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举报这么难成功,这么慢?

文章摘要:乱作为等方面问题的症结,梳理突出问题.     2、深入开展个人自纠 组织干部职工对照“庸、懒、散、慢、拖”,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深入细致地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写出个人自查报告,并再次审视党的群众路线教……

根据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精神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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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迟迟不执行什么办,怎么投诉

1、和执行员沟通,询问执行缓慢的原因。
2、查询并向执行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准确情况。
3、如果法院无故拖延执行,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2的规定,向上级法院反映。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2)执行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
(3)对执行异议、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进行审查;
(4)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措施,对妨害执行行为人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5)协助办理其他法院委托的执行工作。

法院执行局不执行怎么办什么单位投诉

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胜诉后法院强制执行迟迟不执行怎么办

1、申请强制执行六个月后,仍然未执行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局不执行我以投诉人大主任处还不执行,我该怎么办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07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也就是说:如果执行中没有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况,法院应当在6个月内执行终结;但有本院院长批准的,还可以延长。
2、执行局迟迟不执行解决办法:
(1)多和执行员沟通,看是否有中止执行的裁定、是否法院院长批准了延长执行,询问执行缓慢的原因,尽量和执行员协商解决(现在执行很难,执行员的压力也很大,尽量沟通吧)。
(2)你己也尽量查询并向执行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准确情况,争取早日拿到执行款。
(3)如果法院无故拖延执行,你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2的规定,向上级法院反映:“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在法院胜诉了,为什么执行厅会迟迟不执行呢?

执行局要看被执行人的能力,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你在这期间有义务向法院提供。

打官司赢了,可执行部迟迟不执行 怎么办

如果判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你可以了解对方是否上诉。
如果判决已经发生效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对方确实没有钱,没有办法。。。。随时有钱就执行。

申请执行书递交法院迟迟不执行该怎么办

1、你需要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线索给法院;
2、如果超过6个月没有采取执行行动,可以写信给庭长院长及上级法院院长。

申请执行后法官迟迟不执行我们该怎么办?

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不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起诉四年,执行局拒不执行,

如果真的是法院不作为,可以向法院的上级机关举报,这种事情最好先弄清楚具体情况。

执行局不执行包人家产,光执行工资怎办

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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