最令人信服的最合理的说法。”他对我的这番如实的赞许,使我感到特别高兴。

又如北京辽金城垣博物馆于1997年征集到一件契丹小字墓志。当时该博物馆的范军馆长拓了一张拓片通过北京市文物研究所的齐心所长请我鉴定。我根据墓志中出现的墓志主人的官职有永州同知、北院承旨、武安州观察(使)、长宁宫副使、六院大王、南京留守等以及墓志主人薨于大安八年(1092)正月二十三日,享年67岁等内容,我断定墓志主人为《辽史》卷96有传的耶律敌烈。这是我的第一点鉴定结论。墓志拓片方方整整,有边有沿,不残缺,共32行。但从解读情况看,墓志主人共娶了三个妻子。前两个妻子各是谁的女儿,各生了几个女儿,女儿又嫁给了谁,均详细叙述。还没有说第三个妻子的情况,志文就遽然而止,更没有墓志撰者的自谦辞和铭文。根据上述情况,我断定此张墓志拓片并没有把话说完。在墓志背面或志盖背面还应有后续部分。这是我的第二点鉴定结论。范军馆长得知我的鉴定意见后,打来电话对我说,第一点鉴定意见完全正确。因为志盖正面中央有篆体汉字“南瞻部州大辽国故迪烈王墓志文”。“敌烈”与“迪烈”乃同名异译。至于第二点结论则说不好,因为她没有发现志石或志盖背面有字。我说不可能。她说我若不相信,明天她派汽车来接我,让我亲自去验证。3月25日上午,我被接到北京辽金城垣博物馆之后,当即请馆里的人把志盖翻过来让我看,只见志盖背面靠石边刻了九行契丹小字。第1行就说第三个夫人的情况,此夫人生了三个男孩,各是谁。也有墓志撰者耶律固的自谦辞和铭文。最后一行是年款和书写者的姓名及身份。加上这九行才使墓志形成共41行的完璧。范馆长对我说:“我把墓志运回来,装车卸车一直没有发现两块石头的背面有字。通电话后,我又伸手去两块石头的底下摸了一下。志盖背面只有右半边有字,我摸的正好是左半边,故没有发现有字。仅从拓片就能知道墓主人是谁,而且还能断定话没说完,缺了什么内容。您解读契丹文字的水平实在令人佩服。”范馆长为了答谢我对此墓志的鉴定意见,当日中午特设酒宴款待。几天以后,还惠赠我该墓志全套拓片一份 。此事让我兴奋得连续数日夜不能寐,只好借助安眠药入睡。

学生聚精会神地听我讲课也是使我倍感欣慰的事。2004年上半年,我在北大历史系讲了整整一学期《契丹文字》的课程。契丹文字作为一门正规的课程在大学开设,这恐怕是破天荒第一次。我作为这破天荒第一次开设课程的讲授者,虽然70岁了,然而在讲台上一站就是两个小时,一点也不觉得累。原因就是学生们聚精会神地听我讲。我看着他们那聚精会神地听讲的样子,感到特别高兴。做自己高兴的事就不觉得累。

邸:您认为如何才能使您的毕生研究的学问得以延续?

刘:首先是我应做的事。我要在有生之年尽可能地多为后人铺一条平坦的路。这就是我在院老干部局学习科研处和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申请的课题《契丹文字新研究》。该课题的内容是把契丹文字的资料和最新研究成果全部集中在一本专著中。使后来者手持一册即可起步。该课题的中期成果已经陆续发表。整个课题即将结项,也尽快发表。

其次是有志于此项事业的后来者应做的事情。不管他们是否是历史系毕业的,但都要有深厚的历史知识和阿尔泰语系的语言学知识。因为契丹文字不仅仅是语言文字的事,严格说来它属于历史的范畴。没有历史知识必然会闹笑话。例如某些人把契丹小字耶律仁先墓志中的一个单词“解读”为墓志主人的名字。然而这个单词在墓志中出现了20多次,照这种“解读”,墓志撰者竟20多次直呼墓志主人之名,稍微具备点“史讳学”的知识就不会发生这种“解读”笑话。契丹文字是记录契丹语的。契丹语又属于阿尔泰语系,不具备阿尔泰语系的知识就不能使解读契丹文字的工作引向深入。我自己就有这方面的缺陷。遇有这方面的需求,我只能用笨办法,一页一页地翻阅相关的词典或请教相关的同志。如果自己具备阿尔泰语系的语言学知就方便多了。有志于此项事业的后来者只要持之以恒地努力,肯定能够把契丹文字的研究水平提高到一个新阶段。最终达到把两种契丹文字彻底解读。

契丹文字研究的前途无限辉煌。因为两种契丹文字目前能解读者少,未解读者多。即使有汉字对译的仅有96个字的契丹小字《郎君行记》也未能通篇解读。每一件契丹文字资料都有尚待解读的许多内容,何况契丹文字的资料还在陆续出土。进入21世纪之后,几乎年年都有新资料出土。等待做的工作很多,有工作可做,做出来就是成绩。越难解读,一旦解读出来就越伟大。我相信今后肯定会有比我更乐此不疲有志于此项事业的后来者,我更相信他们肯定能取得辉煌的成就,他们必将大有作为。

邸:您对青年学者的希望是什么?

刘:首先希望他们端正对学术权威的态度。既要向学术权威学习,消化吸收学术权威的成就。又要不迷信学术权威,任何学术权威都会有失误,要学会能够发现学术权威的失误,扬弃他们的失误。从他们的失误中吸取教训,从而超过学术权威,使自己成为学术权威。

其次是要发扬好的学风。既要勇于坚持真理,又要勇于修正自己的错误。

第三是要珍惜时间。深圳人说:“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生命”。我把这句话套用在我们之间,“时间就是学问,时间就是成就”。要珍惜每分每秒。

邸:作为北大历史系校友,我为有您这样的杰出学长而由衷自豪;作为史学后进,为能您结识这样的学术前辈而深感荣幸。北大同学有这样一句口号:“今天我为北大而骄傲,将来北大为我而骄傲”。您以数十年之刻苦努力,雄据契丹学要津,无愧于未名湖水之滋养,燕园灵气之熏陶。我等定以您为楷模,自强不息,争取能无愧于自己的岗位和毕生之追求。最后,对您接受采访再表谢忱。

原载《中国民族研究年鉴》2004年卷,拱振宇、华相根主编,民族出版社2005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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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准备美国申请硕士留学的童鞋们而言,怎样选择适合的推荐人呢?每个人是实际的情况是不同的,申请目标也千差万别,那么,申请美研留学时选择推荐人也要因人而定。但是会有些共性思路,在这里小编就跟大家伙分享一些实战经验,大家互相之间学习。从第三个人口中听到的评价,远比你自已评价自已要有分量。所以对院校而言,留学推荐信是一个非常客观有力的参照因素。在与其他竟争者实力特别的时候,一封推荐信是让胜利天平向你这里倾斜的重要砝码。

国内我们见到更多的是介绍信,内容千篇一律是“兹介绍某某到你处……”,很枯燥。介绍信关键是看那个红红的章,让章去说话,而老外要看的推荐信,更看重文字传达的内容。推荐信的内容不太够客观和精彩,无论下面是什么红章或何其的名人的签名,这封推荐信发挥的作用都要打个折扣。

