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期间房租的问题~~

2020年冠状病毒的突然来袭,给各行各业的经济都造成了严重影响。为了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全国各级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一些抗击疫情的优惠政策。比如很多地方政府及国有企业积极给与其承租人免除数月房租,并积极鼓励非国有企业业主、个人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等费用,部分地区政府部门甚至对在疫情期间为给租户减免租金的企业,给与一定资金补贴等。

2020年冠状病毒的突然来袭,给各行各业的经济都造成了严重影响。为了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全国各级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一些抗击疫情的优惠政策。比如很多地方政府及国有企业积极给与其承租人免除数月房租,并积极鼓励非国有企业业主、个人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等费用,部分地区政府部门甚至对在疫情期间为给租户减免租金的企业,给与一定资金补贴等。

但是对于减免租金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怎么处理呢?不动产租赁业务涉及的税费中除印花税、附加税等一些小税种以外,影响较大的就是增值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了。本文小编重点分析一下抗疫期间免租政策下这三大税种如何处理。

对于增值税而言,免租期间是否缴需要纳增值税,主要看是否需要按照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处理。

《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因此,出租不动产时,免租期无需缴纳增值税。

当然这里有点瑕疵的是,文件规定的是,“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用视同销售。那么,为了避免税务风险,我们如何解决这个合同约定的问题呢?小编认为,实物中有很多灵活处理的方法,比如,企业可以以发布免租公告的形式告知租户;比如签订简单的补充协议,约定减免租金事项等等。

同样,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免租期间是否需要交纳,依然需要看政策文件中是否规定了该行为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经查阅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关法规可以发现,并无对于无偿出租不动产的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的规定。

所以,免租期间,企业无需确认应税收入。

但是在实物操作中通常会比较复杂一点。由于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


因此,在一次性计入收入和分期均匀计入收入两种情况下,免租处理,是不同的。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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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关于“疫情期间不交租金算违约吗 租客以疫情为由不交房租怎么处理”的专业知识在线阅读。

疫情期间,其实很多房东都相对应免租了,无论是门店还是房屋租客,都会视情况减少1-2个月,如果租客得寸进尺不交房租,可以让他退租。那么,疫情期间不交租金算违约吗?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疫情期间不交租金算违约吗 

一,看租金合同有没有对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的约定,有没有对出现不可抗力时,租金及违约责任的约定,若有约定按约定。

二,若没有约定,新冠疫情导致商户不能开业,除武汉地区,大部分城市,2月份不能营业,对于这一个月的租金,商户要求减租的,若协商不成,诉至法院,大概率会支持免租或部分免租。

三,商户迟延交租,房东能否解除合同。此时,房东需谨慎,考虑到疫情的影响,对于长期租赁合同,仅仅是一两个月迟交租金,房东并不能当然地根据租赁合同解除合同,九民纪要明确,轻微违约不能解除合同。

租客以疫情为由不交房租怎么处理

如果从法律的角度讲房东确实没义务,但是从人情和客观事实的角度讲我觉得房东可以适当减免。

在疫情这样的不可抗力条件下,国家有明文规定,租户因为受到疫情影响,无法继续经营,无法继续使用该房屋的情况下,租户提出退房,这也是在国家法律保护之中的,房东即使有协议的违约条款做支持,也不能起诉租户。

一场疫情对任何经济体产生的影响都是不可估量的,在这种情况下,任何约定都是苍白的,双方都会有不少的损失,双方都要相互谅解,才能保持经营的活力。

疫情期间房东要不要免房租

1,针对个人。疫情期间最关键的是安全,健康。所以分两种,第一身体正常者对于免房租这一点可以适当忽略,按照约定的支付就好。作为房东应该庆幸自己的租户没有问题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第二如果身体异常被确诊了,对于租房的又不能操作退房转租,还得承担治疗的费用与心理压力,这样的人如果有经济压力应该给与减免一些,也算是房东尽善心做好事,一定有好的回报的。

2,针对公司经营类的。疫情期间都是亏本的,那么房租就是一大部分,应该与房东协商一下。尽量双方都满意,租房市场中房东在主要掌控地位,看情况为大家着想。

以上便是“疫情期间不交租金算违约吗 租客以疫情为由不交房租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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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是城市中常见的居住方式之一,伴随着一大批人群,租房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也时常困扰着房东和租客。特别现在,疫情仍未彻底结束,而这期间发生的纠纷更加迫切需要找到解决出口。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程亮继续做客界面新闻天津频道《直“面”法典 法律讲堂》,“第三讲”为您解读“疫情期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解读”。

一、受新冠肺炎及防控工作影响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

案例分析:甲(某商场)与乙(个人)双方于2020年1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约定:“甲将商场内位于二楼某位置的商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4日止,双方约定甲方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租赁标的腾空后交付乙方,否则视为违约并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工作要求该商场停止正常营业,此时,甲已经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该商铺交付给乙方,后乙提出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1、乙是否有权单方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

2、甲未如期交付该商铺的是否构成违约?如甲被认定违约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1、个人认为乙有权单方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天津高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相关民事案件的法官会议纪要》的通知,“因采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受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工作影响,致使根本不能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予以支持。”本案中,甲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将租赁商铺交付乙方,且甲方具体营业时间视疫情及防控工作具体情况才能确定,双方根本无法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乙方有权要求单方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甲未能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时间将乙方承租商铺交付的行为构成违约,但是具有免责事由,本案中,甲的违约行为并非其自身原因,而是在合同成立以后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工作的影响,客观情况发生了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根据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甲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根据公平原则处理该事宜。

二、承租人在疫情期间主张延长租期、减免房租租金的法律处理

根据《天津高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相关民事案件的法官会议纪要》的通知,“承租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工作直接影响,暂时无法使用租赁房屋而主张延长租期、减免租金的,案件审理中,应当结合所属地区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工作的实际影响进行综合考量。经审查,如确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所致,可以考虑采取适当延长租期或者适当减免租金的方式,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损失。”也就是说,疫情期间承租人主张的延长租期、减免租金的主张法院审理时会主要考量两个方面,一是该房屋所属地区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工作的实际影响,二是确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

举例说明:1、假设租赁房屋所属地区疫情及防控工作要求对于承租方没有实质影响或者承租人在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工作之前就已经逾期支付房屋租金、拒绝支付房屋租金等违约行为。个人认为承租方提出延长租期或者减免租金要求时出租方可以不考虑延长租期或者不减免租金,当然,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以双方协商一致内容为准。2、假设租赁房屋所属地区疫情及防控工作要求对于承租方影响严重导致无法使用该租赁房屋,承租人没有任何过错的前提下,个人认为双方应本着积极应对疫情及防控工作要求适当、合理的延长租期或者减免房屋租金,分担双方的损失,共度难关。

程亮,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期间曾代理多起民商事案件及刑事案件,同时,为数十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本文为本次讲堂律师个人观点 ,不代表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对于具体问题的法律分析意见或建议,本着一案一议原则,仅供参考、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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