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签两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之后可短签吗一?

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正式编制吗

  自己签订了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那么这种情况属不属于事业编制呢?其实一般是不属于的。因为你只是签订了所谓的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那么没有经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考试,一般都不属于事业编制的,正式在编人员。 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相对来说,在整个事业单位内部它的占比其实只是一部分,并不是全部,也就是说有的人他可能也是在事业单位上班,但不一定就是事业编制人员。

  是否事业在编人员可以看以下几个特征:

  1、看合同,应该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如果是劳动合同则显然不是。

  2、看工资,是否采用事业工资结构,事业人员一般分为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

  3、看保险,事业人员有不参加养老保险的,也有参加养老保险,但是一般参加事业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有区别。

  4、看编制部门是否将你入编。

  5、看招录部门(人社局、人事局)的入职登记表是否将你作为事业单位人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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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超编单位岗位设置问题

事业单位一般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进行岗位设置。对超编单位工作人员,凡是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与事业单位建立了正式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的,可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关于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问题

事业单位在进行岗位设置时,对性质明确的单位,其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按照岗位设置工作程序,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确定;对于部分性质和类别不易界定的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后再确定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三、关于现聘人员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单位如何调控问题

事业单位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期间,根据单位人员的具体情况,采取多退少聘的办法严格控制相应岗位人员数量,即超结构比例10%以内的退二聘一;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聘一。

四、关于现聘人员结构比例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单位如何调控问题

事业单位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留有余地,逐年逐步到位。

五、关于高等级岗位数能否放在低等级的岗位上使用问题

事业单位在岗位聘用时,要严格按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结构比例聘用工作人员,如果出现高等级的岗位数有空余,低等级的岗位数又不够的情况,空余的高等级的岗位数可暂时放在低等级的岗位上使用。空余的高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数放在低等级的岗位上使用时,副高、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要保持合理的比例。

六、关于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的任职条件确定问题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是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及其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岗位需要、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七、关于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双肩挑”)的问题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按以下原则掌握:

1、“双肩挑”人员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确实工作需要,二是确实符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三是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是确实完成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

2、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人员在岗位聘用时必须同时占本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数,出现的具体岗位问题由单位内部协调解决。

3、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设置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工作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4、“双肩挑”人员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级别后,在一个聘期内一般不予变更。

八、关于医疗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上浮的百分点如何分配问题

赣人发【2008】13号文中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上浮的百分点,按照该文规定的正副高之间的比例来进行分配,省级为5:20,即1:4;设区市级为3:17,即1:5.7;县级为1:9。正高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4:6,副高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九、关于事业单位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问题

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法规产生、任用的事业单位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机构编制部门未核定专门职数的,其岗位可参照同级职员岗位设置。

十、关于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设置问题

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数量,根据其规格、规模,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赣办字[2008]1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明确了规格及内设机构的单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职员)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确定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明确了规格未明确内设机构的单位,除单位领导岗位外,其它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数量,根据工作需要,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按以下结构比例控制:

五级职员岗位的结构比例不超过单位管理岗位总数的10%;六级职员岗位的结构比例不超过单位管理岗位总数的20%;七级职员岗位的结构比例不超过单位管理岗位总数的30%;八级职员岗位的结构比例不超过单位管理岗位总数的30%。

七级职员岗位的结构比例不超过单位管理岗位总数的30%;八级职员岗位的结构比例不超过单位管理岗位总数的30%。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赣办字[2008]1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结合岗位需要、职责任务等因素综合确定。

十一、关于2006年7月1日至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期间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问题

2006年7月1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之后至本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期间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比照本单位在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的条件重新确定相应内部等级。岗位内部等级发生变化的,可按新确定的岗位等级与本单位在职人员同步调整退休费;岗位内部等级没有发生变化的,退休费不变。

