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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皮肤看上去比较单薄,容易脱屑、过敏、发红。

2、一般温度的改变,如温度太高、温度太高,容易使肌肤灼热、刺痛、瘙痒、紧绷感。

3、保湿效果不佳,肌肤紧致、乾燥。

4、容易受不良环境因素、季节变化及护肤产品的刺激性影响。

过敏皮肤主要由两个因素引起:

1、由于皮肤的细胞损伤,会降低皮肤的免疫力,从而导致角质层的厚度降低,从而造成皮肤的营养不足,从而造成皮肤的保护能力不足。

然后皮肤的神经纤维会因为长期的受刺激而变得兴奋,容易出现发红、发烧、瘙痒、刺痛等症状。

1、果酸,水杨酸和维生素 A酸制品

这些的表皮有很强烈的剥脱作用,不适用于敏感的肌肤,特别是在春天。

2、酒精,香料,防腐剂

在挥发时,乙醇会将肌肤中的湿气吸走,使肌肤干燥,增加敏感性。

而那些具有强烈刺激性的防腐剂和调味品,则有很大的几率会引起过敏症。

3、碱性成分和强力洁肤液

如果有过强烈的碱性会对肌肤造成损伤,建议使用一些柔和、微酸性、低泡沫的清洁用品。

皮肤过敏后本来就有很大的负担,所以要选择轻柔的卸妆产品。

强的紫外光和高温会让刚开始过敏的皮肤变得烦躁,因此出门要注意防晒,当然,太阳镜、遮阳伞等也是必不可少的。

可以选用专业的抗敏护肤系列,佛恩最新推出的针对过敏的修复系列,各种独特的配方,可以迅速舒缓敏感,保持有效的保护。

在敏感时期,最容易产生红血丝、暗沉等问题,缔纳国际建议可以定期用热水进行按摩,让皮肤平静下来。不然一旦遭遇室外暴晒或突然的冷暖变化,皮肤会立刻过敏、发红。

春季和夏季花粉比较多,所以缔纳国际提醒你注意在出门后要及时清洗,避免花粉、灰尘等过敏源的滞留,避免对肌肤造成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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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材料

一、国际经济法概述案例

(一)圣保罗保险公司诉医疗设备公司案

GmbH(以下简称Neuromed)签定了一分买卖合同,销售一套西门子核磁共振成象系统。合同“产品条款”规定系统将以完备的功能交付。合同“交货条件”条款规定CIF纽约港,买方清关和支付关税,并且负责将货物运至伊利诺伊卡尔马特市。“支付条件”条款规定,通过货币转帐转至卖方的帐户,预付定金93000美元;装船前支付744000美元;接收设备后三天支付93000美元。“弃权条款”规定,在货款全部支付前,Neuromed保持对设备的所有权。货物到达卡马尔市后,买方发现货物受损,需要进行大的修理。买方向保险人St.Paul Guardian Insurance索赔。保险人赔付后以代位权人的身份起诉 Neuromed。 Neuromed认为,在CIF条件下,在它将货物在装运港交付货物以后,风险即转移到买方,因此他们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认为,CIF条件在本案不适用,因为被告保留了货物的所有权,就应该承担货物的风险。

本案是一件国际商事纠纷,涉及到美国和德国对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商事公约的态度。本案例由美国纽约南区法院于2002年审结。

(二)印度尼西亚汽车措施案

为了鼓励本地汽车产业的发展,印度尼西亚与1993年实施了鼓励汽车产业的机制(1993的计划)。1996年以前,90%的印度尼西亚汽车市场控制在日本手中。印尼总统苏哈托1996年2月发起了“先锋汽车计划”(1996那月计划),以建立国内汽车产业并且生产本国汽车。但只有一家公司——PTTPN公司——有资格享受该计划的税收减免和关税减免。此外,公司产的国产汽车——Timor——不是国产的,而是该公司与韩国起亚公司的合资公司生产的。该计划最初是为了使公司建立制造厂。该工厂将在1998年10月开始运作,生产70000辆 Timor汽车和50000辆运动汽车。国有银行和私人银行同意通过5年6.9亿美元贷款为该计划提供资金。苏哈托总统于1996年6月发布命令(1996年6月计划),允许合资企业免税从韩国起亚工厂进口45000辆 Timor汽车整车,减免20%的关税)。唯一的要求是韩国制造商在其产品中使用20%的印度尼西亚汽车部件或为其他目的购买同等数量的汽车部件,同时在其韩国的工厂雇佣最数量的印度尼西亚工人。

对印度尼西亚的上述措施,日本、欧共体、和美国分别与1996年10月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提出了申诉。1998年7月23日,DSB通过了专家组的报告。争端各方均未对专家组的报告提出上诉。