个人推荐信涉及三方:录取大学、推荐人和被推荐者。如果把推荐过程比作一次营销,录取院校就是买方,推荐人是一位推销员,被推荐人则是促销商品。买方希望在推荐信中印证另外的文书的真实度,并希望发现一些有价值的线索;而推销员要做的,是肯定这件商品,分析这件商品的优点,告诉买方这件商品的另外的优点,如果它身上有瑕疵丝,要告诉买方这毫不影响商品品质。我们把个人推荐信过程比作一次营销,营销中的主角,就是一位认真负责、足智多谋且对这件商品非常了解的推销员,因此找好推荐人是完成推荐信环节的第一步。

推荐人有相当多种分法:从国籍上分为中国人与外国人;从职业上分为你的教授、老板和他人;从认知程度可以分为了解你的人或不太熟悉你的人。不管怎样分都要切记一点,推荐人是你的贵人,一定要找准,别让贵人变路人甚至会敌人。如果推荐人眼中的你并不像你自我感觉的那样强大,你的缺点压过优点,尤其让外国人直接写给申请院校,那真成了无解的黑色幽默。推荐人一定要欣赏你,或者最少要保证他会以饱满的热情和用心的态度来肯定你。如果他对你的事敷衍了事,结果同样是糟糕的,你会让人觉得人缘不好,找个推荐人都不那么挺你。当然这一人最好是非常了解你,否则没有可能以细腻的描述还原一个真实的你。很多人沉浸于寻找声望非常大的推荐人,但名气一般的和你们之间的距离呈反比,他可能只会花十分钟为你写一封敷衍了事的个人推荐信,在学校眼里,你就只有敷衍了事的十分钟这样的价值。例如选择某个大师级人物作为你的推荐人,他甚至会不记得你叫什么名字,可能只会说你上课坐在前排,看起来能专心听讲。但也不要非此即彼,例如你的亲戚和长辈肯定对你非常了解,也会极为细致热情地描述你的优点,但这又有什么意义呢?

如果你有不同方面的优点需要向大学展示,在推荐人的选择上也要进行深入思考,要和你的整体形象定向结合起来。最好选择那些可以对你的每一方面都进行评价的推荐人,包含你的头脑、性格、学术研究成就以及领导才能。如若你是一个有工作经验的申请人,在学校和工作阶段都应当有相应的推荐人进行描述;你想在展示过程中突出自已的专项特长,最好有相应领域的推荐人,说明你在这一领域的造诣。推荐人不同的相关的背景可以证明你的能力不是太过单一。

对中国学生来说,国际友人更可信。因为老外相当严谨,不会乱写,不像国内有的推荐人,恨不得把稻草说成金条,时间一长人家就不大信了。外国人中咱们接触最多的是外教。但你想申请十多个学校,老外可没这耐性,一定要搞好关系、频繁联络,建立稳定的朋友关系。否则他常常会不在国内,需要的时候又不在,很可能被放了鸽子。

老师是比较常见的推荐人。想一想哪一些老师指导自己的时间最长?自已和哪些老师有共鸣,哪一些老师教授的专业考分最高?我有一个学员,传媒专业背景,要申请社会学,他旁听社会学课程,考分比此项目的还高,申请时他请授课老师写推荐信,老师欣然应允,写的留学推荐信非常有力度。

至于说到校友推荐,这一既要看这个校友的具体情况,也要看怎么推荐。你的推荐人有着美国一流学校的相关背景是最好不过的事,他们可以通过对比你与一流院校的学生素质证明你的实力水平。但要想一想让他们做你的推荐人,他是跟你有过接触还是教过你的课程?

推荐过程中,要像老板管理雇员一样管理你的推荐人。有一些推荐人是非常马虎懒惰的,他们对待自已的事情都漫不经心,给你写的留学推荐信更可能苍白无力、有很显然漏洞,甚至出现相当多拼错误写这样的低级失误,这给申请者带来的影响很糟糕。所以要告诉推荐人,让他知道你们是一体的。

如推荐人有兴趣和你交流,你应当抓住机会讲述你的情况,告诉人家他的帮助对你有多大,自已想重点突出哪方面也交代一下。能多聊最好,把一些细节告诉人家,毕竟个人推荐信要充实丰满一些,一定要简化推荐人的撰写工作,将烦劳别人的程度降到最低。有很多时候请求写个人推荐信是会被拒绝的,尤其是校园之外的社会人士。不要沮丧,这时也可以拷验一下自己的抗击打实力。因此,实习也要好好做,认真完成领导交代的任务,处理好人际关系,他有可能成为你的推荐人。

上面提到,老师是最常见的推荐人。因此在上课时也留心关注一下,发掘一下自己的潜在推荐人。如老师很牛,就要拿出程门立雪的诚意来,尽早一个学期做好准备,对老师的学术思想要精心领悟,抓住机会向老师做“思想及学术汇报,”在老师高兴时适时提出留学推荐信的请求。但牛人老师一般都“唐僧肉”一般被非常多人惦记上了,一定不要太晚。对待顶尖大牛级别的导师,在申请高峰期,尽力给教授把事情交代清楚,千万不要把推荐信上传错了,每年都有这类事情发生,给教授列好自已申请的学校名单,有事尽可能给教授Email,当面找导师,少打电话,除非你跟老师的关系没得说。

我们不能指望所有推荐人都有足够的耐心和精力为我们相当多目标学校都写个人推荐信,所以提出要求的时候,可以强调一下,写一封“通用”的留学推荐信就可以,这样让他接受起来比较容易。如有个别目标学校有着特别的重视程度,可以恳请推荐人为此多费笔墨。

个人推荐信不管结果怎么样都应当对给你写个人推荐信的人送上一份感谢,说明一下结果情况。毕竟帮你是人情,不帮你是本分。特别是在申请失利的时候,这些人还可能去叨扰,这时候的公关就显得特别的重要了,不要因为自己心情不好就忘记了去人情帐户做定期储蓄。且这些人也是你的申请团队之一,他们很可能在此时候帮你客观分析一些情况,对你未来的发展大有裨益。如果你顺利入学,最好和推荐人保持一定联络,哪怕常常会告知一下学业进展情况,一方面是出于人之常情的感谢,同时他可能会在你往后的人生发展道路上给予更多的帮助。因此,现在很多学员在各个渠道获得的学长师姐的成功留学的信息,千万要不机械的复制。我们可以通过其他人成功申请的过程,借鉴适合的思路,总结经验,有技巧性的融合到我们的申请中,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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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基层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最高院五次批准延期,106位律师组成庞大辩护团,最终42人被宣告无罪,这到底是怎样的一个案件?

