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死亡后可以领取哪些费用?


哈尔滨丧葬费2021年最新标准,黑龙江省哈尔滨退休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及领取流程2021年哈尔滨丧葬费补助标准是多少?黑龙江省哈尔滨丧葬费多久发放,哈尔滨退休工人丧葬费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丧抚待遇政策是不同的。 1、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抚待遇为: ①丧葬费:5000元; ②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 2、企业单位: ①丧葬补助费: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标准支付; 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标准支付。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抚待遇标准每年是不同的,随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加而不断调整。
一、调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四月发放  抚恤金按其(包括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年计发月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多超过20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月满年按年计算 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数据准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办规定职工死亡按规定应当火葬未实行火葬其遗属得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二、资金渠道  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本文执行所需资金由其所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三:丧葬费按照实际支出单位予报销多出部分和抚恤金应当认遗产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配偶、父母、子女都享有继承权享有继承权人平均分配些遗产
退休死亡新规定发30个月吗

一般来说,抚恤金是以当事人去世之月基本养老金为标准发放20个月。只见过10个月的,但是没有见过发放30个月;另外事业单位因公死亡发放40个月。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退休死亡个人账户余额怎么处理

退休后死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依法继承。继承额为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本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退休职工丧葬费领取流程

1、企业退休职工在家死亡的亲属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
2、你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
3、工作人员会根据你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10个月的工资。
4、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章,尔后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章。
5、办理完后,归还个人档案到劳动部门,归还档案后,让档案部门在四张表上再盖上圆印章,此时表有有三个个人名章和一个圆印章。其中一张存放在档案里,另处三张再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工作人员会告之你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后,全部丧葬费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中。

退休职工丧葬费是社保给还是原单位

由工伤保险基金(社保)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家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按照我国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除了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的2个月;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金属救济费。
按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12个月。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退休)人员死亡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
目前的最新标准是:死亡后被追认为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80个月、因公死亡的可补40个月、因病死亡的可补20个月。至于丧葬费,要实行火葬才能领取,具体标准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是一次性补助3个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包干使用,多不用退少也不补。

老人去世后可以领取哪些补助

职工、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丧葬补助、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按本市上年度三个月、十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放。直系亲属赡养救助基金,按照当地生活补助标准和价格补贴总额,按月发放到每人手中。对在城镇独居的,将按百分之一百的生活费支付给当地企业的直系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国家退休职工丧葬费的标准

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支付。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其数额一般是该企业全部职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
上海丧葬费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过去,以死者家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为限。
不少省市的丧葬赔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交通事故发生地规定的原则办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大约元。
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但超过上述标准的,经法院审查确属必要,可以按照丧葬费的实际损失计算,予以赔偿。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的费用不予赔偿。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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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能够依法从政府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参加养老保险,既是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公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必然要求。同时,国家发展养老保险事业,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分为职工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是依法应尽的义务。对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2、为什么要参加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并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及政策支持,如参保职工失业后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保障基本生活待遇及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再就业服务;参保企业符合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条件时,可以按规定申领稳岗返还;企业在职职工符合参保缴费年限要求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可以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3、参加工伤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答:工伤事故无情,工伤保险有爱。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是广大职工应有的权益保障。工伤保险能够使工伤职工及时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为重伤的职工提供长期、稳定的基本生活保障,能够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4、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简称人社部门)可以参加哪些社会保险?

答:根据人社部门职责职能,在人社部门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三种社会保险。由人社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机构)负责具体参保登记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简化办理手续,方便办事群众。

5、新成立企业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答:企业无需办理社保登记,已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获取相关信息,自动完成参保登记。

6、单位新招录的职工如何办理社保增员?

答:无需职工本人办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通过单位所属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办理增员或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办理增员手续。

7、企业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答:企业无需单独办理,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后由系统推送至社保经办机构,如没有欠费,自动注销,如有欠费结清欠费后方可注销。

8、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如何变更?

