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合同,老板出尔反尔改变工价算不算欺诈?

一、能变更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吗

1、按照合同法,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体现为二:

(1)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2)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所以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随意变更财产分割协议。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推翻财产分割协议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即抗辩理由为欺诈、胁迫。当事人举出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需要注意的是该权利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使用。

3、离婚时,夫妻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作出很大的让步,可离婚后又出尔反尔,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辩理由为欺诈、胁迫,所以,显失公平不能变更财产分割协议。

二、夫妻财产分割协议能否变更

可以,但是必须满足法定情形,具体来说:

关于欺诈、胁迫的标准,与一般合同的认定标准没有区别。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欺诈、胁迫在条文中作了明确而突出的规定。

关于重大误解的标准,主要是指对约定内容本身的重大误解,而且必须达到“重大”程度。

重大误解不包括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如将价值很小的文物误认为价值很大并以此为基础分给财产的,就属于重大误解。但如果认为财产分割协议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财产分割应在协议离婚后另行起诉解决的误解就不属于重大误解。

对于乘人之危的标准,一个难点是一方利用对方急欲离婚的心态要求多分财产而对方又同意多分的情形是否构成乘人之危的问题。

在处理财产分割协议中认定是否构成乘人之危时,比一般合同中更严格。只有在一方利用对方显著不利的状况迫使对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财产分割协议时,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如一方生病急需现金,对方同意给现金但要求分得价值大得多其他财物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的,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至于显失公平,只要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当事人自愿将大部分财产甚至全部财产给对方,一般都不应当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主要对照的是市场经济中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而财产分割协议中最主要的原则是自愿原则。夫妻离婚的具体理由千差万别,当事人离婚时的感情也往往“剪不断,理还乱”,当事人之间处理财产也就各有千秋,不应该用更具社会性评价意义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来考察其分配是否公平。所以,只要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当事人自愿将大部分财产甚至全部财产给对方,一般都不应当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只有在当事人文化、法律知识匮乏,一方自愿分得的财产相对少得多,其又非出于快速离婚等目的,并因此分割而使离婚后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可以显失公平为由合理矫正分割方案。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我们对“能变更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吗”以及“夫妻财产分割协议能否变更”有了进一步认识。需要注意,协议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所以在生效前都可以反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婚没离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因此,在办理离婚,领取离婚证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前,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可以反悔。所以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就应该谨慎,最好请专业律师代理。如果确实存在财产分割协议变更的情形,也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申请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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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习,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以雇佣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由学校基于与单位之间的实习合同的相关约定主张权利。

实习期只适用于在校学生。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保险或最低工资的限制,故意与符合劳动者资格的非在校学生签订实习协议,这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实际上即便签订实习协议,用人单位和非在校学生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或与实习生、实习生所在的学校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实习生的实习时间、工作时间、实习费、实习内容等细节。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避免实习过程中发生因工受伤后产生经济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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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遇到一个比较恶心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我觉得可以打12345投诉的。

我当时因民事借贷纠纷,已经提交了诉状并立案,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在法院附近转了转,想找个律师代理,心里想的是律师可能与法院比较熟悉,执行阶段可能会痛快些(事后发现这样想就大错特错了),我在郯城县正和法律咨询事务所(请注意牌子,这是个坑)咨询了一个律师,年纪很大了,以前在法院工作的,说都认识人,执行时找人没问题,愿意风险代理,谈好的价格是2600元+10%的执行款,不再收取其他费用。给了2600元。

但之后,我不得不多次拨打12345求助,以下是我向12345反映的内容:

(1)不签订,后来多次要求签合同,未果;

(2)出尔反尔,信用缺失。一开始完全同意风险代理,到了执行阶段,在原来2600元风险代理费的基础上(加10%执行款),突然单方面增加2000元收费,其中500元说是给法官的红包,但拿了钱大讲案子难办,那2000元完全落入自己的腰包;口头承诺的开发票、执行阶段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日10点之前把律师资格证、合同和发票都给你,均未实现;在后来我找他时,当场否定风险代理,出尔反尔;

(3)办案不尽心,推卸责任,不签订合同,不承担责任,但却让委托人签订了完全委托书,但在这种情况下,完全没有尽力。审理前不调研,直到开庭前竟然才多次电话询问当事人两张借条的差别,郑学保甚至要求我(异地工作)出庭;提供各种证据,置之不理,甚至丢弃,需要时又重新问我;直到现在,开票还要问我身份证号码(后来也没有开票,说是没有票了),起诉书和判决书上都有,说明他根本没有尽力;