我们先来看一下繁昌法院公布的消息:

2021年2月3日,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谢留卿等人诈骗案,对被告人谢留卿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对刘艳芳等19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42名被告人被依法宣告无罪;1名被告人因故被依法中止审理。部分被害人代表及被告人亲属到庭参加旁听。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留卿及其控制的中金公司部分客服人员采取冒充拍卖行工作人员,虚构拍卖行征集拍卖品拍卖,虚构公司产品可以拍卖出高价,或者虚构公司能够回购所售产品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购买公司产品,后中金公司既未帮助拍卖,亦不予以回购,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共计5794060元。另查明,谢留卿还提供共计667240元虚假包装的产品予以销售。

谢留卿、刘艳芳以及客服部的相关总监、主管,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组织客服人员学习欺骗的销售手段,提拔表彰使用此类手段销售业绩突出的客服人员,并为客服人员实施诈骗活动提供人力和经费支持,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共同故意,系共同犯罪。故依法认定谢留卿、刘艳芳与使用此类欺骗销售手段的客服人员及相关总监、主管等20名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其余42名被告人因指控涉嫌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故宣告无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谢留卿,北京中金鼎盛国际艺术品收藏有限公司、北京中金鼎盛国际艺术品收藏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实际控制人。

除上述两家公司外,谢留卿还实际控制着河南中金典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专门从事艺术品销售。

2012年之前,谢留卿的公司主要从事钱币、邮票等藏品经营。2012年之后,则主要经营字画、瓷器、玉器、紫砂壶、景泰蓝等贵重产品。

谢留卿控制的中金系企业稳居业内前三。

谢留卿的生意很大,但他却异常低低调,低调到你在网上几乎检索不到他的任何个人信息或者宣传资料。

直到2017年7月28日,谢留卿及其一百多名员工突遭警方拘留,谢留卿才进入公众视野。

后来的日子里,谢留卿的女儿谢培一直为父亲奔走喊冤,徐昕、何兵等知名人士也加入到了辩护团队,谢案越来越受到公众关注,甚至成了轰动全国的“大案”。

谢留卿与女儿谢培、外孙女曦曦

退款纠纷牵出“特大诈骗案”

牵出这起“特大诈骗案”的是一起退款纠纷。

报警人叫陈某进,安徽芜湖人。据陈某进2016年9月10日的报案笔录显示,2015年,他通过一档电视鉴宝节目联系到了中金收藏,第一次合作时购买了两幅画作共计2万元。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中金收藏的销售人员多次打电话向陈某进推荐各类藏品。

虽然家庭条件并不富裕,陈某进还是被“有升值空间”的说辞吸引,先后购买了《清明上河图》大长卷、故宫大吉、吉祥如意瓷瓶、花开富贵瓷瓶、多子多福瓶、中华第一奥运冠军表等各类玉器、画作、瓷瓶等近30件藏品共计60万元。陈某进也曾参加过几次展览会,见过藏品制作人。

“我只是一名保安,每月工资2000多元,为了购买藏品还抵押了房子,和妻子租房居住。”陈某进说,他感觉被骗是因中金收藏的客服称可以帮他将藏品进行拍卖,实际上几次拍卖过程中,中金收藏所联系的拍卖行都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2016年,陈某进与中金收藏业务员失联,并得知拍卖行并不是此前客服向他推荐的工作人员后,他选择了报警。

对于陈某进的说法,谢留卿在2017年7月28日后的多份询问笔录中给出了不同的说法。谢留卿说,2016年下半年,中金收藏要求上报未解决的售后问题时发现,陈某进自述因经济困难要求退货的问题。于是,在2016年底至2017年初时,公司便安排售后部门主管与其协商,但陈某进多次拒接电话,且沟通也并不顺畅。直到2017年4月,公司再次进行售后问题排查时发现陈某进依然在名单上,于是客服再次通过联系陈某进妻子等途径,最终以先行退款10万元,由陈某进邮寄退回同等价值产品后,再退款剩余部分的约定达成退货协议。但同年4月,陈某进收到退款后却拒绝退货,双方因此陷入僵局。

为印证谢留卿的说法,其女儿谢培向上游新闻记者展示了2017年4月间向陈某进发出的退款函及打款凭证。谢培称,收到货款后,陈某进一直拒绝退货,此时中金收藏并不知道陈某进已经报警。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陈某进在2017年10月的笔录中,并未向警方提及与中金收藏达成退款协议,且收到10万元先期退货款的情况。警方在《起诉意见书》中描述为:谢留卿是在2017年得知河南许昌路金桥诈骗案被公安机关破获后,因路金桥说所在的公司和中金收藏性质相仿,为掩盖公司的违法行为才制定了相应规章制度,并将可能向公安机关举报的客户交由客服部各总监处理维护,避免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游新闻记者从多名中金收藏员工处了解到,公司规章制度从2011年起就已经实施。

5月21日,根据陈某进提供给警方的联系方式,上游新闻记者拨打了该号码。但对方在表示“是陈某进亲戚”后挂断了电话。

涉嫌诈骗,170名员工被警方“一锅端”

“2017年7月28日,我们正在开早会,突然闯进来近30个名警察,让我们全部抱头蹲下。”5月21日,中金收藏客服人员小丹(化名)回忆起当时的场景说。客服部门有170多人,均在位于郑州的北京中金鼎盛国际艺术品收藏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收藏河南分公司”)办公,当天下午他们全部被押上大巴车,带至芜湖市繁昌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到达芜湖已经是凌晨两三点,直到第二天下午5点多调查才结束。”小丹说,之后3周,140多名员工被允许陆续办理了取保候审,而包括谢留卿在内的剩余24人至今仍被羁押在看守所。2018年1月21日,繁昌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向繁昌县检察院递交《起诉意见书》后,中金收藏的63人因涉嫌诈骗罪被移送起诉。

2018年8月14日,繁昌县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将谢留卿等63名被告人起诉至繁昌县法院。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留卿为实施诈骗活动,先后以他人名义成立多家公司,在谢留卿的组织、领导下,形成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人员稳定的犯罪集团,并在犯罪集团内部先后设立客服部、策划部等部门。各部门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互相配合,以中金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虚假产品。自2013年以来,该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大肆骗取全国各地被害人钱款,涉案金额共计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留卿等63人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106位律师组成的律师天团

芜湖的谢留卿案,来自全国各地的共计106位律师组织形成了一个庞大律师团为该案被告人辩护。在这106名律师中,我们看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也看到了目前正处于风口浪尖的徐昕教授(荣誉之战——徐昕律师PK谢康法官,谁在说谎?袭祥栋律师(袭祥栋扰乱法庭秩序,某厅着急背锅,爽吗?

据传,徐昕律师因在法庭上得不到发言机会而倔强地频频举手。

【徐昕教授在庭上频频举手争取发言(画像)】

据该案辩护律师之一石扉客披露,谢留卿案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五次批准延期,构成该案独特一景。

2019年3月18日至24日,因该案涉及人数众多,繁昌县法院在芜湖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9年12月24日,该案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了九天,比2019年3月18日开始的第一次庭审还多两天时间。

因为法庭不能提供足够的辩护席位(桌子),十余名辩护人认为法庭没有提供履行辩护职责的基本条件,不接受明明可以摆桌子却以条件有限为由对辩护律师的这种轻视和侮辱,选择站着辩护

【据传站着辩护的律师】

[以上综合自上游新闻等]

关于谢留卿等人具体“犯罪情节”,我们通过辩护律师发布在网络上的辩护意见或许可以一窥端倪。

谢留卿被控诈骗案第一轮辩护意见

(辩护人集体委托徐平律师发表)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平接受被控诈骗罪被告人谢留卿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诉讼的辩护人。

我们注意到公诉方已经在庭前会议上就表明并不指控涉案藏品是虚假的,在庭审中也确实没有提举任何证据来试图证明涉案藏品是虚假的。因此,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我们必须说涉案藏品本身是真实的。我们从公诉方对辩护方证据的质证意见可以看出,公诉方的指控逻辑是:即便藏品是真实的,但被告人采取了欺骗性的方式销售藏品,这就构成了诈骗犯罪。