答:申请单位提供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份,情况特殊的提供公证书一份,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

9、单位如何办理社保减员?

答: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辞职、调出、到达退休年龄等需要停缴社会保险的,单位可以登陆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进行减员申报,提交处理成功即完成减员。

10、企业每月办理减员、增员次数有限制吗?

答:没有次数限制,参保单位应按照实际用工情况进行增减员申报,但应注意,减员月份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11、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缴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参保缴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就业地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可采取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办理。其中在网上办理参保登记的,需经过实名认证并选择户籍地或就业地;在社保经办机构柜台办理参保登记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办理,也可委托办理(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2、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减员?

答: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终止参保登记,可采取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办理。因死亡办理减员的,需家属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柜台办理。

1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信息如何变更?

答:灵活就业人员因身份证号、姓名变更的,应持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份,情况特殊的提供公证书一份,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

14、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申报缴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移动办税平台、自助服务系统、银行柜台、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服务窗口或代扣的方式按月、按季或按年申报缴费。

15、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单位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现行规定如下:

职工个人以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8%,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本人工资收入低于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本省平均工资)60%的,按本省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本省平均工资”300%的,按本省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个别地区2019年前使用的社平工资与本省平均工资有一定差距的,3年内逐步过渡到本省平均工资水平。

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16%,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简称统筹基金)。

16、灵活就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现行规定如下:

缴费基数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到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统筹基金。具体缴费方式,可按月、季、半年或年度缴费。国家规定,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于自愿暂缓缴费的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17、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目前山东省执行的失业保险费率为1%,其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人社部“掌上12333”APP或者参保地社保机构的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远程自助方式进行认证,或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助认证。

24、什么情况下街道社区对退休人员进行实地认证?能进行上门服务吗?

答:无法通过静默认证和远程自助认证的退休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街道社区联系退休人员采取实地精准核实的方式进行确认,高龄、重病等特殊群体的退休人员,街道社区将会给予上门认证。

25、退休人员去世、判刑服刑后家属隐瞒不报,继续违规领取养老金,会有什么后果?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66条原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6、满足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7、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目前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28、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答:《社会保险法》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规定如下:(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三)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目前,失业保险金已实现互联网申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电子社保卡申领。

29、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

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0、1-10级工伤职工可享受的伤残待遇有哪些?

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13个月,10个月,7个月,4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分别支付本人36个月、30个月20个月,16个月,12个月,8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规定递减。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标准为90%,85%,80%,75%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1、工亡职工可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因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1年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76680元。

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每月发放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2、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3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方式有哪些?

答:目前可以通过网上申请、邮寄和现场三种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网上申请的方式是:登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网址/),进入服务大厅标题栏下面的系统入口模块,点击山东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个人网上服务系统(试运行),进行注册登录,然后提出申请。邮寄和现场申请的地址为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南侧一楼劳动能力鉴定受理窗口,咨询电话为(0531)。

35、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36、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办理时限?

答: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衔接?

(1)办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答:前提条件是参保人在原参保地已办理减员手续并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

(2)办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流程是什么?

答:一是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网办或窗口);二是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员信息是否符合转入条件,若符合,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三是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划转基金;四是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基金。

(3)参保人在办理转移接续时,是否还需要返回原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答:不需要开具凭证,按国家规定,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已取消。

(4)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否需要转移基金?

答:企业与机关养老保险因属于不同的养老险种,办理跨制度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需要转移基金。

(5)在同一参保地,既有企业养老保险又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否需要办理转移?

答:同一参保地仍需要办理跨制度转移。

(6)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在哪些特殊情况下需要补充相关材料?

答:对于2016年10月后一次性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超3年的,需要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7)企业临时账户能否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账户?

答:企业临时账户可以转移至机关,流程与企业转机关相同。

(8)灵活就业人员考入机关事业单位后,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办理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

答:可以办理。转移后,其灵活就业期间缴纳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合并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衔接?

