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计科长交接时,没有监交人怎么办?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住建系统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促进各单位增收节支,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中共泗洪县纪委、泗洪县监察局关于加强县直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对驻在部门权力运行重点环节与部位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以及财政、税务、审计、纪委、物价等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工作实行局长领导下分管财务局领导负责制。计划财务科(以下简称计财科)扎口管理全局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税务、审计、纪委、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指导。计财科下设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对局机关及局属单位财务进行集中核算管理。

  第三条局机关(指经费纳入局机关财务统一核算的部门,具体包括:局领导机关、局办公室、局工会、局计财科及会计中心、城建科、建材科、住房保障科、园林科、团委、妇联、纪检监察室、招商办、规划中心、征收办、路灯所、档案馆。下同)和局属单位(指局属独立核算的未改制企事业单位,目前具体包括:建管处、房产处、质监站、园林所、散装办、测绘队、房改办、审图办、园林处、市政公司等10个事业单位和经纬规划咨询中心、城建档案服务中心、宏大房屋拆迁中心、建筑设计审核公司、明亮路灯安装公司、绿缘散装水泥服务中心、城乡规划设计院、永泰建筑业咨询公司、华晨质量检测公司、方圆测绘公司、景怡园林绿化公司、绿友绿化工程公司、泗洪县永固建设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13个企业单位,下同)以及行业主管的社会团体(房地产业协会)均应执行本制度。

二、预算(收支计划)管理

  第四条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的局机关和建管处、房产处、质监站、园林所、散装办、房改办等局属事业单位,每年年底前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编制下一年度收支预算,报县财政批准后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办理。未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的局属企事业单位,每年底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下一年度收支预算,报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局机关及局属企事业单位 ,应于每月20日前将本月财务收支计划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局纪委签字、局分管财务领导签署意见,局长批准后交会计中心执行。

  第六条收支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要求:

  1、坚持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任何单位均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2、收入打实,支出打足。在实事求是的前提下, 将本单位全年可能实现的收入全额编入年度收入预算(计划),将全年各项支出足额编入年度支出预算(计划)。

  纳入会计中心集中管理核算的单位应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和工作要求,按月足额编制收支计划。收支计划一经批准,会计中心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费用支出计划。对超过支出计划的支出不予报支。严禁报支未经批准的支出项目。

  3、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收支计划的,应在当月28日前履行完报批手续交会计中心执行。

  4、局机关因管理需要,经局务会研究批准在局属单位列支的费用不纳入单位上报的支出计划。

  第七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保证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条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各单位资产由其办公室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并登记好资产台账,财务部门进行专账核算。

  第九条按照财务关系确定资产管理关系。财务纳入局机关核算的资产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局计财科统一核算。局属单位根据财务关系确定资产管理关系,并参照局机关资产管理制度执行,保证集体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条集中采购,集体处置。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需配置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写《增加固定资产备案监督表》,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局纪委签字备案后交局办公室及各单位办公室统一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的有关文件执行。对原值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大宗购置和批量变更(废旧资产变卖转让等)、处置需经局务会研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局属企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购置和变更、处置的,应经局长批准(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履行相关手续),采购方式可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执行,资产采购与处置尽可能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所有采购事项均需有两名经办人同时采购,单笔业务5000元以上的,局纪委(监察室)参与监督。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变更(包括出租、出借、出售、转让、转换、报损、报废等)固定资产的,应填写《固定资产变更核查监督表》,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并报局纪委签字备案。

  第十一条完善手续,责任到人。对清查出的资产损溢和资产的分配、移交、处置、变更手续应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及时送交相关资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及时记帐,保证帐实相符。领用资产必须由领用人员签字,领用人签字后即为资产保管责任人,因个人保管不善造成资产遗失或人为原因损坏的,由领用(或保管)人员全额赔偿。借用固定资产的应完善借用手续并报办公室备案登记台帐。

  第十二条定期清查,及时登记。局机关资产由办公室会同计财科每半年对资产进行清查一次,对清查结果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填写《固定资产登记核查监督表》报局纪委备案。局属单位每年对资产的清查、盘点和登记不少于一次。为防止资产流失,第一次清查可结合前几年帐面支出情况进行。各单位对单价500元以上或批量购进单价不足5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必须及时登记资产台账。

