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页面导航上的“社会保障”选择“社保资料下载”。
(三)不同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退休后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的,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①居住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②在异地就读的参保人需提供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单位外派证明(含分支机构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4、临时异地就医人员:急诊入院证明等相关急救资料。
(一)打开“粤医保”微信小程序,在主页点击异地就医,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完成备案。
(二)打开“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在主页点击医保-异地就医-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完成备案。
(三)携带有效资料到社保经办前台办理。
(四)致电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仅支持异地转诊备案)。
(一)异地转诊人员到市外就医,省内就医的需在出院前备案,省外就医的需在入院前备案,备案单次有效,报销比例按市外非定点医院执行。
(二)已办理广东省内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的人员,同时开通省内门诊直接结算报销。
(三)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三类人员在非选定的统筹区就医的,需办理异地转诊备案。
(四)因病情紧急在异地联网结算医院急诊住院的请在出院前提供患者社会保障卡、急诊入院证明等相关急救资料、《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惠州市)》到参保地所属社保机构填写《惠州市省内联网结算医院急诊住院讨论表》办理备案手续。表格可在登录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点击页面导航上的“社会保障”选择“社保资料下载”,该业务暂不支持网上办理。
(五)查询跨省(市)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名单可登录国家平台网站查询。
(六)所持的社会保障卡无医保金融账户的办理者,还需提供本人在本市开户的银行账户复印件,仅限本市的七大行:中行、建行、工行、农行、广发行、邮政行、农商行。
五、长期异地就医备案人员信息变更
(一)备案人员的信息发生变化,如:变更异地住址、就诊医院、电话等,需携带社会保障卡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二)信息变更需填写《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惠州市)》,表格可在登录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点击页面导航上的“社会保障”选择“社保资料下载”。
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因病在全国联网结算的医院住院,凭本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办理联网结算医院入院手续,出院时结清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再回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原则上不再受理此类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因意外伤害、生育分娩或中止分娩、保胎住院的,不可联网结算,由个人全额垫付后,回参保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含社保所)办理。
(一)省内异地就医执行广东省目录、参保地起付线封顶线及支付比例;跨省异地就医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起付线封顶线及支付比例。因各地目录差异,直接结算与回参保地报销可能存在待遇差,属于正常现象。
(二)办理备案时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参保人员根据病情、居住地、交通等情况,自主选择就医地开通的省内(跨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
(三)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西藏和新疆兵团就医,备案到就医省份即可。
(四)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在就医地非省内(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现有规定办理。
(五)长期异地就医备案需在入院前办理。
县级医院根据本院诊疗能力确定是否转往市内三级医院、市外医院就医,原则上应逐级转诊到市内三级医院,经市内三级医院诊治确需转往省内其他市定点医院治疗的,原则上应由市内三级医院转往广东省高水平医院,如遇急危重等特殊情况可由县级医院直接办理转院手续,惠阳、大亚湾、仲恺的三级医院转诊、转院按县级标准执行,已办理转院的,在转院有效期内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即可直接结算。
自行前往市外医院住院的,需在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凭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办理入院手续,出院时按自行转院的报销比例。经批准转院到广东省高水平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凭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转院证明办理入院手续,出院时按转院住院的报销比例。
在广东省高水平医院住院的参保人请在医院进行社保结算,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原则上不再受理此类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因意外伤害、生育分娩或中止分娩、保胎住院的,不可联网结算 ,由个人全额垫付后,回参保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含社保所)办理。
三、广东省高水平医院名单:
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含东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及盈丰路院区)、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含岭南医院、粤东医院)、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含珠江新城院区)、广东省中医院(含芳村、大学城、二沙岛分院)、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含海印分院、呼研所)、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含鹤洞分院)、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深圳市人民医院、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汕头市中心医院、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湛江中心人民医院、粤北人民医院、梅州市人民医院、茂名市人民医院、珠海市人民医院、阳江市人民医院、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清远市人民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广东省应急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含东圃院区)、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深圳市中医院、深圳市儿童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河源市人民医院、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深汕中心医院(汕尾市中心医院)、东莞市人民医院、中山市人民医院、江门市中心医院、高州市人民医院、潮州市中心医院、揭阳市人民医院、普宁市人民医院、云浮市人民医院、广州市儿童医院、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番禺院区)。
一、请将参保患者合法有效材料按如下顺序附后提交:
(一)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二)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三)疾病诊断证明书和出院小结(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四)患者社会保障卡(无社保卡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持社会保障卡无医保金融账户或无社会保障卡的还需提供本人在本市开户的银行账户复印件(仅限本市的七大行:中行、建行、工行、农行、广发行、邮政行、农商行)
二、不同类别的报销业务还需提交以下专项材料:
(一)异地急诊住院的须提供入院前门(急)诊病历或住院病案首页;
(二)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报医疗费用的需要而要求参保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市外住院报销比例如下表:
经批准转往广东省高水平医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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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转往市外医院(含广东省高水平医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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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缴纳医保费用不满6个月(含6个月)的为50%,6个月后(不含6个月)的为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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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市外医院:1600元