答:参保人员直接向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提出归集申请,并提供其城乡居保关系所在地区(户籍地)名称,不再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城乡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的具体信息由归集地社保机构通过部转移系统查询获取。归集地社保机构完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手续后,判断参保人员是否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向其城乡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制度衔接联系函,两地协同办理后续衔接手续;对不符合条件,且申请人放弃延长缴费,同意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归集地社保机构直接向其城乡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

3、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否需要转移基金?

答:需要转移基金。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

4、在同一参保地,既有职工养老保险又有居民养老保险是否需要办理转移?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两种制度的参保地在同一设区市或县(市、区)的,在办理衔接手续时,亦应按《暂行办法》规定划转个人账户基金(含本金及利息)。(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6号))

5、职工养老保险临时账户能否办理转移至居民养老保险账户?

答: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

临时账户需要先归集至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再决定如何转移。

6、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办理转移至居民养老保险?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按规定办理转移。

7、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省内跨市)是否需要转移接续,如何衔接?

(1)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如何办理?

答:途径有两条,一是网上申请,对于跨省转移的,可登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掌上12333手机APP申请办理;二是前往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申请办理。

(2)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如何办理?

答:对于省内转移的,可登陆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网办系统申请。或前往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申请办理。

(3)为什么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一定要通过网上申请?

答:跨省转移通过网上申请的,人社部平台还有信息校验功能,可保证参保人信息提报的准确性。

(4)跨省转移企业养老保险关系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跨省转移的,一是参保人要注意自己是否是临时账户,对于临时账户不应办理转入,而应该在到达退休年龄前将保险转移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二是对于一次补缴超三年的,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5)新的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流程有哪几个优点?

答:一是全程网办,全程网上申请;二是压缩时限至15个工作日;三是便捷流程,参保人不再需要前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在省内多地参保的,如何办理跨省转移?

答:省内多地参保地的,申请跨省转移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多地分别向转入地进行跨省网上申请。二是先将省内保险进行归集至一地,再由归集地社保转移跨省转移。

8、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省内转接的便捷服务有哪些?

(1)省内企业养老保险关系是否需要办理转移?

答:对于在职职工,若职工不是办理退休手续可不必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待职工确定待遇领取地后,由负责办理退休的社保部门负责将职工在其他地区缴费的社保进行归集即可。

(2)申请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有哪些途径?

答:途径有两个:一是网上办理,各市均开通个人网办系统;二是前往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理。

(3)省内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哪些新的突破?

答:我省企业养老保险于2020年7月启用新的经办流程,新的流程一是便捷转移流程,取消了参保凭证;二是支持企业养老保险省内转移全程网办;三是将办理时限从原来的45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大大提高经办效率。

9、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如何衔接?

(1)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的条件是什么?

答:职业年金转移到企业年金前,一是需要确保职业年金账户全部为实账缴费,如果账户存在虚账情形,需要原单位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业年金记实业务;二是如果存在2014年10月之前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经历,需要原单位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业年金补记业务。记实和补记资金缴纳后,即可办理转移。

(2)参保人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在满足转移条件下,企业年金如何转移至职业年金?

答:企业年金转移至职业年金流程为:首先,由参保人向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企业年金转入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原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年金受托人名称;随后,社保经办机构受理业务,开具《联系函》;然后,参保人携带《联系函》,向原企业提出企业年金转出申请,并由企业开具《信息表》;最后,参保人将《信息表》交至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基金到账后,完成接续。

(3)参保人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在满足转移条件下,职业年金如何转移至企业年金?

答:职业年金转移至企业年金流程为:首先,由参保人向现企业提出职业年金转入申请,企业受理业务后,开具《联系函》;随后,参保人携带《联系函》,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职业年金转出申请,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将联系函信息上传至省社保中心,由省社保中心按月生成《信息表》,将《信息表》邮寄至企业并转移基金;最后,企业确认基金到账后,完成接续。

1、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如何方便查询、渠道有哪些?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权益如何查询?

