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居委会可以找到人吗?

我们小区一个志愿者,整天梦想的去居委会上班,他今年37岁了。外面的工作找不到,后又没结婚。天天拍居委会主任的马屁,想让主任把他弄进来。主任说:我们居委会的人,没有一个人想走的。你要进来,候机会的。是呀!那帮人居委会的工作不做了,还能干嘛呢?男的做保安,超市理货员。女的扫公共厕所,做超市收银员。




要通告考试的,不过是志愿者可以由居委会写评语推荐,加分。



什么江浙粤gwy降薪咯,幅度20-25%咯;你看看他们有主动离职的伐,说明还是给太多了,食堂饭菜还是太好了而且价格太便宜了,中堂大人应该直接给他们降40%,包括上海的;当然我是在说gwy


要通告考试的,不过是志愿者可以由居委会写评语推荐,加分。

是的,要他自己去街道报名考社工,差不多每年都有公布一次招聘信息,37岁还没超过年龄限制。


这么热的天谁干谁干谁傻,给你穿身大白半天命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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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女性朋友,最近刚领了,她老公户口是市区的,她自己是跟她老公同个市下面的县市户口。领完证过了几天,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就打电话给女方母亲告知其女儿已经登记结婚,并了解了男方户口哪里等信息。我朋友有点担心,第一:居委会怎么知道她,是不是民政局泄露个人消息?第二:女方老公的个人信息,包括户籍,姓名,电话号码,工作单位及他父母的联系方式等是否可以在女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者社区居委会查到?三:社区工作人员可以向民政局或者公安部门调取男方个人家庭信息吗?

  • 按照法律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的。因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规定的离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 结婚登记双方要满足的条件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5、双方自愿结婚;6、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件、证明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规范、有效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 :公布和宣扬他人隐私。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对公民的名誉造成严重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例如,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布患者患有性病、艾滋病、麻风病、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如果传播公民的隐私,但对其名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不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但构成侵害。 三、其他涉及维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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