(4)态度蛮横,我曾多次与其友好协商,要求退2000元多收的费用,委托结束,但其态度蛮横,拒绝友好协商,甚至对委托人呼来喝去,比如于××日到他的律师事务所与田某某律师谈判,等,到底谁为谁服务,真是糊涂帐。

鉴于此,提出以下请诉求:

(1)退还代理费3000元;(2)对郑学保的法律咨询事务所责令停业整顿;在事务所明确告知郑本人无律师资格证,不能代理诉讼,只能提供法律咨询服务;(3)吊销××的律师资格证。

××律师与我联系了,退了2000元,但一直声称不知道是风险代理,不知道我和郑某某的交易等,很多说法与事实不符,但由于退了钱,我也没有和他争。我一看虽然也损失了很多时间和金钱,毕竟挽回了一部分利益,就此罢休。后来司法局回访我,称多次查过,也无法吊销营业执照,出示的执照是商业局办的执照,业务范围包括法律咨询、援助等,未包括法律代理服务。

退役军人投诉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李翔律师违规违法执业恳请司法行政机关予以监督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

一、经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原赣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退役军人刘义森从外地返乡创业回到赣州投资,实际出资在2000年10月设立民营企业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解决农民工就业60人。

经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原赣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退役军人刘义森从外地返乡创业回到赣州投资。2000年7月,经原赣县外经贸局推荐、介绍,刘义森与唐法林(1947年4月19日出生,系无锡桥联轻化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苏省无锡县前洲镇张明桥村唐家旦,居民身份证号码93691)、薛小平(1963年10月4日出生,系江阴市银达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苏省江阴市璜塘镇孔寺村范巷上7号)认识,唐法林、薛小平极力推介他们的PPC塑料管生产设备,劝说刘义森从事PPC塑料管生产销售,并保证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把控技术质量关,更换相关设备及配件。2000年8月2日,刘义森与江西省赣南黄酒厂签订租赁期限捌年的《厂房租赁合同》,拟设立赣州林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选取”林森”字号很容易让人想到系刘义森的“森”寓意秀木成林,象征企业蒸蒸日上蓬勃发展。简称“林森公司”旨在向社会各界明示系刘义森个人投资企业。经原赣县外经贸局指导、明示,提出由唐法林、薛小平以外地客商名义参与新组建企业可以享受赣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但刘义森的初心是个人出资创办企业拒绝其他人参与到新组建林森公司来。唐法林、薛小平基于尽快出售其旧PPC塑料管生产设备之需要,主动劝说刘义森考虑委托代持公司股份,称他们老家江苏人创办企业委托代持股份很普遍。并解释为三方合作,约定刘义森委托薛小平、唐法林持有代持公司股份,将代持公司股份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至薛小平、唐法林名下。刘义森是赣州林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并享有薛小平、唐法林代持公司股份的全部权益,薛小平、唐法林仅受托以自身名义代为持有,并不享有赣州林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经刘义森、唐法林、薛小平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设立赣州林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持股份达成协议:同意由刘义森出资购买唐法林、薛小平的PPC塑料管生产设备,刘义森实际出资186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0%;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申报刘义森出资额93万元,百分比50%、唐法林出资额46.5万元,百分比25%、薛小平出资额46.5万元,百分比25%,申报三人为股东(发起人),唐法林、薛小平受刘义森委托各代持25%股份作为出资设立赣州林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本股份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唐法林、薛小平代持股份实际由刘义森所有并实际出资,仅由唐法林、薛小平以自己的名义持有。所有涉及赣州林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成立后直至公司完成解散行为的全过程中,股东应有的权利与义务,均由刘义森作出决定,唐法林、薛小平根据刘义森的决定,以自己的名义,协助办理全部相关事宜。在执行事务过程中如果唐法林、薛小平拒不执行刘义森指示或未经刘义森书面同意而改变刘义森指示处理委托事项、私自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份进行转让、质押等处分行为、转委托、转代持任何第三人的行为,视为唐法林、薛小平故意或有重大过失,所造成损失由唐法林、薛小平负责全额、及时的赔偿。唐法林、薛小平接受刘义森委托代持股份成立赣州林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后获得的投资收益归刘义森实际享受、所有,成立公司后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投资风险、亏损均由刘义森承担。唐法林、薛小平有义务随时配合刘义森将委托代持公司股份从其名下剥离,将代持公司股份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为刘义森或刘义森指定的第三人;刘义森、唐法林、薛小平应对包括代持股份在内的全部内容予以保密;如因委托代持公司股份事宜引发、形成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则交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000年10月9日,刘义森委托赣县外经贸局全权代理办理赣州林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有关手续,该局工作人员认真负责代为填写申请材料、拟定《赣州林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章程》、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等,2000年10月20日,赣县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局核准设立赣州林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期间,厂房基础设施建设和开业筹备工作紧锣密鼓开展,刘义森投入资金11.万元平整路面、安装电力设施、水泵水管9.08万元、装修办公室1.8万元、招聘游德权、廖拾秀、黄爱民等10多名员工;刘义森出资购买的PPC塑料管生产设备整线双螺杆流水线三条、混合机一台、磨粉机一台运抵车间,刘义森个人支付江苏到赣县的设备运输费1.14万元,唐法林、薛小平各委派了一名技术人员驻厂调试设备、试生产PPC塑料管。同年公司荣获中共赣县县委、赣县人民政府颁发“外引内联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