答: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爱山东”APP-社保查询功能,查询本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权益。

(2)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如何查询?

答: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爱山东”APP-社保查询或“山东一网通办”微信小程序-社保服务功能,查询本人职业年金权益。

2、省内多地参保,如何查询全省参保缴费情况?

答:2019年以来,省社保中心积极探索社会保险“全省通查”等惠民举措,借助省级政务服务大集中的契机,对接“爱山东”APP实现了山东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待遇享受信息的“全省通查”。

省内参保人员可下载“爱山东”APP,注册登录进入个人服务界面,点击进入“社保医保”选项,就可以看到“全省社保通查”功能。进入“全省社保通查”模块后,选择参保地,即可查询60个月以内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等数据,切换不同的参保地,即可查询到不同参保地的参保缴费情况。同时,退休人员还可通 “退休待遇查询”功能,查询退休金的发放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可通过“职业年金账户查询”,查询职业的年金账户的基本情况;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通过“职业年金待遇查询”功能,查询职业年金的发放情况。在查询类功能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个人权益记录单、参保缴费证明、待遇领取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查询打印,极大的满足了参保个人的查询类需求。

与“爱山东”APP对接完成后,我们又扩展了“一网通办”微信小程序、建设银行自助服务一体机等方式,提供“全省通查”等相关服务,丰富了社保服务渠道,便利了参保个人查询。

3、社会保险领域“跨省通办”有哪些?都应如何办理?

答:2020年,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务服务能力,适应国民经济循环、促进要素自由流动等时代特色,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社会保险领域积极响应,推出了一系列社保领域的“跨省通办”事项,切实解决了“多地跑”、“折返跑”等办事堵点。

截止到2020年底,社会保险领域“跨省通办”事项共10项,分别是“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打印(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含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养老保险供养亲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和“失业保险金申领”。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打印(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养老保险供养亲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和“失业保险金申领”为“全程网办”事项,参保个人无论是否在参保地,只需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填写业务经办所需信息,便可轻松办理相关业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含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和“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为“多地连办”事项,参保个人可在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同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个人无需再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有效的解决了参保个人“多地跑”、“折返跑”的问题。

4、个人账户信息有误时如何变更?

(1)身份证号码如何变更?

答:提供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变更。

答:提供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变更。

5、社会保障卡的功能?

答:社保卡有六大基本功能:(1)电子凭证功能,持卡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参保登记、工伤认定等人社业务。(2)信息记录凭证功能,记录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就业、参保、就医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关键信息。(3)查询功能,通过自助服务一体机、12333电话咨询或其它渠道,持卡人可以查询个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权益信息及办理相关业务。

6、社会保障卡的补换卡的渠道、流程?

答:(1)线下补换卡: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即时补换卡业务。

(2)线上补换卡渠道可咨询各市12333(济南、枣庄、潍坊12345)服务电话。

7、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密码重置?

答:参保人忘记密码或者多次输错密码导致密码锁定时,可办理密码重置。

参保人可以持身份证和社保卡(代办的需同时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前往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密码重置业务。

8、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业务?

答:可登陆省政府官方网站(搜索“社保卡挂失”),或通过社保卡服务网点等进行临时挂失。

1、用人单位不参保缴费,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任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其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答: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提供初步证明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相应材料,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查明劳动关系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3、对于欺诈骗保行为有什么法律规定?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金、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基金监督举报有何奖励?

答:《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鲁人社规〔2017〕16号)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在征缴、支付、管理、投资运营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适用本办法。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金额的1%予以奖励,最多不超过5000元。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超过50万的,对举报人按追回基金的1%增发奖金,增发奖金最多不超过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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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link?url=kWYCGJqjJ4zBBpC8yDF8xDh8vibi1lV8SmUBrp9MNNmuN929VWIjwckjQHKsojLC3om_PYjpglwxNmAqOv3P_87zWWi>》中分别规定了: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shehuibaoxian/>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检举控告;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根据争议性质的不同,职工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者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保障。

  /tiaoli//>,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危害;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履行工伤认定 </topics/gsrd/default.aspx>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的义务;支付按规定应由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主要有以下权利:用人单位参保后,在职工发生工伤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举报和监督的权利;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2.小微企业能否参加工伤保险?

