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一下,微信群这种情况怎么举报?

  有数名群众找到我,无比气愤的诉说道,山西潞安集团公司下属王庄煤矿对外办事处副主任董贺全(副科)从2009年至今整整10年,不在岗位,仍然全额照领工资、福利、各种奖项,一份不少的“吃空饷”。董贺全于2009年患病,当年6——7月份在医院做手术,术后病症痊愈,无任何后遗症状,身体健康恢复原状。身强体壮的董贺全不上班,从2010年至今一直在从事传销活动等违法行为。我们将他的问题和证据举报到山西潞安集团公司纪检委的领导,不知道是受了贿还是怎么的,他们竟然对群众的实名举报无动于衷,不查处,不解决。2017年,董贺全与胡桂香(北京市房山区人,北京聚源行德公司法人代表)二人,在全国各地打着绿色动力产品能包治百病延年益寿的招牌,在全国发展下线会员12万人,每人是3950元,(12万X3950元=4.8亿元),国家银监局发现了他们的个人账户短短一年之内资金流水就非正常、高达五亿元之多,因此,查封、冻结了他们的私人账户,董贺全与胡桂香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寻求到有直销牌照的吉林省东升伟业公司。此后,董贺全又以东升伟业接管为由,将我们一年多的业绩全部清零,业绩包含直销奖、业绩将、福利奖、年终奖等,这几种合计近1个亿元,这一个亿是12万会员的辛苦血汗钱,全部被董贺全、胡桂香二人瓜分,对此,我们多次给董贺全打电话,向他提出质问:“你以前承诺我们的各项报酬哪里去了?”董贺全的答复是尽快处理、解决,但到最后连电话也不接了,甚至把我们的电话号码、微信全部拉黑了!我们只好到他的住宅找他,董贺全不但不让我们进门,还对我们破口大骂,威胁道,他老婆有抑郁、精神分裂症,要跳楼自杀,直至发展到恶人先告状,到派出所诬告我们威胁、扰乱了他家的正常生活。在编不在岗、拿钱不干活“吃空饷”,是一种违规、违纪行为,“吃空饷”不仅是对公共财政资金的蓄意贪占,更是对国有企业形象的破坏,因此,党中央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为严防吃空饷,让“吃空饷”没有办法玩潜伏,把整治清理吃空饷形成常态化,相继出台颁布了一系列文件规定、通知。我们多次向潞安集团纪检委举报了董贺全的问题,如果潞安集团纪检委能按照党中央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能,对董贺全这个干部进行严肃查处,责令他回去上班,就不会发生董贺全在全国各地招摇撞骗,破坏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犯罪案件!山西潞安集团公司纪检委的领导,对群众的实名举报无动于衷,不查处,不解决,直接和间接纵容帮助了董贺全在全国各地招摇撞骗,破坏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违法犯罪,问题是非常严重的。希望中共山西省委有关部门能对山西潞安集团公司纪检委的领导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他们立即纠正错误!
  中国作家沈阳芒种杂志社记者编审 原 昌【】 2019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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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曾经在你10个群里其中5个群里是成员,你经常分享要我们知道感恩,表白是你和胡姐(绿色动力的总经理胡桂香)把产品带给大家的。你自己多次说你是癌症,你老婆是抑郁症,都是吃绿色动力调理好的,我们才相信产品服用的。怎么突然你就只是个消费者了呢?你不能这样信口雌黄出尔反尔大言不惭的欺骗我们这些相信你的人吧?你在全国各地群里的分享,许多我还保持着,一直作为座右铭和大家分享。你如今的说法怎么和当初的群主判若两人呢?我把《知情者回复董贺全》再次转发出去,希望你一定仔细读一下,也许你或多或少能明白如何做人了。