我们认为,公诉方的指控逻辑完全违背法律规定,而且在指控过程中,充满了用非法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错误。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在客观构成要件上表现为:行为人有欺诈行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相对方基于欺诈行为陷入认识错误——相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相对方因处分财产而遭受财产损失;其主观构成要件上表现为:行为人的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我们必须基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来考察本案是否构成诈骗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本案不具备诈骗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一、公诉机关不向法庭移送物证以供质证,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并且导致从被害人处扣押的物品不能被证明是中金公司销售给被害人的。

本案指控的是以交易手段进行的诈骗,涉案物品是被告人实施诈骗犯罪的工具。既然是物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辩护人堂堂正正办案,没有任何诉讼袭击,早在2018年11月27日的庭前会议上就开始要求公诉机关、侦查机关向法庭移送本案物证,由控辩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以供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以后每次开庭前会议,都提这个要求,至今已经100多天。但是,公诉机关始终拒绝向法庭移送涉案物证。公诉人在庭审中引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26条许可侦查机关“将不便提取的财物交财物持有人保管”的规定,为其不向法庭移交物证主张合理性。

公安部的上述规定,只是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扣押物品的一种替代措施,并不表明在法庭审理阶段依然可以不对这些物品进行质证。所有的物证必须经过法庭质证,这是《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公安部约束其工作人员的《办案程序规定》可以否定的。

更关键的是,起诉书中指控中金公司销售263项藏品中,其中111项藏品(占比42%)由被害人保存在自己家中,另外152项藏品(占比58%)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不仅如此,办案机关还从被告人库房扣押了市场价值上千万元的艺术品和工艺品。对于这些在办案机关扣押之下的涉案物品,请公诉人再给一个100天过去了,还不依法移交给法庭进行质证的说得过去的解释?

如公诉人发表辩论意见所述,检察机关不仅是公诉机关,还是法律实施监督部门。我们希望法律实施监督部门不要为隔壁兄弟的违法行为打掩护。如果那样,国家和老百姓就真没有希望了。

即使在被告人供述承认和被害人之间发生过交易,但这些被害人大多数都是收藏艺术品的爱好者,他们还从其他商家那里购买了艺术品,因此,在物证没有当庭得到被告人质证认可的情况下,并不能证明侦查机关从被害人处扣押的藏品就是从中金公司购买的。

公诉机关不向法庭移送涉案物证,不仅违法,其影响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后果已经显现:

《起诉书》中共列出了中金公司向被害人销售了263项藏品,第一次《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了242项涉案藏品,这些藏品未经质证,也无其他任何证据能表明这些涉案藏品是中金公司销售给被害人。

第二次《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对177项涉案藏品进行了价格认定。在这其中,有84项藏品附有中金公司的收藏票,另有93项藏品没有中金公司的收藏票、转账凭证,占进行了价格认定的涉案藏品52.5%,即便不考虑对物证进行质证,按最低标准,至少要有收藏票来证明是中金公司卖给被害人的吧?但本案超过半数的进行价格认定的藏品连收藏票都没有,根本不能证明属于中金公司销售给被害人。

这再次表明,在公诉方违法不向法庭移送涉案物证的情况,根本就不可能查清案件事实。

二、没有证据证明对于本案涉及到的向45个被害人销售的263项藏品,谢留卿及其他被告人有具体的欺诈行为。

法律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应该达到怎样的标准?涉及到每一个被告人的每一起被指控为诈骗的行为都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换言之,起诉书既然指控中金公司向45个不同的被害人销售了263项藏品,公诉方就应该具体地证明263项交易中的每一项交易都是在某被告人的欺诈行为之下达成的,证据应该确实充分、相互印证。

公诉方在证明这个待证案件事实时,无论在起诉书的表述上,还是在庭审举证中,采取的主要方法就是销售人员(即客服)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

但本案庭审记录可以表明,大多数被告人已经当庭陈述在侦查人员讯问过程中,以“政治思想教育”为名、以公司藏品是假的、公司犯诈骗罪了、不要为老板顶罪、招供完了就可以走人等等方式引诱、逼迫嫌疑人做有罪供述,而且不允许当事人按自己的真实意愿修改不真实的笔录。我们在庭审中才得知,办案人员甚至还逼迫临盆产妇、逼迫哺乳的母亲,这是骇人听闻的!这些以非法方式获取的被告人“采取欺诈方式向被害人销售藏品”的供述,既不具备合法性的,也不具备真实性。

即便如此,我们仔细审查这些销售人员的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就能发现:销售人员以“承诺藏品升值、承诺回购、打配合、抢名额、承诺帮助拍卖”等方式销售藏品都是笼统的说法,几乎没有表述以某种具体的方式向被害人销售某项特定的藏品。同样,被害人的陈述也是笼统地说中金公司的销售人员以“承诺藏品升值、承诺回购、承诺帮助拍卖”向自己销售藏品,而没有陈述以某种具体的方式向自己销售某项特定的藏品。

比如:被告人宋柳燕和购买了30多件藏品的被害人刘银楼、被告人刘丹娜和购买了10个藏品的被害人任福平、被告人陈月华和购买了11个藏品的被害人任凤勤等,关于推销方法,双方的说法不能就每一个藏品具体一一对应。

因此,对于起诉书提及的中金公司向被害人销售263项藏品的指控,每一项藏品的交易都没有被确实、充分地证明出来。汇总而言,这263项藏品的交易也没有被确实充分地证明出来。

三、对于起诉书提及的违法销售行为,并不具备刑事欺诈性,其中还有意见表达和诺言不遵守,这不是诈骗犯罪所要求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违法行为主要是:“策划部负责对藏品虚假宣传,设计“话术”,制作宣传画册;客服部利用“话术”,使用化名,隐瞒工作地点,虚构公司名义、藏品价值、升值空间,冒充拍卖行,冒充同行,抢名额,承诺回购等欺骗手段向客户推销藏品”。

1、所谓“话术”,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材料和被告人的供述都表明,这是中金公司整理的介绍藏品、作者的营销方案,其中并起诉书中提及的不当销售方法。就“虚假宣传、制作虚假画册”而言,这些宣传画册中有关作品创作人员的身份、标明其社会地位的各项任职、作品拍卖价格等等内容,并不是谢留卿或者中金公司所为。在案证据表明,这些资料或者是作品创作者自己所为,或者是上游厂家提供给中金公司的藏品介绍材料中所记载,或者是中金公司网上搜索所得。中金公司作为艺术品经营的终端环节,并无法定的义务去核验作者、上游厂家或互联网上传文章对创作者身份及其作品的表述。况且,策划文案如果有虚夸,这是企业经营中浮夸的推广方式,而不是对被害人的欺诈。

更进一步来讲,我们注意到侦查机关在本案中找到45个“被害人”,但这45个“被害人”的证人证言,没有一个人提到其购买涉案艺术品是因为受到所谓载有夸大或虚构创作者身份的画册所引导,甚至没有一份“被害人”证言提到所谓虚假画册。在“虚假画册”和被害人购买收藏品之间,不存在有证据证明的因果关系。因此,就这第一种行为,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构成要件。

2、所谓“隐瞒公司真实地址,只能说北京公司,使用北京电话、使用化名”等等,中金公司本身就是注册在北京的北京公司,只是公司主要的经营方式是电话营销,为节约人力资源成本和办公场所成本,才将大多数员工的工作地址放在郑州,向客户介绍说中金公司是北京公司,没有错误。

个别客服为自己取一个好听、洋气的化名、这是一个小女孩的虚荣心使然,完全不是精心设计的诈骗手段。北上广写字楼里一大堆黄皮肤、黑眼睛的杰克、斯密斯、伊丽莎白、琳达,难道这些都是骗子?