县级(含二级)中医院: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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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保患者在本次医疗终结后6个月内申报待遇,逾期不予受理(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2个月);新生儿出生后8个月内参保,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大病二次补偿支付标准须知
参保人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门特政策内费用,经医保基金支付后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费用(含住院起付标准)累计达到1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基金支付95%。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基金支付范围:
(一)不符合转诊、转院规定或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异地就读的学生和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急诊住院除外)。
(二)办理异地就医后到异地就医选定地区之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当地转诊、转院规定到当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除外)的。
(三)在本市就诊不按“病种清单”规定转诊、转院下调的10个百分点。
(一)现场办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在确诊怀孕并已办理计生部门登记手续后,携带女方社会保障卡(原件)、《惠州市办理生育备案登记承诺书》(如医保经办机构通过系统无法查询参保人生育备案情况的,参保人还需提供生育登记证明材料),到所属社保经办部门(参保职工到社保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生育备案登记。温馨提示:现场办理生育备案时最好携带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计划生育证明原件,以便快速核对。
(二)网上办理:已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确诊怀孕并已在广东省内办理计生部门登记手续的,可通过网上办理,办理方法:搜索微信小程序“粤医保”--进入首页--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已激活的可跳过此步)--业务办理--生育登记--填写信息--提交。
注意事项:1、非广东省内办理计生登记手续的,暂不需网上办理,需持有效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2、登记前已住院保胎或终止妊娠的,需持有效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3、生育登记填写信息时,起止时间的“开始日期”一栏应填写当天日期,否则审核不予通过;4、生育备案填写信息时,“定点医疗机构”应选择产检所在医院,选择后不可修改;5、生育登记提交成功后,可再次点击“生育登记”页面查询业务办理进度;6、在微信小程序申办成功后,到“我的--办理事项进度--已审核”查看办理结果,显示“审批通过”则无需再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纸质资料。
(一)产前检查办理:参保人在确诊怀孕后,应携带女方社保卡或医保凭证并填写《惠州市办理生育备案登记承诺书》,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未登记备案前发生的产前检查、生育等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产前检查选点:参保人办理了生育备案后选定一家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产前检查定点机构,首次选点的可在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温馨提示:因目前暂不支持选点变更,请谨慎选择定点产检医院)。
(三)产前检查及分娩报销:已办理生育备案登记的参保人凭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在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在医院直接按规定结算。
各级医院的产检门诊报销比例:
经生育备案和异地就医备案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进行产前检查的费用实行总额包干(不可同时享受本市行政区域内产前检查待遇),标准为500元。
三、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因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的报销:
市外住院终止妊娠或分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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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不含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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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异地分娩报销:参保人已作登记备案后需在市外住院终止妊娠或分娩的,应在终止妊娠或分娩之日起3年内持医疗费用发票(盖医院公章原件)、医疗费用汇总清单(盖医院公章原件)、出院诊断证明(盖医院公章原件)、出院小结(盖医院公章原件)、《惠州市异地生育医疗待遇申请表》、社会保障卡原件,所持社会保障卡无医保金融账户或无社会保障卡的还需提供本人的银行账户(仅限七大行:中行、建行、工行、农行、广发行、邮政行、农商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超出申请时间,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温馨提示:申请异地生育医疗待遇时最好携带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原件,以便快速核对。
五、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本市职工医保)和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本市居民医保),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或中止妊娠产生的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总额包干,由职工医保基金按2000元的标准支付。需提供以下资料: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以上资料原件并加盖医院公章);《惠州市职工未就业未参保配偶生育医疗待遇申请表》;参保男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原件,所持社会保障卡无医保金融账户或无社会保障卡的还需提供本人在本市开户的银行账户(仅限七大行:中行、建行、工行、农行、广发行、邮政行、农商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温馨提示:申请职工未就业未参保配偶生育医疗待遇时最好携带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计划生育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原件,以便快速核对。
参保职工(不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按规定缴纳了职工医保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保职工符合上述条件享受生育津贴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按时足额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二、生育津贴发放的标准及程序: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二)生育假期的计算天数:
1、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75天。
2、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
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享受生育津贴条件时,由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结束后3年内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参保人享受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发放生育假期间工资的,参保人可以在生育结束后3年内,凭相应证明和材料直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温馨提示:为准确核算津贴数额,请在职工休完产假后再申请生育津贴。
单位需提供《惠州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包括参保人享受生育假期间,因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的)需提供《惠州市个人申领生育津贴申请表》及享受生育津贴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产假期间更换单位的申请生育津贴的还需填写《惠州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承诺书(产假期间更换单位)》。
2.个人申请生育津贴时,所持社会保障卡无医保金融账户或无社会保障卡的还需提供本人开户的银行账户(仅限七大行:中行、建行、工行、农行、广发行、邮政行、农商行)。