第一批PPC塑料管试制成功后,刘义森向相关部门申请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鑫生”牌注册商标。但因PPC塑料管生产设备系二次使用,生产的产品质量时好时坏,正值企业爬坡过坎之时,2000年11月唐法林、薛小平以其企业需要为由召回了驻厂服务技术人员。至2000年12月31日,企业负债总额为元。2001年,因企业生产的PPC塑料管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销路不畅。至2001年12月31日,企业负债总额为元。经过市场调研,“鑫生”牌具有较好的市场知名度,且着手扩大经营生产塑钢门窗,刘义森决定将“赣州林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变更为“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并向工商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2002年2月,原江西省赣南黄酒厂负责人因职工社保拖欠已久商请刘义森购买已经租赁的土地房屋,目的是通过收取转让款归还该厂的社保旧欠。经商议,刘义森同意该厂提出的转让价格。之后该厂向县经贸委提出申请,赣县经贸委经研究同意后报请赣县人民政府审批。

2002年4月,工商部门核准“赣州林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变更为“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经联系,唐法林、薛小平以其企业生产经营繁忙无法脱身为由没有来赣县工商局协助刘义森办理其受委托代持公司股份从工商具名登记资料中剥离并变更登记至刘义森名下。出于无奈刘义森不得不延续申报唐法林出资额46.5万元、薛小平出资额46.5万元各占25%公司股份、刘义森出资额93万元占50%公司股份予以核准登记。经赣县人民政府同意,2002年4月18日出让人江西省赣县酒厂与受让人刘义森、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2002年5月,受让人刘义森以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名义登记办理赣国用(2002)字第1-05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赣房权证梅林字第11163号、第11164号、第11165号房产证,土地面积5971.7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826.95平方米。

2002年5月,因向唐法林、薛小平购买的PPC塑料管生产设备系二次使用造成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居高不下,且自2000年11月起刘义森多次请求唐法林、薛小平来赣县商议其设备更换、技术过关事宜,唐法林、薛小平不但以各种理由拒绝来厂,且有失诚信许诺拒绝委派专业技术人员驻厂提供技术服务,造成企业经营亏损扩大。为扭亏为盈、确保企业正常运营和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刘义森决定加大资金投入进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生产塑钢门窗,向建设银行赣县支行申请贷款50万元。生产的“鑫生”牌塑钢门窗打开了销路,企业逐步走上正常发展轨道。因不合格产品PPC塑料管库存压力大、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过多等原因,至2002年12月31日,企业负债总额为元。2003年至2009年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遭遇了不少困难和难题。建设银行赣县支行拒绝办理续贷手续起诉至法院及赣县酒厂就土地房屋转让款起诉至法院等,后刘义森个人从赣州同兴轮胎有限公司借款90万元缴付至赣县人民法院在赣县农行开设的账号,用于交付土地房屋转让款、银行贷款等。

2008年4月赣县人民政府下发《征地拆迁公告》后,工商部门拒绝接受企业年检申请并于2009年11月吊销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在没有依法收回和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情况下,赣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10月以政府常务会议确认刘义森以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名义登记办理赣国用(2002)字第1-05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涉及土地面积4162.8平方米给赣县方圆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商业开发;2011年、2012年赣县国土资源局两次拍卖刘义森以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名义登记办理赣国用(2002)字第1-05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涉及土地面积1808.95平方米给曾剑锋、赣州中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黄宝成。刘义森向赣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赣县国土资源局在2016年6月30日向赣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赣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载明因赣县国土资源局与赣州中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12年8月28日签订《成交确认书》、2012年9月14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黄宝成、赣州中联物业公司既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更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该出让合同现已终止。