  董贺全:作为知情者,看了你在著名作家芒种杂志记者编审原昌先生,在天涯论坛发表的《潞安集团纪检委咋能对群众举报不闻不问?》的文章后的跟帖,你自称被“恶意诽谤”,好像是一个受害人,并提出四点质疑,并以大量的文字篇幅进行所谓的“自我辩解”后。想起了一句俗话“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送给你,话虽不好听,但却是善意的,也是最终对你的劝告及警示,望你能觉醒,难道别人真的是在无根无据地诽谤你吗?你的四点质疑是:
  一、当事人孙帆和笔者是什么关系?
  现知情人对董贺全第一质疑回复如下:孙帆是何其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董贺全从2017年5月中旬在西安市,从胡桂香手中以3920元购买第一单产品,成为其麾下传销会员,到以胡桂香为法人代表的北京聚源行德商贸有限公司(传销公司),至2018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有关机构查封该“传销公司”,你发展了多少下线会员?谋取了多少暴利?你心里不清楚吗?你与胡桂香为逃避法律制裁,采取金蝉脱壳之计,与吉林东升伟业对接之时,将你们发展的十几万下线会员的业绩全部清零,什么是业绩?业绩就是辛苦钱啊!你与胡桂香这种行为早已在你发展的十几万下线会员中引起了民愤!(只是大部分人还蒙在鼓里)。董贺全:你与胡桂香全部进行侵吞瓜分殆尽,你认为没有证据吗?一旦在公安机关报案,请你不要低估公安机关动用技侦手段进行侦查、破案的能力,仅凭你实名注册的手机号码会将你进行传销活动的行程、住宿、微信、短信信息、银行资金往来、你在银行提取赃款的监控资料等等,全部会水落石出的。即便你用你最亲近的人的名字与银行卡号来作为你的挡箭牌进行报单获取不义之财,其结果也会真相大白的。(难道像你平时宣扬的那样,网络结构系统图软件已销毁,各大银行的流水胡贵香已经通过关系全部删除,无据可查)。董贺全同志:你的头脑也太简单了吧?你认为你与胡桂香发展的十几万下线会员全部是傻子吗?你认为原昌先生也会像你的头脑这么简单吗?他会随意向你所在的单位主管部门提出质问吗?你也太小看原昌先生了吧!
  二、作为一个远在沈阳的人你是从何得知这么详细的事情经过呢?
  现知情人对董贺全第二质疑回复如下:董贺全:你能从王庄煤矿一个小小副科级职工,打着绿色动力能延年益寿、能治百病的招牌,窜遍祖国大江南北的十多个省市,如公安机关一旦立案侦察,公安机关会将你的传销行踪、行为侦查的一清二楚,以及你借用你亲属的银行卡、资金流水账目、及你在银行取款的监控资料查的清清楚楚。何况,你为传销活动所建的多个“挑战绿色动力微信群”,你在群里以“挑战”为网名,自封群主发布的所谓的传销分享、标榜自己的照片、影像资料等,(即便你已解散这些微信群)早已被无数名受害人下载截图作为证据保留。数名受害人已将这些证据提供给原昌先生)公安机关也会对这些证据通过侦查手段进行查证落实的。
  (我清楚其实笔者就是本地诈骗团伙成员之一,谎称是沈阳人,真是不要脸)回复:
  董贺全:你这种贼喊捉贼、掩耳盗铃,你以诈骗团伙对受害人恶语相加,以此来欺骗网民。董贺全:你与胡桂香相互勾结,以所谓的业绩清零进行坑蒙拐骗,我们会到公安机关讲的一清二楚,并且有根有据。你所讲的诈骗团伙成员是何人?诈骗行为是什么?难道光明正大到你门上讨要说法是诈骗吗?你懂不懂什么叫诈骗?是你董贺全不要脸?还是受害者不要脸?看来你是逼受害者一起去公安机关报案啦?董贺全:你是不见棺材不掉泪啦!你是被业绩清零、坑蒙拐骗来的不义之钱烧的不知道东南西北啦!
  三、文中所列数据从何而来,有何证据?现知情人对董贺全第三质疑回复如下:
  董贺全:关于数据、证据,你是想让受害者公布在网上?还是提供给公安机关?
  四、文中所言,有关公司内部的管理,笔者你是如何知道的,难道你是股东?你还是财务?(猪狗不如,不说人话)
  现知情人对董贺全第四质疑回复如下:董贺全啊董贺全:原昌先生及众多的受害人的确不是北京聚源行德商贸有限公司(传销公司)的管理、股东、财务!如果是就不是受害人了!就与你同流合污啦!董贺全看来你临死也要拖上几个垫背的,你要把聚源行德公司的管理、股东、财务人员等统统咬进监狱啦!真正猪狗不如的人是你董贺全,并不是原昌先生及广大受害者,希望你好自为之!(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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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并于2017年10月8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的出台,旨在促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微信群等群主应履行群组管理责任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通过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移动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提供公众信息服务的新业态不断涌现,各类用户注册使用公众账号发布信息的规模和影响越来越大,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信息需求,丰富了网络文化生活。但一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缺失,部分用户公众账号使用者传播低俗色情、暴力恐怖、虚假谣言、营销诈骗、侵权盗版等信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反映强烈。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规定》共十八条,包括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及使用者主体责任、个人信息及权益保护、账号处置、行业自律、公众监督、行政监管及违法处置等条款。

  《规定》强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都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规定》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发布政务信息或公共服务信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信息需求。

  《规定》明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履行信息发布和运营安全管理责任,积极传播正能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网络传播秩序。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依法办网、依法上网,是我们每个公民和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需要多方参与和大家的共同努力。

  网信办就群组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规定》中所要规范的互联网群组指的是什么?