  第十三条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和规费、罚款收入财政返回使用部分,政策性收费,经营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住建系统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收入都属于政府性资金,任何单位均不得将其收入视为单位自有资金,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安排使用。结余资金的使用要服从局务会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均应填写《收费备案监督表》报局纪委备案后执行,并按规定的标准足额收取有关规费、政府性基金和各种代收款项、罚款等,经收单位和承办人应积极与相关单位联系,认真仔细核定收费标准、征收范围和收费金额,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缓收各种款项,更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扣抵。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缓收的,应由缴费人申请,经收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书面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提请局务会研究,局长批准后交经收单位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非书面形式要求经收单位减、免、缓收各项费用。会计中心(或服务大厅)设立收费窗口,扎口征收所有建设性收费,相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收费依据。

  第十五条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所有政府性基金和财政管理事业单位规费收入、罚款,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所有收入都必须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及其他合法票据,严禁使用白条和临时性收据收取各种费用。

  第十六条所有收款(包括各种收费、手续费、押金、罚款、保证金、上级奖金、废旧物资处理所得以及支出退回款等各项临时性收款)必须于当月全额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收入,更不得私设“小金库”,搞体外循环。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的所有资金都必须填写《财务入帐核查监督表》报局纪委签字后入帐。局纪委负责对全系统收款事项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明确财务负责人(审批人),实行一支笔审批。合理调度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集体资金。

  纳入会计中心集中管理的单位,应配备专职报账人员(报账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报账业务并积极配合计财科(会计中心)做好相关财务工作。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将本部门或个人开支的费用分摊或转移给局属单位。

  第十八条工作经费的审批。

  1、局机关工作经费由局计财科汇总报局长审批后方可履行报帐程序。其中单笔业务开支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需经局务会研究同意。行业主管的社会团体经费审批参照局机关经费执行。

  2、局属各单位工作经费需经本单位经办人、证明人、负责人签字,局分管领导、局纪委书记、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十九条政府专项资金的审批。

  1、征收补偿资金:所有征收补偿资金按县政府会议纪要或会办意见执行。

  2、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1)工程款:施工过程中工程款的支付,由项目管理部门按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展情况(进度和质量)提出付款计划,局分管领导审核,城建科汇总,经局务会研究同意后,局长审批;工程竣工后工程款的支付,应由相关部门依据正式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提出付款计划,局分管领导审核,城建科汇总,经局务会研究同意后,局长审批;已审结工程款的支付,应由相关部门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定结算价作为付款依据提出付款计划,局分管领导审核,城建科汇总,经局务会研究同意后,局长审批。(2)履约保证金:由项目施工方申请、项目管理部门按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展情况(进度和质量)提出付款计划,经监察室,分管局长和纪委书记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局属工程施工类企事业单位工程成本及保证金的支付参照上述条件,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3、城市维护费:(1)零星工程类城市维护费参照工程款审批程序;(2)路灯电费、广场水费由路灯所根据水电表数据核实发票金额后提出付款计划,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 (3)项目建设相关费用(设计、勘探、规划、监理、造价、审图、审计决算等)根据合同约定、工作进展和政府审计相关工作要求,由业务管理部门提出付款计划,局分管领导审核,经局务会研究同意后局长审批。

  4、住房保障资金:由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上级政策及工作需要提出付款计划,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局务会研究后报局长审批。

  5、房屋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为住建部门与县财政共同管理的政府基金,其支出按财政部门要求办理。

  6、政府安排临时监管的资金:由托管单位申请,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付款计划,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

  以上所有资金,上级有明确书面批示的,按上级要求办理(相关材料附后),不需提请局务会研究。

  第二十条报帐要求。报销单据必须内容真实、形式合规、项目齐全。所有支出必须填写《财务支出审核监督表》,必须有经办人(采购类支出要有2人共同经办、共同签字)、证明人、财务审核人、纪检负责人(局机关经费)、审批人按顺序签字齐全后方可报支。如有特殊要求的,按特殊要求执行。(如:工程款、征收补偿资金、招待费(餐费)、交通费等支出,应符合相关要求)。日常业务支出须在事毕后20个工作日内办清报批手续交报帐会计,逾期不予报销。公务接待费、小汽车燃修费、会务费、旅差费等必须公示的费用,应在每月22日前将手续完备的票据交报账会计,公示结束无疑义方可报销。需公示的支出按纪委要求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人员经费。各类人员经费必须严格执行人社和财政部门或局务会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标准。

  1、新增人员经费。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必须有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审定的工资依据,方可在新单位发放工资,同时办理相应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相关手续。