个别客服虽然使用化名、个人电话等,但那些有着艺术品投资经验的客户感兴趣的是藏品,不会幼稚到因为客服好听的名字而购买。向客户销售藏品的始终是中金公司,客户和中金公司之间的联系并不会因为客服的化名或个人电话而受到影响,始终是畅通的。而且,公司还要给客户开具收藏票,要让客户签收,没有任何客户会认为这是业务员个人卖给他的。本案也不存在任何客服跑路、公司领导跑路导致被害人损失的事情发生。

3、有些客服陈述藏品有升值空间,这是个人对藏品未来价值的乐观的预测性意见,而不是一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公诉人说全案藏品不值钱、不值得收藏,不会升值。请公诉人自己内心问一下自己:这是一项意见,还是对事实的陈述?一个物品是否具备收藏价值,是否会升值,如果能升值,升值的幅度多大,这个都不是对当下事实的虚构,不是对当下真相的隐瞒,而是对这个物品未来价值的预测和意见。某个物品,特别是艺术品,未来的价值究竟如何,涉及到作品的创作者身份、创作时间、同类藏品,个人审美观点、社会审美趋势变化等等因素的影响。做出藏品是否有升值空间的预测,一定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且,做出价值预期的判断,还和做出判断者在市场的地位有关。全世界艺术品、藏品的销售方,比如世界各地的拍卖行,中国的北京工美集团,都会说自己要卖的藏品会升值。难道一旦没升值,甚至价格下跌,就说他们是骗子?

当一个艺术品经营公司的业务人员向客户介绍其藏品时,当然会说其拟出售的藏品有升值空间,客户当然知道这只是业务员个人的意见,而不会把这当作一个必然会发生的“事实”或“真相”。这就像一家上市公司在发行其股份时,发行人、承销商、甚至各地的交易机构,都会说这个股票有投资价值,有升值空间,以劝导投资者购买。如果出现了股票价格下跌,难道能说这些机构是“虚构股票有上升空间”的诈骗者?

4、个别客服采用的“冒充同行报高价、打配合、抢名额、虚构拍卖行”等,这是饥饿营销方式,制造出一种货源紧张的气氛,以促进藏品的销售,但这还不是对藏品本身的虚构。这种方式在房地产销售中普遍使用,不是欺诈。

5、所谓“承诺回购”行为,就“回购”而言,其含义是在约定时间后,卖家自买家处购回商品。这是一种在房地产商铺销售、证券交易中大量存在的正常交易形式,为了促成销售,这种交易方式也会被其他商品销售方所采纳。

《起诉书》使用的“承诺”这个词,本身就表明这不是诈骗犯罪中的“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而是对自己未来要从事一个行为的“承诺”。如果以各种理由不遵守自己的“承诺”,这只是民事上的违约行为,而不可能是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

综上所述,《起诉书》所提及的上述这些行为不诚实,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但不是刑法所规范的诈骗犯罪中的欺诈行为。

四、个别被告人销售中的违规行为,并未使被害人陷入对藏品错误认识,他们是基于自身对藏品的喜爱和收藏预期,而购买藏品。

陷入错误认识是诈骗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要素。在交易型诈骗中,是指被害人对交易标的物的真实状态发生错误认识。

公诉方主要的指控逻辑是中金公司销售人员虚构了藏品的升值空间,诱导被害人购买涉案藏品。许多被害人的陈述表明,他们是因为购买藏品后发现藏品没有升值而认为自己受到欺骗。

可见,从被害人这一方来讲,其购买动机除喜爱、欣赏以外,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出于保值、升值的目的,这是一种风险投资的考虑。大学本科的刑法学教材都表明,涉及风险的投资、投机行为人,有自我保护的责任,应具备专业的谨慎,除非行为人对投资标的物本身有不易发现的欺诈性行为,一般缺乏刑法保护的必要性,不符合陷入错误认识的要件。

本案就是这样,本案被害人大多是有经验的艺术品收藏者,在本案之前,他们也从其他艺术品经销商那里购买了收藏品,他们也往往是通过中金公司的电视广告、互联网广告上留的电话,主动打电话到中金公司询问藏品情况的。在办案机关根据从中金公司查扣的销售资料按图索骥找到他们之前,他们从来没有认为购买藏品受到欺骗,而且,在办案机关见面就告诉他中金公司卖的是假藏品后,他们中有一半的人依然认为藏品有收藏价值,认为“挺贵重的”,拒绝将它们交给办案机关。这是公诉人在庭前会议上亲口说出的。因此,对于这些所谓“被害人”,不能认为他们对涉案藏品发生了错误认识。

另外,还有一些被害人的陈述表明,他们中的许多人(张启钢、刘学兵、林治华、李希国、冯铁等)是自行到展品发布会现场看过实物,和创作者拍照留念,和来出席展品发布会的社会名流(如奥运冠军、文化名人等)拍照留念。他们基于对艺术品的喜爱和收藏预期,自行决定购买。

本案中到庭旁听的陈先进,也自行参加了在九华山组织的藏品发布活动,买了一个多子多福釉瓶。因此,即便本案中有些被告人采取了一些使用化名、制作虚夸画册、打配合、抢名额、冒充拍卖行等等销售手段,但这些所谓被害人并没有受到这些化名、画册、冒充拍卖行等等手段的误导,是自行决定购买的。

我们注意从《起诉意见书》到《起诉书》,公诉方拿掉了一些向被害人销售藏品的行为,不作为诈骗起诉,比如向廖少春出售的奥运玉玺青白玉(在东方国宝艺术馆请来奥运会运动员参加发布活动)、向张启钢出售的一带一路和玺1套(在钓鱼台宾馆参加一路一带展会),向被害人王进喜销售了一幅,价值35万元的《胡杨礼赞》(参加了人民大会堂发布活动)。

但其他被告人如黄宁宁、方婷婷卖的奥运玉玺青白玉、一带一路和玺、《胡杨礼赞》等等还放在本案指控当中,然而被告人向被害人销售的方式是完全一样,区别只在与廖少春、张启钢、王进喜参加了相关藏品的发布会。由此可见,即便按照公诉方审查起诉的逻辑,凡是参加藏品发布会后决定购买的,不再视为本案被害人。如果标准统一,由于《起诉书》中有许多被害人是参与发布会后购买,与其相对应的出售行为就不应被视为采取了欺诈方式。

综上所述,被害人做出购买藏品的决定时,并不是基于几个小姑娘的劝说而陷入错误认识,就购买了涉案藏品,而是基于其自己对收藏品市场的了解、对藏品的喜爱,对收藏价值的预期的综合考虑,而购买的。

五、公诉方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被害人发生了财产损失

诈骗犯罪,其犯罪客观方面最后一个必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被害人出现财产损失。财产损失这一构成要件要素在诈骗罪成立中的重要性,可以通过公诉人昨天1000元大衣的举例来证明。

公诉人在回应辩护方对其举证的质证意见时,举例说商场营业员在卖一件标价为1000元的大衣时,以大衣以后会升值到1000万元忽悠顾客购买了,认为这就是诈骗。错!无论营业员以何种方式忽悠顾客,只要这件衣服确实值1000元,顾客就没有实际的财产损失,只是被误导进行了一次原本不想进行的交易,这就是典型的民事欺诈,顾客可以采取解除合同、退货的方式得到公平的解决。只有把一件价值1000元的衣服,说是金银珠宝编织的,忽悠顾客花费了1000万元,顾客付出现金和所得物市场价悬殊极大,这才会导致顾客财产损失,这才是诈骗!