刘义森与赣县人民政府协商征地拆迁造成的财产损失未达成一致意见,遵照赣县人民政府委派法制办转告向法院诉讼解决争议的意见,刘义森个人及以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名义逼于无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相关案件正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审查过程中,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邀请刘义森商议土地收储事宜,本着支持政府工作的原则,2019年5月,双方就土地收储事宜达成协议,刘义森收到、持有、保管土地收储补偿款。二、刘义森受让赣县酒厂土地房屋并个人支付转让款,刘义森仅以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名义登记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并没有将刘义森受让的土地房屋作为实际出资人刘义森投资的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新增资产在工商登记备案。

2004年8月,赣县酒厂就土地转让款起诉至法院,后刘义森个人从赣州同兴轮胎有限公司借款90万元中由赣州同兴轮胎有限公司代为以刘义森个人向赣县人民法院缴付40万元明确用途:付土地款。

2000年10月,遵照原赣县外经贸局提出让PPC塑料管生产设备供应商江苏人唐法林、薛小平参与新组建企业可以享受赣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的要求,唐法林、薛小平为尽快成交其二次使用的PPC塑料管生产设备整线双螺杆流水线,主动向PPC塑料管生产设备购买方刘义森提出委托他们代持公司股份。刘义森与唐法林、薛小平就购买PPC塑料管生产设备、委托代持公司股份事宜达成合作后委托原赣县外经贸局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事项,代为申报登记刘义森出资额93万元占股50%、唐法林出资额46.5万元占股25%、薛小平出资额46.5万元占股25%;并代为拟定、签署《赣州林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章程》。2000年10月12日,江西赣州君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赣君会师验字【2000】第55号《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载明赣州林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实收资本186万元,刘义森93万元,薛小平46.5万元,唐法林46.5万元。2001年3月1日,江西赣州君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赣君会师验字【2001】第087号《年检验资报告》,该年检验资报告载明赣州林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实收资本1860000元,刘义森930000元,薛小平465000元,唐法林465000元。至2000年12月31日,企业负债总额为元。

2002年3月21日,江西赣州君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赣君会师复验字【2002】第415号《资金复验证明》,该资金复验证明载明赣州林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实收资本1860000元,刘义森93万元,薛小平46.5万元,唐法林46.5万元。至2001年12月31日,企业负债总额为元。

2003年3月14日,江西赣州君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赣君会师审阅字【2003】第077号《审阅报告》,该审阅报告载明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实收资本1860000元,刘义森93万元,薛小平46.5万元,唐法林46.5万元。至2002年12月31日,企业负债总额为元。

2004年5月20日,江西赣州君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赣君会师检字【2004】第148号《工商年检审计报告》,该工商年检审计报告载明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实收资本1860000元,刘义森93万元,薛小平46.5万元,唐法林46.5万元。至2003年12月31日,企业负债总额为1433283元。

2005年11月18日,江西赣州君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赣君会师检字【2005】第170号《工商年检审计报告》,该工商年检审计报告载明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实收资本1860000元,刘义森93万元,薛小平46.5万元,唐法林46.5万元。至2004年12月31日,企业负债总额为元。

上述事实充分证明,赣州林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时,赣州林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经工商局核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6万。实收资本186万元,刘义森93万元,薛小平46.5万元,唐法林46.5万元,至2002年4月工商部门核准“赣州林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变更为“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延续至2005年工商年检,会计师事务所经审验,刘义森个人出资186万设立赣州林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委托薛小平、唐法林代持公司股份各46.5万元各占25%经工商局核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6万、实收资本186万元至2005年工商年检长达五年时间一直没有变更。足以证明赣县酒厂土地房屋纯属刘义森个人受让并个人通过向赣县人民法院转账40万元支付土地转让款;足以证明刘义森仅以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名义登记办理赣国用(2002)字第1-05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赣房权证梅林字第11163号、第11164号、第11165号房产证,土地面积5971.7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826.95平方米。足以证明5971.7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1826.9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属于刘义森个人受让的合法财产,该财产并没有作为名义股东薛小平、唐法林各占25%公司股份实际为刘义森个人投资的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新增资产在工商登记备案。且唐法林、薛小平对刘义森受让赣县酒厂土地房屋事项毫不知情,既没有要求将该土地房屋作为公司新增资本、认缴出资,更没有支付一分钱土地房屋转让款。

