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的后代有什么待遇

烈士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尊敬的,下面让我们看下烈士的待遇和评判标准的问题。

革命烈士,简称“烈士,是指那些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人员。辛亥革命以来,确系为革命及抗日而阵亡和死难的人员,称为烈士。中国人民解放军及人民公安部队因参战、公干牺牲者(被俘不屈、 慷慨就义或被特务暗杀等),革命工作人员在对敌斗争中牺牲者或因公牺牲者,民兵、民工因参战牺牲者,均称烈士。根据1980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革命烈士的称号,比以往规定的更具有严肃性,取消过去关于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积劳病故,革命军人因公发生意外事故死亡总称烈士的规定,同时,打破过去只限于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的范围,可以扩大到全体人民,从而有利于调动全国人民为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英勇奋斗献身的精神。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对烈士家属由民政部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烈士的家属为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烈士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凡是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找当地民政机构。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二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摘自本网网:MrModern.Com)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第十四条 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户口迁移的,应当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凭定期抚恤金转移证明,从第二年1月起发放定期抚恤金。
第十七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第十八条 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 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第二十一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烈士遗属。
第二十二条 烈士遗属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司法机关通缉期间,中止其享受的抚恤和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烈士遗属抚恤和优待资格。烈士认定条件解读:

2011年8月起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与已被废止的1980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有一处明显不同——“革命烈士改称为“烈士。据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政策法规司及国务院法制办政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司共同编著的《<烈士褒扬条例>释义》一书,“革命属于政治概念,在战争年代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特定条件和环境下,使用“革命二字是必要的,也很好地发挥了其政治作用和社会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特别是在和平时期,称为“烈士更为妥当。2004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已将“革命烈士改称为“烈士。因此,新颁发的“烈士褒扬条例使用“烈士的称谓,不再使用“革命烈士的称谓。还有一个显著变化是,2011年《条例》将烈士评定的对象由“人民改称“公民。革命战争年代的烈士评定工作主要面向的是人民军队指战员和革命工作人员。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四个条例,也将烈士评定的范围局限于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1980年,打破了这一局限性,将烈士评定范围扩大到全体人民。“人民是个政治概念,而“公民是个法律概念。作为行政法规,使用“公民这一法律概念更为科学准确。此外,人们耳熟能详事关烈士的一些词汇也发生了改称。如对烈士评定的范围中去掉了“革命斗争和“壮烈等表述。1980年的《条例》有这样的表述:“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称为革命烈士,其家属称为革命烈士家属。对此,国家有关部门解释称,如今是和平年代,在革命斗争取得胜利的情况下,公民最重要的事业就是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因此,根据社会发展实际作出相应规定。而为什么去掉“壮烈——一直以来,在烈士审批工作中,都以牺牲情节是否壮烈作为一条基本准绳。“壮烈牺牲,是烈士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烈士死难情节和烈士精神的升华。但是,“壮烈是个形容词,无法度量,实际操作中不易把握,不属于立法的规范用语。因此,取消“壮烈一词,而改用“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进行界定。什么样的人能被评定为烈士呢?2011年《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1、对敌作战牺牲的;2、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5、为保卫和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6、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和他坏人杀害的;7、因侦查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8、因维护国家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9、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10、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对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11、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和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12、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以为后人楷模的。其中第五项的适用范围,在1980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布之后,才扩大到全民,在此以前,除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部分人员符合这一条件可以按规定批准为烈士外,其它牺牲人员一般不能按此规定追认为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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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为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3周年,新浪军事特展开“九十三事述征程”系列连载,以我军历史上的93个故事讲述人民军队93年的风雨历程。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父亲第一次见到奶奶写给他的遗书,是在1954年东北烈士纪念馆里。父亲看完大哭一场,手抄了一份留作纪念,多年后,又将他手抄的这封遗书交给我。回到家后,父亲用钢针蘸着蓝墨水在自己手臂上刺下三个字‘赵一曼’,也刻在了心里。”

  ●“不要以烈士后代自居,要过平民百姓的生活,不要给组织上添任何麻烦。以后自己的事自己办,不要给国家添麻烦,记住,奶奶是奶奶,你是你!否则,就是对不起你奶奶。”

  陈红,1958年出生,四川省大件运输公司退休职工,赵一曼烈士的长孙女。赵一曼有两个孙女,一是陈红,二是在国外的陈明。陈红和奶奶赵一曼长得很像,矗立在四川宜宾翠屏山的赵一曼塑像,就是以陈红为原型塑成的。后来,赵一曼纪念馆专门制作了一件缩微版的赵一曼塑像送给她,陈红视为珍宝,一直放在身边。

  今年,陈红从工作岗位退了下来,也有了外孙。8月初,记者专程到成都采访她。走进陈红家,最显眼处摆着那尊汉白玉雕成的赵一曼雕塑,她的头发随风摆动,目光轻柔地看着脚下的土地,这样的眼神中,丝毫没有透露出她为这片土地经受惨无人道折磨的痛苦。