不考虑个别公诉人的错误认知,公安和检察机关是认可财产损失在证明诈骗罪成立中重要性的,他们提供两份《价格认定结论书》,其目的就在于证明被害人花费了1789万元,其通过交易得到的藏品价值却只有30万元。这种巨大的价格差异,当然可以说被害人蒙受了财产损失。

但是,公诉方这项证明被害人损失的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全部不具备,完全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我们在庭审质证时已经全面提出反对意见,这里仅归纳如下。

1、《价格认定结论书》的价格认定人员完全没有对涉案藏品真实勘验,但价格认证人员不在《价格认定结论书》签名,《价格认定结论书》虚假记录,意图欺骗司法机关,不能用于证明本案事实;

2、《价格认定结论书》将不能证明为中金公司销售给被害人的藏品进行了价格认定,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3、按照安徽省物价局的规定,对本案涉案藏品,《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采用市场法作为价格认定方法,但却错误地使用了专家咨询法;

4、为《价格认定结论书》提供咨询意见的《价格鉴定(评估)专家意见》的签名人员,不具备认定涉案艺术品的专家资质。

公诉人在对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回应时说:1、按《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可以由被害人保管;2、发改委文件许可属性特殊、难以采取市场法的文物可以使用专家咨询法。而中金公司正是对外宣传藏品是“文物”,所以才用专家咨询法。

但是,公诉人没有回应的是,既然公诉人都知道许多藏品在被害人处保存,那么价格认定人员没有实物勘查、勘验,就进一步落实了。但认定人员却谎称进行了实物勘查、勘验,意图欺骗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所有司法机关,这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否程序合法、是否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至于第二点,正如我们在质证时所说,确实只有不在市场上流通的文物才可以进行专家咨询,但公诉人说本案使用这种方式是因为中金公司对外以文物的名义销售涉案藏品。这就太荒谬了。首先,即便当事人说这是文物,价格认定人员就把它当文物吗?他还有自己的专业独立性吗?其次,本案没有任何一处证据表明涉案的263项产品中的任何一个,被中金公司当作文物销售。公诉人这种说法真是无中生有!

因此,在证明所谓“被害人”经济损失方面,公诉方完全没有建立有效的论证,所谓被害人的损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在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要素上,公诉方没有合法有效证据可以证明的欺诈行为,没有证明被害人对中金公司销售的藏品陷入错误认识,更没有证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辩护方的证据表明,所谓“被害人”,是以现金和市场等值的藏品进行了交换,就像公诉人所举的那个1000元购买一件大衣的例子一样,其财富总额没有发生变化,没有发生财产损失 。

第二部分 本案不具备集团诈骗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本案指控的是集团诈骗犯罪,除了要证明所谓诈骗行为之外,还要证明:(1)谢留卿与其他被告人之间形成犯罪集团;(2)被告人主观上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据表明谢留卿和本案其他被告人形成了犯罪集团。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本案是否存在这样的犯罪集团是一个应该查明的事实。

本案中所有被告人都在中金公司从业。根据公诉方证据,该公司于2015年6月设立成立,其营业范围是销售工艺品、收藏品、金银制品、珠宝首饰等等。其具体经营方式就是通过集中采购艺术品、收藏品等,然后向终端购买者零售。由此可见,中金公司销售工艺品、收藏品,这是得到法律授权的经营行为。该经营行为不具备违法性,因此设立中金公司不是成立犯罪集团。

公诉方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以证明在谢留卿和其他被告人之间,为进行违法犯罪而进行商议、并达成合意。公诉人是用了一种反推的方法,即公司销售中存在“违法”行为,则反推这些违法行为是在公司领导谢留卿等人知道、许可之下,并进而反推中金公司实际上就是犯罪集团。

首先,集团犯罪,是一种积极的组织化犯罪行为,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犯罪形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主观恶性必须是用证据直接证明的。首犯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要起积极组织、主动安排的作用,犯罪行为是在首要分子推进之下进行的。从来没有一个组织因为被动接受下属的违法行为,就将整个组织认定为犯罪集团的。因此,公诉人的这种反推,在法律逻辑上就是错误的。

其次,这些所谓“违法”行为,包括“对藏品虚假宣传、制作宣传画册、使用化名、隐瞒工作地点、虚构公司名义、虚构藏品升值空间、冒充拍卖行、冒充同行、抢名额、承诺回购”等等,并没有得到确实充分的证明,即使存在,也是一种不诚信的经营行为,并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具体原因我们已经在前述部分论述,不再赘述。

第三,谢留卿和中金公司的管理层始终反对这些违规营销手段,并通过公司内部制度禁止这种行为,并处罚违反禁令的员工。

收藏品、艺术品经营行业,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物质消费需求逐渐满足,部分人员对于精神消费和文化消费的需求逐渐增强而出现的一个新兴行业。如一切新兴产业一样,存在一些发展中的问题,如前端推广人员基于销售业绩的考虑,往往会在销售过程中有一些不实之词,且这个行业人员流动性很强,这些有问题的做法会在不同企业推广人员之间相互借鉴和模仿。

谢留卿是这个行业最早的进入者,也深知部分销售人员不规范做法的表现形式,为了在这个行业做得长久,以企业对收藏品的鉴别能力在客户群中赢得长久的口碑,谢留卿本人是坚决反对各种短视的、仅仅为了销售业绩而采取的不规范做法,并建立各项公司制度,以杜绝这些不规范的做法。中金公司还把相关规定归纳为前述提及的“五不准”,通过制度上墙,反复强调相关制度。

因此,在入职时,所有新员工都被要求签承诺书,承诺不进行“五不准”等虚假方式销售,这些承诺书放在员工个人档案里。入职之后,也经常集体开会强调纪律。

中金公司内设质检部门,其职责就是检查销售人员的推广行为是否违反公司规定。中金公司的客服与客户的通话都会被录音,中金公司对这些通话录音都进行存储,以便于事后追查。质检部门抽查监听录音,以发现是否存在违规销售的情况。一旦发现存在违规销售情况的人员,中金公司会立即进行通报批评,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同时还要收回因违规销售所获得的业绩提成奖金,并对其主管领导也予以严厉处罚。事实上,中金公司也多次处罚了违规员工以及连带处罚了她们的主管领导和分管副总。这些监听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极大地起到了对违规员工的震慑作用。

第四,被告人自己的供述都表明,个别存在的所谓“违法行为”,是本案个别被告人为了提高业绩,自行采取的行为,是个别化的,而且也知道是公司明令禁止的,是偷偷摸摸地、不公开地、躲着领导在地下进行的。