  答: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作用,促进小微企业平稳发展,对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不得设置附加条件,应积极支持参加工伤保险。

  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3.工伤康复的对象是哪些?

  答: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24.确认工伤康复对象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答:职工填写《昌吉回族自治州工伤康复审核确认表》(目前可以在州人社局、州中医医院及州、县(市)社保局免费领取);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工伤康复意见(本州工伤职工由州中医医院在《工伤康复审核确认表上》填写意见);申请人向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康复确认意见,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

  25.向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康复确认须提供那些材料?

  答:《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原件备查;近期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影像资料、出院小结等工伤医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患职业病的提交有效的职业病诊断书或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工伤职工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原件备查。昌吉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康复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意见,确定康复期,并送达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情况特殊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

  26.工伤康复审核确认事项包含哪些?

  答:工伤康复及康复期确认;延长工伤康复期确认;门诊工伤康复确认。

  27.工伤人员发生的住院工伤康复费用由谁承担?

  答:用人单位依法为受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符合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以及《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的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用人单位未为受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所发生的工伤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8.工伤职工康复期间哪些费用不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是哪些?

  答:生活用品费用;治疗非工伤疾病和非工伤康复的费用;超出康复期、政策规定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在非协议康复医疗机构发生的工伤康复费用;医疗事故导致的费用;工伤康复期终结或经工伤康复机构康复评定可以出院的,康复对象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未经经办机构核准擅自转院的康复费用;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的费用

  29.为什么要进行工伤康复?

  答:工伤不仅严重影响了工伤职工个人及家庭生活,也造成了大量社会劳动力的丧失,影响了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通过开展工伤康复,可以促进工伤职工最大限度地恢复生理功能,全面回归家庭、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工伤康复不仅能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同时也能降低因工伤给社会造成的损失。

  30.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也应结合具体情况,就是否具备工伤康复资格、是否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等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

  31.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我国目前使用的是2014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

  32.应当由谁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答:能够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主体分为三类:

  用人单位,即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工伤是由于为本单位工作造成的,因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工伤职工,即因工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职工如果认为工伤受到的伤害可能或已经影响其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工伤职工受伤较为严重,自己提出申请有困难,由其近亲属代为申请,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3.申请人应向哪个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答:申请人应当向工伤发生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34.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35.申请人多久会获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答: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将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36.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答: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7.工伤伤残更加严重了怎么办?

  答: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鉴定,作出新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在收到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下,复查鉴定申请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超过30日。

  四、劳动关系政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何时起施行?

  答:2020年5月1日。

  2.《条例》规定了农民工有何权利义务?

  答:《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具体由谁负责?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工作要求有哪些?

  答:《条例》第五条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5.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6.政府相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具体承担什么职责?

  答:《条例》第七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7.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有何职责?

  答:《条例》第八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条例》第九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8.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哪些维权途径?

  答:《条例》第十条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9.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10.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如何确定?

  答:《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11.用人单位编制书面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要注意什么?

  答:《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12.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如何清偿?

  答: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13.《条例》中对建设单位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14.《条例》中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15.金融机构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时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16.谁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为什么?

  答:分包单位。《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17.什么是工程建设领域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答:工程建设领域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是指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18.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有何特殊规定?

  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19.工程建设领域各单位间存在争议时,能否不按规定代发工资或者划拨工程款中的人工费?为什么?

  答:不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20.工程建设领域各单位的清偿责任如何界定?

  答: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21.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由谁建立?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2.各部门如何履行《条例》中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请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3.工程建设领域各单位和个人的哪些行为可能导致信用惩戒或其他不利后果?

  答: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24.《条例》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条例》中规定的应急周转金动用条件是什么?

  答:《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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