温馨提示:现场办理生育津贴时最好携带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和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原件,以便快速核对。
参保人所在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额发放参保人生育假期间的工资(含各类津补贴)。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时,视同用人单位已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将高出本人工资的部分补发给参保人;生育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仍应按本人工资足额发放。
门诊特殊病种备案、报销须知
门特准入实施备案管理,新医保办法实施后符合门特准入标准的参保人可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门特待遇,由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标准予以确认,同时出具《门慢门特登记信息表》,并将确认信息上传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一、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向惠州市具备特定门诊申请权限医院相应专科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专科医生即时通过现场检查,结合临床症状及疾病证明等资料进行审核,疾病证明资料不齐的补齐资料,不符合疾病诊断条件的不接受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专科医生填写《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并签名,交科主任签名确认。
2、受理:参保人凭《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及疾病相关资料到医院医保办审核,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及是否符合条件。相关资料不齐的补齐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齐全、条件符合的医保办公室当场受理,通过业务系统上传申请。
3、复核:资料齐全、条件符合的在业务系统上点击复核通过并出具《门慢门特登记信息表》,医院医保办相关负责人完成审核并上传资料。
特定门诊备案成功后,将默认备案医疗机构为特诊选点医院,选定医疗机构除首次变更外,原则上一年内不变更,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及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已办理广东省内长期异地就医的人员,可在异地统筹区内选择一家医疗机构为特诊选点医院,实现异地直接结算。
三、具有特定门诊申请权限的医院有:
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含仲恺分院)、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惠州市中医院、惠州市第一妇幼保健院、第二妇幼保健院、各县区人民医院及中医院、惠阳三和医院、惠州市中大惠亚医院、中信惠州医院、惠博医院;重症精神类疾病须在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及各县区指定的精神病院办理,肺结核须在惠州市结防所、慢病站及各县区指定的结核医院办理。
四、特定门诊报销比例:
1、职工医保: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不含6个月)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的支付比例为95%,参保缴费不满6个月(含6个月)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的支付比例为50%,2021年1月1日后申请高血压、糖尿病只可在本人选定的普通门诊选点医院中使用。
2、居民医保:患第1至32项、37至40项疾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55%,患第33至36项、43至58项疾病的,基金支付比例为95%,2021年1月1日后申请高血压、糖尿病只可在本人选定的普通门诊选点医院使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同普通门诊一致75%。
五、特定门诊病种范围和年度限额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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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活动性肝炎(不含丙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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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功能亢进性心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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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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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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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网膜静脉阻塞所致黄斑水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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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放化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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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或α-2b注射液治疗慢性乙型、丙型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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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脏器官置换术及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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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肾功能衰竭(腹透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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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肾功能衰竭(血透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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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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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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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化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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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磺酸伊马替尼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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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磺酸伊马替尼治疗胃肠间质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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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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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定待遇仅限特定门诊患者本人享受。
除下列病种外,其他病种可长期享受
1.三个月内无需办理续期的病种: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治疗
2.六个月内无需办理续期的病种:慢性丙型肝炎、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或α-2b注射液治疗慢性乙型、丙型肝炎
3.一年内无需办理续期的病种:活动性肺结核
4.两年内无需办理续期的病种: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活动性肝炎(不含丙肝)、恶性肿瘤(非放化疗)、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糖尿病黄斑水肿、脉络膜新生血管、视网膜静脉阻塞所致黄斑水肿、骨髓纤维化、肢端肥大症、多发性硬化、耐多药肺结核、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放化疗)、内脏器官置换术及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腹透、血透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