综上,对于《起诉书》指称的违法行为,中金公司有严格的销售管理制度,予以严厉禁止的。但人类社会是复杂的,任何一种制度都不能完全排除故意违规的行为,大到国家法律,小到企业制度,都是如此。如有个别人破坏制度,这可以追究其违反制度的责任。

如果有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处罚,就要仔细审查这种情况是普遍现象,还是个别现象。只有出现大面积的违规行为得不到处罚、且公司领导层对此明知,才能审慎得出公司是打着制度的幌子公开纵容违法违规行为。

但是,本案庭审中,公诉人反复提及的只有王丽娟和常玲两人次违规没有按制度开除。姑且不说公诉人并没有证据来证明存在这样的开除制度,我们只说,如果完全不顾及大量存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完全不顾及严厉处罚对违规人员的震慑,完全不顾及大量存在的、超出本案案值的2000多万元的退货,仅仅以这样极端个别的没有开除违规员工的事例,就反推公司是有组织纵容、许可、鼓励违规行为,是严重的集团犯罪,这一步跨越,就是从岁月静好到草菅人命的跨越!

二、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辩护方证据表明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行为人成立诈骗犯罪,必须要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构成要件。这一点,检察机关也是同意的,表述在《起诉书》P62页。这一犯罪构成要件必须成立的意义在于:在有交易背景的情况下,有些民事欺诈行为客观上都会表现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外在情形,为了防止将民事纠纷做刑事化处理,即单凭外在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就将当事人作入罪处理,法律才规定,只有客观方面的欺骗行为和当事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具备,才能认定诈骗罪成立。

1、公诉方没有证据证明本案中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何体现行为人的内在的主观目的呢?只能以外在的事实来证明内在的主观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公诉方完全没有证据证明(二)到(六)种情形存在。就第(一)种情形而言,惟一和本案接近的是也只是兜底性的(一)6条款,即“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但这一款适用的前提是“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毫无疑问,公诉方所有的证据都没有证明中金公司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因此,第(一)种情形也不能适用。

2、辩护方证据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虽然辩护人没有举证证明当事人无罪的义务,但为了查明案件真相,辩护人尽最大的勤勉来证明本案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以交易为背境的情形下,通过诈骗犯罪获得他人财产与正常经营获利的主要区别在于,诈骗犯罪一般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或者以极小的成本作为交易的幌子,就可以获得合法经营无法获得的巨大利益。因此,如果存在一个真实交易,欺诈行为是为了促成交易,则这个欺诈行为就是民事欺诈;如果不存在一个真实交易,或者以极小的成本诱骗对方进行一个交易,则欺诈行为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那么,如何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促成交易,还是以交易为幌子,实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主观动机只能通过外在的客观行为来判断。正如上例1000元大衣案例,如果行为人和相对人最终的实际成交价格大致符合市场公允价格,行为人获取的利益就是通过正常的交易而获得,也是其同行同样能获取的利益,因此,就无法认定其主观上为了非法占有对方的财产。相反,如果行为人通过欺诈行为达成的实际成交价远高于市场公允价值(如卖衣服的营业员以金银珠宝编织为由忽悠顾客花费1000万元,购买了市场价只有1000元的普通大衣,),则其获得的利益并不是通过正常的交易而获得,就可以判断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必须通过涉案藏品成交价远高于市场公允价值这一客观外在的现象,来认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这一观点,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其实和辩护人立场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他们才向法庭提交《价格认定结论书》来证明这一点。如前所述,我们已经论述该《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合法、不真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辩护人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中金公司是从正规渠道购得商品,终端零售价格是上游作者或者厂家指定,其采购价一般是终端销售价格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之间。

中金公司在采购成本之外,为销售藏品,中金公司还要承担很多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推广费、送货费、新藏品专家签售费、客户接待费、员工工资、社保、销售提成、房租费、办公费用等等。

在销售时,为了促销,中金公司往往还要在指定的零售价上打一定的折扣。因此,中金公司作为经销商,在对涉案物品的销售中虽有获利,但利润也有限,是市场同行的一般利润,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涉案藏品并不是中金公司一家在市场上销售,相反,这些藏品都是市场上正常流通的艺术品,其价格都是在充分竞争的市场机制下形成的,市场价格公开透明。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就涉案藏品而言,中金公司的售价等于或低于市场流通价格。

可以说,中金公司和本案所谓“被害人”最终实际成交价格完全是符合市场公允价格的。基于我们和检察机关共同接受的“以外在成交价格是否偏离正常市场价格来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分析基础,谢留卿及本案各被告人从事涉案藏品交易时所采取的任何行为,都是为了促成交易,本案不具备诈骗罪成立所要求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构成要件。

附带说一句,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在本案案发之前,中金公司向有关收藏者退货的价值2000多万元,这都超过公诉机关指控的案值,这不是仅仅对陈先进的退款。这同样能够印证谢留卿主观上不可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综上所述,从严格的刑法规范的角度,从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是否全部具备的角度进行判断,公诉方所理解的“即便藏品是真实的,但被告人采取了欺骗性的方式销售藏品,就构成诈骗犯罪”,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适用上,均是错误的。本案集团诈骗犯罪指控不能成立,对谢留卿的诈骗犯罪指控不能成立!

如公诉人在刚才辩论中所述,在这个案件中,辩护人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被拒绝,要求被害人出庭作证接受询问被拒绝,要求重新鉴定被拒绝,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被拒绝,甚至辨护方承担费用让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也被拒绝,承担费用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同样被拒绝。我们要求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的每一个路径都被堵住!即便如此,我们依然可以自信声称,六天的庭审中,虽然公诉团队勤勉努力,但这个千疮百孔的指控体系已经崩溃。

各位法官可以见证,公诉人也可以见证,作为辩护人,为被告人辩冤白谤,我们辩护团队已经倾尽全力。尊敬的各位法官,我们深知判决一个已经被检察机关作为政绩提交地方两会、关联到六十三个被告人的案件无罪,它不仅需要专业知识,还需要道德、良知和勇气。你们面临远比我们大的压力。但是,最终公开的司法判决毕竟要由你们署名作出。如果判决是一个中国司法界的光荣,你们的名字将与这份光荣永存!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请对光明和公正抱有期待

——谢留卿等被控诈骗案第二轮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在这个10点半的黑暗深夜,我受本案80多个辩护人的委托,统一发表第二轮辩护意见。

经过7天的持续公开开庭审理之后,我们听到了公诉人的第二轮辩论意见。他们说了30分钟,其中3分钟是对辩护人一方第一轮辩护意见的反驳,其余的27分钟是对各个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我等会再说它的性质)。那么我们针对公诉人的3分钟对辩护人的反驳,做一个剖析,看看他说了什么。

第一点,他说他“有大量的证据用来证明本案的犯罪”,有被告人庭前供述、有证人证言、有被害人陈述、还有电子证据(微信),等等。但我们注意到,他没说这个“大量的证据”里遗漏了什么?案件的物证!这个案件涉及到263项艺术品的交易,以及办案机关扣押的大量艺术品,市场价值3千万!公诉机关始终拒绝将这些物证提交法庭质证。公诉人他不敢说这个案件他有“大量的物证”,因为一件也没有。庭审7天,80多个辩护人每天都在向他们要物证,但公诉团队永远在回避这个问题。这里的问题在于:1、公诉人为什么不提交物证进行质证?2、没有物证的情况下,怎么能证明公诉人指控的这263项特定的艺术品是被告人卖给“被害人”的?3、这些价值高昂的物证去哪里了?

