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30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优抚制度(以下分别简称“低保”、“五保”、“优抚”)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本《通知》所指的低保、五保、优抚对象为市民政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确定的享受低保、五保、抚恤补助待遇的人员。
(一)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低保制度衔接
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低保对象,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后,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社区、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对低保对象的缴费提供补助或资助。
已经自愿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低保对象,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在审批或复核低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五保制度衔接
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五保对象,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后,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对五保对象的缴费提供补助或资助。
已经自愿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五保对象,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在审批或复核五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五保对象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低于本市农村五保日常生活供养标准的,按照本市农村五保日常生活供养标准予以补足,同时享受本市五保对象其他待遇。
(三)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优抚制度衔接
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抚恤补助对象,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后,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已经自愿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抚恤补助对象,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其抚恤补助待遇标准不变。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广泛动员并支持引导低保、五保和抚恤补助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做好制度衔接工作,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及低保、五保、抚恤补助待遇的准确、足额发放。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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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低保办理程序1、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2、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填报情况;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批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由管理审批机构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5、从批准之月起发放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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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上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97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1070元,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增幅10.31%。
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的城乡居民;
2.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家属(配偶、子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患大病重病的;(2)丧失劳动能力的;(3)配偶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4)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中等学校就读的;
3.申请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3人户及以上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万元(含3万元);2人户及以下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3万元(含3.3万元)(财产认定标准随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适时适度调整).
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
1.家庭成员的证明(簿、);
2.家庭收入的证明(工资、、和其他);
3.家庭成员就业情况证明(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明);
4.家庭生活水平参考证明(申请人家庭上月煤、水、用支出票据);
5.其他相关证明(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明、和协议等)。
6.因申请人家庭的情况不同,需要出具哪些相关证明可以向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机构咨询.
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流程
1.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家庭的人员、收入、财产和供养人等情况,并声明愿意接受社会救助机构、核对机构对其个人或家庭经济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如实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2.街道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核对机构进行经济状况的核对;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核对报告后,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汇总认定,并根据本市公布的认定标准做出审批决定。
4.批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由管理审批机构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5.从批准之月起发放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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