  2、调出人员经费。凡调出人员必须在接到调令或其他转出手续后一个月内办理工资及各项保险的转移手续。同时,应及时清理与其有关的往来款及固定资产(凡涉及工作调动、离休退休,均须由原单位出具财产清缴手续,方可办理组织人事及工资手续,未交清的按资产原值从工资中扣除),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局长同意方可暂缓办理。

  3、局机关借用人员经费(含绩效工资)。年初各预算单位要严格编制收支计划,并将被借用人员工资和绩效工资纳入本单位支出计划,局机关借用人员工资原则上由原单位按支出计划执行发放。对原单位经费不能保障本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发放的,年终,由原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被借用人员工资和绩效工资缺口情况,经办公室会同计财科审核后,报局务会研究(如借用单位财力充足的情况下,按照被借用人员档案工资和绩效工资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拨付到被借用人员单位,用于支付借用人员工资,绝不允许截留挪用)。借用人员工资和绩效工资以外的补贴、奖金、福利及加班费均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单位不得再次发放;借用人员各种集体应负担的保险金、公积金由原单位支付,个人应负担的保险金和公积金,由原单位代扣代缴。临时抽用人员的所有工资保险及各种福利执行原单位标准由原单位发放。

  4、临时人员工资。临时人员工资标准及待遇由用人单位提出方案经局务会研究批准交局计财科执行。

  5、津贴、补贴、加班费及奖金、福利。各类工资以外的津贴、补贴、加班费及奖金、福利应在单位职工工资足额发放、各项保险足额缴纳的前提下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对上级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单位事前就某一项目单独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发放范围、标准、依据、资金渠道,经局务会研究批准,由局办公室盖章后交计财科执行。任何单位工资以外的津贴、补贴、加班费及奖金、福利不得突破局里统一标准并不得重复发放和变相重复发放。必须分项单独造册,经办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局计财科初审,由局计财科统一报局领导审批后发放。参与机关点名的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其点名费由原单位根据局办公室出具的考勤结果发放。

  6、对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所有增人增资、减人减资事项,应由局办公室书面通知计财科。

  第二十二条办公费及会议费。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办公费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文件执行。办公用品实行统一采购制度。局机关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其他部门不得报销办公用品购置费用。单笔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大额购置或大批量购置应有局纪委(监察室)派员参与,并与经办人一并在原始单据上签字。局机关常用的办公用品、耗材由办公室安排专人管理,使用人到办公室办理领用手续,办公室做好各项办公用品的出入库手续,并根据库存情况和实际需求及时提出购置计划。一次性购置500元以上的,需经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500元以下的,需经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各部门需要印刷(含打印、印刷、复印、制作条幅等)的,应到由办公室核定过价格的指定地点印刷,相关业务部门履行报账程序。公务用酒水等购置,由办公室出具通知,到办公室核定过价格的指定地点领取,并由办公室定期结算。招商引资及与上级部门业务联系发生的采购性支出,事前需书面报请分管局长批准。

  会议费及房屋维修费实行预算报批:主办部门编制预算,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长审批后执行。

  局属单位相关费用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通讯费。对局机关办公电话设置话费定额标准(月标准),超支一律不得追加费用。经费纳入局机关统一核算的相关部门电话费标准为:计财科、规划中心、园林科、城建科、征收办每月200元;路灯所、建材科、住房保障科、会计中心、燃气办每月150元;档案室、工会每月100元。局属单位的电话费限额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每部外线电话每月不超过300元。所有领导的手机和住宅话费补助按县纪委文件执行。不允许将私人电话挂在办公用电话上由集体付费。

  第二十四条差旅费及考察费。1、差旅费:工作人员出差需凭办公室出具并签字齐全的《公务出差登记单》履行报销手续。出差期间在外地就餐后报销餐费的,不得再报销伙食补助。出差期间一般不得报销出租车费用。多人同时出差报销差旅费时,由其中一人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并经其他出差人员签名证实后履行报批手续。2、考察费:局属各单位各部门外出考察须事先书面报告,注明考察内容、参加人员、考察线路、考察时间、费用标准、资金渠道。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局纪委签字备案,考察后写出考察报告作为报帐依据(相关费用按时间、路线顺序粘贴)。各类行业协会组织的考察原则上不得报批。

