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产假结束后隔离在家工资怎么算?

结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兴的事情。在中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国家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给予争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时地法律援助,保护基于爱情而要求结合的男女的正当权利;还可以帮助指导婚姻当事人,避免因无知或受欺骗而陷于不幸的婚姻之中。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根据《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 具体情况可能需要和公司协商决定,按照政策法规,在家隔离需要按照合同工资进行正常补贴发放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

2020年伊始,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犹如“黑天鹅”,不仅打破中国传统节日“春节”的喜庆气氛,更给企业商事合规等方面带来困惑。针对广东省企业关心的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劳动用工、租赁合同、经济合同纠纷等方面法律问题,省工商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律师志愿服务团、省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服务团民营企业服务分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参考相关资料对企业复工时间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希望能为广东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的合规运营提供有效法律帮助。

特别提示:本解读由律师服务团根据其对法律的了解作出,代表其个人、非正式意见,仅供企业了解资讯所用,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关于企业复工时间有关问题解读

一、统一放假到何时、何时复工?

(一)国家层面:统一延长放假至2月2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春节假期统一延长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广东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除外。

二、哪些企业可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作?提前复工有何法律责任?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可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

一般企业拒绝执行该通知,在2月9日前复工的,存在承担下列法律责任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一般企业因为没有执行广东省通知提前开工,导致单位员工涉及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等事实后果,则企业负责人员可能触犯该条刑事法律规定,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员工可否拒绝一般企业在2月9日前上班的要求?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具备在广东省范围内要求强制遵守的效力,而且执行所属地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是每一个企业、公民应尽的义务。员工可以拒绝一般企业在在2月9日前上班的要求。

四、国家延长假期(2月2日以前)属于法定假日还是休息日?工资如何支付?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三条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延长假期,属于休息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五、推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属于法定假日还是休息日?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广东人社”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官方回应!春节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这样算!》,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六、因疫情未及时返岗职工,如何安排?

(一)对于因疫情未及时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如系其他原因的,员工可主动依法申请休事假、病假。

七、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的,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岗位的,工资待遇由所在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八、员工因担心疫情而拒绝上班,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依法复工后,劳动者仅仅因其个人内心恐慌想法而拒绝上班的,用人单位应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对其进行安抚、心理疏导,消除员工恐慌情绪,引导劳动者逐步进入正常工作状态。如确实无法安抚的,可以经沟通后,劳动者主动辞职,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无法协商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规定书面通知员工返岗,仍拒不返岗的,用人单位可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处理。

九、安排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员工能否拒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拒绝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但特殊工作人员(如医护人员等)除外。

目前,东莞市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除特殊工作人员外,劳动者可以拒绝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

十、非因疫情未及时返岗职工,能否旷工处理?

基于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情形,对于未及时返岗员工,应人性化处理。对于未及时返岗员工,应充分听取员工意见和辩解,并可要求员工提供交通限制、限行通知等证据资料,对于确有合理依据的,建议最大限度不以旷工处理。建议采取书面通知返岗——听取员工意见和辩解——要求员工履行相关请假手续——与员工积极协商解决。

关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解读

一、用人单位是否属于疫情防控主体?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七十七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第四条,用人单位属于疫情防控主体。各类企业、学校及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和师生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

二、怀疑员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如何处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怀疑员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应及时联系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拒绝配合治疗的,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有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如职工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企业能否强行要求有感染风险的职工居家隔离,在家办公?

可以,职工应予配合,但不适合在家工作的岗位,应妥善处理。当然,对于认定职工是否有感染风险容易产生争议,为避免产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的风险,如企业拟对职工采取上述措施的,建议优先采取与职工协商的方式。

四、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因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如何支付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五、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

参考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9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

结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该通知所规定的支付工资标准与广东省规定的病假工资支付标准不一样,可参考反推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应是不计入医疗期的。

六、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需治疗休息的,是否享有医疗期?

根据“广东人社”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官方回应!春节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这样算!》,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七、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因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八、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因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能否辞退、裁员?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与职工解除。

九、因疫情防控需要,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加班?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疫情过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十、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安排?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四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十一、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五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

(一)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二)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十二、疫情发展不明,企业后续如何安排生产经营?

企业可以考虑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以实现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岗调休的目标。

十三、员工正在休产假的,是否因本次假期延长或延后复工而顺延?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产假遇本次假期延长或延后复工,不顺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假按自然(日历)天数连续计算。

十四、从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返岗劳动者的复工,如何处理?

应妥善处置。既要有利于疫情防控,也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五、劳动者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如何承担?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要求,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十六、能否以求职者来自疫情严重省份为由拒绝招录?

依据《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六十二条,企业不能以求职者来自疫情严重省份为由拒绝招录,否则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能否以劳动者感染过新型冠状病毒为由拒绝录用?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和《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企业不能以劳动者感染过新型冠状病毒为由拒绝录用,否则承担赔偿责任。如劳动者已治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感染过新型冠状病毒为由拒绝录用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应承担损害赔偿偿责任。

十八、能否拒绝经确诊后痊愈的员工返岗工作或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理由,不得拒绝已经痊愈的员工返岗工作。如劳动者已治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感染过新型冠状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等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争议期间工资,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如用人单位与员工经书面友好协商一致,可以给予痊愈员工一定假期,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十九、疫情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开庭时间、审理期限有何影响?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六条,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二十、职工被派往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是否属于工伤?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二十一、医护相关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肺炎的,是否属于工伤?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本文第一部分由省工商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律师志愿服务团供稿,第二部分由省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民营企业服务分团供稿。本文由蔡飞律师、程卫民律师、曾兴风律师执笔修改,省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民营企业服务分团、省工商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律师志愿服务团副团长唐国雄审核,省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民营企业服务分团、省工商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律师志愿服务团团长刘涛审定。

供稿 | 省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民营企业服务分团、省工商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律师志愿服务团

原标题:《律师服务团|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劳动关系应如何解读?》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员工被隔离工资怎么发放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