第二点,公诉人他始终在回避,回避这个案件中辩护团队几十名律师再三说鉴鉴定人违反法律规定、不对鉴定标的物进行实物勘察、实物勘验,却在《鉴定报告》中虚假陈述其进行“实物勘察、实物勘验”,欺骗委托其进行鉴定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于辩护团队如此强烈地指责鉴定人虚假陈述,公诉人既不承认也不否定,他们不能、也不敢面对。但这个虚假的鉴定报告,却在公诉人的“大量的证据”范围之内。

第三点,他们还不敢面对什么?辩护方提交了涉案所有产品的采购证据,以证明这些藏品都是正规渠道购买,市场销售价都是由创作者或生产者指定,辩护方还提供了绝大部分涉案产品完全同款的近期市场真实成交价,全部是从北京工美集团等中国最顶级的艺术品经营单位购买,这些真实成交价远高于虚假陈述的鉴定报告所鉴定的价格。我们将购买的这些与案涉产品完全相同的藏品带到法庭进行了全面质证。公诉人在他3分钟内对辩护方的反驳中,对辩护方的证据有任何评议吗?他们没有!他们没有能力、也不敢面对辩护方的任何一项举证。

公诉人几次提到他们是法律实施的监督部门,具备审判监督权。我们不知道他们在威胁谁?这个案件到目前为止,公安机关不向检察机关移送物证,辩护团队索要了100多天,你们不闻不问。这个案件蹊跷之处在于,控辩审三方,竟然全都没有见过控方物证!此时此刻,你们的法律监督权去哪里了?鉴定机构制作鉴定文书的时候,没有实物勘查、虚假陈述,辩护团队提出异议100多天了。你们无所谓,放任鉴定人虚假鉴定流布于法庭,放任你们自己被欺骗!此时此刻,你们的法定监督职能去哪里了?法律实施监督部门不是为隔壁兄弟的违法行为打掩护的。如果那样,国家和老百姓就真没有希望了。

控诉诈骗犯罪,举证责任是落在公诉方的。但是,他们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针对案涉藏品的欺骗性行为,也没有证明所谓被害人因为某个被告人的言论陷入错误认识,更没有证据去证明被害人发生了真实的损失。反而是辩护方的证据表明,仅仅就来参加庭审的部分被害人而言,他们从被告人单位所购买的艺术品全部升值!

另外,诈骗案件的构成要件上,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我们辩护团队告诉公诉人,法律规定有11个外在的表现形式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公诉人他们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他们7天来都没有提这个话题!他们甚至都不试图去证明一下这六十三个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他们可能连那11个能证证明行为人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外在表现形式至今都不知道!

那么,公诉人究竟在干什么?他们的能力体现在哪些方面呢?他们绕过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花了辩论时间30分钟中的27分钟,对许多被告人进行了逐一训斥。原因在于这些被告人在7天的庭审中,多次陈述办案人员以公司藏品是假的、公司犯诈骗罪了、不要为老板顶罪、招供完了就可以走等等方式引诱、逼迫嫌疑人做有罪供述,而且不允许当事人按自己的真实意愿修改不真实的笔录。我们在庭审中才得知,办案人员甚至还逼迫临盆产妇、逼迫哺乳的母亲,情状怎能表述!请你们自己去看庭审的同步录音录像!

站在被告人席上,除了一位年长者之外,或者是花季少女、或者是初为人母的少妇,曾经以自己的努力维持艰辛的生活。如今,她们卑微的请求只是让她们陈述那刻骨铭心的不堪,期待公正的司法告诉她们是否有罪。但公诉人高声训斥着这些他们认为“不懂法律”的羸弱女性,逐一建议加重处罚那些他们认为“翻供”的被告人,公诉人更是厉声说道:“有些被告人,庭审中虽然没有辩解,但将辩护权交给律师,名义上律师独立辩护,事实上被告人在无罪辩解,对于这样的被告人,依法撤回坦白认定,并提高量刑建议。”被告席上一片哀泣、争相认罪!许多被告人纷纷表示,她们不懂法,不知道律师为她们辩护会加重她们的处罚。几个被告人歇斯底里地请求:她们的事,是自己的事,和其他人无关,请求法庭重新审理。

我们已经完全出离了愤怒!如果把能力用在了对卑微女性进行心理恫吓上,这根本不是一场真正的庭审,而是一种反文明的霸凌!以被告人将辩护权交由律师行使为由,要求撤销坦白情节的认定,提出加重量刑建议。这是什么性质的语言?这是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全无知!这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完全剥夺!这是在挑拨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这是以对被告人的心理恐吓来掩盖自己的举证不能,掩盖自己不能证明犯罪构成要件具备的无能,是用声嘶力竭的恫吓来掩盖诉讼当中的全面溃败。这样的恫吓,他们竟然认为自己是“依法”作出!

对于一些如他们所称“不懂法律”、完全没有完全社会经验、更没有任何诉讼经历的年轻女孩,伪称“依法”而恐吓,“是可忍,孰不可忍!”公诉人可以错误地声称“只有在案发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才是证据”,他们可以错误地举例民事纠纷案例却自以为在类比印证刑事犯罪以致贻笑大方,但是,他们没有资格伪造法律规定,他们没有资格“依法”剥夺当事人通过律师辩护的神圣权利!因此,本案公诉人的恐吓,是对司法权力的不能容忍的滥用!

法庭本应该是一个控辩审三方心平气和讲道理的地方。我之所以如此愤怒,是因为我们偏离了那个方向,偏得太远了。

我受托代表本案80多名律师,诚挚向公诉人发出请求:回到庭审本身吧!大家依然是诉讼场上的控辩对手,诉讼场下的专业朋友,我们什么都可以交流。我们交流的依然是证据、法理!

我希望我们回到这个案件的事实来,依据证据裁判规则,来判断诈骗的构成要件是不是具备。法律的规定是放在书架上的,法律原则是放在每个专业人员的心中。学一学法律的理论知识,想一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看一看相关的案例,我们就都知道怎么样判断诈骗罪能不能成立。我们愿意和公诉人共同展现出平和的姿态、共同以相互理解的专业知识来审视这个案件,我们没有必要通过声嘶力竭的恐吓来证明自己是正确的。

被告席上的姑娘们,无论你们刚才在如此非法重压之下,哭泣认罪是出于怎样不得已的苦衷,无论你们是否对自己律师的无罪辩护产生怀疑,我想跟你们说——还有法庭周围站着听我讲话的年轻的上百名法警同志们,我想跟你们说——擦去你们的眼泪。庭审虽然是在漆黑的深夜,但是,请对光明抱有期待,请对在国徽之下的审判抱有期待,请对国徽之下的公平抱有期待!

你们要相信,国徽之下的法庭不会被声嘶力竭的恐吓所误导,法庭必然会关注证据本身,法庭有能力依据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法庭有能力依据法律原理,基于犯罪构成要件本身的分析,真正解决这个案件,作出公平、正义的判决。这个判决将会经受各个方面的评议,它也一定经得起历史的评议。

我谨代表80余名辩护人向7位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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