  第二十五条学习培训费。工作人员公派学习、进修、培训的,学杂费及往返差旅费按规定予以报销(票据按时间、路线顺序粘贴),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学习期间参与非集体组织的各种活动,费用由个人负担。工作人员参加与本职工作或住建业务相关的学历学习,应由本人申请并经单位批准。报名参加与本职工作或建设业务相关的学历学习,各类费用不予报销,毕业后凭毕业证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大专1000元,本科1500元,研究生以上2000元。工作人员参加的各项技术职称考试,须个人申请、单位批准,在参加与本职工作或建设业务相应的职称考试合格后,证书原件报会计中心审核,凭证书复印件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初级500元,中级1000元,高级1500元,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交通费。交通费指与单位用车有关的燃油费、修理费、路桥及停车费、租车费、用车规费、车辆保险等。局机关按以下规定执行:

  1、燃油费。(1)县内加油。办公室根据每辆车车况提出每月用油标准,经局务会研究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发放油票。所有车辆均不得报销县内(包括重岗、洪泽湖两个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加油发票(含外单位借本单位车辆在县内使用的,已领用油票的车辆因故不能使用而临时租、借车在县内使用的),特殊情况需报销县内加油费的,需书面报告单位负责人批准。(2)县外加油。车辆在外地加油的,凭办公室出具的《公务出差登记单》经用车领导签字方可报销,计财科将报销的外地用油数量与定点加油站加油数量一并计算车辆用油量。

  2、维修(装潢)保养费。小故障应由驾驶员自已排除,确需到修理厂修理的,应先由车辆管理人员鉴定,在办公室签发的修车单上签字。一次维修(装潢)费用(含材料)在500元以内(不含500元)的由办公室主任在派修单上签批,500元以上分管领导在派修单上签批。所有车辆维修都必须在县政府采购中心指定的单位进行。修理更换配件的,单价在200元以上的配件或总成,应将换下的配件或总成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配件或总成有编号的,应在交接时注明编号)。车辆保养应在城区定点保养。车辆确需到外地维修保养的,应由本地修车厂出具无能力维修、保养证明,驾驶员写申请,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到外地维修、保养,其中财政性资金报账的费用应由政府采购中心审核,(需报廉政办备案的备案后)方可报销。局机关车辆维修装潢全过程必须有局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与监督并在相关单据上签字确认。

  因在外地突发故障需要维修的,返回后由驾驶员写出书面报告,详细注明出现故障的原因及经过,随同出差人员以及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其中财政性资金报账的费用报政府采购中心审核,(需报廉政办备案的备案后)方可报销。

  办公室建立每辆车的维修档案,详细记录每辆车的维修(装潢)的时间、内容、金额等,以便分析每辆车的修理及装潢、护理是否正常,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分析结果。

  3、出差路桥及停车费。驾驶员报销路桥及停车费必须凭办公室出具的《公务出差登记单》,按出车时间顺序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出车时间、目的地、事由、用(派)车人、路桥及停车费金额后履行报批手续。

  4、规费交纳。驾驶员应按规定办理本人经管车辆的各类保险(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除外),及时办理年审并交纳各项费用。对人为原因欠交保险或规费造成集体损失的,由相关人员全额赔偿。车辆保险费:政府集中采购的车辆按采购办法执行;对未集中采购的车辆,由局办公室扎口管理,任何公务用车辆不得擅自选择保险单位。租、借用车辆不得报销年检、保险等费用。

  5、罚款。所有车辆违章罚款均不得报销。

  6、奖励。安全行车一年,经局办公室出具证明后,年终一资性奖励驾驶员1000元(上级或政府有规定的按政策执行)。

  7、租车费。应严格控制租车支出,因工作确需租车的,租用车辆的时间、费用标准等应由用车部门申请、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对已签约租用的车辆,履行到租车约定期满后执行此规定)。

  局机关车辆维修、保险费报销的分工负责人为局办公室主任,局属单位应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作为车辆管理及费用报销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餐费。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宿迁市关于公款宴请的“三条禁令”和县纪委《关于公务接待有关规定的通知》,本着热情、周到、节俭、规范的原则认真做接好待工作。

  1、接待范围。上级前来检查指导工作的人员,外地住建系统来访人员,相关单位及乡镇来局联系工作的领导,招商引资对象及其他确需接待人员。

  2、接待程序。所有接待均应由接待部门负责人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办公室进行登记并出具就餐通知单,经局长批准后交办公室统一安排(局机关县纪委备案,下属企事业单位局纪委备案)。就餐通知单对主客和陪餐人员全部进行实名登记。

  3、接待标准。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就餐标准、就餐次数及陪客人数,接待餐费总额不得突破相关规定。