三、李翔律师由潘湛森委托以唐法林名义于2019年5月28日向赣县区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已受理并作出(2019)赣0721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发现有违法嫌疑,应当由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01年春天,经时任赣县人民政府县长李某生介绍,称潘湛森系其小舅子,从小身体不太好,学习成绩一般文化程度不高很难帮助安排其到合适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让他到刘义森投资的企业从事销售工作,既可以帮助他销售产品承揽工程项目,也可以让他得到锻炼以后自己做老板。刘义森碍于领导情面聘任潘湛森为销售副经理,潘湛森在企业产品销售过程中,经常私自收取货款不入账,其中,2002年9月,潘湛森利用职务之便个人以公司名义向公司客户购货方罗样生借款94760元,潘湛森收取罗样生现金94760元没有进入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账户,之后向刘义森解释称其亲戚急于去广州治疗急需救命钱,以后会归还给公司,但至今为止潘湛森仍然侵占该笔94760元现金未归还给刘义森、未转入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账户。2002年9月潘湛森离开公司之前已经私自承接塑钢门窗工程,离开之后跟随其姐夫到定南县承揽了大量各企事业、机关、学校、医院的塑钢门窗工程,至今仍拖欠刘义森、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近60万元货款。短短几年时间,潘湛森集聚了巨大财富,在赣州市中心城区高端住宅小区蓝波湾购置了近300平方米的豪宅,为其本人及老婆购置了奔驰、宝马等高档名车。

得知2019年5月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与刘义森就土地收储事宜达成合作,刘义森收到、持有、保管土地收储、补偿款的消息后,潘湛森利用在刘义森投资的企业上过班知道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有薛小平、唐法林各占25%公司股份以及其姐夫李某生在赣县人民政府工作期间与唐法林认识的所谓“优势”,委托、带领、恶意串通李翔律师赴江苏省无锡市找到唐法林,通过其姐夫李某生、其哥哥潘某生与唐法林协调、许诺。潘湛森为谋取非法利益、恶意李翔律师引诱欺骗胁迫唐法林上演一出委托与被委托的“双簧戏”。李翔律师凭借其法律知识娴熟的优势制作了《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书。

收到可观、违法违规的潘湛森支付的律师费后,李翔律师接受潘湛森委托于2019年5月28日以唐法林委托之名义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法官黄雯以案谋私在明知唐法林还活着、不是唐法林缴付律师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李翔律师且系案外人潘湛森为获取非法利益委托李翔律师假冒唐法林名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故意违法向刘义森、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制作发送(2019)赣0721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在明知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的情况下,同时李翔律师代为书写报案材料由潘湛森以唐法林系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之名义向公安机关报案。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民事案件后如果发现有违法嫌疑,应当由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唐法林、薛小平自2000年11月收到刘义森购买其旧PPC塑料管设备货款至今长达18年之久没有来过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有其名字的企业住所地、从未遵守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对赣县酒厂转让土地房屋毫不知情。公安机关在法院已经受理唐法林的诉讼对同一经济纠纷不宜干预。

退役军人刘义森响应赣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从外地创业回到赣州投资,刘义森与唐法林、薛小平在2000年10月遵照原赣县外经贸局意见就旧PPC塑料管生产设备销售及刘义森个人创办赣州林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唐法林、薛小平代持公司股份达成协议,原赣县外经贸局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事项,代为申报登记实际出资人刘义森出资额93万元占股50%、名义出资人唐法林出资额46.5万元占股25%、名义出资人薛小平出资额46.5万元占股25%;并代为拟定、签署《赣州林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章程》等取得工商部门核准。刘义森对自己投资的非公有制企业一直行使实际经营权、实际控制权。

自2000年11月收到刘义森购买旧PPC塑料管设备货款至今长达18年之久,唐法林、薛小平一直没有来过在工商注册资料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有其名字的企业住所地(原赣南黄酒厂);唐法林、薛小平从未遵守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参加股东会会议,更没有承担企业的亏损;唐法林、薛小平对刘义森受让赣县酒厂土地房屋毫不知情,更未支付一分钱土地房屋转让款。

如果唐法林、薛小平是真实的公司股东,他们应该知道每年财务会计报告、盈亏情况,但唐法林、薛小平毫不知情!

如果唐法林、薛小平是真实的公司股东,他们应该知道赣县酒厂转让土地房屋及转让款缴付的情况,但唐法林、薛小平毫不知情!

如果唐法林、薛小平是真实的公司股东,他们应该知道公司向哪家银行贷款、贷款额及还款情况,但唐法林、薛小平毫不知情!