  答:《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问:互联网群组服务提供者作为平台方,承担着对群组进行管理的主体责任,《规定》对此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具体来说,平台方应落实的主体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明确与使用者双方权利义务;二是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三是对互联网群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建立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四是对违法违规的互联网群组及使用者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五是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问:对社会比较关注的建群条件、群组规模、群组管理方式等话题,此次《规定》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也就是对平台方面有何要求?

  答:《规定》明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上限、个人建群上限和参加群数上限。也就是说平台方应根据自身能力来运营相应规模的群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设置唯一群组识别编码。这一规定主要是便于平台方掌握相应群组数据,实施精准动态管理。需要说明的是,一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实践中已采取了这些措施,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问: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群组传播涉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谣言诈骗等违法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针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中强调了哪些处置措施?

  答:《规定》第十条明确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对于违法违规的平台方,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采取处理措施。对于违法违规的互联网群组,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对于违法违规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同时,平台方要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管理。

  问:对社会一直关注的“群主”“群管理者”责任,《规定》有哪些要求?

  答: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公安紧急提醒:多名群主已被拘留处分!

  案例1:微信群发布不当侮辱言论群主被拘

  安徽阜阳界首市男子杨某因不满交警夜晚查酒驾,在一自己建立的微信群中发布“他们傻X吗,下雨还查?一群傻X穷这个样”等侮辱性言语,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五日。界首警方称,群主杨某向不特定众多人发送侮辱性信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可以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案例2:微信群内不当言论群主被处分

  2016年6月27日上午,湖北省潜江市部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采取利用微信群传播请愿书、擅自上街游行、聚集请愿等方式,要求政府停止引进奥古斯特项目,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近日,此事件中被给予党政纪处分9人,诫勉谈话5人,批评教育40人。其中微信群群主彭云系潜江市房地产管理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作为微信群群主,彭云对群员转发请愿书、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没有制止,对其妻发布游行视频、评论的行为没有制止和正面引导,还回复煽动性言论,构成违反政治纪律错误,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其实,现实中另一种情况是,有的人为了行业或兴趣交流组建微信群,而微信群中却是鱼龙混杂,经常有人发布不当政治言论,或者是抹黑党和国家形象的视频等内容,对此群主若总放任不管,如果群主是党员或者公职人员,出现影响就很有可能会受到党政纪处分。

  案例3: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群主获罪

  辽宁省沈阳市青年吴某用微信建了一个100余人的微信群。群员马某在群中每天都发布“有大片看”信息,向群员收取数十元会费,每天向交钱的人发送淫秽视频。群主吴某因视而不理,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法官表示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群主作为管理者,应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审查群相关内容,阻止成员发布淫秽视频或直接将其剔除甚至解散微信群。如果其未履行群主义务,放任群员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这样的例子网上屡屡不鲜。

  案例4:利用微信群“抢红包”赌博群主“抽水”被判刑

  2015年6月至8月,家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的董某以网名“阿联酋”的身份在手机微信客户端里建立了微信群,先后命名为“撸九子”“撸管子”“撸九VIP游戏”等,并组织40余人以制定规则,以发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取红利。法院经审理后,判处主犯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近年,全国各地出现了不少微信红包赌博被判决为犯罪行为的案例。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光广东法院2015年至今公开的就有约30份利用微信红包进行赌博犯罪的裁判文书。

  微信群主的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

  微信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决定了群主与群员的不同职责。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和权力的拥有者,当然负有监管职责。群主应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的非违法性。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内容,群主应予警告,直至将该群员踢出群聊。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个人权益意识的不断提高,对于群内的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治安处罚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

  刑事责任 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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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加人拉群,就是他们给我一批号码让我去添加通过之后,第二天把他拉进一个微信群,一个人头给我6块钱,只要拉进去就有钱,我把他们拉进去以后私聊提醒让他们退群,群里的一切东西不要相信,如果信了与本人无关,让他们退群,然后就把他们删除好友了,想问一下这样违法吗,如果违法大概会判多久(群里应该是推荐股票和彩票的)

  • 你好,如果群涉嫌诈骗或其他犯罪,你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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