十二、关于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聘用合同的签订问题

事业单位必须与其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签订、使用和聘期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2]35号和国人部发[2003]61、[2004]63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在首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之前已经实行了聘用制度的单位,应处理好新旧聘用合同在有关内容上的衔接。原签订的聘用合同,如格式规范,聘期、聘用的岗位等合同内容不需调整的,可继续使用;如格式不够规范,或合同内容需作调整的,应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要结合本次岗位设置管理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使用规范的聘用合同文本,并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十三、关于由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问题

事业单位在相应岗位出现空缺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确需从工勤岗位聘用人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首次聘用到管理岗位时,要符合聘用岗位的相应条件,一般聘用到九级以下职员岗位。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必须符合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一般聘用到本岗位的最低等级。

对由工勤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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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网友帮兄爱唱歌提问 提问时间: 03:08:38阅读次数:

最佳答案 题库网53678位专家为你答疑解惑

这个问题我可以给你准确答案。你这个问题应该是属于新聘用人员,我就按照新聘用人员给你解释:

在我们确认之前先来看看进入事业单位的基本程序到底是什么?之前有个问题我介绍过,这里我再说一遍:组织人社部门按照招聘岗位出具干部(工人)介绍信,将新聘用人员分配到招聘的事业单位;组织人社部门按规定向编办报编,编办对照当初审批的编制计划审核无误后给新聘用人员上编;新聘用人员按要求填写《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后报人社局存档;新聘用人员与单位签订3-5年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一式三份,一份存个人档案、一份单位保存、一份个人保存。综上所述,如果你是按照正规渠道进入事业单位,并且是由组织人社部门分配,在编办上编备案的新聘用人员,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有效力的,若只是随便填写的那并不属于事业编制。其他网友观点

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编外人员都要与事业单位签订合同,但所签的合同是不一样的。从所签合同的名称及合同的内容就可以看出来。

一、所签合同的名称不一样。

在编人员与事业单位所签的合同名称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这个合同的范本,在2005年就由当时的人事部办公厅印发了,主要是为了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工作的需要。

编外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的合同一般会加有“劳动”两字,如劳动合同书》或者《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他们签订的合同是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签订合同时,只会与在编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不会和编外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

二、两种合同有明显的区别。

在编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所依据的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相关部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他们签订这个合同后,与事业单位建立的是人事关系,是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来进行管理的。按此条例来管理,工作是很稳定的,基本上算是“铁饭碗”了,没有犯严重的错误是不会被辞退的,其工资福利待遇国家有明确的规定。

编外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是《劳动法》。他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后,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辞退编外人员,工作是不太稳定的。其工资待遇国家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名义上是由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工资待遇,实际上是由单位来决定的,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行了。

他们在社会保险方面有个很明显的区别,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在编人员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且缴纳职业年金。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人员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缴纳职业年金。

三、两种合同的内容也是不一样的。

不同的地方有很多,举几个例子来说明。

1、在合同的开头部分的表述不一样。

在合同的开始那一段引言,《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说的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的规定,........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在合同开始那一段的表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双方同意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2、在试用期方面不一样。

签订聘用合同时,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签订劳动合同时,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对劳动者(乙方)解除合同的处理办法不一样。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解除条款中是这样表述的,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表述是这样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合同争议的仲裁处理是不一样的。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对合同争议仲裁的规定是这样的:甲乙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也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的规定是这样的: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仔细看一下,一个是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个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两者还是有不同的。

从以上所说情况来看,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人员一般就是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了,也就是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了。即使实行新的编制管理办法后,签订了这些合同的人员,就应当能享受在编人员的待遇了。如果是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就不是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

以上是个人对这一问题的见解,如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区别于企业劳动合同,签了聘用合同就意味着拥有事业编制,是正式编制内人员。

事业单位实行人事制度改革后,从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聘用管理,一般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入职后,就要签订聘用合同,首次一般为三年,跟劳动合同相似,两次固定期以后就变成无固定期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代表的是人事关系,区别于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一般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人员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不是由《劳动合同法》管理。人事管理就是要受到编制、组织人事部门的管理。

事业单位岗位包括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在签订聘用合同的时候要明确为哪种岗位,当然后面三种岗位之间是可以相互转聘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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