如果唐法林、薛小平是真实的公司股东,他们应该知道哪些单位、个人提起民事诉讼及执行情况,但唐法林、薛小平毫不知情!

如果唐法林、薛小平是真实的公司股东,他们应该知道哪个政府部门啥时候多次商谈征地拆迁,但唐法林、薛小平毫不知情!

唐法林、薛小平自2000年10月公司核准设立至今长达18年之久从未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既没有参加股东会会议、审阅每一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也没有承担公司债务、亏损,且长达18年之久没有主张其股东权益。时隔18年之后,唐法林、薛小平突然死后复生授权委托潘湛森处理其公司股份事宜,潘湛森既不是公司股东,也不是唐法林、薛小平的近亲属,更不是唐法林、薛小平的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且唐法林、薛小平转让其股份或授权委托潘湛森处理其公司股份事宜未经过控股股东、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刘义森同意。故潘湛森接受唐法林、薛小平委托处理其公司股份事宜向公安机关报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委托人与被委托人涉嫌共同诈骗应予调查处理。

刘义森个人出资受让江西省赣县酒厂5971.75平方米土地、1826.95平方米房屋仅仅是借名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名义登记办理土地证、房产证。该土地房屋并不是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新增资本,唐法林、薛小平对刘义森受让赣县酒厂土地房屋事项毫不知情,既没有要求将该土地房屋作为公司新增资本、认缴出资,更没有支付一分钱土地房屋转让款。且刘义森个人出资受让5971.75平方米土地、1826.95平方米房屋并没有作为公司新增资本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自2000年10月公司核准设立至今经工商局核定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86万元从未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经审验公司账表反映的实收资本186万元从未变更。足以证明江西省赣县酒厂转让的5971.75平方米土地、1826.95平方米房屋纯属刘义森个人通过赣州同兴轮胎有限公司向赣县人民法院转账40万元全额支付土地转让款取得的个人合法财产。刘义森对该土地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与刘义森在2019年5月就土地收储事宜达成合作,因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早于2009年11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已经无法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故赣县区相关政府部门将土地收储、补偿款交给刘义森合法合规,刘义森收取、持有、保管土地收储、补偿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本不存在侵占公司财产之事实。名义股东唐法林、薛小平因工商注册资料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有其名字要求分取土地收储、补偿款事项纯属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纯属民事争议、经济纠纷。唐法林已经于2019年5月28日通过潘湛森委托李翔律师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法官黄雯以案谋私未审查不法分子潘湛森出钱委托李翔律师以唐法林名义提起诉讼的委托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违法违规受理。刘义森、赣州鑫生建材有限公司已经收到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721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做好应诉准备尊重法院裁判,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依法保护唐法林的合法权益。

公通字〔1995〕13号《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强调,公安部已经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不得干预经济纠纷,切实纠正办理经济案件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但近来不断发现仍有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和少数民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为了本地方或某部门的经济利益而置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于不顾,越权办案…对这种严重的违法办案、越权办案的事件,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同志必须高度重视,坚决查处,要做到对法律负责,坚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89]公治字30号《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明确指出,最近发现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为名,直接插手干预一些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有的甚至强行收审、扣押一方当事人做人质,替另一方逼索款物;有的还按比例从争议金额中提成取利。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既干扰经济纠纷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侵犯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又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必须坚决加以纠正。

《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再次重申:一、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二、严禁滥用收容审查手段。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和公安部规定的收审条件的人,不得使用收审手段。三、坚决杜绝强行抓捕收审经济纠纷当事人作“人质”,逼债索要款物,彻底纠正“以收代侦”、“退款放人”的非法做法。五、公安机关派人到外地执行办案任务,要依照规定持完备的法律手续,并同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在其协助下开展工作,严禁超越管辖区,避开外地公安机关自行抓捕案犯。对于已经发生的干警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要坚决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绳之以法;今后违反本通知的,更要从严处理。

公安部表态:严禁将经济纠纷当犯罪处理。2018年11月17日,公安部主持召开公安部党委(扩大)会议。认为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高度评价改革开放40年来民营经济为我国发展作出的重大贡献,充分肯定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深入分析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明确提出了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重大政策举措,为保持民营经济发展良好势头注入了强大动力,为民营经济走向更加广阔舞台注入了坚定信心,对于新时代繁荣发展民营经济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为我们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严格掌握入刑标准,坚决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要求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防止和纠正差异化、选择性执法。要求深入开展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领域“三查一治”执法监督工作,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执法行为。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防范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防止将民营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黑恶势力,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和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的犯罪,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办理民营企业涉纪涉法案件。严格规范涉及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案件处置法律程序,依法慎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尽量不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坚决防止和纠正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侵害企业家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一般违法行为,必须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后及时解封、解冻非涉案财物。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公安等要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统一执法尺度,既查清问题,也保障涉案企业和人员合法的财产和人身权益。