  4、加班工作餐。因加班需用工作餐的,应经分管领导同意,办公室出具就餐通知单,对就餐人员进行实名登记,经局长批准后交办公室统一安排。加班餐费禁止报销香烟酒水类费用,人均标准每餐不得超过35元。

  5、报帐时限。所有接待餐及工作餐均应先审批后接待,遇特殊情况应事先电话请示局长同意,且必须在接待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到办公室开就餐通知单,20个工作日内办清局纪委登记、票据审批等报帐手续,逾期不予报销。

  局属单位餐费管理:

  局属单位餐费由本单位参照上述要求进行管理,每年接待餐费总额执行县纪委要求。局属单位所有接待餐费,应事先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

物业费收缴和使用。经费纳入局机关统一核算的单位物业费由局机关负担,其余由各单位负担。办公室指定专人,每年根据局物业管理需要,拿出物业费收缴和使用计划,报局务会研究通过后执行(各单位应及时上交物业费)。1、对不能按时交纳物业费,财务纳入会计中心统管的单位,由办公室出据扣款通知交会计中心执行;2、对不能按时交纳物业费,财务没纳入会计中心统管的单位,由负责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及时采取措施,并通知其限时上交;3、局机关物业费由局务会研究解决经费渠道,财务科根据研究意见执行。

  第二十九条招商引资企业相关建设费用优惠支出,需由引资单位和局招商办报请局务会研究同意,优惠渠道为局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一个引资项目总优惠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待项目竣工、市县考核办核定、达到相应投资额度后方可结清。

  第三十条纳入局会计中心管理的单位,由报账员预借备用金,备用金一般不超过3000元(根据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县国库支付中心管理的单位,备用金数量服从县国库支付中心规定。各单位应严格控制现金结算金额,除差旅费、餐费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津贴、保险、福利、奖金等劳务性支出以外的大额(单笔业务开支1000元以上)支出,应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纳入月度收支计划(预算)又必须现金支付的大额支出可单独预借。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备用金(一般为单位报账员),绝不允许将备用金擅自借给私人使用。临时收取的各类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作为备用金周转使用。否则,视同截留挪用资金。

  第三十二条单位更换备用金管理人员或报账员,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及时告知局会计中心。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的暂付款项,只能用于规定的公务活动。暂付款项必须于公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结清。个人一般不得借用公款,因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借款数额不得超过本人半年工资,且必须在一年内还清。

  所有借款必须履行以下审批手续:经办人填写借据—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同意—财务科审核—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借款按财政规定办理。公务活动结束后,凭正式票据履行报帐程序。公务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未报帐还款的,局计财科应从次月起扣发经办人员工资,用以偿还借款,直至还清为止。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财务(报账)人员要经常核对往来帐,不得随意借款,更不准以白条抵库。

  第三十五条纳入局会计中心集中管理的单位,各种保证金、押金必须由局会计中心统一管理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管理和核算。

  第三十六条财务印鉴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财务人员私章。

  第三十七条纳入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报帐的单位其财务印鉴由单位自行管理,纳入局会计中心报帐的单位其财务印鉴由局会计中心集中管理。

  第三十八条所有财务印鉴实行集中管理,分开保管的原则。财务专用章由总帐会计(或财务科长保管),法定代表人私章由现金会计保管,财务人员私章由本人保管。

  第三十九条所有财务印鉴只能用于各类财会行为,不得挪作他用。财务印鉴中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的私章亦为专用印章,不得与其他业务混用。

  第四十条财务印鉴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保持正常在岗。因特殊原因需委托他人保管的,应办理临时移交手续并经财务负责人监交。

  第四十一条财务印鉴应保持清洁,小心使用,以确保用印质量。

  第四十二条财务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专业材料。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在未移交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之前,所有会计档案均由总帐会计保管。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四十五条 会计档案交接。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人员,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财务监督与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计财科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全局财务必须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单位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支持、保障、监督财务人员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并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全责。各单位分管领导和财务人员要强化责任,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制度,禁止出现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的行为。计财科及局会计中心作为本制度的具体实施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对手续不全的支出和借款拒绝支付,否则,将严格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第四十八条局会计中心应及时统计报告相关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对敏感支出和重大支出要适时公布。局纪委(监察室)应会同计财科每年对局属单位财务进行一次审计,及时向局领导班子汇报财务收支状况。并对各单位的小车费、接待费、办公费、交通费、差旅费、考察费、福利费、奖金补贴等管理性支出进行公布和评比。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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