  即便家里摆着奶奶的雕塑,但每年清明和奶奶祭日,陈红都会和家人到翠屏山赵一曼雕塑前祭扫,“每到那里,心都特别安静,像触摸到奶奶的灵魂。”在家中,陈红给记者看了父亲和她手抄的赵一曼临刑前的遗书,30多年过去了,纸张已泛黄变脆,可当时的笔迹依然清晰,那是两代人对前辈饱含深情而力透纸背的爱。故事就从这份遗书讲起。

  赵一曼:希望儿子一生安宁

  “宁儿:母亲对于你没有尽到教育的责任,实在是遗憾的事情。母亲因为坚决地做了反满抗日的斗争,今天已经到了牺牲的前夕了。母亲和你在生前永远没有再见的机会了。希望你,宁儿啊!赶快成人,来安慰你地下的母亲!我最亲爱的孩子啊!母亲不用千言万语来教育你,就用实行来教育你。在你长大成人之后,希望不要忘记你的母亲是为国而牺牲的!你的母亲赵一曼于车中。1936年8月2日”

  信中的宁儿,是赵一曼唯一的儿子,大名陈掖贤。1929年1月21日出生在湖北宜昌,这一天是列宁逝世五周年纪念日,所以赵一曼给他起名为“宁儿”,并希望儿子一生安宁。然而,赵一曼短暂而壮烈的一生,却历经坎坷和磨难,与安宁无缘。

  1905年10月25日,赵一曼出生在四川宜宾县城几十公里开外的小山村。20岁时,她已成长为宜宾爱国学生运动的领袖,1925年五卅运动之际,她带领2000多名学生参加反帝爱国斗争游行,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1月,黄埔军校第6期决定招收女生,这在中国历史上,是军事院校第一次招收女生,赵一曼得知后报名。因为之前丰富的斗争经历,赵一曼顺利得以录取。“全家人在宜宾合江码头为奶奶送行,这一走,奶奶就再也没有回过家乡。”

  在军校学习两年后,由于表现优异,组织又派她去苏联学习。1927年9月,在上海吴淞码头,赵一曼和四十多名中国共产党员一同登上苏联商船。正是在这艘船上,赵一曼与丈夫陈达邦相遇。

  1928年4月,经党组织批准,他们在莫斯科结婚。由于学习和生活异常艰苦,赵一曼身患肺病,这年暑假,陈达邦陪伴她到苏联的克里米亚海滨疗养,共同度过一生中最美好的时光。

  此时,国内急需女干部,组织安排她提前回国工作,肺病未好,又身怀六甲,但赵一曼坚决服从组织安排。临行前,陈达邦将自己的怀表送给她,从此永别。

  赵一曼回国后,在上海、宜昌、南昌等地工作。1931年“九一八”事变东北沦陷。赵一曼找到组织主动要求去抗日一线,理由是她在军校学过军事,能带兵打仗!

  赴前线时,她写了一首诗——《滨江述怀》:“誓志为国不为家,涉江渡海走天涯。未惜头颅新故国,甘将热血沃中华。白山黑水除敌寇,笑看旌旗红似花。”

  1934年,赵一曼从哈尔滨奔赴珠河抗日游击区。由她任政治部主任的东北人民革命军第一师第二团,英勇善战,威震珠河。在游击区,赵一曼闻名遐迩,“哈东二赵”(赵一曼和第三军军长赵尚志)成为日寇眼中最大威胁。日寇千方百计要抓捕她。1935年11月14日,由于特务告密,赵一曼不幸被俘。凶残的日寇对赵一曼持续刑讯,但从赵一曼嘴里抠出的话只有一句——“反满抗日,就是我的目的、主义、信念……”经过长达一个多月的刑讯,赵一曼已被折磨得奄奄一息。仍心存幻想的日寇把她押送到哈尔滨市立医院抢救,当时拍的X光片显示:被七九式步枪子弹击穿的大腿骨碎成24片,满身伤痕累累。后来,日寇又对赵一曼实施了各种惨绝人寰的刑讯手段……新中国成立后,绰号“活阎王”的用刑主凶之一吴树桂供述:“赵一曼简直就是一块铁……”档案记载,直到牺牲,日寇也没弄清赵一曼的真实情况。“我奶奶曾向他们称是湄州人,其实那是奶奶家乡一句自嘲的玩笑,小孩遇到倒霉事,常自嘲‘走湄州’了。”陈红说。

  赵一曼儿子:不敢领母亲的烈士抚恤金

  “由于奶奶到东北参加抗日工作,长期使用化名,我父亲一直不知道亲生母亲下落。只知道自己母亲很早就参加革命了。”直到1954年,经过陈红的二姨奶奶、赵一曼的二姐李坤杰的不懈努力,找到了赵一曼的战友、时任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局长何成湘,他见到李坤杰提供的赵一曼生前留下的唯一一张照片——那张母子合影后,最终确认赵一曼就是原名李坤泰、从巴蜀走出来的一位平凡而伟大的女性。“对于父亲而言,杳无音信的母亲终于‘回家’了。”陈红手捧着这张珍贵的合影,动情地讲述。