江西省公安厅出台十二条《江西省公安机关服务民营企业发展若干措施》要求积极排查化解涉及民营企业的矛盾纠纷,严格规范涉及民营企业的执法行为,依法保障非公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做到办案与服务并行,惩治与保护并重,严厉打击扰乱企业秩序、封门堵路、敲诈勒索、欺行霸市、强揽工程、阻挠施工、强行收取赞助费、保护费等违法犯罪行为。聚焦解决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涉黑涉恶突出问题,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民营企业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为民营企业安心生产经营创造良好治安环境。

综上,依据宪法、法律及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明知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唐法林提起的诉讼并作出(2019)赣0721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对唐法林委托潘湛森就同一个民事争议、经济纠纷予以干预不符合法律规定。敬请依法排除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证明自己的证据,都应当如实记录并附卷,以确保收集证据能够客观、全面。恳请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对原县政府领导李某生、现政协领导潘某生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引起警惕;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敬请江西省、赣州市公安机关监督赣县区公安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规范办案行为,维护公平正义!

退役军人刘义森于八一建军节

点评二手房购房18坑之一

点评二手房购房18坑之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周争锋

疫情期间,闲着也是闲着,看了自媒体推出的购房18坑,笔者忍不住也想说点啥,纯粹是一个房产律师的经验之谈。今天是第一部分。

一、卖房找大中介,买房找小中介

找中介买卖房产,实际上和中介公司大小没多大的关系,主要是看跟单业务员的业务熟练程度和个人的人品,大公司的流程相对正规些,一般不会买到有明显问题的房产,比如查封房和凶宅。但也不能说没有任何风险,媒体报道大中介公司业务员出事的也不少。另外就是通过大点的中介公司买房,费用较高。

所谓的大中介公司流程正规主要是其准备文件种类齐全,如有共有人同意出售的声明,有租客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有送达地址确认书,有要求买卖双方填的《二手房交易重要事项告知书》等书面文件。但有些所谓的大中介公司是用加盟方式开的,实际上和小公司没有区别,管理也很混乱。

买卖房产,当事人找的其实不是中介,找的是合适的房源和更低购房成本的渠道,某家中介公司独家的房源,你就没得选择,房子选好了,找靠谱的中介就好,特别是已经有过交易经验的,找自己以前认识的中介就挺好。从交易成本和效率上看,一般规则是,卖房找大中介,买房找小中介。

二、隐瞒其他共有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共有产权其中一个共有人签字,可不是合同无效,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出卖人继续履行不能,由签字的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最常见的就是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夫妻任何一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均是合法有效。另外一个共有人不签字追认合同,或阻挠合同继续履行,由签字人承担违约责任。

登记产权人签字并配合买受人完成过户后,买受人没有任何过错,过户后没有登记的产权人一方也找不了买受人的麻烦,只能找共有人的麻烦,买受人根本不用担心合同效力的问题。但是买受人和登记产权人恶意串通的除外,比如双方是熟人,买受人知道共有情况。

当然最好是所有的共有权利人都在合同上签字,这样即便是出卖人违约,买受人诉讼继续履行合同时,也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若明知道是离异后的房产,最好是夫妻双方都出面签字,出卖人只有协议书约定的债权,不动产权证尚没有完成更名的,其还没有取得物权处分权,合同有可能交易不下去,应果断放弃交易。

买受人只需要关注对方的签约人是不是不动产证上的登记产权人,若是登记产权人表明买受人已经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是否存在共有人需要出卖人主动交代,出卖人在填写《二手房交易重要事项告知书》没有告知,中介和买受人只能认为没有其他共有人,就不存在过错。

三、网签并不能阻止一房多卖

网签合同备案,这是买卖一手房时的说法,二手房一般不用网签合同备案的说法,一手房的网签备案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通常说的网签合同备案,特指在一手房销售时,在预售合同签订后办理预售房产抵押登记前的一个流程,是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管理一手房销售的手段,也是办理预告登记及办理预售房产抵押的前置程序。当然个别地方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比如宁波市也开展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合同备案工作,但是深圳市没有二手房网签合同备案的流程和说法。