八、特诊资格申请通过及特诊病种变更后,可在医院端打印《门慢门特登记信息表》,网上暂无法打印,后续系统会继续完善。
九、根据广东省医保局工作计划,2021年2月惠州市医保结算系统接入国家和省统一信息平台,通过省平台进行结算。省平台的特定门诊结算不支持月度额度滚存,当月报销额度未使用完当月清零。因此门特限额自2021年2月起执行年度内月平均数逐月使用规定,不跨月使用,跨月清零。
申请外购谈判药医保结算办事须知
一、申请外购谈判药特定门诊条件: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经惠城区范围内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县(区)人民医院相关专科医师确诊,明确需使用外购谈判药,且符合外购谈判药目录备注中限制性条件的参保患者。
1、申请: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向惠州市具备谈判药申请权限医院相应专科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专科医生即时通过现场检查,结合临床症状及疾病证明等资料进行审核,疾病证明资料不齐的补齐资料,不符合疾病诊断条件的不接受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专科医生填写《惠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申请表(外购谈判药)》并签名,交科主任签名确认。医生填表时,需依据外购谈判药目录“备注”栏中明确的限制性条件出具治疗方案,方案明确使用药品名称、用量、疗程、时限、是否联合化疗、放疗、内分泌治疗等信息。
2、受理:参保人凭《惠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申请表(外购谈判药)》及疾病相关资料到医院医保办审核,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及是否符合条件。相关资料不齐的补齐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齐全、条件符合的医保办公室当场受理,通过业务系统上传申请。
3、复核:资料齐全、条件符合的在业务系统上点击复核通过并出具《门慢门特登记信息表》,医院医保办相关负责人完成审核并上传资料。
1、外购谈判药资格审核通过后,参保人凭外购谈判药批复函在指定医院由相关专科医师开具“外购药处方”,并经科主任签名确认;
2、“外购药处方”每个疗程或每月开具一次,开具后3日内(含第3日)有效,参保人凭身份证(注:如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外购谈判药批复函、处方到谈判药指定药店购药,在药店直接结算时只需支付个人应支付的药品费用;
3、指定药店须核对参保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四、外购谈判药的待遇周期:
外购谈判药待遇周期自批准之日的当月起计算(原则上按治疗规范确定的治疗周期计算,含批准之日的当月,治疗方案无注明治疗周期的一年内有效)。
每个治疗周期结束时,经诊断需要继续使用外购谈判药治疗的,须提供谈判药外购治疗方案及申请日期前一个月或当月的购药清单,到医院进行年度资格审核。
购买指定的外购谈判药,发生的药品费用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进行报销,个人自费5%,95%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年度发生的药品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支付;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居民医保参保人年度发生符合政策的医疗费用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后,年度内发生的抗肿瘤药药品费用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举例:如购买药品费用为2000元,个人自费5%即0元,95%由社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报销即()*95%=1805元,则参保人实际支付费用为5元。
六、外购谈判药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简称“指定医院”):
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含仲恺分院)、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惠州市中医医院、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惠州市第一妇幼保健院、中信惠州医院、惠东县人民医院、博罗县人民医院、龙门县人民医院、中大惠亚医院、仲恺高新区人民医院。
七、惠州市谈判药协议药店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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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惠州大药房富民路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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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富民路2号润宇华庭一层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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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惠州大药房鹅岭北路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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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鹅岭北路24号首层一号商场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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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卫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心便民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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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鹅岭北路41号(中心医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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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百姓缘医药有限公司黄塘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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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黄塘一路二号首层之一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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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账户”由参保职工本人缴费和依据不同年龄段按规定比例划入的单位缴费部分及存款利息组成,各年龄段的划入标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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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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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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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包括达到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参保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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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未领取养老金或退休金及本人养老金或退休金低于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0%的,按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80%计算)为基数按4.5%的比例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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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本人其他亲属)的以下费用:
(一)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属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符合规定的商品所发生的费用;
(二)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疫苗费用(按规定免费的除外);
(三)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缴纳医保费。
本指南内容将根据政策变动进行不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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