  “父亲第一次见到奶奶写给他的遗书,是在1954年东北烈士纪念馆里。父亲看完大哭一场,手抄了一份留作纪念,多年后,又将他手抄的这封遗书交给我。回到家后,父亲用钢针蘸着蓝墨水在自己手臂上刺下三个字‘赵一曼’,也刻在了心里。那时,全国正在放映《赵一曼》的电影,父亲想去看,但每一次看又极为痛苦,尤其不忍心看自己母亲遭受的磨难。”

  赵一曼临刑前,她还写下了这样一段字:“亲爱的我的可怜的孩子,母亲的死不足惜,可怜的是我的孩子。母亲死后,我的孩子要替代母亲继续斗争,自己壮大成人,来安慰九泉之下的母亲。我的孩子自己好好学习,就是母亲最后一线希望。一九三六年八月二日,在临死前的你的母亲”。

  “父亲一生一直牢记着奶奶遗书中对他的嘱托,他学习成绩优秀,考入人民大学外交系,毕业时,周恩来总理对他很关心,经常去看他,按照父亲的专业完全可顺理成章地成为一名外交家,但父亲觉得那时祖国更需要的是工业建设,于是他就去北京工业学校(后改成北京机电研究院)工作。我们做子女的能看出,虽然父亲在自己母亲怀抱里的时光极其短暂,但父亲对奶奶的感情极其深厚。后来,党和政府要给父亲发赵一曼烈士的抚恤金。他说:‘我不要,妈妈的鲜血钱,我是用它来吃还是来穿?’这样,他连烈属证也没有办,任何待遇也没有要。”

  1982年,陈掖贤因病去世,没有给后人留下任何家产,只有寥寥数行的几句话:“不要以烈士后代自居,要过平民百姓的生活,不要给组织上添任何麻烦。以后自己的事自己办,不要给国家添麻烦,记住,奶奶是奶奶,你是你!否则,就是对不起你奶奶。”陈红牢记父亲的话,多年来一直低调生活,从不向外人说自己的身世。1987年2月,陈红和爱人离开北京,到四川成都工作并照顾年迈的二姨奶奶。她认为,这里才是她此生的落脚之地。

  赵一曼孙女:有着一颗同样倔强的心

  直到2005年, 中央电视台拍纪录片《赵一曼》,摄制组几经周折找到了陈红,让她在片中读赵一曼留给她父亲的那封信。纪录片里记录下了这样一个镜头:面对亿万观众,陈红哽咽地念道——“宁儿:母亲对于你没有能尽到教育的责任,实在是遗憾的事情。……”

  时迁世移,今天陈红读起这封信,想起奶奶、想起父亲,依然不禁流泪。跟陈红共事20多年的同事,因为在电视里看到这部纪录片才知道陈红是赵一曼的孙女。之后,一个参加侵华战争的日本老兵闻讯找到陈红,希望能够接受他的当面忏悔。陈红说:“对不起,我不能接受。你老了,要在良心上得到解脱,可我的国恨家仇怎么办?再说,贵国政府一向的态度,都使我不能接受你的忏悔。”日本老兵又拿出钱来,对陈红进行经济补偿,陈红说:“这就更不行了,先生,我,赵一曼的孙女,怎么可能要日本人的钱呢!不但是我,就是别的中国人,也不会。金钱不能赎回战争的罪恶,请你收回去!”日本老兵悻悻而退。2008年初,日本《朝日新闻》采访陈红,希望她到赵一曼的故居去做画面介绍。陈红说:“我听了你们的采访计划,表面上看是好的。可是,你们国家对侵华战争死不认罪的态度,你能如实报道吗?对不起,我不能接待你们。”

  当时那位日本老兵本以为可以得到赵一曼后人原谅,落个“功德圆满”,遂请来电视台全程跟踪拍摄,但结果他万万没想到。中方电视台还是将当时情景播了出去,人们得以看到,有着和赵一曼烈士一样外貌的后人,同样也有颗倔强的心。

  陈红的这份倔强还体现在不遗余力地宣传赵一曼精神上。赵一曼是在东北参加抗日战争而牺牲,东北人民对赵一曼格外敬重,经常有东北的单位请陈红去讲讲奶奶的故事和精神,每接到这样的邀请,陈红不计任何成本也要去。她经常在宣讲的现场被层层的人群围住,人们希望听到更多关于赵一曼的细节。每到这时,陈红内心就会充满力量——“奶奶是一个弱女子,甚至给自己取的字都为‘淑宁’,希望安宁平静地生活,但时代没有给她一个安宁的立锥之地。她没有屈服,而是选择了反抗,选择了一种为更多人的安宁而不惜牺牲的信念,成就了一项伟大的事业。”在一次次与奶奶的灵魂“对话”之后,陈红感到,任何时代都需要赵一曼这种敢于担当的信念,有了这份信念,一个人方能成为优秀的人,一个民族方能成为伟大的民族。

  来源:《思想政治工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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