不论一手房还是二手房的网签合同备案,这都只是行政管理的手段,起不到阻止一房二卖的作用,阻止一房二卖的法定程序是《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程序,不是网签备案程序。特别说明下,在一手房领域,广州市是个例外,因为广州市在2013年就把一手房交易过程中的网签合同备案和预告登记流程二合一了。

深圳市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受人是不可能通过办理网签合同锁定出卖人的房产。深圳市没有限定二手房在登记中心系统生成网签合同的次数,而据笔者所知北京和上海等地在房产交易系统中只能生成一个二手房网签合同,变相限制出卖人第二次交易,限制的期限为90天,过期后可以再次录入新的网签合同。笔者认为这样的操作流程侵犯了出卖人的自由交易权。特别是在买受人恶意违约时,出卖人投诉无门,这是管理机关过分的偏重对买受人的保护,漠视出卖人的合法权益,导致这些地方的中介公司恶意录入网签合同损害出卖人权益,这样的报道屡见不鲜。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一房多卖的游戏规则,优先权顺序依次为:已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预告登记且在有效期内>占有>递件>网签>付款>成立在先的履行顺序。预告登记和占有的优先权,均排在网签合同前面。

定金监管与否均不能阻碍出卖人一房多卖。诉讼时出现一房多卖,买受人可以主张差价损失,前后两个合同价款的差额,在法律上属于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阻止一房多卖的手段,依法应是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预告登记,目前深圳要求没有抵押和查封的二手房产才可以办理预告登记。除了预告登记外,另一个方法就是买受人提前占有房产,把交房手续前置。

买卖房产也讲究门当户对,购买代持的房产时,应要求实际产权人在合同上签字承诺承担连带责任。买受人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发现一房多卖的确切证据后,应尽快查封房产,掌握主动权。

四、购买学位房应核实租赁备案登记记录

若买受人购房看中的是依附在该房产上的学位,买卖合同条款中应就学位问题单独作出明确约定,当然也包含学位不能实现的违约责任处理。实践中,买受人应注意购买的房产以前是否办理过租赁备案登记,有些租客办理了长期的租赁备案登记,虽然提前退租,但是并不妨碍其拿着以前的租赁备案手续申请学位。有些业主书面保证自己没有用过学位,但是这是打擦边球的作法,业主本人没用过,但他并不保证租客和上一任业主是否有用过学位,他所做的承诺只是针对他本人。关于学位不能实现的违约责任,合同中应约定明确的赔偿金额,限制法官使用自由裁量权。笔者见过的几个判决,买受人学位落空法院判决的赔偿是10万元。学位房的占用情况,买受人可以登录各区教育局网站查询或致电学校招生办了解,同时需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

双方在签订一手房买卖合同时,周围的建筑可能尚未建设,双方往往是对着规划图纸进行交易,因此开发商有介绍周围环境的义务。二手房不同于一手房,二手房是现状买卖,出卖人不会主动介绍房产周围的具体情况,买受人在看房前应自行了解。二手房买卖买受人应重点关注房屋是不是凶宅,有没有难以忍受的噪音等,这个可以在出卖人填写《二手房交易重要事项告知书》时询问清楚。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后发现有不利因素想要撤销合同,买受人应举证出卖人存在恶意隐瞒的事实,实践中存在现实困难。有法院甚至认为,忌讳“凶宅”并非良诉不应提倡。

六、购房的风险和收益成正比

找中介公司操作购房资格和贷款资格,这是很多买受人找中介买房最看重的东西。购房者明明知道自己不符合购房条件,却让中介想办法搞定购房资格和贷款资格。实际上大多数买受人,找的就是这样神通广大的中介。实话实说,银行流水和收入证明,实打实满足银行要求的人还真不多。中介推销有些房产最大的买点就在于该房产可以办理高评高贷,少交首期款。当然风险和收益成正比,想冒风险就不要在出事后承担责任时把责任都推给中介。买受人不符合购房的条件,等条件符合了再买,就啥事没有,天下太平。

——周争锋2020年3月19日写于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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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争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直从事深圳二手房的研究。2018年参与研讨制定深圳市律师协会编写的《深圳律师办理二手房交易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为该指引二手房专业术语、律师接受买方咨询、律师接受卖方咨询、二手房诉讼常用证据和解除合同章节的执笔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第23层,福田高铁站,地铁2、3、11号线福田地铁站下车即到,开车可停在港中旅大厦对面时代金融中心负三楼。面议须带上身份证原件及其它资料原件。本律师发展自己的深圳房产微信群,想加入的可以加我的微信或zzfy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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