本案为政府间争端,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二、国际贸易法律制度案例

(一)要约的撤销与合同是否成立争议案

2004年8月25日,日本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内容如下:彩喷打印机1000台,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即期装运,若需要请于9月30日之前答复。日本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后不久,却收到了中国丙公司向其发出购买此款彩色复印机的要约,其报价为每台CIF上海1050美元。于是甲公司9月 15日向中国乙公司发出撤销8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中国丙公司签约。但是8月22日,甲公司收到了中国乙公司的承诺,同意日本甲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甲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后因甲公司未履约,中国乙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甲公司却辩称,该公司于2004年8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9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 B公司9月22日的承诺没有效力,买卖合同没有成立。

1.日本甲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2.日本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之间合同是否成立?

(二)承诺的效力和与合同是否成立争议案

1990年5月5日美国A公司向我国某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发出购买某初级产品的邀请要约。我方应美国A公司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 100吨,CIF纽约人民币5000元,每100公斤一袋,即期装运的实盘。美国A公司接收到我方报盘后,立即给我方作了如下答复:可否增加该初级产品的供货总量并降低其价格。我方回复:价格每吨纽约CIF减至人民币4800元,可将数量增至300吨,要约的有效期延至6月30日之前。美国A公司6月26日来电,表示愿意接受该盘,但要求将包装从每100公斤一袋变更为每50公斤一袋。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获悉国际市场上此初级产品的价格上涨了30%。故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美国A公司却认为其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合同已成立,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否则将提起诉讼,要求我方赔偿其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

1、美国A公司对我国某公司要约中保装条款的修改是否构成一项新要约?

2、美国A公司向我国某公司所提出履行合同请求是否成立?

(三)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争议案

中国甲公司(买方)与德国乙公司(卖方)于2000年8月7日签订一份购买乙公司电厂精密仪器配件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以CIF上海价格向乙公司购买电厂精密仪器配件;对于合同付款条件双方约定:“买方应在配件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支货款。”在此笔买卖中买方十分关心配件的质量,若卖方不能按时、按质供应配件,将给买方带来严重损失。合同签订不久,买方从可靠渠道得知,卖方供应的电厂精密仪器配件质量不稳定。2000年9月11日,买方立即通知卖方:“据传供货质量不稳定,我方将中止向卖方履行一切义务。”卖方接到上述通知后,于2000年7月19日向买方提出书面保证:“如果我方不履行义务,将由我方的担保银行偿还买方按合同规定所作的一切支付。”但买方在收到上述书面保证后,仍然中止履行合同。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卖方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卖方认为自己已经在一个合理期限内做出了履约的保证,买方仍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而买方则认为卖方所提供的担保并不充分。

试问:1、卖方的行为是否构成预期违约?

2、在卖方做出了履约保证后,买方是否还有权中止合同?

(四)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物品质纠纷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500公吨,单价为每公吨180美元CFR纽约,品质规格为水份最高10%,杂质不超过2%,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成交后,乙公司又要求甲公司提供货物样品,甲公司寄送了样品,但声明此笔生意只是凭规格的买卖。货物装运前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乙公司提出虽有中国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品质却比样品低,甲公司就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

试问:1、该合同确定商品品质的方式是什么?

2、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五)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保留与风险转移的争议案

2000年7月25日,中国甲公司从美国乙公司进口一批水果,双方正式签订一份买卖该批水果的确认书。其主要内容为:数量1000吨,单价CIF青岛每吨280美元,总值280000美元。确认书中规定以不可撤销信用证作为支付的方式,且卖方在未得到货款以前,保留对于货物的所有权。2000年8月11日,船舶在航行途中遇到风浪,船舶搁浅而导致货物进水被腐烂,发生部分损失。买方则根据合同对货物所有权在未得到货款以前,由卖方保留的约定拒绝支付全部货款。而卖方却认为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发生争议。

试问:1、买方可否根据合同对货物所有权在未得到货款以前,由卖方保留的约定要求其承担货物灭损的风险?

2.请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保留和风险的转移之间的关系?

(六)卖方违反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纠纷

2004年4月12日中国某外贸公司与日本某株式会社签订一份出口旅游鞋的购销合同,该旅游鞋的注册商标为“特步”。合同约定旅游鞋的价格为每双人民币150元CIF大阪,数量为200万双,以不可撤销信用证作为支付的方式。.在该合同中日本某株式会社特别强调此批旅游鞋的销售市场为日本本国市场和北美市场。2004年5月12日中国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船,日本方面也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2004年年底因该批旅游鞋北美市场销售业绩不理想,日本某株式会社将此批旅游鞋转售南美市场。在销售过程中,巴西C公司以该批旅游鞋侵犯其已注册商标权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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